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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关于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最经典的范式是日本学者提出的村落共同体假设与美国学者施坚雅提出的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前者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是具有封闭、内聚特征的村落,后者认为单纯的村落无论从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是不完全的,构成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以基层集镇为中心,包括大约18个村庄在内的,具有正六边形结构的基层市场共同体。后来的学者针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大量的争论,并从不同的角度对影响中国乡村基本结构的因素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其中,黄宗智把这二者的对立总结为西方形式主义与日本实体主义的取向之争,并把这个争论的原因归结为中国南北方经济商品化发展水平的不同、宗族势力强弱的差异,以及南北方村落居住形式的差别,并通过引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关系分析,从商品化发展的角度探讨了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问题。

按照杜赞奇引用旗田巍的观点,“共同体”一词源于卡尔·魏特夫,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等把这个概念用于中国研究,意在寻求“所谓中国农民中未被西方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原始的亚细亚式的‘合作共荣’价值”,以支持他们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设想。杜赞奇强调村落共同体的内聚性本质,这种内聚性包括以下几点:①具有明确而稳定的边界;②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存在明显的“排外”现象,本村人与外村人具有明显的身份差别,获得村民身份具有比较严格的条件;③具有高度的集体认同感和高于个人层次的集体生存利益;④内部具有比较密切的互动关系;⑤是下层合作的中心,存在集体的行动和仪式;⑥道义的权威中心。总之,中国传统社会的村落是一个封闭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的基本社会单元。

按照施坚雅的基层市场共同体理论,中国乡村社会的村落则并非如此,这一方面在于村落的开放特征上,另一方面在于村落无论从对外还是对内的角度来看,都不构成中国乡村村民生活的结构完整和功能完备的单元,构成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基层市场共同体。“基层市场”是指这样一种农村市场,它“满足了农民家庭所有的正常贸易需求:家庭自产不自用的物品通常在那里出售,家庭需用不自产的物品通常在那里购买。基层市场为这个下属区域内生产的商品提供了交易场所,但是更重要的是,它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向上流动进入市场体系中较高范围的起点,也是供农民消费的输入品向下流动的终点”。而村庄和在一般村庄层次上存在的“小市”“作为地方产品进入较大市场体系的起点,它所起的作用微不足道”。

按照施坚雅的观点,“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确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确定。”这个边界除了上面市场交易方面的意义之外,还具有基本的社会生活和文化载体的含义,这个方面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民对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社会状况有充分的了解,而对基层市场区域之外的社会区域却全无了解;②农民常常是在市场区域内娶儿媳;③同一个市场体系内的宗族间的联系可能会永久存在,而在不同的基层市场区域中的地方化的宗族之间的联合常常受到时间的侵蚀;④各种各样的自发组成的团体和其他正式的组织——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的董事会、宗教祈祷会社——都把基层市场社区作为组织单位。尤其是与农业有关的组织(如看青会或者管水会),尽管与市场社区的界限不同,却往往整个位于市场社区内;⑤基层市场社区与农民的娱乐活动息息相关;⑥与市场交易直接相关的度量衡,在任何一个基层市场内是标准化的,并且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基层市场之间存在着大量差别;⑦对于方言来讲,最小的有意义的单位正是基层市场区域。另外,从社会分层的意义上讲,正是在基层市场共同体层次上,作为国家与农民中介的“乡绅”阶层才真正把农民与外面的世界隔绝开来。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会有乡绅家庭,但是所有的基层市场共同体在传统时代都有一些所谓的乡绅家庭,这些家庭正是在集镇实行对基层社区的“社会控制”。乡绅和小商人作为农民与官宦上层和高层次中心的商人之间的“中介”都是在基层集镇而不是村庄层次上活动,正是他们把基层市场社区与更大的社会的机构、习俗联系起来或者相反。

综合各方观点,刘玉照较完整地总结出了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元的“共同体”理论的基本要素 ,包括以下五点:

(1)基层共同体是一种社会群体,这种社会群体是一种实体,而不是类别群体。

(2)基层共同体有比较明确的边界。这个边界是自然形成的,同时受到特定的行动和制度的强化;这个边界既是现实的边界,同时也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

