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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下篇
列国纪年之考订

(一)战国历法之验证

今日欲考定战国时列国之纪年,不可不知当时各国所用之历法。春秋战国之际,历法有所谓三正,即周正、殷正与夏正。周正以冬至所在之月为正月(即正月建子),殷正以冬至月以后一月为正月(即正月建丑),夏正以冬至月以后二月为正月(即正月建寅)。三正皆为阴阳合历,以月球绕地球一周形成之朔望为一月,以地球绕太阳一周而形成四时寒暑为一年。为调整岁与月之配合,采用十九年插置七闰月之法,置闰月往往在岁末。春秋时各国杂用三正,惟鲁国因有《春秋》传世,记有历法之史料较多,据以推定之鲁历较别国为详确。《左传》兼采各国史策,因而历日杂用三正。大抵春秋时晋国已用夏历,战国时魏国史官所编《竹书纪年》及《魏奔命律》亦沿用夏历。云梦出土秦简《为吏之道》所引《魏户律》及《魏奔命律》,记有“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正合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二五一年)之夏历(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二一五页)。《史记·赵世家》载赵襄子剖竹得朱书曰:“赵毋卹,余霍泰山山阳侯天使也,三月丙戌、余将使女(汝)反灭知氏。”其后赵与韩、魏果以三月丙戌反灭知氏。考三晋灭知氏在周定王十六年(公元前四五三年),即晋出公二十二年,夏历三月丁丑朔(《中国先秦史历表》第一七五页),丙戌为三月初十,可知《赵世家》所记干支必据实录。

司马迁据《秦记》以作《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及《六国年表》,独于秦有较详之月日干支以及日食之记载,可据以检验秦所用历法之变迁。秦于战国中期以后,尝用颛顼历,以十月建亥为岁首,闰月在岁末谓之“后九月”。《秦始皇本纪》称:二十六年初并天下后,“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其实早在秦昭王时已尝用颛顼历,南宋吕祖谦《大事记》已言之,清初阎若璩作《尚书古文疏证》亦尝论之。

《秦本纪》载昭王四十二年(公元前二六五年)“十月宣太后薨,葬芷阳郦山,九月穰侯出之陶”。可知此年已用颛顼历,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岁末。秦简《编年记》载“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二六二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按十月为岁首,十二月辛巳朔,甲午为十二月十四日。若按正月为岁首,十二月乙巳朔,有甲寅、甲子、甲戌而无甲午,可知是年确已用十月为首之颛顼历。然而,《秦本纪》又载:昭王四十八年“十月韩献垣雍,秦军分为三军。……正月兵罢,复守上党。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此年前后有两“十月”,清代学者对此有多种不同之见解。梁玉绳《史记志疑》不信昭王时已用颛顼历之说,以为《秦本纪》四十二年之“十月”为“七月”之误,四十八年开首之“十月”为衍文。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从梁说,并引古钞、南本《史记》于四十二年“十月”作“七月”为证。《秦本纪》又载昭王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云云,“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云云。黄盛璋《云梦秦简〈编年记〉地理与历史问题》,以为据《编年记》,至迟至秦昭王时已用颛顼历,四十八年第二个十月与四十九年正月后之十月,可以断定是七月之误(《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七十页)。今案此说不确。《史记·白起列传》记昭王四十八年事,与《秦本纪》大体相同而内容加详,先记“十月秦复定上党郡,秦分军为二”云云,再记“正月皆罢兵”云云,后记“其九月秦复发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赵邯郸”。《资治通鉴》从《白起列传》作“九月五大夫王陵复将兵伐赵”。可以相互比勘,可知“十月”非“七月”之误。

张文虎《校刊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不以为《秦本纪》有误字,以为秦于昭王四十八年后复用夏正。其言曰:“上四十二年先书十月,后书九月,此年(指四十八年)先书十月,后书正月,《大事记》、《尚书古文疏证》谓秦先世已尝改十月岁首是也。”此年以后复用夏正,故下文书其十月云云,遂不以为岁首。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文甚明白。梁玉绳《史记志疑》乃以四十二年之十月为七月之误,四十八年之十月为衍,“考之未审矣”。张氏以此年以后复以正月为岁首,甚是,但以为“复用夏正”则不确。考《秦本纪》记载史事,用字极有分寸,于四十八年先书“十月”,继书“正月”,后书“其十月”,分明此“十月”已不作岁首,因而特加“其”字。于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亦然。若为“九月”则不必加“其”字。通观《秦本纪》全文,其记月,别处无加“其”字者,惟有此二年称“其十月”,以示有别于作岁首之十月。《白起列传》作“其九月”,“九”当为“十”字之误。

日本齐藤国治与小泽贤二合著《中国古代天文记录检证》(一九九二年雄山阁出版),其中第三章《史记(战国时代)中之天文记录》,依据《史记》及秦简《编年记》所载秦之历日史料,详细考核秦于战国晚期用岁首之变迁,证明前引张文虎所说正确。盖秦昭王四十八年(公元前二五九年)以前用十月岁首制,至四十八年欲变更为正月岁首制,于是在此年岁末九月之后,延长至十二月,此年前后共十五月,因而昭王四十九年以后复用正月岁首制。及至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二二一年)“改年始”,翌年开始再用十月岁首制。不仅《秦本纪》载昭王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足以证明;《秦始皇本纪》载四年“三月军罢”云云、“十月庚寅蝗虫从东方来”云云;十三年“正月彗星见东方,十月桓 攻赵”云云,皆足明证此一阶段秦尝恢复使用正月岁首制。

但是必须指出,秦昭王四十九年以后,虽恢复用正月岁首制,仍沿用颛顼历之日月干支,仍以“后九月”作闰月,尚沿用十月举行大朝之礼制,并于十月举行即位改元之礼。《秦本纪》载:“昭王五十六年秋昭襄王卒,子孝文王立,尊唐八子为唐太后而合其葬于先王。韩王衰绖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视丧事。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秦简《编年记》亦载:“五十六年后九月昭死。”“孝文王元年立,即死。”可知《秦本纪》载五十六年秋昭襄王卒,“秋”即指“后九月”,此年虽已以正月为岁首,仍沿用颛顼历置闰于后九月。据此可知昭王五十六年之丧礼甚为隆重,不仅韩王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而视丧事,而孝文王待逾年除丧之后,至十月行改元即位之礼,亦尚沿用十月举行大朝之礼制。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论之曰:“秦自昭襄以后,庄襄以前,既首十月,则孝文王之事,有可得而论者。”“盖昭襄王五十六年庚戌秋,去孝文王元年辛亥冬月仅二三月,此二三月竣丧葬之事,明年新君改元,方大施恩礼,至秋期年之丧毕。然后孝文王除丧,犹胜既葬而除者多矣,犹为近古。然其失礼处,亦不可不知。秦既用建亥为岁首,孝文王元年应有十月,今于除丧后,又书十月,分明是孝文王已逾二年矣,岂享国一年者乎?故予以庄襄王元年壬子,原孝文王之二年,但秦之臣子以孝文王甫即位三日,不仍之为二年,遂改为庄襄之元年,观书于庄襄立下无事可知。明年改元,厥由于此,一年二君,固已非终始之义,况又革先君余年以为己之元年乎?失礼莫大焉。”阎氏此论,基于误认是时以十月为岁首,因定孝文王在位已逾二年,不确。昭王死于五十六年后九月,至十二月,仅三月,明年即孝文王元年。待孝文王除丧,于十月行改元即位之礼,三日而死,则孝文王在位确为一年。《编年记》载:“孝文王立,即死”。“立”当读为“位”,即指改元即位之礼。盖孝文王于十月行改元即位之礼,仅三日而死,故云即死。《周礼·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下,郑玄注:“故书位作立。郑司农云:立读为位,古者立位同字,古文《春秋经》公即位为公即立。”《编年记》此处之“立”,指改元即位,非指因昭王之丧而继立。所谓“即死”,指逾年行改元即位之礼后即死,非谓继昭王而立之后即死。

