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农村公社,是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产物。它的变质形态,曾长期留存,直到商品交换关系得到较大的发展,使它瓦解为止。农村公社牢固地留存,是古代东方各国社会制度中最突出的特征。至于古代西方各国,本身的这种制度虽早已瓦解,但因为在奴隶社会晚期有“蛮族”的入侵,又广泛地传布了这种村社制度。到中世纪前期,在整个封建化的过程中,除了封建占有土地制的发展,奴隶的逐步转化,是其主要内容以外,村社的隶属于领主或大地主,村社的分化与村社农民的农奴化,也成为封建化的主要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在村社分化瓦解以后,它的残余形态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还有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中有没有村社组织呢?如果有,它的发生、变化、解体的过程怎样呢?它和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关系怎样呢?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史学界,在看法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在研究我国古代史时根本没有谈到这个问题,有的根本否认中国古代有村社组织的存在,有的大谈村社但没有提出多少具体而确切的资料,缺乏具体的内容,因而也不能令人满意,有的认为井田制就是村社的制度,有的认为井田制不是村社制度,而是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和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这个问题还牵涉到中国古代社会属于何种类型及其特点的问题。
我认为井田制确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这里将先论证井田制是古代村社的制度,继而具体地论述井田制的产生和实行地区、井田制中的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基础上的村社组织以及村社中的公共生活,以便具体地说明我国古代村社发生、变化的过程,以求解决这个古代历史上的重要问题。
我国古代的井田制,确是村社的制度。因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整齐划分田地而有一定亩积的制度,也确实存在过按家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
《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论古时征军赋说:“其岁收,田一井,出
禾、秉刍、缶米,不过是也。”很明显的,古时曾以“井”作为田的计算单位,并作为征收军赋的计算单位。《国语·郑语》记述周幽王时史伯说:“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国语·楚语下》记述观射父也说:“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王取经入焉,以食万官。”他们所说的畡、兆、经、万,都是数字,《太平御览》卷七五○引《风俗通》说:“十亿谓之兆,十兆谓之经,十经谓之垓。”俞樾在《群经平议》中解释说:“民之数曰兆,而田之数曰畡,正一夫百亩之制。田之数曰畡,而王所取之数曰经,正什而取一之制。”孙诒让在《籀庼述林》卷三有一篇“国语九畡义”,对此更有详细的解说。当然,上述史伯和观射父的话,是泛泛之论,并不是真的在“王畿千里”之内,有畡田、兆民、经入、万官,但是,一定确实存在过“一夫百亩之制”,史伯和观射父才会这样说的。
我们再看战国的史料。尽管战国时代井田制度早已破坏,但是战国早期的李悝、战国中期的孟子和战国后期的荀子,他们谈到农户耕田,总说是百亩。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孟子又常说:“五亩之宅”,“百亩之田”,“八口之家”(《孟子·梁惠王》等),荀子又曾说:“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几乎是众口一辞。《吕氏春秋·乐成》记述魏襄王时的邺令史起说:“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可知当时魏国一般农民的耕作亩积都是百亩,只因邺的田坏,实行着二田制,才一夫二百亩。《周礼·大司徒》曾说:“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遂人》也说:“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这也是由于田有上下,有的实行着年年耕作制,有的实行着三田制、二田制,有的实行着三年轮耕制,所以配合了不同数目的休耕田(即莱田),而基本也是“家百亩”。直到西汉初期,晁错还是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见《汉书·食货志》)。这种战国时代农田“家百亩”的情况,应该是过去井田制度平均分配份地的遗存。因为战国时代这种遗存还多存在,所以大家还是在这样说。到西汉初期,情况就不同,这种遗存已大多破坏,所以晁错就说:“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没有说得像李悝、孟子、荀子那样肯定了。如果说古代没有井田制度,这种现象就不好解释。
《孟子》谈井田制度,一则说:“周人百亩而彻”,再则说:田一井中“八家皆私百亩”。“百亩”该是西周以来井田制中份地的标准面积,也就是当时村社中分配份地的标准面积。古时所谓“亩”,是指高畦,所谓“垄上曰亩,垄中曰甽”。古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是指一条六尺宽、六百尺长的高畦;“百亩之田”,就是把一百条高畦并列着,正好是整整四方的一块田。根据洛阳金村出土战国铜尺和商鞅量来推算,当时一尺合今零点二三公尺,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合今三十一点二亩,大概这样大的面积,正适合当时生产力条件下一家农户耕作。
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制的土地制度,是很明显的,不可能作其他的解释。在古代村社中,主要耕地属于集体“占有”,有集体耕作的耕地,也有平均分配给各户使用的份地,集体耕作的收入原先是用来支付公共费用的。井田制度正是如此。《孟子·滕文公上》说: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井田制度确是由于田亩划分成方方整整的井字形而得名的
,但是不必如孟子所说那样中间一块“公田”,四周八块“私田”,如此整齐划一。至于井田制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当是事实。“公田”也称“籍田”或“耡”,就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就是平均分配给各户的份地,这正是村社的土地制度。
在古代村社中,分配给各户的份地,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的,有按一定年龄的还受制度。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汉书·食货志》记述井田的还受制度说: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农民户一人已受田(“一”字从王念孙校补),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又说:
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馀夫,馀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
这样在井田制度之下,以结婚的一夫一妇为分配份地的对象,二十岁受田
,六十岁还田,以二十到六十岁作为分得份地和出一户负担的时期,这正是村社中还受份地的制度
,不可能作其他的解释。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一点,说明我国春秋时代以前确实存在整齐划分田地而有一定亩积的井田制度,并且确实存在平均分配“百亩”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度中,既有集体耕作的“公田”,又有平均分配给各户的“私田”(份地),“私田”又有按一定年龄的还受制度,这无疑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
接着要讨论到:这种古代村社性质的井田制为什么要划成方方整整?实行在哪些地方?我们的答案是:是和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实行在河流灌溉的平原地区。
在古代盛行河流灌溉农业的国家,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是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头等重要任务。在最初原始氏族公社制度下,这种水利灌溉是由各个公社自行治理和管理的。随着生产力的增长,国家权力的产生,这种水利灌溉工程就由国家来统一管理。在我国古代也是如此,无论王畿和诸侯的封国,最初都设在有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区,例如周的王畿在渭水流域,晋的封国在汾水流域,齐的封国在济水流域,鲁的封国在泗水洙水流域,汉阳诸姬在汉水流域。在这样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区,必须要经常治理和管理水利,如果放松或停止治理和管理,肥沃之地就会被淹没或者变成沼地。在当时生产力较低的水平下,由各户单独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是不可能的。井田制所以要划得方整,首先是由于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春秋战国之际齐国的著作《考工记》,就曾详细谈到井田制度中水利灌溉的结构,大小沟渠有浍、洫、沟、遂、
等。虽然各地的井田不一定都有这样的规模,但是这样统一的排水系统是必须的。
自从西周时代起,田亩就有“东亩”、“南亩”之分,《诗经·周颂》的《载芟》、《良耜》,《小雅》的《大田》、《甫田》,都曾说到“南亩”,《信南山》还说:“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所谓“南亩”是行列南向的亩,“东亩”是行列东向的亩 [5] 。这时所以要把田亩分别开垦成“南亩”和“东亩”,是为了适应地势和河流。《考工记》在讲到井田的沟渠时说:“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又说:“凡沟逆地防,谓之不行;水属不理孙,谓之不行。”这是说:开沟渠如果不顺地的脉理,水就不能流畅,水的灌注如果不顺地理,水也不能流畅。为了使得水利灌溉适合地势和水势,就必须对一个地区沟渠的开凿和田亩的开垦,作统一的安排,分别开垦成“南亩”和“东亩”。这种情况到春秋时代还是如此。《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吕氏春秋·简选》、《商君书·赏刑》都曾说:晋文公在战胜卫国后,曾“东卫其亩”。《左传》载公元前五八九年(鲁成公二年)鞌之战,齐国大败,齐派宾媚人(即国佐)向晋求和,晋国以“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作为讲和条件。宾媚人为此质问说: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由此可见,古时为了“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把田亩开垦成“东亩”和“南亩”,而这种“东亩”、“南亩”的安排,即所谓“疆理天下”的事,是由国家统一办理的。到春秋时代,郑国子产还曾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因为山川和田邑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在古时分封大块土地时,往往连山川一起分封。《鲁颂·
宫》说:“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宜侯
簋铭又说:“易(锡)土:厥川三百□,厥□(邑)百又廿,厥宅邑卅(三十)又五。”都把“川”放在首要的地位。
这种方整的井田制既是由于统一水利灌溉需要而设立的,所以一般只实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同时,山林沼泽地带是不可能划分得这样整齐的。
《汉书·食货志》说:“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国语·齐语》记述管仲说:“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这里把“井田”和“陵阜陆墐”区别开来讲,就足以证明井田不设在“陵阜陆墐”之地。《左传》记述公元前五四八年(鲁襄公二十五年)楚国司马
掩为了“量入修赋”,“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堰)猪(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其中只有“衍沃”之地采用“井”的统计方法,其余山林薮泽之地,则分别采用了度、鸠、辨、表、数、规、町、牧等统计方法。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只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即所谓“衍沃”之地,才实行井田制。《周礼·小司徒》说:“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也以“井”“牧”连言,除了“井”的划分方法之外,也还有“牧”的计算方法。
这种情况不是我国古代独有的现象,在日耳曼的马克(或译作马尔克)也有同样的情况,在山林沼泽地带不可能划分成井田,在那些地方的村社就采用了不规则的划分方法,也就不可能实行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因而村社成员的份地首先成为世袭财产。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二点,说明中国古代和其他古代盛行河流灌溉农业的国家一样,在便于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长期保存着村社组织,实行着井田制。同时由于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泽地区便没有实行井田制。
上面我们既然说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的制度,那么,它是怎样平均分配份地的呢?这种定期分配份地的情况,我们从古代的月令一类的书中还可以看到它的踪迹。因为古代月令一类的书,是陆续增订而成的,在这些“老皇历”上会留下很古老的陈迹。
《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均,穀禄不平。”孟子这段话,虽然由于他把井田制作为“仁政”,想推行这种“仁政”而说的,但是,不是毫无根据的。当古代实行井田制时,为了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确需要很整齐地划分份地的经界。《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纪》说:
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径)术……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
《月令》是春秋战国间增订成的
,它说在正月修正田地的封疆经术,目的为了使农民“不惑”,这该是一种传统的老规矩。王念孙认为这就是管仲所说的“井田畴均则民不憾”(见《经义述闻》卷二○),应该是对的。比《月令》说得简单的《大戴礼记·夏小正》,至少是春秋时代的月令,它说:正月“农率均田”,郑玄曾把这句话来作《月令》这节的注解,也应该是对的。所谓“农率均田”,这是说农民相率进行均田。过去注释《夏小正》的人,因为不了解这点,有的把“均田”解作“除田”,是讲不通的,“均”从来没有“除”的意义,有的读“均”为“荺”,认为“均田”就是“耘田”,但是“荺”是草根之义,而且正月也不是耕田之时。从《夏小正》正月要“农率均田”看来,我国早期的村社如同各国早期的村社一样,每年要把份地重新分配一次的。
我国古代的井田,因为要定期平均分配,所以有一定的疆界划分,这种疆界也就是孟子所说的“经界”。大概一大块井田的四周都是有“封疆”的,也或简称为“疆”。在井田之内是有“阡陌”来划分的,这种“阡陌”也或称为“畔”,又或称为“径术”。细分起来,又有径、畛、涂、道等名称。《周礼·遂人》说:“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有“阡陌考”,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他引《风俗通》“南北曰阡,东西曰陌”解释说:
遂上有径,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其径东西行,故曰东西曰陌也;遂上之径东西行,则沟上之畛必南北行,畛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故曰南北曰阡也。
这个解释很是正确,“阡陌”是用来划分千亩和百亩的。这样用阡陌来划分,就是为了便于平均分配份地。
古时为了便于平均分配份地,所以田亩划分得很整齐划一。所谓井田,就是外有封疆内有阡陌的田。古人为了维持这种井田制,从来就很注意封疆阡陌的修理和整顿。《尚书·梓材》说:“惟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田)修,为厥疆畎(
)。”这里把“若稽田”和“若作室家”相提并论,“稽田”当是计划开垦田地的意思。这是说:在计划开垦田地时,既要勤于开垦,更要注意修治疆界沟洫。《国语·周语上》记虢文公的话,也说:“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修其疆畔,日服其
,不解(懈)于时。”也把“修其疆畔”作为耕耘前重要的事。《月令》说孟春之月、春耕之前,要“修封疆,审端经术”,在当时是有此必要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述子产说:“政如农功……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这里也把“农之有畔”看成“农功”中最重要的事。封疆阡陌是划分井田的主要结构,所以在商鞅变法时,为了废除井田,就“为田开阡陌封疆”了。
《荀子·王霸》说:
《传》曰: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分土而守。
