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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内外食品供应链安全保障现状

食品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消费品。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包括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销售消费等都存在安全隐患,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危机。我国亟须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借鉴国际上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管控的相关经验,对于我国保障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的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食品供应链安全保障现状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现状

现阶段,分管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各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卫生部负责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政策和食品管理;商务部负责食品流通管理;国家环保总局负责食品在农田或农场生产阶段的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领域内的食品安全控制工作。上述这些部门的管理职能各有侧重,共同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法规体系现状

我国制定了很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农业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等。除此之外,针对个别产品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比如为了保证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乳及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乳品厂卫生规范》等一些专门针对乳及乳制品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从奶牛的饲养管理到乳制品厂生产卫生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三)技术支撑体系现状

我国的食品质量技术体系包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认证体系。其中,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四部分组成。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这些标准包括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其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储运、食品标签等相关的标准要求。

关于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我国已初步形成部、省、县相互配套、互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全国已建设国家级(部级)质检中心323个,涉及种植、畜牧、兽医、渔业、农垦等各个行业,检测项目涉及农业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业产出品等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省地县级共有农产品检测机构达到1780个,很多省份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配置了必要的速测设备或自检设备,有力地推进了基地到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的时候就开始了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可体系建设。目前已建立了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中心并投入运转。部分食品企业为了解决食品质量低下实施了食品的良好作业规范(GMP)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体系(HACCP),但一些规模较小食品加工厂仍没有执行这样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为了和国际接轨,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许多企业通过了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资料显示,目前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食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近万家。基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整体上已基本构建起了包括管理机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框架。但近年来,人们开始反思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反思包括对政策、监管、行业自律、企业道德、市场规范、舆论监督等诸多因素的考量。但与反思相比,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更需要的是行动。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此法的出台,与以往的做法相比,是一个新的高度。以前是《食品卫生法》,现在提高到《食品安全法》,以前叫作“分段监管体制”,现在提高到“全程监管体制”,以前采用“命令控制模式”,现在将提高为“预防风险模式”,总体趋势是在不断提高等级,不断加强政府方面的监管力度。

我们发现“全程监管”“预防风险模式”等背后无法缺少现代先进科技的支撑。而保障食品安全又正好暗合了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同时也是科技在改善民生方面重要的落脚点。如此,要保障食品安全和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可持续战略必须大力加强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技术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生产技术、监控技术和规范标准的转换和应用、加强农业生产的新型安全投入品的研究与替代应用等系列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履历、源头追溯和检测技术的应用,使我们今后在食用食品时,体味的是“享受”而不是“心凉”。

(四)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现状

首先,管理机构分散、职能不统一。

在前面已经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控的部门进行了介绍,这些部门均对食品安全管理负有职责,而各个部门的功能与职责范围各不相同,因此管理职能比较分散。根据这种情况,国家授权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全局食品安全管理。但是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个副部级单位,让它去协调正部级的卫生部、农业部及相当行政级别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确实勉为其难,牵头执法难以实现。除此之外,食品方面的日常管理权限仍然分散在原来的各主管部门中,这就影响了管理职能的协调与统一 。因此由于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表现为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重复、交叉执法现象;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形成了执法真空和漏洞。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质监、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将近10个部门,造成了好管的大家都来管,难管的谁也不管的局面,不能最大程度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小作坊和农药质量监管执行难。

小作坊多散布在农村及城乡接合部,生产条件简陋,传统习惯观念浓厚,大多不符合基本的发证要求。但都已成既成事实,如实行强制禁止,将涉及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等问题,如任其生产经营,却留有安全隐患。

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一直是监管盲区,导致部分地区的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等问题成为不解之谜。目前各地虽有了农产品检测中心,但如何实施农产品检测、检测资金来源、各有关部门协调运作等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最后,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

