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革命风暴中,共和国的制度建设拉开了帷幕。对内,《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奠定了德国的民主框架;对外,《凡尔赛和约》(Der Versailer Vertrag)重新恢复了和平格局。然而,过于超前的民主理念却使《魏玛宪法》生不逢时,大国操纵的外交谈判又使《凡尔赛和约》成为民主的负担。期待中的民主与和平并没有随着共和国的建立而实现。相反,卡普吕特维茨暴动(Kapp-Lüttwitz Putsch)造成了民主体制的生存危机,在赔款阴影下的外交博弈则暴露出共和国的捉襟见肘,外长拉特瑙(Walter Rathenau,1867—1922)最终倒在了反民主势力射来的毒箭之下。
在德国近现代史上,立宪是每一次政治体制变革的必由之路。1918年11月14日,艾伯特任命自由主义者、国家法学教授普罗伊斯(Hugo Preu,1860—1925)担任内务部国务秘书,负责宪法起草工作。
普罗伊斯生于一个犹太商人家庭,曾在海德堡大学、柏林大学和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学、历史学和哲学。1883年,他在哥廷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6年后,他又通过法学教授职业资格论文考试。然而由于他是犹太人,且在政治立场上属于左翼民主自由派,故长期没有获得正式教席。直到1906年,他才获聘担任柏林贸易高等学校(Berliner Handelshochschule)的教授。1910年,在社民党的支持下,他当选柏林市议员,进入大柏林地区的规划委员会工作,从此开始学术和政治的双重生涯。
普罗伊斯信奉基尔克(Otto von Gierke,1841—1921)的有机国家理论,强调自治管理的重要性。1915年,他提出把“专制国家”改造为“人民国家”(Volksstaat)的政治使命。1917年7月,他在备忘录中不仅论证了“根本变革制度”的必要性,而且还根据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Frankfurter Reichsverfassung)的基本权利体系,提出了修改1871年宪法的一系列具体方案。
革命爆发后,普罗伊斯反对代表会体制和无产阶级专政,要求资产阶级获得“完全平等负责的合作(机会)”。显然,这一政治立场同多数派社民党人相契合。
普罗伊斯成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咨询委员会,于12月底完成第一稿。该稿有五大特征: (1)速战速决,以避免法兰克福宪法因拖沓而失去契机的命运; (2)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颠覆性的调整,提出了“分权化的统一制国家”(dezentralisierte Einheitsstaat)的想法,即确保中央政府权力,同时肢解普鲁士,把全国分为16个省区(Gebiete),保证各地区之间的权力平衡; (3)完全无视革命的进程,甚至拒绝在草案中接纳“代表会”这一概念; (4)有意识地接受美国宪法观念,特别在总统职位的设立上;(5)克服“议会专制”的观念占据主流,设置了一个议会制与总统制的双重权力。
这份带有明显左翼自由主义风格的宪法草案虽然简单,但已大致勾勒出一个“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基本框架。然而,出乎普罗伊斯意料的是,从宪法草案第一稿到定稿,居然还花费整整7个月的时间,并经历了数次重大修改:1月20日第二稿;2月17日第三稿;2月21日第四稿。
第四稿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提案,被提交给国民会议审议。这被称作“核心立宪程序”,包括了5个阶段:大会一读、宪法委员会审议、大会二读、大会三读、最终表决。2月24日,普罗伊斯首先代表政府对宪法草案作说明。此后,大会进行了三次集中辩论,议员们阐述了各自的政党立场。3月5日,因柏林局势混乱,而迁至魏玛召开的国民会议成立一个由28人组成的宪法委员会(Verfassungsausschuss,又称“第八委员会”或“二十八人委员会”),由其负责逐句审议。该委员会按照国会中的议席比例构成,参加者均为各党的领袖人物或知名的国家法学者,大多参与了集中辩论。该委员会把宪法草案分为12段,每一段由2名成员进行修改。
宪法委员会共举行了42次会议,到6月18日向国民会议递交了宪法草案第五稿。第五稿在清除地方主义的同时,也在地方立法权方面适当做了妥协,并继续扩大基本权利的内容。7月2日—22日,大会对宪法进行了二读。7月29日—31日,大会进行了三读。
在国民会议的讨论中,围绕在宪法草案上的争议已远远超越了基本权利的多寡问题以及中央—地方的关系问题,而是牵涉到更多的具体内容,其中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国名问题。革命初期,“共和国”(Republik)是社会主义者愿意使用的字眼。然而在大多数人的潜意识中,“Reich”一词却从未消失过。在宪法草案第一稿中,普罗伊斯十分自然地把新国家称之为“德意志国家”(Deutsches Reich)。2月10日,国会通过的权力法案被称为《临时国家权力法》(Gesetzüber die vorlufige Reichsgewalt)。根据该法,总统等职位前都加上了“Reich”一词。左翼则认为“Reich”拥有不好的声誉,是同暴力和统治者联系在一起的,应改为“德意志共和国”的名称。这种观念得到了独立社会民主党人的支持。在两种观点之间的是由民主党主席弗里德里希·瑙曼(Friedrich Naumann,1860—1919)曾经提出过的“德意志联邦”(Deutscher Bund)。但响应者寥寥。最终,“Reich”这一名称获得了多数支持,并被写入宪法之中。不过,经过这场国名之争,普罗伊斯等人也看到了“Reich”一词同专制国家原则之间的联系,故而在宪法第一条中便用“德意志国家为共和政体”这样一句话来强调新国家的特征。
第二,国旗问题。国旗同样是重要的政治符号之一。右翼政党主张沿用第二帝国的黑白红三色旗,以象征国家的统一;独立社会民主党提出用红色来象征社会主义理想;中左翼政党们则坚持用1848年革命的黑红金三色旗,以象征政治自由与国家统一。最终国会通过了妥协方案:黑红金为国旗颜色,商船则保留黑白红颜色,但在旗子上必须涂有新国旗颜色。
第三,代表会体制问题。3月20日,劳动部长鲍尔首次提出“将工人代表会固定到宪法中”的草案。4月4日,内阁敲定了最后修改的方案,即宪法草案第34条a。这份方案后经国会辩论,才形成第165条“代表会条款”,即用“工人代表会”的形式确立劳资利益团体之间的“劳动共同体”;同时,又用“经济委员会”的形式确立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合作模式,以社会议会来补充政治议会。
除上述提到的焦点问题外,议员们还在总统权力、议会制、普选制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也曾对基本权利的表述方式、内容和实现手段等方面有过激烈的对峙。
在长达7个月的立宪进程中,围绕在宪法草案上的重大争议问题及其历次修改,无一不反映出新国家与旧帝国之间“理不清,理还乱”的复杂关联。革命本来划出了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然而政治力量对比的快速变化却使得同传统决裂的声音不断沉沦,强调延续性的口号反而能获得多数人的响应。纵然如“代表会”条款等喻示着德国历史的新开端,但更多的决议却成为向传统妥协的牺牲品。当然,从另一角度看,立宪进程的复杂化却是德国政治体制实现民主化的反映,各党派之所以能平等地施加影响,无疑应归功于共和国的时代新精神。
7月31日晚,国民会议对宪法草案的最终文本进行表决。在420名议员中,338人出席会议,其中262人赞成、75人反对、1人弃权,宪法得以通过。8月11日,总统艾伯特在图林根州(Thüringen)的黑堡(Schwarzburg)签署新宪法。3天后,《立法通告》第152号在柏林宣布新宪法正式实施。
新宪法除前言外,共分三部分181条。第一篇“国家之组织及其职责”共108条,下设7章。第1章讨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2—4章分别介绍议会、总统与政府、参议会等中央机构,第5—7章分别列举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的归属及其行使原则。第二篇“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共57条,下设5章,分别讨论个人、社会、信仰与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过渡规定及终结规定”共16条,一方面对中央机构尚未成立之前、领土范围尚未确定之前、具体法规尚未公布之前的过渡期及过渡方法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则对一些例外情况做出补充说明。
