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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周贞定王十七年(公元前四五二年)至周威烈王十一年(公元前四一五年)

周贞定王十七年(公元前四五二年)

秦厉共公二十五年,晋出公二十三年,齐宣公四年,楚惠王三十七年。

[秦厉共公]二十五年智开与邑人来奔。(《秦本纪》)

秦厉共公二十五年晋大夫智开率其邑来奔。(《六国表》“邑”下脱“人”字)

案:《秦本纪·正义》云:“开,智伯子。伯被赵襄子等灭其国,其子与从属来奔秦。”《史记会注考证》引张照曰:“智伯死无后,又史载惟辅果在,《正义》以开为智伯子,无据,盖智伯之族。”其说是。《六国表》称“晋大夫智开,率其邑来奔”。“邑”下脱“人”字。其后四年,《六国表》又载“晋大夫智宽率其邑人来奔”,亦智伯之族。

[晋]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孙,是为敬公。(《晋世家·索隐》引《纪年》)

[晋]出公十七年(《集解》徐广曰:“《年表》云出公立十八年,或云二十年”),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为晋君,是为哀公。哀公大父雍,晋昭公少子也,号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尽并晋,未敢,乃立忌子骄为君。(《晋世家》)

[赵襄子]立四年,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晋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是为晋懿公。(《赵世家》)

[晋]昭公生桓子雍,雍生忌,忌生懿公骄。(《晋世家·索隐》、《六国表·正义》引《世本》)

案:晋出公之出奔,在三晋灭知氏后。《史记》误以为在四卿分范、中行地后,已辨在周贞定王十一年案语中。梁玉绳《史记志疑》云:“考《索隐》、《正义》引《世本》,与晋、赵两世家称骄为昭公曾孙合,则忌是哀公,骄是懿公,忌与骄乃父子。《晋世家》误以‘懿’为‘哀’耳。《纪年》谓立昭公孙敬公,盖懿又谥敬,特误以曾孙为孙也。疑忌既早死,未尝为君,哀公之称,当是其子追谥。”而雷学淇《纪年义证》则云:“《索隐》引《年表》,谓忌即哀公,与《纪》文昭公之孙符合,似《纪》之敬公即哀公者。然《年表》今无此文。且《晋世家》明云昭公曾孙骄为哀公,《赵世家》又谓骄是懿公,则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犹周之贞定王,《左传·正义》引《世本》,或称贞王,或称定王也,《竹书》又谓哀懿公即敬公耳。传谓敬公是昭公之孙,孙即曾孙,犹《鲁颂》谓僖公为周公之孙,盖孙是后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齐、奔楚及在位年数,与《史记》各殊。此闻见异词,而《竹书》以晋人记晋事,当不误也。”考《晋世家·索隐》、《六国表·正义》皆谓《六国表》有晋哀公忌二年,当误。以《晋世家》、《赵世家》参校,知骄固有哀、懿二谥,以《纪年》相证,知骄更有敬谥也。梁玉绳以忌追谥哀公,非是。

周贞定王十八年(公元前四五一年)

秦厉共公二十六年,晋敬公元年,齐宣公五年,楚惠王三十八年。

秦厉共公二十六年左庶长城南郑。(《六国表》,《秦本纪·集解》徐广曰:“一本二十六年城南郑也”)

[蔡]元侯六年卒,子侯齐立。(《管蔡世家》)

案: 《六国表》记蔡侯齐元年于楚惠王三十九年,即周贞定王十九年。

周贞定王二十年(公元前四四九年)

秦厉共公二十八年,晋敬公三年,齐宣公七年,楚惠王四十年。

秦厉共公二十八年越人来迎女。(《六国表》)

[杞]出公十二年卒,子简公春立。(《陈杞世家》)

周贞定王二十一年(公元前四四八年)

秦厉共公二十九年,晋敬公四年,齐宣公八年,楚惠王四十一年。

秦厉共公二十九年晋大夫智宽率其邑人来奔。(《六国表》,马非百《秦集史·国君纪事》十二所引“智宽”作“智伯宽”,盖《史记》有版本误衍“伯”字者)

[越]不寿立,十年见杀,是为盲姑,次朱句立。(《越世家·索隐》引《纪年》)

[越]王不寿卒,子王翁立。(《越世家》)

案:《索隐》引《纪年》, 谓晋出公十年十一月句践卒, 《纪年》用夏正, 十一月卒, 于周正, 已是明年正月。因定句践卒于周贞定王五年。《纪年》又谓次鹿郢立, 六年卒, 不寿立, 不寿立十年见杀, 次朱句立。则朱句之立, 当在周贞定王二十一年。今本《纪年》系于周贞定王二十年, 盖误前一年。以《纪年》与《越世家》相校, 可知王翁即朱句, 不寿即盲姑。“盲姑”金文作“ 古”, “朱句”金文作“州句”,上海博物馆藏有越王 古剑, 北京故宫博物院与上海博物馆各藏有越王州句剑。

周贞定王二十二年(公元前四四七年)

秦厉共公三十年,晋敬公五年,齐宣公九年,楚惠王四十二年。

楚惠王四十二年楚灭蔡。(《六国表》)

[蔡]侯齐四年楚惠王灭蔡,蔡侯齐亡,蔡遂绝祀。(《管蔡世家》)

案:金正炜以为楚所灭者即《楚策四》第四章庄辛所说蔡圣侯,云:“圣当作声,一声之转也。《史记》蔡灭于声侯后十年,疑声侯先虏于楚,后乃尽灭其国。”其说非是。《管蔡世家》谓声侯十五年卒,子元侯立,元侯六年卒,子侯齐立,侯齐四年为楚所灭,声侯为侯齐之祖先,楚所攻灭者非蔡声侯。庄辛所说之蔡圣侯,为楚宣王使子发将兵攻灭,当为楚重新分封之蔡君,与此并非一事。黄式三《周季编略》误以为一事,云:“楚司马舍率师伐蔡灭之,执蔡侯齐以归”,又以为侯齐即《说苑·权谋》篇所说之蔡威公,皆无据,不可信。参看周显王二十九年案语。

周贞定王二十三年(公元前四四六年)

秦厉共公三十一年,晋敬公六年,齐宣公十年,楚惠王四十三年。

魏文侯初立在[晋]敬公六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六年”原作“十八年”,今从雷学淇、王国维校正)

魏文侯斯。(《魏世家·索隐》引《世本》,《六国表》同,《魏世家》误作文侯名都)

案: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谓《索隐》所引《纪年》,晋敬公十八年,“十八即六字之讹”。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亦定魏文侯初立在晋敬公六年。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亦云:“案《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则文侯初立,当在敬公六年,《索隐》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误离为二也。”其说是。既然魏文侯初立在晋敬公六年,逾年改元,文侯之元当在七年,即周贞定王二十四年。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将魏文侯元年定在敬公六年,以此下推,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因与《史记》魏惠王之元年相密接,然终无解于《史记》武侯惠王之史事系年,俱较《纪年》所记者差迟一年也。余考《史记》于惠王之年世,本误多一年,武侯之年世因此又误前一年,则魏文侯之元年,自当在周贞定王二十四年。《水经·河水注》云:“河水又径命阳城东,周威烈王之十七年,魏文侯伐秦至郑,还筑汾阴、郃阳,即此城也。”郝懿行、陈逢衡均谓《水经注》此条亦出《纪年》,而《魏世家》及《六国表》系此事于魏文侯十七年,当周威烈王十八年,殆郦道元所见《纪年》,此事在文侯称侯改元之十六年。据《史记》改用周正朔,遂谓在周威烈王之十七年。今本《竹书纪年》即本此,记此事于威烈王十七年。可知《史记》魏文侯之史事系年,亦较《纪年》差迟一年也。

又案:陈梦家《六国纪年》不认为“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有误,对此另有解说,曰:“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称侯”,故《史记·晋世家·索隐》云:按《纪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据《纪年》,敬公十八年当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晋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称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为称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为魏斯元年。此所考定,本《纪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记载,分前十二年为未称侯而后三十八年为称侯改元。称侯改元之年又据《史记·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而此“文侯初立”应在称侯改元之前一年。如《史记·燕世家·索隐》引《纪年》“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据《纪年表》推之,“在简公十二年,十三年者并其立年而言之也。”陈氏此说,大有杜撰史实之嫌。《晋世家·索隐》既明言魏文侯初立之年在晋敬公十八年,“初立”何得指为“自称侯”?又何得指为“称侯改元之前一年”?战国初期未见有称侯而逾年改元之礼制。春秋战国时,嗣君因父丧而继位,通行逾年改元之礼制。战国时因政变或国君见杀而继位者,往往于当年改元。若“文侯初立”,自当逾年改元,若自称为侯,未见有逾年改元之例。《田世家》称“田和立为齐侯,列于周室,纪元年”。是当年改元。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三晋命是为诸侯”,三晋皆未改元。此后魏惠王于三十六年因齐、魏相王于徐州而改元。亦在当年,何独魏文自称为侯而行逾年改元之礼制?魏文于王命列为诸侯之前,当已自称为侯,亦当于当年改元。《魏世家》称“魏文侯元年,秦灵公之元年也”,《六国表》同。时当周威烈王二年,当为魏文称侯改元之年。陈氏以“文侯初立”与“燕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相比,亦比拟不伦,不足取也。

又案:《魏世家》云:“桓子之孙曰文侯都。”《集解》云:“徐广曰:《世本》云斯也。”《索隐》曰:“《世本》:桓子生文侯斯。”其传曰:“孺子 是魏驹之子。”与此世代亦不同也。考《世本》之说是也,魏文侯二十二年改元称侯,改元后又二十二年适天子命三晋为侯,史公误合为一事,因遗其改元前二十二年,史公既误后文侯之年,遂意谓文侯乃桓子之孙,然亦不能确言桓子子为何名。实则文侯之立在周贞定王二十三年,其去桓子与赵、韩共灭知伯才七年,桓子、文侯固为父子也。《魏世家》“桓子之孙,曰文侯都”下有“魏文侯元年,秦灵公之元年也”句。梁玉绳以为当读“文侯都魏”为句。黄式三亦云:“都魏”二字连读,徐广误以都字为句,然而“魏文侯元年,秦灵公之元年也”,与下文“魏武侯元年,赵敬侯初立”,文例正同,不能将“魏”字属上读。《魏世家》固误“斯”为“都”,不容曲解也。《六国表》记魏文侯斯元年于周威烈王二年,亦称魏文侯名斯。

