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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德国分裂后,东西两部分分别建立了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实行西方式的多党议会民主制度,称为“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经济上则是基于私有制和市场原则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则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行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联邦德国是在冷战背景下,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帮助下建立的。她是德国历史上继魏玛共和国之后,第二次建立西方式的多党议会民主和市场经济体制。不过它吸收了魏玛共和国的经验教训,其西方式政治和经济体制也有自身的特点,尤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颇具特色,学术界有时称之为“第三条道路”或“莱茵资本主义”。几十年中,联邦德国政局几经演变,但基本政治与经济体制未变,并长期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发展局面。
1949年制定后来几经修改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简称《基本法》(Grundgesetz),规定了联邦德国基本的政治体制,常被称为“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Freiheitlich-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其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几条,即议会民主制;“法制国家”或“社会的法制国家”;权力分割与制衡,包括联邦制度等。
《基本法》第一章规定了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民主权利,有50余项,包括全面保障人的尊严和人权,人民自由发展其个性,人身自由,在法律面前平等,男女平等,信仰自由,言论、集会、结社自由,迁移自由,择业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保证财产和继承权等,还有个人出于良心的原因而拒服兵役的权利,对于企图废除宪法秩序者的“抵抗权”。这些规定,是“作为直接有效的法律,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把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放在第一章,与德国以往的宪法都有所不同。例如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被列在第二章,同时又允许总统在关键时刻可以拥有特别权力,可以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权利。这在后来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基本法》的制定者决心吸取教训,把维护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与此同时,《基本法》也规定个人的自由发展必须“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危害宪法秩序和道德规范”,要受有关法律的限制。人们享有的自由民主权利不能被用来反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例如个人邮政和通讯的隐私不受侵犯,但可以根据法律加以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应受到一般的法律规定、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规定和个人名誉权的限制”。1970年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宣称:“联邦共和国及其自由宪政秩序的存在是一种居优先地位的合法利益,为有效地保护它,如属绝对必要,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特别重要的是,宪法……支持一种‘斗争性的民主/防卫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wehrhafte Demokratie),不许滥用基本权利来攻击自由的国家秩序。”“不许宪法的敌人危害、损伤和破坏国家的存在,却又要求保护《基本法》赋予他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宣称“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它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的方式,以及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机构是两院制的议会,即联邦议院(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联邦议院是联邦最高立法机构,它制定和通过法律,包括修改或补充《基本法》(以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2/3多数通过),与联邦参议院一起批准涉及州的和联邦性质的法律(包括政府预算),选举和撤换联邦总理,批准对外条约、审查联邦政府的政策、参与选举联邦总统等。联邦议院是立法系统的中心。通常由联邦政府提出立法创议,联邦议院通过立法。联邦议院也有立法创议权。联邦议院议员根据“普遍、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议员每届任期四年,并按党派组成议会党团(Fraktion)。按规定,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但实际上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议员中有1/3来自各利益集团,议院的主要职务由职业政治家担任,他们会对议院活动施加影响。议员们往往希望尽量长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或受到其他的诱惑。各党也要约束本党议员,影响其在议院的活动。这些都可能使议员难以“只服从自己的良心”。赫尔穆特·施密特(Helmut Schmidt,1918—2015)曾经长期担任联邦议员,他后来说:“联邦议员受到政党机器的压力而屈从的例子不在少数,这种压力是无形的但却是有效的。”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的代表组成。参议院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联邦参议员须反映各州政府、执政党或政党联合的主张或要求。一般认为这种模式能制约联邦政府,维护各州的权益。联邦参议院没有单独立法权,但它参与联邦立法,拥有立法创议权和立法审议权。例如,修改《基本法》必须同时得到联邦议会两院的2/3多数通过,联邦参议院对某些联邦立法,尤其是涉及联邦财政和各州行政的立法有“绝对否决权”,对联邦与各州发生的争端有仲裁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力。如果联邦议院的立法遭到联邦参议院否决,通常需要寻求妥协并修改法案,除非联邦议院重新投票,并以绝对多数压倒参议院的否决。若参议院以2/3多数反对某项立法,则联邦议院也要2/3多数才能重新通过。据统计从建国到1990年,联邦参议院曾经80多次行使绝对否决权,有近40项联邦立法因而未能通过。在所谓“立法紧急状态”下,遭联邦议院否决的法案,也可经联邦参议院通过而成为法律。联邦与各州权力互相制约,目的是阻止权力过分向联邦集中,保障各州的权益。在重大问题上争取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与合作,成为联邦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
《基本法》规定,联邦政府是全国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总理(Bundeskanzler)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的任务是执行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立法和决议,处理外交、国防、货币、海关、铁路、航空、邮电等政策事项。经济、环保、住宅建设等由联邦和各州共同管辖。联邦总理是最高行政长官。联邦政府由议会产生,由获得联邦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联党联合组成。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与联邦议院各议会党团协商后,提出候选人,再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经联邦总统任命,并组织政府。联邦政府每届任期四年。联邦议院可以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而罢免联邦总理。在新总理获联邦议院同意后,即解散原政府和组织新政府。“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曾不止一次导致政府更迭:例如,1972年由联盟党向联邦议院提出,针对勃兰特(Willy Br and t,1913—1992)总理,但未达目的。1982年联盟党又提出针对施密特总理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结果迫使施密特下台。联邦总理府作为行政部门的核心,对联邦议会负责,拥有广泛的权力。他负责确定政府的施政总纲并加以实施;决定各部的设置,提出部长和高级官员人选;可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开会,可提请总统解散联邦议院;裁决内阁中出现的分歧。在“紧急状态”下还可不经联邦议院而颁布法令。《基本法》强化了总理权力,故有“总理民主制”之称。由获得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内阁,政府的政策或立法建议在议院被否决的可能性较小。行政权力的加强在现代西方是普遍现象,德国人又有偏好强有力国家的传统,同时也吸取了魏玛共和国政府频繁更迭,人们对民主制缺乏信心,结果有利于纳粹上台的教训,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有力的政府,既能保持法律和秩序,又能提供经济繁荣,才能取得大众的信任。在联邦德国早期,即康拉德·阿登纳时期,“总理民主”体现得最为明显,一是由于阿登纳的巨大威信;二是他带有家长式和威权主义特点的行事风格,较为投合许多尚未习惯西方式民主制度的德国人的偏好;三是因为当时联邦德国的特殊处境和阿登纳政府克服困难取得的内政外交成就,增加了人们的信心。当然总理的权力也是有制约的。他要受制于联邦议会;在联邦制下,联邦的行政权受到限制;由于经常出现联合政府,总理必须善于协商和妥协。到阿登纳之后,“总理民主”的特点就不再那么鲜明了。
在加强总理地位的同时,《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是国家最高代表。联邦总统任期五年,不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通过联邦议员和各州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于是总统的产生既受制于议会和政党,也受制于各州。总统没有行政权力,其职权包括任免联邦总理、各部部长,签署、颁布法律和法令,解散联邦议院,宣布提前大选,任命使节,签署条约等。不过这都是程序性的、象征性的权力。总统不参加政党活动,可以利用相对超脱的地位和有限的职权施加影响,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起关键性作用。总统实际上是个礼仪性的“虚位元首”,也是吸取了历史教训。魏玛宪法设立了一个强势的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而且权力过大,后来在危机时期对魏玛共和国的颠覆起了重要作用。《基本法》把国家权力的重心置于议会和政府,是要防止强势的总统权力构成对议会和政府权力的挑战。