在国体方面,新宪法开宗明义地规定“德意志国家为共和政体”,并强调人民主权论——“国权出自人民”(第1条)。为此,1848年革命中代表“统一与自由运动”的黑红金三色旗被确立为国旗,即便在保留黑白红三色旗的商旗上也必须镶上黑红金三色旗,以作为共和政体的象征(第3条)。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新宪法在构建强势中央权力的同时,也为地方权力预留一定空间。新宪法列举了国家拥有立法权的40个领域,包括外交、国防、币值、税制、法律、宗教、教育、丧葬等方面,覆盖面极广(第6—10条)。其中,第9条规定还涉及具有巨大伸缩性的社会福利、公共秩序及安全等两方面,以至于国家的立法权范围在理论上可被无限延伸。新宪法还赋予中央政府干涉各州的3种权力:抗议乃至废止地方法律的权力(第12—13条) ;发布指示乃至直接派遣特派员去监督地方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第15条) ;组织选民公决以确定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权力(第18条)。不过,尽管如此,各州立法权并未如有的学者所言“被挤压得一钱不值”。新宪法将中央立法权分为“专有”和“可有”两部分。专有立法主要指外交、殖民制度、国籍移民及引渡、兵役法、货币制度、关税制度、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地方无权染指(第6条)。但在可有立法范围内,“若国家不行使其立法权时,各州得保留之”(第12条)。若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疑义或冲突,或地方政府发现国家法律的缺陷时,各州也有权请求国家的相应最高级别的法院予以仲裁(第1-14条)。当然,若同帝国时期相比,地方权力已被大大压缩。从具体范围而言,各州虽保留独立的州宪法,但在行政方面仅拥有针对警察、教育和城镇政府的权力。
在中央机构方面,新宪法结合三权分立和权力平衡的双重原则,分别设立以下组织:
第一,国会(Reichstag)是最高国家机关和重要的立法机构之一。它由年满20岁以上的德国公民,依照比例代表制,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方法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第22条)。“比例代表制”又称“巴登制度”,是战前巴登邦国采用的一种选举制度。按此制度,议席总数不定,每6万张选票设1个议席,各政党在各州所获选票的尾数可以相加,最后剩余的选票满3万张即可增加1个议席。
议员人选相当宽泛,只要当选并通过审查,行政官员和现役军人亦可兼任议员(第39条)。议员拥有三大特权:言行自由权,即不因“行使议员职权而发表之言论,受司法上或纪律上之惩处,并不得于议会以外使负任何责任”(第30、36条) ;会期中的不可侵犯权,即在议会召开期间,未经议会批准,“不得以犯法行为而受审问或被逮捕”(第37条) ;拒绝作证权,即对受托之人或事“有权拒绝作证”(第38条)。除此之外,议员不仅可以免费乘坐境内所有火车,并有权领取“薪金”(第40条)。
国会任期四年(第23条)。它拥有一整套自治权,包括:自行集会权(第24条)、自行组织权(第29条)、自我管理权(第27—28条)、自定议事规则权(第26、31—35条)。
国会的最重要职能是立法权,它覆盖内政外交各方面,庞大而完整(第68条)。但它又不是唯一的立法机构。若国会通过的法律受到参议会或总统的质疑,或1/10选民请愿上交而遭国会拒绝接受的预算、赋税及薪水提案,均可由总统交付选民公决(第73、74条)。国会的第二项职能是信任权,即信任与不信任政府的权力,并要求政府对之负责。政府中任何人员若不受国会的信任,则应立即退职(第54条)。若国会不再信任总统,有权通过选民公决的方式罢免他(第43条)。国会的第三项职能是监督权,即监督政府和总统实施宪法的权力。国会有权听取总统宣誓(第42条)、审查总统临时实施的紧急措施(第48条)。国会的最后一项职能是弹劾权,即制止总统或政府任何成员违宪违法行为的权力。若国会认为政府和总统违背国家宪法或法律,则有权上诉高等法院(第59条)。
第二,总统(Reichsprsident)是兼有行政和立法功能的职务。唯有全体选民拥有选举或罢免总统的权力(第41、43条)。年满35岁以上的公民拥有被选举权,但议员除外(第41、44条)。总统任职年限为7年,可连任(第43条)。
在行政方面,总统拥有缔结同盟、订立条约、授受使节、宣战媾和、任免政府、公布法律、领导军队、行使特赦等权力(第45—47、49、53、70条)。在紧急状况下,总统还拥有一种“独裁权”:第48条规定:若某州“不尽其依照宪法或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总统有权“用兵力强制之”;若“境内公共安宁及秩序有被扰乱或危害时”,总统有权“采取必要处置,甚至使用武力,以求达到稳定之目的”;在上述情况下,总统有权侵犯宪法所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居住不得侵犯权”“通信保密权”“言论自由权”“自由集会权”“自由结社权”和“所有权应受保障权”。
在立法方面,总统被视作平衡“议会专制”的工具,因而他既有权在一个月内把国会通过的法律交付选民公决,也有权把1/10选民提出的有关预算、赋税及薪水方面的提案交付选民公决(第73条)。
第三,政府(Reichsregierung)是主要的行政机构。中央政府由内阁总理(Prsidenten des Reichsministeriums)和各部部长组成(第53条)。他们由总统任免,但需要获得国会的信任(第53、54条)。内阁总理有权制定施政纲领,但内阁实行共同决议制(第56—58条)。
政府除管理相应行政事务的权力外(第78—101条),还有权向国会提出法案(第68条)。总统的一切命令或处分,必须得到内阁总理或相关部长的“副署”,才能拥有效力(第50条)。在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内阁总理有权进行代理(第50条)。
第四,参议会(Reichsrat)是一个比较独特的国家机关。首先,它是各州政府在中央层面的唯一代表机构,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机构表达诉求的唯一渠道。其次,它又是政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参议会及其各委员会的主席,由联邦政府之各部部长充任”(第65条)。最后,它在立法和行政方面拥有协助权。它并非是同国会并行的立法机构,但有权对中央政府的草案或国会通过的法律(甚至宪法)提出异议(第69、74、75条)、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第77、88、91条)。由于参议会的正式代表均为各州政府成员,各州州长通常也出席参议会的会议,所以它有权要求政府“通报日常执行政务”,并参加讨论重大事件(第67条)。
参议会以州为单位。每70万人得1个议席,但每州至少获得1个议席,而且任何一州的议席不得超过总数的2/5(第61条)。普鲁士的代表除13名州政府代表外,还包括12个省代表和柏林市的1名代表(第63条)。此外,新宪法还为奥地利(sterreich)并入德国预留空间:在其并入前,奥地利代表只有咨询权,无投票权;在其并入后,按人口比例获得议席(第61条)。
第五,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与国事法院(der Staatsgerichtsh of des deutschen Reichs)是主要的两种司法机构。新宪法排斥所谓的“特别法院”,而把“保护个人对于行政机构之命令及处分”的权力交给了行政法院(第106条)。而国事法院则负责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107、13、19条)。
在中央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构想中,新宪法并未完全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而是在某些机构之间建立起较为复杂的平衡关联。就立法程序而言,以国会为代表的“代议制”和以选民公决为代表的“大众制”形成了两套互为补充的原则。此外,国会、政府、总统、参议会以及司法系统之间又形成了相互监督的网络。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条款主要体现了自由主义者瑙曼的想法。瑙曼主张,宪法一方面应该成为“德国人民的政治圣经和德国公法入门”,另一方面还应表达与俄国布尔什维主义和美国资本主义不同的“德国的文化世界观”。因此,第二篇既有一些格言式的条文,也包含了大量具有德国特色的政治道德和惯例。
在基本权利方面,新宪法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个人与社会应该享有的权利,如平等权(第109、110、121、128、134、136条)、迁徙自由权(第111—112条)、人身自由权(第115条)、住宅不受侵犯权(第115条)、通信保密权(第117条)、言论自由权(第118条)、男女平等(第119条)、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第123、124条)、请愿权(第126条)、行政自主权(第127条)、信仰自由权(第135、137、149条)、学术自由权(第142条)、受教育权(第145—148条)、契约自由权(第152条)、财产权(第153条)和继承权(第154条)等传统自由主义学派所追求的目标。
新宪法还列出了一些特殊群体的权利,如少数民族的自由发展权(第113条)、公务员的各种特权(第129条)、各宗教团体的教育权利(第149条)、中间阶层的保护(第164条),以及劳工阶层应受特别保护(第157、162、163、165条)。尤其在第165条中,新宪法设计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工人代表会体制(企业工人代表会—地区工人代表会—中央工人代表会),并允许地区工人代表会和中央工人代表会在此基础上,同其他职业团体联合成立地区经济委员会和中央经济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有权审查政府递交的社会与经济政策提案,也有权向政府和国会递交相关提案,并派遣1名代表参加国会讨论。
此外,新宪法还强化了对于基本权利的保留态度,即在特殊情况下,大多数基本权利仍有可能受到侵犯。如个人虽有言行自由权,但政府仍保留对电影和文书的审查权(第118条) ;团体虽有集会自由权,但若“直接危害公共治安”,则应被禁止(第123条) ;私有产权虽受保护,但政府有权为了公共福利而予以征收或归并(第151、153、156条) ;契约自由,但若“重利”或“违反善良风俗”,则被禁无效(第152条)。
