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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田制度的变革

“国”“野”对立的制度和井田制度 西周、春秋间,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有“国”和“野”对立的制度(或称乡遂制度)。国是指都城及其周围地区,都城里主要住的是各级贵族;都城的近郊往往分成若干“乡”,住着贵族的下层,统称为“国人”。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国家有大事常常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他们耕种着平均分配的“份地”,有缴纳军赋(贡献军需品)和充当甲士的责任,成为国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野也称“鄙”或“遂”,是指广大农村地区,主要住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平民,称为“庶人”或“野人”。当时的农村中常常保留有“村社”的组织,用作劳动编组的形式。

古代的井田制度由原始社会末期的村社制度演变而成。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的村社组织。在村社中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作,收获储藏起来用于祭祖、聚餐、救济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为“私田”,按土地质量差别平均分配给各个家庭,由各家自己耕作,自己收获,用来维持全家生活。为了保持收入的均衡,私田每隔一年或几年重新分配和更换一次。公田上的集体耕作,由村社中的长老带头进行,每年春耕开始时由长老主持春耕仪式,先由长老做几下象征性的耕田动作,用来鼓励和组织村社成员全体耕作。当春秋中期以前,广大农村地区依然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保留有这种村社的土地制度,被各级贵族用作“分田制禄”的手段,成为所谓井田制。

我国古代确实存在这种整齐划分田地,按家分配份地的井田制。战国时代井田制已经破坏,但是战国早期的李悝、中期的孟子和后期的荀子,他们谈到农户耕田,总是说“百亩”。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孟子》中常说到八口之家,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也说:“农分田而耕”,“百亩一守”(《荀子·王霸篇》),又说:“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篇》),几乎众口一词。这就是古代长期推行井田制、实行“一夫百亩”的份地分配的遗存。当时一尺合今零点二三米,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合今三十一点二亩。这样大的面积的田亩,正适合当时生产力情况下一家农户耕作,足以维持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和日耳曼人的马克公社一样,为了平均分配好坏的田地,有定期平均更换份地的制度。古代叫作“换土易居”,或称“ 田易居”(《说文解字》中对“ ”的解释)。《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井田制实行“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这是事实,得到了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简《田法》的证实。《田法》作“三年壹更赋田”,“赋”即授与之意,“一更赋田”就是说一律更换授与的田亩 。根据《田法》,平均分配份地,按每家人口数,分为上家、中家、下家,又按田亩的平均年产量,分为上田、中田、下田。十分明显,这种平均分配份地的办法,是从原始的村社制度蜕变而来。同时所有农户必须首先集体耕作于“公田”,就是《夏小正》说:“初服于公田。古者有公田焉,古者先服公田而后服其田也。”孟子所谓“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公田”又称“籍田”。籍田的生产归各级贵族所有,按礼是用于祭祀的。“《礼》曰:诸侯耕助(籍),以供粢盛”(《孟子·滕文公下篇》所引)。每年春耕以前,统治者要举行“亲耕”的仪式,叫做“籍礼”,规定籍礼完毕后,要进行广泛的巡查,并监督庶人耕作。“籍”原来应作“耤”,原是耕作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西周金文“租”字写作“且”(见 攸从鼎铭文),与“祖”作“且”相同。看来“且”原是指籍田上集体生产的粮食用来祭祀祖宗的,犹如海南岛黎族原始风俗,把集体生产出来的祭祖用的稻子,称为“稻公稻母”一样。这样的集体耕作称为“籍法”,又称为“助法”。“助”从“且”从“力”,原是指“公田”上集体的协作劳动,为了提供祭祖用的粮食的。这时“公田”上的收获,实际已被各级贵族所占有,贵族依然把“用于祭祀”作为幌子。这种井田制是从原始村社的土地制度转变而来,很是明显。

何休说“三年一换土易居”,是按田的高下善恶而分为三品来分配的,“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银雀山竹简《田法》说:“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覆以为率。”按三等授田制的规定,上田不必休耕,中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一,下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二,因此平均授田,上田百亩,中田二百亩,下田三百亩,实际耕作都是百亩。但是上田岁收有二百七十石,中田岁收有二百石,下田岁收一百三十石,很不平均,因此必须“三年一换土易居”。

在这种井田制的基础上,依然保存有村社共同生活的习俗。《孟子》有所谓“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记载。《逸周书·大聚篇》更有具体的描写:“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百草以备五味。”所谓“兴弹”,就是汉代流行的“弹劝”,是指乡官组织和监督农业集体劳动的习俗。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就是《周礼》的里宰的“合耦于耡”,指“公田”上的集体劳动。村社每年春季有祭社的群众集会,用以祈求丰年;收获以后又有腊祭的群众集会,用以庆祝丰收,都是男女老少一起欢乐的节日。

