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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与发达国家存在的主要差距

一、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非常多,但还存在非常不完善之处。突出表现就是法律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达到震慑违法者的目的。例如,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最高经济处罚就是罚款5万元。这5万元的罚款对违法者来说并不是高不可攀,仅是他们获得利益中的一小部分。所以很多违法者东窗事发之后,再选择另立炉灶,因此食品不安全问题仍会出现。

而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但许多标准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标龄较长,标准体系的技术内容与WTO有关协定和CAC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根据调查,当前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的现象;重要标准短缺、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如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了在粮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允许的农药残留量,共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规定了2439条最高残留指标,这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还不是很细,存在模糊的现象,而且与国际标准还相去甚远 。再者就是我国订立标准缺乏统一性,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经常陷入尴尬境地,不知道应根据什么标准执法,从而使得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在一些领域,尽管有些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填补了国家标准的空白,但这些法规和标准往往远低于国际标准的要求,因此从食品安全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我国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此类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不健全、关键监测技术和设备落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机制、设施、技术力量等还不够完善,在检测机构、检测标准、检测信息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弱点。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发达国家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的检测方式通常都是依靠例行监测制度。而我国目前对食品的检测方式还不能做到全程化、日常化的监测,一般来说还是采取运动式、突击式的抽查较多,这样导致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就成了可能

关于检测标准,我国目前的一些食品安全检测标准还不完善,质监、卫生、农业等政府职能部门往往按照本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比较独立,只在本系统、本部门内互认,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信息共享和互认机制。这就容易造成重复检测,影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权威和形象。

三、危险性评估控制技术未广泛采用

食品安全的危险性评估是国际上通用的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技术措施,也是评估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而我国还没有广泛采用危险性评估技术,特别是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的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如农药残留、沙门氏菌、食品添加剂等。近年来,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从源头治理到最终消费的监控体系,这些内容前面已经详述,这里不再赘述。但是就我国来说,基于我国的国情,在实施GAP、GVP的源头治理方面,目前所掌握的科学数据尚不充分,在采用HACCP方面,缺少覆盖全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 [129]

专家指出,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科技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必将大大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开展食品安全评估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由感性决策向理性决策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好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也就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食品安全保障问题。 IC9FGwIdshZGFjrVHYgv1v5KilRz/cSVZr51NjTkclHhsPG7qNNOvm6id2OdO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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