【附编】

魏文侯弟曰季成,友曰翟璜(《新序·杂事四》第四章“璜”作“黄”),文侯欲相之而未能决,以问李克,李克对曰(“李”原误作“季”,从毕沅校正。李瀚本、凌稚隆本及《新序》皆作“李”):“君欲置相,则问乐腾与王孙苟端孰贤?”(“腾”,《新序》作“商”)文侯曰:“善。”以王孙苟端为不肖,以乐腾为贤(“为”原作“而”,“贤”原作“贵”,从毕沅据《新序》改正),季成进之,故相季成。(《吕氏春秋·举难》,《新序·杂事四》第四章同)

案:季成亦称公季成,见《新序·杂事四》第三章;亦称季成子,见《说苑·臣术》第五章; 又称魏成子,见《魏世家》、《韩诗外传》卷三第六章。《韩非子·五蠹》云:“故十仞之城,楼季弗能逾者,峭也。”《李斯列传》载《谏逐客书》引《韩非子》作“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集解》引许慎曰:“楼季,魏文侯之弟。”可知季成又称楼季。

魏文侯谓李克曰:“先生尝教寡人曰:家贫则思良妻,国乱则思良相,今所置非成则璜,二子何如?”(《说苑·臣术》作:魏文侯欲置相,召李克而问焉,曰:“寡人将置相,置于季成子与翟触,我孰置而可?”《韩诗外传》卷三第六章作“魏文侯欲置相,召李克问曰:寡人欲置相,非翟璜则魏成子,愿卜之于先生”)李克对曰:“臣闻之,卑不谋尊,疏不谋戚,臣在阙门之外,不敢当命。”文侯曰:“先生临事勿让。”李克曰:“君不察故也。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文侯曰:“先生就舍,寡人之相定矣。”李克趋而出,过翟璜之家。翟璜曰:“今者闻君召先生而卜相,果谁为之?”李克曰:“魏成子为相矣。”翟璜忿然作色曰:“以耳目之所睹记,臣何负于魏成子?西河之守,臣之所进也(《资治通鉴》作“西河守吴起,臣所进也”。《说苑》作“西河之守,触所任也;计事内史,触所任也”)。君以邺为忧,臣进西门豹。君谋欲伐中山,臣进乐羊。中山以拔,无使守之(《说苑》作“无使治之臣”),臣进先生。君之子无傅,臣进屈侯鲋(《韩诗外传》作“赵苍唐”)。臣何以负于魏成子?”李克曰:“且子之言克于子之君者,岂将比周以求大官哉?君问而置相:‘非成则璜,二子何如?’克对曰:‘君不察故也。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是以知魏成子之为相也。且子安得与魏成子比乎?魏成子以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东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此三人者,君皆师之。子之所进五人者,君皆臣之。子恶得与魏成子比也。”翟璜逡巡再拜曰:“璜,鄙人也,失对,愿卒为弟子。”(《魏世家》,《说苑·臣术》第五章、《韩诗外传》卷三第六章大体相同,而字句颇有出入,未详细列举。《资治通鉴》采《魏世家》)

案:翟璜,《韩诗外传》作翟黄、《说苑》作翟触,《说苑》记触言,每多自称为触,《说苑·臣术》第七章又作翟黄。盖触其名而璜其字。《魏世家》、《说苑》均谓翟璜推荐屈侯鲋为太子傅,而《韩诗外传》则作赵苍唐,两人事迹均不详。

又案:《六国表》系“文侯受经子夏,过段干木之闾常式”在魏文侯十八年(公元前四〇七年),系“卜相李克翟璜争”在魏文侯二十年;《魏世家》则总述于魏文侯二十五年以后,子夏年世不得至此时尚存。子夏比孔子少四十四岁,生于公元前五〇七年,彼居西河教授当在文侯在位之初期。魏文侯卜相而问李克之事,当以《吕氏春秋·举难》之记述为初相。《魏世家》、《说苑》与《韩诗外传》所述“卜相李克翟璜争”之故事,乃后人依据魏成子与翟璜不同之政绩而加以敷张而成。钱穆《魏文侯礼贤考》云:“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皆在文侯早年,而魏成子进之。魏成子之为相应在前。吴起、乐羊、西门豹、李克、屈侯鲋皆在文侯中晚年而翟璜进之。翟璜之为相应在后,似无同时卜相二人之事。”(《先秦诸子系年》第一三五至一三六页)余意文侯在位之时,正当经济、政治剧变之际,因而选择当政之相国,成为其首先必须解决之问题。早年以其弟魏成子为相,所推重者如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皆为著名之儒者。文侯亲自“受子夏经艺”,子夏乃孔门弟子中特别重视经艺者,韩非尝称许子夏重视《春秋》中“臣杀君、子杀父”之历史教训,而主张“善恃势者早绝奸之萌”(《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文侯在中年起用翟璜为相,翟璜所推举之吴起、乐羊、西门豹、翟角等,皆为将相之才而有显赫功勋者。文侯在晚年起用李悝为相,更进一步实行变法,开创战国初期变法之风。

魏文侯师卜子夏,友田子方,礼段干木,国治身逸。(《吕氏春秋·察贤》)

文侯师子夏,友田子方,敬段干木,此名之所以过桓公也。卜相曰:“成与璜孰可?此功之所以不及五伯也。相也者,百官之长也。择者欲其博也。今择而不去二人,与用其仇亦远矣。且师友也者,公可也;戚爱也者,私安也。以私胜公,衰国之政也。然而名号显荣者,三士羽之也。”(《吕氏春秋·举难》记白圭答孟尝君语,《新序·杂事四》第五章略同)

文侯受子夏经艺,客段干木,过其闾,未尝不轼也。(《魏世家》)

孔子既没,子夏居西河教授,为魏文侯师。(《仲尼弟子列传》)

案:《魏世家》谓“魏成子以食禄千鍾,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东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说苑·臣术》第五章同。盖官僚制度已兴,是以魏成子以文侯之弟,高居相位,有千鍾之食禄。所谓“东得卜子夏”云云,盖子夏居西河教授,此乃安阳、黄城一带之西河而非近龙门之西河也。《吕氏春秋·尊师》云:“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学于子夏。”《淮南子·氾论训》同,高注:“驵,市侩也。”《吕氏春秋·当染》云:“田子方学于子贡,段干木学于子夏。”子贡、子夏乃孔门弟子对政治最有影响者。

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明则哭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吾与女事夫子于洙、泗之间,退而老于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女于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尔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礼记·檀弓上》)

案:《论衡·祸虚》引用此节记述,称为“《传》曰”。据此可知子夏于晚年退居西河教授,西河之民视之如同孔子。

魏文侯与田子方饮酒而称乐,文侯曰:“钟声不比乎?左高!”田子方笑,文侯曰:“奚笑?”子方曰:“臣闻之,君明则乐官,不明则乐音,今君审于声,臣恐君之聋于官也。”文侯曰:“善,敬闻命。”(《魏策一》第六章)

子击逢文侯之师田子方于朝歌,引车避,下谒,田子方不为礼,子击因问曰:“富贵者骄人乎?且贫贱者骄人乎?”子方曰:“亦贫贱者骄人耳,夫诸侯而骄人,则失其国,大夫而骄人则失其家,贫贱者行不合,言不用,则去之楚、越,若脱 。然奈何其同之哉!”子击不怿而去。(《魏世家》)

田子方之魏,魏太子从车百乘而迎之郊,太子再拜,谒田子方,田子方不下车。太子不说,曰:“敢问何如则可以骄人矣?”田子方曰:“吾闻以天下骄人而亡者有矣,以一国骄人而亡者有矣。由此观之,则贫贱可以骄人矣。夫志不得,而授履而适楚、越耳,安往而不得贫贱乎?”于是太子再拜而后退,田子方遂不下车。(《韩诗外传》卷九第二十一章)

案:“授履”之“授”,赵怀玉校本据《太平御览》七七三引,改作“ ”。俞樾疑本作“鞵”。闻一多又云:“授当作扱。”以上两则为同一事件之不同记述。《说苑·尊贤》第二十一章更有不同之传说,谓“魏文侯从中山奔命安邑,田子方后,太子击遇之,下车而趋,子方坐乘如故,告太子曰:为我请君,待我朝歌?太子不说,因谓子方曰:不识贫穷者骄人乎?富贵者骄人乎?子方曰:贫穷者骄人”云云,其后太子道田子方之语于文侯,文侯又大为赞许。

古者不为臣不见,段干木逾垣而辟之。(《孟子·滕文公下》)

魏文侯过段干木之闾而轼之(《淮南子·修务训》此句上有“段干木辞禄而处家”),其仆曰:“君胡为轼?”(《淮南子》作“段干木布衣之士,君轼其闾,不已甚乎!”)曰:“此非段干木之闾与?段干木盖贤者也,吾安敢不轼?(《淮南子》作“段干木不趋势利,怀君子之道,隐处穷巷,声施千里,寡人敢勿轼乎?”)且吾闻段干木未尝肯以己易寡人也,吾安敢骄之?(《新序·杂事五》第九章“骄”作“高”)段干木光乎德,寡人光乎地(《淮南子》作“光于势”),段干木富于义,寡人富于财。”(《淮南子》此下有“势不若德尊,财不若义高,干木虽以己易寡人不为,吾日悠悠惭于影,子何以轻之哉?”《新序》此下有“地不如德,财不如义,寡人当事之者也。”)其仆曰:“然则君不相之?”于是君请相之,段干木不肯受(《新序》无以上四句),则君乃致禄百万而时往馆之(《新序》“馆”作“问”),于是国人皆喜,相与诵之曰:“吾君好正,段干木之敬;吾君好忠,段干木之隆。”居无几何,秦兴兵欲攻魏,司马唐谏秦君曰(《淮南子》作“司马庾”,《新序》作司马唐且,《淮南子》注云:“庾,秦大夫,或作唐。”《汉书·古今人表》有司马庾,与魏文侯相接,卢文弨《群书拾补》谓《新序》“且”字乃后人误加):“段干木贤者也,而魏礼之,天下莫不闻,无乃不可加兵乎?”秦君以为然,乃按兵辍不敢攻之。(《吕氏春秋·期贤》,《淮南子·修务训》、《新序·杂事五》第九章大体相同,而字句略有出入)