我国没有一套完全公开化、透明化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参与性不强,公众缺乏了解和获取相关权威信息的途径和渠道。风险信息交流不够,风险分析和结果不透明。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较弱。当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时,大部分人选择不去追究,虽然有些主动索赔,但大多数市民可能因损失的金额小而放弃索赔,这就使食品安全失去了群众的监督。此外,有些市民购买食品或就餐后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发生问题则很难寻到依据去索赔和投诉。

现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的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监管的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工作量繁多,责任重大。使得本可通过政府规制来调节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由于政府未能及时跟进,如人员的缺乏、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协同体系没有建立、监管机制漏洞百出,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出现了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得不到保障。

二、国外食品供应链安全保障现状

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美国、欧盟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监控制度标准和操作流程,发达国家在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措施处于领先地位。

(一)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现状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这些部门和机构在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对食品质量安全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联邦、州和地方行政部门在食品和食品加工设施管理方面对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起到互相补充和互相依赖的作用。

(1)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早在1998年,美国政府就组建了总统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主要是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农业部、卫生部、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商业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负责人,而管委会主席由卫生部和农业部部长以及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统一负责食品安全事宜。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在总统食品质量安全管委会的统一指导和命令下,各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控食品质量安全。

美国食品安全系统主要由六个部门共同参与。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监督执行联邦动物相关食品的安全法规并负责家禽和肉类食品安全;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制定除肉类以及家禽之外的美国境内和进口到美国境内的食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产品中兽药农药残留最高限定量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负责国内或进口动植物的健康检验检疫以保护动植物免受疾病和害虫的威胁;环境保护局(EPA)制订农药、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及有关法规,负责新型杀虫剂、饮用水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治理及安全工作,以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商业部国家渔业局(NMFS)主要执行海产品检测检验及定级程序,通过非官方的水产品检查和等级制度来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卫生部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主要负责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的研究监管工作等。

(2)美国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预警体系

美国食品供应链安全监管体系以其系统性、科学性和全面性而著称。美国食品安全管控体系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和民间组织组成的,各监管主体互相协调互相配合、自成一体,形成联邦、州、地方监管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模式,对食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流程管控。作为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以预警信息管理和发布机构为强大后盾,以高效科学的预警监测和研究机构为支撑,在美国食品安全管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在美国成功处理疯牛病的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美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可以将预警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媒体,降低了美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可能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管理和发布机构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公民信息中心(FCIC)、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中心(CFSAN)、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局(FSIS)、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及环境保护署(EPA)等部门组成,国家和地方政府网站为辅助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如卫生部协助完成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召回信息的发布。在预警信息披露方面,美国政府使用各种传媒渠道向公众传递食品安全信息,比如通过搭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并且非常重视信息的反馈以及对反馈信息的评价。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研究机构由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和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中心(CFSAN)组成。农业部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局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的实施,监管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负责运行自动化进口食品信息管理系统(AIIS)、公众投诉举报监测系统(CCMS)以及食品安全干预支持系统(PBIS)。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控系统(FoodNet)、DNA指纹图谱监测系统(Pulse Net)以及美国国家抗生素抵抗性监测系统(NARMS),预测美国国内可能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和发展趋势。美国也非常注重常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预测,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的危害食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后,会立即发布详细的预警公告。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中心在美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中作为监测和研究机构承担着重大的责任,是履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宗旨的六个面向产品的中心之一。中心主要负责全国性的食品质量安全现场调查工作,履行食品添加剂及色素的审批、食品样品抽样检验、企业监督检查、消费者调查等职责。

(3)美国HACCP管理制度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已实施多年,核心工作是通过监控杀虫剂、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降低可能对人类及其后代健康产生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来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HACCP制度是美国全面采用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具 。2001年1月,食品质量安全管委会向总统提交的食品质量安全战略规划中,高度评价了HACCP即风险分析、评估以及管理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建议。食品安全规划要求美国农业部、健康公众服务部、环境保护署等职能部门联合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管理机制,通过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测以及其他措施来提高食品安全的评估水平。