“法制国家”(Rechtsstaat)或“社会的法制国家”(sozialer Rechtsstaat),也是联邦德国的立国原则。“法制国家”强调法律高于一切,国家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框架,政府、政党团体和个人的一切行为均以法律为准绳,受法制的约束。《基本法》规定:“立法受宪法秩序的限制,行政和司法受法律和正义的限制。”“司法权授予法官;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本基本法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分别行使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政府机关或任何人不得干预法官事务。法官的地位受《基本法》保护。联邦一级的法院设联邦宪法法院和五大专门高级法院,即联邦普通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社会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加上各州和地方的法院,如高级法院、县法院、区法院等,共同构成联邦德国的司法体系。“社会的国家”也被称为“福利国家”。在联邦德国理论界,有“法制国家”与“社会国家”的争论。保守派倾向于强调前者,说国家就是为自由市场社会提供秩序和法律保障,左翼—自由派则重视后者,即福利国家方面。在实践中,不同政党和政府对两者会有不同的侧重,但总体上是兼顾和结合的。
值得提到的是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它被称为“宪法保卫者”和“联邦体系的仲裁者”,其法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任,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任。设立宪法法院的初衷是,鉴于德国的历史,通常的议会和司法制度不足以保护“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需要一个机构来负责对《基本法》进行统一的解释,以防止违反、曲解和滥用宪法的行为,维护基本的宪法秩序和公民权利。该法院审理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联邦机构之间有关权力和责任的争执、联邦法律或各州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等案情,涵盖相当广泛,包括联邦和州的税收、社会政策、刑事和公安领域、经济与贸易领域等。如果有关立法或条约等被认为不公或不当,可以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如果某立法或条约等被裁决为“违宪”,则不能生效,或须予以废除。这种裁决对联邦和州的政府、法院及各社会团体都有约束力。例如阿登纳政府要求对当时的共产党和纳粹残余组织实行党禁,就是经联邦宪法法院裁决而实施的。20世纪70年代联邦宪法法院曾就禁止激进分子担任公职、妇女堕胎权、高等教育改革等法律法令,与民主德国彼此承认和改善关系的条约是否违宪等,作出裁决。联邦宪法法院就联邦和州的争论作出裁决,则可以在联邦和州之间发挥制衡的作用。个人如果认为其基本权利遭到国家(联邦或州)或任何机构的侵犯,也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申诉。同时,多数的联邦州也建立了宪法法院,以解决本州的宪法和法律争端。
联邦制是联邦德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历史上德国曾长期邦国林立,各地有强烈的自主传统。1871年后的第二帝国和后来的魏玛共和国,都是实行联邦制,但集中倾向比较明显。二战后制订《基本法》时,对于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以及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上发生过争论。社会民主党曾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以利于德国的统一,并希望以其完备的组织和政治影响成为全国的优势力量。基督教联盟党主张联邦制。西方占领国担心中央集权的德国可能再度威胁和平,故而在筹建西德国家时主张建立一个联邦形式的政府,充分保障各州的权利。《基本法》规定各州是相对独立的实体,各有其宪法及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联邦法律高于州的法律,同时联邦和州权各有范围,实行所谓“辅助性原则”。各州应执行与其自身事务有关的联邦法律,但《基本法》另有规定或允许者除外;在指定由联邦立法的领域之外,由各州行使立法。大体有几种情况:一是联邦“专属立法权”领域,如外交、防务、联邦公民权、护照与移民、货币(后来货币发行权上交欧盟)、关税和货物自由流通、邮政和通信、联邦铁路与航空等。二是联邦和州“并行立法权”领域,包括刑法、民法、结社和集会、公共福利、难民事务、道路交通等,只要联邦没有立法,各州就可立法。三是联邦制定一般框架性立法,各州制定具体实施性立法,如高等教育、公务员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土地分配和地区规划等。四是各州“专属立法权”领域,有文化事务(包括教育、广播、影视等)、医疗卫生、警察等。在财政上实行联邦、州和地方分税制,联邦征收的有消费税(不包括啤酒税)、关税和流转税等,州和地方政府征收财产税、汽车税、啤酒税、土地税等。所得税和公司税在联邦和州之间分配。为了缩小各州生活水平差距,较富的州要向较穷的州转移支付部分税收收入。
在联邦德国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联邦权力强化的情况。建国几年后,盟国结束占领,联邦德国成为主权国家,得到了外交和防务权,各州则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力。60年代后强化联邦权力的倾向更加明显。1967年的经济《稳定与增长法》(Stabilitts-und Wachstumsgesetzes/Stabilittsgesetz)使联邦获得新的宏观干预经济的权利,并要求联邦、州和地方“协调行动”(Konzertierte Aktion)。1968年联邦议院通过《紧急状态法》(Notst and gesetze/Emergency Acts)使联邦政府可在“非常时期”采取行动,甚至颁布法令。1969年修改《基本法》规定将一些原属州权但具有全局重要性的事项作为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如扩建高校、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海岸保护等。在这些领域联邦有立法权,联邦和各州分担开支。70年代的《高等教育框架立法》(Hochschulrahmengesetz)强化了联邦在教育领域的权力。据研究,1949—1984年间有35项法律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其中不下24项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联邦秩序。在财政上,出现了各州越来越依赖联邦的现象。如联邦政府对高校改革、改善地区经济和农业出资,也越来越多地介入本属州权的事务。为了处理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1986年成立联邦环境部,也可能扩大联邦的权力。总之,联邦不仅获得了新的专属权力,还获得了新的共享权力。有学者认为这是“工业社会必然产生的集中化趋势”。各州几乎不可能实现自己独特的发展,其政治职能“已经降低到仅仅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整个国家权力的地步”。但是,《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制的不可侵犯性。在既要保持州权又要加强全国协调的情况下,则由各州代表开会(如文教部长联席会议),达成“州际协定”(Staatsvertrag),再由各州实施。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并对直接关系各州利益的立法拥有否决权。各州还有可能不执行联邦的决定。当州与联邦由不同政党执政时,尤其可能如此。70年代联邦政府对教育提出批评和改进建议,各州文教部长会议通过决议,主张加强教育方面的协调统一,同时强调这不能影响各州的宪法权力,对各州法律没有约束力。联盟党掌权的巴符州等五个州在1978年宣布“不赞成联邦政府报告中任何涉及通过修改《基本法》而集中教育权力的结论”。联邦与州的纠纷由联邦宪法法院裁决。
联邦德国将政党的地位宪法化,故有“政党国家”(Parteienstaat)之谓。这与19世纪的德国颇为不同。那时的国家理念是黑格尔主义和传统观念的混合物,以国家为高高在上的“自在之物”,它决定社会的一般利益。贵族、官僚和军界精英构成权力集团,自成体系。政党只是平民社会多样性的一种体现,政党和议会都遭到轻视。二战以后,旧的权势集团没落了,旧的国家观念受到冲击,议会和政党成为新制度的支柱。获得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合)组成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按照《基本法》和1967年的《政党法》(Parteiengesetz),政党是“自由和民主基本秩序的必要组成部分”。政党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和职能,它们“在公共生活的各领域中参与形成国民的政治意志”。政党可以自由建立,其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要公开其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活动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时受其约束。联邦德国努力使各党派,无论朝野,都纳入合法的政治进程,并使寻求妥协和共识成为政治进程的核心和特点。如果有政党旨在推翻“自由和民主基本秩序”,则联邦宪法法院可以裁决其“违宪”,予以取缔。它曾不止一次地行使这种权力。
为满足政党政治活动的经费需要,联邦德国对政党实行国家补贴。到80年代中期,国家给政党的补贴每年达1.5亿马克以上,以“促进党的政治教育工作”的名义给予。但是,政党接受私人或公司捐款也持续增长,“权钱交易”时有发生。1975年一家公司充当资助基民盟的渠道一案,使这种情况曝光。80年代期间,多位来自联盟党和自民党的前任和在任的部长或议员等,因涉嫌收受贿赂,帮助弗利克康采恩(Flick-Konzern)逃税,受到司法调查。1983年联邦议院通过法律,对政党财务和捐款予以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各党年报不仅要说明资金来源,也要包括具体的开支情况,并对违规捐款行为予以制裁等。尽管如此,政党与经济界“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和“权钱交易”并未杜绝。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国历史上有军国主义传统,军队在国家生活中地位特殊。二战和战后初期的非军事化,沉重打击了德国旧军队及其价值观。联邦德国建立后,先是建立武装警察,1955年开始正式建立联邦军队(Bundswehr),随之制定了《义务兵役法》(Wehrpflichtgesetz)。由于反军国主义思潮强大,当权者也不希望旧军队复活,旧的“军队是国家的学校”理念被放弃了。新的理念是,军队不应是一个封闭的团体或“国中之国”,而是要纳入国家与社会的民主结构,按照民主精神教育和训练;军人应是“穿制服的公民”(Staatsbürgerin Uniform/Citizenin uniform),具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军队内部要消除奴隶主义和军事专横,保障军人权利,尊重士兵,鼓励自我思考和主动精神;实行所谓“内部领导”(“Innere Führung”)原则,要求既保证士兵履行义务,又保障其权利。《义务兵役法》和《基本法》规定禁止侵略性战争,军队只能在《基本法》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动用,只有联邦议院在征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并以多数通过,才能决定国家处于“防御状态”。1956年制定的《士兵法》(Sodatengesetz)、《军人申诉法》(Wehrbeschwerdeordnung),还有国防部颁布的《中央兵役条例》(Zentrale Dienstvorschrift)等条例和指令等,对军队和军人的责任、权利、行为规范等作了规定:忠诚为联邦共和国服务和勇敢保卫德国人民的自由;承认并保卫《基本法》规定的“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上下级互相尊重信任等等。联邦议院设有“军事专员”(Wehrbeauftragter),听取士兵申诉,进行相关调查并向联邦议院报告。《基本法》规定“联邦国防部长对武装部队拥有命令权和指挥权”。70年代初联邦军队总监(Generalinspekteur der Bundeswehr)加入了国防部领导班子,但同时将陆、海、空三兵种皆置于国防部长的领导之下,目的是避免像魏玛共和国时期泽克特将军(Hans von Seeckt,1866—1936)那样军人拥有全面指挥权的情况。围绕“穿制服的公民”和“内部领导”原则曾发生争论。1964年有报告说,如不采取补救行动,国防军可能发展成一种拥有现代武器却以过去的精神受训的力量,军官团内存在强烈的反对“内部领导”和“公民军人”观念的情绪。70年代施密特任国防部长,走马上任就不得不让一位将军退休,因为此人声称“穿制服的公民”是一种伪装,应予推翻。不过人们一般认为,联邦军队已显示了对民主秩序的忠诚,并遵守“穿制服的公民”的概念。