周贞定王二十四年(公元前四四五年)

秦厉共公三十二年,晋敬公七年,魏文侯元年,齐宣公十一年,楚惠王四十四年。

楚惠王四十四年灭杞。杞,夏之后。(《六国表》)

[楚惠王]四十四年楚灭杞,与秦平。是时越已灭吴,而不能正江、淮北,楚东侵广地至泗上。(《楚世家》)

[杞简公]立一年(“一”当作“四”),楚惠王之四十四年灭杞。(《陈杞世家》)

【附编】

楚人与越人舟战于江,楚人顺流而进,迎流而退,见利而进,见不利则其退难。越人迎流而进,顺流而退,见利而进,见不利则其退速,越人因此若执,亟败楚人。公输子自鲁南游楚。焉始为舟战之器作为钩强之备。楚之兵节,越之兵不节,楚人因此亟败越人。(《墨子·鲁问》)

案:钱穆《公输般自鲁游楚考》云:“楚之东侵,遵江沿淮,皆不能无水战,然则公输之游楚,宜在惠王四十四年前矣。”(《先秦诸子系年》第一三七页)今附载于此。

周贞定王二十五年(公元前四四四年)

秦厉共公三十三年,晋敬公八年,魏文侯二年,齐宣公十二年,楚惠王四十五年。

秦厉共公三十三年,伐义渠,虏其王。(《六国表》,《秦本纪》同,《后汉书·西羌传》亦同)

周贞定王二十六年(公元前四四三年)

秦厉共公三十四年,晋敬公九年,魏文侯三年,齐宣公十三年,楚惠王四十六年。

[秦厉共公]三十四年,日食,厉共公卒,子躁公立。(《秦本纪》)

[秦]剌龚公享国三十四年,葬入里,生躁公、怀公(《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案:“剌龚”与“厉共”,音同通假。入里,《集解》引徐广曰:“一作人。”躁公,《索隐》云:“又作趮公。”

秦厉共公三十四年日蚀、昼晦,星见。(《六国表》)

案:朱文鑫《历代日食考》卷三《战国及秦日食考》注一云:“日蚀昼晦星见,是系全食之象。惟是年并无全食能为中国所见。在厉共公三十五年(当作躁公元年),合于公元前四四二年三月十一日,有全食经长城内外,秦都咸阳可见九分余,宜有昼晦、星见之象。《六国表》三十四年亦系三十五年之误。”日本新城新藏与渡边敏夫亦有相同之见解。惟齐藤国治以为此一论断尚不确当,秦躁公元年所见日食,金星光度不强,尚不足以有“星见”之象。而厉共公三十三年(公元前四四四年)十一月日有环食,金星光度确能昼见。因而断言《六国表》误后一年。

周贞定王二十七年(公元前四四二年)

秦躁公元年,晋敬公十年,魏文侯四年,齐宣公十四年,楚惠王四十七年。

秦躁公元年彗星见。(《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周贞定王二十八年(公元前四四一年)

秦躁公二年,晋敬公十一年,魏文侯五年,齐宣公十五年,楚惠王四十八年。

[秦]躁公二年南郑反。(《秦本纪》,《六国表》同)

[周定王]二十八年定王崩,长子去疾立,是为哀王。哀王立三月,弟叔袭杀哀王而自立,是为思王。思王立五月,少弟嵬攻杀思王而自立,是为考王。此三王皆定王之子。(《周本纪》,《太平御览》八十五引《帝王世纪》“嵬”作“隗”)

考哲王嵬。(《汉书·古今人表》)

案:考王《古今人表》作考哲王,是考王亦两谥也。《吕氏春秋·先识》高诱注,又作考烈王,疑误。

周考王元年(公元前四四〇年)

秦躁公三年,晋敬公十二年,魏文侯六年,齐宣公十六年,楚惠王四十九年。

[周]考王封其弟于河南,是为桓公,以续周公之官职。(《周本纪》)

西周桓公名揭,居河南。(《周本纪·索隐》引《世本》)

案:《周本纪·正义》引《帝王世纪》亦云:“考哲王封其弟揭于河南,续周公之官,是为西周桓公。”

周考王二年(公元前四三九年)

秦躁公四年,晋敬公十三年,魏文侯七年,齐宣公十七年,楚惠王五十年。

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吕氏春秋·爱类》作“公输般为高云梯”,《宋策》第二章作“公输般为楚设机”),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自鲁往,裂裳裹足,日夜不休(“自鲁往”原作“起于齐”,“裂裳裹足,日夜不休”八字原脱,从孙诒让据《文选·广绝交论注》、《世说新语·文学篇注》所引及《吕氏春秋》补正。《淮南子·修务训》作“自鲁趋而十日十夜,足重茧而不休息,裂裳裹足,至于郢”)。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盘。公输盘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愿藉之杀之。”公输盘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盘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荆国有余于地,而不足于民,杀所不足,而争所有余,不可谓智。宋无罪而攻之,不可谓仁。知而不争,不可谓忠,争而不得,不可谓强。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盘服。子墨子曰:“然乎?不已乎?”公输盘曰:“不可。吾既已言之王矣。”子墨子曰:“胡不见我于王。”公输盘曰:“诺。”子墨子见王,曰:“今有人于此,舍其文轩,邻有敝轝而欲窃之;舍其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舍其粱肉,邻有糠糟而欲窃之;此为何若人?”王曰:“必为窃疾矣。”(《尸子·止楚师》及《宋策》“为”下有“有”字)子墨子曰:“荆之地方五千里,宋之地五百里,此犹文轩之与敝轝也。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宋策》“富”作“饶”)。宋所为无雉兔、鲋鱼者也(“为”,《宋策》作“谓”,字通用。“鲋鱼”原误作“狐狸”,从王念孙据《太平御览》所引及《尸子》、《宋策》改正)。此犹粱肉之与糠糟也。荆有长松、文梓、楩、枬、豫章,宋无长木,此犹锦绣之与短褐也。臣以三事之攻宋也,为与同类。臣见大王之必伤义而不得。”王曰:“善哉!虽然,公输盘为我为云梯,必取宋。”于是见公输盘,子墨子解带为城,以牒为械。公输盘九设攻城之机变,子墨子九距之(《吕氏春秋》作“于是公输般设攻宋之械,墨子设守宋之备,公输般九攻之,墨子九却之,不能入”)。公输盘之攻械尽,子墨子之守圉有余。公输盘诎,而曰:“吾知所以距子矣,吾不言。”子墨子亦曰:“吾知所以距我,吾不言。”楚王问其故,子墨子曰:“公输子之意,不过欲杀臣,宋莫能守,可攻也。然臣之弟子禽滑釐等三百人,已持臣守圉之器在宋城上,而待楚寇矣。虽杀臣不能绝也。”楚王曰:“善哉!吾请无攻宋矣。”子墨子归,过宋,天雨,庇其闾中,守闾者不内也,故曰:治于神者,众人不知其功。争于明者,众人知之。(《墨子·公输》,《尸子·止楚师》、《宋策》第二章乃节略之文。《吕氏春秋·爱类》、《淮南子·修务训》亦有不同之节略)

案:鲍彪以为此当宋景公时,无据。苏时学《墨子刊误》谓《吕氏春秋》声王围宋十月,疑公输为楚攻宋在是时,亦不确。孙诒让《墨子传略》云:“惟《渚宫旧事》载惠王时墨子献书之前,最为近之。盖公输子当生鲁昭、定之间,至惠王四十年以后,五十年以前,约六十岁左右,而是时墨子未及三十,正当壮岁,故百舍重茧而不以为劳,惠王亦未甚老,故尚能见墨子。以情事揆之,无不符合。”今从之。姑定在楚惠王五十年。

子墨子南游于楚,献书惠王(原作“见楚献惠王”,从孙诒让据《文选·注》所引及《渚宫旧事》二改正),惠王以老辞,使穆贺见子墨子。子墨子说穆贺,穆贺大说,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贱人之所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药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顺其疾,岂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故虽贱人也,上比之农,下比之药,曾不若一草之本乎?且主君亦尝闻汤之说乎。”(《墨子·贵义》)

墨子至郢,献书惠王,王受而读之,曰:“良书也。是寡人虽不得天下,而乐养贤人,请过(此上下有脱文),进曰百种,以待官舍人,不足须天下之贤君。”墨子辞曰(“子”字原脱):“翟闻贤人进,道不行不受其赏,义不听不处其朝,今书未用,请遂行矣。”将辞王而归,王使穆贺以老辞。鲁阳文君言于王曰:“墨子北方贤圣人,君王不见,又不为礼,毋乃失士。”乃使文君追墨子,以书社五里封之,不受而去。(《渚宫旧事》卷二)

案:《文选·注》引《墨子》云:“墨子献书惠王,王受而读之,曰良书也。”毕沅以为此为《墨子》脱文,孙诒让据此,谓“《渚宫旧事》所载,与《文选·注》所引合,必是此篇佚文,但余氏不明著出《墨子》,文亦多删节讹舛,今未敢据增。”《渚宫旧事》有注云:“时惠王在位已五十年矣。”孙诒让谓“余说疑本《墨子》旧注”。又云:“案楚惠王在位五十七年,墨子献书在五十年,年齿已高,故以老辞。余知古之说,盖可信也。”今从之。

邺本齐桓公所置也,故管子曰:筑五鹿、中牟、邺以卫诸夏也,后属晋。魏文侯七年始封此地,故曰魏也。(《水经·浊漳水注》)

案:钱穆据此以为“魏文初年先曾都邺”,并云:“《魏世家》卜相一文,西河之守,臣所进也,君内以邺为忧,臣进西门豹,于邺称内,正以其为魏都。故《太平寰宇记》卷五五相州下云《史记》曰魏文侯出征,以西门豹守邺,即为魏都也。而《魏策》西门豹为邺令,辞于文侯云云,《淮南子》西门豹治邺,文侯身行其县云云,则似西门豹治邺,魏文已不居邺。则或仍居安邑。要之其时诸侯都邑,迁徙无常,又不一其居,固不得以后世相比例。”(《先秦诸子系年》第一五二至一五三页)今案:邺在今河北临漳西南,正处于赵、魏交界之地,不适宜在此建都,所谓“始封”于此,即在此与封疆也。程恩泽以为“魏文侯七年得其地,改曰魏”。