(4)美国食品可追溯系统

以《生物性恐怖主义法案》(2002)为指导,食品药品管理局出台了三条法规,明确了食品追溯的执法依据并且制定了食品追溯的相关技术标准。美国食品追溯系统包括食品生产制造环节、包装加工环节和流通销售环节的追溯。在食品的源头农产品及农资用品生产过程中,从种植养殖、灌溉施肥、土壤消毒处理、栽培方式、农药兽药的使用到农产品收获都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以保证可以逆向追溯到农产品是哪个生产基地种植的、农产品的生产时间和品种。美国政府严格监督管理农药兽药的使用,施用农药兽药时要请专业农药兽药公司进行操作,将农药兽药施用量控制在合理的使用范围之内 。施用毒性较大的农药时,需提前通知农业局并在农业局进行备案,农业局派人到施用现场监督指导。

美国食品可追溯制度分为前追溯制度以及后追溯制度。前追溯制度指的是追溯系统必须记录食品制造加工企业的名称和相关食品信息,比如食品的名称、商标、生产日期、品种特性等信息,还需记录食品制造加工企业、生产加工流通、食品包装材料以及食品产地信息等。后追溯制度指的是追溯系统需记录接收食品的下游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的生产制造商、商标名称、工艺流程和交易日期等,食品流通企业名称和与流通企业相关的食品后追溯信息 。运输配送企业接受食品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并转给下游销售商。销售商再将这些接受的信息输入电脑,对食品进行分类标识并实施食品条码信息管理。

(5)美国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指的是食品供应商、生产加工商在其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存在风险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报告并告知大众,同时收回或者更换流通在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的食品,对已经造成危害的情况,食品企业应给予消费者相应的经济赔偿。《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规定,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将以更高的频率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面临因检查不合格而失去输美登记资格的风险;如果首次检查不通过,复查时企业还要支付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费用。当有证据表明某种食品产品存在风险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不需要提出确切的证据即可要求企业自愿召回或下达强制召回令,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因此,出现需要召回产品的情况会有所增加。同时,企业违反法案受到的处罚更加严厉,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有关“掺杂”和“错误标签”食品的规定,将处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款。而民事处罚方面,罚金最多则可达到750万美元。此外,法案还包含了原产地标注规定、信息通报制度、食品追溯制度、食用农产品标准制定等。若被查出食品质量安全有问题,生产商或销售商都会受到处罚,且要花巨额费用召回相关食品。

(二)欧盟食品安全保障现状

(1)欧盟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20世纪70年代后期,为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并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欧盟就开始建设食品质量安全快速警报系统,并要求各成员国在消费者健康遭到威胁时向欧盟报备。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方面,欧盟专门设有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和欧洲食品质量安全局。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主要负责为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做出提议,并将提议上报给欧盟食品供应链和动物卫生常设委员会或理事会最终做出决策 (112)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则主要负责评估和监督欧盟食品质量安全局的工作情况和欧盟各成员国执行食品安全、兽药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该总署的成立有助于在欧盟层面有更多的资源用于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也可以有效防止市场监管和食品质量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于2002年1月,负责收集分析食品标签的使用、动植物健康、动物饲料等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监测、预报、清除紧急突发风险并对欧盟各成员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以及进口到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提出建议。

基于第178/2002号食品安全基本法,欧盟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是欧盟的总体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系统,并设定了预警通报和信息通报系统两个类型。信息通报系统即公众通常所指的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通报系统,它实现了对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有效及时管理。即使没有独立的预警体制、没有明确的商品名称或信息通报系统的欧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系统实现有效的风险监控,以防范并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预警通报是与食品质量安全紧密相关的信息,如产品的召回等。当RASFF成员国监测到食品风险时,发现国需将风险程度、所在国家等具体信息上报欧盟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风险等级向各成员国发布通报,通报主要包括预警、新闻、信息和拒绝入境。RASFF提供食品安全事件在线查询服务,公众可以依据通报时间、所在地或主题查询。