在基本义务方面,新宪法主要针对政府在保障个人及社会基本权利中的责任问题。它在要求国家或公共团体保障上述基本权利外,还特别强调保障婚姻和生育健康(第119条)、教育的正常进行(第120、142148条)、保护青少年(第122条)、保障选举自由与选举秘密(第125条)、公务员结社自由(第130条)、增进公共福利(第151156条)、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第161条)等。这种把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对应考虑的立宪方式,在当时世界上实属首创。
总体而言,对于《魏玛宪法》的评价正走向更为冷静的历史维度。《魏玛宪法》的创新之处及其主要问题有如下述。
立宪程序的民主性值得肯定。该宪法前后易稿5次,经过10余项步骤才最终完成。这在德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在此过程中,代表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都通过国民会议的辩论方式影响着条款的具体表述。即便是拒绝参加国民会议选举的左翼政党(德国共产党),也通过国民会议之外的行动,“让代表会条款固定到宪法中”。
从文本的角度看,该宪法的立宪技术也值得称道。一方面,它“维持了德国一贯的讲求实用的立宪传统”,不陈列任何政治宣言,而是对实际权利的逐一罗列;另一方面,它“精心构建平衡的宪事法律关系”,不仅创新性地把整部宪法一分为二,以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而且还使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平衡。此外,它还首次对于中央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明确规范。
最后,在该宪法中,至少出现了四项创新性的观念,它们同时也是存在较多争议的地方:
(1)“比例代表制”。这种选举制度旨在使代表机关“或多或少按数字的精确度来反映选民的不同部分”,从而得以体现选票平等的理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除德国外,它还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Tschechoslowakei)、波兰等国接纳,甚至连列宁(Lenin,1870—1924)也曾认为它比多数代表制“更民主”。不可否认的是,比例代表制增加了德国社会政治利益的碎裂化,据统计,参加国会选举的政党从1920年的24个增加到1932年的42个。但小党从未在国会中获得过决定性的影响力,因而“绝对不是激进政党迅速崛起的原因”。研究结果进一步证明,即便是“多数代表制”或许也无法阻挡纳粹党在1932年的胜利。其主要问题是隔断了议员同其选区之间的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为那些意图混淆视听的反民主力量提供舞台。正因如此,战后联邦德国仍然接受比例代表制的基本观念,但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些修改,用5%的限制条款阻止小党进入国会,从而形成“比例代表与多数代表混合制”的选举方法。
(2)“议会民主”与“总统全权”结合的双元体制。《魏玛宪法》的起草者们对“议会专制”充满忧虑,同时考虑到德国民众渴望“卡里斯玛型”(Charisma)领袖的心理,以及混乱社会急需稳定的现状,在国会之外设立一个具有“独裁权”的、由选民公决产生的总统。国会与总统之间互相监督,一旦发生尖锐冲突,再通过选民公决做出决断。从法学角度看,正是“议会制的功能弱点成为总统全权的原因和结果”。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立法者未曾料想的两种现象:一是总统并不一定在政治活动中保持中立,作为社民党人的艾伯特可以做到疏离本党而忠于国家,但军人出身的兴登堡却从未掩饰过自己对右翼政党的好感。二是宪法第48条的运用往往并非针对“议会专制”,而是“议会无能”。艾伯特发布紧急条令是为了“尽快恢复议会制的运行能力”,而兴登堡认为“既然本来的立法机关即国会失灵了……那就让我来”。这两种结果表明立法者对于德国民主的发展趋势和人性本身都存在误判。二战后,为避免重蹈覆辙,联邦德国决定在加强议会民主制的同时,削弱了总统权力,设立一个虚职总统。
(3)基本权利保障的广泛性及其同基本义务的对称性。在《魏玛宪法》之前,从未有过一部宪法如此详尽地列举个人与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各领域中所应享受到的权利,以及指出政府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从这两点而言,《魏玛宪法》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只是一些不顾实际的空谈?如何理解这些条款的字面意义和效力问题?如社会福利政策远远超越了国家的承受能力。法学家也留意到宪法没有效力说明的缺陷,但认为“宪法不能只写宪法制定之际国库有财力支付的那些基本权利。宪法要昭示文明发展的趋势,要奉行进步的世界观,要推动国家竭尽所能,以承担它对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事实上,这一争议反映的是评论者们对于宪法性质的不同认识。在立法者眼中,向德国民众普及民主观念才是制宪的首要目标。
(4)经济领域中的代表会制度。《魏玛宪法》吸收了革命中的代表会制度,第165条不仅在劳资关系中继续维护工人代表会的作用,而且还在政治议会之外设立地区经济代表会和全国经济代表会的组织形式。根据这一条款,次年《企业代表会法》和《临时中央经济议院法》相继出台。当然,无论是企业代表会(Betriebsrat)还是临时中央经济议院(der Vorlufige Reichswirtschaftsrat)并没有完全实现立法者的目标。直到二战结束,企业代表会与全国经济代表会的形式重新复兴。
在有关《魏玛宪法》的问题中,既有内因,又有外因,且外因多于内因。
就内因而言,《魏玛宪法》的周密性仍有待反思。其中,最大不足在于文本的折中取向过于明显。立宪进程的民主性固然是《魏玛宪法》的优点,但由此造成的折中倾向则让不少条款缺少宪法的清晰性。上文提及的国名和国旗即为两例,它们显示了延续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巨大张力。其次,宪法没有对“政党”进行规定。它仅有一处提到政党,且是否定性的,即规定公务员应严守党派中立。立法者本意或许是为了超越党派政治,防止政党独裁。但是,在众多德国政党尚未接受民主制度的20世纪20年代,这种缺位反而为激进政党摆脱宪法控制提供了机会。最后,在某些具体规定中,《魏玛宪法》也存在疏漏。如它规定了选民资格,却没有规定议员资格;它列举了众多基本权利,却未说明法律效力。
就外因而言,《魏玛宪法》的诞生背景使之从一开始就缺少认同感。首先,它是在德国战败、迫于求和压力而在美国总统的要求下产生的。然而,这种美国式的自由主义精神在当时的德国却没有多大市场。其次,它是在革命的氛围中进行起草的。无论是代表会体制还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支持者们从未欢迎过它。与此同时,反对革命的保守派们也还未做好准备去迎接它。最后,它是在《凡尔赛和约》签订的前提下通过的。以宪法换取“谅解性和平”的愿望落空,使得更多带有实用主义观念的民众并不是带着喜悦心情来看待新宪法,如每年8月11日的宪法日就无人问津。综上,《魏玛宪法》从其诞生起,便只有少数人作为铁杆支持者。
德国社会缺少民主启蒙无疑是另一个外因。早在立宪进程中,普罗伊斯已经对那些吹毛求疵的讨论感到厌烦。然而,现实情况远远超越了普罗伊斯当年的想法。民主启蒙的缺乏不仅表现在反对民主的右翼政党身上,而且还不无遗憾地体现在社民党的内心矛盾中。社民党是《魏玛宪法》的坚定支持者,但在政治实践中却始终纠缠于反对党的角色,不愿意正面承担执政使命,而是采取容忍策略。事实证明,社民党的这种角色定位无助于民主制度的推广,容忍策略也往往败于错误时机。进一步而言,缺乏妥协精神同样反映了德国社会需要民主启蒙。国会因为无法相互妥协而丧失了行动能力,最终不得不让位于“总统内阁”(Prsidialkabinett) ;劳资利益团体因为无法相互妥协而丧失了自治能力,也最终不得不求助于国家的“强制调解”(Zwangsschlichtung)。
第三个外因在于20世纪上半叶的时代精神。两次世界大战与无数次革命风潮构成了这一时期的主旋律,糟糕的经济环境与尖锐的国际冲突相伴始终,而德国一直处于漩涡之中。因而,像《魏玛宪法》这样拥有众多创新观念的“宪法革命”缺少长期且安稳的实践环境,稍有风吹草动,便使立法者精心设计的民主架构无法维系,进而受到质疑并遭抛弃。
《魏玛宪法》虽有瑕疵,但同此前帝国宪法与同时代的其他宪法相比,仍不失为当时最为先进的一部宪法。其失败并不在于立宪观念的问题,而在于立宪的时机。在缺少立宪必要性认同的环境下,面对缺少民主启蒙的德意志社会,身处战争与革命相互交织的危机时代中,再先进的宪法也只能因生不逢时而失败。
希特勒上台后,并未在立宪意义上废除《魏玛宪法》。因此,《魏玛宪法》的表面寿命应延续到1945年5月8日。进一步而言,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又是在很大程度吸取“魏玛教训”的基础上,延续着“魏玛精神”。所以,《魏玛宪法》的本质精神一直影响着当今的德国社会。这种历史的延续性既显示出《魏玛宪法》的坚韧生命力,又表明它契合了德国历史的前进方向,成为《魏玛宪法》在历史进程中的应有价值。
和平条约既是结束战争、恢复正常国际关系的必要前提,又是新生共和国取得外部认同、在立宪之外进一步加固民主体制的重要步骤。然而事与愿违,这份历经半年之久而出台的《凡尔赛和约》却让德国的第一个民主政权从此陷入无尽的“叛国”责难中。共和国寻求外部合法性的努力最终演变为沉重的民主包袱。