这里荀子所引的《传》,该是一种古书,所说的“农分田而耕”,该就是指井田制平均分配田地而言的。《荀子·王霸》又说:
人主者以官人为能者也,匹夫以自能为能者也。人主得使人为之,匹夫则无所移之。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也。
这里所说的“百亩一守”,就是说农夫“分田而耕”,一夫只有百亩之守。在井田制度“分田而耕”的情况下,每人平均分配份地百亩,即所谓“百亩一守”。
我们前面说过,我国古代村社的井田制度,有着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办法。这种办法,古时叫做“换土易居”,或者叫做“
田易居”。《说文解字》解释“
”字说:“
田易居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
埆不得独居,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
何休这个说法,得到了近年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简《田法》的证实。《田法》称:“三年壹更赋田”,“赋”是授与之意,“一更赋田”就是说要一律更换授与的田亩
。何休所说“三年一换土易居”,就是古代村社中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何休所说“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就是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为标准,把土地分为三等的品级,上田是年年垦耕的,中田是二年轮流垦耕和休耕的,下田是三年中垦耕一年而轮流休耕二年的。所谓“肥饶不能独乐,
埆不能独居”,就是为了使大家能够平均垦耕品级不同的田地,平均大家劳动生产的条件。日耳曼人的马克公社,为了平均分配耕地,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一次,接着改为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中国古代的村社也正是如此,起初是每年要“均田”,接着就“三年一换土易居”了
。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三点,说明中国古代村社性质的井田制度,和古代各国的村社一样有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起初是一年分配更换一次,接着是三年分配更换一次。为了要平均分配份地,井田有着平均划分田地的封疆阡陌的结构。原始村社中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是为了劳逸平均,使所得生产品均匀。后来隶属于国君和贵族的村社,也还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主要的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力役,均分对贵族的力役。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所以《汉书·食货志》论述井田制度的作用说:“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接下来,我们想讨论一下我国古代井田制基础上的村社组织。究竟在井田制下多少家合成一井呢?孟子说:八家共一井,《考工记》又说:“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而《周礼·遂人》又说,“十夫有沟。”我们认为十家一井之说,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古代村社是由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变化来的,原来氏族组织是十进制的。春秋战国间各国编制户籍,以伍什为单位,例如郑国子产曾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秦国在公元前三七五年“为户籍相伍”,也该是按照村社的老习惯的。春秋时代有所谓十室之邑、百室之邑、千室之邑,也是以十进计算的。金鹗《求古录礼说》卷九《邑考》说:
《孟子》云: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此可见一井亦可为邑矣。《论语》谓十室之邑,即一井之邑。
这个说法很有见识,所谓“十室之邑”,该是当时最普遍的小村社。“邑”是古人居住地的通名,大的都市可以称为邑,小的村社也可称为邑。古时最小的居住单位叫里,贵族所居的都邑古时也有称为“里”的,有所谓“里君”。令彝、史颂簋、《尚书·酒诰》和《逸周书·商誓解》都曾提到“里君”(《酒诰》和《商誓》篇今本已误作“里居”),这种“里君”和“诸尹”、“百官”、“百姓”(贵族)连称,当是贵族所居“里”的官长。但是,“里”原来应该是农民居住单位的名称,所以从田从土。西周金文中,除了有赏赐“田”和“邑”的记载之外,也还有赏赐“里”的。大簋盖铭说:
王乎(呼)吴师召大,易(锡)
里,王令(命)善(膳)夫豕曰(谓)
曰:“余既易(锡)大乃里。”……
令豖曰(谓)天子:“余弗敢
(婪)”,豖以(与)
(履)大易(锡)里。
图九 大簋盖铭文
这是记述周王把原来属于
的“里”,改赏给大的经过。古书上也常以“田里”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述郑国大夫“丰卷奔晋”,后来又“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说:“赋里以入”,《墨子·尚同》也以“里”为“乡”以下的居民的单位。《尔雅·释言》说:“里,邑也”,“里”该就是小邑,也就是“十室之邑”。“里”的作为长度和面积的单位,该也是由此而起的。孟子说:“乡里同井”,又说:“方里而井”,因为一“里”是“十室之邑”,“十室之邑”有一井之田,因而把一井之田的长度面积也称为“里”了。
古书上还有把这种“邑”和“里”称为“社”和“书社”的,这是由于“里”或“邑”中设有“社”或“书社”的关系。《战国策·齐策五》说:“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可为明证。大概我国古代村社的大小是不一致的,最普遍的是十家,也还有百家的,千家是极少数的,单位名称在各个地区也是不同的,有称邑和里的,有称社或书社的,也有称乡的,又有称聚的,商鞅变法时就曾把乡、邑、聚合并成县。自从春秋战国间有县制的设立,就逐渐把这些乡里的组织统一起来。
最初村社中管理公务的领导,该是选举出来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记述井田制度时说:“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秦汉时代的乡官,有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巡禁贼盗”。所有这些乡官,究其原始,该是由村社中选举出来的,后来才成为国君和贵族选派的。《汉书·高帝纪》记二年二月诏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东观汉记》说秦彭做山阳太守,“择民能率众者,以为乡三老”。《汉书·文帝纪》记十二年诏说:“三老,众民之师。”原来村社中三老,确是“众民之师”,“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到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时,樊崇起兵于莒,还“自号三老”。这“三老”和“啬夫”等乡官,有着很古的渊源,例如《左传·昭公三年》记述晏婴说:由于当时齐国赋税的严重,“民参(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又如《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说:“辰不集于房(日食),瞽(乐师)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原来在原始的农村公社中,这些三老和啬夫等,是村社的领袖。
原始村社中的长老,负有领导、组织和监督社内成员劳动的责任。我们在古人有关井田制的论述中,也还可以见到一些这种情况。《仪礼经传通解》卷九引《尚书大传》说:
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馀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馀子皆入。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颁白者不提携,出入皆如之。
《白虎通》卷六《论庠序之学》部分也有相类的叙述。这些虽出于后人的传述,应该不是凭空虚构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在论述井田制时也说:
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
《汉书·食货志》也有相同的说法,惟“男女同巷”作“妇人同巷”。这时村落的周围是有泥墙保卫着的,称为“保”或“都”,所以《月令》说:孟夏之月“命农勉作,毋休于都”,又常说:“四鄙入保”。在“保”或“都”的两头有门,叫做“闾”,在“闾”旁有个门房,叫做“塾”。在农忙季节,父老和里正就坐在“塾”里,监督人们早出晚归。何休注和《食货志》都说在里正的监督下,在夜长的冬天,妇女“相从夜绩,至于夜中”,一天要做十八小时工作。
这时“籍田”或“公田”上集体劳动所得,已被贵族侵占,因而贵族对这种集体劳动监督严厉。“籍礼”就是贵族在“籍田”上进行集体劳动的仪式和制度。孟子在论述井田制中说:八家“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谓“公事”即指集体劳动。《周礼》记述里宰的职司:
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这个里宰已是国家的属吏,也还要“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负责协作耕耨的组织工作和监督工作。所谓“锄”,郑玄认为是“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以为名”。其实“锄”就是孟子所说“同养公田”的“公田”,也是孟子所说“惟助为有公田”的“公田”。因为在“公田”的被监督的集体耕作叫“助”,这种“公田”就叫做“助”或“锄”;犹如在“公田”的被监督的集体耕作叫“籍”,“公田”又叫做“籍田”或“籍”。“合耦于锄”,就是说:集体耕作于“公田”。这种乡官监督和组织农业劳动的习惯到汉代还流行,叫做“弹劝”。《水经注》卷二九载:平氏县故城内有南阳都乡正卫弹劝碑,《水经注》卷三一又载:鲁阳故城内有南阳都乡正卫碑,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四认为《水经注》的“卫”字都是“街”字之误。《金石录》卷十八又载昆阳城中有中平二年正月都乡正街弹劝碑。惠士奇《礼说》卷五解释“南阳都乡正街弹劝碑”说:
弹劝者,既弹之又劝之也。洪氏《隶释》载其文亦云:“县令愍繇役之苦”,而其颂有“劝导有功”及“耕于耦,梵梵黍稷”之语,则知弹劝不独平繇,且合耦矣。
还有酸枣令刘熊碑说:“愍念烝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隶释》卷五、《全后汉文》卷一○六)。所谓“弹劝”,是对农民的工作加以组织和监督,以免“劳苦不均”,也就是《逸周书》所谓“兴弹”。《逸周书·大聚解》说:
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助)丧比(合)服(事),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
这里所说的,大概也是根据古代村社的协作情况。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也就是《周礼》所说“合耦于锄”。
这是我们所要谈的第四点,说明中国原始的村社和各国的村社组织一样,有长老作为他们的领导,负责组织和监督劳动生产以及其他公务,在成员之间有着相互协作的习惯。等到村社隶属于国君和贵族,长老就成为国君和贵族的属吏,虽然外表上仍具有村社代表的身份,负有督促成员生产和互助之责,实质上已代表贵族来统治,成为贵族派在乡里中的直接监督者和统治者。
接着我们要讨论的是:在古代村社组织中有怎样的公共生活。孟子在论井田制时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实际上,这里所谓庠、序、校是古代村社中的公共建筑,是村社成员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因为村社的父老经常在这里主持一切,受人尊敬和供养,所以有的称为庠。又因为这里是村社群众习射之所,也或称为序。孟子说:“序者射也。”《周礼·州长》又说:“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序”古时也或作“豫”作“榭”,《乡射礼》郑玄注说:“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读如成周宣榭灾之榭,《周礼》作序。”同时又是村社中父老教育子弟的场所,《公羊传》何休注说:“中里为校室……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
这种称为庠、序、校的公共建筑,因为是群众活动场所,是建筑成厅堂式样的,是“歇前无壁”的,是建筑在土堆成的平台上的。《尔雅·释宫》说:“阇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又说:“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无室曰榭。”《左传·宣公十六年》杜预注也说:“宣榭,讲武屋,谓屋歇前。”《乡射礼》郑玄注说:“序,无室,可以深也。”当时国君和贵族建筑的榭或序,要讲究些,至于村社中的序,该是十分简陋的,只是建筑在土台上的一个四周无壁的大茅草棚而已。《史记·封禅书》记述汉武帝时济南人公玉带所献的明堂图,“中有一殿,四面无壁,以茅盖,通水圜宫垣”,实际上就是村社中“序”的建筑式样,可能所谓明堂也是由此发展而成的。
吕思勉先生在《燕石续札》中有“乡校”一条,引述过去“滇西之俗”说:
村必有庙,庙皆有公仓,众出谷以实之。庙门左右,必有小门,时曰茶铺,众所集会之所也。议公事,选举乡保长,摊筹经费,办理小学皆于此。婚丧祝寿等事亦于此行之。故是庙也……村之议会也,公所也,学校也,礼堂也,殡仪馆也,而亦即其俱乐部也。
吕先生认为“此正古之学校”。我们认为这确是古代村社中序、庠、校的遗存。《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述郑国“乡校”情况说: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吕先生解释说:“惟仅冬日教学,余时皆如议会公所,亦如俱乐部,故人得朝夕游其间也。”可见这种序、庠、校的制度,到春秋时在中原地区还是很流行的。当时除了村社中有这种序、庠、校的制度以外,国都中贵族和近郊“国人”所居的乡里,也设有序、庠、校,更有小学和大学(称为辟雍、泮宫),是贵族成员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也是贵族子弟学习的学校。这时郑国的“乡校”,该属于“国人”的学校性质。
这时村社中最热闹的群众集会是祭社。社就是土地之神,后世的城隍庙、土地庙就是由此演变出来的。因为他们认为土地原是社神所有的,《说文解字》所谓“社,地主也”,所以每年仲春季节要祭社,《月令》说: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在当时,因为土地层层的占有,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国人,也都有“社”。祭社的目的,是为了祈求甘雨和丰年。《小雅·甫田》说:“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我士女。”“社”也或称为“田祖”和“祖”,在宋又称为“桑林”。《墨子·明鬼下》说:“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云梦,此男女所属而观也。”
这时“社”设置在树林中,是一个土坛,土坛上陈列着石块或木块作为“社主”。祭社时男女齐集,杀牛杀羊祭祀,奏乐歌舞。既有群众性的文娱活动,也是男女交际的场所。民间有许多动听的音乐,美妙的舞蹈,生动的诗歌,都在这里表演。这种情况到汉代也还流行,《淮南子·精神训》说:“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在祭社的礼节完毕以后,群众也就聚餐一顿,《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里中社,(陈)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当聚餐时,是由主管宰杀牺牲的社宰来平均分配给大家吃的。
其次的群众集会是腊祭。腊祭是在收获以后,对各种鬼神的酬谢和庆祝丰收。腊祭原在十月,后来改在十二月,也或称为“蜡祭”。《月令》说: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礼记·郊特牲》说:“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农神)而祭司啬也,祭百神以报啬也……息田夫也。”腊祭时也非常热闹,“一国之人皆若狂”,这样的“百日之蜡,一日之泽”,即终年辛勤,一日得到休息娱乐,孔子认为符合于“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杂记下》)。腊祭时也杀牛杀羊,《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述秦昭王时因王病愈而“杀牛赛祷”,公孙衍说:“非社腊之时也,奚自杀牛而祠社?”可知祭社祭腊是同样要杀牛祭祀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述“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为嘉平,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所谓“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也是为村社祭腊之用。在祭腊完毕后,也同样要在村社的公共建筑——“序”里聚餐,聚餐要按年龄大小来排席次。《周礼·党正》说:“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除了祭社祭腊以外,其他的祭祀还有“尝新”等。这种酒会热闹得很,男女老少的农民都一起在欢乐,还有“六博”、“投壶”等娱乐,《史记·滑稽列传》记淳于髡说:“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三)。”战国初期李悝计算农民生活,一家五口,百亩岁收一百五十石,除去什一之税十五石和口粮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每石三十钱,共一千三百五十钱,其中“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可知这时村社的祭祀,已成为农民很沉重的负担。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五点,说明中国原始的村社中有着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祭社和祭腊是当时最热闹的群众性活动。后来,村社隶属于国家和贵族,原来共同耕作的收入已被全部掠夺去,祭社、祭腊等群众活动的习惯虽还保存着,但其费用已成为村社成员的沉重负担。