秦孝文王于元年十月己亥即位,即行改元即位之礼。依据颛顼历之月日干支,按正月为岁首,十月丙申朔,己亥为十月四日。若按十月为岁首,十月壬寅朔,是月有己酉、己未、己巳而无己亥。可知秦昭王四十九年以后,确曾恢复用正月岁首制,直到秦王政二十六年完成统一,再改用十月岁首制。

今以《史记》及秦简所载秦之月日干支,作秦历法之验证,可知秦自昭王四十二年以后,确已改用十月为岁首之颛顼历,自秦昭王四十九年至秦王政二十六年共三十七年间,虽已恢复正月为岁首,但仍沿用颛顼历之月日干支,仍以后九月为闰月,日本齐藤氏等所著检证,既已明辨此三十七年间已恢复以正月为岁首,但又误以为秦始终使用同一历法。齐藤氏以为《史记》与秦简所载秦之月日干支,皆符合于方诗铭、方小芬编著之《战国历日表》(见于《中国史历日和中西历日对照表》),亦即符合于董作宾《中国年历总谱》(因方氏之表即据《总谱》),其实不然。如秦简《编年记》载秦王政二十年七月甲寅,据《总谱》是年七月乙卯朔,七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无甲寅。于是齐藤氏以为“七月”乃“十月”之误。此说大谬。《史记》由于传写,可能“七”“十”形近而讹,秦简《编年记》乃墓主亲笔记其行事者,岂得有误?其实,是时秦用颛顼历,据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与汪曰桢《历代长术辑要》所推算制定之颛顼历,秦王政二十年七月正是甲寅朔,可知秦自昭王四十二年以后确用颛顼历无误。

(二)秦历法验证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根据上表对秦所用历法所作之验证,可知秦昭王四十二年(公元前二六五年)以前所用历法,符合于董作宾推定之《中国年历总谱》,从此以后,改用十月为岁首之颛顼历,至昭王四十九年又恢复以正月为岁首,但仍用颛顼历法之月日干支。至秦王政二十六年再改为十月岁首,仍沿用颛顼历。所有颛顼历之月日干支皆与汪曰桢《历代长术辑要》和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所推定之颛顼历相符合。

(三)逾年改元与当年改元之礼制

战国时列国史事,皆按君王在位年代以纪年,因而考订列国君王在位年代,从而重建正确之战国年表,至为重要。从来考订之法,无非以《秦本纪》、各国世家、有关列传与《六国年表》相比勘,再以《古本竹书纪年》与《史记》相对校,从而补正《史记》之错脱。司马迁因《秦记》以表六国时事,著成《六国年表》,虽所表魏、齐、赵、宋等国君王年世多所错乱,其于秦以及有关秦之大事,固宜信也。此中所记君王在位年代有一年之差者,大多出于计算方法之不同,盖是时列国君王之继立,大多采用逾年改元之常礼,但亦有未逾年而采取当年改元之礼制者。前人以《秦本纪》、《秦始皇本纪》所附《秦记》与《六国年表》相比勘,已有见及此。

春秋时嗣君继位,已通行逾年改元之常礼,此于《春秋》及《左传》有明证,非出于汉代经学家之臆说。盖嗣子继承君位,虽在初丧中作嗣子而即位,必待逾年元旦“朝正于庙”之大礼,回朝听政,会见群臣,然后“改元”即位而重定群臣上朝位次,此所以尊祖也。《春秋》于鲁之十二君,大多于元年书“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即指“改元正位”之事。《春秋》于隐、庄、闵、僖四公之元年不书“公即位”,盖别有缘故,《左传》皆有解说。《左传》于隐公元年云:“不书即位,摄也。”《史记·鲁世家》亦谓:“惠公卒,为允少故,鲁人共令息(即隐公)摄政,不言即位。”杜预于《左传》桓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下作注,概括叙述“逾年改元”之礼云:“嗣子位定于初丧,而改元必须逾年者,继父之业,成父之志,不忍有变于中年也。诸侯每首岁必有礼于庙,诸遭丧继位者,因此而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亦书即位之事于策。桓公篡立而用常礼,欲自同于遭丧继位者,《释例》论之备矣。”其说信而有征。

春秋以前,宗庙不仅为祭祀祖先之处,且具有礼堂性质,举凡政治大典,如即位、朝聘、策命以及宗族内部之礼仪,皆当于此举行。是以春秋时代君主每月必告朔听政,以朝于庙;每年元旦必行“朝正”之大礼于庙。《春秋》于襄公二十九年书“春正月公在楚”,《左传》云:“公在楚,释不朝正于庙也。”“朝正”为大礼,故“改元正位”必待“朝正”之礼而为之,因而嗣君继位必待逾年而改元。及战国之世,中央集权之政治体制确立,朝廷之重要远过宗庙,政治大典常于朝廷举行,于是春正月有“大朝”之礼,如赵武灵王十九年“春正月大朝信宫,召肥义与议天下,五日而毕”(《赵世家》)。秦亦有岁首“大朝”之礼,秦王政二十六年完成统一,定“朝贺皆自十月朔”,即沿用此常礼。因用颛顼历而以十月朔为岁首。是时改元正位必待岁首“大朝”之礼而为之,因而继嗣之君沿用逾年改元之常礼。此于《秦本纪》有明证。

《秦本纪》载:“(昭王)五十六年秋昭襄王卒,子孝文王立。”“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梁玉绳《史记志疑》论之曰:“孝文之立,书之重,言之复,读史者或疑为羡文错简,宜衍去赦罪人十五字。谓赦罪人等事,皆庄襄王事,增出于孝文王元年之下,而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二语,当互易之,移于孝文王元年。盖既葬而除丧,其时不独三年之丧久废,即期年亦不行耳。兹说未知然否。但余考古者天子崩,太子即位,其别有四:始死则正嗣子之位,《尚书·顾命》:逆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于翼室是也。既殡则正继体之位,《顾命》:王麻冕黼裳入即位是也。逾年正改元之位,《春秋》书公即位是也。三年正践祚之位,舜格于文祖及成王免丧,将即位,朝于庙是也。则所谓孝文王立者,正嗣子之位也。昭襄王卒于庚戌秋,丧葬之事皆毕,斯数月中,不言既殡正继体之礼,秦省之而不行也。所谓孝文王元年者,正改元之位也。所谓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者,正践祚之位也。是年岁在辛亥,三年之丧废,故孝文期年便除,而因以知昭王之卒必在秋九月,窃意史公缘孝文即位三日便卒,恐后世疑莫能明,特备载当日行事,至今秩然可见,不得以为羡文错简矣。乃阎氏摘十月己亥一句,谓孝文已逾二年,史称享国一年为误,庄襄王以先君崩年改元,失礼莫大,其辨甚新,殊不知尔时秦尚未以十月为岁首也。”沈家本《史记琐言》云:“孝文、庄襄之赦,即为后世改元肆赦之权舆矣,大赦之名亦始见于此。”今按:所谓“孝文王立”者,确即正嗣子之位。所谓“十月己亥即位”者,即是“正改元之位”,即举行“改元即位”之礼。所谓“赦罪人”云云,即于“改元即位”之大朝中所宣布者,沈家本谓此为后世改元肆赦之权舆是也。战国之世何尝有三年或期年丧毕而正践祚之礼?梁氏之说非是。孝文王年五十三而立,享国一年,除丧即位三日而卒,其行事可称者,服丧、改元即位及肆赦而已,此其所以谥“孝文”欤?