[燕]成公十六年卒湣公立。(《燕世家》)

案:湣公,《索隐》引《纪年》作文公,又云:“《世本》己上文公为闵公,则湣与闵同。”可知“文公”之“文”盖“闵”之缺误,“湣”“闵”声同通假。据古本《纪年》,成公元年即周贞定王十五年,成公十六年即周考王二年。

周考王四年(公元前四三七年)

秦躁公六年,晋敬公十五年,魏文侯九年,齐宣公十九年,楚惠王五十二年。

[鲁悼公]三十七年(当作三十一年)悼公卒,子嘉立,是为元公。(《鲁世家》)

案:《鲁世家》所载哀公以下诸君年世,与《六国表》不合,与《汉书·律历志》所载刘歆历谱亦不同。《鲁世家》杂载有别国之大事,如悼公十三年三晋灭智伯,平公十二年秦惠王卒,文公七年楚怀王死于秦,顷公二年秦拔楚郢等,皆足以校核。《鲁世家》言悼公三十七年,《汉书·律历志》同,《六国表》作三十八年。《鲁世家·集解》引徐广曰:“一本云悼公即位三十年,乃于秦惠王卒、楚怀王死年合。”日本武内义雄《六国表订误》(《高濑博士还历纪念支那学论丛》)据此云:“悼公年数苟作三十年,较之三十七年,虽无秦惠、楚怀之卒年改少矛盾,然尚有一年之相左。因而为避免完全不相符合计,似以哀公年数从《六国表》为二十八年,悼公年数依据《世家》异本为三十年为适当。惟鲁哀公年数依据《左传》、《鲁世家》以及《汉书·律历志》所引之《六国春秋》,皆作二十七年,而《六国表》之二十八年说,毫未发见若何确证。由此言之,假令哀公年数二十七年不能动摇,则悼公年数,决非三十七年或三十年,而系三十一年。就余之想象言之,或《鲁世家》原文悼公本作三十一年,以十一两字误合而成‘七’字,既误成‘三七年’之后,转写之人认‘三七年’为漏写‘十’字而改之为‘三十七年’者。”(此据《金陵学报》所载王古鲁译文)钱穆赞同其说,又论之曰:“其立说虽巧,然谓《史记》至刘歆时已传抄有误,而歆顾轻据误文以草其《三统历》不加别察乎?斯不然矣,则与其谓史文本作三十一误为三十七者,无宁谓歆历作三十七,或人乃据歆历以改《史记》之为得耳。”又曰:“徐广云一本悼公即位三十年,必系三十一年之误,否则仍不与秦惠王卒、楚怀王死年合也。”(《先秦诸子系年》第四六八至四六九页)今从之。

鲁悼公之丧,季昭子问于孟敬子曰:“为君何食?”曰:“食粥。天下之达礼也,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闻矣,勉而为瘠,则吾能,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我则食食。”(《礼记·檀弓下》)

晋幽公柳元年服韩、魏。(《六国表》)

案:据《古本竹书纪年》,此年当为晋敬公十五年。《六国表》系于晋幽公元年,误前四年。

【附编】

[魏]文侯与虞人期猎。是日饮酒乐,天雨,文侯将出,左右曰:“今日饮酒乐,天又雨,公将焉之?”文侯曰:“吾与虞人期猎,虽乐,岂可不一会期哉?”乃往,身自罢之。魏于是乎始强。(《魏策一》第五章)

韩文侯与虞人期猎,明日,会天疾风。左右止文侯,不听,曰:“不可以风疾之故而失信,吾不为也。”遂自驱车往,犯风而罢虞人。(《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案:以上二则,为一事两传,不知在何年,《资治通鉴》据《魏策》,作为魏文侯初年事。虞人为掌山泽之官,是时君主参与期猎,盖期猎具有练兵性质。

曾子居武城,有越寇。或曰:“寇至,盍去诸?”曰:“无寓人于我室,毁伤其薪木。”寇退,则曰:“修我墙屋,我将反。”寇退,曾子反。左右曰:“待先生如此其忠且敬也,寇至,则先去以为民望,寇退则反,殆于不可。”沈犹行曰:“是非汝所知也,昔沈犹有负刍之祸,从先生者七十人,未有与焉。”(《孟子·离娄下》)

鲁人攻 ,曾子辞于 君曰:“请出,寇罢而后复来,请姑毋使狗豕入吾舍。” 君曰:“寡人之于先生也,人无不闻,今鲁人攻我而先生去我,我胡守先生之舍?”鲁人果攻 而数之罪十,而曾子之所争者九。鲁师罢, 君复修曾子舍而后迎。(《说苑·尊贤》第二十八章)

案:曾子即曾参,南武城人,字子舆,孔子弟子,少孔子四十六岁,生于公元前五〇五年。南武城为鲁之边邑,在今山东费县西南,属于费(读如秘)。费或作 ,在今费县西北,为季孙氏之都邑,因而亦可谓曾子居于费。《秦策二》与《甘茂列传》记甘茂对答秦武王曰:“昔者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而杀人。”据此可见,《孟子》所述“曾子居武城,有越寇”,与《说苑》所述“鲁人攻 ”,同指一事,故而曾子之言行大略相同。所谓 君即指季孙。季孙于战国时,据费而独立,成为小国之君,战国文献中常以费作为小国。

又案:钱穆《曾子居武城有越寇考》断言此事在鲁哀公二十七年三桓攻公而公出奔,国人又迎哀公复归而卒之际,云:“夫三桓攻公而出之,国人迎而归之,越人送之,攻 而数以十罪,必此时矣。”(《先秦诸子系年》第一〇九至一一〇页)此说并无确据。哀公欲以越伐鲁而去三桓,因而三桓攻公,公被迫出奔,经历卫、邹而如越,然后国人迎而复归,卒于有山氏。越是否发兵护送,文献不见记载。即使越发兵护送,仓猝之间鲁哀公未必能同时调遣鲁人攻 。此时季孙尚未据费而成为小国之君,亦不得称为 君。童书业《春秋左传考证》第二卷第四条“季氏之亡”,断言此事在鲁元公时,其论据如下:“《檀弓》亦载孟敬子讥讽季昭子问悼公之丧‘为君何食’之语,《春秋》以上‘昭’非善谥,以昭为谥者多不得令终。季昭子盖为季氏亡时之主,非被杀即被逐。《墨子·耕柱》亦载季、孟二氏不和事,可见是时季氏内部既有问题,三家又不相睦,故鲁元公学其祖哀公之法,借此时称霸东方之越兵伐季氏。……季氏盖即亡于此时,其大宗或其支、庶、臣属不得不离鲁守费,成为小国之君。季氏既亡,叔、孟二氏自不足为患,鲁君乃得收回政权,进行中央集权之改制。”(《春秋左传研究》第二五九至二六〇页)此一推断较为合理,但论据尚不足。三桓之兴衰,前人已有论述。龚元玠《畏斋四书·客难》(《龚畏斋先生十三经客难》所收)云:“《史记》:鲁悼公时,三桓胜,鲁如小侯。悼公卒,季昭子、孟敬子见《檀弓》,三桓犹无恙,不知元公二十一年中,三桓废兴何以大相悬?以《通鉴》考之,穆公二年齐田和取成,似孟孙已奔邾,邹孟子为孟氏裔可证。季孙似已据费、卞、东野等邑为小国君。费惠公师子思亦可证,叔孙则无考。”此一分析颇具卓见。季孙氏在鲁国权势之衰落当在元公、穆公之际。《韩非子·难三》云:“鲁之公室,三世劫于季氏。”当指哀公、悼公、元公三代。《难三》又云:“今子思不以过闻而穆公贵之,厉伯以奸闻而穆公贱之。人情皆喜贵而恶贱,故季氏之乱成而不上闻,此鲁君之所以劫也。”可知鲁穆公亦尝为季氏所劫。余意鲁国于元公、穆公间,其内政有所改革,从而逐步摆脱季孙之劫持,当鲁穆公时,公仪休为相,终于形成“奉法循理”之集权政体,季孙氏仅据有其封邑费,而成为独立小国。

又案:费作为独立小国,当始于鲁元公时。《孟子·万章下》有师事子思之费惠公,当与鲁穆公同时。《楚世家》顷襄王十八年弋射者见顷襄王曰:“故秦、魏、燕、赵者, 雁也;齐、鲁、韩、卫者,青首也;驺、费、郯、邳者,罗 也。”《水经·沂水注》引《鲁连子》称:“陆子谓齐湣王曰:鲁费之众,臣甲舍于襄贲者也。”《吕氏春秋·慎势》又云:“以大使小,以重使轻,以众使寡,此王者之所以家以完也,故曰:以滕、费则劳,以邹、鲁则逸,以宋、郑则犹倍日而驰也,以齐、楚则举而加纲旃而已矣。所用弥大,所欲弥易。”据此可知费为长期存在之小国。

周考王六年(公元前四三五年)

秦躁公八年,晋敬公十七年,魏文侯十一年,齐宣公二十一年,楚惠王五十四年。

秦躁公八年六月雨雪,日月蚀。(《六国表》)

案:朱文鑫以为是年十月十五日有日食,六月八日有月食。渡边敏夫以为是年五月二十日有日食,十月三十日有月食,齐藤国治以为是年日食非咸阳所能见。秦躁公七年七月朔有日食能为咸阳所见,十一月九日有月食,《六国表》误后一年。

周考王七年(公元前四三四年)

秦躁公九年,晋敬公十八年,魏文侯十二年,齐宣公二十二年,楚惠王五十五年。

[晋哀公]十八年哀公卒,子幽公柳立。幽公之时,晋畏,反朝韩、赵、魏之君。独有绛、曲沃,余皆入三晋。(《晋世家》)

案:《晋世家》之哀公即《纪年》之敬公,已详周贞定王十七年案语中。

周考王八年(公元前四三三年)