自1917年夏天起,德国外交政策出现明显转向。“谅解性和平”逐渐超越“胜利和平”,成为德意志社会的舆论主流。不过,直到巴登亲王组阁之前,所谓“谅解性和平”仍然建立在德国人一厢情愿的理解之上,并没有顾及协约国的想法。
1918年10月3日后,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计划”开始成为德国外交政策的新基点。在胜利无望的德方看来,“十四点计划”俨然是一根最后的救命稻草。在经历了4次来往照会和长达1个月的等待后,巴登亲王内阁终于等来了美国政府的许诺。1918年11月5日,美国国务卿兰辛(Robert Lansing,1864—1928)通知德方,协约国政府接受了德国的停战要求,并公布了由英国首相劳合乔治(David Lloyd George,1863—1945)起草的“盟国政府对这些来往照会的意见的备忘录”。这份备忘录十分含蓄地表达了其他国家对“十四点计划”的不同立场。
然而,德国政府似乎并不关注这些分歧。它只是选择性地看到了兰辛照会中威尔逊和平方针的影子。这种策略后来被证明恰恰是构成德国人巨大失落感的原因之一。
11月8日晨,以中央党国会议员埃茨贝格尔(Matthias Erzberger,1875—1921)为首的德国停战谈判团来到法国北部的贡比涅(Compiègne)森林。交战双方在一节火车车厢内展开了第一轮会面。协约国的谈判代表是法国陆军元帅福煦(Ferdinand Foch,1851—1929)和英国海军上将魏密斯(Rosslyn Wemyss,1864—1933)。停战协定让德国代表团大失所望,因为它充满着德国人此前未曾料及的苛刻条件。
埃茨贝格尔不愿意立即签约,竭力争取到72小时的修改期限,希望柏林的巴登亲王政府和斯巴的最高军事统帅部来做出最后决定。然而第二天,德国内部爆发革命,德方的回旋余地缩小。在原件略作改动后,11月11日中午,德国停战谈判团最终在停战协定上签字。
贡比涅森林停战协定(Waffenstilstand von Compiègne)共四部分34条。第一部分是“西线方面”,要求德国在15天内撤出比利时、法国、卢森堡(Luxemburg)以及阿尔萨斯洛林(Elsa-Lothringen)地区,德军完整交出5000门炮、25000挺机枪、3000门迫击炮、1700架战斗机和轰炸机,莱茵河左岸地区由协约国和美国的占领军监督自治、德国在31天内向协约国交出5000个火车头、15万节车厢,在36天内交出5000辆卡车等。第二部分是“东部边界”,要求德军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废除《布加勒斯特和约》(Friede von Bukarest)和《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和约》(Friedensvertrag von Brest-Litowsk),并允许协约国自由进入德军此前所占领土。第三部分是“一般条款”,在财政方面规定德国归还所占领土的现金与黄金,赔偿损失,在海军方面上交所有潜水艇,水面军舰停留在指定港口接受监视,德国还必须撤出所有黑海(Schwarzes Meer)港口。第四部分规定停战协定的期限为36天,并可以继续延长。
对协约国而言,从兰辛照会到贡比涅森林停战协定的变化,虽然存在着某种内在冲突,但这种把具体原则进一步细化的做法并未破坏各国之间的合作关系。相反,对德国而言,这种变化却包含着某种危机信号,它暗示着此前外交政策所寄予厚望的“十四点计划”有着破产之虞。
不过,一心渴望和平、又身处革命漩涡的德国人在当时却没有意识到外交政策上的错位问题。更为功利性的看法还认为,停战协定与未来的和平条约不是一回事,“十四点计划”最终将保证德国所渴望的“谅解性和平”。正因如此,当埃茨贝格尔带着沮丧的心情回到德国时,并没有人责怪他,反而赞赏他为祖国做出了“非同寻常的、意义重大的工作”。
从停战协定的签订到1919年4月18日巴黎和会通知德国派遣代表团到凡尔赛(Versailles)接受和平条约,是走向《凡尔赛和约》的第二个阶段。
德国在战争末期形成的外交政策一直没有发生动摇,即在威尔逊“十四点计划”的基础上,依赖于美方而签订一份充满宽恕与公正精神的和约。就在11月11日当天,新政府便请求美国立即安排和约。
尽管1月18日召开的巴黎和会并未邀请德国参加,但德国外交部长布洛克多-兰曹(Ulrich von Brockdorff-Rantzau,1869—1928)伯爵仍然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准备和谈方案。这后来演变为《给德国和谈代表的(指导)方针》(Richtlinien für die deutschen Friedensunterhndler)。它共分11个部分。在“一般准则”中,它强调德方必须“在威尔逊方案的基础上”与协约国讨论和平协议,所有违背该方案的条款都是不能接受的。随后,它先后列出了德方在边界、少数民族保护、赔偿、经济、财政、一般权利、殖民地、裁军、国联和战争责任方面的立场。从3月开始,围绕和约问题,内阁主要忙于商定德国和约谈判团的名单,并针对不断传出的协约国制裁德国的消息,制定相应的反宣传策略,如指定两位部长负责起草德国对战争罪责问题的声明书,成立有关罪责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国会专门成立“和平委员会”等。总体而言,4月18日前,德国政府的行动既是沿着既定外交政策的逐步前进,又是在针对和会严惩德国的传言时极有克制的反击。
与德国政府的这种既充满幻想、又时刻小心谨慎的立场不同,800多公里之外的巴黎和会却完全反映了现实主义的外交作风和狂热的民族复仇心理。尽管英法美三国之间存在不少争议,但在本质上他们依然维持一致性的立场。这充分体现在和约草案的主要条款中。更为一致的立场是,它们“商定的和平条件必须是不可更改的而只需交给德国人签字”。
在走向《凡尔赛和约》的第二个阶段中,德国与协约国对于未来的期待完全沿着互不交叉的道路前进。被排斥在和会大门之外的德国按照“十四点计划”,按部就班地做好了谈判的准备,并对“谅解性和平”充满渴望。偶尔传出的严惩消息会让它觉得紧张,但出于对威尔逊的信任和依赖,它仍然保持着小心谨慎的行事原则,并一再压制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相反,掌控着和会进程的“三巨头”——即美国总统威尔逊、英国首相劳-乔治与法国总理克雷孟梭(Georges Clemenceau,1841—1929)——却根据各自的政治理想和国家利益,在不断争执中寻求统一立场。最终,现实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各种诉求化为苛刻的对德条款。这种互不通气乃至互相排斥的和约制定进程增强了双方之间的不信任感,并很快演化为签约道路上的巨大障碍。
4月14日,“三巨头”的秘密协商告一段落。4天后,和会致电德国政府,要求德国来凡尔赛“接受和平条约”。
德国代表团到达后,被法方“隔离”开来,无法同外界、尤其是与美方进行接触。随后数日,没有人理会他们。直到5月6日,法方突然通知他们,将在次日递交和约文本。
5月7日,在离凡尔赛宫不远的特里亚农王宫饭店里,德国人第一次出现在巴黎和会的舞台上。克雷孟梭作为会议主席,首先用极富感情的语调向德国人暗示,这将是1871年后的“第二个凡尔赛条约”。德国外长布洛克多-兰曹随后以坐着发言的形式和一份语气尖锐的答词来回击他。三巨头被激怒了,但外长的做法后来却受到德国人的吹捧,甚至被奉为“民族英雄”。当然,外长的发言并未改变协约国的既定立场。德方没有获得口头反驳和约条款的机会,而是必须在15天内用法文和英文提出书面异议、问题和建议。这一期限后来又放宽了一周。
总体而言,德国人的愤怒与不满是共通的。代表团一致认为条约超过了他们“最坏的担心”。总理在5月8日国会会议上将之形容为“德意志民众的坟墓,近在眼前的死刑判决”,表示绝不接受这些条款。5月12日,他甚至高呼“谁使自己和我们受到这种束缚,他的手怎能不烂掉?”所有政党的发言人都表示赞同政府的立场。内阁还决定立即发动舆论宣传,赢得民众支持。
当然,一些理智者也发表了不同意见。韦伯支持审判鲁登道夫之流。在内阁中,埃茨贝格尔等部长反对谢德曼总理在政府声明中使用“不可接受”一词,因为这将导致德国面临协约国的更大制裁。
5月29日,在最后期限前,代表团把长达100多页的反建议交给和会。这份反建议依然建立在“十四点计划”的基础上,并吸收了此前《给德国和谈代表的(指导)方针》的部分内容。
在收到德国的反建议后,“三巨头”的统一立场出现裂痕。在英美的压力下,法方只能做出一些修改。6月16日,《凡尔赛和约》的最后文本连同一份最后通牒交到德国代表团手中。克雷孟梭要求德方在6月23日下午7点前做出肯定答复,否则将终止停战状态,协约国军队立即进驻德国。德国外长在次日向和会递交了多达13项内容的意见列表,却被和会一口回绝。
当德国代表团于6月18日回到魏玛参加内阁会议时,此前已经出现的分裂迹象更为明显。总统本人表示无法接受和约条款,但部长中害怕因拒绝签约而导致封锁的人明显增多,支持与反对签约的票数首次出现持平。次日,军方、地方政府、多数派社民党与中央党的国会党团都赞成签约。在这种情况下,反对签约的总理、外长、司法部长以及民主党部长们提出辞呈。
谢德曼内阁结束后,直到6月21日下午,前任劳工部长鲍尔才答应继任总理,来处理签约事宜。次日,新总理向国会递交一份带有两项保留条件的和约文本,即接受其他条款,但拒绝承认德国是战争的唯一发起者,也不承担引渡战犯的义务。国会最终以237∶138通过了这一文本。然而,“三巨头”以德国仍然出现反法举动为由,拒绝延长停战期限,要求德方毫无保留地签署和约。
这一消息把生死抉择的难题再次甩给了德国。军队出现骚动,一批军官威胁政府,若接受“耻辱条约”,他们将中止服务,不再保证维持秩序。幸好艾伯特从格勒纳与兴登堡那里获得了支持。右翼政党们此前投票反对签约,但现在又害怕因为自己的顽固立场而使德国重新回到战争状态。一位人民党议员最后想到了一条出路:前一天国会通过的决议可被视作授权政府无保留地签署条约,反对派则保证不因此事“攻击”政府。鲍尔政府进一步要求反对者们必须明确公开承认,那些同意签约者的爱国之心“是无可置疑的”。由此,在当天下午举行的会议上,右翼政党依次表示了对于签约者的理解。