《豳风·七月》是西周早期讲究农田作业时令的诗篇,《夏小正》(收入《大戴礼记》)是春秋时代讲究农作时令的著作,《月令》是战国时代讲究农作时令的著作,三者一脉相承,由此可以看到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代农作的发展和变化。
《七月》说:“三之日(正月)于耜”,《夏小正》说:正月“农纬厥耒”,“初服于公田”,并且解释说:“古者先服公田而后服其田也。”《管子·乘马》也说:“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又说:“唯助有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西周时代农民确是要先服于公田,集体耕耘于公田。《夏小正》所说“古者”即指西周而言。《管子》和《孟子》所说都是有事实根据的。《七月》所说正月“于耜”,该是包括先服公田而后服私田的。
《七月》说:“四之日(二月)举趾”,“趾”字,《汉书·食货志》引作“止”,《毛传》解释“举趾”为“举足而耕”。《夏小正》说:“二月往耰黍”,“耰”是松碎土块、平整土地的农具,“往耰黍”是说前往所种黍稷的农田除草、松土和平整土地。于省吾《诗经新证》读“趾”或“止”为“兹”,认为就是“兹其”,即今所谓锄头,可知“举趾”当是用锄头除草、松土,就是耘田。也该是先服于公田而后服私田的。
《七月》说:“蚕月条桑,取彼斧
,以伐远扬,猗彼女桑。”《七月》把三月称为“蚕月”,因为这是养蚕的月份,“条桑”是说挑选桑叶,“以伐远扬”是说砍取长而高的桑枝,“猗彼女桑”是说摘取嫩的桑叶。《夏小正》说:三月“摄桑,桑摄而记之,急桑也。”“摄桑”就是整修而摄取桑叶。由此可见西周时代农民已经普遍地种桑和养蚕。
西周时代所说“大田”,或称“甫田”,原是井田制中农民集体耕作的“公田”,这样集体耕作“公田”,当时称为“籍法”或“助法”,因而又称为“籍田”。这时仍沿用“公田”的名称,如《小雅·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公田”就是指集体耕作的“大田”,“私”指分配给每家农夫的份地。井田制中的“公田”,一般有“千亩”,也有几个“千亩”的,因此这种大田有“千亩”之称,例如所谓周宣王“不籍千亩”,就是说周宣王废止“籍礼”,不再在大田举行“籍礼”。《小雅·甫田》说:“倬彼甫田,岁取十千”,“十千”是指十个“千亩”之田,这是贵族歌颂占有许多大田,并非实数。
《诗经》上所载西周贵族歌颂大田上农民集体耕作的诗歌,有《小雅》的《大田》、《甫田》和《周颂》的《臣工》、《噫嘻》、《载芟》、《良耜》等篇。例如《噫嘻》说:“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是)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这是歌颂成千的农民在三十里广阔的大田上,集体配耦而耕作,场面很大。“十千维耦”是形容成千农民配耦而耕作,并非实数。《载芟》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载芟载柞”是说除草砍小树,砍得土地松开,“千耦其耘”,这是说成千农民同时在耘田,并非实数。《良耜》说:“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甫田》又说:“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都是描写农民集体为贵族收获,堆积得有“百室”、“千仓”、“万箱”,这也是形容收获数量很多,并非实数。
《甫田》这首诗说:“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这是说:在农夫集体耕作的“大田”上,贵族带了妇女孩子,送饭到田头,使得监督农夫耕作的田官很高兴,把送来的饭让给他左右的随员吃,尝尝滋味美吗,田亩的庄稼长得枝叶茂盛,既很美好而且丰满,贵族见了很称许,说是农夫干得好而且快。《大田》这首诗同样有着“曾孙来止”等四句。值得注意的是,《豳风·七月》上,说“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之后,又说:“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可见农夫在“大田”上集体生产,不论是集体耕作、集体耘田、集体收获,都是在“田畯”监督下进行的。《甫田》说是曾孙“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而《七月》却说“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甫田》所说“曾孙”是指贵族,“以其妇子”是说贵族带来的妇子,而《七月》所说“同我妇子”,是指农夫自己的妇子。据此可见,当时送饭到农夫耕作的田头的,一般是农夫自己的妇子,贵族带妇子来送饭是一种笼络的手段。
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七月》这首诗所说的“我农夫”、“我妇子”,这个“我”是我们而言。如说:“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同”是说集合,可知是集体参与的。又如说:“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于耜”和“举趾”是说集体耕耘,“田畯”所监督的当然是集体耕耘,不可能是个别的农夫耕耘由田官监督进行的。又如说:“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这样大规模地收取各种粮食作物的收成,像《良耜》和《甫田》所说那样收集成“百室”、“千仓”、“万箱”的,当然是集体收获的结果。
西周王朝设有司土(徒)的官职,主管“籍田”,设有田畯监督“籍田”上集体生产。天子在春季开始时节要举行“籍礼”,作为集体耕作的开始,
簋载:“王曰:令女(汝)作司土(徒),官司籍田。”令鼎载“王大籍农于淇田”,就是周王在淇田举行“大籍农”之礼。《国语·周语上》记载周宣王“不籍千亩”,虢文公进谏,讲到“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宣王不听,据说因此宣王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可知这时农民除耕种“籍田”以外,还要讲武,参与军事训练,为贵族“征”、“守”服役。《豳风·七月》所讲到的农夫也要参与军事训练,讲究武功,参与狩猎。《七月》说:“二之日(即夏历十二月)其同(一起集合打猎),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猎得野兽,自己留小的,大的要献给贵族。十月秋收之后,农闲季节,“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这是说我的农作物既已收齐,就要到贵族那里从事修筑宫室的工作。“十月涤场”(农事收场结束)以后还要“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用牛角制的酒杯祝寿),万寿无疆。”说明当时农夫不仅要在“大田”上集体生产,还要集体为贵族服务劳役。
《诗经》的《周颂》和《小雅》上所载西周贵族歌颂“大田”上集体生产的诗篇如此之多,足见当时确实实行着井田制的生产方式,井田的“公田”上确实存在着“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集体耕耘的大场面。“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成还是比较丰盛的,结果都被贵族所占有,成为贵族“百室”、“千仓”、“万箱”的收获,成为西周时代二百七八十年王朝维持富强的经济基础。到西周后期,由于贵族的残暴贪污,农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周宣王就“不籍千亩”了,同时西周的农业生产也衰落了。
这是西周时代井田制生产方式中“公田”上农民集体生产情况,这是我们所谈井田制的第六点,是很重要的一个特点。
“豳”同“邠”,在今陕西旬邑西南,原为周族发源地之一,公刘由邰迁居于此,《诗经·大雅·公刘》所谓“于豳斯馆”。《豳风·七月》旧说以为周公摄政时所作,追述先祖事迹,用以告诫成王的。从内容看来,当是西周初期描写豳地农业生产和农夫生活的作品。三十年代徐中舒作《豳风说》一文(《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本第四分册),认为诗中述及农桑,非豳地所宜有,述及稻亦非雍州所宜种植,而且西周时此地多次沦为戎狄之乡,不可能有如此农业生产,因而以为这是春秋时代鲁人用“豳乐”来歌颂鲁地生产的作品。徐氏此说看来证据不足,此地受戎狄侵扰是在西周中期以后,西周前期豳地当有兴盛的农业。西周王畿原来确有农桑之业,《诗经·大雅·桑柔》曾谈到“桑柔”,《诗经·大雅·瞻卬》更谈到“蚕织”。西周亡后此地为秦所有,《秦风·东邻》和《黄鸟》也都谈到了“桑”。
《豳风·七月》述及月份,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明确指明月份,如七月、八月等;另一种则称为“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相当于“周正”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这种记述比较特殊。现列“豳历”和“周正”、“夏正”的比较表如下:
从《七月》这首诗歌,可知西周时代已有不少物候的知识和气象的认识,并有根据时令进行农业生产的知识,都是农夫长期从生产实践中累积起来的经验,可以说这是此后《夏小正》和《月令》一类作品的先导。
《七月》载:“三之日于耜”,《夏小正》说:“正月农纬厥耒,初服于公田”,《月令》说:孟春之月“天子亲载耒耜……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这是春耕的开始。《七月》载:“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馌”是说给耕作者送饭到田头,“田畯”是在“公田”上监督耕作的田官,说送饭为了讨田官的欢喜,由此可见耕作是在监督下进行的。《七月》又载“四之日其蚤(早),献羔祭韭”,《月令》说仲春之月“天子乃献羔开冰,先荐寝庙”。原来所献的羔是用来祭祀天子的寝庙的。《七月》载:“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绩”就是“织”,这是说八月织布,既有玄色,又有黄色,更有鲜明的红色,用来做公子的衣裳。《七月》又载:“一之日(正月)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这是说正月出去打猎,取得貉和狐狸,用来做公子的裘。二月会合起来,继续打猎,为的是操练武功,猎得野兽,小的归己,大的要献给贵族的“公”。古人是以打猎来操练作战的武功。《七月》又载:“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这是说九月下霜,十月打扫场地,一年农事结束,于是要举行酒会招待朋友,要杀羔羊,登上贵族的“公堂”,举起兕牛角制成的大酒杯,向贵族的“公”恭祝万寿无疆。《七月》又载:“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爱求柔桑。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这是说二月春天阳光照耀,仓庚(黄莺)在叫,养蚕的女子手执竹筐,从小路行走,找寻柔嫩的桑叶,采集白蒿(蘩),结果使得这女子伤心的是,被迫跟公子一同归去了。《七月》又载:“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苴”是麻所结的实,即所谓“麻子”,古时称为“苴”或“
”。古时以“麻”作为“五谷”或“六谷”之一。《月令》把“麦、菽、稷、麻、黍”,作为五谷,又说:孟秋、仲秋之月“食麻与犬”。“麻”是五谷中最粗的粮食,这时被用来和荼(苦茶)一起,用樗(臭椿)作燃料,烧来作为农夫的主要食品。《七月》又载:“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其中“我稼既同”一句很重要,郑玄笺云:“既同言已聚也。”孔颖达疏云:“我之稼穑既已积聚矣。”自古相传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说到十月所有粮食作物都有收成,包括黍(糜子)、稷(谷子)、重(高粱)、穋(早稻)、麻(即苴),菽(大豆)、麦,可叹的是,农夫自己的庄稼刚收齐,就要到贵族家中做修建宫室的劳动,白天采取茅草,夜晚要用手搓绳索,还要迅速登上房屋加以修缮,等到新年开始就准备播种百谷了。
《七月》说:“四月秀葽”(一种蔬名),“六月食郁(梨的一种)及薁(李的一种)”,七月亨(烹)葵(冬葵)及菽(豆),八月剥枣,十月获稻。”又说:“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借为“瓠”,即葫芦),九月叔苴。”说明这时农夫已能按照时令收获各类食物,提供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七月》还说:“二之日(二日)凿冰冲冲,三之日(三月)纳之凌阴(冰窖)。”这是说要在春天凿冰和藏冰,以便贵族夏天需用。
《七月》说:“五月鸣蜩(即蝉鸣)”,“五月斯螽(蚱蜢)动股(用股跳跄),六月莎鸡(纺织娘)振羽(两翼鼓动而发音),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这是说蟋蟀七月在野外,八月在屋檐下,九月进门户,十月钻到床底下过冬。蟋蟀是随天气的渐冷,不断地转移躲藏,终于钻入我的床下过冬。这是农夫从长期生产和生活中累积的经验,所得到的每月“物候”的知识。
据此可知,当时农夫除集体耕作贵族的“公田”以外,还有对贵族主人随时贡献和服役的责任。贡献实物包括农妇纺织品和农夫的猎得物,服役则包括修屋、搓绳、取冰等贵族家中的杂务。但是农夫有妻儿和自己的家室,各自有其经营,耕种所分配的份地(私田),以所获的粮食和蔬菜作为收入,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5]
胡承珙《毛诗后笺》说:“古人制田始于一亩,行水始于一
。姑以一亩之
言之,
顺水势,亩顺
势。
纵则亩纵,
横则亩横,此自然之理也。南北曰纵,东西曰横。
自北而注南为纵,则亩之长亦随
而南,曰南亩。
自西而注东,亩之长亦随
而东,曰东亩。”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阡陌考”说:“天下之川皆东流,故川横则浍纵,洫又横,沟又纵,遂又横,遂横者,其
必纵,而亩陈于东,是故东亩者天下之大势也。”又说:“天下之川,大势虽皆东流而河东之川独南流,河为川之最大者,而或南流,则其亩必南陈而为南亩矣。”
西周金文中所见到的有关土地的事,主要有两种,一是天子和公卿对臣下赏赐田地,二是田地的转让交换以及作赔偿之用。
当时天子赏赐土地,范围大的称为“土”,也或称为“采”,其次是“邑”,再其次是“里”和“田”。康王时的宜侯
簋载:“易(锡)土:厥川(甽)三百□,厥□百又廿,厥宅邑卅(三十)又五,厥□百又
(四十)。”这是“土”中包括甽、宅邑等。昭王时的召卣载:“赏毕土方五十里”,毕为地名,在今陕西咸阳北。当时有以地名与“土”连称的习惯。昭王时的作册旂尊、作册旂方彝和作册旂觥都载:“令作册旂兄(贶)望土于相侯。”望当为地名。
昭王时的
尊,和
卣载:“易(锡)
采曰
。”这是称“采”而地名
。“采”是当时天子分封诸侯的一个等级。《尚书·康诰》说:“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雒,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礼记·礼运》说:“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
厉王时的
从
,详细记载了先后赏赐许多邑的名称,结句说:“凡复友(贿)复友(贿)
从田十又三邑。”这是以邑来作为赏赐田地的单位的。
夷王时的十二年大簋盖载:“易(锡)
里”,这是说赏赐以原属于
的“里”。这是以“里”为单位来赏赐的。
孝王时的大克鼎载:“易(锡)女(汝)田于埜,易女田于渒,易女井(邢)家
田于
以(与)其臣妾,易女田于康,易女田于匽,易女田于
原,易女田于寒山。”这是一起赏赐埜、渒、
、康、匽、
原、寒山等七处的“田”,其中只有
一处原是“井(邢)家
田”,连同原有附属的邢家臣妾一起转赏给了善(膳)夫克。由此可见其余六处的“田”是不连带有臣妾的。大克鼎下文还载有:“易(锡)女(汝)井(邢)、
、
人
,易女井(邢)人奔于
。”这是说赏给了原属于邢家的
人和
人,还赏给了原属于邢家而奔于
的人。看来邢家原是一个诸侯,不知何故被周天子没收了田地以及所属许多地方的奴隶,这时又转赏给善夫克了。
厉王时的敔簋记载敔击退南淮夷的入侵,取得大胜,周王在成周太庙接受敔“告禽(擒)”的献俘礼,王使尹氏赏给圭瓒以及“贝五十朋”,“于
五十田,于早五十田”。贝是以“朋”来作为计数单位的,地是以“田”作计数单位的。这个“田”当有一定面积,当指百亩之田。
贤簋载:“隹(唯)九月初吉庚午,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吏畮(贿)贤百亩
,用作宝彝。”“百亩”下一字不识,当为百亩田所生产的食物,可知当时已以“百亩”田作为生产单位,可见古文献以“百亩”田为分配生产者的单位,是真实的。
图十 敔簋铭文
根据大簋盖记载,天子有权把原来赏赐给臣下的“里”收回,改赏给别人。周王为了把原属
的“里”改赏给大,命令善(膳)夫豖告知
,经
同意后,由豖把这个“里”交给大。
据恭王时的师永盂记载,周王赏赐田地,要经过执政大臣传达“王命”。这次赏赐给师永“田阴阳洛疆”以及“师俗父田”,先由执政大臣益公入宫接受天子之命,出来传达给井(邢)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中(仲)付诸实施。接着益公命令郑司徒函父等六人付给永这块田。尹氏即太史。西周王朝的大臣有公、伯两级的爵位。益公是当时朝廷最高的大臣,邢伯、荣伯、尹氏是次一等的朝廷大臣,师俗父和遣仲所以要传到,因为这次所赏赐给师永的田中就有“师俗父田”等在内。
这时不仅天子赏赐田地要用册命,公卿赏赐臣下田地,也还要用册命礼的仪式。据宣王时的不
簋盖记载,当时虢季子白奉命讨伐严允(
狁),得胜回来举行“献禽(擒)”的献俘礼,他因而命令不
迅速追击,不
经过激烈战斗,擒获和杀敌很多。于是虢季子白发表册命加以赞扬,赏赐弓矢和“臣五家、田十田”。懿王时的卯簋盖记载了荣伯对属臣卯的册命之辞,也举行了册命礼,由荣季作为“右”者,伴同卯立于中廷,听荣伯的册命,赏给瓒璋、宗彝、马牛以及“一田”。
图十一 不
簋盖铭文
古时“田里不粥(鬻)”(《礼记·王制》),是不能买卖的,也是不能随意相互交换的,田地必须是天子授予的。从西周金文看来,恭王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田地可以论定价格进行交易了,但必须要经过法定的手续,订立契约,得到官方认可。值得我们注意的有裘卫制作诸器的铭文。
图十二 卫盉及铭文
一九七五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通高二十九厘米,口径二十点二厘米,重七点一千克,盖内有铭文一百三十二字。现藏岐山县博物馆。
恭王三年制作的卫盉载:
矩白(伯)庶人取堇(瑾)章(璋)于裘卫,才(裁)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矩或(又)取赤虎(琥)两、
(韨)两,
一,才(裁)廿朋,其舍田三田。