秦躁公十年,晋幽公元年,魏文侯十三年,齐宣公二十三年,楚惠王五十六年。

隹(惟)王五十又六祀,返自西 (阳),楚王酓章乍(作)曾侯乙宗彝, 之于西 ,其永时用享。(楚王酓章镈与楚王酓章钟铭文)

案:楚王酓章即楚惠王熊章。酓、熊声近通转。西 即是《汉书·地理志》江夏郡之西阳,在今河南光山县西南。北宋曾出土两件铭文相同之钟,见于著录,据云器出安陆,即今湖北安陆县,与西阳邻近。一九七八年同铭之镈又出土于湖北随县城关西北擂鼓墩之曾侯乙墓中。据铭文,楚惠王于此年制作曾侯乙宗庙用之礼器,送往西阳祭奠。西阳当即曾之国都所在,设有君主之宗庙。从其出土地点,可知当时曾国不仅建都于潢水流域之西阳,并占有涢水流域之随县与安陆。春秋战国之际,君主之宗庙皆建于都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云:“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不可能建于别处。“返自西 ”,之“返”,前因宋代摹本有误,误释为“徙”,由此曾引起错误之论断。

曾侯乙墓,一九七八年发现于湖北随县城关西北五里擂鼓墩,椁室分北、东、中、西四室,共出青铜礼乐器及其他器物二百五十多件。青铜礼器有升鼎九件与簋八件,以显示君主身分。尚有镬鼎二件、簋鼎九件以及簋、敦、壶、缶、 缶、尊、豆、鬲、甗、盘、匜、勺、匕等。青铜乐器有编钟六十四件,另有楚王熊章镈一件,分三层挂于钟架。另有编磬三十二件,分两层挂于磬架。乐器更有鼓四件,瑟十二件,笙二件,排箫二件,横吹竹笛二件。更有四千五百余件青铜兵器,大多出于北室,车马器一千余件,出于北室与东室,竹简二百四十多枚,出于北室。竹简记载丧礼所用车马兵甲,其中述及赠车者,除大臣外,尚有若干楚之封君,如 (鲁) (阳)君、 (阳)城君、坪(平)夜(舆)君、 (养)君、 君、 君、 君等,皆为史书所不见。(见《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及《谈谈随县曾侯乙墓的文字资料》,《文物》一九七九年第七期)

案: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河南新野,湖北枣阳、随县、京山等地,陆续出土西周晚期以及春秋、战国初期曾国铜器。曾当即西周末年随同申与犬戎攻灭西周之缯或鄫,见于《国语·郑语》与《史记·周本纪》。韦昭《国语注》:“缯,姒姓,申之与国也。”《史记·正义》引《括地志》:“缯县在沂州承县,古侯国,禹后。”春秋时,缯国在今山东苍山县西北。据《春秋》、《左传》,缯在鲁襄公六年(公元前五六七年)为莒所灭。若西周时缯国在今山东苍山县西北,决不可能与申共攻西周。高士奇《春秋地名考略》卷十四与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十七,因此皆谓西周之缯,与申接壤,楚方城外之缯关,盖其故墟。其说可信。江永《春秋地理考实》推定缯关在今方城县。《荀子·尧问》云:“缯丘之封人见楚相孙叔敖”,杨倞注:“缯与鄫同,缯丘,故国。封人,掌疆界。”“丘”与“墟”同义。地名缯丘,犹云缯墟,即为缯之故都所在。其地当与缯关相近,正当楚之北方边界,故有掌疆界之封人在焉。缯为西周末年强国之一。《国语·郑语》记史伯曰:“申、缯、西戎方强。”缯随同申与犬戎灭西周之后,当有所扩展。但其扩展之时期不长。春秋时楚向中原开拓而北上争霸,楚文王尝攻灭申、息等国而改建为县,作为北上争霸之重镇。同时,缯之故都必为楚所占有而成边防要地。雷学淇谓缯迁峄东,当在春秋之初。估计缯在此时,主力向东南迁移,因而战国初期仍居于三晋、宋、楚之间,建都于西阳。其另外一支则已迁往山东。

又案:韦昭《国语注》等,以为缯姒姓,可信。湖北出土之春秋早期曾子斿鼎,铭云:“惠于剌(烈)曲。”《世本》:“曾氏,夏少康封其少子曲烈于鄫,襄六年莒灭之。”曲烈当即烈曲。

周考王九年(公元前四三二年)

秦躁公十一年,晋幽公二年,魏文侯十四年,齐宣公二十四年,楚惠王五十七年。

[楚惠王]五十七年惠王卒,子简公中立。(《楚世家》,《六国表》“中”作“仲”)

[卫]敬公十九年卒,子昭公纠立。是时三晋强,卫如小侯属之。(《卫世家》)

卫敬公生桡公舟。(《卫世家·索隐》引《世本》)

案:桡公舟即昭公纠,“桡”与“昭”,“舟”与“纠”,音同通用。

周考王十年(公元前四三一年)

秦躁公十二年,晋幽公三年,魏文侯十五年,齐宣公二十五年,楚简王元年。

[楚]简王元年北伐灭莒。(《楚世家》,《六国表》亦云此年“灭莒”)

中子化用保楚王,用正(征)梠(莒),用择其吉金,自乍(作)朕盘。(中子化盘铭文)

案:梠即莒。中子化当为征伐莒之楚将,不见文献记载。《齐策五》第一章苏代说齐闵王曰:“莒恃越而灭。”《水经·沭水注》引《尸子》曰:“莒君好鬼巫而国亡。”

周考王十一年(公元前四三〇年)

秦躁公十三年,晋幽公四年,魏文侯十六年,齐宣王二十六年,楚简王二年。

[秦躁公]十三年义渠来伐,至渭南。(《秦本纪》)

秦躁公十三年义渠伐秦,侵至渭阳。(《六国表》)

至贞王二十五年秦伐义渠,虏其王。后十四年,义渠侵秦,至渭阴。(《后汉书·西羌传》)

案:周贞王二十五年之后十四年,正是秦躁公十三年。《六国表》作“渭阳”,而《后汉书》作“渭阴”,古人以水北为阳,水南为阴,“渭阴”与《秦本纪》“渭南”相合。《六国表》作“渭阳”,非是。

周考王十二年(公元前四二九年)

秦躁公十四年,晋幽公五年,魏文侯十七年,齐宣公二十七年,楚简王三年。

[秦躁公]十四年躁公卒,立其弟怀公。(《秦本纪》)

[秦]躁公享国十四年居受寝,葬悼公南。(《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秦]怀公从晋来。(《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周考王十三年(公元前四二八年)

秦怀公元年,晋幽公六年,魏文侯十八年,齐宣公二十八年,楚简王四年。

秦怀公元年生灵公。(《六国表》)

案:张文虎曰:《表》于是年书生灵公,而于灵公元年下书生献公,首尾仅五年,错误甚矣。考《秦本纪》云:“怀公太子曰昭子,蚤死,大臣乃立太子昭子之子,是为灵公。”《六国表》同。灵公乃怀公之孙而非子,梁玉绳谓《秦始皇本纪》引《秦记》云:“怀公生灵公”以及此表,皆必生昭子之误。亦不确切。若是年生昭子,四年后安得有灵公即位。若是年生灵公,四年后即位,在位十年卒,试问灵公将何时生献公?此表“生灵公”,当是“生简公”之误。《秦本纪》云:“简公,昭子之弟而怀公子也。”

周考王十四年(公元前四二七年)

秦怀公二年,晋幽公七年,魏文侯十九年,齐宣公二十九年,楚简王五年。

晋幽公七年大旱,地长生盐。(《北堂书钞》一百四十六引《纪年》)

周考王十五年(公元前四二六年)

秦怀公三年,晋幽公八年,魏文侯二十年,齐宣公三十年,楚简王六年。

周考王十五年崩,子威烈王午立。(《周本纪》)

[卫]昭公六年公子亹弑之代立,是为怀公。(《卫世家》,《六国表》系卫悼公元年于次年,当误)

【附编】

王登为中牟令,上言于襄主曰:“中牟有士曰中章、胥己者,其身甚修,其学甚博,君何不举之?”主曰:“子见之,我将为中大夫。”相室谏曰:“中大夫,晋重列也,今无功而受,非晋臣之意,君其耳而未之目邪?”襄主曰:“我取登,既耳而目之矣;登之所取,又耳而目之。是耳目人绝无已也。”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案《吕氏春秋·知度》篇有大体相同之记述。惟“王登”作“任登”,“上言于襄主”作“上计言于襄子”,结尾无“王登一日而二见中大夫”云云。当以“上计言于襄子”为是,可知当时赵已推行年终考绩之“上计”制度,并于“上计”之时可向国君推荐人才,此乃汉代郡国上计时贡士制度之开端。此言因举贤而“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可知宅圃已可买卖。此事不知在何年,今系于赵襄子在位之晚年。

周威烈王元年(公元前四二五年)

秦怀公四年,晋幽公九年,魏文侯二十一年,齐宣公三十一年,楚简王七年。

[晋]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击。(《水经·沁水注》引《纪年》)

[秦]怀公四年庶长鼂(“鼂”即“晁”字)与大臣围怀公,怀公自杀,怀公太子曰昭子,蚤死,大臣乃立昭子之子,是为灵公。灵公,怀公孙也。(《秦本纪》)

秦怀公四年庶长鼂杀怀公。太子蚤死,大臣立太子之子为灵公。(《六国表》)

[秦怀公]享国四年葬栎圉氏。生灵公。诸臣围怀公,怀公自杀。(《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秦]肃灵公,昭子子也,居泾阳。(《秦始皇本纪》引《秦记》,《索隐》云:“《纪年》及《世本》无肃字。”)

案:秦灵公为昭子之子,怀公之孙。《秦始皇本纪》引《秦记》谓怀公生灵公,非是。《六国表》既言“大臣立太子之子为灵公”,又言“怀公生灵公”,自相抵牾。《纪年》与《世本》皆称秦灵公,无肃字,梁玉绳《史记志疑》谓《秦始皇本纪》引《秦记》称肃灵公,乃误增肃字。然亦可能有肃、灵两谥,未必是误增。

[赵襄子]其后娶空同氏,生五子。襄子为伯鲁之不立也,不肯立子,且必欲传位与伯鲁子代成君。成君先死,乃取代成君子浣为太子。襄子立三十三卒,浣立,是为献侯。献侯少即位,治中牟。襄子弟桓子逐献侯,自立于代,一年卒。国人曰桓子立非襄子意,乃共杀其子而复迎立献侯。(《赵世家》)