(3)共同体的对外交往是有限的,并且是高度集中的,但是基层共同体受到外部世界的认可,并具有共同的对外行动。

(4)基层共同体具有内聚性,群体成员具有很强的集体认同感。

(5)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熟悉,内部具有密切的人际关系和频繁的人际交往,共同体是群体成员主要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边界。

与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两个假设相比,关于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讨论还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的结构性因素:宗族、宗教、通婚圈、水利协作圈、武装自卫圈、行政区划,等等。村落共同体假设与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实际上认为,与其他的社会结构因素相比,村落或基层市场共同体更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其成立的论据也在于其他社会结构因素与该两个因素的同构性。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在把上述传统社会结构因素放到现代化变迁过程的讨论当中时,不同的理论家强调了不同的社会结构因素。在村落、基层市场、行政区划、宗族、宗教、通婚圈、水利协作、武装自卫等结构因素中,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边界而导致内聚,一类是因为内聚而产生边界。第一类包括村落、基层市场和行政区划,第二类包括宗族、宗教、通婚圈、水利协作和武装自卫。另外,基层市场和行政区划是存在等级的,而其他的几个是不存在等级的。

首先看宗族,在原有的研究中,宗族始终是传统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基层行动单位。关于宗族的讨论,最重要的在于中国南方与北方的差异,一般认为,南方宗族势力比较强,北方宗族势力比较弱;南方的宗族一般是超越于村落之上,而北方的宗族则是与村落重合或者是村落内部的社会单元。庄士敦根据19世纪末20世纪初山东威海地区的描述发现,“那里有不少单一宗族的村庄,与其说水井、道路是村庄的‘公产’,还不如说它们是某一宗族或某些宗族的‘族产’更为准确”。也就是说,在华北传统的社会村落里,如果抽掉了宗族这一联系纽带,村落作为一个共同体的特征是很值得怀疑的。施坚雅也认为,跨村落的宗族与基层市场共同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同一个市场体系内的宗族间的联系可能会永久存在,而在不同的基层市场区域中的地方化的宗族之间的联合常常受到时间的侵蚀”。黄宗智认为,对于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的描述,中国史学工作者通常强调家族的作用,实际上是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

宗教的作用也是这样,按照杜赞奇的研究,华北的村落基本上可以分作两类,宗族型村落和宗教型村落。对于宗教与村落的关系,杜赞奇分为四种类型:村中的自愿组织、超出村界的自愿组织、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超村界的非自愿性组织。在这些分类当中,有些宗教组织对村落的共同体特征起到了强化的作用,而有的宗教组织则消解了村落的共同体特征。

杜赞奇通过对通婚圈和河北邢台地区水利管理组织的考察,对施坚雅的基层市场共同体提出了质疑。杜赞奇的考察发现,通婚圈与水利管理组织的范围和结构并不一定与市场体系完全一致,“市场体系理论只能部分地解释联姻现象,即使辐射半径在限定联姻圈和其他社会圈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联姻圈等有着自己独立的中心,并不一定与集市中心重合”。水利管理的闸会也是这样,与集镇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部分重合。在此基础上,杜赞奇进一步推论认为:农村社会中大小组织并不一定以集镇为中心,其活动也不一定限制在集市的范围之内。

武装自卫组织则更能体现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内聚特征。这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近代保甲制度的影响,有的是以村落为边界,有的则是凭借宗族的力量或者宗教的力量来组织,如关于华北红枪会的研究。杜赞奇等认为,村落称为“共同体”是近代以来的现象,是伴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尤其是村落成为国家征收赋税的单位的结果,其中“青苗会”组织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为了明确村与村之间财政权与管辖权的界限,青圈亦成为村界,是村庄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拥有一定‘领土’的实体。”马孟若也认为,“村庄不断由于收成的波动和村庄的债务而获得或失去土地,农民缺乏强烈的村庄认同观念,直到守护庄稼的组织于20世纪初或那以后建立时起,村庄才有了明确的边界。在守护庄稼的组织建立之后,农民逐渐习惯于把这些组织守护的土地所在区域看作就是这个村庄本身。”