(2)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标准

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了9个小组,分别从9个方面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食品供应链中污染物,食品添加剂、接触性材料、加工助剂和调味料,生物危害物,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营养物和过敏物以及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就开始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欧盟食品安全局的成立为欧盟统一各成员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对外实现各项管理制度的标准化提供了依据。目前,统一的标准主要包括重金属残留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流通销售相关标准、灭虫剂及兽药最高残留量标准等 [110-113]

(3)欧盟食品追溯机制

欧盟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时间较早,起初主要是牛肉相关制品的可追溯系统。早在1997年,欧盟便开始探索研究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从2000年开始,采用追溯技术探寻问题食品源头并追究责任;欧盟第178/2002号决议第18条规定:“在产生食品的动物、食品、饲料以及其他意欲或已经包含在食品或动物饲料中的任何物质的生产制造、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均应建立追溯制度。 [110-113] ”自2005年起规定:凡在欧盟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源头可追溯,否则欧盟禁止该食品的进入。欧盟食品跟踪与追溯机制要求收集食品供应链上每个环节、每个节点的食品原材料相关信息并将其连同最终制品一同传递至下一环节和节点。欧盟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实施追溯,可以实现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全程跟踪,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安全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系统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记录食品原材料信息,食品销售商对食品流向做好备案,以确保一旦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可以及时探寻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和环节,从消费市场和消费者手中追溯回问题食品,以防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三)日本的食品安全保障现状

日本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方面做得比较好,是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1)相关法律日臻完善

根据不同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日本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该国的两大基本法律。2003年制定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建立一套保证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系统。从2003年起,日本将可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分销途径延伸到消费者环节。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质量卫生、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植物保护5个方面。具体包括《农药管理法》《植物防疫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日本还制定了大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

(2)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的范围逐渐扩大

2001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建设牛的追溯体系,要求肉牛业实施强制性的可追溯制度。200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决定,将食品信息安全追溯制度当作“安全、安心信息供应计划”的一个关键环节,推广到全国的猪肉、鸡肉等肉食产业,牡蛎等水产养殖产业和蔬菜产业。2004年年底,日本出售的每一块牛肉均有标记相应动物来源号码的标签,牛肉来源的追溯成为可能。同时,日本开始实施牛肉以外食品的追溯制度。2005年年底,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要进行“身份”认证。200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宣布要建立大米的可追溯体系。同时,为了让消费者放心,日本有关方面还建立了农产品生产履历管理系统,要求生产、流通等各部门采用电子标签,详细记载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各种数据。以便对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因此“能看见面容的食品”应运而生。

(3)多方协同制衡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003年,日本出台《食品安全基本法》,并成立隶属内阁府的食品质量安全委员会,开始新的食品质量安全行政,形成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三方协同制衡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在责任划分上,农林水产省下设食品危机管理小组和消费者安全局两个部门,负责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厚生劳动省下属的药品管理局和食品管理局等机构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独立风险评估,审议和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另外,在全国各地还设有为数不少的派出机构 。同时,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是具有协调职能的直属内阁的机构,其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在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责任对进口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在口岸对进口产品实施检查,地方政府则负责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检查。厚生劳动省大臣和各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食品安全检验员,负责按授权范围履行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和指导职责。依据《食品卫生法》,日本在进口食品把关方面,可视情况采取3个不同级别的进口管理措施,即例行监测、指令性检验、全面禁令

(四)新西兰食品安全保障现状

新西兰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依靠农业立国并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国家。依托独特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质量优势、技术创新优势,新西兰形成了以奶牛养殖为主,以绵羊、鹿养殖等为辅的畜牧业主导产业,以猕猴桃、葡萄种植为主的果品业,以及以松树为主的用材林业,这些产业在世界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奶制品、猕猴桃、木材、白葡萄酒成为新西兰出口的标志性产品,乳制品和羊肉出口量世界第一。

