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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心肺复苏术

一、概述

心跳呼吸骤停是指患儿突然呼吸及循环功能停止。是临床上最紧急情况,必须分秒必争进行抢救。对心跳、呼吸骤停采取的一切急救措施,恢复已中断的呼吸、循环称心肺复苏(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鉴于心肺复苏的最终目的是恢复患者的神志和生活能力,因此心肺复苏也被称为心肺脑复苏。

二、临床要点

(一)病史采集

1.发病原因

包括新生儿窒息、喉痉挛、喉梗阻、中毒、代谢性疾病、心肌炎、心肌病、心力衰竭、心血管介入治疗操作过程、各种意外损伤等。

小儿心跳呼吸骤停高危因素:

(1)心血管系统不稳定:如大量失血、难治性心衰、低血压、反复心律失常等。

(2)急速进展的肺部疾病:如严重哮喘、喉炎、重症肺炎、肺透明膜病等。

(3)外科术后早期:如应用全麻及大量镇静剂使患儿对各种刺激的反射能力改变。

(4)安有人工气道的患儿气管插管堵塞或脱管。

(5)神经系统疾病急剧恶化时:如昏迷患儿无足够的呼吸驱动以保证正常的通气。

另外,临床的一些操作对于高危因素的患儿能加重或触发心跳呼吸骤停,包括:①气道吸引:引起低氧、肺泡萎陷及反射性心动过缓;②不适当的胸部物理治疗:分泌物溢出,阻塞气道,也可使患儿产生疲劳;③任何形式的呼吸支持的撤离:如拔除气管插管、撤离呼吸机改为CPAP辅助呼吸、撤离CPAP等;④镇静剂的应用:如麻醉剂、镇静药或止咳药的应用引起的呼吸抑制;⑤各种操作:如腰穿时呼吸屏住,可出现心搏骤停;⑥迷走神经兴奋性增加:如插胃管、气管插管等操作。

再者,高危婴儿喂养时由于吞咽-呼吸的不协调可引起心跳呼吸骤停。如出现外周循环不良、心动过缓、呼吸形式的改变、呼吸暂停、发绀、对刺激反应性下降等。有上述表现者应尽可能停止相关操作,并给予生命支持。

2.主要临床症状

突然出现无自主呼吸,大动脉搏动消失,伴随昏迷、面色灰暗、发绀。

3.既往史

是否有心肺、神经系统疾病,有无用药史、手术外伤史及特殊操作史。

4.传染病史

询问既往传染病史和预防接种史,近期有无急性传染病接触史。

(二)体格检查

1.一般体征

昏迷、全身灰暗、面色发绀。

2.胸腹部体征

表现为胸廓及腹部无起伏,听诊无呼吸音。

3.心血管体征

触摸大动脉搏动消失,听诊无心音。

4.神经系统

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深浅反射均无法引出。

(三)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

无特异性,可正常,亦可异常。

2.生化

提示肝肾缺氧缺血后损伤。严重程度和缺氧缺血时间长短密切相关。

3.心电图

等电位线、心电机械分离或心室颤动等。

三、诊断思路

(一)诊断依据

根据病史、症状体征,可作出临床诊断。追问病史,查找原因。

(二)鉴别诊断

本病根据病史及体征即可明确诊断,无需与其他疾病鉴别。

四、治疗原则及方案

(一)急救治疗

2010年10月,美国心脏协会在对大量文献进行系统回顾与评价的基础上,对2005年国际小儿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进行修订,发布了新版指南。新版指南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将“ABC”更改为“CAB”;心肺复苏从胸外按压开始;确认婴儿使用除颤仪的安全性;心肺复苏后处理等。

1.检查反应及呼吸

轻拍患儿双肩,并大声呼唤(图3-17)。对于婴儿,轻拍足底。如患儿无反应,快速检查是否有呼吸。如没有自主呼吸,或呼吸不正常,须大声呼救,并启动紧急反应系统,获得自动体外除颤仪(automatic external defibrillator,AED)(图3-18)或手动除颤仪,并准备开始进行CPR。

图3-17 检查反应及呼吸

图3-18 自动体外除颤仪及连接

2.启动紧急反应系统

院内复苏或多人在场时,应立即派人启动紧急反应系统并获取除颤监护仪或AED;院外单人复苏应首先进行5个回合CPR(图3-19)后,再启动紧急反应系统。然而,目击心搏骤停时应首先启动紧急反应系统,并获得除颤仪,再回到患儿身边进行CPR。

3.评估脉搏

医疗人员可最多用10秒触摸脉搏(婴儿肱动脉,儿童颈动脉或股动脉)。如10秒内无法确认触摸到脉搏,或脉搏明显缓慢(低于60次/分钟),需开始胸外按压。非医疗人员可不评估脉搏。

图3-19 院外单人CPR

4.胸外按压

儿童胸外按压时使用单手或双手按压法,掌根按压胸骨下1/2(中指位于双乳头连线中点)。婴儿胸外按压时,单人使用双指按压法,位于乳头连线下;双人使用双手环抱法,拇指置于胸骨下1/2处。胸外按压时,按压速率至少为每分钟100次,按压幅度至少为胸部前后径的1/3(婴儿大约为4cm,儿童大约为5cm),用力按压和快速按压,减少胸外按压的中断,每次按压后胸部须回弹。