秦孝文王于改元即位之“大朝”中,宣布“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继而庄襄王又在改元即位之大朝中,宣布“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此后秦二世元年(公元前二〇九年)“十月戊寅大赦罪人”(《六国年表》),亦当为元年改元即位之大朝中宣布者。盖是时以十月为岁首,是年十月甲戌朔,戊寅为十月初五。孝文王于元年十月己亥即位,以正月为岁首,十月丙申朔,己亥为十月初四。盖秦制于岁首上旬举行大朝之礼,新君亦于元年岁首上旬举行改元即位之礼。据此可以推知,秦孝公元年“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下令国中招徕“有能出奇计强秦者”,亦当为是年岁首举行改元即位之大朝礼中宣布者。

《秦本纪》载献公二十三年与魏战少梁,“二十四年献公卒,子孝公立,年已二十一岁矣。”据《六国表》,献公二十三年秦与魏战少梁,次年为秦孝公元年。若如《秦本纪》所载,秦孝公元年即秦献公二十四年,秦孝公亦为未逾年而改元。但《魏世家》云:魏惠王九年“与秦战少梁,虏我将公孙痤,取庞。秦献公卒,子孝公立”,可知秦献公卒,子孝公立,与秦、魏战少梁在同年,《六国表》亦记秦魏战少梁在秦献公二十三年,即魏惠王九年(按《史记》记魏惠王年世误前一年,当作魏惠王八年)。考《秦本纪》与《六国表》皆按秦献公逾年改元记事,《六国表》所载秦献公时三次日食之纪年,皆与天文相合。《秦本纪》所载献公四年“正月庚寅孝公生”,亦与历法相合。孝公生于献公四年,至二十三年继献公而立,正如《秦本纪》所谓二十一岁矣。《秦本纪》所谓献公二十四年卒,盖献公杀出子而继立,未逾年而改元。《秦本纪》既按献公逾年改元记事,又按未逾年改元记其卒年,因有误差一年。秦献公确实在位二十三年,《秦始皇本纪》所引《秦记》亦作“享国二十三年”,《索隐》云:“《世本》称元献公,立二十二年,表同。”既同于表,亦当作二十三年。秦孝公于元年“改元即位”之大朝中,宣布“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而下令国中云云,乃秦之特大要事,《秦记》盖详载之,《秦本纪》因亦记载特详。

《赵世家》载赵武灵王二十七年(公元前二九九年)“五月戊申,大朝于东宫,传国,立王子何以为王。王庙见礼毕,出临朝,大夫悉为臣,肥义为相国,并傅王,是为惠文王。惠文王,惠后吴娃子也。武灵王自号为主父。”查是年夏历,五月壬子朔,有戊午、戊辰、戊寅而无戊申。是年周历五月癸丑朔,有戊午、戊辰、戊寅而无戊申。而赵惠文王元年(公元前二九八年)夏历五月丁未朔,五月初二即戊申。父亲自传其君位于子之礼,原与嗣子遭父丧而继承君位之礼不同,本不必逾年而改元。此“传国”之礼,本具有新君改元即位之“大朝”性质。“王庙见礼毕,出临朝,大夫悉为臣”,本为春秋以来嗣君即位之传统礼制。此礼本行于赵惠文王元年,《赵世家》误以为惠文王逾年改元,因而记于赵武灵王二十七年下,而于赵惠文王元年则未有记事,然而“五月戊申”之干支合于赵惠文王元年之夏历。

春秋时继立之君罕见当年改元者。以《左传》与《齐世家》、《十二诸侯年表》比勘,可知春秋末年田乞杀晏孺子而立阳生(即悼公),鲍子杀悼公而立壬(即简公),田常杀简公而立其弟骜(即平公),齐君三代见杀而另立,亦皆逾年而改元,未见当年改元之例。《古本竹书纪年》载晋出公二十三年奔楚而立敬公,亦未见当年而改元。至战国初期,乃见前君见杀而继立者,常于当年改元。此春秋、战国之际,由于时势变化,从而改元即位之礼制亦有所变革。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自序》以不逾年改元为变例,以为“不逾年而改元,古人自有其事,然大率前君被弑,后君以篡逆得国,不自居于承前君之统绪,则往往以前君见弑之年,改称篡立者之元年,不复逾年而改元。此在春秋时不多见,而战国屡有之。”钱氏举秦献公为例云:“据《秦记》献公前承出子,出子二年庶长改迎献公于河西而立之,杀出子及其母,沈诸渊。其事亦见不韦《吕氏春秋·当赏》。盖献公实弑君自立,故未逾年而改元。出子之末,即献公之初。”因而《秦始皇本纪》所引《秦记》、《六国表》称献公二十三年,而《秦本纪》作二十四年。此说甚是。《秦本纪》言秦献公元年“止从死”。所谓“从死”即随从秦君之殉葬者。《秦本纪》载秦武公二十年“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出子二年出子见杀,《秦始皇本纪》引《秦记》云:“出公享国二年,出公自杀,葬雍。”盖讳言见杀而葬之于雍。秦献公“止从死”,即禁止以人从死于出子之葬地,可知秦献公元年必即秦出子二年,献公确未尝逾年改元也。钱氏又以秦灵公,《秦始皇本纪》引《秦记》、《六国表》作十年,而《秦本纪》作十三年乃十一年之字讹,亦因前怀公为诸臣所围而自杀,灵公因亦不逾年而改元。钱氏更以秦简公,《秦始皇本纪》引《秦记》、《六国表》作十五年,而《秦本纪》作十六年,亦因简公篡献公之统,上溯其父怀公之绪,亦不俟逾年而改元。

至于钱氏谓秦庄襄王,《秦始皇本纪》引《秦记》、《六国表》作三年,而《秦本纪》作四年,因孝文王即位三日而卒,而即以是年称元。其说非是。云梦出土秦简《编年记》亦谓“庄王三年庄王死”,并无四年。《编年记》于“孝文王元年立,即死”以后,并有“庄王元年”,可知庄襄王确是逾年改元者。《秦本纪》云:“(庄襄王)二年使蒙骜攻赵,定太原。三年蒙骜攻魏高都、汲,拔之。攻赵榆次、新城、狼孟,取三十七城。四月日食。四年王龁攻上党,初置太原郡。魏将无忌率五国兵击秦,秦却于河外,蒙骜败,解而去。”以《六国表》与此对勘,梁玉绳以为“使蒙骜攻赵,定太原,三年”十字为羡文,是也。张文虎以为“四年二字涉上四月而衍”,不确。“四年”当是“三年”之误。秦庄襄王二年即公元前二四八年,四月确有日全食经黄河流域,三年四月并无日食。据此可知,以《秦本纪》与《六国表》对勘,秦君年数《秦本纪》较《六国表》多一年者,多因秦君未逾年改元之故,但亦有出于字误者,未可一概而论。