在距离最后期限2小时20分时,德国发出了致克雷孟梭的照会,宣布接受和约。6月28日,新任外长米勒、交通与殖民部长贝尔(Johannes Bell,1868—1949)来到凡尔赛宫的镜厅代表德国黯然签署《凡尔赛和约》。在签字当日,各右翼报纸在第一版加上了表示哀悼的黑色镶边。泛德意志协会(Alldeutscher Verband)的《德意志报》在头版刊登了如下一段话:“复仇!德意志民族!今天,在凡尔赛宫镜厅签订了耻辱的和约。不要忘记这件事!”《前进报》和自由资产阶级报刊则劝告人民冷静地接受严酷的现实,自强不息,争取国家复兴。
7月9日,德国国民会议以209∶116批准和约。次年1月10日正式生效。由于美国国会后来否决了《凡尔赛和约》,因而直到1921年8月25日,美德两国才签订《恢复和平条约》。
《凡尔赛和约》分为两部分15章共440条。第一部分共26条为“国际联盟盟约”。第二部分是对德和约,其内容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领土与殖民地条款。在殖民地方面,德国的所有海外属地都被英、法、日等国瓜分。在领土方面,德国将莫雷斯纳(Moresnet)、欧本(Eupen)及马尔梅迪(Malmedy)两圈域全部领土割让给比利时;同意卢森堡退出德意志关税同盟;将阿尔萨斯洛林归还给法国;将萨尔(Saarland)煤矿的开采权交与法国,管辖权交与国联,15年后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石勒苏伊格北部地区(Nordschleswig)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1920年3月公民投票结果是归属丹麦) ;承认捷克斯洛伐克与波兰的独立,将上西里西亚(Oberschlesien)南部的忽尔钦地区(Hultschiner Lndchen)交给捷克斯洛伐克,将波美拉尼亚(Pommern,又译“波莫瑞”)部分地区、大部分西普鲁士(Westpreuen)地区和一部分东普鲁士(Ostpreuen)地区交给波兰,但泽(Danzig)作为自由市独立出来,由国联专员管辖;上西里西亚通过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1920年10月,经国联裁定,上西里西亚的北部和西部重归德国,南部划给波兰) ;放弃东普鲁士东部涅曼河(Nemunas,德语称为梅梅尔河“Memel”)右岸的梅梅尔地区(Memel) ;承认并尊重奥地利在协约国规定的疆界内保持独立。
第二,军事条款。在协约国驻军方面,莱茵河以西领土由协约国实行军事占领,作为德国履行和约的保证。如果德国切实履行和约,协约国军队将在和约生效后5年、10年和15年分区撤出。占领区内由法、英、比、美四国代表组成“莱茵河流域协约国最高委员会”作为最高代表机关,它所发布的法令具有法律效力,民政事务仍由德国当局管辖。
在非军事区方面,莱茵河以东50公里以内的地区和赫尔果兰岛(Helgoland)上的堡垒要塞,以及位于北海(Nordsee)和波罗的海(Ostsee)之间的海上工事都必须拆毁。
在裁军方面,德国陆军不得超过10万人,海军不得超过1.5万人,解散总参谋部及其他类似组织;废除普遍义务兵役制;军舰的最高限额为,战斗舰、轻巡洋舰各6艘,驱逐舰、鱼雷舰各12艘,禁止拥有重炮、坦克、潜艇、军用飞机等武器;不得在学校和体育组织中进行军事训练,不得向国外派出军事使团,德国公民不得在其他国家服役或接受军事训练。
协约国监督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军事条款的执行,并有权前往任何地区履行公务。
和约还明确规定,德国的裁军是“普遍限制一切国家军备”的开端。
第三,赔款和经济条款。和约规定,将由一个协约国赔偿委员会在1921年5月21日前确定德国的赔款总额。在此之前,德国应先以黄金、商品、船舶、有价证券等支付200亿金马克。
德国关税不得高于他国,协约国对德国的输出入货物不受限制,易北河、奥得河、涅曼河与多瑙河等为国际河流,德国在敌国和中立国的资产全被没收。
第四,对俄关系条款。德国承认并应允尊重1914年8月1日属于旧俄罗斯帝国的一切领土,废除《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条约》,并承认“主要协约国及参战各国正式为俄国保留根据本条约之原则向德国索取一切恢复及赔偿之权利”。德国在东线的占领军还必须听候协约国的特别部署。
第五,战争责任条款。和约第231条规定:“协约及参战各国政府宣告德国及其各盟国使协约及参战各国政府及其国民因德国及其各盟国之侵略,以致酿成战争之后果,所受一切损失与损害,德国承认由德国及其各盟国负担责任。”
研究者普遍认为,和约直接影响了共和国的发展,并对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格局的不稳定承担责任。然而,和约究竟如何影响共和国的发展?这却是和约评论中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一部分批评者认为,它过于苛刻。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说这是“最严重的政治蠢行之一”。列宁也批评它“不过是强盗和掠夺者的和约”。为此,它应该为德国此后的复仇情绪、修约运动、财政和经济危机、纳粹夺权,乃至二战爆发承担责任。另一部分批评者却认为,它过于温和。历史学家里特尔(Gerhard Ritter,1888—1967)在德国最早指出,和约造成的边界改动本来有机会让欧洲找到合适的稳定政策,但政治家们却放弃了这样的调整机会。埃尔德曼(Karl Dietrich Erdmann,1910—1990)认为,和约并未提供给法国所需要的安全保障,以至于德法关系在随后几年间仍然处于紧张状态。韦勒(Hans-Ulrich Wehler,1931—2014)进一步指出,同《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条约》相比,《凡尔赛和约》“几乎是温和的”,它的真正问题在于未能克服病态的民族主义,以至于让那些“胜利和平”的鼓吹者们用来攻击民主制度。正因如此,二战后盟国对德国的处理才会更为苛刻。
事实上,从历史的长时段看,上述两种批评意见都有合理性。从直接后果而言,和约确实让德国损失惨重。德国由此失去了7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包含了15%的耕地面积)和730万人口。特别是萨尔煤矿和莱茵河左岸地区被占领,使德国丧失了75%的铁矿、44%的生铁生产能力、38%的钢生产能力和26%的煤炭产量。此外,德国必须从现存的煤产量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法国煤矿因战争遭受的损失,并且还须用每年2500万吨煤炭来代替现金赔偿。和约还阻止德奥合并,大大缩减了德国的军队数量。更重要的是,战争罪责条款让德国背负了沉重的道义责任,并成为无止境赔款义务的逻辑起点。从这一点而言,魏玛共和国初期的各种动荡与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源自《凡尔赛和约》的苛刻条款。由赔款带来的国际经济体系的畸形发展也同和约的经济后果密切相关。
但是,《凡尔赛和约》对于魏玛共和国合法性的更多戕害并非条款本身,而是右翼势力对于这些条款的夸张释读。正如第二种批判意见所言,若从纵向的角度看,《凡尔赛和约》的苛刻程度根本比不上《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条约》,也无法同二战后盟国改造德国的措施相比。问题在于:反民主的右翼势力利用民众的盲目爱国热情,编织出一个个谎言,来攻击《凡尔赛和约》的所谓“不公正性”。在这些谎言中,有关战争责任与德国军队战败原因的两个故事影响最为深远:
从1914年8月起,德国民众便沉浸在“防御战”的宣传攻势中。即便在有关战争目的的讨论热潮过后,大多数德国人依然坚信战争的合理性。这种心理一直持续到战后,并在围绕《凡尔赛和约》第231条战争责任条款的争论中几乎变成了确凿无疑的事实,甚至连考茨基(Karl Kautsky,1854—1938)这样的社民党人也热衷于公布战前密档以证明德国清白的工作。正因为“德国没有任何战争责任”的神话被广为流播,迫使德国接受战争责任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设定德国割地赔款义务的《凡尔赛和约》便成为众矢之的:“在全体德国人的心目中,正是第231条把凡尔赛和约变成了不容抗拒的命令。没有一个德国政治家自愿地承认过这个条款。”
与此同时,“匕首刺背”的谎言也流传开来。在鲁登道夫之流终于认识到战争不可继续后,推卸失败责任的手段不断涌现:最初,他们把和谈与签署停战协定的重任推给了民选内阁;接着,他们又把放下武器的决定说成是“受到威尔逊哄骗”的结果,告知士兵们“如果任何人断言德国军队在这场战争中被打败,历史将会说这是谎言。你们要永远记住:你们回国时,并没有战败”;最终,他们把《凡尔赛和约》带来的一切困境都归之于“匕首刺背”,革命“使我们无权无力,处于被解除武装的境地,把我们出卖给了敌人”。1919年11月,兴登堡和鲁登道夫在国会调查战败原因的委员会会议上正式肯定了“德国军队背后让人捅了一刀”的说法。由此,革命、社民党人、魏玛政府、共和国以及民主体制便成为右翼眼中一连串需要承担责任的“民族罪人”。
也正是在这些谎言制造的气氛中,负责签署停战协定的埃茨贝格尔与主张“履约政策”(Erfüllungspolitik)的拉特瑙都不容于右翼民族主义者,连艾伯特也不得不为说明真相而多次走上法庭。在一次次的谎言攻击下,共和国的制度认同危机才会不断加深。因而从这一角度来看,《凡尔赛和约》的问题在于它未能推动德国社会实现彻底的民主转型,以致共和国无法抵制反民主势力射来的毒箭。
《凡尔赛和约》签订后,德国国内弥漫着沉重的绝望感。其中,有些人出于爱国热忱,有些人饱尝切肤之痛(尤其对于被割领土上的德意志人而言),有些人却仅仅为了“附和某些煽动家的言论”。无论何种原因,要求废除那纸“逼迫和约”与惩罚接受它的那批“十一月罪人”(Novemberverbrecher),很快形成对年轻共和国的内部拷问。
当1919年6月22日鲍尔代表新内阁在国会上致辞时,几乎所有人,甚至包括鲍尔自己,都没有对共和国的第二届内阁抱有太大希望。它被人们视作“签字内阁”(Unterzeichnungskabinett),即仅仅为了完成《凡尔赛和约》的签字使命。鲍尔本人的国务活动能力也不强,后世的传记作家称之为“配角,此外别无任何意义”。