这是说矩伯的庶人从裘卫取得瑾璋,裁定的价值是贝八十朋,裘卫以这样的价值从矩伯交换得“田十田”。矩伯又取得赤琥等物,裁定的价值是贝二十朋,裘卫又交换得“田三田”。据此可知这时“田十田”的价格八十朋,“田三田”的价格二十朋,每“田”的价格约八朋或七朋。
卫盉接着又载:“裘卫乃彘(矢)告于白(伯)邑父、荣白(伯)定白(伯)、
白(伯)、单白(伯)。”伯邑父等五人都是执政大臣。接着就由五位执政大臣命令行政官员司土(徒)、司马、司工(空)等人“受(授)田”。说明这个交换经过了政府的认可,手续十分隆重。
恭王五年制作的五祀卫鼎载:
惟正月初吉庚戌;卫以邦君厉告于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
白(伯)、白(伯)俗父,曰厉曰:“余执龚(恭)王
(恤)工(功),于邵(昭)大室东逆(朔)营二川。”曰:“余舍女(汝)田五田。”正乃讯厉曰:“女(汝)贮田不(否)?”厉乃许曰:“余审贮田五田。”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
白(伯)、白(伯)俗父乃顜,事(使)厉誓。乃令参(三)有司司土(徒)邑人
、司马
人邦、司工(空)
矩、内史友寺刍,帅(率)眉(堳)裘卫厉田四田。乃舍
(宇)于厥邑厥逆逆(朔)疆眔厉田,厥东疆眔散田,厥南疆眔散田、眔政父田,厥西疆眔厉田。邦君厉眔付裘卫田。厉叔子
、厉有司
季、庆癸……卫小子逆其,卿(飨)
。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惟王五祀。
这是说裘卫和邦君厉报告井(邢)伯、伯邑父等执政大臣,厉为了执行恭王的“恤功”,要在“昭大室”东北面治理两条河流,自愿拿出“田五田”来和裘卫交换。官员因而问厉田的价值是否相当,厉表示许可,认为确实价值相当,因此井(邢)伯等执政大臣认为可以成交,叫邦君厉立誓,命令司土(徒)等官员勘定了厉“田四田”的四面疆界,最后由邦君厉付给裘卫田。可知这时田地交换必须经执政大臣认可和勘定田界。
恭王九年制作的九年卫鼎载:
惟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王才(在)周驹宫,各(格)庙。眉敖者肤卓吏(使)见于王,王大黹。矩取眚(省)车
(
)、……舍矩姜帛三两,乃舍裘卫林
里。
!厥惟颜林。我舍颜陈大马两,舍颜姒
(縢)
(
),舍颜有司寿商
裘、盠(猭)
(幎)。矩乃眔
粦令寿商眔啻曰:“
湄(堳),付裘卫林
里。”则(质)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俱)
(惟)封。
图十三 九年卫鼎铭文
这段金文从“矩取”以下,讲到裘卫用“帛三两”,从矩和妻子矩姜交换取得了林
里,因为林
里主要有颜林(颜氏林园),是颜陈和妻子颜姒所有,裘卫又以大马两匹交给颜陈,以女服装交给颜姒,以裘、幎等物送给颜氏有司寿商,从而交换取得了颜林。矩因而和
粦命令寿商和啻“
堳”(勘定田界),付给裘卫林
里,于是“则乃成,封四封”。“则”当读作“质剂”的“质”,就是说交易的书契于是写成,并且四边筑起封土作为田界标帜。
恭王时制作的倗生簋(或称格伯簋)载:
惟正月初吉癸子(巳),王才(在)成周。格白(伯)取良马乘于倗生,厥贮卅田,则(质)析。格白(伯)
,殹妊彶(及)仡从格白(伯)
(按)彶(及)甸:殷谷杜木、
谷
桑,涉东门。厥书史戠武立
成
,铸保簋,用典格白(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这篇铭文中,“格白(伯)
”一句难解。“
”字不见于字书,或者认为当读作“蔑”,有轻慢之意。从下文“殹妊彶(及)仡厥从格白(伯)
(按)彶(及)甸”来看,格伯是在别人伴同下察看巡行田的疆界的。殹妊是殹氏家中的妊姓妇女。因为倗生和格伯“卅田”的交易,早已订立书契,经剖析而各执一份,即是铭文所谓“则(质)析”。看来殹妊及仡就是曾经参与这个契约的订立者,为此有责任促使格伯守约而完成交易。
铭文末尾载:“厥书史戠武立
成
,铸保(宝)簋,用典格白(伯)田”。其中“
”字和“
”字,都不见于字书。“
”也或释作“
”。看来“书史戠武”就是原来书写契约的书史,散氏盘所载铭文原是
国和散国所订立边界契约,末尾说:“厥左执
,史正中(仲)农。”所谓“左执
”就是左执券,史正仲农就是那个契约的书写者。这个书史
武不但书写了原来交易的契约,而且在完成田地交易之后,进一步主持“铸保(宝)簋”,用来作为主管这块“格白(伯)田”的依据。《周礼·秋官·司寇》的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具有官方的代表性质。《周礼》又说:“凡大约剂书于宗彝”。这里所说书史
武“铸保簋”,就具有这种性质。
图十四 倗生簋及铭文(器铭)
一名格伯簋。高三十一厘米,口径二十一点九厘米,重八点九千克。传世共三器,各器铭文皆不完整,三器相合,应为八十三字。现藏上海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提供)
这里特别要指出,倗生簋所谓“则析”,“则”不是虚词,“则”当读作质剂的“质”,“质”就是买卖的书契。《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四曰听称责以傅别”,“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所谓“傅别”、“书契”和“质剂”,都是双方协定的文书,经剖析而各执一份的。郑玄注引郑司农说:“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礼记·曲礼上》说:“献粟者操右契”,“献田宅者操书致”。王引之《经义述闻》说:“致读为质剂之质。”《左传·文公六年》:“由质要”,杜注:“质要,书契也。”散氏盘所载“左执
”,“
”就是质要的“要”。战国时代风俗,三晋和秦以右契为贵。《商君书·定分》说:“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战国策·韩策三》或谓韩公仲曰:“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楚人以左契为贵,《老子》第七十九章云:“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散氏盘所载“左执
”,也是以左
为贵。
同时要指出,随着土地交易的发生和发展,土地也被用于赔偿。懿王时制作的曶鼎铭文末段讲到由于荒年,匡季的“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二千秉)”。“臣”是奴隶,“众”也是低级的家臣,这是说匡季的“众”和“臣”二十人抢取了曶的禾二千秉。曶把这件事告到了东宫,东宫判决“求乃人,乃弗得,女(汝)匡罚大”,就是要匡季把抢掠的人负责交出来,如果弗得,就要大罚。匡季于是“用五田”,用“众一夫”和“臣”三人来赔偿,并且说:“余无卣(由)具寇足〔秭〕,不出鞭余。”这是说我无从具备抢来的足数的秭,如果我有而不交出,甘愿受鞭刑。曶又告到东宫,东宫判决:“赏(偿)曶十秭,遗十秭,为廿秭。来岁弗赏(偿),则付
(四十)秭。”就是说既要赔偿十秭,还加罚十秭,共要赔偿廿秭,如果来年不赔偿,要付四十秭。于是匡季又“用田二又臣〔二夫〕”加赔,总共由匡季付给曶“田七田,人五夫”结案。
上述记载有关田地交易的金文,既有交易的书契性质,又有田地所有权的凭证性质,因此都很注意到田地的“封疆”的勘定和加筑。如五祀卫鼎,记载邦君厉同意拿出“田五田”来和裘卫交换和立誓之后,执政大臣就命令勘定四面疆界,勘定朔疆(即北疆)和“厉田”交界,东疆和散田交界,南疆和散田、政父田交界,西疆和厉田交界。又如九年卫鼎记载裘卫从矩取交换取得林
里,又从颜陈夫妇交换取得里中的颜林,最后由矩取等人命令颜氏属吏寿商等人勘定田界,然后写成交易的书契,并在四边筑起封土。又如倗生簋记载倗生从格伯交换取得“卅田”,在订立契约、剖析而各执一份后,由于格伯有轻慢之意,于是由殹妊等人伴同格伯巡察田的封疆,从“殷谷杜木、
谷
桑,涉东门”。杨树达《格伯簋跋》指出“杜木”、“
桑”,“以树木表田界,所谓封树也”。杨树达《散氏盘跋》还认为散氏盘铭文,在叙述田地封疆所经历的地点,讲到“至于边柳”,“封于
城楮木”,“此盖所谓封树也”(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
《周礼·地官·封人》载:“封人掌诏王之社
,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
,封其四疆,造封邑之封域者亦如之。”郑玄注:“
谓坛及堳埒也。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正义云:“若今时界矣者,汉时界上有封树,故举以言之。”这是说周代王国四边有封疆,诸侯的封国也是“封其四疆”,封邑的封域也是如此,都是利用天然的山地、高岗、河流、谷地再加上新建的封土和新种的树林连结而成。古代都城的建设也是如此,都城都以小城和大郭结合而成,小城有城墙的建筑,大郭就是利用原有山川加工连结而成。清代学者焦循《群经宫室图》在“城图六”下所作说明,认为西周东都成周,“郛方七十里,南系于洛水,北因于郏山(邙山)”(《逸周书·作雒解》),就是依据洛水和邙山加工连结而成。他并依据《左传》证明春秋时代郑国都城新郑,郭郛也是“依水而成”,虽然设有“梏柣之门”和“纯门”等郭门,“郭非四面有垣如城然也”。其实规模较大的农田,其封疆也是利用天然的河流、谷地再加道路、封土、树木而结成的。倗生簋所说:“殷谷杜木、
谷
桑,涉东门”,就是这样的结构。所谓“涉东门”,东门当是城邑外郭的门。四川青川出土的战国时代的秦木牍《为田律》载:“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当沿用西周以来的封疆制度的。
从散氏盘由
国交付给散国的眉田和井邑田来看,有称为“一封”、“二封”和“三封”的“封疆”的路线的,这个所谓“封”就不是指一个封土堆。散氏盘载:
眉,自
涉以南,至于大沽,一封。以涉,二封。至于边柳,复涉
,陟
(徂)
以西,封于
城楮木,封于刍
,封于刍
。内(入)陟刍,登于厂湶,封
、
陵、刚
,封于
(单)道,封于原道,封于周道。以东,封于
东彊(疆),右还,封于眉道。以南,封于
道。以西,至于堆莫眉(堳)。
所谓“一封”,当是第一道封锁线,“二封”当是指第二道封锁线。叙述封锁线经历的地方,有称为“涉”的,是越过河流的;有称为“陟”或“登”的,是升登高岗或高地的,说明所谓封疆是利用河流和高地再加封土、树林连结而成。所说“封于
城楮木”,是说在这个地方利用楮木的树林来封锁的。所说封于什么“道”的,如单道、原道等,是说利用加高所筑道路来堵塞的。散氏盘又载:
井(邢)邑田,自桹木道左至于井邑封。道以东,一封;还,以西一封。陟刚(岗)三封。降以南,封于同道。陟州刚(岗),登
,降棫,二封。
很明显,这块田是利用道路和高岗来建设封疆的。
这种贵族私有的土地,当是井田制以外贵族所占有的田地。
西周主要的耕具是耒和耜,其中以耜比较流行,在《诗经》的西周诗篇里曾再三提到。西周主要的耨的工具是耨和镈,在近人论述西周史的著作里,《诗经·周颂·臣工》“庤乃钱镈”这句话是被引用得烂熟的。但是,耒、耜、耨、钱、镈等,究竟是怎样的农具,却至今还分辨得不够清楚。
现在,我们先来谈耒和耜。
我们现在分辨不清楚耒和耜这两种耕具,是不足怪的,因为汉代以来,许多经学家和注释家把我们的头脑弄糊涂了。自从汉代学者京房认为耒是耜上的“句木”,耜是耒下的“耓”
,许多注释家都误认为耒和耜从来就是一件耕具上的两部分。其实,耒和耜是两种结构不同的耕具,到春秋战国间还是如此,我们只要细读一下《考工记》就可以分清的。在清代学者中,已有些人能辨明耒和耜,最著的有徐灏、邹汉勋两人。徐灏在其所著《说文解字注笺》中,曾根据《考工记》和《说文解字》,断定“耒之初制,盖其末为歧头”,而“耜”是和“臿”相同的“伐地起土之器”。邹汉勋在其所著《读书偶识》卷十中,曾对历来耕具名称加以分析,断定“古之耒制”是“曲柄枝刃耕器”,而耜是直柄的“单刃耕器”
。徐邹两氏的论断,我们认为基本上是正确的,使得汉代以来对耒和耜的误解得到了纠正。
徐中舒的《耒耜考》,从甲骨文、金文“耒”“
”(耜的初字,即“以”字)等字形来考察,认为“耒下歧头,耜下一刃,耒为仿效树枝式的农具,耜为仿效木棒式的农具”
,结论和徐、邹两氏相同。徐中舒认为耒是木制的曲柄的农具,下端有歧出而锐利的木叉,用以刺地,木叉之上贯一小横木,是耕田时足踏处。这是正确的。耒下的尖锐锋利部分,《考工记》称它为“庛”,郑玄注说:“庛读为棘刺之刺”,庛就是用来刺的。所以《考工记》说:“坚地欲直庛,柔地欲句庛。”徐中舒又认为耜是在耒的下端,安装半圆形锐利金属“犁
”或石蚌类刀铲
。那就并不正确。
木耒的遗迹,在考古发掘中已有发现。在庙底沟早期龙山文化的窑穴和殷墟的窖穴壁上,都发现了耒所遗留下来的劳动痕迹,耒确是歧头的木叉,两“庛”(刺)间宽四到八厘米,“庛”径有四到七厘米,这和古文献的记载很符合
。
从甲骨文、金文中耜字的初字“
”的字形来看,耜确是圆头半叶式的农具,但是象形字毕竟不是图画,不可能画得十分逼真。据我们的考察,耜该是和现在的铲差不多的工具,它原来是曲柄带有长方形平版和方刃或弧形的刃的。
《考工记》说: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
。
这里所谓“伐”,就是把土块发掘起来,所谓
,就是田中垄亩间的小沟。这是说:耜的锋刃广五寸,一伐能掘去方五寸的土块,两个耜相并着同时去伐,就能掘去“广尺深尺”的土,掘成“广尺深尺”的沟。耜这工具,能够按照它锋刃的宽度,把土一方块一方块掘起来,很分明的,是如同铲一样的“伐地起土之器”。《吕氏春秋·任地》说:
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甽(
)也。
高诱注说:“耜六尺,其刃广八寸。”《吕氏春秋》所说耜的锋刃,已比《考工记》加宽。《考工记》所说的耜,锋刃“广五寸”,要两耜同伐,才能掘成“广尺深尺”的“
”;而《吕氏春秋》所说的耜,锋刃“博八寸”,只要一耜之伐,就能掘成八寸广深的“
”了。这可能是由于《吕氏春秋》的著作年代较晚,那时耜的锋刃已较宽,但它还和《考工记》一样,认为耜是掘成“
”的工具。
在《说文解字》中,“耜”写作“
”,说:“
,臿也。”臿和耜是异名同实的,同样是铲一样的“伐地起土之器”。《说文解字》说:“
,
土也,一臿土谓之
。”这里所说“一臿土”的“
”,也就是《考工记》所说的“伐”。孙诒让《周礼正义》说:“伐即
之借字,其字又通作发,俗作
。”耜是“为沟洫”的主要工具,同样的,臿也是开掘沟渠的主要工具。《汉书·沟洫志》记载白渠完成后,人民有歌称颂说:“举臿为云,决渠为雨。”颜师古注说:“臿,锹也,所以开渠者也。”
臿,也或作“插”,也或作“锸”,《释名·释用器》说:“锸,插也,插地起土也。”臿原来是耜的别名,曾经长久流传,在元代王祯《农书》上,还是把它作为“起土具”的,从王祯《农书》上所画臿的图形来看,它是和铲相同的。
根据上面的论证,耜并不是什么特别的古农具,它是铲一样的“伐地起土之器”,可以无疑的。
《诗经》里曾再三提到耜,或者说“有略其耜”(《周颂·载芟》),或者说“畟畟良耜”(《周颂·良耜》)。过去注释家们有认为“略”、“畟畟”是形容耜的锐利的,有认为“略”是解释为“刀剑刃”的“
”的假借字的,但是我们仅凭这些形容字,还是不能断定西周的耜是否有金属锋刃的。清代学者倪倬在其所著《农雅》第四篇《释器》中说:
案《易·系辞传》,惟言“斲木为耜”,不言用金……然《周颂·臣工》“庤乃钱镈”,传:“钱,铫也”,已用金……铫,耜属,则耜用金,其昉于周欤?
这是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见解。
过去的注释家们,因为古书上常见耒耜连文,误认为耒耜是一器。又因为《诗经·周颂·臣工》钱镈连称,又误认为钱和镈是同类,同样是耨的工具。后世的农书也以误传误,例如王祯《农书》说:“钱与镈同类,薅器也,非锹属也。”其实恰恰相反,钱不是耨器而是锹属,也就是一种带有金属锋刃的耜。《诗经·周颂·臣工》说:“庤乃钱镈,奄观铚艾”,是把所有重要的农具都列举了,钱是有金属锋刃的耕具,镈是有金属锋刃的耨具,铚是有金属锋刃的收获工具。
我们认为钱确是带有金属锋刃的耜,有下列三点理由:
第一,前面我们说过,耜和臿是异名同实的,而在古代的字书上,钱和铫、锸又是异名同实的。《说文解字》说:“钱,铫也,古田器。”“铫”古或作“
”,《尔雅·释器》说:“
谓之疀”,郭璞注说:“皆古鍫锸字。”臿和疀,原是一声之转
[8]
。《说文解字》说“
”的或体作“梩”,而《方言》说“臿”有
、铧、
、畚、喿、梩等不同名称
[9]
。我们从耜、臿、钱、铫等名称的关系来看,可知钱和耜是同类的。
第二,钱的所以称钱,该是由于它能刬削的缘故。《释名·释用器》曾说:“锸……或曰销,销,削也,能有所穿削也。”实际上,钱就是后世所谓刬,也就是铲。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九说:“铲今作刬,刬削之也。”
王祯《农书》虽然分钱、臿、铲为三种农具,但是从他所画的三种农具的图形来看,形制是基本相同的,并不是三种不同的农具。
第三,《国语·周语下》说:周景王二十三年“铸大钱”。至少到春秋后期,称为“钱”的货币已经铸造和流通。这种称为“钱”的货币,显然是从农具中的“钱”演变来的。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春秋战国时代各式货币中,只有流行于周和三晋等中原地区的“布”币,是铲的形式的,该就是从农具中的“钱”演变来的
。一九五三年秋在安阳大司空村曾发掘到一把殷代的青铜铲,从其形制来看,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否认它是农具的。可知钱这类农具已有很长的源流了。耜既是铲一样的农具,钱也是铲一样的农具,而钱字又从金,那么,无可置疑的,钱是一种带有金属锋刃的耜。也惟有因为钱是耜一类的有金属锋刃的耕具,所以人们才会重视它,作为交易的媒介物,逐渐成为一种货币形式。
由此可见,西周农业的耕作工具,除了遗址出土的石铲、蚌铲、骨铲之外,还有木制的耜,更有带有金属锋刃的耜叫“钱”。
上面我们谈了钱,接着就谈镈。
镈是一种耨具,《诗经》交代得很清楚,《周颂·良耜》说:“其镈斯赵(削),以薅荼蓼。”中国原始的耨具是蚌器
,到西周时代还在应用,但是这时出现了有金属锋刃的镈,该是农具上的一大进步。镈是一种短柄宽刃的小锄头,《吕氏春秋·任地》说:“耨柄尺,此其度也;博六寸,所以间稼也。”这种短柄宽刃的小锄头,是农夫伛偻着身体拿来除去田间的杂草的
[13]
。它是用句曲的树枝制成的,所以也或称为“句
”
[14]
。
镈用于耨耘,运用的时间较长,因而镈在金属农具中数量是较多的。《考工记》把金属农具称为“镈器”,在“攻金之工”中有“段氏(锻氏)为镈器”,又说:“粤(越)之无镈也,非无镈也,夫人而能为镈也。”金属农具所以会总称“镈器”,该是由于镈最流行的缘故
。
西周时代已有钱、镈、铚等带有金属锋刃的农具,是很显然的。究竟这些农具所带的金属锋刃,是铁制的呢?还是青铜制的呢?现在我们还不能确切断定西周时代已有铁农具,因为无论在考古发掘中,在古文献中,都还没有铁农具存在的真凭实据。如果这时农具的锋刃是青铜制的,青铜比较贵重,当然不可能像冶铁技术发展后铁农具那样普遍。但是我们要知道,古代农具的金属锋刃和后世农具很不相同,仅仅在锋刃的边缘上有一条金属包着,这种情况直到战国秦汉间铁农具相当普遍流行时,还大都如此。古人使用的带有金属锋刃的农具,除了锋刃边缘上镶有一条金属锋刃外,农具整个是用坚韧的木材制成的。他们不但讲究挑选木材,还讲究斩伐的季节。《周礼·地官·山虞》说:“凡服(车箱)、耜,斩季材,以时入之。”据郑玄注,“季材”就是“穉(稚)材”,就是生长年龄较轻的木材,要在仲冬、仲夏等季节斩伐,为的是“尚坚刃(韧)”。钱这样和铲相同的耕具,下部长方形的平版连同柄都是木制的,只有平版下边的锋刃边缘是有金属镶包着的。像安阳大司空村出土的殷代青铜铲那样,整个平版连同锋刃全是青铜制的,是不多的,所以我们很少发现。镈这样和锄相同的耨具,是用句曲的树枝制成的,也只有锋刃边缘是有金属镶包的。由于古代农具只是在锋刃边缘上有一条金属镶包着,所需的青铜是很少量的,那么,我们说西周时代的农具中已有相当数量的有青铜锋刃的农具,如钱、镈、铚之类存在,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说,钱、镈之类带有金属锋刃的农具,在西周春秋间还是希罕之品,如何可能成为交易的媒介物,到春秋战国间出现大量由农具的“钱”转变来的各式铜币呢?