井田制度的逐步瓦解和田地逐步私有化 西周后期井田制已开始瓦解,周宣王就不举行王畿的公田的籍礼,废止集体耕作的籍田,即所谓“不籍千亩”(《国语·周语上》)。到春秋时代,中原各诸侯国“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例如春秋初期,齐国的“甫田”(大田)上已经野草丛生,《诗经·齐风·甫田》描写当时齐国“甫田”上“维莠(野草)骄骄”,“维莠桀桀”,“骄骄”和“桀桀”,都是形容野草丛生。陈国的情况同样如此,当周定王派单襄公去宋国,路过陈国的时候,看到那里“垦田若蓻”(“蓻”是野草丛生的意思),“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野有庾积,场功未毕”(《国语·周语中》)。秦国经济发展迟缓,到战国时代农田上“公作”和“私作”还并存,《商君书·垦令篇》讲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但是“公作”必然要被“私作”代替,《吕氏春秋·审分篇》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

井田制的瓦解,一方面表现为“公田不治”,“公田”上的农业生产逐渐没落;另一方面表现为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不断增多。这种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性质就不同于井田制的所谓私田。公元前六四五年,秦在韩原(今山西河津东)大败晋军,晋惠公被秦军俘虏。晋国为了挽救战败的局势,采取了“作爰田”和“作州兵”两项措施。作爰田,就是承认国人已经开垦的私田为合法,承认他们为了开垦私田而新变动的田地疆界。 “州”是指国和野的中间地带 。原来国人都住在国中,野人都住在野里,这时为了开垦私田,有些国人和一部分野人就到州里去开垦荒地。作州兵就是既然承认民众在州里开垦荒田的合法性,又要他们同国人一样负担军赋,其目的就是使“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国语·晋语三》)。晋国当时所以会采用这两种措施来挽救战败局势,就是因为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数量不少,用这两种措施可以调动开垦私田的民众的力量,来增强晋国的实力。

春秋时代井田以外的郊野,已有私自开垦的小农存在。有些卿大夫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他们的宗族有流亡到别国成为小农的。例如晋国的范氏和中行氏被赵氏战败后流亡齐国,其子孙就“耕于齐”(《国语·晋语九》)。又如楚国大夫伍奢次子伍员在其父被杀后出奔到吴,一度“耕于鄙”(《左传》昭公二十年)。个别失意的卿大夫也有参加雇佣劳动的。例如齐国崔杼杀死齐庄公,庄公的亲信申鲜虞出奔到鲁,曾“仆赁于野”(《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仆赁”该是雇佣劳动。这些事实,表明当时小农已较多,否则这些出奔的卿大夫不可能插足其间。到春秋战国之际,这种小农经济就逐渐发展。例如鲁国的南边有个“鄙人”叫吴虑的,“冬陶夏耕,自比于舜”(《墨子·鲁问篇》),这个“自比于舜”而“冬陶夏耕”的“鄙人”,显然属于小农性质。

春秋时代居住在国都郊区“乡”间的“国人”是贵族的下层,属于“士”一级,具有自由公民的性质,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提供军赋和服兵役的责任。在实行井田制的时期,也平均分配得质量相同的一份耕地,平时从事于农业生产,战时就充当“甲士”,成为保卫国家的军队的主力。 春秋时期所有“国人”的耕地,首先私有化。公元前五六三年郑国执政子驷“为田洫”,整顿郊区井田的水利系统,使得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都“丧田”,尉氏因为和子驷有矛盾,联合四族起来作乱,杀死子驷等人。《春秋》把这些作乱的“国人”称为“盗”,《左传》解释说:“书曰盗,言无大夫焉。”(《左传》襄公十年)由此可见当郑国的“国人”已把分配的耕地看作私有,执政者为了水利而整顿河道,使四族“国人”耕地受到损失,四族“国人”竟因此起来作乱。公元前五四三年郑国执政子产继续进行整顿,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一年之后“国人”歌诵道:“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之后又歌诵道:“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吕氏春秋·乐成篇》载有相同的歌诵,惟“褚”作“贮”,“伍”作“赋”。“贮”是征收财物税,“赋”是征收田税。“田畴”就是耕地(《一切经音义》引《仓颉篇》说:“畴,耕地也”)。“殖”是说增加产量,子产整顿治理农田水利,“国人”最初认为侵犯了“我田畴”的所有权,增加了田税的负担。事实上,子产使农田水利得到很大改善,韩非曾把这和夏禹治水相提并论,并说是“开亩树桑”(《韩非子·显学篇》)。三年之后,农田产量增多,“国人”因而作歌大为称颂。