然而事实上,这些评价是片面的。鲍尔内阁的生存期限长达277天(1919年6月21日—1920年3月26日),位列整个魏玛时期内阁寿命的第六位。在其执政期间,共和国完成了一系列重要立法,不仅按照《魏玛宪法》初步搭建起民主架构,而且还通过协商的方式修改了《凡尔赛和约》的部分条款。概括说来,鲍尔内阁在共和国的初建历史中至少完成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重塑“魏玛联盟”; (2)建构中央权力,支持7个图林根小邦合并成图林根州,拒绝汉诺威独立的公民投票要求;此外还推行财税体制改革,1919年12月13日颁布《国家所得税法》(Reichseinkommensteuergesetz),让中央政府获得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的权力; (3)逐步完善法规体系,让《魏玛宪法》条款具体化,并针对特殊人群颁布保护令,如维持农产品价格以保护农业生产者(1919年6月26日)、允诺维持国家债券价值以保护国内投资者(1919年7月10日)、提高军官养老金以保护参战者的生活水平(1919年7月14日)、扩大残疾者保险范围以保障残疾军人的利益(1919年7月21日)等; (4)使《凡尔赛和约》的引渡战犯条款形同虚设;最终让劳合乔治以协约国政府的名义宣布放弃引渡战犯的要求,转为交由德国法庭审判。
但是,鲍尔内阁在内政领域中仍然不得不同时面临着三方面压力:
首先,敌视共和国的极右翼势力正借助一切契机而聚集力量,并不时挑战政府权威。1919年8月,一个名为“民族联合会”(Nationale Vereinigung)的组织成立,鲁登道夫任主席。这个联合会包含了大批极右翼政治家和军队指挥官,如东普鲁士地方长官沃尔夫冈·卡普(Wolfgang Kapp,1858—1922),曾杀害李卜克内西和卢森堡的志愿军团指挥官帕布斯特(Waldemar Pabst,1880—1970),并得到了国防军驻柏林的第一军区司令瓦尔特·冯·吕特维兹将军(Walter von Lüttwitz,1859—1942)的积极支持。他们同各地的志愿军团保持着紧密关系,并且还与两个右翼政党取得了联系。该联合会的主要使命就是筹划推翻共和国的暴动方案。
与此同时,国会开启的战败原因调查项目不幸为极右翼势力的活动提供了舞台和借口。1919年8月19日,国会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以澄清德国战败的真正原因。事实上,该委员会为一些谎言的流行制造了机会,如前文提到的“匕首刺背”的谎言就通过兴登堡的口变成了极右翼分子攻击民主政治家们的绝佳理由。
忙于建立中央财税体制的埃茨贝格尔也遭到极右翼政治家、前帝国内政部国务秘书卡尔·黑尔费里希(Karl Helfferich,1872—1924)的攻讦。后者利用埃茨贝格尔在个人缴税上的瑕疵,指责其政治做派源自于“习惯性的不诚实”。忍无可忍的财长终于提起上诉,但结果却得不偿失。法官们带着浓厚的帝国观念,在情感上偏向被告,认为他的指责尽管缺少证据,却带着“爱国热忱”,因此仅需判罚300马克。赢得诉讼的财长在道德和政治上都落败了。对此,一些右翼记者欢欣不已,因为“(落败者)不仅仅是埃茨贝格尔,而且还是民主”。
其次,除了极右翼外,革命中代表会体制的支持者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支持者仍然继续反对议会民主制。同时,由于经济形势的持续恶化,受饥饿困扰的普通民众也愿意支持左翼政党。曼海姆等城市都相继发生大规模的饥饿骚乱,各行业均出现群体罢工现象。
最后,如何稳定军队、完成和约规定的裁军任务是最为棘手的难题。“志愿军团”曾被政府默许,甚至被依仗用来镇压左翼革命运动,维护社会稳定。然而,根据《凡尔赛和约》的规定,拥有40万兵力的“志愿军团”自然成为首当其冲的裁军对象。更为重要的是,协约国与魏玛政府都发现,“志愿军团”已经成为尾大不掉的重要威胁,因为后者常常拒绝执行命令,甚至与保守阵营密谋复辟。1919年底,鲍尔内阁终于决定,在1920年3月15日前解散“志愿军团”。不料此举却迎来了一场始料未及的军事政变。
自战争结束以来,军队与新政权之间始终保持着比较微妙的关系。革命初期,艾伯特与格勒纳达成口头协议:国防军效忠新政权,新政权支持军队的秩序和纪律。正因如此,代表会运动提出的军队民主化要求没有被真正执行过,临时政府却借助国防军的力量镇压了左翼革命行动。
然而,在国会选举后,两者关系开始出现变化。一方面,政府试图整合地方军事力量,建立一支统一军队。但是,此举只获得了新任陆军司令莱因哈特将军(Wal the r Reinhardt,1872—1930)等少数改革派高级军官的支持。另一方面,以格勒纳将军和现任国防部兵务局局长泽克特(Hans von Seeckt,1866—1936)将军为核心的高级军官倾向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即在承认现存体制的前提下维护军官团的利益。
在此背景下,当鲍尔内阁做出裁军决定后,国防军内部(尤其是受到影响最大的志愿军团)自然感到极度愤慨。柏林军区司令官吕特维兹拒不接受裁军命令,还四处联络极右翼势力,制定暴动方案。3月11日,他当面向艾伯特和诺斯克提出“立即选举国会、全民选举总统、由专业人士担任内阁部长、将陆军总司令莱因哈特将军撤职”等要求。与此同时,在极右翼政治家卡普领导下的东普鲁士也出现骚动迹象,反民主的鼓动宣传不断强化。正在回撤途中的波罗的海志愿军团亦对裁军命令表示抵制。
对于军方的这些举动,鲍尔内阁的反应过于迟钝。直到3月8日,内阁才决定派遣国家特派员前往东普鲁士。3月11日,艾伯特拒绝了吕特维兹将军的要求。随后,诺斯克以越权为由将之解职,并试图逮捕卡普等人。
然而为时已晚。在3月12日的内阁会议期间,诺斯克突然收到消息,驻扎在柏林近郊的埃尔哈特海军旅已向首都进军,并要求政府在次日7点前接受此前吕特维兹提出的要求、并恢复吕特维兹的职务、赦免参加行动的官兵等条件。
当晚,除了陆军总司令等少数将领支持政府外,其余将领都反对作战。泽克特将军表示“国防军不向国防军开火”。于是内阁只能先行撤出柏林,前往德累斯顿。在那里,总理和总统共同呼吁所有工会联合发起总罢工。1天后,由于驻防德累斯顿的国防军将领突然倒向叛军阵营,鲍尔内阁又连夜撤往斯图加特。
叛军控制柏林后,宣布解散国会,废除宪法,并成立以卡普为总理的新政府。暴动得到了一些保守派居多的地方政府的支持,如石荷州(Schleswig-Holstein)、汉堡市、图林根州等。这就是“卡普吕特维兹暴动”。
不过,令卡普政府失望的是,三个反对党并不接受他们的方案,因为右翼并不看好缺乏经验的军人政府,而共产党则要求“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与此同时,所有工会响应政府的号召,在叛乱当日就发动总罢工。随后,罢工风潮从柏林扩大到全国。据后来统计,参加罢工的人数多达1200万。柏林很快陷入混乱状态。在鲁尔区,共产党和独立社会民主党还在3月13日组织了一支50万人之众的“红色鲁尔军”(Rote Ruhrarmee),用武力方式抵制叛军。
撤到斯图加特的鲍尔内阁获得了更大的活动空间。除了各地罢工者的支持外,政府陆续得到了符腾堡、巴登、巴伐利亚、普鲁士等州政府的支持。尤为重要的是,3月15日,协约国表示,拒绝承认卡普政权,并准备在斯特拉斯堡(Strassburg)集结部队。
3月16日,鲍尔内阁拒绝接受卡普递交的谈判条件。次日,毫无选择余地的卡普把权力移交给吕特维兹。这场只有5天的军事政变至此结束。
吕特维兹逃往匈牙利,直到1921年才回国,用支付押金的方式被免予起诉;卡普逃往瑞典,到1922年3月回国并接受了公开审判,但不久死于癌症。由于法官们的立场偏右,其他暴动者并没有受到严惩。在705项受到指控的暴动案件中,到1922年案件终结时,有412项获得赦免,109项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被取消,176项刚刚提交正式审判的程序,7项仍在等待中,只有1项进行了宣判(5年有期徒刑)。若同此前巴伐利亚代表会共和国的案件相比,这一判决结果显然太轻。在前者案例中,共有52人被起诉,其中1人被判死刑,其余人的刑期总计达到135年零2个月。
在同吕特维兹卡普暴动的斗争中,工人阶级的统一行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大工会抛弃意识形态的分歧,以总罢工的方式来保卫共和国。这是工人阶级支持民主制度的显著表现。
与此同时,左翼工人运动的革命记忆也被唤醒。一方面,对于魏玛政府偏向右翼反革命者的批评大量涌现,尤其针对国防部长诺斯克;另一方面,借机推动革命前进的呼声再次响起。3月14日,共产党打出了“不要国会。不要艾伯特诺斯克(政府)”的旗号。
对此,鲍尔内阁早有警觉。3月16日,内阁发表声明,要求民众、军方和民政机构的所有行动都“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在叛军退出柏林后,内阁除了决定通缉主要暴动领导者外,另一项命令就是“取消总罢工”。当晚,鲍尔亲自致电柏林的全德工会联盟(Allgemeiner 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ADGB,以下简称“自由工会”)主席列金(Carl Legien,1861—1920)和鲁尔区的中央特派员泽韦林(Carl Severing,1875—1952),希望他们动员罢工者在两天内回到工作岗位。
然而,事态仍然朝着政府不愿看到的方向发展。3月18日,除了铁路与邮政系统结束罢工外,工会仍然坚持罢工,并拒绝内阁回到柏林,直到接受它们的条件为止。工会提出的条件后来被称为“九点纲领”(Neunpunkteprogramm),主要反映左翼工人运动自革命以来的三大诉求:政治民主化、经济民主化和清除右翼(或偏向右翼)的政治家。其核心是成立一个“工人政府”。
3月20日,政府与工会达成协议,接受“九点纲领”,诺斯克等人立即辞职,其他事宜将通过“合法形式”逐步实现。但是,独立社会民主党代表进一步提出,工人必须有权参加普鲁士安全警察部队,内阁必须放弃用武力对抗鲁尔红军。这一附加条件在2天后被接受。于是,工会、多数派社民党和独立社会民主党在22日联合发布号召书,宣布大罢工将在次日结束。24日,政府与各政党代表在比勒菲尔德签署协定,遵守“九点纲领”,并要求红色鲁尔军放下武器,同时国防军保证不进入鲁尔区,并承诺对所有罢工者实行赦免。