赵襄子三十三年(当作五十一年)襄子卒。(《六国表》)

代成君子起即襄子之子。(《赵世家·索隐》引《世本》)

[赵]桓子名嘉,襄子之子。(《魏世家·索隐》引《世本》,《赵世家·索隐》亦云:“襄子子桓子”)

案:《赵世家》谓襄子灭代“遂以代封伯鲁子周为代成君。伯鲁者,襄子兄也,故太子,太子早死,故封其子。”《索隐》云:“《世本》云:代成君子起即襄公之子,不云伯鲁,非也。”《赵世家》谓襄子有兄伯鲁,原为太子而早死,故而襄子封伯鲁之子周为代成君。襄子欲传位于代成君,代成君又先死,乃取代成君之子为太子而传位,是为献侯。献侯年少即位,治于中牟,而襄子弟桓子逐献侯自立于代,桓侯在位仅一年而卒,国人又复迎立献侯。如此说,献侯乃襄子兄之孙,从此赵君为襄子兄之后裔。《世本》之记载则不同,代成君子起即襄子之子,襄子因太子早死而传位于太子之子,是为献侯,献侯即嫡系之孙。《世本》又谓桓子亦襄子之子,则桓子逐献侯而自立,乃襄子之子孙之间争夺。余意《世本》之记载可信,盖襄子初以长子起封于代而为代成君,代成君先死,即以成君子浣立为太子,而别以少子桓子封于代。犹如魏文侯先封长子于中山,后又以次子封于中山也。桓子为襄子少子,故于襄子卒后,与襄子孙献子争立,遂自立于代,亦犹魏武侯卒,公子缓据邺而与惠王 治安邑者争立也。

又案:赵襄子立于周元王元年,《六国表》记赵襄子元年在周定王十二年,盖误后十八年。襄子在位五十一年卒,非三十三年卒,献侯乃追尊之称。《赵世家》称:烈侯六年即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当三晋列为诸侯时,烈侯追尊其父为侯。

周威烈王二年(公元前四二四年)

秦灵公元年,晋幽公十年,魏文侯二十二年,韩武子元年,齐宣公三十二年,楚简王八年。

秦灵公元年生献公。(《六国表》)

魏文侯元年,秦灵公之元年也。与韩武子、赵桓子、周威王同时。(《魏世家》)

《六国表》以秦灵公元年、魏文侯元年、韩武子元年、赵桓子元年同列于周威烈王二年。

[韩]武子名启章,康子子。(《魏世家·索隐》引《世本》)

案:《楚世家》称:“简王八年(即周威烈王二年)魏文侯、韩武子、赵桓子始列为诸侯。”钱穆《三晋始侯考》论之曰:“楚简王八年,正当魏文侯二十三年。今《史表》误作魏文元年者,《魏世家》云魏文以二十二年为侯,则二十三年乃称侯后之元年。如《秦本纪》秦惠文王以十三年四月戊午称王,而明年更为元年也。今《史记》误以称侯更元之年,为魏文元年,遂误遗其前二十二年,犹如梁惠王徐州称王更元之年为魏襄王元年而误遗其后之十六年也。……然则楚简王八年,持魏文称侯之元年而史误以为魏文侯、赵桓子、韩武子始列为诸侯者,犹如徐州之会仅齐魏相王,而《魏世家》误以为诸侯之相王也。”(《先秦诸子系年》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页)此说甚是。《魏世家》云:“魏文侯元年,秦灵公之元年也。”太史公当依据《秦记》,此乃魏文侯自称为侯而改元之年,是年恰为韩武子元年与赵桓子元年,于是《楚世家》误以是年为“魏文侯、韩武子、赵桓子始列为诸侯”。但此与《六国表》、《魏世家》同称魏文为侯,而称韩武、赵桓为子,亦可见是年惟魏文称侯也。

[郑共公]三十年共公卒,子幽公立。(《郑世家》)

案:《六国表》失载共公年世,《郑世家》谓共公三十年卒。今以《六国表》推算,哀公元在周定王七年,幽公元在周威烈王三年,其间相距三十九年,哀公既为八年,则共公在位首尾应有三十一年,梁玉绳、张文虎皆主张改作三十一年,《史记会注考证》从之。但据《郑世家》云:“共公三年三晋灭知氏。”梁玉绳以事当在二年。其实,哀公见弑,共公盖未逾年改元,故而三晋灭知氏在共公三年。据此共公当有三十二年,而《郑世家》记共公只三十年。

周威烈王三年(公元前四二三年)

秦灵公二年,晋幽公十一年,魏文侯二十三年,韩武子二年,赵献子元年,齐宣公三十三年,楚简王九年。

[赵]献侯少即位,治中牟。(《赵世家》)

案:《史记正义》云:“邺即相州荡阴县西五十八里,有牟山。盖中牟邑在此山侧也。”中牟在今河南鹤壁市西,献侯自晋阳迁此,盖图谋向中原扩展。

[郑]幽公元年韩武子伐郑,杀幽公,郑人立幽公弟骀,是为 公。(《郑世家》,《六国表》作“韩杀之”)

[韩]武子二年伐郑,杀其君幽公。(《韩世家》)

案:《郑世家》以 公为幽公弟,而《六国表》以为幽公子,未知孰是。

周威烈王四年(公元前四二二年)

秦灵公三年,晋幽公十二年,魏文侯二十四年,韩武子三年,赵献子二年,齐宣公三十四年,楚简王十年。

秦灵公三年作上下畤。(《六国表》)

秦灵公作吴阳上畤,祭黄帝,作下畤,祭炎帝。(《封禅书》)

郑立幽公子,为 公元年。(《六国表》韩武子三年下)

[晋]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太平御览》八七六引《史记》)

案: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朱右曾《汲冢纪年存真》、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均以为引《纪年》而误作《史记》。

周威烈王五年(公元前四二一年)

秦灵公四年,晋幽公十三年,魏文侯二十五年,韩武子四年,赵献子三年,齐宣公三十五年,楚简王十一年。

[晋]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永乐大典》本《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太平寰宇记》十三曹州乘氏县下引《竹书纪年》同,惟“晋幽公”作“晋侯”,“楚丘”误作“楚”,脱“丘”字)

案: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水经注》校本皆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有校语:“案近刻讹作幽王十三年。”朱谋 《水经注》校本误作“幽王”,笺云:“旧本作幽公。”当从《永乐大典》本《水经注》及《太平寰宇记》作“幽公十三年”为是。楚丘在今山东曹县东南。葭密在今山东菏泽东北。

周威烈王六年(公元前四二〇年)

秦灵公五年,晋幽公十四年,魏文侯二十六年,韩武子五年,赵献子四年,齐宣公三十六年,楚简王十二年。

魏诛晋幽公,立其弟止。(《六国表》)

案:《六国表》记此事于魏文侯五年,即周威烈王六年。据《古本竹书纪年》,此年为晋幽公十四年,《晋世家》谓:“晋幽公十八年幽公淫妇人,夜窃出邑中,盗杀幽公。魏文侯以兵诛晋乱,立幽公子止,是为烈公。”《表》作“魏诛晋幽公”,大误。《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云:“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太平御览》八百七十六引《史记》亦云:“(幽公)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则杀君为夫人秦嬴。《六国表》记此事又误前四年。

周威烈王七年(公元前四一九年)

秦灵公六年,晋幽公十五年,魏文侯二十七年,韩武子六年,赵献子五年,齐宣公三十七年,楚简王十三年。

[魏文侯]六年(当作二十七年)城少梁。(《魏世家》,《六国表》同)

[秦]灵公六年晋城少梁,秦击之。(《秦本纪》)

案:《秦本纪》所谓晋,即指魏。《六国表》记秦灵公七年“与魏战少梁”。盖战争连续二年。

周威烈王八年(公元前四一八年)

秦灵公七年,晋幽公十六年,魏文侯二十八年,韩武子七年,赵献子六年,齐宣公三十八年,楚简王十四年。

秦灵公七年与魏战少梁。(《六国表》)

周威烈王九年(公元前四一七年)

秦灵公八年,晋幽公十七年,魏文侯二十九年,韩武子八年,赵献子七年,齐宣公三十九年,楚简王十五年。

秦灵公八年城堑河濒。初以君主妻河。(《六国表·索隐》云:“谓初以此年取他女为君主,君主犹公主也。妻河,谓嫁之河伯,故魏俗犹为河伯娶妇,盖其遗风,殊异其事,故云初”)

案:《秦本纪》与《六国表》载厉共公十六年“壍河旁”。此年又“城堑河濒”,皆于黄河旁边兴建防御之城墙,即利用河堤加工扩建之防御工事,目的在于防止魏之进击。

又案:是年“初以君主妻河”。盖秦于是年推行此间原有部族所流行“河伯娶妇”之习俗。《赵世家》载霍泰山山神之朱书,谓将赐赵林胡之地,奄有河宗,至于休、溷诸貉。《正义》云:“《穆天子传》云:‘河宗之子孙 絮。’按盖在龙门、河之上流,岚、胜二州之地也。”盖龙门以上、黄河上游有部族河宗氏,以河伯为其始祖而崇拜。河伯娶妇之俗,疑即河宗氏之巫术信仰,世界各地沿河流部族皆有此风俗。

魏文侯八年(当作二十九年)复城少梁。(《六国表》)

周威烈王十年(公元前四一六年)

秦灵公九年,晋幽公十八年,魏文侯三十年,韩武子九年,赵献子八年,齐宣公四十年,楚简王十六年。

[晋幽公]十八年幽公淫妇人,夜窃出邑中,盗杀幽公。魏文侯以兵诛晋乱,立幽公子止,是为烈公。(《晋世家》)

[晋]幽公生烈成公止。(《晋世家·索隐》引《世本》)

[晋幽公]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晋世家·索隐》在幽公十八年下引《纪年》)

案:《太平御览》八七六引《史记》云:“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六国表》于魏文侯五年即周威烈王六年记“魏诛晋幽公,立其弟止”。与此不同。盖误前四年。

鲁元公二十一年卒,子显立,是为穆公。(《鲁世家》)