上面我们谈得很清楚,西周时代的耕具是歧头有刺的“耒”和铲一样的“耜”,而耜的应用比较广。他们究竟用怎样的方法来垦耕田地的呢?这种垦耕方法,后世也还有流传应用的。江永《周礼疑义举要》说:
询之行中州者,谓亲见耕地之法,以足助手,跐耜入土,乃按其柄,向外挑拨,每一发则人却行而后也。
这个流传在中州的“耕地之法”,就是古人的垦耕方法。《考工记》说:耒的庛,有直庛和句庛两种,“坚地欲直庛,柔地欲句庛,直庛则利推,句庛则利发”。耒和耜的垦耕方法,不外乎推和发。推就是把锋刃刺入土中向前推,发就是把锋刃刺入土中后,把着柄,向外挑拨,把土发掘起来。“钱”的所以又称为“铫”,或者由于这个缘故。《国语·周语上》记述虢文公的话,谈到“籍礼”,说:“王耕一发”(今本“发”作“
”,此从汪远孙《国语明道本考异》校正),而《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纪》记述“天子亲载耒耜”,“躬耕帝籍田”,说:“天子三推。”高诱注说:“天子三推谓一发也。”大概为了深耕起见,一般要三“推”而后一“发”。因为仅靠手来“推”和“发”(特别是推),不够有力,经常需要脚来帮助,靠脚踏在耒和耜上“推”和“发”,《豳风·七月》说“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毛传》:“于耜,修耒耜也”;又解释“举趾”说“民无不举足而耕也”。所以这种垦耕方法,有人称为“跖耒而耕”(《淮南子·主术训》、《盐铁论·未通》),也或称为“蹠(跖)耒躬耕”(《盐铁论·取下》)。这样的“跖耒而耕”,是一块块土依次掘的,耕的人需要掘一块,退一步,和犁耕向前推动的方法不同,所以《淮南子·缪称训》说:“织者日以进,耕者日以却。”高诱注说:“却谓耕者却行。”当然,这样的垦耕方法是很费力的,《淮南子·主术训》说:“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所以古人采用了两人合作的方法,叫做“耦耕”。《诗经·周颂·噫嘻》说:“亦服尔耕,十千维耦。”
“耦耕”究竟有些什么作用呢?程瑶田在《沟洫疆理小记》中有一篇“耦耕义述”,他解释说:“必二人并二耜而耦耕之,合力同奋,刺土得势,土乃迸发,以终长亩不难也。”的确,这种采用“合力同奋”的“耦耕”方法,能够使得“刺土得势”,达到“土乃迸发”的效果,大大提高了垦耕的工作效率
。这种“耦耕”方法后世也还有流传应用的。宋代有一种“踏犁”,据说用人力踏着“踏犁”来耕,“凡四五人,力可比牛一具”(《宋史·食货志》)。当时在今广西一带,也还有用“踏犁”来“耦耕”的,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四《风土门》说:“广人荆棘费锄之地,三人二踏犁,夹掘一穴,方可五尺,宿根巨梗无不翻举,甚易为功。”由此可知,用脚踏的耕具,采用“耦耕”的方法,“夹掘一穴”,确乎能够发挥较大的垦耕效率。
西周时代虽然没有发明牛耕和犁耕,但是由于西周所统治的主要地区是黄土地带,土壤比较松,容易垦耕,在使用脚踏的有金属锋刃的耕具和采用“耦耕”方法之后,农田的垦耕还是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的。在西周初期,周人曾对黄土地带有特别浓厚的偏爱。关于这一点,李亚农在《西周与东周》一书已提出了极其宝贵的见解。周人所以特别偏爱黄土地带,是和他们的垦耕技术分不开的。
西周时代的农田,有所谓“菑田”、“新田”、“畬田”。《诗经·周颂·臣工》说:
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有)何求?如何新畬?
《小雅·采芑》说:
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此菑田。……
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此中乡。
《尔雅·释地》说:“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畬。”
近人有把这三种田,解释为欧洲中世纪所流行的“二田制”、“三田制”的。首先提出这个解释的是刘师培。刘氏在《古政原始论》卷五“田制原始论”中
,曾作这样的解释:
(1)“菑田”就是《周礼·大司徒》的“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也就是《周礼·遂人》的“下地……田百亩,莱(休耕地)二百亩”。“菑为反草,盖此弃新畴复垦旧畴之义也。旧畴既芜,故只能三岁一耕,地力始苏”。“一岁曰菑,即言三岁之中仅有一岁可耕也”。
(2)“新田”就是《周礼·大司徒》的“一易之地家二百亩”,也就是《周礼·遂人》的“中地……田百亩,莱百亩”。新田“即取新旧相错之义,亦取每岁更新之义”。“二岁曰新田,即言三岁之中仅有二岁可耕也”。
(3)“畬田”就是《周礼·大司徒》的“不易之地家百亩”,也就是《周礼·遂人》的“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盖畬训为舒,即地力渐舒之义,地力既舒,即能每岁耕种”。“三岁曰畬,即言三岁之中每岁皆可耕也”。
刘师培这个解释,是极其牵强的,只是把《尔雅》的解释,牵强地和《周礼》上的说法附会了起来。徐中舒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一文中,也同样地把“菑田”、“新田”、“畬田”和《周礼·遂人》的“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相牵合。他比刘氏更进一步,认为这三种田就是村公社的三田制。徐中舒说:
根据欧洲村公社的三田制,我们假定西周村公社全部可耕之地也是分为三个相等的部分,其中菑为休耕的田,新为休耕后新耕的田,畬为休耕后连续耕种的田。……这是村公社可耕的三个部分相等的田,第一年如此。第二年仍耕这三部分田,不过其中菑、新、畬已转为新、畬、菑。同例,第三年又转为畬、菑、新。如图:
这就是《尔雅·释地》“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畬”的正解。……这种三田制,在中国古代,是与一年耕百亩休百亩、耕百亩休二百亩的二田制、复田制,同称为爰田。……爰、辕、
、换四字,古代音同、义同,故相通用。
徐中舒在这段解释之后,曾引《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和《周礼·遂人》来作证。我们认为《周礼·遂人》所说的“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每年休耕三分之一,确是三田制;所说的“中地”——“田百亩,莱百亩”,每年休耕二分之一,确是二田制;但是《周礼》是春秋、战国间的著作,如果我们没有其他确切的证据,就不能根据《周礼》来论定西周已有三田制。把西周的菑田、新田、畬田解释为三田制,只是一种推测,这种推测是缺乏确切的根据的。
我们认为,菑田、新田、畬田的正确解释,应该是三种垦耕不同年数的农田。菑字从艸从田,
(古灾字)声,《说文解字》说:“菑,不耕田也。”(孙星衍、陈鳣、王念孙校改“不”为“才”,段玉裁校改“不”为“反”)。菑字的原义,无非是开垦时“杀草”和“反草”的意思
。徐灏《说文解字注笺》说:“菑者初垦辟之谓也,田久汙莱,必先除其草木,然后可耕。田之灾杀草木谓之菑。”这个说法,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周易·无妄》说:“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礼记·坊记》引作“不耕获,不菑畬,凶”。)王弼注解释“不耕获,不菑畬”是:“不耕而获,不菑而畬”,可知田地必须经过“菑”的阶段才能达到“畬”的阶段,如果要“不菑而畬”,就如同想“不耕而获”一样。《尚书·大诰》说:“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这是说,他的父亲用了“菑”的功夫,而他的儿子不肯去好好播种,怎么能够有收获?可知“菑”是指播种前的除草垦耕等作业。《尚书·梓材》说:“惟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修,为厥疆畎(
)。”这是说,治理国家犹如种田,既经勤劳地展开“菑”的功夫,就当开展田亩的修治工作,筑好田四周的疆界,掘好田亩间的“
”(小沟)。从这里,也可知“菑”是指修治田地的“疆”、“
”前的初步开垦工作。《淮南子·本经训》说:“菑榛秽,聚埒亩,芟野菼(王引之校改“菼”作“莽”),长苗莠。”这里的“埒亩”,就是《尚书·梓材》所谓“疆畎”,埒是指疆界,亩是指亩
。这是说,垦耕除去荒野的草木,筑聚成疆界和田亩,在播种后除去田亩间的野草,使苗得生长。根据上面这些史料,很清楚地可以看到,“菑”是指垦荒工作,“菑田”就是初开垦的荒田。古时开垦荒田,因为技术水平低,不是当年就能播种的,所以《尚书·大诰》会说:“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因为在第一年垦荒工作完成后,还得要有修治“疆畎”的功夫,才能播种
[21]
。所以《尔雅》说:“田一岁曰菑。”
“菑”是第一年刚开垦的田,“新”该是经过一年开垦后,到第二年已经能够种植的新田。新田是对旧田而言的,《诗经·采芑》正义引孙炎说:“新田,新成柔田也。”当春秋时代晋楚两国在城濮大战前,晋文公想从“舆人”的歌诵中探听士气,听到“舆人”歌诵道:“原田每每(草茂盛貌),舍其旧而新是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因为这时流行着抛荒或休耕制度,旧田耕了一定的时期,肥力衰退,就要“舍其旧而新是谋”的。因为菑田是第一年开垦的荒田,新田是第二年已能种植的新田,上面都不免有野菜丛生,所以《诗经·采芑》说菑田、新田都有芑菜可采。至于畬田,那是经过三年治理的田,《说文解字》说:“畬,三岁治田也。”《诗经》正义引孙炎说:“畬,和也,田舒缓也。”《周易》释文引董遇说:“悉耨曰畬。”都是这个意思。因为新田是第二年已能种植的新田,畬田是第三年耕种的旧田,所以《诗经·周颂·臣工》要唤使“保介”(管田的官)在暮春时节对新田、畬田如何注意了。
菑田、新田、畬田是三种垦耕不同年数的田,这是从古文献上可以清楚地看出的。从这里,可知西周对荒地的开垦,是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的。所谓菑田、新田,可能也包括重新垦耕的休耕地在内,这时定期的休耕制度可能已有了。
在中国古代史上,周是个以擅长农业生产著称的部族。在周族的祖先传说中,他们的始祖后稷就是个天才的农业生产者。据说,后稷生下来不久,就能种植菽(豆)、禾、麻、麦、瓜等各种农作物,他在成人以后,就能教导人民农业生产,使得农作物生长得很美好。《诗经·大雅·生民》,就是歌颂这位有农业天才的始祖后稷的。直到战国时代,讲究农业技术的农家,还是把神农和后稷作为他们这个学派的始祖的。《吕氏春秋》中有《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是根据农家的书编写成的,《任地》篇一开始,就用“后稷曰”提出了十个问题,《任地》、《辩土》、《审时》三篇谈的,无非在解答这些问题。到汉代,杰出的农书《氾胜之书》中,也还有所谓“后稷法”。虽然这些农家所说的“后稷法”,不真是后稷所创造的,但其中必有不少是从周人的农业生产的经验上发展起来的。
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技术,确比殷商时代有了进步,主要表现在下列三点:
第一,对农田中“亩”、“
”结构的治理和对水利灌溉的讲究。
《尚书·梓材》曾说:“为厥疆畎(
)”,《尚书·大诰》又说:“若穑夫,予曷敢不终朕亩。”可知在西周的农田中已有“亩”和“
”的结构。“亩”原是农田间一条条的高畦,“
”原是“亩”和“亩”间的小沟,“亩”是用来种植农作物的行列的,“
”是用来洗土排水的。如果土中含有多量的盐碱质,雨水下来就可从“亩”里溶解一些盐碱质,渗流入“
”中,通过沟洫流入河中,达到洗土排水的作用
。《诗经》里曾提到“南东其亩”,还曾多次谈到“南亩”。《小雅·信南山》说:“我疆我理,南东其亩。”
《小雅·甫田》说“今适南亩”,“馌彼南亩”,《小雅·大田》、《周颂·载芟》和《良耜》都说“俶载南亩”。《周颂》是西周时代的著作,看来“南亩”是西周对“亩”的最普通的称谓,这是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为什么周人要把“亩”称为“南亩”呢?我们读了《左传·成公二年》所载宾媚人(即国佐)的话,就可以揭开这个谜。公元前五八九年,鞌之战,齐国大败,齐派宾媚人向晋国贿赂求和,晋国以“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作为讲和的条件之一。宾媚人为此质问道: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从这一席话,可知“亩”有“南亩”和“东亩”之分,直到春秋时代还是如此。“南亩”当指行列南向的亩,“东亩”当指行列东向的亩,是“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设置的。周人在农田的垦耕治理中,即所谓“疆”、“理”中,能够随着地理形势,修筑适宜的南向或东向的“亩”、“
”行列,使得农田尽量利用地利,发展农业生产,即所谓“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我们不能不认为这是农业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26]
。直到战国时代的农家,他们在农业技术上首先注意的,还是“亩”和“
”的安排。《吕氏春秋·辩土》说:“故畮(亩)欲广以平,圳欲小以深,下得阴,上得阳,然后咸生。”
西周时代在农田中创造了整齐的“亩”、“
”行列,不但起了洗土排水作用,而且还可利用水流来灌溉农田。《小雅·白华》说:“滮池北流,浸彼稻田。”滮池是滮水之源,在西周京都丰镐附近,已被利用来灌溉稻田。西周在北方地区确已开始种稻,稻田是一定要有适当的水利灌溉的。
第二,对垦耕和耨耘技术已相当讲究,而且达到了相当水平。
西周后期对于垦耕,已很重视适当垦耕的时节。《国语·周语上》记述虢文公的话说:
古者太史顺时
土,阳瘅愤(偾)盈,土气震发,农祥晨正,日月底于天庙,土乃脉发。先时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于初吉,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谷乃不殖。”稷以告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曰:距今九日,土其俱动,王其祗祓,监农不易。”
这是虢文公所说的天子举行籍田典礼前的例行公事。首先要管天文历法的官“太史”去“顺时
土”(顺着时节观察土壤),到立春前九天,就得去报告管农事的官“稷”,报告“稷”说:从今到初吉,“阳气俱蒸(地里的阳气都上升了),土膏其动(土壤中的脂膏要流动了)”,如果“弗震弗渝”(不去翻动它疏通它,就是说不去垦耕翻土),那就要“脉其满眚(土壤的脉络就要塞住患病),谷乃不殖(种下的谷子就不能繁殖)”。接着,“稷”去报告天子,要请天子“监农不易”(毫不怠慢地去监督农事)。他们这样的重视春耕,是有道理的。因为在立春时节,土壤中的水分和温度开始上升,即所谓“土气震发”和“阳气俱蒸”,土壤的结构也开始松动,即所谓“土乃脉发”,同时土壤中的肥力也开始发生作用,即所谓“土膏其动”。如果不赶上时令去垦耕,便不能使土壤的结构和解,也就没有可供农作物生长的水分和肥力,结果就会“脉其满眚,谷乃不殖”。特别是在周人统治的西北地区,降雨量少,分布又不调匀,因此保持土壤中的水分和肥力,就成为旱地农作业中头等的重要任务。这种重视春耕的道理,该是周人在实践中得来的。后世农家对这一点还是很看重的,例如《氾胜之书》说:“春冻解,地气始通,土一和解……此时耕,一而当五,名曰膏泽”(见《齐民要术》卷一《耕田》篇引)。
《周颂·载芟》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郑玄解释说:“土气蒸达而和,耕之则泽泽然解散。”“泽泽”是形容土壤和解的,也或作“释释”,《尔雅·释训》说:“释释,耕也”(“释释”今本改作“郝郝”,此从《诗经正义》引)。《诗经正义》引舍人注说:“释释犹藿藿,解散之意。”这里,诗人用“泽泽”来形容所耕的土壤结构和解,该是由于当时人们重视垦耕土壤和解的缘故。
前面我们已谈过,西周已有金属锋刃的耨具叫镈。他们在作物播种前,先要做好整地工作和除草。《大雅·生民》说:“茀厥丰草,种之黄茂。”郑笺:“后稷教民除治茂草,使种黍稷,黍稷生则茂好。”他们在苗生长后,对除草更为重视。
《周颂·载芟》说:“厌厌其苗,绵绵其麃。”“麃”或作“穮”,《尔雅·释训》说:“绵绵,穮也。”穮也就是耨,《说文解字》说:“穮,槈
(锄)田也。”“绵绵其麃”是说连续不断地耨耘,《诗经正义》引郭璞《尔雅注》说:“芸不息也。”这是正确的。《国语·周语上》记述虢文公的话,也说:“日服其镈,不解(懈)于时,财用不乏,民用和同。”所谓“日服其镈”,也是说逐日不断地耨耘。当苗生长的时候,遮蔽地面的力量不强,蒸发量大,就需要连续不断地去耨耘,一方面是为了除去苗间杂草,免得杂草吸去土壤中的水分和肥力,影响到苗的生长,一方面也可切断毛管上升水的运动。这一点在北方雨量较少的地区特别显得重要。《左传》载赵文子说:“譬如农夫,是穮是蓘,虽有饥馑,必有丰年”(《左传·昭公元年》)。《左传》又载周任说:“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蕴崇之,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左传·隐公六年》)。春秋时代农民如此讲究耨耘,该是继承西周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技术而有所发展的。
《周颂·良耜》说:“其镈斯赵(“削”的假借字,锋利之意),以薅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这里不仅说明镈的功用在于耨除田亩间荼蓼等野草,而且把“荼蓼朽止”和“黍稷茂止”联系了起来,所以宋代以来,有许多学者认为这时已懂得用“绿肥”了
。
第三,农作物品种的增加和防治虫害的措施。
西周时代由于较多地应用带有青铜锋刃的耕具和耨具,由于垦耕和耨耘技术的讲究,由于对“亩”、“
”结构的治理和对水利灌溉的讲究,还由于讲究选择优良品种,农作物品种有了显著的增加,从而农业生产也有了提高。
西周的粮食作物,品种已不少,有“百谷”的称谓,《周颂·噫嘻》就有“播厥百谷”的话。根据《诗经》来看,这时主要粮食作物的品种,已有黍、稷或禾、来或麦、牟(大麦)、麻(麻子)、荏菽(大豆)、稻、稌(粘稻)、粱、穈(赤粱粟)、芑(白粱粟)、秠(黑黍的变种)、秬(黑黍)等种
。这里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荏菽和稻、粱。
据《大雅·生民》,周人的始祖后稷已开始种荏菽,说:“蓺之荏菽,荏菽旆旆。”荏菽虽未必是后稷所栽培出来的种,但是,无可置疑的,是周人开始作为粮食作物而栽培的。自从西周以后,菽已成为中国人民的主要粮食的一种,成为“五谷”或“六谷”之一,这就应该肯定为周人在农业生产上的一个重要贡献。
稻的生长,需要适当的水利灌溉,所以自古以来长江流域是产稻的中心。但是在北方如果有适当的水利灌溉,也同样可以种稻。据战国时代著作的《周礼·职方》,除了扬州、荆州“宜稻”以外,豫州、青州、兖州、幽州、并州也都兼“宜稻”。据《鲁颂·
宫》,后稷已开始教人民种稻,说后稷“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北方稻的种植,虽不必是后稷所推广的,但是西周时代在北方地区已种稻,确是事实。《小雅·白华》说“滮池北流,浸彼稻田”,滮池在今陕西西安西北。《豳风·七月》说“十月获稻”,豳在今陕西旬邑西、邠县北。《周颂·丰年》说“丰年多黍多稌”,稌就是稻中粘性的糯稻。在西周的金文中,如史免簠铭文已经以“稻粱”连称。史免簠载:“史免作旅簠,从王征行,用盛稻粱。”说明当时把粱和稻同样看作珍贵的食粮。西周时代北方能够推广稻的种植,这该是周人讲求水利灌溉的结果。
粱是稷的一种优良品种,大穗,长芒,粒扁长。《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三仓》说:“粱,好粟也。”《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也说:“粱,好粟也,即今粱米。”李时珍《本草纲目》说:“粱者,良也,谷之良者也。”因为粱是较为珍贵的精良的食粮,古人常常把它和稻、肉、膏相提并论,以“稻粱”或“粱肉”、“膏粱”连称。胡道静在《我国古代农艺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有“粱为周氏族所植粟之优良品种说”
,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西周后期不断发生自然灾害,人们已很注意到虫灾的为害严重。《大雅·桑柔》说:“天降丧乱,灭我立王;降此蟊贼,稼穑卒痒。”《大雅·瞻卬》又说:“蟊贼蟊疾,靡有夷届。”他们已能分别各种为害不同的害虫,根据其食作物植株的不同部分而定名,《小雅·大田》毛传说:“食心曰螟,食叶曰螣,食根曰蟊,食节曰贼。”《尔雅·释虫》也说:“食苗心,螟;食叶,
;食节,贼;食根,蟊”(姚际恒《诗经通论》疑贼不是虫名)。当时对于除去害虫已有较明确的措施。《小雅·大田》说:“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稺;田祖有神,秉畀炎火。”唐代开元时宰相姚崇认为“秉畀炎火”即是用火诱杀蝗虫,并曾采用这办法扑灭蝗灾。朱熹《诗集传》:“姚崇遣使捕蝗,夜中设火,火边掘坑,且焚且瘗,盖古之遗法如此。”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归结为下列四点:
(1)西周的“耜”是铲一样的耕具,“钱”是木制的带有金属锋刃的“耜”,“镈”是用句曲的树枝制的带有金属锋刃的“耨”(短柄宽刃小锄头)。这时带有金属锋刃的农具已较殷商时代流行。
(2)由于使用带有金属锋刃的耕具,由于黄土地带土壤较松,由于“耦耕”方法的采用,荒地已有一定程度的开垦。第一年初开垦的荒田叫“菑田”,第二年已能种植的田叫“新田”,第三年耕种的田叫“畬田”。
(3)西周的农业生产技术已有一定程度发展。在农田中已普遍按地理修筑有整齐的“亩”、“
”行列,起着洗土排水和灌溉作用。在播种前,已很注意垦耕的时节。在苗生长后,已常使用镈进行耨耘。在垦耕和耨耘的技术方面,已有相当的水平。
(4)由于工具和技术的进步,由于生产经验的累积,使得农业生产有了提高,粮食作物的品种有了增加。大豆是西周开始作为粮食作物而栽培的,粱是西周时代栽培出来的稷的优良品种,稻在北方地区也已开始推广种植。
为探索西周的生产力水平,我曾考察西周的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写成《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一文
,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对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一文
中有关“周代生产力”部分有所商榷。接着徐中舒发表《论西周是封建社会——兼论殷代社会性质》一文
,其中有“西周的生产力、农具、农业技术和施肥问题”一节,对拙作又有所商榷。为了进一步弄清楚西周的生产力水平,我愿意再提出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谈的,就是中国古代的主要耕具是什么式样的?它们的作用究竟如何?