经过了纳粹统治的严冬之后,联邦德国建立了西方式“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长期以来,一些德国文化精英曾认为民主是舶来品,与德意志精神不符,不会在德国土地上生根。魏玛共和国的覆灭,就与德国人(尤其是“民族保守派”)的这种观念有关。所以联邦共和国成立后,能否巩固和发展,人们怀有疑虑。在其早期,反苏反共压倒一切,保守派当道,不少前纳粹分子获得重用。许多德国人怀旧,对新制度只是“容忍”和“默认”。不少人与纳粹及其政权有过“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思想难以一时彻底改变。纳粹残余势力也不时沉渣泛起。所幸西德主流精英吸取了历史教训,而随着经济发展与政治恢复的成就,民众对新制度的信心和认同逐步提升。尽管左翼—自由派与右翼—保守派围绕重大问题争论不休,但都宣称要维护“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1974年,当《基本法》颁布25周年时,有评论指出:“民主制度需要传统,为此25年是太短了一些。但是,已经逝去的时间足以说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德国人对他们的宪法是满意的。”70年代晚期有民调表明,民众对现行制度的认同、支持和信心都比较高。70%以上受访者认为现行制度是“最佳的国家形式”,且运转良好,有困难可以在现有框架内解决,不必另寻他途。
联邦德国是多党制的国家。力量较强大的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和较晚建立的绿党(Die Grünen)。力量较小的有:左翼的德国共产党(50年代遭取缔)、60年代重建的“德国的共产党”(Deutsche Kommunistische Partei/DKP),亦称“新德共”。极右的有社会帝国党(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SRP)、德国民族民主党、共和党(Republikaner,自称“新右派党”)等。此外还有些小党曾经存在过,后来消失或被其他党合并了,如德意志党(Deutsche Partei/DP)、巴伐利亚党(Bayern Partei/BP)等。“被驱逐和被剥夺权利者集团”(Block der Heimatvertriebenen und Entrechteten/BHE)在早期曾以“全德集团”名义竞选,后来就只是作为压力集团而存在。
不同党派各有其意识形态、社会基础、纲领和政策主张。基民盟和基社盟在联邦德国政治光谱中属于“中右”的保守派政党,它们是彼此独立的党,但长期合作,故被统称为“联盟党”(Unionspartei)。基民盟是在战前中央党的基础上重建起来的。基社盟则主要活动于巴伐利亚州。两党都持基于基督教信仰的价值观和社会政治理念,并吸收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基社盟领导人弗朗茨·约瑟夫·施特劳斯(Franz Josef Strauss,1915—1988)称他的党“既是一个植根于基督教社会土壤之中的、自由的保守党,又是一个有自由思想的基督教—社会性的保守党”。基民盟也大体如此。不过基社盟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更加保守,教权主义色彩相对浓厚。这两个党又都受到“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影响,主张必要的“社会性”改革。例如基民盟初建时,曾宣称“支持基督教的社会主义”,要走“介于教条式的自由主义和教条式的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1947年在其《阿伦纲领》(Ahlener Program)中,又说要“结束私人资本主义不受限制的统治”,建立新的经济结构,分散大联合企业,消除垄断,实行煤钢等重工业国有化,重新定义劳资关系,实行经济计划和指导等。此后,该党转向基于新自由主义的“社会市场经济”(Soziale Marktwirtschaft),亦赞成经济政策的“社会”方面。联盟党是代表资产阶级和企业界的政党,同时也宣称是“全民党”(Volkspartei),其成员和支持者中有工人、职员和家庭妇女,但多数属于大企业家、大农场主、银行家和他们的代理人,以及属于中产阶级的专业人员。例如1973年基民盟成员中,体力劳动者占11%,而白领和文职人员占39%,独立经营者(专业人员、独立业主和农场主)占28%。基社盟成员的情况与此相近。1976年基民盟的支持者中,工人占23%,“新中产阶级”占44%,“老中产阶级”占19%。各大企业家团体是联盟党最有力的支持者。在历届联邦议院的选举中,联盟党的得票率一般在40%—50%之间。只是在1957年的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0%,独自获得绝对多数。
社会民主党原是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工人政党,19世纪末走上议会道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推翻帝制、建立共和(魏玛共和国)起过重要的作用。后来在反法西斯斗争中,又有光荣的奋斗史。战后于1946年重建,成为德国最有影响的政党。当时的领导人库特·舒马赫(Kurt Schumacher,1895—1952)是坚定的反法西斯战士,有崇高的威望。该党宣称要为社会主义而斗争,对内实行广泛改革,包括重工业国有化(社会化)、经济计划和“经济民主”等,对外反对加入西方集团和重新武装,坚持德国的统一。但那时许多德国人将社会民主党的经济主张与纳粹统制经济混为一谈,加之冷战激化和西方反苏反共高潮,社会民主党的主张无法实现,并在大选中接连失利。该党迫于形势,调整纲领和主张。在1959年通过了新纲领,即《哥德斯贝格纲领》(Godesberg Program)。其中不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而是宣称“植根于基督教伦理、人道主义和古典哲学”,是“思想自由的党”和“人民的党”,强调“反对任何专政,反对任何极权的和权威的统治”,拥护《基本法》,接受“社会市场经济”,“尽一切可能开展竞争,按一切需要实行计划”。要在宪法范围内争取社会公平,反对经济权力的集中和滥用,实现公正分配,将企业的“共决制”推而广之,加强社会福利制度。随后在重建武装力量和加入西方集团的问题上,也不再持反对意见。于是,社会民主党就大大缩小了与联盟党的差别,成了追求现存体制内改革的“中间政党”。主张改革的维利·勃兰特曾强调,决不能放弃这个“新中派立场”,否则就不能取得政权。另一改革派人士表示:社会民主党不是要反对国家,而是反对错误的政策。党的目的是要“管理这个国家”。这一变化,有利于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和争取选民,此后该党在几次联邦议院选举中,得票率持续上升:1961年36.2%,1965年达39.3%。1969为42.7%,到1972年达到45.8%。该党的党员和支持者成分发生变化,属于“中间阶层”的成员增加。例如在新党员中,职员和公职人员1960年占21.2%,1969年上升到33.6%,1972年则达到34%;独立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脑力劳动者在1960年占7.7%,1969年上升到13.4%,1972年进一步上升。党员中的体力劳动者在1952年占45%,1973年降至26.4%,1991年又降至25.5%;白领和文职人员在1952年占22%,1973年达到31%,1991年达到37.2%。青年学生加入该党颇为积极,学生党员在1966年仅占党员的1%,1973年达5.7%,1991年达6.6%。
自由民主党成立于1948年,前身是战前的德国民主党和德国人民党等自由派政党。自由民主党在1949—1990年的12次联邦选举中,得票率常在5%—10%之间,只有四次超过10%。该党称其继承18世纪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以及1848年德国革命时的自由派传统,实行“中间路线”。1946年英占区自由民主党纲领强调私人财产、自由企业和市场竞争,维护公民权利,同时实行社会政策,公平分配财富,必要的经济计划与指导,反对滥用经济权力。该党不赞成联盟党的教权主义倾向,也反对社会主义和任何“极权主义”。对外主张西方联盟和欧洲一体化,反对苏联的扩张主义。该党的主要支持者是农场主、中小业主、自由职业者、高级白领和官员等,但也非一成不变。1953—1972年,党内的私有者和自由职业者成份由35%下降到11%,而官员和职员成份从34%增加到66%。工人成份从16%上升到21%。在联邦德国早期,自由民主党与联盟党合作。60年代后期党内“左倾”影响上升,转向与社会民主党合作。该党1971年的《弗赖堡纲领》(Freiburger Thesenzur Gesellschaftspolitik)中说,自由主义“不仅是民主的,也是社会的”,要搞“社会的民主化”,“改革资本主义”,“更平衡地分配财富”等。到70年代末,又回到强调“市场力量”、私人投资和自由企业,主张抑制工资和社会开支增长,制止“社会平均主义趋势”。不久与社会民主党决裂,重与联盟党合作。
联邦德国建立后,联盟党和社民党获得的选票和议席,长期高居其他各党之上。它们在联邦议院选举中得票之和,1949年占全部选票的60%,1957年高达82%,70年代超过90%,80年代仍保持在80%以上。1990年仍高达77.3%。它们交替成为主要执政党,“你方唱罢我登场”。在联邦德国早期,联盟党占优势,并在1957年联邦选举中取得绝对多数。60年代社民党地位上升,60年代末成为联邦主要执政党,在1972年选举中得票超过联盟党。此后社民党现出颓势,联盟党得票重新上升。80年代末还出现联盟党和社民党得票双双下降的形势。尽管这两个党力量强大,但除1957年外,都未单独获得联邦议院的绝对多数,须与其他政党合作组织政府。联盟党与社民党的主张差异较大(尤其在早期),所以通常是联盟党或社民党分别与较小的自民党合作,组成联邦政府,在统一前只有两次例外:一次是1957年联盟党取得绝对多数,与一个小党德意志党合作组阁;另一次是1966—1969年联盟党和社民党的“大联合”。联合执政使任一党难以我行我素,有利于避免政策走极端,但也常因执政伙伴的分歧而导致政府垮台。1963年阿登纳辞职和1966年艾哈德下台,一个重要因素是执政伙伴自民党的不满。1982年施密特政府下台,也是因为自民党的“转向”。这种情况提升了实力较小的自民党的政坛重要性和影响力。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环保和反核和平运动高涨。1979年联邦德国出现“另一种政治联合—绿党”(Die Sontige Politische Vereinigung[SPV]-Die Grünen),翌年改称“绿党”(“Die Grünen”)。绿党主张反思工业文明,改革现存社会,实行“基层民主”(“Basisdemokratie”),社会公正,透明决策,限制和分散权力,保护生态,克服增长至上理念,反对核能和核武,反对冷战等主张。该党很快就相继在不莱梅州、巴符州超越5%选票门槛,进入州议院。随后又在其他几个州(市)议会选举中获得可观成绩。1983年更以5.6%的选票进入联邦议院。到1985年,绿党在五个州议会、1400个市政议会中有了席位。在黑森州组成了首个社民党和绿党联合政府,绿党人士约施卡·费舍尔(Joschka Fischer,1948—)任州政府环境部长。1987年,绿党以8.3%的选票再次进入联邦议院。绿党的成员和支持者中,教育程度高而且年轻的“新中产阶层”较多。例如1979年莱茵—美茵地区的绿党支持者中,有高中或大学文化者占43%,而自由民主党支持者中这类人员只占23%。1987年联邦选举,绿党支持者中有80%的人年龄在40岁以下。绿党进入议院,带来一股新风。例如1983—1986年向联邦议会提出的887个小型质询案中,有732个由绿党提出,远多于社民党、联盟党和自民党等传统政党。绿党还提出了79个大型质询案,也远多于其他各党。德国统一后,两德的绿党合并成一个党。
联邦德国政党按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主张,有左、中、右之分,各党内也因政见分歧或权力之争而形成派系,如20世纪50年代社会民主党内勃兰特等人为首的改革派,促使该党修改纲领,淡化工人政党色彩,宣布成为“人民党”。但另一些人希望坚持原有信念。1966年社民党与联盟党组织“大联合”政府,引起一批年轻党员——“青年社会党人”(Jungsozialist/Jusos)与主流派发生分歧。在1970年的党代表大会上,“青年社会党人”批评勃兰特的社会政策,主张“更加社会主义”的政策。后来又有以属于务实保守派的施密特(1974年起任总理)和勃兰特(时任党主席)的分歧,后者被认为对新入党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让步过多”。1977年,“青年社会党”领导人克劳斯乌维·贝内特(Klaus-U we Benneter,1947—)表示必要时可以与共产党合作,被开除出党。随后,许多“青年社会党人”支持议外会的反核和平运动。80年代初又形成以奥斯卡·拉方丹(Oskar Lafontaine,1943—)为首的党内“新左派”。在保守党联盟党内,则有“基督教社会主义”和以基社盟领导人施特劳斯等为首的右翼保守派。80年代赫尔穆特·科尔(Helmut Kohl,1930—)的联盟党政府上台后,右翼认为其“转向”不到位,要求第二次“转向”。基社盟的部分极右成员分化出来,参与创立了新右派“共和党”。在自由民主党内,50年代中期左翼—自由派力量加强,曾在北威州与社会民主党联合组成州政府。60年代自由民主党内的“左翼立场”一派,提出“社会自由主义”和“改革资本主义”。成立较晚的绿党在初建时自称“另一种政治联合”“新型的党”和“反政党”的党,甚至不叫“Partei”(“党”)而称“Die Grünen”(可译作“绿色集团”),声称要为无权者代言,新锐而有左翼特点,故被一些人认为是“红”多于“绿”。但该党内有“基要派”(Fundis,或曰“原教旨派”)和“现实派”(Realos,或曰实用派)。前者激进,强调“反体系”,要当“彻底的反对派”。后者如费舍尔等人,主张参与议会政治,愿与社民党合作。后来“现实派”逐渐主导。总的来看,在历史演进中,各主要政党之间逐渐不再泾渭分明,主要奉行属于温和中间——“中右”或“中左”——的实用主义。这些党都承认《基本法》的“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共识政治”。有论者指出,至少自70年代以来,联邦议会各党主张的共同点已相当广泛,竞选纲领的分歧只是涉及不同事项的轻重缓急,很少涉及根本的政治原则问题。各党政策相似,“一般选民几乎看不出究竟是社会民主党,还是基督教民主联盟在执政”。