案:《索隐》云:“《世本》显作不衍。”《六国表》系鲁穆公元年在周威烈王十九年,盖误后八年。

鲁缪公之时,公仪子为政,子柳、子思为臣,鲁之削也滋甚。(《孟子·告子下》淳于髡谓孟子,《说苑·杂言》第八章作“子思、子庚为臣”)

【附编】

公仪休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公仪子不受(《淮南子·道应训》作“一国献鱼,公仪子弗受”,《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一章作“一国人献鱼而不受”)。其弟子谏曰(“子”字原脱,据《淮南子》增补):“夫子嗜鱼而不受何也?”(《韩诗外传》无“夫子”二字)对曰:“夫唯嗜鱼(《韩诗外传》“唯”作“欲”),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以上句,《淮南子》作“夫受鱼而免于相”,《韩诗外传》作“受鱼而免于相”),虽嗜鱼,此不必能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以上句,《淮南子》作“虽嗜鱼不能自给鱼”,《韩诗外传》作“则不能自给鱼”),即无受鱼而不免于相(《淮南子》无“即”字,《韩诗外传》无“即”字、“鱼”字),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淮南子》作“则能长自给鱼”,《韩诗外传》作“长自给于鱼”)。(《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淮南子·道应训》、《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一章大体相同)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第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史记·循吏列传》)

案:公仪休以鲁博士而为鲁相,可知是时鲁已设博士之职,公仪休有弟子,可知鲁博士教授弟子,已有博士弟子矣。

古者不为臣,不见……泄柳闭门而不纳。(《孟子·滕文公下》)

昔者鲁缪公无人乎子思之侧,则不能安子思;泄柳、申详无人乎缪公之侧,则不能安其身。(《孟子·公孙丑下》)

《子思》二十三篇,班固自注:“为鲁穆公师。”(《汉书·艺文志》列儒家)

周威烈王十一年(公元前四一五年)

秦灵公十年,晋烈公元年,魏文侯三十一年,韩武子十年,赵献子九年,齐宣公四十一年,楚简王十七年。

晋烈公元年韩武子都平阳。(《水经·汾水注》引《纪年》)

案:《韩世家》谓韩宣子之子贞子“徙居平阳”。《索隐》云:“《世本》作平子,名须,宣子子也。”《索隐》又引《世本》云:“景子居平阳。”景子即景侯,乃武子之子。平阳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南,《吕氏春秋·任数》高诱注又云:“贞子居平阳”,“武子都宜阳。”疑宜阳为是。

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水经·沁水注》引《纪年》,《太平寰宇记》四十四泽州高平县下所引《纪年》同)

案:《路史·国名记己》云:“《纪年》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即《汲书》赵献子城泫氏者。”《太平寰宇记》四十四、《太平御览》一百六十三引《纪年》云:“梁惠成王九年晋取泫氏”,陈逢衡、雷学淇皆谓“九”上脱十字。朱右曾谓“晋即魏也”。

秦灵公十年补庞,城籍姑。灵公卒,立其季父悼子,是谓简公。(《六国表》)

[秦灵公]十三年城籍姑,灵公卒,子献公不得立,立灵公季父悼子,是为简公。简公,昭子之弟而怀公子也。(《秦本纪》)

[秦]肃灵公,昭子子也,居泾阳,享国十年,葬悼公西。生简公。简公从晋来。(《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案:《秦本纪·索隐》云:“《始皇本纪》云:灵公生简公,误也。”《正义》引刘伯庄云:“今《秦记》谓简公是灵公子者,抄写之误。”《秦记》谓灵公享国十年,《六国表》亦作十年。今《秦本纪》作十三年,《始皇本纪·索隐》又云:“立十年,表同,纪十二年”。“十三年”、“十二年”皆当为“十一年”之误。十年乃按逾年改元计算,十一年则按立年改元计算。灵公前怀公为臣下所围而自杀,盖未逾年而改元。

[卫]怀公十一年公子颓弑怀公而代立,是为慎公。慎公父公子適,適父,敬公也。(《卫世家》)

案:《汉书·古今人表》卫怀公,注“敬公弟”,卫慎公,注“敬公子”,不知何据。《世家·索隐》云:“《世本》‘適’作‘虔’,虔,悼公也。”据《世家》,適当为敬公庶子,非即悼公,悼公乃敬公之父,非敬公子也。《六国表》系卫慎公元年于周威烈王十二年。

[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燕世家·索隐》引《纪年》)

案:《燕世家》云:“湣公三十一年卒,釐公立。是岁三晋列为诸侯。”而《索隐》云:“《纪年》作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据此,《纪年》之文公,即《史记》之湣公。《世本》作闵公,“闵”、“文”形似而误。《纪年》之简公即《史记》之釐公。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则简公之立,当在周威烈王十一年,即晋烈公元年。朱右曾《汲冢纪年存真》、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非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列于晋烈公元年是也。

[西周]桓公卒,子威公代立。(《周本纪》)

案《庄子·达生》“田开之见周威公”,《释文》云:“崔本作周威公灶。”梁玉绳《古今人表考》据此谓周威公名灶,黄式三《周季编略》同。威公之代立,疑在此时或稍前。

宁越,中牟之鄙人也。苦耕稼之劳,谓其友曰:“何为而可以免此苦也?”其友曰:“莫如学。学三十岁则可以达矣。”宁越曰:“请以十五岁。人将休,吾将不敢休;人将卧,吾将不敢卧。”十五岁而周威公师之。(《吕氏春秋·博志》)

案:《汉书·艺文志》有《宁越》一篇,班固注:“中牟人,为周威王师。”

周威公问于宁子曰:“取士有道乎?”对曰:“有。穷者达之,亡者存之,废者起之,四方之士则四面而至矣。穷者不达,亡者不存,废者不起,四方之士则四面而畔矣。夫城固不能自守,兵利不能自保,得士而失之,必有其间。夫士存则君尊,士亡则君卑。”周威公曰:“士壹至如此乎?”对曰:“君不闻夫楚乎?王有士曰楚傒胥丘负客,王将杀之,出亡之晋,晋人用之,是为城濮之战。又有士曰苗贲皇,王将杀之,出亡走晋,晋人用之,是为鄢陵之战。又有士曰上解于,王将杀之,出亡走晋,晋人用之,是为两堂之战。又有士曰伍子胥,王杀其父兄,出亡走吴,阖闾用之,于是兴师而袭郢。故楚之大得罪于梁、郑、宋、卫之君,犹未遽至于此也。此四得罪于其士,三暴其民骨,一亡其国。由是睹之,士存则国存,士亡则国亡。子胥怒而亡之,申包胥怒而存之,士胡可无贵乎?”(《说苑·尊贤》第九章)

案:《说苑》此章当即采自《宁越》一篇。

晋太史屠黍见晋之乱也(《说苑·权谋》第六章“屠黍”作“屠馀”),见晋公之骄而无德义也(《说苑》“晋公”误作“晋平公”),以其图法归周(《说苑》“图”作“国”)。周威公见而问焉,曰:“天下之国孰先亡?”(《说苑》“孰”上有“其”字)对曰:“晋先亡。”威公问其故(《说苑》“故”作“说”)。对曰:“臣比在晋也,不敢直言。示晋公以天妖,日月星辰之行多以不当,曰:‘是何能为?’(《说苑》“为”作“然”)又示以人事不多义,百姓皆郁怨(《说苑》作“百姓多怨”),曰:‘是何能伤?’示以邻国不服,贤良不举,曰:‘是何能害?’如是,是不知何以亡也(《说苑》作“是不知所以存、所以亡”)。故臣曰:晋先亡。”居三年,晋果亡。(《吕氏春秋·先识》,《说苑·权谋》第六章大体相同)

案:高诱注:“屠黍,晋出公之太史也。出公,顷公之孙,定公之子也。《史记》曰:智伯攻出公,出公奔齐而道死焉。”苏时学云:“晋亡非谓三家分晋时事,乃谓晋幽公之乱也。幽公遇乱而亡,魏文侯平晋乱,乃复立幽公子止,后数年而中山武公初立,是魏灭中山亦此时也,与屠黍所言正合。旧注以为晋出公则不然。考出公之亡在贞定王世,是时周桓公尚未立国,安得有威公之问耶?”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云:“苏说至确。考《汉书·古今人表》所列,屠黍与魏文侯、中山武公、周威公、晋幽公皆同时。”今案此谓晋公“骄而无德义”,即指晋幽公。所谓“见晋之乱”即指幽公末年事,此所谓“晋亡”,盖指“晋畏,反朝韩、赵、魏之君”,晋名存而实亡。《吕氏春秋》、《说苑》记此事之后,“威公又见屠黍(即屠馀)而问焉,曰:‘孰次之?’对曰:‘中山次之。’”“居二年,中山果亡。”“晋之亡”与“中山之亡”,当非一时事,苏时学误以为一时事。

【附编】

缪公之于子思也,亟问,亟馈鼎肉。子思不悦。于卒也,摽使者出诸大门之外,北面稽首再拜而不受,曰:“今而后,知君之犬马畜伋。”(《孟子·万章下》)

缪公亟见于子思曰:“古千乘之国以友士,何如?”子思不悦,曰:“古之人有言曰:事之云乎?岂曰友之云乎?”(《孟子·万章下》)

案:《孟子》赵岐注:“子柳,泄柳也。”据此鲁缪公尊重之学者为子思、泄柳、申详三人,子思为孔子之孙,名伋。申详亦作申祥。《礼记·檀弓上》载:“子张病,召申祥而语之”云云,郑玄注:“申祥,子张子。……太史公《传》曰:子张姓颛孙,今曰申祥,周、秦之声二者相近,未闻孰是。”宋翔凤《孟子赵注补述》云:“子张姓颛孙,合言曰申也。”

穆公之母卒,使人问于曾子曰:“如之何?”对曰:“申也闻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 粥之食,自天子达。布幕,卫也。 幕,鲁也。”(《礼记·檀弓上》)