但是,在3月23日,独立社会民主党左翼与共产党再次改变战略。他们反对“任何与妥协式的右翼社会主义政党合作的方案”,要求建立一个“纯粹的工人政府”。当日发表的共产党声明也表达了相同要求。由左翼派别组成的“红色鲁尔军”则在3月22日占领了整个鲁尔区,拒绝承认比勒菲尔德协议的有效性。
4月2日,国防军与安全警察部队以及尚未解散的志愿军团联手实行武力镇压。到4月5日,这场内战已经造成1000多人死亡。
不过,比内战危险更严重的是,国防军进驻鲁尔非军事区的行为违背了《凡尔赛和约》的规定。4月6日,法国军队以德国违反和约规定为由,派军占领达姆施塔特(Darmstadt)等城市,并在当地实施严控。这些行动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红色鲁尔军的效果,以致当地的局势仍然十分紧张。直到5月17日,当法国在英国的强硬抗议下决定撤回军队后,鲁尔区的军事行动才最终结束。
与处理卡普吕特维兹暴动的缓慢和轻率不同,魏玛政府在对待左翼革命者的处置上可谓迅捷而严厉。2400多名革命者被捕,其中41人死刑。此外,国防军还设立军事法庭,判处参与红色鲁尔军的208名军人监禁,开除123人。
在左翼革命运动兴起的同时,鲍尔内阁也走到了尽头。它本来便担负着“签字内阁”的精神重压,现在又没有及时觉察极右翼势力的暴动企图,并在暴动初期无力调动国防军组织有效抵抗,自然失去了民众和各党派的支持。3月27日,鲍尔内阁的外交部长、多数派社民党主席米勒继任总理,继续维持魏玛大联盟的内阁。
不过,米勒内阁也没有走多远。仓促进行的6月大选彻底埋葬了继续民主改革的希望。多数派社民党的得票率从37.9%骤降到21.6%,只获得了113个议席,它所失去的50个议席几乎被另两个更为激进的社会主义政党所分享,其中独立社会民主党议席从22个增加到81个,第一次参加选举的共产党获得了2个议席;民主党议席从75个减少到45个,中央党和巴伐利亚人民党的议席从91个减少到89个,它们所减少的议席全部被两个右翼政党所获得,再加上人口调整而增加的选民因素,人民党议席从19个猛增至62个,民族人民党从44个增加到66个。如此一来,“魏玛联盟”(47.8%)在新的国会中无法占据绝对多数。作为第一大党的多数派社民党曾想过扩大魏玛大联盟的基础,吸纳独立社会民主党参加内阁,但后者坚持不与资产阶级一起组阁。反之,多数派社民党又不愿意同中间靠右的人民党一起组阁。在这种局面下,多数派社民党国会党团最终决定恢复在野党的身份。
6月大选是魏玛共和国早期政治史的转折点。自此之后,“魏玛联盟”再也没有出现过。而在1924年之前,共和国还将迎来5位总理6届内阁。这表明它的政治格局趋于动荡,摇摆不定。
6月大选后,共和国并未如愿恢复平静。相反,赔款这一“达摩克利斯之剑”早已高悬于上。围绕在赔款问题上的外交博弈,成为魏玛政府在内政外交上捉襟见肘、甚至不断更迭的根本原因。
对于一战的双方而言,“战败国赔款”本是无可争议的准则。早在战争爆发初期,交战双方都已经把战争赔偿作为各自战后处理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
不过,随着战争结束,各国的态度多有变化:德国转而不希望承担赔偿责任;英法因面临的经济困境而期待从德方获得更多赔偿。更为糟糕的是,美国在战债问题上的顽固立场进一步缩小了英、法两国的回旋余地。战争前后,美国政府一共向协约国提供了称之为“战债”的103.5亿美元贷款,其中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借款最多,分别为42.77亿美元、34.05亿美元和16.48亿美元。同时,这三个国家又与其他协约国之间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如英国共欠战债64.89亿美元,同时有17个国家欠英国104.45亿美元;共有11个国家欠法国34.63亿美元,意大利也有外债3.90亿美元。协约国希望美国减免战债,以便它们降低对德国赔偿的期待,从而实现欧洲的经济复兴。但是,美国一方面受制于偿还战争公债(总金额高达225亿美元)的压力,认为延缓甚至减免战债是牺牲美国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希望用战债来压制欧洲的军事发展和社会消费,从而稳定国际汇率,因而坚决反对把战债与德国赔偿联系起来。
在此背景下,巴黎和会的“三巨头”在赔偿总额、范围、期限、理由等方面都存在争议,但最终仍然达成了一些共识,如由一个赔偿委员会在1921年5月以前提出一个完整的赔偿方案、战争费用也应该计入赔偿费用中、30年的赔偿期限可酌情延缓、战争赔偿与战争问题挂钩(即和约第231条)。
但是,这些共识对德国而言,都是不可接受的。由此,赔款问题成为一战后德国政治和经济发展中始终悬而未决的重大难题。究其实质,赔款问题不仅是德国是否赔款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也牵涉到魏玛政府的外交斡旋是否满足民族自尊心的能力考验,更成为协约国之间解决战债问题、恢复欧洲经济的焦点所在。
《凡尔赛和约》通过后,“修约政策”(Revisionspolitik)一直是魏玛政府基本的外交立场。其中,赔款问题是最重要的修约内容。简言之,德国期待赔款问题的解决途径是: (1)减少赔款总额; (2)与战争罪责脱钩。
但是,这种想法在现实中却很难付诸实践。其原因是:第一,美国作为欧洲债务的债权人,既不参加赔偿委员会,又拒不减免战债,以至于战债与赔款之间的死结始终无法解开,增加了协约国确定德国赔偿数额等问题的难度。第二,缺少美国参与的赔偿委员会体现了对德索赔的强硬路线,1919年12月成立的赔偿委员会由法国人担任主席,当投票出现平局时,法国总统拥有裁决权。赔偿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巴黎,所有安排都预示着法国人在赔偿问题上不容置疑的权威。
正因如此,1920年上半年召开的一系列关于赔偿问题的国际会议均无果而终。直到6月21日,协约国才在布洛涅(Boulogne)会议上确定了德国分42年偿付2690亿金马克的方案,但这相当于德国1913年国民收入的5倍。
新组建的费伦巴赫(Constantin Fehrenbach,1852—1926)内阁立即表示反对,并提请7月召开的斯帕会议重新讨论赔款问题。但是,协约国不予理睬,迫使德国代表团签署《斯帕议定书》。
1921年1月7日,情况有所变化。赔偿委员会中的法国代表塞杜(Jacques Seydoux,1870—1929,又译“塞杜克斯”)提出一份临时赔偿的建议:德国在未来5年间每年支付30亿金马克,在此期间协约国再商定赔偿总数。塞杜方案获得了英、法两国的认可,德方也表示接受。
正当双方围绕塞杜方案准备进一步谈判时,又出现了新情况:一方面,法国新任财长杜梅(Paul Doumer,1857—1932)持更为严厉的索赔立场;另一方面,英国在美国催缴战债的压力下,转而希望尽快确定赔款总额。于是,在1921年1月24—29日召开的巴黎协约国最高会议上,英法两国抛弃了塞杜方案,提出新的赔偿计划: (1)德国的赔偿总额为2260亿金马克,分42年偿还; (2)最初两年,德国每年支付20亿金马克,并上缴出口税收的12%; (3)11年后,德国的年赔款额达到60亿金马克;(4)协约国占领军和管制委员会的费用另行计算。
2月2日,费伦巴赫内阁向赔偿委员会递交一份“反建议”,希望协约国成立一个新的专家委员会,重新考虑赔款问题。但在协约国看来,这份“反建议”充分暴露了德国政府的“修约”企图。于是,随后举行的第二次伦敦会议(2月21日—3月14日)转而对德国提出最后通牒。3月8日,协约国军队占领了三个莱茵河港口城市,继续施加压力。德国曾想寻求美国的援手,但后者却不愿意接过这个烫手的山芋。
4月27日,赔偿委员会提出“伦敦赔偿方案”: (1)德国的赔偿总额确定为1320亿金马克,分42年还清; (2)德国为支付赔偿,将发行A(120亿金马克)、B(380亿金马克)和C(820亿金马克)三种债券,其中C类债券可以留待德国有能力支付时再行偿还,其余的赔偿额除1921年5月31日以前先行交付的10亿金马克外,按每年20亿金马克固定赔偿额进行偿还; (3)不固定赔偿为每年出口值的26%; (4)两种偿付均在每年分四次缴纳,德国以海关税收、出口品征税的25%作为担保; (5)德国开支由赔偿委员会下属的保证委员会来进行监督,以确保能够优先偿付赔偿,若德国拒不履行上述规定,协约国有权控制德国税务,扩大征收德国税款,并制定其他方案。据此,协约国获得了重新对德国采取行动的权力。
美国政府迅速表明不介入的立场。在这种情况下,费伦巴赫内阁不得不面对“修约政策”无法推进的残酷现实。在人民党表示退出政府后,5月4日,内阁决定总辞职。这标志着以对抗协约国赔款主张为主的“修约政策”告一段落。
5月10日,费伦巴赫内阁中的财政部长、民主党人维尔特(Josef Wirth,1879—1956)接受了组阁使命,共同承担执政责任的是多数派社民党人和中央党人,一位无党派政治家罗森(Friedrich Rosen,1856—1935)出任外交部长。维尔特在国会演讲中,明确表达了“履约政策”的核心思想:即用使协约国信服的支付诚意来证明,强加给德国的负担超过了人民的经济力量。随后国会批准政府接受协约国的最后通牒。
除总理维尔特外,新任重建部部长的拉特瑙也是该政策的重要支持者。拉特瑙出生于柏林的一个犹太人家庭,获得过电化学的博士学位。其父创建了举世闻名的通用电气公司(AEG)。1915年起,拉特瑙成为该公司的董事长。他是德国轻工业界的领军人物,在政治和经济立场上与以斯廷内斯(Hugo Stinnes,1870—1924)为代表的重工业界背道而驰,主张德国用一个能展示自己良好信用的方案,来赢得协约国民众的支持,从而创造一种氛围,以便让德国的赔款问题成为欧洲及世界重建的组成部分。在走马上任后,拉特瑙在国会中不断强调“履约”的重要性。