但是,施坚雅认为,这种现象并不是近代社会所独有的,他1971年提出的以村庄为中心单位的分析模式认为“在一个新朝代兴起时,社会秩序重新建立,商业化随之而来,在行政和商业方面表现出较多的上向流动。这是村庄的‘开放’形式。这是一个从政治到经济、社会的开放过程。当朝代开始没落,上向的社会流动机会缩小,骚乱增加,贸易体系受到破坏,村庄也因盗匪及叛乱的高涨必须设立看青和自卫组织,最后产生武装内向社团,也就是最极度封闭的共同体。于是‘关闭’的过程就按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顺序而进行”。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是处于行政体制之外的,因此对于共同体的讨论与行政体系没有关系。除了村落共同体之外,施坚雅的基层市场体系基本上是处于行政体制之末的县级以下,一般情况下,县城就是中心集镇,是市场体系的最顶端,基层市场共同体与行政体制之间还隔着一个“中间市场”等级。但是施坚雅还是讨论了市场体系与行政单位在结构上的不同。“行政单位的定义明确,在各个层次上都是彼此分离的,在逐级上升的结构中,所有较低层次单位都属于一个单位。市场体系相反,只在最低层次上彼此分离,每提高一个层次,每个较低层次的体系通常都面对着两个或三个体系。结果是,与行政结构不同,市场结构采取了连锁网络形式。”近代国家政权建设逐渐把行政机构嵌入了中国乡村社会,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行政区域成了基层社会一个结构性的因素。

作为现代化特征的工业化、商业化、民族国家建设以及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在早发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同时出现并相互促进的,并且从经典发展理论来看,这些因素都应该是对农业社会传统结构的反动力量,破坏乡村社会基本共同体的封闭、内聚和自足特征。但是中国史学家的研究发现,这些现代化力量对中国传统乡村结构变迁的影响并非如此单纯。施坚雅分析了现代交通运输对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冲击。道路的改善和机械交通工具的引入导致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传统的基层市场趋向消亡,传统的高层次的中间市场体系转化为现代贸易中心;二是强化了村庄的社会职能,“在市场体系现代化导致社交范围扩大的同时,它却可能造成了社区的缩小。它还使村庄具有了新的意义,随着基层市场社区逐渐消失,他们的大部分社会功能转移到下层村庄当中,每个小村庄逐渐变得把自身利益看得高于村际合作”。这种现象在施坚雅的分析当中,仅仅在中国大城市市郊和港口附近初露端倪,“大胆估计,到1948年,农业经济现代化的进步极小,中国农村市场体系中只有10%发展为现代贸易体系”。但是在1980年以后,农村工业化导致的现代交通网络在乡村社会的大面积普及,使得施坚雅的逻辑得到了验证。

对于近代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结构的冲击,绝大部分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学者都进行了分析,其中杜赞奇的分析很有代表性。杜赞奇等特别强调近代国家政权建设对农村社会的改变,尤其是国家赋税制度的改变和看青组织的出现改变了村落社会的结构特征。埃立克·沃尔夫描述了殖民主义对中美洲和爪哇乡村变迁过程的影响,“在这些社会当中,殖民主义和殖民政府的影响表现得最为突出,它将一个相对开放的农民社会转化为一个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的合作社区。国家赋予村庄以征收赋税的责任是这一变化的主要动力。这些村庄经历了由非政治性聚落到征收赋税的实体,而最后发展成为明确的统治区域,最后成为一个具有很大权力的合作实体的过程。”在中国,清末新政的推行,村庄越来越成为基层组织活动的中心,村公会的成立以及被赋予征税职能,使得一个村民属于哪个村庄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国家政权建设在强化村落边界的同时却并没有强化村落的内聚性特征。也就是说,国家政权建设在明确和强化基层共同体边界的同时,却破坏了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性,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国家政权建设中体现得更加明显和极端,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把基层共同体的边界划分得一清二楚,但是同时也把基层共同体的内聚力剥夺得一干二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结构在保留了部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传统的遗留条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宗族、宗教等结构在经过了行政结构的修正之后开始重新发挥其原有的区隔功能。基层生产共同体就是在这样一种结构背景下面,由新的现代化力量——工业化塑造出来的一个全新的社会结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曾经进行过大规模的工业化过程,但是这个工业化的过程是在不断强化城乡二元分隔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工业化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完全表现为农业剩余对工业原始资本积累的支持,这个过程与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完全结合在了一起。80年代的乡村工业化过程,才使得工业化真正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力量深刻地冲击了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