联邦德国还长期存在一些小党,有的曾在地方和联邦选举中取得短暂和局部成功,但长期未在联邦层面上取得足够选票,也未能在全国掌权。
首先是极右势力,经过二战中的失败和战后的改造,已受到沉重打击。战后多数德国人不愿重蹈历史覆辙,政治家总结了经验教训,主张避免极端主义,走温和的中间道路。随着经济恢复和增长,“社会市场经济”和各种调控政策的实施,人民收入和生活提高,人们关心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福利改善。不论是右派极端主义,还是左派激进的革命要求,都难以获得多数人的响应。即使是大党,若过于偏离中间道路,也可能导致负面的后果。
联邦德国建立后,官方对极右势力(主要是新旧法西斯)实行打压。在阿登纳政府要求下,联邦宪法法院在1952年作出裁决,禁止纳粹残余的“社会帝国党”活动。因为该党旨在推翻“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根据《基本法》,该党“违宪”,必须解散。该党头目,曾在1944年镇压“7·20”密谋有功的奥托·雷默(Otto E.Remer,1912—1997)逃亡。1964年纳粹残余又组织“德国国家民主党”,鼓吹“结束对二战历史的清理”,否认纳粹的罪行。该党于1966—1968年间在黑森、巴伐利亚等几个州的选举中获得超过5%的选票,引起了人们对极右危险的警惕。不过该党后来并无大的发展。1971年,出版商格哈德·弗雷(Gerhard Frey,1933—2013)建立极右组织“德国人民联盟”(Deutsche Volksunion/DVU),1987年正式成为政党。1977年,前联邦军队中尉米夏埃尔·库南(Michael Kühnen,1955—1991)拼凑“民族社会主义行动阵线”(Aktionsfront Nationaler Sozialisten/Nationale Aktivisten),鼓吹“唤醒德国”,“为希特勒恢复公正”等,旋被取缔,库南亦被判刑。80年代库南获释后,又拼凑“自由德国工人党”(Frei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FAP)。前“社会帝国党”头目雷默也沉渣泛起,组织“德国自由运动”(Die Deutsche Freiheitsbewegung/DDF)。前纳粹分子弗朗茨·舍恩胡贝尔(Franz Schnhuber,1923—2005)则与从基社盟分化出来的部分右翼成员组成“共和党”,要求“放弃历史包袱”,恢复“秩序”,实行排外政策。不过,这些新老纳粹或极右小党得不到多数人拥护,或遭取缔,或受监控,在政坛上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张根本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德国共产党也屡遭打击。德国共产党曾是一支强大的政治力量。战后重建,主张彻底消除法西斯和军国主义,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在1949年首届联邦议院选举中,共产党获5.7%的选票、15个议席。但是在冷战背景下,共产主义被视为最主要的危险,在阿登纳政府要求下,1956年联邦宪法法院作出裁决,称德共违反《基本法》,责令解散,并禁止成立替代组织,没收该党财产。此后到1968年,共有约20万名共产党人和嫌疑分子遭到起诉。直到60年代后期,在新形势下,官方才取消对德共的禁令。共产党于1968年重建,名为“德国的共产党”(“新德共”),表示拥护《基本法》,不再提“无产阶级革命”和“暴力革命”,而是要在宪法规定的民主原则和权利的基础上,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民主革新,实现“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社会”。初建的“新德共”有4万多名党员和1400多个基层组织。70年代中期,“新德共”曾在巴符州和黑森州选举中分别获得7.2%和15%的选票,但没有取得全局性的突破。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官方的打压,主流政党拒绝合作等,都对“新德共”不利。如号称“改革党”的社会民主党,愿意与保守的联盟党、自民党联合执政,却拒绝与主张改革的共产党采取任何“联合行动”。苏东剧变后,大部分“新德共”党员退党,使其再受重创。
除了实行党禁,官方还以其他方式对激进和极端势力进行限制和打击。建国之初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只有在大选中获得超过5%选票的党,才能进入议会,这对小党不利。虽然不断有些小党在州和地方的选举中取得成绩,进入一部分州和地方议会,但在联邦层次上一直未能突破5%的门槛。有的小党难以得势,便分化瓦解,或被大党合并。联邦和各州都制定规则,不许从事“违宪活动”或参加“违宪组织”者加入公务人员的队伍。联邦和各州设立了宪法保卫局(Bundesamtfur Verfassungsschutz)(实即秘密警察机构),其职责是收集激进和极端分子及其组织(无论左、右)企图颠覆“宪法秩序”的资料,对其活动实行监控。监控不仅通过公开的渠道,还采用拆看信件、窃听电话、派遣暗探等秘密手段。1968年联邦议院通过的《紧急状态法》(Notst and gesetze)允许政府为保护“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采取电话窃听和其他干涉私人通信的措施。1972年又制定《反激进分子令》(Radikalenerlass),加强对激进和极端分子的监控和打击。光是不准敌视《基本法》的组织成员和参与反宪法活动者担任公职,就涉及数百万公职人员,被拒绝录用或开除者不在少数。对于此类立法和措施,各界毁誉不一。保守派认为国家加强法制,维护秩序,实属必要。一些左翼—自由派则批评国家监控无孔不入,可能破坏民主自由而导致权力国家,或称现存体制缺乏宽容,或指其对极右分子宽容而对左翼分子严厉等等。
一系列原因,使进入联邦议院的政党数目逐渐减少。1949年8月产生的第一届联邦议院中,有八个党拥有议席并组成议会党团;1953年第二届联邦议院中,减少到五个;1957年只有四个党进入第三届联邦议院;1961年第四届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又减少到三个。这就是基督教联盟党、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形成三党主导的格局。这一格局持续到80年代初,因绿党的兴起而受到冲击。不过总的来说,联邦德国政党体系在变化中保持了较强的稳定性,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长期居于明显的优势,联邦政府一直是以联盟党或社会民主党为首,州一级也大致如此,激进或极端的力量未能得势。魏玛共和国时期政府频繁更迭,政局不稳的状况得以改变。
联邦德国建立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属于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摧毁了法西斯统治之后,德国经济处于崩溃边缘,前途莫测。占领国在德国实行严厉的管制和配给制度,无法刺激生产积极性。当时西欧存在着强大的变革呼声,有些国家实行了国有化、计划化,建立福利制度。在德国也有很多人认为,战前的资本主义导致了经济大萧条,大企业与纳粹合作,造成了空前的灾难。但战后应该实行何种经济体制,意见并不一致。一派主张以私有企业和自由竞争为基础,兼顾社会责任的“社会市场经济”;另一派主张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广泛改革。后者以社会民主党为代表,主张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包括重工业社会化(国有化)和经济计划,并得到众多民众的支持。基督教民主党中也有“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影响。基民盟在其《阿伦纲领》中宣称:“资本主义不能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对经济实行计划和控制等。北莱茵威斯特法仑和黑森州则通过了包括社会化条款的立法。在占领国中,英国(当时是工党执政)倾向于社会民主党的主张。
在决定联邦德国经济体制方面,美国举足轻重。美国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符合美式政治经济原则的德国,强调西方原则的优越性,谴责东方式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阻止在德国进行“社会主义”色彩的改革。在美国支持下,艾哈德于1948年初出任西方占领区的经济管理局局长。他曾在美占区主管经济,后又担任美英双占区的“货币与信贷委员会”主席。艾哈德主管西占区的经济后,直接主持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理论来源是德国“弗赖堡学派”(Freiburger Schule),也吸收了古典自由主义、基督教社会理论的要素。资本主义进入现代,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逐渐不能适应,特别是1929—1933年大危机,促进了新经济学的发展。一是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大规模干预以克服危机。二是“新自由主义”,在德国的代表是“弗赖堡学派”,代表人物有瓦尔特·奥肯(Walter Eucken,1891—1950)等人,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Alfred Müller-Armack,1901—1978)和艾哈德等则是其信奉者。其核心主张是“有秩序的自由主义”,又称“秩序学派”,认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是“非人道的”和“抢劫式的”,纳粹的国家统制经济和苏联式计划经济更不行。他们希望走一条“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既维护私人企业和自由市场,又实行必要的国家干预,限制自由市场的弊端。米勒阿尔马克在1947年写道:德国要吸取历史的教训,“现代市场经济必须通过其社会目标使自己与19世纪的自由市场经济区别开来”,“我们今天必须进入一个‘社会的市场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始于西占区1948年的货币改革。艾哈德主持制定的货币改革后经济管制与价格政策的“指导原则”强调,必须放松经济统制,让市场在生产与分配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伴随着货币改革,数十项关于管制和物价的规定也废除了。艾哈德认为这些措施意义重大:“我们不仅采取了一些经济措施,我们还把政府管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1948年8月,他在对西占区经济委员会的讲话中使用了“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并努力使人们相信他的政策。
此时,基督教民主联盟转向了“社会市场经济”,支持艾哈德的主张。1948年夏,阿登纳邀请艾哈德与基民盟合作。1949年初,艾哈德向基民盟阐述了“社会市场经济”。同年,基民盟为准备首届联邦议院选举,在艾哈德参与下制定《杜塞尔多夫纲领》(Düsseldorfer Leitstz),阐述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主张及其16项原则,论述了社会市场经济的优点。在此次大选中,联盟党决定与自由民主党、德意志党合作,组成首届联邦政府。此后10余年,联盟党连续执政,艾哈德担任经济部长,米勒-阿尔马克等人亦在经济部门担任要职(如米勒阿尔马克任经济部国务秘书),推行“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策。社会民主党则逐步改变态度,在1959年正式接受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企业自主,市场竞争。私有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前提,舍此不可能形成经济发展的动力。《基本法》规定了保护私有制的原则。在联邦德国有私人大资本所有制、国家资本所有制,以及中小资本、合作社和工会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并存,但私人大资本和国家资本占优势。战后初期部分西欧国家出现国有化浪潮时,联邦德国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不搞大工业国有化,还从原有的国家控制后退,把一些国有企业的股权私有化。例如1959年出售国有普鲁士矿山和冶金股份公司的股份,1961年出售国有大众汽车公司股份,1965年出售国有电力和矿山股份公司的股份。这些称之为“人民资本主义”或“大众股份”(Volksaktien)。政府还实行“财产政策”(Vermgenspolitik),制定《财产形成法》(Vermgensbildungsgesetze),通过储蓄利息减税、股份打折出售等方式,鼓励人们形成财产。到1980年,先后有800多家公司向职工出售股份。80年代中期,全国有雇员股东90余万,约为雇员总数的5%。如化工巨头“拜耳”有3万名职工股东,拥有公司股本的2.6%;钢铁康采恩“蒂森”有7万名职工股东,占公司股本的1.35%;汽车康采恩“奔驰”有7.5万名职工股东,拥有公司股本的1%;最大的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则有4万名职工股东,占银行股本的3%。“财产政策”也有政治意义。艾哈德说:“如果能使越来越广泛的阶层变成有产者阶层,那么反对我们制度的人一定会失败。”
