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朝龙兴之初,创立内务府,以往昔之旧仆专司其事”。这些旧仆,也就是皇室包衣(包衣,满语“奴仆”之意)。
早在关外时,后金就已经设立内务府,使用包衣为亲贵服务。
包衣,最初是因为犯罪或破产沦为奴仆的本族人或外氏亲族,他们与主人有着密切联系,成为其最为得力的助手。在努尔哈赤不断对外征战中,更多的俘虏沦落成了包衣,这些包衣既有女真人,也有汉人、朝鲜人等。在八旗制度创设之前,满洲贵族以自己的奴仆,或协助作战,或从事生产,这些奴仆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
主人所亲信之人,常被纳入包衣;于被纳入之人而言,则被视为荣耀。如《福陵觉尔察氏谱书》载,其曾祖班布里原住在烟筒山下北哈达村。太祖(努尔哈赤)在木奇地方,有木奇、马尔镦之人用计诱请,诓哄太祖有话商议。彼时来请太祖,太祖未识破其阴谋,即欲前往。其曾祖班布里拦阻劝谏道:“兄长莫往,恐有其奸计也。”太祖听从班布里之言,并未亲自前去,只差了五名下属前去,结果五人均被木奇、马尔墩杀了。太祖谓其曾祖班布里曰:“你的牛录上,官差难当,你来我包衣牛录上。”“我们四十家系包衣佐领兼管,百丁并无官差闲逸,按年穿的衣服、吃的米粮、使唤的奴才、耕牛骑马,俱给养赡之。”
在后金发动的系列战争中,大量的汉人被俘获,成为奴隶。奴隶的作用,一是追随主人,从事征战;一是奉职于家,从事各种杂役,如种植养殖等。
包衣汉人被称为旗鼓佐领(也作齐固佐领)。之所以包衣汉人称为旗鼓佐领,因在明代军队中,或使用旗鼓作为仪仗,或用来指挥作战。努尔哈赤起兵之后,一切效法大明王朝,也少不得要用旗鼓。而旗鼓这些活儿又具备一定的技术性,自然是汉人的专属,故以旗鼓命名。至入关之后,旗鼓之类另有专门机构负责,而旗鼓佐领则成为包衣汉姓的专称。
入关之后,上三旗的皇室包衣与下五旗的王贝勒包衣产生了分化。上三旗包衣(旗鼓佐领),隶内务府;下五旗包衣(旗鼓佐领),属王公府。下五旗所属的包衣,没有如内务府这样的统一管理机构,由旗鼓佐领加以管领。上三旗的包衣,由于依附于至高无上的皇权,以皇帝家奴的身份,而获得更大的发展,成为内务府的主要成员。而王贝勒包衣,地位则未得到大的改变,仍然是家奴。
牛录分内外牛录。外牛录是身份自由的旗人,服务于国;内牛录则是包衣奴仆的组织,服务于皇室与亲贵之家。
在入关之前,满蒙汉24旗,共有外牛录500个。外牛录是后金(清)对外征战的主力,是国家的根本。属于王贝勒的内牛录,所占比例不大。天聪二年(1626),皇太极曾命令,国有的牛录(外牛录)离开主人时,只可在本旗内另投新主,不准投入别的王贝勒。此命令之目的,乃是限制贵族侵吞国家户口,削弱八旗实力。
入关之后,因为皇帝、皇后、皇太后,分别编在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内,为了表达对帝、后的尊敬,称之为“上三旗”。其他诸王率领的五旗,则称“下五旗”。上三旗、下五旗,并无地位高下之分,也没有隶属关系。皇帝指挥下五旗,是以皇帝的身份,而不是上三旗的身份。不过上三旗也享有一些特殊荣耀。据《大清会典事例》,只有上三旗可以驻卫皇城,下五旗则只许驻扎外厢。御前侍卫多由上三旗中大员子弟充当。包衣之中,属上三旗者,隶内务府,充当骁骑、护军、前锋等营兵卒;属下五旗者,则分隶王府,世代为仆。
