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代的手工业,有和小农业相结合的家内手工业,有单独经营的个体手工业,有各国政府的官营手工业,也有民营的某些大手工业。
与小农结合的家内手工业普遍存在 这时有些地区还沿袭着过去“村社”集体劳动的习俗,保留有妇女集体纺织的方式,例如秦丞相甘茂曾经讲过当时楚国江上“贫人女与富人女会绩”的故事(《史记·甘茂列传》),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这时农民的家内手工业已是当时主要的手工业。“男耕女织”已成为农村中普遍的现象,养蚕、缫丝、治麻葛、纺织布帛,是每家农妇的经常工作(《墨子》的《非乐上篇》、《非命下篇》)。卫鞅在秦所下的变法令,对农民的耕和织是同样奖励的。各诸侯国向农民征收地租,也有“粟米之征”和“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篇》)。这时家内手工业生产出来的布帛,已有小部分带有商品性质,所以农妇所织的布帛和其他织物也已有一定的规格。据说吴起使其妻织“组”,因为“幅狭于度”,就把她赶走了(《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此外,农民的家内手工业还编织草鞋、结网等,《吕氏春秋》曾把“织萉屦,结罝网”和“力耕耘,事五谷”相提并论(《尊师篇》)。
个体经营的小手工业普遍存在 这时个体经营的手工业,已有车工、皮革工、陶工、冶金工、木工等(《墨子·节用中篇》、《孟子·滕文公上下篇》)。他们把制成品放在“肆”上出卖,即所谓“百工居肆”(《论语·子张篇》)。这些个体手工业者,当时或称为“百工”,或称为“工肆之人”(《墨子·尚贤上篇》)。《孟子》曾说:如果不是“通功易事”,就会使得“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如果有无相通,梓匠(木工)、轮舆(车工)便能得食。又说:农夫“以粟易械器”,陶(陶工)冶(冶金工)“以其械器易粟”,“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滕文公篇》)。足以说明这时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已很密切,所有农民所用的铁器、陶器、木器和车辆,都是依靠这些个体手工业者供给的;而个体手工业者也是主要依靠出卖制成品给农民以维持生活的。所以《韩非子》说:“舆人(车工)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亡征篇》)又说:工人造恶劣的器械,“侔农夫之利”(《五蠹篇》)。这时个体手工业者数量一定不少,生产品也一定很多。
这些个体手工业者有时也被官府所雇用,在楚国铜器铭文中常见有所谓“铸客”的,该是这种被雇用的个体手工业者。楚国铜器上常有“铸客为某某为之”的铭刻:
铸客为王后六室为之。
铸客为王后七府为之。
铸客为大后脰官为之。
铸客为集脰为之。
铸客为御臸为之。
这种铭刻和官营手工业任用“冶师”铸造的铜器铭刻不同。“王后六室”和“王后七府”当是王后所属的官府,“大后脰官”当是太后所属的官府,“集脰”和“御臸”也该是官府名称。 [1]
官营手工业的规模 战国时各诸侯国中央和郡县一级地方政权,都拥有各种官营手工业的作坊,并有一定的管理监造制度。根据已发现的兵器铭刻来看,秦和三晋的官营手工业的制造,一般分为造者、主造者和监造者三级。秦国兵器的制造,由工师、丞、士上造、工大人等主造,中央一级由相邦(即相国)监造,郡一级由郡守监造,而直接制造者叫做“工”,“工”是具有自由身分的工匠,其中也包括有鬼薪、城旦等刑徒,也有服兵役的更卒。秦国漆器的制作,大体上也采用同样的管理监造制度。 [2] 三晋兵器的制造,主要由中央或县的武库所属作坊制造,由工师、冶尹、左右校等主造,中央一级由相邦、守相、邦司寇、大攻(工)尹等监造,县一级由令、司寇监造,而直接制造者叫做“冶”。司寇原是掌管刑法的官,三晋官营手工业常用司寇来监造,说明所属工匠中必然也和秦一样使用着刑徒。齐国官营手工业同样有三级监造的制度,除直接生产者外,由“立(莅)事”者监造,工师主造。例如陈纯釜的制造,立事者陈犹,左关工师 ,敦者陈纯。楚国官营手工业的情况稍有不同,所制造的铜器一般只刻上“冶师”以及“差(佐)”的姓名,没有直接制造者的名字。这种三级管理监造制度,后来为秦汉王朝继续采用。汉代铜器和漆器的制造,也分为“造”、“主”、“省”三级,“省”或称为“监”、“临”、“监省”、“监作”。
