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侯任用李悝实行变法 魏国在公元前四四五年魏文侯即位后,已建成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央设置了可以任免的相、将等官职来统领百官,在郡县也已设置了可以任免的守、令等官职来统治人民。魏文侯曾先后任用魏成子(文侯弟,名成)、翟璜(名触)、李悝为相国,并任用乐羊为将攻取中山,吴起为西河郡守,西门豹为邺县令,对经济、政治和军事进行了改革。同时又尊儒家卜子夏为“师”,并尊敬田子方(子贡弟子)、段干木(子夏弟子)等人。
李悝是战国初期法家的始祖,被魏文侯任用为相国,主持变法。《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可惜书已失传,只有关于农政和刑法两项措施,我们还能了解其梗概。
李悝的“尽地力之教” 李悝主张“尽地力之教”,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君主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去山川、村落占三分之一以外,有六百万亩耕地(相当于今一百八十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精耕细作,每亩可增产粟(小米)三斗(约合今六升)。反之,就会减产三斗,一进一出要相差一百八十万石(约合今三十六万石,《汉书·食货志》),因此他作出三项规定:
(一)“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就是说,同时播种稷(小米)、黍(黍子)、麦、菽(大豆)、麻(麻所结的实),以防某种作物发生灾害。这是主张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怕种单一的粮食作物遇到灾害就难以补救。
(二)“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谓促遽之甚,恐为风雨损也)”(《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就是说,要促使农民努力耕作、勤于除草,收获时要加紧抢收,如同防止强盗来抢劫那样,以防备风雨对庄稼的损害。
(三)“还(环)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果树的果实)蓏(瓜类植物的果实),殖于疆埸”(《通典·食货二·水利田》)。这是说,住宅周围要栽树种桑,菜园里要多种蔬菜,田地之间的梗子上也要利用空隙多种瓜果。就是要充分利用空闲的土地,扩大农副业的生产。
魏国人口密度较高,地少人多。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的,是根据当时农民生产的经验而制定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扩大田租收入,进而使得国家富强起来。
李悝的平籴法 李悝在经济上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行“平籴法”。李悝认为,粮价太贱,农民入不敷出,生活困难,国家就要贫困;粮价太贵,城市居民负担不起,生活困难,就要流徙他乡。因此粮价无论太贵太贱,都不利于巩固国家统治。为此他制定平衡粮价的“平籴”法,把好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好年成由官府按好年成的等级出钱籴进一定数量的余粮,坏年成由官府按坏年成的等级平价粜出一定数量的粮食。这是后来历代王朝的均输、常平仓等办法的开端。
李悝的平籴法,在方法上是和春秋末年计然的平粜法一致的。但是两人的着眼点有所不同,所要求达到的目的也不同。计然规定国家控制粮价每石在三十钱到八十钱之间,允许粮价波动的幅度还比较大,使得商人还有利可图。因为计然实行平粜法的目的在于使得“农末俱利”。而李悝则不同,他实行平籴法的目的,在于“使民无伤而农益劝”,“民”是指谷类商品的一般消费者,根本不考虑商人的利益。他主张采用“取有余以补不足”的方法,“使民适足,价平而止”,做到“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汉书·食货志》)。如果真能做到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商人对粮食的投机活动,制止粮价的暴涨暴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农民破产和贫民流亡。因此实行平籴法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巩固小农经济,从而富国强兵。
李悝制定《法经》 政治方面,李悝“撰次诸国法”,编成了一部《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有系统的法典。内容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可惜原文已失传。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晋书·刑法志》)。这时所谓“盗”,主要是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所谓“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包括杀伤之类。李悝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及其统治地位,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的头两篇。李悝还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囚法》讲的是“断狱”的法律,《捕法》讲的是“捕亡”的法律。《唐律疏议》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是也”。《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晋书·刑法志》)等六种违法行为。“轻狡”是指轻狂的犯法行为,“越城”是指偷越城墙,“博戏”是指赌博,“借假”是指假借的欺诈行为,“不廉”是指贪污贿赂,“淫侈”是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是指应用器物超过了规定的等级制度。《杂法》的许多规定,无非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晋书·刑法志》),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 [2] 以后卫鞅从魏入秦,帮助秦孝公实行变法,就是带着这部《法经》去的。后来秦国的《秦律》和汉朝的《汉律》,都是在这部《法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充而成的。
[2] 明董说《七国考》卷十二引桓谭《新论》说:“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法矣。”董说在引文后,还有一些解说。桓谭《新论》是南宋时散失的,董说所引《新论》所载《法经》条文,其实出于董说本人所伪造。本书第一章《绪论》中“战国典章制度分类编纂和考订”一段中已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