下五旗的包衣,在人身上存在着双重隶属关系,即他们直接从属于家主,需要对家主效力;他们间接从属于皇权,也要对皇权效忠。而当家主与皇权产生冲突时,无疑包衣的命运取决于更为强大的皇权。在法律上,包衣世代为奴仆,不经主人许可不得脱离奴仆身份。通过参加科举考试,战场上获得战功等方式,包衣也可以脱离家主的控制。
包衣属于主人的私人财产,主人可以驱使其劳作,也可将其买卖。买卖包衣时,也有一定限制,如不许跨旗买卖,不许将父子、兄弟、夫妻分卖,不可将满洲、蒙古包衣卖与汉军,不许将汉军卖与平民等。主人可以惩罚逃跑的包衣,如处以鞭刑,在面上刺字等等,但不得擅自杀死包衣。
所有八旗满洲人都是旗人。八旗汉军、八旗包衣旗鼓佐领管辖下的汉人,是旗人,但不是满洲人。
旗人隶旗籍,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均高于民人(未编入八旗的汉人及其他各族)。旗籍实际上相当于“户籍”,与“族籍”有明显区别。你是八旗汉军旗人(旗籍),但并不代表你就是满洲人(族籍)。有清一代,旗人的旗籍、族属都是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清廷不允许旗籍汉人、旗籍包衣汉人混入满洲,冒称满洲人。
包衣汉人与汉军旗人都是汉人。在清室眼里,包衣汉人仍是汉人。乾隆帝就曾云,包衣“尔等原系汉人,并非满洲”。包衣参加科举考试、职官拣选时,务必“详加分别满洲、蒙古、汉军”,尤其不准包衣汉人“冒籍满洲”。内务府三旗包衣汉军如果“蒙混改入满洲”,“不独负欺君之罪,亦何颜以对乃祖乃父”。
包衣虽是奴仆,但他们具有特别的权力,他们可为主人办差,可以参加科举考试等。初期包衣可以随主人一起上战场,但非“应役之人”,即没有当兵的资格。外牛录则有当兵的资格。崇德二年,皇太极曾云:“或朕包衣之子,皆非应役之人。其应役者,并未选及也。”
到了后来,当有需要时,包衣也被征募入军。康熙三十五年(1696)二月,康熙帝决定兵分三路,讨伐噶尔丹。康熙帝亲自统率中路军,直指克鲁伦河。此次出征,康熙帝做了全面动员,包衣也被大量征调。康熙帝发布上谕,挑选二千名精于鸟枪弓箭、身材强壮、能耐艰苦的包衣,发往前方备用。当中路军出兵后,一路艰难行军,地寒马痩。有包衣曾对康熙帝进言,以为孤军深入到苦寒之地,马匹必致冻死,粮饷未到,难以前进。康熙帝立刻发怒道:“此中机谋,非尔等所知,如再妄言,即律以军法。”
包衣虽为皇帝家仆,可地位低下,在八旗旗人眼中还是奴仆。包衣一般很难脱离自己的奴隶身份,虽然他们可能获得比主人更高的官阶,有更多的财产。是故摆脱奴隶身份,是何其重要。
周广业《过夏杂录》中载:“旗下包衣人,盖世仆也。非特旨不能出籍。” 八旗万毓哈氏尼喀达,原隶正黄旗包衣。雍正元年,因系定妃的娘家,方才特旨出包衣。汉军正黄旗包衣朱国治,官至云南巡抚。康熙十二年(1673)十一月,吴三桂反动叛乱时,朱国治“坚守臣节,骂贼不屈”,惨遭杀害。到了雍正七年(1729),雍正帝考虑到朱国治忠勇,特下令从其后世子孙中选出一户,“出包衣,归于正黄旗汉军公中佐领”。
