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孝公起用卫鞅实行变法 公元前三六一年秦献公去世,秦孝公即位。孝公继承献公的遗业,奋发图强,“下令国中求贤者”。孝公在求贤令中,说明从秦厉共公到秦出子时期,“国家内忧,未遑外事”,致被魏国夺去河西地;到秦献公即位,“徙治栎阳,且欲东伐”;为了完成“先君之意”,征求“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史记·秦本纪》)。卫鞅就在这时入秦。
卫鞅出身于卫国国君疏远的宗族,也称公孙鞅。“少好刑名之学”,曾做魏相公叔痤的家臣。后入秦,经秦孝公宠臣景监的推荐,得见秦孝公,陈说变法图强的道理。
公元前三五九年,正当酝酿变法时,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起来反对变法,认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当即针锋相对地指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史记·商君列传》)。这是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准备。
卫鞅第一次变法 秦国经过了三年的变法准备,到公元前三五六年,秦孝公任命卫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 ,主要有下列四点:
(一)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卫鞅把李悝所制定的《法经》在秦国公布实行,只是把“法”改称“律”(《唐律疏议》),增加了连坐法。就是在按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如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得赏,不告发的要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敌的人受同样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要一起办罪。旅客住客舍要有官府凭证,客舍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卫鞅还主张对轻罪用重刑,认为这样可以迫使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犯,这叫“以刑去刑”(《商君书·画策篇》、《韩非子·内储说上篇》)。汉代桑弘羊指出:“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盐铁论·刑德篇》)卫鞅为了保护私有的耕牛和马,对盗窃牛马者判处死刑;为了统一度量衡,规定“步过六尺者有罚”(《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卫鞅对轻罪用重刑,目的在于贯彻他制定的法令。《战国策》称赞卫鞅变法的成效是:“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治”,(《秦策一》)。《史记》又称赞其成效是:“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商君列传》)。
(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多少来计算,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要做官的,委以五十石俸禄的官职。官爵的提升是和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相称的。二十等爵制,是一种等级制,按爵位高低授与种种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等,爵位高的还可以获得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详见本书第六章第六节《秦的二十等爵》)。卫鞅还规定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受宗族的特权。“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占有田宅、臣妾(奴隶)的多少以及服饰穿戴,都必须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是要处罚的。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秦国地广人稀,荒地比较多,所以商鞅在秦国把奖励开垦荒地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和李悝在魏国“尽地力之教”有所不同。卫鞅变法令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本业”是指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末利”是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卫鞅这样奖励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生产,是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的。因为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君主政权的经济基础。《商君书·垦令篇》,一连列举二十条鼓励垦荒的措施,其中就有不少抑商的政策。例如规定商人必须向官府登记各种奴隶(厮、舆、徒、童)的名字和数目,以便官府摊派徭役;还规定提高市上酒肉的税额,要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更规定加重关卡和市场上的商品税,不准私自贩卖粮食,防止商人垄断市场,牟取暴利。还主张“一山泽”,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所有这些抑商政策,目的在于防止商人损害和破坏小农经济,扶助小农经济的成长。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卫鞅为了推行变法令,打击儒家的复古思想,曾断然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篇》)的措施。同时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说求官的活动。
卫鞅这样厉行改革,必然会引起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后来这些人又前来阿谀说“令便”,卫鞅称之为“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史记·商君列传》)。
秦国由于变法初步成功,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公元前三五二年,卫鞅因功由左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卫鞅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三五〇年,卫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这次变法是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谋求富国强兵。主要有下列六点: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史记》说:卫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商君列传》)。“开”就是开拓的意思。蔡泽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决裂”的目的是为废除井田制,董仲舒就曾指出:商君“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 。“阡陌”是指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指每一顷田(一百亩田)的大田界,合起来可以总称为“封”。具体地讲,“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统破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说文解字》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末句,徐铉本无,徐锴本有)。”唐代《一行算法》说:“自秦孝公时,商鞅献三术,内一,开通阡陌,以五(当作“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太平御览》卷七五〇引)杜佑《通典》又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州郡典·雍州风俗》)可知这时“开通阡陌”,采用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用来分授无田耕种的农民,依然实行着“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度。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废除井田制,改用二百四十步的大亩制,这时卫鞅变法,该是吸收了过去赵氏改革的经验,并进一步加以发展,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时卫鞅的改革,是在秦国境内正式废弃井田制,确认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并扩大政府拥有土地的授田制度,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增加地税收入。还必须指出,卫鞅这次对农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即所谓“坏井田,开阡陌”(《汉书·食货志》);另一方面是重新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保护了土地私有制,所以后世有人说卫鞅“灭庐井而置阡陌” 。