基层生产共同体与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外向型特征。无论是村落共同体假设,还是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农村社会基本单元的特征都是相对内向封闭的,强调的是基本单元内在结构的完整性和功能的完备性,即使是在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假设之下,社会基本单元的对外交往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对外的交往往往被集中在特有的集团和特定的渠道。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下面,虽然农村家庭的商品化程度也不算太低,但是整个农村社会的商品化是一种小农经济的商品化。“这种贸易(小农贸易)也不同于亚当·斯密特别强调的城乡之间的双向贸易。在斯密看来,城市的工业品与农村的原始产品之间的交换,在促进经济的质变性发展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城乡之间的交换显然只构成了清代长江三角洲贸易的极小部分。小农购买的主要生活必需品是由其他小农生产的,除了少量次要的必需品外,她们极少购买城市产品。即使到20世纪,城市产品的深入仍然很有限,只是棉纱或棉布,以及火柴和火油。小农涉足的这种小贸易市场的社会内容,并不是斯密提到的那种城乡交换的互利关系,而是受剥削和为活命的艰难挣扎。部分贸易是由农村剩余向城镇的单向流动构成的,其主要形式是纳租,而非交换。另一部分是小农为谋生而进行的交换。只有小部分贸易属于斯密提到的那种牟利性贸易”。

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在城乡之间的贸易关系,大大提高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商品化水平。农村已经不是简单的作为农业产品剩余的输出单位,更是整个社会大分工体系当中独立的生产单位,并且这种生产突破了城乡商品流通的等级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社会在城乡二元分工结构中的地位。在与城市社会的分工当中,农村社会不再仅仅是一个受剥削者、单纯的农业产品的输出者,而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分工对象,它在向城市社会提供大量产品的同时,也从城市社会获得了大量的收入,并进一步为城市社会的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这个冲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冲击,改变了农村在城乡二元结构中的位置,这个方面在上面关于基层生产共同体对外交往中已经做了讨论;二是突破了市场和行政双重等级体系;三是对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冲击;四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基层共同体运行体制,在不断进行边界扩展的过程中重塑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性。下面将逐条进行分析。

首先,考察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对市场和行政双重等级体系的突破。在施坚雅的市场共同体模型之中,存在着一个市场等级体系,在乡村,这个市场等级体系包括基层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三个等级,后来,施坚雅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对中国进行了大的经济区的考察,提出了基层集镇、中间集镇、核心集镇、地方性城市、较大城市、区域性城市、核心城市的多层市场体系的划分。这种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结构被整合进高度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当中,单纯的市场等级体系消失了,成为影响行政结构的潜在性力量。改革开放之后,农村集贸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恢复了“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功能,同时,交易过程中的市场等级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恢复,但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等级体系已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行政等级体系高度同构了。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和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极大地改变了这一高度同构的等级结构,不但该共同体内部的发展没有遵循上述的结构逻辑,而且从整个社会来说,这个共同体与外界的联系并不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等级体系或市场等级体系,而是通过一些分散的网络关系直接与整个社会进行沟通,它们以产品为媒介,直接进入大城市或全国其他地区的市场当中。也就是说,基层生产共同体已经不再通过特定的市场等级体系和行政等级体系逐步进入整个社会的大的分工结构当中,而是通过特定的网络结构与各个等级的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参与到整个市场的分工体系当中。

其次,分析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对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影响。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的协作关系对通婚圈的影响。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需要人与人之间更加密切的协作关系,在这些协作关系当中,姻亲关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加强了姻亲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原有的村落共同体假设之下,实际上忽略了姻亲关系对村落共同体的影响,而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假设则把姻亲联系看作突破村落共同体,维系基层市场共同体存在的重要纽带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导致的姻亲关系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落共同体假设的解释力,同时加强了基层市场共同体的解释力。但是这种协作的加强对姻亲关系的需求同时又反过来影响了姻亲关系的建立,这主要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通婚圈范围的缩短和村落内通婚现象的增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协作本身的近距离要求,居住比较接近的姻亲之间可以更好地进行协作,协作的成本比较低;二是生产中的这种协作关系本身加强了青年男女之间的交往,自由恋爱婚姻增加,这种婚姻模式的改变也缩短了婚姻圈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又增加了村落共同体假设的解释力,减弱了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的解释力。