以《秦本纪》与《六国表》比勘,知《秦本纪》有按政变篡立之君未逾年改元者,而《六国表》则仍按逾年改元之常例记之,以期统一。然《六国表》亦有按篡立之君未逾年改元者。《赵世家》惠文王二十八年载“燕将成安君公孙操弑其王”。《集解》徐广曰:“《年表》云是燕武成王元年。”《索隐》云:“按乐资云其王即惠王。”《燕世家》:“惠王七年卒,韩、魏、楚共伐燕。燕武成王立。”《索隐》云:“按《赵世家》惠文王二十八年燕相成安君公孙操弑其王,乐资以为即惠王也。徐广按《年表》,是年燕武成王元年,武成即惠王子,则惠王为成安君弑明矣。”今按《燕世家》未言燕武成王为惠王子,《索隐》言武成即惠王子,不确。公孙操以公孙为氏,当为燕之公族,盖为封君兼相国而专权,杀惠王而拥立武成王者。上年秦、楚助韩、魏伐燕,见于《秦本纪》、楚、韩、燕《世家》及《六国表》,或因燕内乱而干预之。可知燕武成王因政变、弑君而被拥立者,未逾年改元,因而《六国表》即以是年为燕武成王元年。而《燕世家》讳言惠王见杀,乃谓惠王七年卒,似若燕武成王继位,而逾年改元者。其实惠王八年见杀,《燕世家》因讳言见杀而缩减为惠王七年。

上述秦、燕等国皆有政变、弑君即位者于当年改元之实例,盖经政变而即位者,自以为创建新君统,有别于已革除之旧君统,因而不用逾年改元之常礼,改用当年改元之变礼,以示不继承前君之统绪。《秦本纪》载孝公于元年,下令国中招徕“出奇计强秦者”,尝言:“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盖孝公以下,自认继献公之新君统,不同于厉、躁、简公、出子之旧君统,是以云梦出土战国晚期之《秦律》,有云:“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也。”甸人为守祖冢之官,以守孝公、献公冢为首要。《秦始皇本纪》末尾所引《秦记》,前后分两大段:前段自“襄公立”至“庄襄王享国三年”,记历代秦君之统绪,每君享国年数及葬地。后段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以下,则记每君最要之大事,直至秦二世为止。前段记秦君之全统绪,后段则特记献公以后之新统绪及其最重之大事。盖秦献公以后之秦君,尤其重视于新君统之新成就,因而秦史官特记之。

战国时君主称侯称王有改元者。《田世家》称“田和立为齐侯,列于周室,纪元年”,是当年改元,魏惠王于三十六年改元,由于是年齐魏两君相会于徐州,互尊为王,即所谓“会徐州相王”,亦为当年改元。惟有秦惠文君于十三年四月戊午称王,次年更为元年,又逾年而改元。

战国时君王又有因君位传授而改元者,并无定制,《六国表》列燕王哙九年燕人共立燕昭王,《燕策一》第九章,称燕王哙三年与楚、三晋攻秦,不胜而还,传位于相国子之。子之三年燕国内乱,齐乘机破燕,二年燕人立燕昭王。可知子之得传位,盖逾年而改元。赵武灵王传位于王子何即惠文王,《六国表》、《赵世家》以为逾年改元,但据《赵世家》所载举行“传国”“大朝”之月日干支考核,当在惠文王元年,盖即于立年改元。

(四)秦日食纪年之验证

《史记·六国年表》之秦表与《秦本纪》,载有战国时九次日食,只记年而不载月日,当采自简略之《秦记》,盖出于秦史官之实录,虽其文简略,亦足资考订战国时秦之纪年。

《六国年表》载秦厉共公三十四年(公元前四四三年)“日蚀、昼晦、星见”。此乃深食之象,但是年并无日食能在中国见及。新城新藏、朱文鑫、渡边敏夫先后断言当是公元前四四二年之误。盖公元前四四二年三月十一日有环食,能为秦都咸阳所见。齐藤国治以为三人所作论断尚不够恰当。因公元前四四二年日食时,金星之光度不强,尚不足以有“星见”之象。而公元前四四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有环食,金星之光度确能“昼见”。因此断言当为公元前四四四年之误,《六国年表》盖误后一年。

《六国年表》又载秦躁公八年(公元前四三五年)“六月雨雪。日、月蚀”。“六月雨雪”与“日蚀”、“月蚀”当为三件事,并非同时发生于六月,“六月雨雪”乃指气候失常。朱文鑫以为是年日食在十月十五日,月食在六月八日。渡边敏夫以为是年日食在五月二十日,月食在十月三十日。齐藤国治以为二人所作论断皆不适合,因是年日食非咸阳所能见,因而断言当为公元前四三六年之误,盖公元前四三六年七月初一有日食能为咸阳所见,同年十一月九日有月食。《六国年表》亦误后一年。

《六国年表》又载秦简公五年(公元前四一〇年)“日蚀”。查是年无日蚀能在中国见及。新城氏、朱氏、渡边氏皆以为公元前四〇九年之误。盖公元前四〇九年六月一日有日食能为咸阳所见。齐藤氏以为当与上述两次日食,同为误后一年。盖公元前四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有日食能为咸阳所见。齐藤氏以为三次日食所以误后一年,由于新君立年与改元之年之安排有不同,并引《秦本纪》简公十六年,而《六国年表》作十五年为证。

上节已辨明,齐、秦、燕三国皆有政变弑君即位者于当年改元之实例。秦襄公、简公与献公皆为未逾年而当年改元之君,《六国年表》因仍按逾年改元之常例安排,以致与《秦本纪》所载有一年之差。《六国年表》所记秦简公五年日蚀所以误后一年,当以此故。颇疑《六国年表》所记秦厉共公与躁公时之日蚀误后一年,亦由于两君是在内乱中被拥立者,未逾年而改元。

当春秋末年与战国初期,秦正处于内乱时期,秦君常为若干庶长所杀或废除,所立之君常不按原有之统绪,直至秦献公杀出子而自立,重建新君统绪。《秦本纪》于献公元年前,有云:“秦以往者数易君,君臣乖乱,故晋复强,夺秦河西地。”秦孝公于元年下令国中,亦曰:“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以厉共公、躁公与简公、出子同为“不宁”之君。当春秋末年秦惠公与秦悼公时,秦已混乱而衰弱,《秦本纪》载惠公立十年卒,悼公立十四年卒,二十四年所记,皆晋、齐、吴、楚之事,竟无一语及秦,盖局势混乱,《秦记》讳言,未有记载。厉共公为继悼公而立者,悼公以“悼”为谥。从来以“悼”为谥之君大多被杀或短命而死,如齐悼公立四年而被杀,周甘悼公亦见杀,许悼公尝药而死,《春秋》作“弑”,宋悼公即见执于韩文侯之宋君。秦悼公亦其俦乎?厉共公亦称厉公,不仅秦孝公称之为厉,《十二诸侯年表》及《后汉书·西羌传》亦称为厉公。从来谥厉之君,皆有昏德而不得善终,如周厉王放于彘,齐厉公以暴虐见杀,晋厉公被杀,郑厉公尝见逐,陈厉公以淫乱见杀,秦厉公亦其俦乎?厉公继悼公而立,躁公继厉公而立,与简公同为“不宁”之君,疑皆未尝逾年而改元,而《六国年表》仍按逾年改元之常例记载,以致所记日食皆误后一年。