新西兰没有对农业提供任何直接补贴,而与其他产业一样征收商品税、收入税的国家,由于政府监管合理且宽松,农场有高效的生产力和效率,是食品安全和产品可追溯性的领先者

1. 农产品安全备受重视,成为立国之本

对于新西兰这样以农产品出口为经济命脉的国家而言,失去“安全”二字,是难以想象的。为此,新西兰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的大范畴,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专门设立了由农林部、渔业部、食品安全局等部门合并而成的第一产业部,把大农业与大食品结合起来,统一监管,确保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品质,让以安全、天然、高质量食品著称的新西兰找到了农业立国之路。

2. 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严明

新西兰在食品安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较早,这既是国民健康的需要,也是出口的需要。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案》《动物制品法案》《农产品化肥和动物药剂法案》《葡萄酒法案》及《食品卫生规定》。2014年5月27日通过的新的《食品安全法》是根据特定行业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度和性质而制定实施的一套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在一些情况下召回产品的条款,加强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限。新法还给予不同类型的企业更多灵活性,降低其执行食品安全规定的成本。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在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非常严格、透明,极少发生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情况。

3. 监管体系健全,运行高效

新西兰所有农业行业普遍建立了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或合作社有机协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广泛应用了最先进的信息技术,监管效率和水平堪称世界领先,其中最典型的是奶制品质量安全系统。作为全球主要奶粉输出地,新西兰在奶粉监管方面走在全球前列,建立起由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共同组成的监管体系,成为支撑新西兰成为世界奶制品质量最高国家的基本保证。

4. 监管程序职责明确,标准执行得力

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职责。第一产业部的职责是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定相应标准,监督标准执行,实现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政府制定相应标准后,并不对生产者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认定,而是由第三方来完成。第三方是独立的检测机构,由第一产业部认证,职责是进行产品抽检以及按照风险管理制度进行独立检测评估,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又防止了权力腐败和造假现象,确保检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韩国的食品安全保障现状

韩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法律体系、标准体系和执行体系。

法律体系主要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施行令》《畜产品加工处理法》《植物防疫法》《水产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法》等50多部法律组成,这些法律由政府强制性执行,内容涉及广泛,从多方面规定了韩国食品的生产、制造、加工、流通及消费和监管准则,这些法律体系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随着新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规定,如1962年1月20日以法律第1007号公布的《食品卫生法》就进行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于2008年2月29日进行修改。2001年7月开始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基准》是对应于越来越广泛应用的转基因原材料制成的食品,这些法律的修改和制定适应了不断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韩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根据韩国食品医药厅2009年的预算来看,投入食品行业的预算资金为32477百万元(韩币),比2008年的24438百万元(韩币)增加了32.9%

标准体系则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规定食品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和加工生产方法的包装、标示或标签的要求等。韩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该类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另一类是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标准,由农林部下属的农产物品质研究院负责制定。目前安全卫生标准已达1000多个,质量和包装标准达到750多个。

执行体系则是分别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农林部、海洋水产部负责。具体分工是食品药品安全厅负责农产品加工品和流通领域农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农林部负责农产品生产、储藏和批发市场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畜产品从“牧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畜产品的品质认证、地理标识管理、原产地管理和GMO标识管理以及进口农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病虫害检疫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韩国农林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全国实施的是垂直管理。农林部内设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局、畜产品质量管理局和粮食管理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对策的拟定、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海洋渔业部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病虫害检疫工作。

韩国食品监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完善

在管理体制方面,韩国成立了由国务总理主持的食品安全协议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食品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部门分工由农业部和海洋渔业部负责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储运过程和销售前的质量安全控制,卫生部的食品药品安全厅负责流通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 食品法规和标准涉及面广

