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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伦理与极权伦理

如果我们也像伦理相对论一样,放弃寻求客观而正确的行为规范,那么我们能够找到的这种规范的标准是什么呢?应该采取哪一种标准,完全要看我们所研究的规范是属于哪一类型的伦理体系而定。极权伦理的标准和人本伦理的标准,在基本上必然是不同的。

极权伦理是由权威来说明什么对人有好处,同时规定出法律和行为的规范;而人本伦理则是由人自己定出规范自己来遵守,人自己是这些规范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受这些规范约束的对象。

由于使用“极权”这个名词,所以需要对权威的观念加以澄清。一般人对这个观念极为模糊,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我们当前所面对的是要不要独裁的、非理性的权威还是根本不要权威的问题。但是,这种抉择是错误的。真正的问题是我们究竟要哪一种权威。当我们说到权威的时候,是否就是指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权威呢?理性的权威是由健全的能力产生出来的。权威受到尊重的人,对于授权力给他的那些人所赋予的使命,必定能够圆满的执行。他对这些人不需要加以威胁,也不须以神秘的特质去博取他们的赞颂。他只要做到有相当助益的、不剥削的地步,他的权威就算是理性的而且不需要别人的畏惧。理性的权威不但容许而且需要由受这种权威约束的人予以检讨和批评;理性的权威始终是暂时性的,它是否被接受端视其行使的情形而定。在另一方面,非理性的权威以统治人民为出发点。这种权威可为物质上的或精神上的。就受统治人的焦虑和无助的状况而论,它也可以是绝对的或相对的。非理性的权威往往以一方统治另一方的恐惧作为基础,这种权威不但不需要批评,而且严禁批评。理性的权威以拥有权威者和受权威约束者双方的平等为基础,只是关于知识程度或某方面的特殊技能有所差别而已。非理性的权威在本质上以不平等为基础,具有价值上不同的含义。使用“极权伦理”(authoritarian ethics)这个名词时,也就是指非理性的权威,这是依照“极权的”(authoritarian)与独裁的(totalitarian)及反民主的(antidemocratic)同义的新用法。读者不难了解人本伦理与理性的权威并不是互相矛盾的。

极权伦理有两项标准是和人本伦理不同的,一项是形式上的,另一项是实质上的。就形式上言,极权伦理否定人有明辨善恶的能力;制定规范的人总是一个胜于常人的权威者。这种制度并不以理性和知识为基础,而以畏惧权威和被统治者的怯懦与依赖感为基础;拥有权威者具有神秘的力量而可决定一切;所有的决定不能而且不容许被怀疑。就实质上言,也就是就它的内涵来说,极权伦理主要是依拥有权威者的利益,而不是依人的利益来回答什么是善或者什么是恶的问题;虽然被统治的一方,可以从它那里获得精神上或物质上的相当利益,但它仍属于剥削的权力。

从儿童伦理判断的产生及成年人判断非反射价值的产生,就可明显看出极权伦理学的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我们辨别好坏的能力是在幼年时代奠下基础的;最初是关于生理上的功能,然后是关于行为上的较复杂问题。儿童在没有学到利用理性来分辨不同之前就具有辨别好坏的意识。他对价值的判断是由于他生命中重要人物的友善或不友善的反应结果而养成的。因为儿童完全依靠大人的照顾和爱护,所以母亲脸上显出赞许或不赞许的表情足以“教”孩子认识好与坏之间的差别。学校和社会也有同样的作用。“好”就是一个人所做的事受到赞誉,“坏”就是一个人所做的事受到社会当局或受到绝大多数同胞的惩罚。诚然,害怕不被赞许和需要赞许似乎是伦理判断的最有力的而且几乎是唯一的动机。这种情绪上的强烈压力,使儿童甚至成年后不敢认真地发问:在一项判断中,“好”是对他而言还是对权威一方而言。如果我们就东西来做价值判断,那么在这方面的抉择就显而易见。假如我说某一部车子比另一部车“更好”,那自然是指那一部是“更好”的车子,因为它比另一部车子更好用;好或坏是指那件东西对“我”是“有用的”。假如一只狗的主人认为那只狗“好”的话,那么他所指的是那只狗的某些特质对他是有用的;譬如说,那个主人需要一只警犬、一只猎犬或一只玩具狗,而这只狗正满足了他的需要。 如果一件东西对使用的人有好处,这件东西就叫做好东西 。关于人,也可以应用同样的标准。如果一个雇员对雇主有益,雇主就认为他是好雇员。如果一个学生服从又不闹事同时又使老师因他而光荣,那么老师就会称他为好学生。同样的,假如一个孩子温顺又听话,他就会被称为好孩子。“好”孩子可能感到恐惧和没有安全,只是想藉顺从父母的意志来讨好他们;而“坏”孩子也许有他自己的意志和真正的利益,但不会讨好他的父母。

