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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变革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走过了逐步变革的过程,其发展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以1991年第一个省级学位委员会成立为划分界限。在此之前,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是两级管理,其后发展成为三级管理体制: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学位授予单位。

3.1.1 两级管理体制

国家一级的学位管理机构和学位授予单位一级的学位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权力是最先形成的,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据此,1980年12月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宣告成立。学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均由国务院任命。其日常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形成了国家学位管理系统。

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这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议事规则及对工作任务的规定中清晰可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职能是:制订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组织制订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推动学位工作改革;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制度文本2-1)。

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权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制度文本2-1)高等院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处)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学位授权点申请、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导师遴选、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的全过程管理等。

3.1.2 三级管理体制

3.1.2.1 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设立与发展

1979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同意重新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此次颁布的是1963年5月相关政策文本的修订版本。《决定》明确规定,对高等院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的制度。关于研究生工作,教育部的职责包括确定有资格招收研究生的高等院校的名单、专业及名额,对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统一管理,协助编制研究生的毕业分配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责是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总结交流经验。

《学位条例》公布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主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相继成立了有关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卫生部、冶金部、航天部等单位成立了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了学位领导小组。部委学位委员会在本部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吴镇柔等,2001)。

与部委学位委员会相比,省一级学位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则经历了更长的时间。虽然早在1980年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就讨论了关于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问题,提出:“主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委和省、市可以成立学位领导小组或学位委员会。”国务院还批转了这一会议文件,要求遵照执行(制度文本2-3)。但实际中,并未成立专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工作均由省级教育部门中主管高教的机构负责。

随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1987年学位工作任务较重的10余个省(市)相继提出了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要求。1989年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建立省一级学位领导机构,并就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八五”计划中也提出在少数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直辖市,建立地方学位委员会,并将此作为实现“八五”任务的主要措施之一。

根据会议精神和“八五”计划,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于1990年5月和7月向国家人事部提出在部分省市试行建立学位委员会的报告。1991年3月2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上海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他们建立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并出台《关于试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几点意见》,对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建立条件、工作职责、批准建立的程序、人员组成、常设机构、专家小组的任务等事项加以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是主管本地区学位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同时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职责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决议;对本地区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申请授予学位的单位及专业点进行初步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有权就本地区申请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推荐和建议;检查评价本地区的学位授予质量;对于不能确保学位质量的本地区所属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停止或撤销的建议(制度文本2-5)。

1991年11月18日,我国第一个省级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成立。之后,四川、上海、陕西、湖北、广东等地的省级学位委员会相继成立。详见表3-1。

1992年5月11日,国务院学位办在北京召开了地方学位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重点就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工作方法,以及研究生教育和学位质量评估工作进行了研讨。会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地方学位委员会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确定;对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单位和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非省属单位申请新增硕士点,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范围和方案进行评审审批,并报备案”(制度文本2-8)。从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始给省级学位委员会放权。

1993年国务院批转发布了两份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即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央主要负责大政方针、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对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均交给地方,进一步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设在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的协调作用(制度文本1-4)。《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明确提出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统筹权(制度文本1-6)。这两个文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设有相当重大的促进作用。

表3-1 省级学位委员会成立情况

1995年4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要扎实推进学位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设。1995年5月至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湖南、福建、浙江、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九省(市)建立学位委员会。同时,通过法规建设赋予省级学位委员会以更大权力,即开展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点的试点工作。1995年5月正式下发《关于开展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审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点的试行办法》中就审批权的性质、审批原则、审批办法给予明确。如对审批权的性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工作,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行使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批权和对已有硕士点的调整权。”审批硕士点的主要原则是: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所赋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审批硕士点;二,合理调整硕士点的学科结构和布局,优先考虑社会需求量大、生源充足而本地区尚无授权点或授权点偏少的学科、专业;三,国家对硕士点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审批增列硕士点的数额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商定后再实行审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硕士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权组织复核。随《试行办法》同时下发的还有可审批硕士点的一级学科范围和名称,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省级学位委员会不得扩大这一范围(制度文本2-9)。

同年同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就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又进行了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建立并由其领导的、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工作的机构,且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省级学位委员会担负的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审批本地区所属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和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本地区部属单位申请的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制度文本2-10)。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权,1997年3月《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发布。文件首先肯定了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试点工作是成功的,较早成立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当地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发挥了有效作用;然后指出,除已经成立学位委员会的16个省(市)外的其他没有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自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但自行建立的机构尚不能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暂不可开展学位授权审批工作(制度文本2-12)。根据这一文件,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底,山西、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河南、江西、河北等8个省(区)成立了学位委员会。

同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始第七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发布了《关于做好1997年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省级统筹的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学位委员会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审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和调整硕士点(制度文本3-12)。并要求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把审核工作的重点放在合理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上,特别是要加大对已有硕士点学科结构调整的力度,真正体现和发挥省级统筹的作用。第七次学位授权审核共增列硕士点1459个,其中全国统一组织审核增列363个,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增列160个,16个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共审批增列936个(吴镇柔,2001)。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特别是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拓展空间在地方高等院校,所以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统筹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说,第七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意味着三级管理体制的真正确立。

进入新世纪后,国家更加重视省级统筹和学位授予点的结构布局,三级管理体制改革得到不断深化。2002年,随着西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在第九批学位授权审核中,省级学位委员会自行审核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硕士点得以全面落实,即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

2008年,《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能。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加强了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首先,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其次,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再次,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制度文本3-22和制度文本3-23)。2010年,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开始对本地区内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初审(制度文本2-18)。

3.1.2.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职责

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三级管理体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贯彻国家重大方针和政策,引导和统筹规划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和基本建设费等形式,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提供基本的经费保障;促进三级管理体制的完善,授予地方政府以统筹权,授予研究生培养单位以自主权,以调动地方政府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积极性;组织制定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与专业目录,组织学位授权审核,制定招生计划,开展评估检查,对研究生培养规模、结构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谢维和、王孙禺,2011)。

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发挥的是管理和统筹的作用,具体包括:通过教育事业费、重点学科专项投入等形式,对地方、部委所属培养单位进行财政投入;根据地区实际,进行学科建设和规划,审批或初审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编制省级学科建设计划及招生计划,不断优化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和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为本地区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提供保障服务等(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课题组,2006)。

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般通过设立研究生院、研究生部(处)等管理机构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既要回应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发展需要,又要按照自身的学科发展战略和布局,进行学位点的初审或自主设置,加强重点学科和培养基地建设,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具体完成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及学位授予的工作。 tmF6aW+zCzGpX3iCzkRF8doJv0kR8DHuqXvg23OsziQ7blAsJtwL2ex/XKq4wK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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