自此,“履约政策”成为德国外交方针的主要倾向。在第一届维尔特内阁期间(1921年5月10日—10月22日),“履约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第一,德、法两国走出和解第一步,签订了《威斯巴登协议》(Wiesbadener Abkommen),同意由德国民间团体负责向法国战争受害者提供赔偿,并直接同后者联系。第二,德国如约在1921年8月31日前支付了10亿金马克。第三,审判部分战犯。第四,说服巴伐利亚州卡尔(Gustav Ritter von Kahr,1862—1934)政府,解除志愿军团的武装,特别是所谓“奥尔格施”(Orgesch,全称是“Organisation Escherich”)的团体。第五,颁布安全紧急条令,禁止极右翼的活动。1921年8月26日,原埃尔哈特海军旅的两名军官刺杀了埃茨贝格尔。总统随后于8月29日发布名为《保护共和国法令》(Republikschutz-Verordnung)的紧急状态令,禁止煽动以暴力修改宪法或犯有类似违法行为的报纸出版,或在同样的前提下限制结社和集会自由。
然而,维尔特内阁的“履约政策”也很快遭遇瓶颈。首先,“履约政策”让德国经济难以为继。货币的贬值速度远远快于税收的增长速度,协约国也不愿意向德国提供长期贷款。其次,“履约政策”在政治上把中央政府推向越来越不利的地位。同“修约”的口号相比,“履约”自然在情感上无法获得德国民众的支持。尤其在关于上西里西亚的归属问题上,维尔特内阁遭遇到重大危机。国联不顾公决结果,把上西里西亚的绝大部分工业区(包括德国人居多数的城市)都割给波兰。这将维尔特内阁推到了火山口上。国内舆论长篇累牍地批判政府的“卖国行为”。内阁部长与维尔特之间也出现了不可挽回的裂痕。最终,10月22日,维尔特宣布辞职。
第一届维尔特内阁的下台,标志着“履约政策”出现拐点。德国政治家们被迫思索外交路线的突破口。
在艾伯特总统的周旋下,维尔特愿意留任总理,并于10月25日组成新内阁,是为第二届维尔特内阁。魏玛联盟的三个政党仍然是该内阁的主要支柱。
新内阁面临的首要问题依旧是如何按期支付赔偿金。维尔特向赔款委员会提出延期两年支付1922年1月15日和2月15日到期的赔款,并继续要求拥有整个上西里西亚。这一次似乎得到了战胜国的理解。1921年11月,赔款委员会成员访问柏林,亲自确认此前的赔偿方案无以为继的现实。英法两国领导人在1921年12月的伦敦会议上表示理解德国人的困境,并决定于1922年1月6日在戛纳(Cannes)召开协约国最高理事会会议,同时邀请德国参加。
德国在戛纳会议达到了预想目标。在英国的影响下,法国做出让步,同意起草一个保证条约草案。据此,英国同意保证法国的东部边界,以此换取法国在对德赔偿问题上的灵活立场。会议还决定召开欧洲经济会议,邀请德俄两国参加。1月13日,赔款委员会批准德国政府延期支付即将到期的两笔赔款。维尔特内阁对这一结果十分满意。
然而,就在德国准备庆祝戛纳会议的成果前,法国政局的变动再次打破了维尔特内阁的幻想。新任总理普恩加莱(Raymond Poincaré,1860—1934)是公认的对德强硬派,还担任过赔偿委员会主席。1月29日,他要求英国修改保证条约,并提出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没有被英国接受。自此,法国对德国的外交立场重新恢复到强硬态势。
在普恩加莱的影响下,赔偿委员会改变了对德同情的立场。3月21日,它向德国政府提出,在延期支付赔款的同时必须每隔10天付清3100万金马克,并且立即制定一项包括改革预算、控制纸币流通以及1922年偿付赔款的计划。维尔特内阁按照要求递交新税纲领后,赔款委员会仍然表示不满,要求德国必须再筹措10亿金马克(此时相当于600亿纸马克)来表明诚意,且在1922年5月31日前制订能够提供这些收入的新税法。它还宣称将对德国财政进行有效监督。
这份措辞强硬的照会引起德国人的巨大反感,连一直推行“履约政策”的维尔特总理和拉特瑙外长(1922年1月21日上任)都无法忍受。4月10日,德国政府拒绝赔款委员会所要求的税收及其对德国财政管理的任何监督。年版,第—页。
在这种背景下,德国政治家的目光从西方转向了东方,那里有一个同德国拥有类似命运的国家:苏俄。
德国与苏俄的接近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多重考虑。从历史上看,两国有着较长时期的合作,如德意志帝国与沙皇俄国曾结成三皇同盟。从现实而言,两国都自视为《凡尔赛和约》的牺牲品,都被排斥在世界政治与经济体系之外。在一些德国政治家和军事家看来,恢复德俄关系还将在以下几方面有利于德国:第一,摧毁波兰,打败法国。国防军高层就设想,德俄联合共同摧毁新复国的波兰,而后在俄国的掩护下,德国可以从容不迫地发起反对法国的“解放战争”。第二,提高德国的外交地位。外交部东方司司长马尔赞(Ago von Maltzan,1875—1927)是恢复德俄关系的积极支持者。他在1920年1月曾写道:“德国对协约国的地位只有通过逐渐地利用我们与俄国的关系才能得以增强。”第三,改善德国经济,拓展海外市场。在大战期间担任陆军部原料处处长的拉特瑙便已认识到东方政策在经济上的意义。他这样写道:“我们应该与俄国结盟……俄国是我们未来的市场,与奥匈帝国的友谊应该一笔勾销。”1919年2月,他在提交政府的备忘录中说:“同苏俄关系正常化,能够决定德国政治和经济的未来命运,俄国和德国之间的利益存在着自然的共同性,德国在对俄政策上,再没有时间作消极的等待了。”
事实上,自革命以来,德国与苏俄之间一直保持着极为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两国曾相互敌视,共和国在1918年11月以苏维埃外交人员从事革命宣传为由,断绝了同苏俄的一切外交关系,并要求所有苏俄机构撤离德国;另一方面,拉特瑙与苏俄驻柏林工兵代表会委员拉狄克(Karl Radek,1885—1939)来往密切,1921年起两国又展开了恢复全面外交关系的谈判。法国的强硬态度让拉特瑙对德苏关系充满期待。
4月10日,欧洲经济会议在意大利的热那亚(Genova)召开。会议伊始,德苏两国代表都发现西方国家对己不利:德国要求修改赔款总额的提案被排斥在正式议程之外;协约国试图让苏俄承认沙俄时期的债务、并分享俄国的石油。在此背景下,德苏两国终于走到一起。4月16日,拉特瑙在热那亚附近的拉巴洛(Rapallo)同苏俄代表契切林(Georgi Tschitscherin,1872—1936)会面,签订协议,是为《拉巴洛条约》(Vertragvon Rapalo)。该条约正式确立了两国的外交关系,双方相互放弃赔偿要求,并在商业事宜和国民待遇方面给予对方以最惠国待遇。
对于苏俄来说,《拉巴洛条约》成功阻止了西方建立反苏阵线的企图。相比之下,《拉巴洛条约》在德国的反响更为复杂。持亲西方立场的艾伯特总统十分恼火,认为该条约将颠覆德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这一想法同样被一批右翼政治家所接受,他们更害怕布尔什维主义的影响。一些职业外交家更担忧该条约的长期影响。前外长布洛克多夫兰曹伯爵后来在其备忘录中这样评述:“在目前看来,一种特别通往东方的德国政策不仅是过早的、危险的,而且是毫无目的的,因而也是完全错误的。”对此,军方高层泽克特却不以为然。他在另一份备忘录中回应说:“我看到的不是条约的内容,而是它道义上的影响。这是德国在世界上的威望第一次但却是极大的加强。这是因为人们猜测条约背后的内容要超过有根据的实际情况。”签署条约的维尔特与拉特瑙在回国时也受到了民众的热烈欢迎,德国新闻界首次对这两位“履行义务的政治家”提出了赞美之词。
当然,《拉巴洛条约》对法国的刺激最大。它煽起了强硬派的沙文主义情绪,“占领鲁尔”的呼声高涨。在法国的强烈要求下,协约国最高委员会于4月18日交给德国一份照会,指责它违反戛纳协议。4月23日,协约国发表声明,保留关于宣布《拉巴洛条约》无效的权利。普恩加莱不仅重申了凡尔赛和约不容更改的原则,而且还暗示法国将单独对德国采取惩罚行动。
总之,《拉巴洛条约》标志着德国“履约政策”的悄然转向。德国不再被动地期待协约国施舍怜悯,改变索赔政策,而是主动地利用东西方之间的矛盾,追求自己的外交目标。就这点而言,这种变化无疑有利于德国外交政策的自主化。但另一方面,在赔款问题最终解决之前,无论“履约政策”如何变化,德国外交的活动空间始终有限。
1922年6月初,在法国的压力下,赔偿委员会在拒绝减少赔偿总额的同时,又反对美国银行家为德国提供国际贷款,从而进一步打击了德国的信用。正如以往那样,这场外交失利迅速演化为一次内政危机。右翼政党把“德国货币的可怕贬值”和“中产阶级的毁灭”轻而易举地归咎于“履约政策”。外长拉特瑙的犹太身份又成为种族狂热分子蓄意攻击的目标。6月24日,拉特瑙被两位反犹主义的年轻人刺杀身亡。
拉特瑙之死引发的轰动性远超过埃茨贝格尔之死。街上举行了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工人们则以24小时罢工表示抗议。在国会中,右翼政治家受到严厉指责,维尔特总理发表了共和国历史上令人难忘的演说:“敌人就在那儿——毫无疑问:这个敌人在右翼!”
6月26日,艾伯特总统签发《保卫共和国令》(Verordnung zum Schutze der Republik)。该法令允许政府对公开赞颂或赞同对共和政体或共和政府成员采取暴力行动、煽动采取这类行动、侮辱国旗等人进行惩处。它还限制集会自由,授权各州政府禁止那些有可能发生骚动的机会。它规定在最高法院设立一个特别的“保卫共和国国家法院”,专门审判反共和国的罪行。该法令得到国会的批准。
与政治危机逐渐平息不同,拉特瑙之死导致的经济后果却变得日益严重。6月24日,在拉特瑙被刺当天,美元与马克的汇价还在350马克以下。到7月底,已上升到670。10月底居然上升到4500。显然,国际社会对德国经济复兴越来越失去信心。
在此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在7月12日向协约国宣布丧失支付能力,请求把1922年尚未缴纳的现金赔偿推迟到1924年底,并相应减少实物赔偿。但是,8月7日—14日召开的协约国伦敦会议却拒绝接受德国的申请。战债与赔款之间的复杂纠葛继续成为其中的主要原因。11月初,赔偿委员会再次拒绝德国延期支付的请求。
外交受困的维尔特希望通过改组内阁,来建立内政上的联合阵线,以便重启谈判,但没有成功。民主危机促使两个社民党于9月24日合并。一部分反对合并的独立社会民主党人后来转向共产党。新的社民党在意识形态上更向左,拒绝同人民党合作。11月22日,组阁失败的维尔特辞职,第二届维尔特内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