“社会市场经济”坚持市场原则,相信唯有市场和竞争才能鼓励积极性,提高效率,从而提供最好的供应,也有助于达致社会的和谐。艾哈德甚至说:“经济越是自由,就越是社会的。”“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的、同时也是最民主的制度。”“社会市场经济”是民主的一部分,也是民主的前提。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国家决不要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使是自由市场经济……也需要一个机构来制定规则并监督其得到遵守。”要解决漫无限制的自由与残酷无情的政府管制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总是以种种方式削弱和排除竞争,单靠市场决定是不够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米勒阿尔马克提出,要追求市场、国家和社会的协调,个人自由、经济与社会安全、经济增长(所谓“魔幻三角”)相结合相平衡,不让其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冲突。同时,国家干预必须是有限的,是指导性而非控制性的,是间接而非直接的,是根据必要灵活运用,通过市场并“有利于市场”。国家要为市场运转创造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即确立经济活动的规则。企业和个人要自己负责,在规则范围内“自由竞争”,而不是为所欲为。
为实现有序的市场竞争,要反对滥用经济权力。艾哈德指出:“如果有人组织经济垄断,必须予以解散;否则政府必须出面管制。”1957年联邦议院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nkungen)(亦称“反卡特尔法”),被称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后来多次修订和补充,有关规定超越了魏玛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联邦和各州成立了卡特尔局,负责实施这个法律。《反对限制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一是一般地禁止卡特尔和类似的安排;二是控制拥有市场优势的大企业滥用经济力量;三是限制大企业的合并。对于违规者,卡特尔局有权加以禁止,或撤销已达成的协议,或处以罚款。另一方面,该法也规定了种种“例外”,允许某些合并或卡特尔行为。例如企业合并,若其带来的益处能够抵消个别场合对竞争的限制作用,或被证明将使公众获得显著的利益,则应属于例外。如果能证明合并将改善竞争条件,利大于弊,或有利于企业在经济衰退时生存,降低成本,促进自动化或进出口等,都可以作为合并的“经济理由”。关于卡特尔则有三类情况:一是所谓“申报卡特尔”,只需申报就可以存在。二是“异议卡特尔”,在申报后三个月内卡特尔局不反对,即可生效。三是“许可卡特尔”,须经卡特尔局正式许可。还有所谓“部长特许”,即由经济部长从宏观考虑予以批准。有数据说,联邦卡特尔局从1968—1982年共对违规的卡特尔行为罚款338次,总额达1.49亿马克,平均每年1000万马克。
“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还需要其他的条件,也是重要的原则。首要的是保持货币和物价的稳定。在现代德国历史上,经历过两次恶性的通货膨胀,人们痛感其恶果。艾哈德的信条是,没有稳定的通货,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人们的财富也无法得到保护。在无通胀条件下发展经济,是“经济政策的中心问题”,同时稳定的货币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50年代的财政部长弗里茨·舍费尔曾声言:“只要我有一口气在,通货膨胀就休想来到德国。”
保持货币和物价的稳定,需要稳健的货币和信贷政策。在这方面,联邦银行起着特殊的作用。1948年西占区成立的州际银行(Bank Deutscher Lnder)在1957年改组为德国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通过《联邦银行法》(Bundesbankgesetz),规定“联邦银行控制货币和信贷供应,保护货币”。“在行使本法授予之权力时,不接受联邦政府的指示”。联邦政府成员可以参加联邦银行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他们只能要求将联邦银行理事会的决定推迟至多两个星期。政府可以要求联邦银行支持其经济政策,但以不损害稳定货币的目标为前提。联邦银行保持较大的独立性,它控制货币和信贷,也约束政府开支。如限制政府借贷,不许用贷款来弥补预算赤字,发行债券须获得联邦银行同意或谅解等。货币—信贷政策也非一成不变。1966年以前的特点是从紧。1966—1967年的经济衰退之后,开始根据经济行情,交替使用扩张性和紧缩性的货币—信贷政策。但总的来说,还是具有稳健和从紧的特点。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联邦德国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大体与经济增长保持相应的水平。其在1950—1989年间的货币供应量(M1和M2)变化数据与法、英、意三国相比,增加速度明显较慢,而其经济增长率则高于三国。
与此相关,“社会市场经济”主张财政的稳健和平衡,不赞成以赤字财政刺激经济。在艾哈德主管经济期间,基本保持了财政平衡或低赤字水平。1950—1966年间,联邦财政有12年赤字,同时赤字率(赤字占总财政支出的比率)低,最高的1957年也只有8.5%。政府较少举债。从60年代后期开始加强“宏观调控”,扩大开支以刺激经济,从1971年起连年财政赤字。从70年代中期起,赤字额和赤字率激增,1975年赤字率高达21%。如果包括州和乡镇的财政赤字,则额度更高。为弥补赤字,就向银行借贷,于是政府债务剧增。80年代科尔政府整顿财政,削减赤字,但效果有限。据统计,联邦和地区及地方政府的债务,1950年为206亿马克,1985年达到7601亿马克。70年代上半期公共债务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20%,1981年上升到31%,1985年达到41%。不过与同期的法、英、意等国横向比较,联邦德国政府财政开支的增长速度还是较慢的。
由于上述政策,联邦德国货币长期比较稳定,并成为“控制物价的优等生”。如国内批发物价指数的变化,以1953年为100,则1989年联邦德国是209,法国是732,意大利高达1033,英国是953。生活费用/消费物价指数变化,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1953年为100,则1965年联邦德国为128,法国为156,意大利156,英国是141;七八十年代以1970年为100,则1989年联邦德国是206,法国是447,意大利是858,英国是608。其他的比较也表明,相对于其他几国和欧洲的平均水平,联邦德国物价上涨是比较慢的。特别是在70年代普遍经济衰退和通胀严重的情况下,联邦德国在稳定货币和物价方面还是保持了相对较好的纪录。这使居民货币收入的增长不致被恶性的通货膨胀所吞噬。在艾哈德看来,这是达到“繁荣为大众”的必要条件之一。
按照“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国家的任务是规范竞争秩序,而非干预经济过程,即“少干预,多支持”,但并非所有经济部门在任何时候都适合于市场竞争。即使在艾哈德主持经济和担任总理期间,政府干预也以多种形式存在。艾哈德的一些强化市场和减少干预的主张受到制约,总理阿登纳注重实用主义,不相信教条或原则。除了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来干预经济外,还有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结构政策和地区政策等重要的干预方式。政府还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承担责任。在艾哈德之后,国家干预更为强化和频繁。
联邦德国的国有经济范围和总量相对较小,有时还将一些企业实行“非国有化”,但并不拒绝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基本法》规定国家可以把自然资源、土地和生产资料转为公有。联邦德国没有搞大规模的国有化,但原法西斯国家和纳粹战犯的财产和企业转到了政府手中。关乎国计民生、投资大而获利少的部门,如农林渔业、铁道和交通运输、电力和能源、邮政、住房建设等,被称为“受调控的部门”,不实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农业是国家长期保护和补贴的部门。为保护农村“中产阶级”和实现较高程度的农产品自给,50年代实行农产品的最高和最低价格以及进口控制政策,许多国内农产品价格大大高于国际市场。政府还通过立法(如1953年“农地法”,1955年“农业法”)和年度“绿色计划”“绿色报告”等,进行宏观调控。1966—1967年的经济衰退后,联邦和州开始实施中期农业发展计划,以减少农业生产过剩,吸引工业到农村投资等。加入欧共体后,又把农业保护扩大到共同体层次。政府对农业的补贴,1956年是4亿多马克,1960年超过10亿马克,1970年则达到约75亿马克。还有对农业的各种税收减免和财政优惠。其他方面的干预也可谓司空见惯。例如,1949—1957年间为有利于资本形成而实行税收减免,总额约280亿马克。1952年通过一项投资援助法,由企业界筹集资金,帮助钢铁、电力和铁路等遭遇投资瓶颈的基础部门获得10亿马克的支持。1950—1954年间,联邦和州为住房建设投入公共资金达123亿多马克,占同期全国住房建设投入的39%。整个50年代期间共建住房570万套,其中有320万套是政府为低收入者建造的,租金也受政府控制。当时,国家企业占全国铝产量的70%、锌产量的几乎50%,国有的大众汽车占全国汽车产量的40%。联邦经营着铁路、民航、电话电报系统并对它们提供补助。在60年代末,联邦参与的企业超过3000家。1982年底则有4070家“公共企业”。1983年联邦参股集中的有六大康采恩,其所属企业有员工42万多人,销售总额1100多亿马克。按部门算,1982年联邦工业资产占石煤生产的12.2%,轧钢生产的10.2%,炼铝的50.3%,石油生产的9.9%,电力生产的28.9%,轿车和客货两用汽车生产的36.3%,造船的14.1%,空心玻璃制品的21.3%。联邦银行和一批国营或部分国营的银行和信贷机构的货币和信贷政策,在国家干预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还为“社会公正”而干预,主要是建立社会保障网络。艾哈德曾说“繁荣为大众”的最好办法是增加生产,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并说“福利国家”是“现代的幻想”,但又承认“在现代工业国家中,尽管经济政策很对头,也需要社会政策措施去补充”。属于保守派的联盟党赞成“社会市场经济”,左翼—自由派更强调“社会”方面。基于广泛的共识,联邦德国建立了完备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后面将专节叙述)。
在不同的经济形势和不同党派执政的情况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情况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联盟党和自由民主党更强调市场竞争。从建国到60年代中期,是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期,经济总体向好,有波动但未出现真正的危机。艾哈德任经济部长,强调“市场”,用各种手段鼓励私人投资,保护竞争,促进增长。虽有一系列干预措施,但努力将其限制于局部和短期的干预。这是相对“纯正”的“社会市场经济”阶段。60年代经济出现新情况,人们越来越认为需要以一种政府周期政策来加强干预。1963年成立“经济专家委员会”,在1964年的报告中提出一些干预建议。政府没有接受其中的主张,但表示对经济实行某种反周期的干预是必要的。
社会民主党原主张大工业国有化和经济计划化,后来接受了“社会市场经济”,但对国家干预仍比较积极。该党的经济学家卡尔·席勒(Karl Schiller,1911—1994)相信凯恩斯主义,主张“微观自行调控,宏观总体调控”。《哥德斯贝格纲领》中的“尽可能竞争,有必要就计划”,正是出自他的思路。1966年席勒出任联邦经济部长,为应对经济衰退,制定《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或称《稳定法》(Gesetz zur Frderung der Stabilistt des Wachstums der Wirtschaft/Stabilittsgesetz)。它被称为“现代经济干预的大宪章”,标志“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艾哈德/米勒-阿尔马克时期”的结束和“席勒时期”的开始。席勒说这是“弗赖堡规则与凯恩斯关于控制有效总需求的要旨进行合理的融合”。政府实行系统的景气政策、反周期的财政政策、更广泛的结构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1969年社会民主党与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后,政府宏观干预的力度更加扩大和强化。