案:据此可知,此时曾参已去世,鲁穆公请教之曾子,乃曾参之子曾申。

辛宽见鲁缪公曰:“臣而今而后,知吾先君周公之不若太公望封之知也。昔者太公望封于营丘之渚海阻山高险固之地也,是故地日广,子孙弥隆。吾先君周公封于鲁,无山林溪谷之险,诸侯四面以达,是故地日削,子孙弥杀。”辛宽出,南宫括入见,公曰:“今者宽也,非周公,其辞若是也。”南宫括对曰:“宽少者,弗识也,君独不闻成王之定成周之说乎?其辞曰:‘惟余一人,营居于成周,惟余一人,有善,易得而见也,有不善,易得而诛也。’故曰善者得之,不善者失之,古之道也。”夫贤者岂欲其子孙之阻山林之险以长为无道哉?小人哉宽也。今使燕爵为鸿鹄凤皇虑,则必不得矣。其所求者,瓦之间隙、屋之翳蔚也。与一举则有千里之志,德不盛、义不大则不至其郊,愚庳之民,其为贤者虑,亦犹此也。固妄诽訾,岂不悲哉?”(《吕氏春秋·长利》)

辛栎见鲁穆公曰:“周公不如太公之贤也。”穆公曰:“子何以言之?”辛栎对曰:“周公择地而封曲阜,太公择地而封营丘,爵土等,其地不若营丘之美,人民不如营丘之众,不徒若是,营丘又有天固。”穆公心惭不能应也。辛栎趋而出,南宫边子入,穆公具以辛栎之言语南宫边子。南宫边子曰:昔周成王之卜居成周,其命龟曰:“予一人兼有天下,辟就百姓,敢无中土乎?使予有罪,则四方伐之,无难得也。”周公卜居曲阜,其命龟曰:“作邑乎山之阳,贤则茂昌,不贤则速亡。”季孙行父之戒其子也,曰:“吾欲室之侠于两社之间也,使吾后世有不能事上者,使其替之益速如是。”则曰“贤则茂昌,不贤则速亡,安在择地而封哉,或示有天固也。辛栎之言小人也,子无复道也”。(《说苑·至公》第四章)

案:以上两则,盖一事之两传。《吕氏春秋》辛宽,《说苑》作辛栎。《吕氏春秋》南宫括,《说苑》作南宫边子。南宫括即南宫适,乃孔子弟子,其年寿不及见鲁穆公,当以南宫边为是。《古今人表》正列南宫边与子思、公仪休、泄柳、申详、鲁穆公同时。钱穆《鲁缪公礼贤考》已加辨正(《先秦诸子系年》第一五七至一六〇页),沈祖緜对此有详考,文繁不引,见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所引。

鲁穆公使众公子或宦于晋,或宦于荆。犁 曰:“假人于越而救溺子,越人虽善游,子必不生矣;失火而取水于海,海水虽多,火必不灭矣,远水不救近火也。今晋与荆虽强,而齐近,鲁患其不救乎?”(《韩非子·说林上》)

案:据此可知,此时齐正谋侵鲁,鲁穆公使众公子宦于晋、楚,欲借助于晋、楚之力以谋抗齐。

鲁穆公问于子思曰:“吾闻庞 氏之子不孝,其行奚如?”子思对曰:“君子尊贤以崇德,举善以观民,若夫过行,是细人之所识也,臣不知也。”子思出,子服厉伯入见,问庞 氏子,子服厉伯对曰:“其过三,皆君之所未尝闻。”自是之后,君贵子思而贱子服厉伯也。或曰:“鲁之公室,三世劫于季氏,不亦宜乎?明君求善而赏之,求奸而诛之,其得之一也。今子思不以过闻,而穆公贵之;厉伯以奸闻,而穆公贱之;人情皆喜贵而恶贱,故季氏之乱成而不上闻,此鲁君之所以劫也。且此亡王之俗,取鲁之民所以自美,而穆公独贵之,不亦倒乎!”(《韩非子·难三篇》)

案:“取”,通“郰”,或作“陬”,邑名,在今山东曲阜东南,为孔子家乡。王充《论衡》有《非韩》篇,尝引用此节加以评论。庞 氏,《论衡》引作“庞撊是”,“ ”与“撊”,“氏”与“是”,音同通用。韩非谓“鲁之公室,三世劫于季氏”,当指鲁哀公、悼公、元公三代,据此可知鲁穆公亦尝为季氏所劫。王充评之曰:“夫鲁君所以劫者,以不明法度邪,以不早闻奸也。夫法度明,虽不闻奸,奸无由生,法度不明,虽日求奸,决其源鄣之以掌也。……韩非之非缪公也,与术意而相违矣。”

费惠公曰:“吾于子思则师之矣,吾于颜般则友之矣,王顺、长息则事我者也。”(《孟子·万章下》)

案:费惠公当是季孙氏独立小国君主,彼亦与鲁穆公同。尊贤,师事子思,并以颜般为友。

吴起学于曾子。(《吕氏春秋·当染》)

吴起者卫人也,好用兵。尝学于曾子,事鲁君。齐人攻鲁,鲁欲将吴起,吴起取齐女为妻,而鲁疑之。吴起于是欲就名,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也。鲁卒以为将,将而攻齐,大破之。鲁人或恶吴起,曰:“起之为人,猜忍人也。其少时,家累千金,游仕不遂,遂破其家,乡党笑之。吴起杀其谤己者三十余人而东出卫郭门,与其母诀,啮臂而盟曰:‘起不为卿相,不复入卫。’遂事曾子。居顷之,其母死,起终不归,曾子薄之,而与起绝。起乃之鲁,学兵法,以事鲁君。鲁君疑之,起杀妻以求将。夫鲁小国而有战胜之名,则诸侯图鲁矣。且鲁、卫兄弟之国也,而君用起,则是弃卫。”鲁君疑之,谢吴起。(《吴起列传》)

左丘明授曾申,申授吴起,起授其子期,期授楚人铎椒,铎椒作《抄撮》八卷授虞卿,虞卿作《抄撮》九卷授荀卿,荀卿授张苍。(《春秋经传集解·杜预序》《正义》引刘向《别录》)

案:吴起之师为曾申而非曾参。曾申乃曾参之子。曾申传授者为《春秋》、《左传》。《说苑·建本》第二章:“魏武侯问元年于吴子,吴子对曰:‘言国君必慎始也。’‘慎始奈何?’曰:‘正之。’‘正之奈何?’‘明智。……分禄必及,用刑必中,君心必仁,思民之利,除民之害,可谓不失民众矣。……此皆《春秋》之意而元年之本也。’”姚鼐《左传补注序》,依据刘向《别录》所言曾申授吴起,吴起为卫左氏(今山东定陶西)人,因谓《左传》于魏氏造饰尤甚,“吴起之徒为之者盖尤多”。

吴起,卫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织组而幅狭于度。吴子使更之,其妻曰:诺。及成,复度之,果不中度,吴子大怒,其妻对曰:“吾始经之而不可更也。”吴子出之,其妻请其兄而索入。其兄曰:“吴子为法者也,其为法也,且欲以与万乘致功,必先践之妻妾然后行之,子毋幾索入矣。”其妻之弟又重于卫君,乃因以卫君之重请吴子,吴子不听,遂去卫而入荆也。一曰:吴起示其妻以组,曰:“子为我织组,令之如是。”组已就而效之,其组异善。起曰:“使子为组,令之如是,而今也异善,何也?”其妻曰:“用财若一也,加务善之。”吴起曰:“非语也。”使之衣而归。其父往请之,吴起曰:“起家无虚言。”(《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鲁季孙新弑其君,吴起仕焉,或谓起曰:“夫死者,始死而血,已血而衄,已衄而灰,已灰而土。及其上也,无可为者矣。今季孙乃始血,其毋乃未可知也。”吴起因去之晋。(《韩非子·说林上》)

案:钱穆《吴起仕鲁考》云:“周威烈王十七年吴起为魏将伐秦,则起之将鲁破齐,正当鲁穆四年也。其去鲁至晚在鲁穆五六年间。鲁穆虽礼贤,而尊信儒术,观或人谗起之言,皆本儒道立说,宜乎鲁穆之疑起矣。”(《先秦诸子系年》第一六一至一六二页)今案鲁穆四年齐攻鲁之莒及安阳,乃大败于齐,并非大破齐。吴起之去鲁入魏,尚不能考定在何年,当在鲁穆公之初年。《淮南子·道应训》与《说苑·指武》俱载屈宜若谓吴起曰:“且子用鲁兵,不宜得志于齐而得志焉。”高诱注:“起为鲁将伐齐败之。”是吴起确有为鲁将而胜齐之事,但已不能详考。

又案:《韩非子》记“鲁季孙新弑其君,吴起仕焉”,又记或谓起曰:“今季孙乃始血”,是季孙确有弑君之事。汪中《经义知新记》云:“盖当悼公之世,悼之为谥,其以此欤?”钱穆《吴起仕鲁考》驳之,谓春秋之晋悼公、卫悼公,其后田悼子、宋悼子、楚悼王、赵悼襄王,皆不以被弑谥悼。《檀弓》:“悼公之丧,季昭子问孟敬子为君何食,亦未见悼公为被弑之君。”又云:“悼公之卒,在周考王四年,下距楚悼之死五十六年,循此推算,起之仕楚,已及八十,而观其治绩,殊为不类。”(《先秦诸子系年》第一六二页)其说是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季孙好士,终身庄,居处衣服常如朝廷,而季孙适懈,有过失,而不能长为也。故客以为厌易已,相与怨之,遂杀季孙。”又云:“南宫敬子问颜涿聚曰:季孙养孔子之徒,所朝服与坐者以十数而遇贼,何也?曰:……今季孙养孔子之徒,所朝服而与坐者以十数,而与优侏儒断事,是以遇贼。”“遇贼”即是被弑。然则“季孙新弑其君,吴起仕焉”,当指季孙自弑其君,非鲁君也。所谓“吴起仕焉”,即孔子之徒所朝服而与坐者也。韩非明言“鲁之公室,三世劫于季氏”,未有弑鲁君之说。《檀弓下》记鲁悼公之丧,季昭子答孟敬子曰:“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闻矣。”郑玄注:“言邻国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以臣礼事君也。三臣,仲孙、叔孙、季孙也。”三桓虽劫持鲁君三世之久,尚未见有弑君者,但见季孙有自弑其君耳。 X/eQFGdkWiNNmLTLBpFbCjYfLJ3YZb7dymyHNstr1gHp/ZJ08/eePrz7NwofIH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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