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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变迁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指对学术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某一层次教育并授予相应层次学位的条件进行鉴定和审查的制度;具体到研究生教育,就是对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授予其学位的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并给予授权的制度。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由中央政府授权相应部门统一进行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的授权。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在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该制度对学术机构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定向”的推动作用,是开发和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的最有力的工具,是调整和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学位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

3.2.1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建立:权力高度集中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建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提出了我国学位实行国家统一授权的审核制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及其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对于已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水平时,国务院可以停止或撤销其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文本2-1)。

在通过《学位条例》之前,当时的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就《学位条例》的有关问题做了说明。其所做说明反映了《学位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和思考,特别具有权威性。在关于学位授予办法的说明中,蒋南翔说:“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至于学位授予单位的哪一个学科或专业,可以授予哪一级学位,需要做具体分析,逐个审查批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赞成此办法的理由主要是:首先,我国授予的学位应该与国际上公认的水平大体相当;其次,当时招收研究生的单位很多,而各单位在导师、设备、科研工作基础等条件上有不小的差别,这就需要从招收研究生的单位中逐个审查和筛选出可以授予学位的单位,逐步将招生单位与学位授予单位统一起来(吴镇柔等,2001)。

1981年2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则明确规定了可列入授予博士学位单位和授予硕士学位单位的条件,以及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核与报批程序。学位授权资格审定的原则,是既审核学位授予单位的整体条件,也审核具体的授权学科、专业的条件。高等院校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按系统为主进行审核;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则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为主进行审核(制度文本3-1)。从第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开始,对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初审,改变了此前由各部门分别组织的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3.2.2 向学位授予单位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审批权

逐步下放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权限,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审批权的委托授权对象包括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两类,向省级学位委员会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审批权的发展过程已在上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变革”中有详细描述,此节主要说明向学位授予单位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审批权的历程。

在第二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即开始酝酿逐步下放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权限。对于如何下放,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按授予单位的总体条件确定审批权下放的授予单位;二是将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建立研究生院的高校;三是将审批权下放给部委或省市区。最终采纳的是第一种意见(何东昌,1985)。1985年2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逐步试行在一定学科范围内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审批权。同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做好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试行在一定学科范围内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批权限,选择少数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1986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颁布并明确规定,“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并规定了各类学位授权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以及办法(制度文本3-2)。

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自行审批:第一,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第二,学科、专业名称一般应是已列入《专业目录》的。属于新兴和边缘学科、专业,《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在自行审批前,其名称和新增理由必须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有关评议分组同意。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制度文本3-2)。试点单位必须在所规定的一级学科范围内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不得随意扩大(制度文本3-4)。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首批开展试点工作的20个单位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钢铁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工学院、国防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但由于实际工作安排的时间原因,学位授权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工作主要是从第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开始的。在第四次学位授权审核中,经由教育部批准试办研究生院的33所高等院校都开始自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点。

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1997年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增列硕士点的审核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已经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增列和调整本单位硕士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16个省级学位委员会在限定的学科范围内审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增列的硕士点;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制度文本3-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控制自行审批和调整硕士点的学科范围,比如在1997年颁布了新版本的《学科专业目录》后,立刻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学科范围做了相应调整和重新核定,并对涉及的每个单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制度文本3-14)。

200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点的范围扩大至所有设立了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覆盖除军事学外的所有学科门类。但要求上述单位将自行审批增列硕士点的方案(含拟增列硕士点数量)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商定后实行审批(制度文本3-15和制度文本3-16)。

2005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有关决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在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中在除军事学的所有学科门类范围内开展自行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的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文本3-17和制度文本3-19)。

3.2.3 按一级学科向学位授予单位下放博士学位点审批权

按一级学科进行学位授权审核,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方向。

1995年9月8日,《关于按照一级学科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和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颁布,开始在数学、化学、电工、力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五个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审核试点工作。所谓“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是指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在其学术水平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好、科研实力强的一级学科内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学位,其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范围由原来的若干二级学科点扩大到一级学科层次,成为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授权审核的特点,是审核对象的学科点由二级学科变为一级学科,并且要在审核前先进行选优评估(王亚杰,1996)。1995年9月到1996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组织有关专家对数学、化学、电工、力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这五个一级学科进行了评估,上述一级学科前四批学位授权审核批准的259个博士点全部参加了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根据选优评估的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批准了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权试点单位及学科名单,共有18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25个一级学科获得了博士学位授予权(吴振柔等,2001)。