然而,强化和扩大政府干预也有负面效应。从70年代中期起,财政连年赤字,赤字额和赤字率双双上升,公共债务剧增,通胀加剧。于是“钟摆”开始回摆,要求减少政府干预,强化市场作用的呼声逐渐强化。1982年科尔领导的联盟党—自由民主党政府上台后,提出回到比较“纯正”的“社会市场经济”,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不过,联邦德国没有出现像“里根经济学”或“撒切尔主义”那样强劲的保守派“新自由主义”浪潮。
“社会市场经济”被视为与美、英自由资本主义不同的“另一种资本主义”,有人称之为“莱茵模式”,或“第三条道路”。它体现德国既想避免照搬西方传统自由资本主义,又要避免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或如艾哈德所说,要把漫无限制的自由与严厉的政府管制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予以解决,在绝对自由与集权之间寻找一条“健全的中间道路”。这一经济体制在60年代经历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即强化宏观干预。在80年代的新挑战面前,又进行了新的调整——重新强调自由市场和加强私人资本,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框架没有背弃。
民主德国建国后,对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统一社会党为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
民主德国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对政治体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在1945—1952年的反法西斯民主革命时期,民主德国规定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同其他劳动阶级和非劳动阶级联合执政的政权,但垄断资产阶级、大地主以及军国主义者不能参加联合政权,参加执政的各阶级、阶层及其政党在法律上平等。民主德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普选产生的人民议会(Volkskammer),政府是按照政党联盟体制建立,也就是有关政党结成民主政党联盟,联盟内各政党平等,凡在议会拥有40个席位的议会党团,均可按其实力参加组织政府。长期以来,德国统一社会党是最大的议会党团,一直占据总理职位。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民主德国的政治体制保留了较多的传统因素,有较多的分权制色彩,也采用了某些民主管理形式如延续了传统的两院制,中央一度保留了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向人民议会提出立法提案,并可根据宪法对人民议会的立法决定行使否决权。这一时期还比较强调公民表决的作用,人民议会由公民普选产生,法律由人民议会或直接由人民通过公民表决来制定。1946年6月,为了决定对战犯、纳粹分子、垄断集团所拥有的企业是否实行国有化,萨克森州还举行公民投票,其他州也进行了同样的投票。依照公民表决结果,苏联占领当局暂时没收的9282家工业企业中有3834家企业交给人民,实行了国有化。
在1952—1963年的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民主德国规定国家性质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是执政党。政府组成不再遵循政党联盟制度,而是由所有政党和群众组织组成的全国阵线负责提出统一的议员候选人名单,各政党和群众组织按照一定比例组成政府。由于群众组织中的统一社会党成员较多,统一社会党在各级政府和议会中开始占有绝对优势。
在1963—199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德国规定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如1968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工人阶级及其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领导下的城乡劳动人民的政治组织。”在认定剥削阶级逐渐被消灭后,民主德国国家政权开始向全民国家转变,也就是认为政府客观上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民主德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发展直接民主,1968年宪法第21条详细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力,包括:广泛参加社会主义集体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民主选举一切权力机关并参与其工作;共同管理、计划和安排社会生活;可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议员、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的负责人作工作汇报;利用社会组织的威信表达愿望和要求;可向社会机关、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和组织提出要求和建议;通过人民投票表达意愿。为了落实直接民主,民主德国让群众参加国家法令、决议的制订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政府还制订公民呈文法,允许公民提交呈文,有关部门要在四个月内作出答复。
为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德国还提高社会团体在民主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民主德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团体是德国工会联合会(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自由德国青年联盟(Freie Deutsche Jugend)、德国民主妇女联合会(Demokratischer Frauenbund Deutschlands)等组织,参政方式主要是参加组成国家机关、参加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以及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对于社会团体参与立法工作,官方说法是,社会团体有着独特的工作方式和独立任务,不是统一社会党的附属物,而是代表一定的社会集团利益,让社会团体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可以保证和协调全社会的利益和各个社会阶层、集团、集体和居民个人的利益。此外,民主德国政府还注重进一步发展企业内部的民主关系,其理由是企业不是国家政权机构,但属于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细胞”。总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德国对政治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发展。
以上是民主德国政治体制沿革的三个阶段,就具体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而言,民主德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度,1968年宪法第48条规定人民议会的工作实行决议与执行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人民代表机关既行使立法权,又领导和责成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执行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从而将立法、作出决议、贯彻决定、监督执行等等活动统一起来。
人民议会是民主德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通过全体会议决定国家政策的根本问题。1968年宪法第54条规定,“人民议会由500名议员组成。议员通过自由、普遍、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任期5年。”包括人民议会在内的各级人民代表机构的代表由各政党和群众组织提名,候选人首先需要所在集体对其本职工作、社会工作和个人品德进行审议。然后,各政党和组织在全国阵线范围内进行广泛协商,最后提出一个包含各政党、各群众组织的代表在内的统一候选人名单。
关于人民议会的工作,1968年宪法规定,人民议会选举其任期内的主席团,主席团按人民议会议事日程领导人民议会的工作。人民议会成立由议员组成的各委员会,委员会有义务与选民密切合作讨论法律草案,并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各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长和国家机关其他领导人出席会议,以说明情况,一切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向各委员会提供必要情况。人民议会最迟于选举后30天内举行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国务委员会召集。如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人民议会就有表决权,表决实行多数表决制,经法定议员2/3同意,可以决定修改宪法。只有经人民议会本身作出决定,方得在其任期届满前解散人民议会,该决议须经法定议员2/3以上通过。
关于人民议会的职权,1968年宪法规定:(1)人民议会通过法律和决议,最终地、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地确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发展目标。(2)人民议会规定公民、集体和国家机关相互合作的主要原则及其在执行国家的社会发展计划时的任务。(3)人民议会保证其法律和决议的实行,确定国务委员会(Staatsrat)、部长会议(Ministerrat)等机构的工作原则。(4)人民议会选举国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部长会议主席和成员、国防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审判员及总检察长,并随时罢免之。(5)人民议会在不变更法律的前提下,批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方面的条约。人民议会享有解除这些条约的权限。(6)人民议会决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防御状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委员会有权决定防御状态,并由国务委员会主席宣布之。(7)人民议会可决定进行人民投票。
民主德国的最高人民代表机构是人民议会,按照行政区划,在专区、市、县、乡镇和联合乡镇设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68年宪法规定,地方代表机关的工作目的是增加和维护社会主义财产,不断改善公民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公民及其集体的社会和文化生活;提高公民对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公共秩序,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权利。在所辖范围内,地方代表机关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并拥有归自己所有的固定收入。地方代表大会还选举其政府和各委员会,政府成员尽可能由议员来担任,非议员可以被任命为委员会委员。政府的全部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有义务向其报告工作。政府还要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开展,并领导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发展。