自从汉代以来,学者们对于耒和耜的结构,就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耒和耜是一件耕具上的两部分,耒是耜上的弓形的曲柄,耜是耒下的木制或金属制的锋刃部分,即所谓“耓”或“金”。《周易·系辞传》释文引京房说、《礼记·月令》郑玄注、《说文解字》“耒”和“枱”(即耜字的或体)的解说,都是如此。另一种说法,认为耜是和臿相同的工具,在《说文解字》中,“耜”又写作“
”
[33]
,说:“
,臿也。”《说文解字》说“
”或作“梩”,而《方言》卷五又说“臿”和“梩”是异名同实的,“江淮南楚之间谓之臿”,“东齐谓之梩”。有许多注释家也往往用“臿”来解释“耜”或“梩”的。例如《孟子·滕文公上》说:“盖归反虆梩而掩之。”赵岐注就说:“虆梩,笼臿之属,可以取土者也。”
在《说文解字》中,“枱”和“
”,都是“耜”的异体字,而许慎一面把“枱”解释为“耒耑”(《齐民要术》引作“耒耑木”),一面又把“
”解释为“臿”。那么,是不是许慎把“
”解释为“臿”,解释错了呢?不是的。《庄子·天下》篇说:“禹亲自操橐耜。”《释文》引崔
注说:“耜,臿也。”而《韩非子·五蠹》正作禹“身执耒臿”,《淮南子·要略训》也正作“禹身执虆臿”。古书中每多以耒
连称,也往往以耒臿连称,例如《盐铁论·国病》说:“秉耒抱插,躬耕身织者寡。”“插”就是“臿”,也是指“耜”。那么,“臿”是不是就是“耒耑”呢?我们认为也不是的。臿是另外一种工具,它是和铲差不多的。《方言》卷五曾说臿有
、铧、
、畚、喿、梩等不同名称,《释名》卷七曾说锸有销、铧等不同名称。《释名》卷七《释用器》说:
锸,插也,插地起土也。或曰销,销,削也。能有所穿削也。或曰铧,铧,刳也,刳地为坎也,其板曰叶,象木叶也。
图十五 王祯《农书》上的臿
原来锸有销、铧等名称,是由于“插地起土”、“有所穿削”、“刳地为坎”而得名的。很清楚的,它是和铲差不多的工具,王祯《农书》上把它画成铲的式样,是不错的。
“臿”古或作“疀”,《尔雅·释器》说:“
谓之疀。”郭璞注:“皆古锹锸字。”《说文解字》也说:“疀,
也,古田器也。”“臿”和“疀”,是一声之转,“
”就是“铫”,古同音通用。“臿”这名称是取义于“插”的,“铫”和“
”的名称是取义于“挑”的,而“插”和“挑”在意义上是有相通之处的。这一点,钱绎在《方言笺疏》中解释得很好,他说:
之言挑也,《少牢馈食》下篇“二手执挑匕枋以挹湆”,郑注:“挑谓之歃,读如或舂或抭之抭,字或作挑者,秦人语也。”案《尔雅》之
,本是田器,而郑引以释挑匕者,盖
所以插取土,挑匕所以插取食,二者不同,而同为插取之义,故读从之。凡物异类而同名者,其命名之意多相近,犹《释器》“
谓之救”,郭注:“罥名。”而郑注《周官·屦人》云:“
谓之救,著于舄屦之头以为行戒。”盖
所以拘持鸟兽,
所以拘持屦头,二者不同,而同为拘持之义,故其训亦同也。
钱绎这个解说是合情合理的。臿的得名确是由于“插地起土”。用臿来“插地起土”,在把臿插入土中以后必须向外挑拨,
和铫的得名,该就是由于“挑”吧!
臿之所以又称为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礼记·曲礼》:“为国君〔削瓜〕者华之。”郑注:“华,中裂之。”钱绎《方言笺疏》说:“中裂谓之华,故以臿入地使土中裂,即谓之铧矣。”
我们从臿、销、铫、铧等名称的“命名之意”来看,臿确是和铲差不多的“插地起土”的工具。我们从古书上谈到臿的地方,也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所有古书,都是把臿作为开沟洫的工具的。例如《管子·度地》谈到治水,主张巡视民间的“备水之器”,曾说:“笼臿板筑各什六。”《淮南子·精神训》说:“今夫繇(徭)者,揭臿,负笼土。”高诱注说:“臿,铧也,青州谓之铧,有刃也,三辅谓之
。”《汉书·沟洫志》记述白渠开凿完成后,人民歌颂道:“举臿为云,决渠为雨。”颜师古注说:“臿,鍫也,所以开渠者也。”在古书上,往往把臿和盛土之器笼、虆等连举,就是因为臿是“插地起土”之器。
臿是一种铲样的“插地起土”之器,它的刃部或称鐅。《说文解字》说:“鐅,河内谓臿头金也。”《方言》卷五郭璞注又说:“江东又呼鍫刃为鐅。”徐中舒为了否认耜是臿一类的农具,认为臿是犁刃,臿是犁
形农具的通称。他说我不知道臿的“命名之故”,他对臿的“命名之故”另作了新的解说。他说:
至于锸(臿)和犁刃,也只是异名同实的东西。以金属锋刃戴于木制农具上,则称为犁冠。以木制柄插入金属锋刃中,则称为锸(臿)。锸就是具有犁
形农具的通称,所以耜也可以称为锸,鍫(或铫)也可以称为锸,
(铧)也可以称为锸。
徐中舒认为臿不是由“插地起土”得名,而是“以木制柄插入金属锋刃”得名。据我们了解,古代“以木制柄插入金属锋刃”的工具还不止耜、铫、铧等几种,还有锄、斧、凿等,是否一概都可称为臿呢?如果说臿是犁刃,是犁
形农具的通称,为什么古书上只把它当作治沟洫的工具呢?为什么古书上只是在谈到治沟洫的时候提到它呢?很显然,这个新解说是讲不通的。
耒和耜是两种不同结构的耕具,清代学者邹汉勋和徐灏已经指出这一点。徐灏在《说文解字注笺》中,认为许慎把“
”解释为“臿”是对的。把“
”的异体字“枱”解释为“耒耑”是不对的,我同意这个看法。我们认为耒和耜的基本区别,在于耒是尖刃的,耜是平刃的。耒下的尖刃,《考工记》称为“庛”,郑玄注说:“庛读为棘刺之刺。”庛就是尖刃,用来刺地的。《考工记》又说:“坚地欲直庛,柔地欲句庛,直庛则利推,句庛则利发。”因为地坚,直庛比较容易刺入,比较容易向前推,而句庛则便于把柔土句起,比较容易把土发掘起来。耒的尖刃是为了便于刺土,所以《庄子·胠箧》篇曾说:“耒耨之所刺。”日本奈良正仓院藏有一件“子日手辛锄”,柄弯曲作弓形,长一百五十三点五厘米,刃部作尖头平叶状,在刃部上面的柄上,贯有一小横木,是耕作时脚踏处。柄上有“东大寺
子日献
天平宝字二年正月
”题字。这是公元七五八年正月三日丙子日本天皇使用它“亲耕”以后,献给东大寺的
。我们认为这就是耒的遗制。它的结构,基本上和戴震《考工记图》和程瑶田《考工创物小记》根据《考工记》所画出的耒是相同的。徐中舒把“子日手辛锄”认为是耜的遗制,是有问题的。至于耜,它是有宽广的平刃的,所以《考工记》说:“耜广五寸。”《吕氏春秋·任地》说:“其博八寸。”耜的宽广的平刃,是为了便于插地翻土。《考工记》说:“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
。”因为耜有五寸宽广的平刃,一伐能翻起方五寸的土,两耜并伐就能翻起“广尺深尺”的土。如果用尖刃的工具去刺的话,即使刃的上部宽五寸,两耜并伐,怎能掘成“广尺深尺”的
呢?要开掘“广尺深尺”的
,所用的工具就必须是平刃的,至少是弧形的刃。
图十六 戴震《考工记图》的耒图
图十七 程瑶田
图十八 日本正仓院
我在《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中说:“钱就是后世所谓刬,也就是铲。”又说:“镈是一种短柄宽刃的小锄头……它是用句曲的树枝制成的,所以也或称为句
。”如今徐中舒也说:“镈是指肩下博大之意。它是以曲木为柄,将肩部缚于曲柄的一端,如今之锄……镈与刬的分别,前者是曲柄,后者是直柄。”我们看,《吕氏春秋·任地》说:“耨柄尺,此其度也,其博六寸(“博”字旧误作“耨”,此从谭戒甫《吕子遗谊》校正),所以间稼也。”这里所说的“耨”,就是“镈”,《吕氏春秋》说“其博六寸”,高诱注也说:“刃广六寸。”镈这耨具,确是由于锋刃广博而得名的。《吕氏春秋》谈到耜,又说:“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高诱注也说:“其刃广八寸。”我们又怎能否认耜有宽博的锋刃呢?