到春秋末年各国的“国人”,大都已成为拥有耕地的小农。公元前四九四年,吴国要陈国人随同攻楚,陈怀公为此召见“国人”,要求“国人”表态,凡是愿意从楚的站到右边,愿意从吴的站到左边,结果是“陈人从田,无田从党”(《左传》哀公元年)。就是说,“国人”有田的按照田亩所在的方位去站,没有田亩的按照族党所在的方向去站。说明这时陈国的国人首先重视的是他们所有的田地,同时也已有失去田地而成为“无田”的了。这说明到春秋晚期,“国人”正进一步分化,但是多数已成为拥有耕地的小农了。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国人”耕作的“份地”首先私有化,于是住屋和耕地开始买卖了。《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记载,春秋末年赵襄子因中牟令王登的推荐,“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中牟原是赵的国都所在,所谓“中牟之人”就是那里的“国人”,“国人”原为贵族下层“士”一级,受过“六艺”的教育,见到当时君主尊敬重用贤士,因而要“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弃其田耘”和“卖宅圃”原是连带的事。看来所耕“份地”私有化是“国人”开创而推广的,耕地和住屋的买卖也是“国人”开始的。

总的看来,田地私有化,首先是原来井田制所分配的“私田”(即份地)的私有化,先从“国人”开始,后来推广到“野人”(即庶人)的。这种耕地的私有权,往往是执政者为争取民众力量支持而特别赐予的。前面讲到春秋中期晋国以“君命赏”而“作爰田”,就是为了“赏以悦众”。“爰田”或作“辕田”,“辕”当为“爰”的通假。从来对“爰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这是废止了原来井田制“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定期更换耕地的办法,改为各自在三年中轮流休耕,即《汉书·食货志》所说:“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实质上就是准许耕者长期占用耕地,包括轮流休耕的所谓“莱田”。另一种解释,认为“爰”就是“易”,指“易其疆畔”而言,便是开拓原有封疆阡陌,确认原有耕地和新开垦田地的私有权。《汉书·地理志》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可知秦国商君变法,“开阡陌封疆”,扩大田亩面积,就是“制辕田”。看来两种解释并不矛盾,“爰田”就是肯定耕者原有耕地和新开垦田地的私有权,包括轮流休耕的“莱田”在内,因为新开垦的田地必须轮流休耕,才能保持产量。

春秋末年晋国六卿首先分别改革田制,推行扩大的亩制,其中赵氏所用亩制最大,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赵襄子相国张孟谈,“既固赵宗,广封疆,发千(阡)百(陌)”(《战国策·赵策一》,“千”原误作“五”,从日本横田惟孝《战国策正解》改正)。所谓“广封疆,发阡陌”,就是后来商鞅在秦变法所推行的“开阡陌封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二一六年)“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说),命令全国有田的人上报实际数目,确认耕地的私有权。次年秦始皇在《碣石门刻石》中说:“惠被诸产,久並(并)来(莱)田,莫不安所。”就是对“使黔首自实田”的歌颂,这是说恩惠遍及许多产业,轮流休耕的“莱田”也可永久占有。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田地私有制,包括小农世代耕种的国家授给的“份地”在内。

田亩的租税制度的推行 《春秋》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租税。《左传》解释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解释说:“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藉。”《穀梁传》也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礼也。”三《传》都以为鲁国从这年开始用按亩征税的办法,代替原来井田制的“籍法”,也就是废弃了“公田”和庶人在“公田”上的集体耕作。这是一种有进步意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

到春秋后期,中原各国都已采用按亩征税的制度。例如“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左传》哀公二年)。又如“赵简主出,税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重则利入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银雀山出土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列举当时晋国六卿所推行的不同亩制和税制,除了赵氏“公无税焉”,其余五卿都是“伍税之”,采用五分抽一的税制。

到春秋战国间,田地租税的征收已很普遍。《墨子》一书有两处提到租税。《辞过篇》认为“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民所苦者非此也,苦于厚作敛于百姓”。可知当时“租税”已经成为“常征”,“常征”有一定的税率,一般说来不是太沉重的。《贵义篇》又说:“今农夫入其利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可知当时租税都是由“贱人”“农夫”纳入的,作为统治者的王公大人还是声称征收租税,是用于祭祀的。

