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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假释职权主体间的博弈

尽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有假释制度,或者与假释相似的制度,但是,关于适用假释制度的程序却都规定得较为笼统和原则,与逻辑严谨、步骤清晰的其他诉讼程序相距甚远。有学者称:“假释决定过程是刑事司法过程中最不严谨且最少受到法律约束的程序之一。” 当前我国假释制度基本的运行程序和步骤是:第一步由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筛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第二步由法院进行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也有少数采取听证或者开庭审理的方式。)作出是否准许假释的裁定;第三步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矫正,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检察院则对监狱的提请、法院的假释裁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行为予以专门的法律监督。各职权主体应该在假释制度的运行中各司其职,既要相互监督制约,又要互相衔接配合,这样的运行机制有利于维护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D+MaNDReGxsYQEZRN15furtzh1MzjzT6wmLWkal8sagfEwXR2COBmqMnN1Id1R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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