就一般包衣而言,能摆脱奴籍,主要是通过战功。在战时,包衣追随主人上阵,如果能临敌时表现骁勇,击杀敌人者,其本人及父母妻子,经过带兵大员奏请,可豁除奴籍,出佐领为另户。除了战功外,清代内三旗(正白、镶黄、正黄)的包衣官至二品以上,有功勋获得特赏者,方能摆脱包衣身份,成为自由民。
包衣身份的改变,称为“抬旗”。抬旗有几种,如由内务府所属包衣抬入汉军八旗,由下五旗抬入上五旗,由汉军旗抬入满八旗等。包衣汉姓,能被抬入汉军八旗,已是难得,若是进一步,抬入满洲八旗,更是罕见。
清代凡后族(满语叫“丹阐”,汉译母家),无论蒙古和汉军,均可抬入上三旗的满洲旗份中。乾隆朝时期,河道总督高斌本为内务府包衣汉姓,女儿高氏嫁给了乾隆,备受宠爱。乾隆帝宠爱高氏,想将她晋封为贵妃,可高氏的包衣出身,却是大问题。于是乎,在乾隆帝的操作下,高斌由(镶黄旗)包衣抬入上三旗镶黄旗,又改汉姓高氏为满洲姓高佳氏。再如内务府大臣金简,其祖上本是朝鲜人,隶内务府汉军正黄旗包衣,其妹乃是乾隆帝淑嘉皇贵妃。嘉庆初,嘉庆帝将其抬旗,“命其族改为满洲”,赐姓金佳氏。
再如道光朝的大学士松筠,深得道光帝倚重。松筠是正蓝旗包衣出身,其旗主家中有丧事,松筠身着白袍,坐在大门外司鼓。道光帝认为此举大为不妥,有辱大臣,“即日降旨抬松(筠)旗,免其奴籍焉”。同治三年,湖广总督官文因剿灭太平军、收复湖北等地,立下战功,将他由内务府包衣,抬入正白旗满洲。
也有犯下罪行,被贬入内务府包衣者,如曾担任两江总督、漕运总督的赫寿。雍正四年(1727),雍正帝翻出旧账,令内务府审讯李煦当年为八阿哥允禩购买苏州女子一案。早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八阿哥派了一名太监到江苏,找两江总督赫寿,请他帮忙购买苏州女子。赫寿不方便出面,就转托李煦在苏州花钱买了五名女子献给八阿哥。雍正帝登基后,重新审案,受此牵连,赫寿家产被抄,家属21口被送入内务府,成为包衣。
在内务府中,这些获罪的包衣,称“辛者库”。辛者库主要是犯罪的旗人官员,他们的地位比一般包衣还要低下。一般包衣可以参加科举考试,进而当官,辛者库及其子孙则永远禁止。辛者库即便后来摆脱了奴隶身份,也不准参加科举考试。一般包衣立下战功,或是得了恩典,可以当官,而辛者库则被禁止。一般包衣可以保留自己的财产,且得到法律保护,而辛者库则不能拥有私人财产。
辛者库中也有特例,如来保就一路高升,担任了内务府总管大臣。雍正三年(1725)十一月,雍正帝发布谕旨:“来保原在辛者库,朕即位后,拨入佐领下,授为内务府总管。理应凡事加谨效力,乃并无一事输诚陈奏,一味苟且因循,沽名钓誉,甚属不堪。今姑从宽典,免其枷责。”
清初规定,包衣佐领下女子不得与八旗之人通婚。到了乾隆二年(1737),始准包衣与八旗通婚。满、蒙、汉在长期杂居共处之后,彼此之间的区别日益减少,形成了以满洲为核心的八旗。八旗汉人自认为是旗人,而社会上也只论旗民,不分满汉,进一步加强了他们“旗人”身份的认同。到了晚清,出现了“但问旗人,不分满汉”的局面。
初期包衣是屈辱的奴才,随着清室在关内统治的巩固,能混个内务府的包衣,成为皇帝的奴隶,也是无上荣光。京师中的汉人、苏州的优伶、太监的亲戚等,也有混入内务府三旗,占据名额,分润油水者。乾隆朝时,乾隆帝不得不加以限制,又特意发布谕旨:“日后朕之子孙,不得将汉人等滥入内务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