显然的,极权伦理在形式和实质方面是分不开的。如果权威的一方不想剥削对方的话,它便无须靠畏惧和情感的压制来统治;它尽可鼓励理性的判断和批评——这样有暴露本身无能的危险。但是权威的一方由于自身利益的关系,所以就规定服从是最佳的德性,而不服从是最大的罪行。在极权伦理中,反叛是不可宽恕的罪行,是对权威一方建立规范之权以及所建立的规范是以其最佳利益为原则产生怀疑。纵使一个人犯了罪,但他肯接受处罚与认罪都可使他变“好”,因为这样就算是承认了权威的优越性。

从《圣经·旧约·创世记》中可以找出一项极权伦理学的例证。亚当和夏娃所犯的罪并没有依其行为本身来解释;吃了辨别善恶的知识之果并不是坏事;事实上犹太教与基督教都同意,辨别善恶的能力是一项基本德性。他们所犯的不服从之罪是对上帝权威的挑战,因为祂害怕人“变为‘我们’之一而知道善与恶”,就会“伸手摘下生命之树而获得永生”。

人本 伦理与极权伦理虽然互为对比,但同样可以由形式上和实际上的标准加以区别。 在形式上 ,它所根据的原则是只有人本身才能够决定德性和罪行的标准,而不是由凌驾于人之上的权威来决定。 在实质上 ,人本伦理的原则是对人有好处的谓之“善”(good),对人有害的谓之“恶”(evil); 人的幸福是伦理价值的唯一标准

人本伦理与极权伦理之间的不同,可以从“德性”(virtue)一词的不同含义看出来。亚里士多德用“德性”一词来指“美德”(excellence)——就是人藉以实现他特有潜能的活动的特质。帕拉塞尔苏斯(Paracelsus)的“德性”一词是与每件事物的个别特性同义——也就是它的特质。一块石头或一朵花各有它的德性,是它的各种特质的组合。同样,人的“德性”也就代表人种特征的那一组特质,而每一个人的“德性”是他独特的个性。如果他把“德性”发挥出来,他就是“善良”的。反之,“德性”一词依现代的意义就是极权伦理的一项概念。善良意味着克己、服从,是个性的压制而不是它最充分的发挥。

人本伦理是以人为中心的,它的含义当然不是指人为宇宙的中心,而是指他的价值判断也像其他一切的判断甚至一切知觉作用一样,都是以其存在的特性为根源,而且只有和人的存在有关的才具有意义。诚然,人是“一切事物的准绳”。人本主义的立场是:没有任何事物比人的存在更高、更有尊严。反对这个立场的认为,依伦理行为的真正本质来说,人类的存在应该与 凌驾于人 之上的某些事物有关。因此,一项制度如果只是承认人及其利益,则不能算是真正道德的;它的目标可能完全针对孤立的、以自己为本位的个人。

这种论证常被提出,其目的在于否定人有能力——及权力——以主张并判断人生活上的正当规范。它所依据的是错误的见解,因为 对人有好处的 均被认为是好的,这种原则并不意味着人的本性就适合于自我主义(或孤立),同时也不是指人可以在和外界隔绝的状况中实现他的目的。事实上,如同许多人本伦理提倡者们所指出,人只有和他的同胞们互相联系团结以求得满足与幸福,这是人性的特征之一。但是,一个人爱他的邻居不是一种 凌驾于 人之上的现象,而是他天赋的,而且是从内心里 发出来的 。爱不是加于人身上的一种较大力量,也不是落在他身上的责任:爱是他本身的力量,藉此人使自己和外界联系在一起并使这个世界真正成为他的世界。 uYfmhV46W4T1lX98Vm+e2iZ1SmcoHvf+bXFdn3QflAaqkJyTg4SyB/Ra6fvEe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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