《六国年表》载秦惠公三年(公元前三九七年)“日蚀”,是年五月初一确有环食能为咸阳所见。《六国年表》又载:秦献公三年(公元前三八二年)“日蚀、昼晦”,是年八月初一日有深食,正过秦都。《六国年表》又载秦献公十年(公元前三七五年)“日蚀”,是年三月初一日有浅食能为咸阳所见。《六国年表》秦献公十六年(公元前三六九年)“日蚀”,是年五月初一日有深食为咸阳所能见及。上述四日蚀,《六国年表》皆记载确实,足见《六国年表》所列秦惠公与秦献公之年世无误。惟《六国年表》称惠公十一年“太子生”,而《秦本纪》作“十二年子出子出”,仍有一年之差异。《六国年表》称秦献公四年(公元前三八一年)“孝公生”,《秦本纪》作“四年正月庚寅孝公生”,是年正月壬午朔,庚寅为正月初九,可知《秦本纪》所载正确。上节已辨明,秦献公当为未逾年改元之君,《秦本纪》所载献公元年止从死。献公元年即是出子二年,因而《六国年表》记献公在位二十三年,而《秦本纪》称“二十四年献公卒”,有一年之差。但《秦本纪》于秦献公二年以下所记事实,与《六国年表》所载全合,未有一年之差,盖《秦本纪》亦已按逾年改元之常例作记载。

《六国年表》又载秦昭王六年(公元前三〇一年)“日蚀、昼晦”。是年八月五日有分食, 秦都所见不及一分, 不能有“昼晦”之象。惟上年(公元前三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有深食, 秦都约见七分以上, 有“昼晦”之象。因而新城氏、朱氏、渡边氏皆以秦昭王六年当是七年之误,以为《六国年表》误前一年。查《秦本纪》与《六国年表》俱言秦惠文王十三年(公元前三二五年)四月戊午魏君为王, 是年四月乙卯朔, 戊午为四月初四。秦简《编年记》记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甲午为十二月十四日(前已论及), 可知《六国年表》所记秦昭王之年世无误, 当是所记日蚀误前一年。

《六国年表》载“秦庄襄王二年(公元前二四八年)击赵榆次、新城、狼孟,得三十七城。日蚀”。《秦本纪》载庄襄王“二年使蒙骜攻赵,定太原。三年,蒙骜攻魏高都、汲,拔之。攻赵榆次、新城、狼孟,取三十七城。四月日食。”《赵世家》载孝成王十八年“秦拔我榆次三十七城”。赵孝成王十八年即秦庄襄王二年,以三者比勘,梁玉绳《史记志疑》以为《秦本纪》“二年”下“使蒙骜攻赵,定太原”八字乃羡文,此下“三年”二字亦羡文,是也。朱文鑫《历代日食考》之《战国及秦日食考》云:“日食,《六国表》书在二年亦不误,且二年四月之日食,经黄河流域确为中原可见之全食。三年四月并无日食,益足证《六国表》之无误。”其说亦是。公元前二四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有深食在咸阳可见。

根据《六国年表》所载秦日食加以考核,可知《六国年表》中秦表之纪年,战国初期厉共公、躁公、简公时误后一年,秦惠公以后大体正确,惟秦昭王六年日蚀乃误前一年。

平势隆郎《关于战国纪年组成之试论》(《史学杂志》一〇一编八号),推定秦国纪年,孝公以前皆据立年改元,颇有可能。钱穆已指出怀公、灵公、简公、献公四君皆因政变弑君或统绪改变而未逾年改元,齐藤国治又因秦厉共公、躁公、简公时之日食,《六国表》皆误后一年,亦疑三君未逾年改元,《秦本纪》谓秦简公十六年卒,子惠公立,惠公十三年卒,子出子立。但《秦本纪》、《秦始皇本纪·索隐》所引《纪年》云:“简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十二年(一作十三年)卒,乃立惠公。”如此则简公、惠公之间,又多出敬公一代,简公九年而卒,加敬公十二年,则惠公不过七年。秦自厉共公至出子,九十年间,共立八君,皆在内乱中被拥立,又或被杀,非按原有君主之统绪继立,因而不用继嗣之君逾年改元之常礼,改为当年改元。

(五)魏惠王年世之考订

自晋代出土《竹书纪年》以来,治史者皆据以纠正《史记》所载战国纪年之失误。此中魏惠王年世之考订,实为关键所在。《六国表》记惠王元年在周烈王六年(公元前三七〇年),而《晋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云:“魏武侯以[晋]桓公十九年卒。”据《竹书纪年》所载晋出公以下之年世推算,晋桓公十九年正当周烈王六年,似乎魏惠王于立年改元,因而《六国表》以此为惠王元年。其实不然。

《魏世家》言魏武侯十六年卒,“子 立,是为惠王。”其实武侯卒年, 并未得立。《魏世家》于惠王元年下云:“初武侯卒也,子 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公孙颀谓韩懿侯曰:“魏 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君亦闻乎?”其后赵韩乘机干预,战于浊泽,魏 大败被围,旋因赵、韩不和,韩先退兵, 乃得转败为胜。文末有评论,并谓:“君终无適子,其国可破也。”《资治通鉴》据此不取当年“子 立”之说,改作“魏武侯薨,不立太子,子 与公中缓争立,国内乱。”司马光《稽古录》亦同,“不立太子”作“无適子”,意义相同,其说是也。

《魏世家》载魏惠王元年,赵、韩“合军并兵以伐魏,战于浊泽,魏氏大败,魏君围(魏君指魏 )”。赵欲除魏君,立公中缓,割地而退;而韩欲使魏分为两。赵不听韩,韩以卒夜去。《六国表》亦记赵成侯六年“败魏涿泽,围魏惠王”。涿泽即浊泽,“围魏惠王”亦即“魏君围”。《赵世家》亦云:“成侯六年伐魏,败湪泽,围魏惠王。”《正义》曰:“湪音浊。”赵成侯六年已是周烈王七年。据此可知,魏惠王元年即周烈王七年。《魏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云:“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葵,而惠成王伐赵,围浊泽(“泽”原误作“阳”,从日本南化本、伊佐早谦藏本所据古钞校记改正)。七月(“月”原误作“年”,从雷学淇改正),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所记同为魏惠王元年之事。所谓“惠成王伐赵,围浊泽”,该是浊泽之战,韩先退走,魏惠王反攻,对赵反包围,转败为胜。《水经·浊漳水注》引《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元年邺师败邯郸师于平阳。”邺师即梁惠王所统率之师,击退赵师于赵都邯郸东南之平阳。《通鉴》将《魏世家》所载惠王元年战于浊泽之事,系于周烈王七年,并云:“ 遂杀公中缓而立,是为惠王。”颇具卓见。盖魏 既对赵转败为胜,排除赵之干预,遂又战胜争立太子之公仲缓,得以自立为君。所谓 杀公仲缓,不见于《史记》与《国策》,当别有所据。司马光《稽古录》亦称:“韩怒,以其师夜去。赵师亦归,魏 遂灭缓。”