随着征收地税办法的推行,征收军赋的办法也开始改变。郑国在子产“作封洫”、对私田开始征税以后的第六年,即公元前五三八年,又“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鲁国在“初税亩”以后的第五年,即公元前五九〇年,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丘甲”和“丘赋”的性质相同。“丘”是地区单位。军赋原来是在井田范围内,按井田的数目来征收的。“丘赋”和“丘甲”就是改为按地区范围来征收,这样就对私田所有者开始征收军赋,其目的在于增加国家的军赋收入。这种征赋办法,也称为“丘役”。孙武说:“近于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竭,百姓竭则急于丘役。”(《孙子兵法·作战篇》)这是说百姓穷了就难于完成“丘役”,说明“丘役”已是春秋晚期普遍采用的征赋办法。

秦国在中原各诸侯国中,经济发展是比较迟缓的,直到公元前四〇八年(秦简公七年)才实行“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初租禾”和“初税亩”的性质相同,就是按照地主所有田地面积征收一定数量的谷子作为地税,这比鲁国“初税亩”要迟一百八十六年。这是秦国在对外战争步步失利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改变措施。这时魏国由于实行变法,国力富强,正不断攻取秦的河西地,就在“初租禾”的同年,秦的河西已完全失守,退守到洛水(北洛水),在洛水旁边修筑防御工程。这样才迫使秦国不得不进行改革,实行“初租禾”,废止了井田制的“籍法”,用以争取人民的支持。这是秦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开端。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征收田亩的租税,大体上是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鲁哀公曾说:“二吾犹不足。”当战国初期李悝变法时,已推行“什一之税”,“什一”是当时最低的田税。魏惠王的相国白圭,曾主张“二十而税一”。他问孟子:“吾欲二十而税一何如?”孟子认为这是“貉道”,只有北方原始部族“貉”(同“貊”)那样“无百官有司”才能够用(《孟子·告子下篇》)。

田亩的租税,原是耕种国家分配“份地”的庶人(农民)向政府缴纳的。由于土地的赏赐、特别是军功赏赐,或者由于土地买卖,造成官僚地主或一般地主,耕种地主所有田地的农民就必须向地主缴纳租税了。《商君书·垦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就是指俸禄厚而收入田税多的官僚地主而言。同时地主就必须按照占有田亩数量,向政府缴纳法定的田税了。例如赵国平原君家不肯出田税,赵奢为赵田部吏,“以法治平原君用事者九人”。这是平原君家凭藉权势,不肯出田税,赵奢作为主管征收田税的田部吏,依法查办了平原君家的用事者。

魏、秦等国的身分制和授田制 战国时代魏、秦等国都有按户籍身分授田的制度。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载有这种授田制的法令。《魏户律》(《为吏之道》附录)记载: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

“廿五年”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二五二年)。这是把魏安釐王给相邦的命令,用作《魏户律》的条文。从这道命令,可知战国晚期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田野的开发,原来住在都邑的庶民,有“弃邑居野”,进入孤寡之家,做人家的赘婿的。魏国政府为了维护“邦之故”制,规定从今以后,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分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受田的权利。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根据这条命令,这类身分低下的人,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分。而且三代以后,改变了身分,要做官的,还得在官籍上写明是:“故某闾赘婿某叟之曾孙。”

同时魏安釐王还有一道给将军的命令,载在《魏奔命律》(《为吏之道》附录)内,谈到了派遣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的规定: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将军:叚(贾)门逆 (旅),赘婿后父,或 (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这道命令指出,所有这些身分低下的人以及“率民不作,不治室屋”的人,原来都是要杀的,因为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兄弟没有杀,现在派遣他们从军,将军不必怜惜。在烹牛赏给士兵吃的时候,只赏给吃三分之一斗的饭,不要给肉吃。在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就派用他们到哪里,将军可以使用他们平填沟壕。说明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如同罪犯一样属于惩罚性质,在军队中待遇要比一般士兵低一等,在战斗中要担任攻城等艰巨的任务,在行军或防守中要担任平填沟壕等较苦的劳役。魏王这道给将军的命令和前一道给相邦的命令,是同时发出的,都是为了维护“邦之故”制,把这类人作为身分低下的人,作出了剥夺原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加以惩罚的规定,包括不准在户籍上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宅在内。