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1997年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第六次学位授权审核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按一级学科审核授权的进程。通过评估和审核,从研究生教学、科研等方面整体条件较好以及研究生培养有一定规模且培养质量高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确定部分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点。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该一级学科范围内不再审核新的二级学科博士点和硕士点(制度文本3-12)。按一级学科授权的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1997年还同时公布了按一级学科进行博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一级学科名单(制度文本3-12)。在第九次和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中,虽仍然保留按二级学科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但按一级学科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已成大势。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总规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控制(制度文本3-15)。而且在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中,开始在部分高等院校探索自行审核设置博士点的可行性(制度文本3-1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自行审核其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所在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两校在若干学科范围内可自行增设本单位的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制度文本3-20)。

对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进行管理的步伐在不断加快。2008年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除特殊情况外,学位授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审核,并将自行审核本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学位授权学科的数量实行限额控制(制度文本3-21)。2010年,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范围正式扩大到设有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包括56所高等院校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自行审核工作作出明确规范:要求自行审核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建立“有上有下”的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避免学科建设的盲目性和片面追求增加授权点数量的倾向。委托开展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单位名单及限额,通过文件下发到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以外的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初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申请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制度文本3-25)。

3.2.4 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下放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变革还包括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权力下放给研究生培养单位,这对于落实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集中进行了下放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选择少数不同类型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进行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试点工作。1993年开始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进行试点。上述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并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一级学科名单范围内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如北京大学可在哲学、法学、中国语言文学、社会学、数学、化学、物理学等14个一级学科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清华大学的试点一级学科则包括物理学、力学、机械工程、仪器仪表、材料科学与工程等14个;其余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试点一级学科范围多则八九个,少则一两个。上述单位的审批名单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审核结果在同意备案后生效。并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逐步建立一套既符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质量保障机制(制度文本3-6)。

1994年6月,在召开博士生教育改革座谈会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通知,继续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办法进行改革,将试点单位自行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可在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所有学科、专业范围内自行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但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自行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制度文本3-9)。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全面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审办法,从该年起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审定各博士点招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文本5-16)。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改革了三年有余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进行了一次集中总结和检查。到200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审全部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

这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办法,就经过了“国家统一组织审核”到“试点委托,限定机构与学科范围,单位自行审批,国家备案同意”再到“国家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分类进行自行审批”,最后到“全部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的改革过程。

3.2.5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深度改革

在先后组织开展了10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后,在学位授权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布局基本完成的情况下,为积极应对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迈进等新形势和新要求,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深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自2006年初完成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即开始酝酿对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进行深度改革,并在2008年出台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由此开始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深度改革的历程。深度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权责分工更合理、调整和适应能力更强、调控和监督机制更健全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目的则是“切实引导高等院校将精力和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统筹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推进学科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进行结构调整的主动性”(制度文本3-21)。据此,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功能被确定为“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

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在已有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方面,严格控制申报和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数量,鼓励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学位授权结构。第二,在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方面,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分类管理,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充分发挥省级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作用,减少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的盲目性;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主要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完成建设任务并经评估验收后方能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第三,加强对学科建设的宏观指导,在调整和加强学科评议组在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等方面职能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学科评议组对各学科发展现状、需求状况、未来发展、需求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各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此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

针对一直以来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所遭受的“重申报、轻建设”的诟病,《改革方案》中特别强调学位授予审核制度要进行制度功能改革,即提出改进审核程序,完善学位授予权的监管与评估体系。所谓学位授予权的监管与评估体系包括:加强对单位内部申报与审核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自行审核增列和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专项评估;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公示环节;加强对授权学科专业点发展建设情况的监督,建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信息管理体系,及时采集、准确掌握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基本状态信息,针对可能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象和趋势实行预警,对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为指导和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增列调整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改革方案》所提出的“加强规划”“分类管理”“重在建设”等理念在同年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中有了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发展状况、研究生教育规模与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即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二类地区,即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三类地区,即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四类地区,即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在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划分为上述类别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了相应规划周期内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限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据此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地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中期检查、验收,均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制度文本3-22和制度文本3-2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的《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结果是29个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审的50个拟立项建设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25个拟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批准(制度文本3-24)。 DpTJYfOvUrAuWstfA+yFMruuBIQKM9LS9f6aYJQYv48KtWgLKykg9M6SXZ7/EO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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