再次,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对乡村市场体系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虽然作为一种生产性的经济活动,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对外关系突破了市场等级体系的格局,直接与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发生关系,但是这个生产交易过程更重要的结果,使广大农民从农村以外的市场上获得了大量的财富,这就为城市产品和其他农村地区的加工产品进入该地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需求,而这些输入品进入农村的途径却基本上仍然依赖了原有的市场等级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沟通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体制,基层生产共同体输出品的输出渠道与城市产品进入农村的输入渠道出现了分离。农村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在增加产品输出的同时增加了对输入品的需求,这实际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刺激了原有的市场等级体系的发育。同时,在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从事生产的加工户与为本地市场服务的加工户之间的分工也进一步增强,这样基层生产共同体在提高乡村对外商品化水平的同时,共同体内部的商品化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也就是说,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在对基层市场体系分布格局有所改变的同时,更促进了农村市场的繁荣,强化了这个市场体系的功能。

最后,内聚性扩展共同体的形成。对于传统社会来讲,无论是村落共同体,还是基层市场共同体,它们共同的特点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内聚型特征,虽然它们在层次上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结构上是完整的、功能上是完备的。任何一个小单元都是一个小社会的缩影,整个社会就是由这么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基本结构单元构成的。在传统社会的发展逻辑当中,内聚性与边界的稳定与封闭存在正比关系,甚至可以这么说,村落与基层市场内聚性的来源就在于这种封闭性。但是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在明确和强化基层共同体边界的同时,却破坏了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性,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及。在传统社会体制下面,由于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内聚特征,使得这些基本的社会结构单元具有比较明确和固定的边界,缺乏一个不断成长或者根据需要不断进行重新组合的机制。但是近代以后形成的这种基层共同体的特征,则使得基层共同体失去了独立的行动能力和自我管理功能,当国家政权在控制与激励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有所放松时,基层社会往往陷入一种无序状态,但是一旦加强控制,又会导致社会活力的丧失,这就是过去几年常说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现象的结构性根源。新的基层生产共同体则不同,它根据生产项目的市场能力和发展水平,具有不断扩张的机制,当一个产业出现危机时,新的产业的兴起会对基层生产共同体的结构进行新的调试,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生产共同体具有了富有弹性的边界和结构组合机制。如果说项飚研究的“浙江村”作为一个“跨越边界的社区”,表示了这个社区对原有的体制边界和传统社会边界的双重跨越,那么这种基层市场共同体的一个更基本的特征则是形成了一个个“边界不断扩展的社区”。正是这样一个个不断扩展边界的社区,却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越来越明显的内聚特性,并不断地整合原有的村落共同体与基层市场共同体,形成了一种全新不断扩展的内聚性共同体。

另外,乡村的闭合性并不是一种绝对的、静止的闭合。赵旭东在《闭合性与开放性的循环发展——一种理解乡土中国及其转变的理论解释框架》一文中谈道

我们肯定是误解了乡村,认为乡村就是那个几千年都不会改变的超稳定的乡村,但是在我们把目光回溯到宋明以前的乡村,我们就会看到,那是一个本来就是在有限的闭合性和无限的流动性之间不断循环的一个具体而微的空间。只是到了宋明以后礼教的下延以及明代对于乡村流动的严密的行政控制,才使得原本是有限的乡土性被帝国化成为一种无限的乡土性的保持,而以流动性为基础的无限的开放性日趋萎缩,乡村成为真正没有其自身动力的一个不能不被称为是“超稳定结构”的乡村共同体。而中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乡村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这样一种乡村控制的模式,人们的流动性几乎是没有的,而对于农民生活的日常控制则几乎是达到了无限的程度。

可以看出,中国的乡村有其自身存在的样态,其自身的闭合性建立在其乡土性基础之上,这种闭合性并非完全的封闭,而是有着一种从闭合到开放的自我转化能力。 iJ8AoU+iBOmww07CEIDvxb9o2Pq40MKp6LKZLlOfFg1Mqgj25/UchJ9PPif9v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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