魏律把这类身分低下的人,分为“贾门逆旅”,“赘婿后父”和“率民不作,不治室屋”三类。其实,经营“逆旅”的店主,就是“贾门”的一种,“后父”也就是“赘婿”的一种。这三类人,在秦国同样是身分低下而作为贬斥惩罚的对象的。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鞅在变法令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事末利”,就是魏律所说的“贾门”。《商君书·垦令篇》中就有不少限制商贾的规定,也还有“废逆旅”的主张,认为“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赘婿和后父,也是秦国惩罚的对象。《秦会稽刻石》上明确指出:“饬省宣义,有子而嫁,倍(背)死不贞。……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不但反对有儿子的妇女再嫁,规定改嫁的妇女,儿子不得承认是母亲;而且宣布对于寄居在妇女家中的“后父”杀之无罪。所谓“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就是《商君书》中主张极力排斥的不定居、不务农的“游食之民”。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史记·秦始皇本纪》),把“尝逋亡人、赘婿、贾人”作为谪发从军的对象,这与《魏奔命律》命令派遣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是一致的。“赘婿”即是“赘婿后父”,“贾人”即是“贾门逆旅”,“尝逋亡人”就是“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也就是逃离原有户籍而出外游食之民,也即所谓“亡命”。汉文帝时,晁错上书讲到秦的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从入闾取其左。”(《汉书·晁错传》)汉代初年实行“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汉书·武帝纪》颜注引张晏说)就是沿用秦的谪发制度。为什么谪发“有市籍者”,不但追溯到父母尝有市籍者,还要追溯到大父母(即祖父母)尝有市籍者呢?看来秦法又是和魏法相同的,这类身分低下的人,要三世以后才能改变身分,就是《魏户律》所说:“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所有这些身分低下的人,秦既然作为排斥和谪发的对象,当然也会和魏一样“勿令为户,勿予田宇”。

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与魏国同样实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规定“百亩给一夫”(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耕作者必须每年按授田之数上缴定量的租税,包括禾稼(粮食)、刍(饲料)和稾(禾秆)。《秦律》的《田律》规定:“入顷(即一百亩)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仓律》又规定:“入禾稼、刍、稾,辄为 籍,上内史。”规定所收入的粮食、饲料、禾秆进入仓库,必须登记簿籍,上报到内史(《秦律》当有每顷上缴一定数量的禾稼的规定,可惜所发现的《秦律》中没有述及)。由于这种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的推行,自耕小农就在各国领域内普遍地存在,这种小农经济就成为各国君主政权的立国基础。

名田制度和地主的成长 名田制度是从军功赏田逐渐形成的。春秋末年晋国已开始有军功赏田,公元前四九三年赵简子讨伐范氏、中行氏,誓师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士田十万”是军功赏田的性质。公元前三六二年,魏将公孙痤战胜赵、韩,魏惠王赏以田百万,公孙痤辞谢,认为这是由于“吴起余教”,于是魏王赏吴起的后代田二十万,巴宁、爨襄各田十万,并增赏给公孙痤田四十万,共赏田一百四十万(《战国策·魏策一》)。秦国商鞅变法,以爵位和田宅赏赐军功,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以率受上爵”,就是按军功的等级授与爵位和田宅。《商君书·境内篇》说:“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赏田一顷,益宅九亩。”所谓“名田宅”,就是准许受赏者可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这种赏得的田宅是可以传给子孙的。秦将王翦在奉命出征前,多次向秦始皇请赏“田宅为子孙业”(《史记·王翦列传》)。这就是西汉名田制度的开端。

以爵位和田宅赏赐军功,魏国早就实行。吴起为西河郡守,为攻克秦的小亭,曾悬赏“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国大夫”,《吕氏春秋·慎小篇》作“长大夫”,这是魏的爵位。商鞅在秦变法,以爵位和田宅赏赐军功,是从魏国那里学来的。名田制度可能魏国也早已开始推行了。

这时地主的成长,还由于田地开始买卖。名田制度既然确认赏得田宅得以个人名义占有,确认其私有而得传子孙,于是就可以公开买卖了。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在商鞅的变法令中并没有规定“民得买卖”,只是确认了名田制度,董仲舒所说“民得买卖”,是指后果而言。长平之战时,赵起用赵括为将,赵括的母亲就曾指摘赵括说:“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赵奢列传》)这样随时可以挑选收买田地,说明当时田宅的买卖已较流行。战国末年纵横家编造的苏秦故事,说苏秦讲:“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苏秦列传》)负郭田是比较好的。苏秦原是洛阳农民出身,他是说:如果他是有洛阳负郭田二顷的地主,就不会出来游说和谋求官职了。 uch+hN+Gpdh40vn1KBXaZpUIxhx673aTZ54JJUU3dh9N7o7miq0on8d3pADUtr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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