根据韩国《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食品都置于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不仅有效保证了民众的食品安全,而且还利用各种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保护其本国农业和食品加工业不受冲击。

3. 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处于不断的修订、完善中

随着食品安全方面新问题的出现以及人们对这些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有关的法规和标准也一直被修订。特别是对于农产品生长过程中使用的农药、转基因产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生产技术,提出了更多标准和要求。

4. 大众参与

2006年10月,韩国政府还开设了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服务的网站,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该网站追踪到某一农产品的原产地,并找到有关农产品所用农药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这种手段,在增加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同时,也提醒农产品生产者更加注重质量和信誉,使那些只看到眼前利益的生产者面对有可能被市场抛弃的危险三思而行。

(六)加拿大的食品安全保障现状

分级管理、相互合作、广泛参与是加拿大食品安全管理的特点。联邦、各省和市政当局都有管理食品安全的责任。在联邦一级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加拿大卫生部和农业部下属的食品检验局(CFIA),这两个部门相互合作,各司其职。卫生部负责制定所有在加拿大出售的食品的安全及营养质量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食品检验局负责管理联邦一级注册、产品跨省或在国际市场销售的食品企业,并对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这些法规和标准。而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机构主要对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成千上万的本地小食品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检验,市政当局负责向经营最终食品的饭店提供公共健康的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加拿大政府要求农民、渔民、食品加工者、进口商、运输商和零售商一定要根据标准、技术法规和指南来生产、加工和经营。对于饮食机构的厨师也要根据食品零售商、加工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指南来加工食品。CFIA和加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组织进行合作,它们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定期提供如何避免病从口入的信息和知识。同时,加拿大外交部、国际贸易部等部门也参与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在加拿大这个国家里,尽管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很多,但联邦一级的CFIA是最主要的机构。CFIA共有三项任务,即提高联邦一级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保护植物资源基础。其中提高加拿大的食品安全水平、保护加拿大消费者的健康是其最重要的职责。

通过对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的提高,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也在发生着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加拿大在传统的调查、检查、检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基于HACCP原理的预防性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仅联邦一级,而且加拿大的各省也在大力推广这一系统。

(七)澳大利亚食品安全保障现状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中负责食品的部门主要有两个:卫生和老年关怀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ANZFA)和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AQIS)。ANZFA负责在澳新两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准法典(FSC)和其他的管理规定。另外,在澳大利亚,它还负责协调澳大利亚的食品监控、与州和地区政府合作协调食品回收、进行与食品标准内容有关的问题的研究、与州和地区政府合作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制定可能包括在食品标准中的工业操作规范,以及制定进口食品风险评估政策。FSC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澳大利亚出售的食品的成分和标签标准、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的限量、微生物学规范及对营养标签和警示声明的要求。AQIS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口岸检疫和监督、进口检验、出口检验和出证,以及国际联络。在澳大利亚进出口食品都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和检疫状况,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而国内食品由各州和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各州和地区制定自己的食品法,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

为了实现管理模式由产品检验模式向文件审查模式的转变,以及法规由规定具体实施方法向进行目标管理方式的转变,ANZFA正在修订FSC。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取消原来与公众健康与安全、营养或消费者保护无关的严格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妨碍生产企业改进产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同时也增加了生产成本和消费者的支出。在修订后的FSC中,将区分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

鉴于风险分析的重要性,ANZFA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计划(FoodSafety Programs, FSP),FSP主要是根据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制定。该计划要求食品企业确定危害和实施控制,生产程序必须有书面文件并保存记录,另外必须定期审查。由于小企业执行起来费用昂贵和工作任务繁重,目前FSP没有获得正式通过成为联邦法令,但ANZFA鼓励各州和地区采用这一计划,一些州和地区政府也开始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执行这一计划。 3VQAho6CvWz2ttAcb3EUDeYPlQTgzKFp845QaAapSumfq+hdNPpIdwKyhlafQ2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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