这时的府库,不仅是官府储藏财物的场所,而且有附属的作坊,成为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机构。不但国君所属的大府或少府,设有各种作坊制造国君和宗室所需用的各种器物服饰,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府库也都设有相关的各种作坊。出土的战国时代铜器和银器,常有“中府”和“少府”的刻铭。韩国的强弓劲弩就有以“少府”为名的(《战国策·韩策一》)。三晋的兵器都由武库制造,主要设在各国的国都,韩有武、左、右等库,魏有左、右、上等库。地方也设有库,有左、右、上、下等名目。这类府库所属作坊,都有一定数量的职官和工技人员。从赵国兵器铭刻常常署名工师某、冶尹某“执齐(剂)”看来,主造的工师、冶尹该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参与技术设计。从《礼记·月令篇》所载季春之月和孟冬之月命令工师办理的事看来,工师还负有审核库藏原料、监督工匠操作、检查产品质量和上报劳动成果的责任。审核库藏铜、铁、皮革、筋、角、齿(象牙)、羽、箭杆、脂胶、丹、漆等原料,必须“毋或不良”;监督工匠操作,要做到“百工咸理”,“毋悖于时”;检查产品质量,必须“案度程”,“必功致为上”。这时官营手工业作坊的产品,所以都要“物勒工名”,刻上制造者姓名,为的是“以考其诚”,如果“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
秦国官营手工业中经常使用刑徒和服兵役的更卒,其他各国的情况也大体相同。例如齐国陶器铭文,陶工在自己籍贯、姓氏之前有称“王卒左 ”或“王卒右 ”的,说明这些陶工是以“王卒”的身分参与制陶官营手工业的。
当时各国都有各种重要官营手工业的地点。根据秦国由相邦监造的戈来看,其冶铸地点有雍(今陕西凤翔东)、栎阳(今陕西临潼北)、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等,都是秦国曾经建都的地方。根据秦国上郡守监造的戈来看,其铸地有高奴(今陕西延安东北)和漆垣(或简称漆,今陕西铜川西北)。从三晋制造铜币的地点和铸造兵器的地点来看,多数制造兵器的地点也制造铜币,是当时冶铸手工业的中心。例如魏国的梁(今河南开封)、宁(今河南获嘉)、共(今河南辉县)、阴晋(今陕西华阴东)、宅阳(今河南郑州北)等等,赵的邯郸(今河北邯郸)、武平(今河北霸县北)、兹氏(今山西汾阳东南)等,韩的郑(今河南新郑)、新城(今河南伊川西南)、阳人(今河南临汝西北)、彘(今山西霍县)等。
豪民所经营的大手工业 至于这种民营的大手工业,主要是冶铁业和煮盐业。《管子·轻重乙篇》的作者曾说:官营的冶铁手工业如果强迫“徒隶”去做,要“逃亡而不守”,如果征发人民去干,又要“下疾怨上,边竟(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因而只有用抽十分之三的税的办法来让“民”去经营。但是这种“民”决不是一般的农民和工商业者,而是一种豪民。这种情况一直到汉代初期还是如此,所谓“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盐铁论·禁耕篇》)。战国时代经营池盐成巨富的猗顿,经营冶铁成巨富的郭纵,其经营的手工业一定有相当的规模,必然都是豪民性质的。赵国人卓氏,“用铁冶富”,在秦破赵以后,被迫流徙到临邛(今四川邛崃)。魏国人孔氏,经营冶铁业,当秦伐魏时,迁到南阳(今河南南阳附近),后来继续经营冶铁业成为巨富(《史记·货殖列传》)。这些人在没有被徙之前,也应该属于豪民性质。
这时豪民所使用的劳动力,“大抵尽收放流人民”(《盐铁论·复古篇》),也还有奴隶性质的“僮”。豪民所开发的矿山和海池,大体上向官府租借而缴纳一定的租金。董仲舒说:卫鞅变法以后,“又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所说“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该是由于盐铁业发达,经营盐铁业的豪民缴纳的租金很多。所说“汉兴循而未改”,是说汉代初年还是沿用这种办法。例如汉文帝把铜铁矿赐给邓通,邓通把它租借给卓王孙,“岁取千匹”作为租金,由卓王孙加以经营,因而卓王孙“货累巨万亿”,而邓通所铸钱也遍布天下(《华阳国志》卷三《蜀志》临邛县条)。看来战国时代以经营盐铁业成为巨富的豪民,是和卓王孙差不多的。
[1] 朱德熙、裘锡圭《战国文字研究(六种)》(《考古学报》一九七二年第一期),认为“脰”即“厨”字,太后脰官即太后厨官;集脰即集厨,是楚王室厨官名称;“臸”当读“ ”,御 是楚王御用的驿传。
[2] 一九七五年内蒙古勿尔图沟以北上塔墓地出土铜戈,铭文作:“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 ,工更长(张) 。”所谓“工更”的“更”,当即服役的更卒。四十年代传长沙出土漆奁铭文:“廿九年六月己丑,乍告,吏丞向,右工师象,工大人台。”工大人为秦官名,此器当是秦占领长沙后官工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