5.打开气道及人工通气

不怀疑存在头部或颈部损伤的患儿,采用“仰头-提颏”法打开气道。怀疑可能存在头部或颈部外伤的患儿,采用“推举下颌”法打开气道。“推举下颌”法无法有效打开气道时,仍可使用“仰头-提颏”法。患儿无自主呼吸或呼吸不正常时,予两次人工呼吸。在院外,采用口对口或口与口鼻进行通气。医疗人员在院内进行人工呼吸可使用气囊面罩通气。应避免过度通气,仅需要使胸廓抬起的最小潮气量即可。不推荐常规使用环状软骨压迫法。

6.按压与通气的协调

(1)未建立高级气道(气管插管)时,单人复苏按压通气比30∶2,双人复苏按压通气比15∶2。一般要求每2分钟两名施救者应交换职责,每次交换5秒内完成。

(2)建立高级气道后,负责胸外按压的医疗人员以每分钟100次的频率进行不间断按压,负责通气者以每6~8秒给予1次人工呼吸的速度(8~10次/分钟)进行通气。两名施救者不再进行按压与呼吸的配合。

(3)当患儿无自主呼吸或呼吸衰竭时,但存在大动脉搏动,且脉搏>60次/分钟,无需给予胸外按压,可仅予呼吸支持,每3~5秒1次人工呼吸通气(12~20次/分钟),每次呼吸时间持续1秒,并观察胸廓是否随每次呼吸而抬举。

7.监护仪或除颤仪评估心律

(1)如为不可电击心律(心跳停搏或无脉电活动),应尽快建立静脉或骨髓通路,给予肾上腺素,剂量为0.01mg/kg(0.1ml/kg,1∶10 000)静脉注射或骨髓腔注射;或者0.1mg/kg(0.1ml/kg,1∶1000)气管内给药,3~5分钟后可重复,每2分钟评估心律。

(2)如为可电击心律(心室颤动或无脉室性心动过速),应尽快除颤,首剂2J/kg;2分钟后再评估心律,无效可加倍除颤剂量,最大不超过10J/kg。顽固性心室颤动或室性心动过速可予胺碘酮或利多卡因,同时寻找病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高级心脏生命支持:①推荐应用连续定量的二氧化碳仪,以确定和监测气管内插管的位置;②对心搏骤停救治流程重新设计并简化,强调高治疗CRP的重要性;③对治疗无脉性电活动/心搏停止,不再推荐常规应用阿托品;④CRP后自主循环是否恢复,进行生理性监测;⑤对于有症状的心动过缓,作为起搏替代治疗,推荐使用变时性药物;⑥对稳定性、规律性单相宽QRS波心动过速初始治疗,推荐使用腺苷,该药安全,潜在有效。

心肺复苏后除维持血压及气体交换外,尚需扩容、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及正性肌力药物,亚低温治疗和有创监护,保护各脏器功能,防治多脏器功能衰竭。若患儿心肺功能仍不能恢复,可床旁行体外生命支持,应用体外膜肺ECMO,待患儿心肺功能恢复后,撤离ECMO。

(二)保护各脏器功能

1.脑细胞

镇静、脱水、降颅压、亚低温。

2.胃肠道

胃肠减压、抑酸、保护胃肠黏膜。

3.肝细胞

保肝、退黄。

4.肾功能

密切监测尿量、肾功能,必要时给予限液、腹膜透析、血液滤过治疗。

(三)对症治疗

1.抗感染

应用抗生素。

2.呼吸支持

呼吸机辅助呼吸。

3.循环支持

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循环稳定。

附:溺水的现场复苏

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将其仰卧,头偏向一侧,立即清除口鼻内的污泥、呕吐物、藻草等保持呼吸道通畅。牙关紧闭者,用手按捏两侧面颊用力启开。然后:①看一看双侧瞳孔是否散大;②摸一摸颈动脉、股动脉是否有搏动;③听一听心音和呼吸音,是否有气流,胸部是否起伏,判断呼吸心跳是否停止。对呼吸微弱或已经停止者,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如果呼吸心跳均已停止,应立即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注意溺水患儿心肺复苏应遵循ABC原则,而非CAB原则。原则上在心肺复苏之初先给予5次人工通气再行心脏按压。

心肺复苏成功的判断:能扪及大动脉搏动,收缩压>60mmHg,颜面、口唇、指甲及皮肤转红;散大的瞳孔缩小,自主呼吸恢复;意识神态开始恢复。如果抢救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溺水者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应考虑放弃抢救。

现场急救应着重于基本的心肺复苏,使自主呼吸循环迅速恢复。溺水者经现场抢救,在呼吸心跳恢复后,重症病人应立即转送附近的医院,途中仍需不停地对溺水者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同时注意保暖。对于不能恢复自主呼吸和意识者,如有条件,应尽早进行高级生命支持及辅助呼吸,面罩吸氧,气管插管人工呼吸,扩容,电除颤和血管活性药物的应用。 PaL5WhfidN0ZXIFCfnr4yf86MYYnXifpoS6D6ruvcXPcaoNcdWptZqymql0Gxv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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