《魏世家》称文侯二十五年“子击(即武侯)生子 ”,时在周安王二年(公元前四〇〇年),至魏惠王元年,魏 年方三十,未立为太子。《魏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云:“武侯元年封公子缓”,盖公子缓为武侯所宠而得封。是年魏 与公仲缓争为太子而得胜,自立为君,盖亦未逾年而改元,即以立年改元。《魏世家》所记惠王元年战于浊泽等事,即按立年改元而记载。《资治通鉴》不取“武侯卒而子 立”之说,定“ 遂杀公仲缓而立”在周烈王七年,甚为确当。但又误从《六国表》,记魏武侯卒于周烈王五年,以致《资治通鉴》于周烈王六年与前后脱节,而记“魏败赵师于怀”。《魏世家》记败韩于马陵、败赵于怀在魏惠王二年,即周烈王七年。而《赵世家》与《六国表》又记魏败我怀在赵成侯五年,即周烈王六年。当以《魏世家》为是。魏之败赵于怀,当在赵韩攻取魏葵之后。怀即在葵之东南。葵为赵韩合攻魏时所取,魏败赵于怀,当在魏转败为胜时。

《开元占经》卷一〇一引《竹书纪年》曰:“惠成王元年昼晦”,与《六国表》载秦献公十六年“日蚀”,盖同为一事而出于秦、魏史官之不同记载。可知魏惠王元年,当即秦献公十六年,亦即周烈王七年。今《六国表》以魏惠王二年即周烈王七年,盖误多一年。此为《史记》所记魏惠王误多一年之铁证。

今以《史记》与《竹书纪年》比勘,凡魏惠王改元以前三十五年中,《史记》记事皆较《竹书纪年》误多一年,兹列表如下:

续上表

以上比勘魏惠王称王改元以前三十五年中,《竹书纪年》与《史记》所载相同之事,《史记》误多一年者有六例,误多二年者有两例,无有年代不相差者。其中误多二年皆为战争,战争或连续二年也。《史记》之所以误多一年,与魏惠王之立年改元无关,因为《竹书纪年》所载之惠王年数,已是据立年改元计数者。因此《史记》之所以误多一年,当别有原因在。

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记》误分惠成之世以为后王年也。”《魏世家·集解》引荀勗曰:“和峤云:……案《太史公书》,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太史公书》为误分惠成之世,以为二王之年数也。”杜预、荀勗、和峤皆亲见竹书,所言当可信。《魏世家·索隐》亦云:“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未卒也。”考魏惠王之所以在三十六年改元,盖是年齐、魏会徐州相王,齐威与魏惠互尊为王,并有韩及小国参与。即《魏世家》谓襄王元年(当作魏惠王后元元年)“与诸侯会徐州相王也”。魏因与齐互尊为王,并得韩等国之推尊,于当年改元。此与秦惠文王称王而逾年改元不同,而与“田和立为齐侯,列于周室,纪元年”(《田世家》)相同。既然魏惠王于三十六年改元又称一年,未逾年改元,则惠王未改元前,实只三十五年。由于司马迁误以“魏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为“三十六年卒”,于是《史记》魏惠王在改元前之年世多一年,因而将惠王元年与武侯卒年提上一年。《史记》与《竹书纪年》所载魏惠王未改元前三十五年之事,所以相差一年,即以此故。

不仅《竹书纪年》与《史记》所载魏惠王时史实年代相差一年,所载魏文侯、魏武侯之年代亦有相差。《魏世家》与《六国表》记魏文侯在位三十八年,魏武侯在位十六年,而《魏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云:“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据此上推文侯、武侯之年世,定文侯元年在周定王二十三年(公元前四四六年),武侯元年在周安王六年(公元前三九六年);但《魏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云:“魏武侯元年当赵烈侯之十四年。”赵烈侯元年在周威烈王十八年(《赵世家》与《六国表》在赵烈侯后误多武公一代),赵烈侯十四年当为周安王七年。何以雷学淇、王国维推算又与此相差一年,当与上述《竹书纪年》与《史记》所载魏惠王时史实相差一年有关联。《史记》所载魏武侯年世较纪年短少十年,但以《史记》与《竹书纪年》所载魏武侯时史实相比勘,只相差九年而非十年,如《魏世家》载武侯二年城安邑王垣,而《索隐》引《竹书纪年》作“十一年城洛阳及安邑、王垣”。《韩世家》载韩哀侯二年“灭郑,因徙都郑”。《史记》韩哀侯二年当魏武侯十二年,而《索隐》引《竹书纪年》云:“魏武侯二十一年韩灭郑,哀侯入于郑。”其所以短少九年而非十年,有一年之差,盖《史记》将魏惠王三十六年改元,误作魏惠王三十六年卒,将魏惠王之纪元与魏武侯之卒年提上一年,于是魏文侯与魏武侯之年世皆提上一年。

根据以上比勘《竹书纪年》与《史记》,可知魏文侯元年当在周定王二十四年、晋敬公七年,即公元前四四五年。魏武侯元年当在周安王七年,晋烈公二十一年,即公元前三九五年。魏惠王元年当在周烈王七年,晋桓公二十年,即公元前三六九年。魏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又称一年,即魏惠王后元元年,当在周显王三十五年,即公元前三三四年,《史记》误以为魏襄王元年。魏襄王元年当在周慎靓王三年,即公元前三一八年,《史记》误作为魏哀王元年。

一九四六年八月余以上述见解,写成《梁惠王的年世》一文,刊于上海《东南日报》副刊《文史周刊》第六期(发表于八月八日),当即引起讨论。钱穆作《关于梁惠王在位年岁之商榷》,刊于《文史周刊》第十期(发表于九月五日)。以为余改梁惠王在位五十二年之旧说为五十一年,实无坚确之凭证,并谓“此等相错,古书多有,实难深论,若据此递将梁惠王年减去一岁,以求符合,则符合者实小,而牵动者实大,实当为考古者所审慎也”。因此,余又作《再论梁惠王的年世》一文(发表于十月三日《文史周刊》第十四期)作进一步阐释。盖以《史记》与《纪年》比勘,魏武侯、魏惠王之年世皆有一年之差,而无相合者,惟所记战事有差二年者,盖《史记》据《秦记》。《秦记》于他国战事只记胜负之年,因而战争连续二年者,往往记在次年。《纪年》载梁惠王元年日食,而《六国表》记秦献公十六年日蚀。查公元前三六九年确有日食,更为明证。

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间,陈梦家发表《六国纪年》(原刊于《燕京学报》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期,合订本于一九五五年由学习生活出版社出版),以《古本竹书纪年》考订东方六国之纪年,亦断定《史记》于魏惠王之年世误上一年,确定梁惠王元年当周烈王七年,与上述见解相同。但仍以为梁惠王未改元前有三十六年,改元后又有十六年,于是将梁惠王后元定于周显王三十六年,即公元前三三三年,并定魏襄王元年在周慎靓王四年,即公元前三一七年。即将《史记》所谓魏襄王、魏哀王元年一律移后一年,其说不确。

今以《史记》与《纪年》比勘,凡魏惠王改元以后与魏襄王时之记事,年次基本相合,兹列表如下:

续上表

以上比勘十例,除第(4)例有一年之差外,其余九例,《史记》皆与《竹书纪年》相合。第(4)例记秦、魏两王相会,事在年底年初,《秦记》载于上年,《竹书纪年》为魏史而记于次年。其中(2)(7)(8)三例,《史记》各篇记载有一年之差,盖此中有误记者。陈梦家《六国纪年》尝举此三例,以为《史记》与《纪年》所记魏惠王后元以及魏襄王纪年有一年之差之证据,出于片面之选择,并不可信。余已于《战国史》第二版《后记》中加以驳正:(一)《竹书纪年》载梁惠王后十三年四月齐威王封田婴于薛,陈氏举《六国表》齐湣王三年“封田婴于薛”以相比勘,以为《史记》迟一年。其实《孟尝君列传》云:“湣王即位三年而封田婴于薛”,所谓“即位三年”,除去即位之年,从其改元起算,正当《六国表》之湣王二年。《六国表》及《田世家》作湣王三年,盖误后一年。(二)《竹书纪年》载张仪以今王(即襄王)九年五月卒, 陈氏举《六国表》魏哀王十年“张仪死”以相比勘, 以为《史记》迟一年。其实,《六国表》又载秦武王元年“张仪、魏章皆死于魏”。秦武王元年正当魏襄王九年。《六国表》所载魏哀王十年张仪死,盖出于误记。(三)《竹书纪年》载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孙疾率师伐我, 围皮氏, 翟章率师救皮氏围,疾西去”。陈氏举《六国表》魏哀王十三年“秦击皮氏,未拔而解”, 以为《史记》迟一年。其实《魏世家》正记在魏哀王十二年,亦云:“秦来伐我皮氏,未拔而解。”《六国表》盖误后一年。据上可知, 《六国纪年》将魏惠王后元与魏襄王纪年比《史记》移后一年, 不符史实, 不足信据。

(六)田齐君王年世之考订

自田氏代吕氏而有齐国,至为秦所灭,凡十有二世。《庄子·胠箧》谓:“田成子(即田常)弑齐君,十二世有齐国”,是也。而《史记》所载,自田常而下,经襄子盘、庄子白、太公和、桓公午、威王因齐、宣王辟疆、湣王地、襄王法章,至王建而灭,共十世,以《古本竹书纪年》与《史记》比勘,知《史记》于庄子以后脱去悼子一世,田和以后又脱侯剡一世。《史记》自田和以后,既脱失侯剡九年,又误桓公“十八年”为“六年”,短少十二年,以致威王年世移前二十一年,宣王、湣王年世亦皆依次移前,于是所载史实,皆与齐君年世不相符合。例如《孟子》、《战国策》等,皆谓齐宣王因燕内乱而伐破燕国,《史记》却误作齐湣王十年事。

今以《史记》与《古本竹书纪年》比勘田齐君王年世,列表如下:

续上表

续上表

依据上表比勘,可知田庄子卒于齐宣公四十五年,即周威烈王十五年(公元前四一一年)。田悼子继田庄子而立,其元年在齐宣公四十六年,即周威烈王十六年(公元前四一〇年)。田和继田悼子而立,其元年在齐康公元年,即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公元前四〇四年)。齐康公十九年即周安王十六年(公元前三八六年)田和立为齐侯,纪元年。齐康公二十年田和卒,侯剡继立,其元年在齐康公二十一年(公元前三八四年)。后十年,田午杀侯剡而自立,是为桓公,其元年在周烈王二年,即晋桓公十五年(公元前三七四年)。桓公十八年卒,威王继立。威王元年在周显王十三年(公元前三五六年)。宣王继威王而立,其元年在周慎靓王二年(公元前三一九年)。湣王继宣王而立,其元年在周赧王十五年(公元前三〇〇年)。陈梦家《六国纪年》误将魏惠王后元移后一年。

(七)赵君年世之考订

《史记》所述东方六国史事,赵较详确。《赵世家》不仅记赵之史实较详,记及燕之史实亦较《燕世家》为确实,亦或兼及中山之事,盖秦汉之际,赵之史料尚有存者,赵之史料有兼及燕与中山之事者。但所述赵君年世,尚有失误之处。

今以《赵世家》、《六国表》与《古本竹书纪年》等史料比勘,列表如下: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依据上表比勘,可知《史记》记赵襄子元年误后十八年,当在周元王二年(公元前四七五年)。赵桓子、赵献侯皆争夺君位中于立年改元。《史记》按逾年改元计算,因而误后一年。桓子元年当周威烈王元年(公元前四二五年)。献侯元年当周威烈王二年。《史记》自赵烈侯以下,所有赵君纪年,皆正确无误,惟于烈侯与敬侯间误多武公一世,误将烈侯一世二十二年分为烈侯九年与武公十三年。《史记》定烈侯元年当周威烈王十八年(公元前四〇八年),敬侯元年当周安王十六年(公元前三八六年),成侯元年当周烈王二年(公元前三七四年),赵肃侯元年当周显王二十年(公元前三四九年),赵武灵王元年当周显王四十四年(公元前三二五年),惠文王元年当周赧王十七年(公元前三〇八年),皆确实可信。此中成侯元年即敬侯卒年,盖成侯于争立中得胜而立,即于立年改元。惠文王元年即是惠文王得传位之年,亦于立年改元,《赵世家》按常例逾年改元,误以传位在上年。

《史记》中,惟《秦本纪》、《秦始皇本纪》记事有用干支纪日者。《赵世家》中亦有两大事件以干支纪日,皆符合夏历。《秦本纪》常有筑城之记载,如简公六年城重泉,献公二年城栎阳等,《赵世家》亦有献公十三年城平邑。武灵王三年城鄗,惠文王八年城南行唐等。《秦本纪》有王出游之记载,如惠文王更元五年王游至北河,昭王十七年王之宜阳等。《赵世家》亦有肃侯十六年游大陵,武灵王十六年游大陵,十七年王出九门等。《秦本纪》、《六国表》有天文与天灾之记载,《赵世家》亦略有之。如成侯二年六月雨雪,惠文王二十二年大疫等。盖太史公记战国大事,除据《秦记》而外,尚有赵之牒记在焉。《赵世家》之纪年所以较为详实。其记乐毅先以赵相率五国之师攻齐,以赵为主力而破齐于济西,然后独率燕师深入伐齐,攻入临淄。所载乐毅破齐之经过十分确实,即依据赵之实录。

陈梦家《六国纪年》,据上(6)、(8)、(9)三例,将《史记》所载赵成侯之年世移后一年,并将赵敬侯增加一年,赵成侯削减一年,乃出于错误之比勘,上列表中已加驳正。

(八)韩君年世之考订

今以《古本竹书纪年》有关韩君年世之资料,与《史记》相比勘。《史记》于景侯之后,次为列侯十三年,又次为文侯十年,而《世本》列侯作武侯,《纪年》又无文侯。此后《史记》韩哀侯、懿侯、昭侯三君之年世亦有误,今列表如下:

续上表

续上表

依据上表,可知《史记》韩哀侯卒于周烈王五年,即公元前三七一年,不确。据《竹书纪年》哀侯卒于魏武侯二十二年,即晋桓公十五年,周烈王二年,亦即公元前三七四年。《史记》盖误后三年。韩懿侯因是年杀哀侯而得立,当未逾年改元。韩懿侯,《六国表》作庄侯,《竹书纪年》又作共侯,“共”当读作“恭”。韩懿侯在位十二年卒,据《赵世家》,赵成侯十三年与韩昭侯遇上党,韩昭侯元年当在赵成侯十三年,即公元前三六二年。《六国表》所列韩昭侯元年在周显王十一年,即公元前三五八年,盖误后四年。韩昭侯,《竹书纪年》作釐侯,《战国策》、《吕氏春秋》又称昭釐侯。《六国表》列韩宣惠王元年于周显王二十七年,即公元前三三二年。《韩世家》、《六国表》记韩宣惠王八年魏败我韩举,而《竹书纪年》云败韩举在威侯八年。《韩世家》及《六国表》虽误以韩举为韩将,但所记此事之年不误,与《竹书纪年》正合。盖韩宣惠王,《竹书纪年》作威侯。据此可知《六国表》所记韩宣惠王之年世不误。韩昭侯三十年卒而后宣惠王立。《韩世家》谓昭侯二十六年卒,盖短少四年。