地方代表大会的主要活动形式是举行会议,下设的委员会是其工作实体。委员会组织公民在准备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时进行专门性合作,并监督政府及其业务部门执行法律、法令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委员会还有权向议会和政府提出提案和建议,有权参加政府涉及其工作范围的会议以及讨论他们的提案或提议的会议。
各级政府是民主德国的行政机关,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政府只是人民议会的一个机构,并不是独立于议会体系的政府机构。除了1961年到1970年国务委员会一度行使政府职能外,民主德国的中央政府职能长期由部长会议行使。
国务委员会是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国家元首性质的国家机构。1949—1960年民主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在民主德国第一任总统威廉·皮克于1960年9月7日去世后,人民议会决定不再设立总统,代之以国务委员会。根据1968年宪法,国务委员会是人民议会的机关,向人民议会负责,执行宪法及人民议会法律和决议赋予的任务。国务委员会在国际法上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批准和废除国家条约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批准的国际法方面的条约。
国务委员会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实际上是人民议会中各议会党团推举的代表组成。国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组成。国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在人民议会改选后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五年,选举国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由人民议会最强大的议会党团提出。人民议会任期届满后,国务委员会继续工作直至人民议会选出新的国务委员会为止。
国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1)任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其他国家的全权代表,接受其他国家向其派驻的代表的国书和卸任状;(2)规定军衔、外交级别和其他专门称号;(3)宣布进行人民议会和其他人民代表机关的选举;(4)任命国防委员会委员,就国防和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原则决议,在国防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国防;(5)受人民议会委托,对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经常性监督;(6)行使大赦和特赦权;(7)设立国家勋章、奖励和荣誉称号,并由其主席授予。实际上,民主德国国务委员会的权力非常有限,不能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只是拥有一些特殊权力。
1970年后民主德国的中央政府是部长会议,1968年宪法规定,部长会议作为人民议会的机关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它受人民议会委托负责统一执行国家政策,组织完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任务和委托给它的国防任务;它的工作向人民议会负责,并有义务向人民议会报告工作。
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团成员组成,包括一个主席、若干副主席和若干部长。部长会议设有外交、国防、内务、国家安全、司法等部委,还有若干直属机构。部长会议主席和成员在人民议会改选后由其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主席由人民议会最强大的议会党团提名,他受人民议会委托组成部长会议,领导部长会议和主席团,代表部长会议和对外代表民主德国。
根据1968年宪法,部长会议的主要职能是:(1)管理国民经济和其他社会部门。保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谐地安排社会部门和布局,实现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2)根据宪法的原则执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对外政策。(3)根据其主管范围决定缔结和废除国际法方面的协定。(4)拟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中有待解决的任务,并向人民议会提交法律和决议草案。(5)领导、协调、监督各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各专区政府的工作。(6)在人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的范围内,颁布法令和作出决议。
民主德国地方政府对各级议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向之报告工作。根据同级议会和上级政府的决议,地方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决定有关本地区及其公民的一切事务。地方政府下设若干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地方所属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公共事业等,负责处理居民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投诉。按照行政级别,民主德国的地方政府分别称为专区委员会、县委员会和乡委员会。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基本上是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员。
民主德国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民主德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院,它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领导各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保证各法院统一实施法律。最高法院向人民议会负责,在人民议会休会期间向国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宪法,民主德国的审判是由最高法院、专区法院、县法院和社会法庭负责,军事犯罪是由最高法院、高等军事法庭和军事法庭审判。为了保证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男女公民都能行使审判权,民主德国还设有审判员、陪审员和社会法庭成员,这些人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要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如果违反宪法或法律,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其义务,选民可以罢免他们。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保障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及公民权利,根据民主德国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实施和执行进行监督,以保护公民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领导对犯罪行为的斗争,并保证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院审判。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各专区和县的检察员及军事检察员受总检察长领导。检察员由总检察长任免,对总检察长负责并接受其指示。总检察长对人民议会负责,在人民议会休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
民主德国的政党制度是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制。在民主德国的政党体制中,存在社会基础和党纲党章都不相同的多个政党。同时,德国统一社会党在政党联盟中起着领导作用,并得到1968年宪法和其他各党的承认。在这种体制下,其他政党并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参与执政的联盟党,联盟的基础是各政党都接受的共同政治目标和政治原则。
民主德国的政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二战结束后建立反法西斯民主政权的过程中,非工人阶级进步力量组成了自己的政党组织,积极参与了新政权的建设工作,并与工人阶级政党密切合作,从而在民主德国形成了多党联盟的格局。1945年7月14日,德国统一社会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自由民主党以及德国国家民主党等政党组建了“反法西斯民主政党统一阵线”,统一阵线制订了一个共同行动框架,每一个政党派出五名代表组建一个阵线委员会,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政党联盟内部,各党地位平等,任何一党不得凌驾于他党之上。政党联盟中的各政党都参与议会和政府的工作,参与国家政权的行使,还参与非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人民运动,即共同组成民主联盟和全国阵线两个人民统一战线组织,以在全国各地团结各党派、群众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共同为建设发达社会主义而行动。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德国统一社会党在人民议会中一直是最大的议会党团,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主德国的政党联盟由各党平等转变为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即德国统一社会党是执政党,参与执政的其他政党是德国民主农民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自由民主党以及德国国家民主党四大党派。
德国统一社会党在民主德国长期执政,人数最多,实力也最强,在人民议会内是最大的议会党团,拥有127个席位,有权提名其成员担任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主席。此外,国务委员会的两名副主席(其中一名由部长会议主席兼任)和若干名委员以及部长会议的多数成员由德国统一社会党党员担任。德国统一社会党“第一次代表会议”规定该党是德国工人阶级和所有劳动者的政治组织,党的一切机关都可以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机关是代表大会,两次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党中央执委会,从中选出的中央书记处是直接贯彻党的政策的负责机构。居民区支部和企业支部是党的基层单位,《新德意志报》(Neues Deutschland)是党中央的机关报,迪茨出版社(Dietz Verlag)是党中央的出版社。1950年,统一社会党通过了新的党章,强调党是“德国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工人阶级有觉悟、有组织的先锋队,是其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将劳动人民最先进的部分联合在自己的队伍中”。党章还规定,党的一切行动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目标是以建立工人阶级政治统治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党的组织建设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础。在1976年修改的新党章中,统一社会党强调党不仅是工人阶级而且也是劳动人民的有觉悟和有组织的先锋队,从而突出了向全民党发展的趋势。