《秦律》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法律答问》有一条律文:“盗徙封,赎耐。”就是把私自移动田界看作“盗”的行为,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但允许出钱赎罪。接着又对这条律文解释说:“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是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说明田界不应该这样“盗徙之”,这是对私有土地的侵犯,应该判处耐刑,并认为这种刑罚“不重”。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卫鞅这时把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六国年表》作“三十县”),设有县令、县丞等地方官吏(《商君列传》),还设有县尉(《商君书·境内篇》)。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公元前三四九年“初为县有秩史”(《史记·六国年表》),就是在县官之下,开始设置有定额俸禄的小吏,从此县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才正式确立。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政权、兵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的政治体制,以便于巩固统治,发展小农经济。《商君书·垦令篇》说:“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原脱“饰代者不”四字,从孙诒让校补),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就是说,各县的政治制度都是一个形态,则人人遵从,奸邪的官吏不敢玩弄花样,接替的官吏就不敢变更制度,犯了错误而罢黜的官吏就不敢掩盖其错误行为。《垦令篇》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民不劳”、“民不敖(遨)”,做到“农多日,征(征收赋税)不烦,业(农业生产)不败,则草(荒地)必垦矣”。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这时秦国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把国都从雍迁到咸阳。咸阳位于秦国的中心地点,靠近渭河,附近物产丰富,交通便利。而旧都雍,旧贵族的习惯势力较大,不利于变法的开展。同时仿效中原各国国都的规模,修建冀阙(古时宫廷门外的一种高建筑,用以悬示教令)和宫殿。
(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这是在公元前三四四年(秦孝公十八年)具体实施的,对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都有一定的作用。传世有这一年颁布的商鞅方升(现藏上海博物馆)。经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测定,商鞅方升的内容,秦一升的容积为二百零二点一五立方厘米。又据这个升的铭文,容积是当时尺度的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以此推算,每立方寸的容积为十二点二五七立方厘米。再由此推算,当时秦的一寸是二点三零五厘米,一尺是二十三点零五厘米(参见本书第六章第四节的“度量衡制的颁布和校验”)。
(五)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公元前三四八年(秦孝公十四年)秦“初为赋” ,这是按户按人口征收的军赋,就是云梦出土《秦律》所说的“户赋”,也称“口赋”,为汉代“算赋”的起源。《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如果男子成年而不分家登记户口的,要加倍征收户赋。卫鞅曾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 。当时卫鞅没有采取鲁国季孙氏那样“用田赋”(按田亩征赋)的办法,而采取按户按人口征赋的办法,这是为了奖励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杜佑指出这是“舍地而税人”(《通典·食货典·赋税上》);马端临也说,这是由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于是始舍地而税人”(《文献通考·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商君书·垦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原误作“贱”,从孙诒让说改正)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这是说,俸禄厚而收入田租多的,家中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这对发展农业生产不利。政府按“食口”征收口赋,并加重他们的徭役,那末这些游荡懒惰的人就没处吃饭。这说明卫鞅采取这项措施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官僚地主豢养的食客的数目。但是,征收口赋的结果,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因为这样大大增加了贫苦劳动人民的负担。卫鞅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就要加倍征赋。这是为了确立以一夫一妇为单位的农户,以便于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这种对不分家的成年男子加倍征赋的法令,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但是给贫苦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汉代初年贾谊就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就是说,比较富裕的人民,子弟一到壮年就分家另立门户;贫苦的人民因为负担不了户赋,只能典质给富户成为家奴性质的“赘婿”了。
图二十九 商鞅方升
《浦口汤泉小志》、《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等书著录。现藏上海博物馆。这是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三四四年)商鞅统一度量衡时制作的标准器,颁发给重泉(今陕西蒲城东南)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统一度量衡,又加刻诏书颁发给了临(今地不详)。经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用工具显微镜测定,容积为二百零二点一五立方厘米。
图三十 商鞅方升铭文(拓本)
商鞅方升三边和底部都刻有铭文。左边刻秦孝公十八年铭文:“十八年,齐 (率)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一)为升。”与柄相对一边刻“重泉”两字,字体和“十八年”铭文一致。底部刻秦始皇廿六年诏书:“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右边刻“临”字,字体和廿六年诏书一致。
(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由于秦国的西南和西北都是少数部族,秦国统一了许多少数部族地区,因而秦国残留的戎狄风俗是较多的。这时卫鞅按照中原的风尚、习俗把残留的戎狄风俗革除,目的还是在于加强统治。
公元前三四〇年卫鞅设计生擒魏将公子昂,大破魏军,迫使魏国交还一部分过去夺去的西河地。卫鞅由于这个大功,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十五个邑 ,号为商君。
卫鞅变法的成功及其被杀害 卫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损害了旧贵族的利益,结果太子也犯法了,卫鞅因此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等用刑 ,于是遭到公子虔等人的强烈反对。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卫鞅“欲反”,秦惠王要逮捕他,他回到封地商邑发兵抵抗,出击郑(今陕西华县)。但因寡不敌众,被秦兵杀死于彤(今华县西南),并被处以车裂的刑罚。
卫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他进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这就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他普遍推行了县制,制定了法律,统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他禁止私斗,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军队战斗力。他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并且“燔《诗》《书》而明法令”,使变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由于这一切,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奠定了此后秦统一全中国的基础。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篇》)
卫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即罚戍边)。《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即罚处徭役三十天)。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