徐中舒说:“耒耜是牛耕以前的主要农具,因为它要刺土深入,所以它的下端必须是尖锐而具有锋刃的。杨宽先生对于这样耕作实际上的需要完全没有理解,他就贸然肯定耜是直柄方刃如同铲一样的伐地起土之器……他这样的论断,实在太轻率。”实际上,我的论断是符合于耕作实际上的需要的,不是太轻率的。世界上的耕具,向来就有尖刃和平刃两种。就是在犁发明以后,平刃的犁和尖刃的犁也还是长期并存的。尖刃的犁,便于刺土深入,能够在坚硬的泥土上进行耕作,这不是平刃的犁所能胜任的。平刃的犁,便于把泥土翻动过来,而尖刃的犁是不可能把掀起的泥土从底里向上翻的。我们要知道,在耕作上把泥土翻动过来是很重要的,这样对于后来的收成关系很大的,所以这两种犁彼此间竞争了几千年之久,不分胜负。我国古代所以会出现两种耕具,一种尖刃的耒和一种平刃的耜,就是由于耕作实际上的需要。那么,西周时代为什么耜会比耒流行呢?因为西周所统治的主要地区,都是黄土地带,泥土比较松而肥,是容易用平刃的耕具把土翻起来的,采用平刃的耜来垦耕是比较有利的。
《周礼·秋官·薙氏》条说:
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
郑玄注说:“耜之,以耜测冻土刬之。”这里谈的是四季“杀草”方法,所谓“萌之”就是除去其萌芽,所谓“夷之”就是把草削除,所谓“芟之”就是把草薙除,所谓“耜之”就是用耜来刬土除草。因为耜是平刃的,所以能够起“刬”的作用。
耜能起刬的作用,和刬(钱)是相同的。实际上,刬或钱就是一种带有金属锋刃的耜,这一点,在清代学者中已有人认识到。倪倬《农雅》第四篇《释器》,曾因为《诗经》毛传把“钱”解释为“铫”,而铫是耜属,认为“耜用金,其昉于周欤”?胡承珙《毛诗后笺》也说:
钱,《说文》用毛传训铫,云:古者田器。斗部
下引《尔雅》“
谓之疀”,古田器也。是铫
同物,即今之铧鍫,所用以耕者。
[35]
我们断定钱是一种带有金属锋刃的耜,我在《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中,已举出三点理由来证明这一点,这里不再列举了。钱这种带有金属锋刃的农具,起源是很早的,它远在殷代已有。一九五三年安阳大司空村殷代遗址中曾出土一把铜铲,全长二十二点四五厘米,上部有长而大的方銎,刃部作长方形,因为使用关系,刃有卷起的痕迹。方銎的长度约当长方形刃部的一半
。一九五二年在洛阳下瑶村第一五九号殷人墓葬中也发现一把铜铲,形式和大司空村出土的铜铲全同,只是比较小,全长十一点八厘米,铜质不精,不是实用物
。从两个不同地点发掘出来的两件殷代青铜铲,它们的形式结构完全相同,决不是偶然的巧合。这种铲在殷代一定曾经较长时间里在很多地区内应用,所以它已有较固定的形式了。从此可知钱这种农具,到西周时代会流行,是有渊源的。我们再从春秋战国时代所流行的作为货币的“钱”来看,其中流行于周和三晋等中原地区的布币,不论是所谓空首布、方足布、圆足布、尖足布,基本上都是铲的形式,该就是从农具中的钱演变来的。很清楚的,因为钱在西周春秋是主要的耕具,所以人们才会重视它,作为交易的媒介物,逐渐成为一种货币形式。如果说,钱只是一种辅助的农具,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当时人们不用主要农具作交易媒介物,而要用辅助的农具来作为交易媒介物。
这种称为钱或刬的耕具,源流是很长的。直到犁广泛应用以后,也还有一种称为刬的耕具。王祯《农书》卷十三说:
(刬)俗又名镑,《周礼》:“薙氏掌杀草,冬日至而耜之。”郑玄谓:“以耜测冻土而刬之。”其刃如锄而阔,上有深袴,插于犁底所置镵处。其犁轻小,用一牛,或人挽行,北方幽冀等处,遇有下地,经冬水涸,至春首浮冻稍苏,乃用此器,刬土而耕,草根既断,土脉亦通,宜春种
麦。凡草莽汗泽之地,皆可用之。盖地既淤壤肥沃,不待深耕,仍火其积草而种,乃倍收。斯因地制器,刬土除草,故名刬,兼体用而言也。诗云,制器相地宜,刬名良有义;起土与耜同,除荒过
利。既能耕垦兼,仍取播殖易;面看功施何,春麦已交翠。
这种“起土与耜同”的称为刬的耕具,很明显,是由古代的“耜”和“钱”这种耕具演变来的。它的功用,也是和古代的“耜”和“钱”相同的。在西周所统治的黄土地带,土地肥松,耜和钱这种耕具是能够“刬土而耕”和“刬土除草”的,是“能耕垦兼”的。在当时,这种耜和钱的制作,也是相地制宜的。《诗经·周颂·良耜》说:“畟畟良耜,俶载南亩。”《载芟》说:“有略其耜,俶载南亩。”《小雅·大田》说:“以我覃耜,俶载南亩。”郑笺把“俶载”读做“炽菑”,孔颖达正义解释说:“谓耜之炽而入地以菑杀其草,故《方言》:‘入地曰炽,反草曰菑。’”如此说来,所谓“俶载”或“炽菑”,也正是“刬土而耕”和“刬土除草”之意。
在后世的耕具中,其实不但刬能够“刬土而耕”和“刬土除草”,所有平刃的犁都能“刬土而耕”和“刬土除草”的。后世称为刬的耕具,用牛拖着前进,或由人拉着前进,往往不能深耕。古代的耜和钱是脚踏的耕具,除了靠手把着柄向泥土中推以外,还可以靠脚踏在刃部的肩上或柄上所贯的小横木上用力向下推。如果用力向下多推一下,它还是比较能够深耕的。在后世,虽然已不用耜和钱作为耕具,但是人们在挖掘泥土时,还是用铲作为主要工具的。在耘耨时,也还用铲作为除草工具的 [38] 。
我们认为,古代耜的发展,有下列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耜的下部长方形的平版连同柄都是用木斫削成的,《周易·系辞传》所谓:“神农氏作,斲木为耜,揉木为耒。”
第二阶段,耜的下部长方形的平版连同柄仍都用木斫削而成,只是在长方形的平版下边边缘有金属锋刃镶包着的。
第三阶段,耜的下部长方形的平版连同锋刃全是金属制的,它的上边中间有銎,以便装上木柄,像安阳大司空村和洛阳下瑶村所出土的青铜铲便是这样,后世所流行的铲,也都如此。上述两种有金属锋刃的耜,也或称为钱。
上述三个阶段的耜的式样,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是逐渐淘汰的,大概在冶铸青铜的技术发展以后,第二第三阶段的式样已逐渐出现,越到后来,第三阶段的式样就越占优势。在王祯《农书》卷十三,有一种铲样的农具叫做“杴”的,有木杴、铁刃木杴、铁杴三种。他说:“杴,臿属,但其首方阔,柄无短拐,此与锹臿异也。”木杴是“剡木为首”的,柄和长方形平版全是木制的;铁刃木杴是在木杴的长方形平版下边加有一条铁刃的;铁杴是“煅铁为首”的,长方形平版连同锋刃全用铁制,上边有圆銎装柄。这三种杴,实际上代表着三种不同的发展阶段
[40]
。这三种杴在今天农村中也还有应用的,例如蒋若是在《洛阳古墓中的铁制生产工具》一文中,说汉墓中有一种铁的铲刃,“与今日农村常见之夹刃铁铣同型”,有注说:“洛阳农村木铣前端,常加铁刃,俗称夹刃铣。”
图十九 王祯《农书》上的三种杴:(1)木
我在《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中说:“古代农具的金属锋刃和后世农具很不相同,仅仅在锋刃的边缘上有一条金属包着,这种情况直到战国秦汉间铁农具相当普遍流行时,还大都如此。”我所指的,就是上述第二阶段的形式,不但耜和钱曾有这种形式,许多工具都曾有这种形式。徐中舒批评我说:“他不知这样的农具,就叫做犁
。犁
之义就是像犁之有冠(
也可写作冠);不但秦汉铁农具如此,即解放前农人所用犁铧头,也还是犁
的遗制。”这个批评显然是不对的。我们以《辉县考古发掘报告》所载辉县出土的战国铁器为例,除了铁口犁(固围村二号墓)是犁
以外,还有凹形铁口锄(固围村一号墓二号墓)、长方形铁口锄(固围村一号墓三号墓)、凹形斧刃(固围村一号墓)等,都是用长方形或凹形的铁刃包在工具的锋刃边缘上的。难道所有出土的战国秦汉时代工具上的长方形和凹形铁刃都一概可以称为犁
么?
[42]
耜和钱的形式,除了有上述三个阶段的演变以外,在各个地区长期的应用中,也还有各种不同的变化,有各种不同的式样出现。我们看,春秋战国时代从钱这种农具演变来的布币,它下边的锋刃,在各个地区就有“方足”、“圆足”、“尖足”等不同形式。它们的基本形式是铲,而其下边锋刃所以会有“方足”、“圆足”、“尖足”等凸出部分,无非为了便于插入土中。汉代还有一种称为“
”的两刃臿,它和方足布不同,方足布只是在刃边开了方形的袴,而两刃臿已在一个柄上装有两个臿一样的刃部了。它虽有两个臿样的刃部,但每个刃部是长方形的,它的功用还是和臿相同的。
汉代武梁祠石刻上有神农和夏禹的画像,都是手执农具的。神农画像的题字是,“神农氏因宜教田,辟土种谷,以振万民”。所画的神农,身躯略为伛偻,眼向前看,双手斜把着农具的柄,正作“辟土”之状。这农具的柄略作弯形,下部有长方形的歧头双刃,锋刃是平头的,整个刃部的头略为向上翘起。夏禹画像的题字:“夏禹长于地理,脉(“
”的假借字,观察之意)泉知阴,随时设防,退(减退之意)为肉刑。”所画的夏禹,头戴三角形的笠,右手向上斜举着农具。这农具和神农手执的农具相似,只是形状比较短小,柄和刃部都是直的,并不弯曲。
武梁祠石刻上夏禹手执的农具,清代学者如王念孙、瞿中溶、叶德炯等,都认为是两刃臿。王念孙《读书杂志》第十种《汉隶拾遗》“武梁石室画象三石”条说:
图二十 武梁祠石刻
图二十一 武梁祠
所图禹象,其冠上锐下广如笠形,手执两刃臿。(原注:《说文》:“
,两刃臿也。”《玉篇》胡瓜切,云:“今为铧。”俗语所谓铧锹是。)案《庄子·天下》篇引《墨子》云:“禹之湮洪水,决江河,亲自操橐耜,(原注:司马彪云:“橐,盛土器也。”崔
云:“耜,插也。”插与臿同。)沐甚雨,栉疾风。”《淮南子·修务》篇云:“禹沐霪雨,栉扶风,决江疏河。”《要略》云:“天下大水,禹身执虆臿,以为民先。”(原注:今本臿讹作垂,辩见《淮南》。)此图头戴笠,手执臿,正所谓栉风沐雨,身执虆臿者也。
王念孙这个说法是很正确的。因为惟有把禹手执的农具解释为臿,才和文献相合。瞿中溶所著《武梁祠堂石刻画像考》,因为相信耒耜是一器,就认为石刻上神农和夏禹手执的农具,就是耒耜,也就是臿,而其刃部歧头已是汉代的形式。他说:
神农手下所用之形……正作辟土之状,惟据《考工记》文,下当广而不当分歧,则画者亦同二郑,(案二郑指郑众、郑玄,贾公彦《考工记疏》说:“先郑(指郑众)云,耒下歧,后郑(指郑玄)上注亦云:今之耜歧头。”)据汉时所用之形图之,未能尽合于古也。(卷一)
案此图禹手执之器,较神农所持者,短而直,然下出两歧,形制略同。《庄子》言“亲操橐耜”,《韩非子》言“手执耒臿”,《淮南子》又作“畚臿”,盖亦耒耜之类,而汉时所谓臿之器正如此。(卷二)
瞿中溶认为石刻上神农和夏禹所执之器同样是
或臿,而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引叶德炯说,又认为神农手持的是耜,而夏禹手持的是臿。他说:
其图神农手持之器,柄曲而下翘,头岐而二,则此耜也。
图绘禹持之器,似神农手持之耜,柄直而头平,头亦两岐,即此锸也。耜为耒田之用,故头翘起,锸为锸地之用,故头宜平。《说文》
下从木,乃会意,上从
,是像岐头之形。
我们认为瞿中溶和叶德炯的说法都对的。耜在古代农业耕作中,主要有两种功用:一种是《考工记》所谓“为沟洫”,石刻中禹手执的农具便是“为沟洫”的,一种是《诗经》所谓“俶载南亩”,就是在垄亩上进行“刬土”的垦耕作业,石刻中的神农像正是手执耜作辟土之状。“为沟洫”的耜,主要的作用是挖土,需要直柄平刃。进行垦耕作业的耜,有的柄和刃部略作弯形,为了便于“刬土而耕”和“刬土除草”,但是它们基本的形式还是相同的。石刻上所刻神农和夏禹所执的农具,虽然已经是汉代的形式,是“歧头两金”的耜,是所谓两刃臿,但是它们都是长方形的平刃,基本形式还是相同的,它们既是耜,也是臿。孙诒让《周礼正义》说:“《说文》木部云:‘
,臿也’,‘
,两刃臿也’,
即耜正字。臿与耜形制略同,但臿柄直,耜辕曲,故许通训
为臿也,汉时耜两金,盖与
同。”这个解释是很正确的。
元代王祯《农书》记述有三种脚踏耕具,一种叫锋,“其金比犁镵小而加锐,其柄如耒,首如刃锋”。一种叫耩,和锋相似而是歧头的。一种叫长镵,也叫踏犁,“比之犁镵颇狭……柄长三尺余,后偃而曲,上有横木如拐,以两手按之,用足踏其镵柄后跟,其锋入土,乃捩柄以起
也”。徐中舒认为:“耩歧头,即耒之遗制,锋首如刃锋,即耜之遗制。”我们认为歧头与否,并不是耒和耜的根本区别。早期的耒大都歧头,后期的耒就不一定是歧头的,例如《考工记》所记述的耒的结构,就不是歧头的。早期的耜固然大都是单刃的,但到汉代就很多是歧头的,即所谓两刃臿。实际上,这些留传在后世的尖刃的脚踏耕具,都应该是耒的遗制。阮福在《耒耜考》一文中
,记述他父亲阮元的话说:
图二十二 王祯《农书》上的锋
图二十三 王祯《农书》
图二十四 阮元在山东所见的耜
曾在山东道中,见农间尚有耒耜之器,与古制小异。古之金前锐而后方,今之金盖长方形,复于接耜之处又横一小木。盖以手持耒首,而复以足踏小横木,合力前推,臿入土中,复仰耒首,则臿上仰而土凷起矣。此乃人耕,用力多而见功少,不若后世之牛耕,则用力少而见功多也。
在这文后面,还附有两张图,一张图是从戴震《考工记图》上摹绘来的,锋刃是尖的。一张图是阮元“就道中所见约略画之”,木柄略为弯曲,刃部完全是铲的形状,在刃部上端的木柄上贯有小横木。阮元认为这两种刃部不同的耕具,是古今异制。实际上,这不是古今异制,尖刃的是有庛(刺)的耒,具有铲形刃部的便是称为臿的耜。流传在山东地区的这种具有铲形刃部的脚踏耕具,我们认为就是古代耜的遗制,它的耕作方法,也就是古代耜的耕作方法。
根据上面的论述,西周时代的主要耕具——耜是铲一样的耕具,而钱是带有金属锋刃的耜的别称,是无疑的。《诗经》曾再三提到耜,或者说“有略(
)其耜”(《载芟》篇),或者说“覃耜”(《大田》篇),或者说“畟畟良耜”(《良耜》篇),都在形容耜的锋利,西周的耜该大都已有金属锋刃了。如今徐中舒一方面不全肯定西周的主要耕具有金属锋刃,说是“木制的耒和在耒的下端安装半圆形锐利金属犁
或石蚌类刀铲形的耜”;一方面又说使用这样的耕具“在二人并力的耦耕下它是可以深耕的”。我们要知道,木耕具和带有石蚌类锋刃的耕具是最原始的耕具,使用这种原始耕具是无法深耕的。王祯《农书》曾说:脚踏的耕具称为“锋”的,“其金比犁镵小而加锐”,“地若坚垎,锋而后耕,牛乃省力,又不乏刃”。徐中舒根据这一点来证明“耒耜就是可以深耕的农具”。其实从这一点,只能证明有金属的锐利锋刃的耒耜,才比较可以深耕。徐中舒又认为战国时代的铁农具“也只能作薅草壅本的辅助农具用,因为它是生铁铸成的,铁质松脆,容易折断,它还是不能代替耒耜,用以深耕的”。好像木石制的耕具反而要比铁耕具强得多,这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我们姑且不断定西周农具的锋刃是青铜制的或铁制的,但必然已有用金属制的了,因为西周农具有钱、镈、铚等名称,已足证明这一点。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技术,所以能够到达相当水平,这一点是很有关系的。
耜在西周春秋时代的农耕上有两种功用,即“为沟洫”和“俶载南亩”,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为沟洫”和“俶载南亩”这两种工作,在当时农田的垦耕作业上是同样重要的,在播种之前,必须要随着地理形势,治理好沟洫,修筑好适宜的南向或东向的“亩”、“
”行列,使得农田尽量利用地利,起洗土排水等作用。当时经过这样治理的农田,田亩行列南向的叫“南亩”,田亩行列东向的叫“东亩”。由于地理形势的关系,一般以“南亩”为多,因为“南亩”的行列对于农作有利。这种情况到春秋时代还是如此。公元前五八九年,鞌之战,齐国大败,派宾媚人向晋国贿赂求和,晋国为了此后兵车行动的便利,以“使齐之封尽东其亩”作为讲和的条件之一。当春秋时代,战胜的强国为了此后控制战败的弱国,为了此后出动兵车的便利,往往迫使弱国“尽东其亩”。晋文公在伐卫之后,就曾要求卫国把“南亩”一律改为“东亩”,《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说:“〔晋〕文公见民之可战也,于是遂兴兵伐原,克之;伐卫,东其亩。”《商君书·赏刑》和《吕氏春秋·简选》也都说:“晋文公……反郑之埤,东卫之亩。”高诱注说:“使卫耕者皆东亩,以遂晋兵也。”我们从这些历史事件中,可知古人对于农田中“亩”、“
”结构的治理,对于“东亩”和“南亩”行列的筑修,原是很讲究的,除非为强国所征服,在强力的压迫下才被迫有所改变。因为这与农业生产的关系是很重大的。在中国古代的耕具中,耒尖刃,只适宜于耕松泥土,不适宜于刬地翻土和开掘沟洫,只有耜既能“俶载南亩”,也便于“为沟洫”。耜的所以在西周时代较为流行,这该也是个缘故吧!《国语·周语中》记单襄公的话,说:“周制有之,曰:‘……民无悬耜,野无奥草,不夺民时,不蔑民功。’”所谓“民无悬耜”,是说农民尽力垦耕,没有把耜悬挂起来不用的,所谓“野无奥草”,是说农民尽力垦耕,使得田野里没有荒草。耜在西周时代所以能成为主要的垦耕工具,这是由于它便于在黄土地带开垦的缘故。
西周春秋时代对于农田的垦耕,普遍采用两人合作的方法,即所谓“耦耕”。《考工记》说:“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
。”从来学者大都根据这一点,认为二人并二耜而耕,叫做“耦耕”。也有认为二人拿二耜相对而耕,叫做“耦耕”的,例如《诗经·小雅·大田》孔颖达正义说:“计耦事者,以耕必二耜相对,共发一尺之地,故计而耦之也。”也有认为二人一前一后同时垦耕,叫做“耦耕”的,例如《考工记》贾公彦疏说:“二人虽共发一尺之地,未必并发,知者,孔子使子路问津于长沮,长沮不对,又问桀溺。若并头共发,不应别问桀溺,明前后不并可知。虽有前后,其畎自得一尺,不假要并也。”也有认为二人合作垦耕,一人耕,一人耰(椎碎土块),叫做“耦耕”的,有人根据《论语·微子》说:“长沮桀溺耦而耕。”又说:“桀溺耰而不辍。”就认为“耦耕”是二人同时进行耕作业和耰作业的密切配合
。徐中舒又认为二人共踏一耒或耜,叫做“耦耕”。徐中舒说:“古代耦耕,二人共踏一耒或耜,故耒或耜的柄之下端接近刺地的歧头处,或安装犁
处,安装一小横木,左右并出,适为两人足踏之处。若后代不行耦耕,则此一小横木只向一方突出,供一人足踏即可。如王祯《农书》所绘长镵使用图,即系如此。宋周去非《岭外代答·风土门》记踏犁的形制云:‘……犁柄之中于其左边施短柄焉,此左脚所踏处也。……’踏犁只供一人使用,所以也只有左脚所踏处的左边施短柄。”各家对于“耦耕”的解释,说法如此纷纭,究竟以哪一种为对呢?古时又称“耦耕”为“合耦”或“比耦”
,是二人运用二耜合作垦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两人是相并而垦耕,还是相对而垦耕,是看需要而进行的,目的无非在通过合作以提高垦耕的工作效率。二人运用二耜相并或相对而耕,的确能够达到程瑶田所说的“刺土得势,土乃迸发”的效果的
。至于徐中舒所说“耦耕”是“二人共踏一耒或耜”的说法,是不可能成立的。如果二人挤在一把耒或耜上踏,提高垦耕工作效率是不大的,若是二人步伐不一致,还要互相牵制,影响垦耕的工作效率呢!从来所有脚踏的耕具,只能由一人来使用,就是由于这个原因。甲骨文中的“耤”字,就像一人执耒而耕的情况。徐中舒认为后代不行耦耕,因而脚踏耕具上脚踏的小横木只向一方凸出。其实,后代的脚踏耕具上所贯的小横木也有左右并出的,例如日本所藏的子日手辛锄、王祯《农书》上的锋、阮元在山东所见到的耜,都是如此。脚踏耕具上小横木的左右并出或只向一方凸出,只是制作上有些不同,并不是行“耦耕”或不行“耦耕”的关系。至于阮福《耒耜考》说:“今黔中爷头苗在古州耕田,全用人力,不用牛。其法一人在后推耒首,一人以绳系磬折之上肩,负其绳向前曳之,共为力。此即耦耕之遗欤?”这又误把人挽犁误解为“耦耕”了。其实人挽犁不但苗族有,直到近代在中原地区还有应用的
。
关于西周的农业生产技术,我在《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一文中,已曾加以分析。我们认为:西周时代由于使用带有金属锋刃的耕具,由于黄土地带土壤较松,由于“耦耕”方法的采用,荒地已有一定程度的开垦。当时在农田中已普遍按地理修筑有整齐的“亩”、“
”行列,起着洗土排水和灌溉作用。在播种前,已很注意垦耕的时节,在苗生长后,已使用带有金属锋刃的镈进行耨耘,以保持土壤中的水力和肥力,同时也已懂得在耨耘中积“绿肥”来作肥料。由于工具和技术的进步,由于生产经验的累积,使得农业生产有了提高,粮食作物的品种有了增加。总之,西周的农业生产是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的。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徐中舒等认为西周已有三田制的说法,因为这个说法是缺乏确切的根据的。
西周的农田,有“菑”、“新”、“畬”等三种不同名称。徐中舒把这三种田的名称和《周礼·遂人》所说的“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牵合了起来,认为西周存在着每年休耕三分之一的三田制,“菑”、“新”、“畬”就是实行三田制下的三种田的名称。我曾经批评说:“《周礼》是战国时代的著作,如果我们没有其他确切证据,就不能根据《周礼》来论定西周已有三田制。”如今,徐中舒反批评说:
杨宽先生一面说不能根据《周礼》来论定西周已有三田制,但是他一面又引东汉孙炎和东汉以后的郭璞、董遇等对菑、新、畬的解释而加以总结说:“第一年开垦的荒田叫菑田,第二年开垦熟的田叫新田,三年后垦好的熟田叫畬田。”依杨先生的意思,菑、新、畬三种耕种不同的田,既不能利用年代相去最近的《周礼》加以论证,难道反可以利用东汉或东汉以后的年代相去更远的人的注释,给以确切的证明吗?