基督教民主联盟成立于1945年6月26日,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非工人阶级政党中成立最早、人数最多的政党。盟员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和原中小资产阶级中的基督教徒。1949年10月,基督教民主联盟参加了民主德国政府的成立工作,盟员在政府内部担任了一个副总理和三个部长。基督教民主联盟在人民议会中拥有52个席位,有1.5万名以上的盟员是民主德国各级人民代表机构中的议员或候补议员,在地方国家机构中也有联盟的代表。1948年6月基督教民主联盟有盟员21.2万人,1983年共有成员约12.5万人。1952年10月召开的联盟第六次代表大会规定,联盟的指导方针是根据和平与仁爱的原则、基督教人道主义的进步传统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活动。1977年,联盟十四大宣布联盟是一个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组织,是一个有义务忠于社会主义的政党,从基督教的责任出发争取人和人的共同幸福与繁荣,并以此参与社会主义建设、支持社会主义国家、参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加强社会主义国家共同体以及在欧洲建立持久和平。
德国自由民主党于1945年7月5日成立,最初成员主要是中小资产阶级、公务人员、职员和富裕农民。成立时,该党宗旨是反法西斯和实现民主主义。1949年10月,自由民主党参加了民主德国政府的组建工作,拥护政府的施政纲领,在政府中拥有一个副总理和两个部长职位,在人民议会拥有52个席位,在地方人民代表机构和行政机构中均有代表,该党成员还以各种形式参与各常设的群众组织和其他民主机构的工作。在1950年8月25—26日的全国阵线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该党承认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统治地位,并表示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1977年,德国自由民主党召开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宣布该党为社会主义而奋斗,将向联邦德国宣传民主德国的政策作为党的一项特殊工作。
德国民主农民党在1948年4月29日成立,主要由合作社农民和农业工人组成,中小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获益的农民成为主要依靠对象。最初的党章要求全党必须站在工人阶级一边,提出农民与工人的目标和利益是连在一起的。20世纪40年代,该党的主要政治目标是在苏占区彻底执行民主土地改革所规定的各项措施,把土地改革推行到全国,并使劳动人民与工人阶级及其他民主势力团结起来进行建立统一民主德国的斗争。土地改革完成后,该党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工农联盟,致力于农业合作化运动以进一步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发展,并通过加强在农民中推广工业式的生产方法来发展农业生产,以此促进农村生活城市化。20世纪60年代,该党第七次代表大会提出党的任务是在民主德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该党的中央领导机构是中央理事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下设专区联合会、县联合会以及地方小组。该党在人民议会拥有52个席位,有2.1万名以上的党员是各级人民代表机构的议员或候补议员,该党在各重要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均有代表。
德国国家民主党于1948年5月25日成立,最初成员主要是手工业者、知识分子、个体商人、小业主以及当年希特勒国防军中没有战争罪行和正确吸取了历史教训的军官和职业士兵。在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后,该党成员主要是手工业者、中小商人、文化工作者和职员。成立初期,该党的政治目标是实现德国的统一、保障中间阶层的生存、促进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支持土地改革和没收垄断企业。在1972年召开的第十次代表会议上,德国国家民主党支持把私人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转化为国营企业,提出党的特殊任务是争取和教育前纳粹党员和希特勒军人。
民主德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也就是国家规定生产计划、生产目标以及价格,并根据计划调拨资源。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统一社会党拥有最高的领导地位,对国家经济以及社会的各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
建国之初,民主德国是一个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并存的“混合经济体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税收等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对经济的管理权有限。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民主德国经济的公有制成分日益扩大。1950年社会主义所有制企业的总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占到56.8%,其中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41%,商业占61%。1955年公有制经济产值上升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2/3,其中工业产值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5%,农用耕地已有18.4%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4.4%属于国营农场。1958年7月,德国统一社会党“五大”提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对手工业和小型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并同时加速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以后,民主德国对工业企业的改造没有采取没收的方式,而是通过税收、强制性购买和销售债券等手段,对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不断地加以限制,如限制原料、电力、燃料的供应,禁止新工业设备的购买、切断私人企业和联邦德国企业之间的联系,等等。许多私人企业被迫将其工厂变成合资公司,也就是同意接受国家投资,政府通过入股和参与利润分配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这些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合作和分工。以公私合营的形式,民主德国逐步使私营工业企业向社会主义企业转变,使私营企业主向劳动者转变。1972年,这些合资企业大多数被吸收到国营企业中。私人企业的规模不断萎缩,20世纪80年代,所占国民收入比值从40%下降到3.2%,仅雇用了0.07%的劳动力,并主要存在于建筑业、服务业和农业之中。
在商业领域,1945年12月,根据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命令,消费合作社成立,收回了被法西斯分子掠夺的财产。1948年11月,国家商业组织(简称国营商店)建立,1950年大约占到30%的零售销售额,消费合作社占17%,私营部门占53%。为了把私人零售企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民主德国通过合同制使私人零售企业与国营或合作社经营的批发贸易企业建立紧密联系。随着私人零售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加快,1970年国营商店大约占45%的零售销售额,消费合作社占35%,私营部门占10%,而且,私人商店大多数被改造为公私合营的代销店。
在城市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同时,苏联占领当局和后来的德国政府也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德国的大地产主要集中在苏占区,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认为,容克地主在纳粹执政时期既奴役工人又压榨农民,应该被剥夺财产和土地。1945年7月,德国共产党开始组织农业工人和农民参加群众大会,阐述土地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提出和宣传“把容克土地变为农民土地”的口号,号召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同年9月,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下令无偿剥夺超过100公顷的大土地所有者和现行纳粹分子以及战争罪犯的地产连同牲口、农具,苏占区还设立国家土地基金,把没收的绝大部分土地和财产分配给雇农、移居者、贫农以及小佃农作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剩余的大约1/3没收的土地归国家、地方或社会机构所有,这些社会所有土地后来陆续建立了近500个国营农场。其他的容克地主土地,则拨给地方行政机关和农民互助联合会。土地改革后,国有化的土地有330万公顷,其中的250万公顷是大地主所有。苏占区的州、县行政管理委员会还规定,经过土地改革建立的农场不准出卖、租佃、分割或抵押,教堂占有的土地不在土地改革之列。土地改革由民主选举的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主要从事土地的没收、分配等组织工作,会员包括5万名产业工人、农业工人、中农和其他劳动者。
1952—1959年,民主德国开始逐步进行农村集体化运动,采取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社。第一种类型的合作社是土地联合经营,牲畜仍由社员个体饲养,40%的合作社纯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第二种类型的合作社与第一种类型合作社基本相同,只是土地分红占30%。第三种类型的合作社是土地和牲畜均由合作社联合经营(自留地和自留畜除外),20%的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在1953年“东柏林事件”前,民主德国主要建立的是I型合作社,合作社经营管理的耕地面积大约只有12%。“东柏林事件”后,民主德国加速了农业集体化进程,1959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耕地面积占到45%,新建立的合作社大部分是第三种类型的高级合作社。1960年初,民主德国开展了一次非常强大的集体化运动,使合作社占耕地面积从45%飞跃到85%。至此,农业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同时,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及民主德国政府也开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948年7月1日,民主德国开始实行半年计划,这是第一次由统一社会党建议的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统一社会党并没有计划经济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这些经济计划是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制定的。民主德国还以苏联为样板,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的特点是国家主管经济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并把它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标准。通过计划,国家规定企业的生产方向、产量、产品品种、质量和规格、生产工艺以及职工人数和编制;国家控制企业生产所需的一切物资的来源、数量、取得方式、产品销售以及价格;国家统一规定各行各业、各个部门的工资等级和标准、企业的工资基金总额等。中央政府机构直接负责全部重要的经济决策。民主德国的经济管理机构比较庞大和复杂,按照不同的经济部门可以分为二级或三级管理机构。中央直属工业企业采用的是二级管理,由中央部直接管理。地方工业和国营农业企业实行的是三级管理,有关企业由专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部进行管理。
建国初期,民主德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克服二战后的经济混乱、建立国民经济新秩序、迅速恢复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乌布利希政府和昂纳克政府都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