(九)战国初期燕君年世之考订

《史记》所载春秋晚期与战国初期燕君之年世,既不符于《春秋》与《左传》,又不合于《古本竹书纪年》。《春秋》于鲁昭公三年书“北燕伯款奔齐”。《左传》以款为燕简公,《史记》则以此事系于燕惠公六年,而另有简公后于惠公四代,《燕世家·索隐》谓此“与《春秋》经传不相协,未可强言也”。苦无其他资料足资比勘。《史记》所载惠公之后四代之简公,当不误,《古本竹书纪年》亦载有此简公。但据《竹书纪年》,此简公之后三代又有另一简公,则燕世系中,前后有三简公。《索隐》记有《竹书纪年》所载战国初期燕君年世与《史记》之不同,因《索隐》以为“《纪年》之书多是伪谬,聊记异耳”,未能分明是非。今据以作比勘表如下:

依据上表比勘,知燕简公以后,孝公元年当周敬王二十八年(公元前四九二年),在位二十八年,成公元年在周定王十五年(公元前四五四年)。闵公元年当周考王二年(公元前四三八年),在位二十四年。另一简公元年当周威烈王十二年(公元前四一四年),在位四十二年。桓公元年当周烈王四年(公元前三七二年)。

(十)宋君年世之考订

《史记·六国表》与《宋世家》所载战国时宋君年世,颇多脱误。今以古本《竹书纪年》及其他可靠史料比勘,而列表于下:

续上表

据上表,可知《史记》宋昭公元年误后十八年,当在周元王八年(公元前四六八年)。《史记》宋悼公元年在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四〇三年)不误,惟悼公非八年卒,乃十八年卒,因此宋休公元年当在周安王十七年(公元前三八五年)。休公二十三年卒,桓侯元年当在周显王六年(公元前三六三年)。司城子罕(即易城盰或剔成)劫桓侯而自立,当在周显王十四年(公元前三五五年)或稍后。《史记》列宋君偃元年在周显王四十一年(公元前三二八年),至周赧王二十九年宋为齐所灭,偃逃奔至魏之温,被执而死。

(十一)越君年世之考订

越王句践,灭吴后,北上争霸,徙都琅邪,一时国力强盛。当春秋战国之际,越与齐、晋、楚并称为“好战之国”(《墨子·非攻中》)。然而《史记·越世家》中,于战国部分,仅存君主世系,所载楚威王大败越之史实,亦多错乱。今以《古本竹书纪年》比勘,列表如下: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史记·越世家》称:楚威王兴兵“大败越,杀王无彊,尽取故吴地至浙江,北破齐于徐州。”《索隐》云:“按《纪年》粤子无颛薨后十年,楚伐徐州。无楚败越杀无彊之语,是无彊为无颛之后,《纪年》不得录也。”考楚灭越当在楚怀王时,《越世家》误以为楚威王时,并误以为与楚威王七年破齐于徐州同时。《索隐》以《纪年》比勘,《纪年》谓“楚伐徐州”在“粤子无颛薨后十年”,同时《纪年》上“无楚败越、杀无彊之语”。《索隐》所引《纪年》“楚伐徐州”当即指楚威王破齐于徐州之事。《索隐》谓《纪年》同时“无楚败越杀无彊之语”,亦足证楚灭越杀无彊,不与楚威王伐齐徐州同时。今本《竹书纪年》列“楚伐徐州”在周显王二十二年,盖据《越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所载句践以后越之世代年数推算“无颛薨后十年”,乃周显王二十二年,今本《竹书纪年》又于周显王三十六年记“楚围齐于徐州,遂伐於越,杀无彊”,盖又据《越世家》与《史记·六国年表》,楚于是年“围齐于徐州”。于是今本《竹书纪年》前后有两次“楚伐徐州”,于楚威王伐破徐州之前十二年,楚宣王亦尝伐徐州。朱右曾辑《汲冢纪年存真》虽已明知今本《纪年》之伪,但辑录此事仍沿今本之误,以为楚伐徐州先后有两事。朱右曾列“楚伐徐州”于梁惠王二十四年,即相当于今本《纪年》之周显王二十二年。王国维《辑校》亦从其说,其实大谬。

陈梦家《六国纪年》,以为《越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无颛薨后十年,楚伐徐州”,即是《六国表》所载楚伐徐州,在周显王三十六年(公元前三三三年),甚是。陈氏据《索隐》所引《纪年》所载句践卒后世代年数加以推算。自鹿郢元年至无颛卒年共一〇九年,再加无颛死后十年,共一百十九年。而实际从鹿郢元年至周显王三十六年共一百三十二年,因而不足十三年。于是以为《索隐》所引《纪年》“十月粤杀诸咎”上应有“十三年”,诸咎一世应有十三年。据此推定,句践以下世代年数如下:(一)句践——公元前四九六至前四六五年;(二)鹿郢——公元前四六四至前四五九年;(三)不寿——公元前四五八至前四四九年;(四)朱句——公元前四四八至前四一二年;(五)翳——公元前四一一至前三七六年;(六)诸咎——公元前三七五至前三六三年;(七)无余之——公元前三六二至前三五一年;(八)无颛——公元前三五〇至前三四三年。

余之考订不同于陈氏,有下列九点:(一)《纪年》谓句践卒于晋出公十年十一月,《纪年》用夏正,于周正已是翌年正月,因而句践卒年应在周定王五年即公元前四六四年。(二)因此鹿郢元年至六年,当为公元前四六三至前四五八年。(三)不寿元年至十年,当为公元前四五七至前四四八年。(四)朱句元年至三十七年,当为公元前四四七至前四一一年。(五)翳元年至三十六年,当为公元前四一〇至前三七五年。以上诸王之年世皆较陈氏所定后一年。(六)《纪年》谓翳三十六年七月诸咎杀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滑”通“汩”,乱也。陈氏从郭沫若以“诸咎粤滑”连读作为王名,并以“诸咎粤滑”即金文之“者(诸)旨於赐”,不确。《纪年》于上文既称“诸咎”,不应下文以“诸咎粤滑”为王名。金文之者旨於赐,当即文献之与夷,“於赐”与“与夷”音同通用。即是《纪年》之鹿郢。《纪年》谓翳三十六年七月,诸咎杀翳,十月粤人又杀诸咎,于是粤乱而未能立新君,吴人因而另立孚错枝为君。(七)孚错枝为君当已在诸咎见杀之翌年,即公元前三七四年。(八)《纪年》言“明年大夫寺区定粤乱而立初无余之。初无余之元年至十二年,当为公元前三七二至前三六一年。初无余之十二年为寺区弟忠所杀。翳、诸咎、初无余之三世见杀,即《庄子》、《吕氏春秋》所谓“越人三世弑其君”。(九)《纪年》谓初无余之见杀,次无颛立,无颛八年薨。无颛薨后十年,楚伐徐州。余谓“八年薨”当作“十八年薨”,乃脱“十”字。无颛卒于周显王二十六年,其后十年正当楚威王破齐于徐州之年。余意《纪年》谓翳三十六年七月诸咎杀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是年七月诸咎杀翳,引发粤人内乱,因而十月诸咎见杀,“十月”上不应如陈氏所言脱“十三年”三字。 LCb7XwmAiW7JUHlABEkBr//LK3JzHWWod7URDuVhfkT5EnZhU1YYvwURdXzo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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