我认为这个反批评是不确当的。我引用东汉和东汉以后的注释来对这三种田加以解释,是与《尚书》的《梓材》、《大诰》,《诗经》的《臣工》、《采芑》上谈到“菑”和这三种田的西周文献结合起来的,我们要知道,东汉和东汉以后人的注释,有好些是有它的来历的,并不是凭空杜撰的,所以能够和《尚书》、《诗经》上的原意相合。我们是应该运用这些注释,来理解《尚书》、《诗经》的原意的。如果《周礼》上有足以阐释这三种田的文献,当然比运用东汉以后人的注释更确当些。但是《周礼·遂人》所谈的,并没有涉及这三种田,现在徐中舒凭空地把它比附上去,就显得牵强了。徐中舒又反批评说:
我们再看他对于菑、新、畬的新解是:新比菑好,畬比新更好,所以第一年叫荒田,第二年叫熟田,第三年叫垦好的熟田,那末,第四年应当是更好了。这完全是最进步的农业,就是现在最进步的耕作技术也不过如此。这比三田制耕种二年后就要休耕一年还不进步吗?这对于他说三田制不是西周时代所可能产生的,是怎样的矛盾。
这个反批评,是把我的原意误会了。我根据《尚书》、《诗经》上的西周文献结合了前人的注释,认为菑田是初开垦的荒田,因为技术水平低,不是当年就能播种的,到第二年经过修治,才成为能够种植的“新田”,到第三年才成为“畬田”。怎能根据这一点说“这完全是最进步的农业”?
“菑”本有开垦之义,“菑”或作“
”,《广雅·释地》曾把“
”和“垦”、“耕”作为同义字。王念孙《广雅疏证》解释说:
《考工记·轮人》“察其菑蚤不
”。注云:“菑谓辐入毂中者也。”辐入毂中谓之菑,犹耜入地中谓之菑。菑之言倳也,李奇注《汉书·蒯通传》云:“东方人以物臿地中为倳。”是其义也。
耜就是臿,它的垦耕方法是“插地起土”。“插地”的垦耕方法叫“菑”,也叫“剚”或“倳”。《诗经·小雅·大田》篇“俶载南亩”,郑玄笺读“载”为“菑”,而《正义》引王肃注又说:“俶,始也,载,事也,言用我利耜始发事于南亩也。”王肃把“载”解释为“事”,陈诗庭《读书证疑》卷四说:“事当读为倳,与菑同。”因为“菑”和“倳”是指“插地”的垦耕方法,所以“菑”、“倳”又都有插立之义。陈诗庭《读书证疑》卷二又说:
《考工记·轮人》注:“泰山平原所树立物为菑,声如胾。”《汉书·郊祀志·瓠子歌》:“
竹林兮楗石菑。”师古注:“石菑为臿石立之。”《杨赐传》注引《续汉书》:“轻车菑矛戟幢麾”,谓插也。《史记·张耳陈馀传》“倳刃”,徐广音倳为胾。……声在则义从之也。……郑《士虞礼》注:“胾,切肉也。”菑、倳声如胾。
之入土,如刀之切肉。倳为插地,王肃训载为事,事当为剚。
我们“以声求义”,菑字是开垦之义是无疑的。菑字从艸从田,
(古灾字)声,从它的结构来看,也是开垦之义。所以菑字原为初垦辟的意思,所谓菑田就是第一年初开垦的荒田,而一般也还把臿作垦耕的意思来用。
《尚书·梓材》把“既勤敷菑”作为“为厥疆畎”前的一种工作,很明显是指修治农田的“亩”、“
”行列前的初步开垦工作。《尚书·大诰》说:“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可知菑是指垦荒,由于技术水平低,初开垦的田不是当年能播种的。《诗经·周颂·臣工》要唤使保介(管田的官)在暮春季节对新田畬田如何注意,而《小雅·采芑》又说在新田菑田采取芑菜。陈奂《诗毛氏传疏》说:
《说文》:“菑,不耕田也”,不耕为菑,犹休不耕者为莱,菑与莱声相近也。郑笺读俶载为炽菑,初耕未能柔熟,必以利耜发田,与田一岁菑合。新谓耕二岁者,畬谓耕三岁者,《易》董遇注“悉耨曰畬”,盖至三岁,悉可耕耨矣。此诗新畬,就耕田说;若《采芑》新菑,就休耕之田说;故有可采之芑。立文自有不同。
陈奂把“新田”一面解释为休耕田,一面又解释为耕田,显然难通。我们认为菑田是初垦的荒田,新田是刚垦熟而能种植的新田,所以上面都不免有野菜丛生。而新田和畬田又都是垦熟的田,所以要唤使保介在暮春如何注意了。
黄以周《儆季杂著》的《群经说》卷四有“释菑”篇,他把菑、新、畬三种田解释为三年轮种一次的“再易之田”。他说:
凡治田之法,先杀草而后耕,既耕而后耘。《诗》云:“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郑笺:“民治田业,将耕先始芟柞其草木,土气蒸达而和耕之,则泽泽然解散,于是耘除其根株。”此治田一定之叙,郑笺言之凿凿可据者也。然《诗》据不易之田而言,芟柞耕耘同在春月。若以再易之田而言,所谓芟柞艸木者,其一岁之菑田也,土和耕泽然解散者,其二岁之新田也。孙炎注《尔雅》云:“新田,新成柔田。”谓一岁土强
不可耕,至二岁田始柔和新成矣。菑字从艸
田会意,
者灾也,以烧薙杀草为本义。孙炎注《尔雅》云“菑,始灾杀其草木”是也。以耕田反艸为后义,郑笺《良耜》,读俶载为炽菑,云“农以利善之耜炽菑南亩”是也。……《说文》:“菑,不耕田也。”……《书·梓材》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修,为厥疆畎。”……畎以耕言,其事在敷菑后,则敷菑者布杀其艸,尚未及耕也。……《易·无妄》曰:“不耕获,不菑畬。”……耕获以一岁中之先后言,菑畬以数岁间之先后言。
黄以周把《诗经·载芟》所说的,认为是“不易之田”,是没有根据的。如果是“不易之田”,年年耕种,田上的小树木必已除去,就不必要“载芟(除草)载柞(除木)”。黄以周把菑、新、畬三种田解释为三年轮种一次的休耕制度,也是随便解释的,和徐中舒解释为三田制同样缺乏根据。如果我们脱离了西周文献,想凭菑、新、畬三个字的字义,来解释西周的耕作制度,它就可以解释为这样的耕作制度,也可以解释为那样的耕作制度。结果是辩来辩去,不能解决什么问题的。
徐中舒在旧作《井田制度探原》第七节
,曾说:“盖菑为初耕,始灾杀草木而反其土。新田则新成之田较灾杀为进。畬则悉可耕耨,此为垦田之次第。据此,知周人耕地,随地力转徙,盖无三年不迁之田。此俗沿至春秋之世,犹无大改。《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文公听舆人之诵曰:‘原田每每,舍其旧而新是谋。’每每与
同,谓肥美也。”徐中舒原先把菑、新、畬解释为“垦田之次第”是对的,但是把它解释为“随地力转徙”的原始农业,是估计太低了。原始农业使用斧、刀、锄等工具,在荒地上斫去草木,就地曝干,纵火焚烧,利用“火耕水耨”的方法来得到天然的肥料,在经过若干年后地力用尽时就抛荒,重新去开垦新田。这种农业耕作方法,称为锄耕农业,也称为砍烧农业。根据我们对西周农业生产技术的分析,显然已超过这个阶段。西周人的耕耘技术已达到相当的水平,已懂得怎样保持和利用土壤中的肥力,并已懂得使用绿肥。如今徐中舒又把这菑、新、畬解释为三田制,是未免估计得太高了。三田制在欧洲是九世纪的文献里才出现的,到十世纪和十一世纪才逐渐推广,成为当时农业技术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但是到十二世纪和十三世纪还不能完全排斥二田制,有些地方甚至还是休耕制。我曾说:“三田制是欧洲中世纪中期逐渐流行的,不是西周时代的耕作技术和施肥技术所可能产生的。”徐中舒说这完全是我个人的成见,是没有一点根据的。事实上,这是有根据的。欧洲在十到十一世纪已普遍使用犁耕,大都用六匹至八匹牛拖着附有车轮的重犁进行深耕,也有视土壤的性质,用一对牛拖着轻犁进行较浅的耕作的。总之,这时农业技术已有相当进步,已在农田里进行深耕细作,已更多地关心于土地的施肥。尽管西周所统治的地区是黄土地带,土质较为松肥,但是西周人只使用着铲一样的耜,完全靠人力来进行耕作,在施肥技术上也只是靠耘耨中积一些“绿肥”,无论如何是赶不上欧洲十世纪和十一世纪的技术水平的。固然,战国时代的农田已多数是长期耕种而不休闲的,但也还有三田制、二田制和三年轮种一次的休耕制度存在。战国时代所以能够产生这样的耕作制度,完全是由于当时生产关系的转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较为提高和农业技术的进步。战国时代虽然还有使用耒耜作耕具的,但是牛耕和犁耕已较普遍,铁口犁已普遍应用,已采用“深耕易耨”的耕作技术,施肥技术也较前进步,水利灌溉事业也有大发展。我们决不能因为战国时代已有较进步的耕作制度,就推断西周时代也是如此。在西周,定期的休耕制度可能已有,但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定期休耕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原刊《历史研究》一九五七年第十期)
[8]
《说文解字》也说:“疀,
也,古田器也。”又说:“
……一曰利也,《尔雅》曰
谓之疀,古田器也。
[9]
《方言》卷五说:“臿,燕之东北、朝鲜洌水之间谓之
,宋魏之间谓之铧,或谓之
,江淮南楚之间谓之臿,沅湘之间谓之畚,赵魏之间谓之喿,东齐谓之梩。”
[13]
《诗经·毛传》说:“镈,
也。”《国语·周语上》韦昭注说:“镈,锄属。”《释名·释用器》说:“耨,似锄,妪薅禾也。”
[14]
《尔雅·释器》说:“斪
谓之定。”《考工记》郑玄注引作“句
”。《广雅·释器》篇又说:“定谓之耨。”而《说文解字》说:“
……一曰斤柄,性自曲者。”孙诒让《周礼正义》说:“《说文·斤部》云:斪
,斫也,与木部
字义同字异,案斫木之斤,斫地之
(锄),其柄形同句曲,故并有句
之称。”
[21]
这种情况到后世还是如此。《齐民要术》卷一《耕田》说:“凡开荒山泽田,皆七月芟艾之,草干即放火,至春而开,其林木大者
杀之,叶死不扇,便任耕种。三岁后,根枯茎朽,以火烧之。耕荒毕,以铁齿
楱而遍杷之,漫掷黍穄,劳(即耰——笔者)亦再遍,明年乃中为谷田。”
[26]
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畎浍异同考”说:“画其经界之谓疆,分其地理之谓理……理之以成亩,所以为
也。亩有东、南,故
有纵、横,顺其地理以分之而已矣,故《左传》宾媚人曰:……所谓土宜者,东南之宜,所谓物而布之者,相其地理之顺以分画之云尔,此古人为
之道也。”
[33]
徐铉校《说文解字》“
”字说:“今俗作耜。”《玉篇》在“
”下也说:“与耜同。”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八五也说:“[耜]又作
、
三体。”“
”和“枱”本是一字,许慎误分为两字,古“
”(以)、“台”两字同声通用,金文常用“台”代“以”,古姓的“姒”,金文也或用“始”来代替。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误认“
”、“枱”为两字,以为“枱”才是“耜”字,王筠《说文句读》已加反驳。
[35]
陈启源《毛诗稽古编》也说:“《尔雅》‘
谓之疀。’郭云:‘皆古锹锸字。’……徐曰:‘锹、鍫、铫、
、
,皆同一字。’……《方言》又有
、铧、
、臿、畚、喿、梩诸名……实与钱一器矣。”
[38]
钱(刬)原来起着“刬土而耕,草根既断,土脉亦通”的作用。自从耕具普遍用犁,刬(铲)还用于“刬地除草”,作为耘耨的工具。《齐民要术·耕田》引《纂文》说:“养苗之道,
(锄)不如耨,耨不如刬;刬柄长三尺,刃广二寸,以刬地除草。”
[40]
后世铁农具应用普遍,因而铁刃木杴只用于“裁割田间塍埂”,木杴只用于“
谷物”。
[42]
犁
也或作犁冠,是指套在犁版上的锋刃部分,因为后世通行三角形尖刃的犁,所以《说文解字》说:“〔瑁〕似犁冠。”《尔雅·释乐》篇郭注说:“〔大磬〕形似犁
。”尖刃的犁,我认为是由耒演变来的。林西县细石器文化遗址曾出土“石犁头”,近人据此,有认为我国在新石器时代已用犁耕的,但这种尖刃的“石犁头”,也可能不是犁的刃部而是一种大型的耒的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