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农村公社,是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产物。它的变质形态,曾长期留存,直到商品交换关系得到较大的发展,使它瓦解为止。农村公社牢固地留存,是古代东方各国社会制度中最突出的特征。至于古代西方各国,本身的这种制度虽早已瓦解,但因为在奴隶社会晚期有“蛮族”的入侵,又广泛地传布了这种村社制度。到中世纪前期,在整个封建化的过程中,除了封建占有土地制的发展,奴隶的逐步转化,是其主要内容以外,村社的隶属于领主或大地主,村社的分化与村社农民的农奴化,也成为封建化的主要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在村社分化瓦解以后,它的残余形态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还有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中有没有村社组织呢?如果有,它的发生、变化、解体的过程怎样呢?它和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关系怎样呢?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史学界,在看法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在研究我国古代史时根本没有谈到这个问题,有的根本否认中国古代有村社组织的存在,有的大谈村社但没有提出多少具体而确切的资料,缺乏具体的内容,因而也不能令人满意,有的认为井田制就是村社的制度,有的认为井田制不是村社制度,而是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和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这个问题还牵涉到中国古代社会属于何种类型及其特点的问题。
我认为井田制确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这里将先论证井田制是古代村社的制度,继而具体地论述井田制的产生和实行地区、井田制中的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基础上的村社组织以及村社中的公共生活,以便具体地说明我国古代村社发生、变化的过程,以求解决这个古代历史上的重要问题。
我国古代的井田制,确是村社的制度。因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整齐划分田地而有一定亩积的制度,也确实存在过按家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
《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论古时征军赋说:“其岁收,田一井,出 禾、秉刍、缶米,不过是也。”很明显的,古时曾以“井”作为田的计算单位,并作为征收军赋的计算单位。《国语·郑语》记述周幽王时史伯说:“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国语·楚语下》记述观射父也说:“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王取经入焉,以食万官。”他们所说的畡、兆、经、万,都是数字,《太平御览》卷七五○引《风俗通》说:“十亿谓之兆,十兆谓之经,十经谓之垓。”俞樾在《群经平议》中解释说:“民之数曰兆,而田之数曰畡,正一夫百亩之制。田之数曰畡,而王所取之数曰经,正什而取一之制。”孙诒让在《籀庼述林》卷三有一篇“国语九畡义”,对此更有详细的解说。当然,上述史伯和观射父的话,是泛泛之论,并不是真的在“王畿千里”之内,有畡田、兆民、经入、万官,但是,一定确实存在过“一夫百亩之制”,史伯和观射父才会这样说的。
我们再看战国的史料。尽管战国时代井田制度早已破坏,但是战国早期的李悝、战国中期的孟子和战国后期的荀子,他们谈到农户耕田,总说是百亩。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孟子又常说:“五亩之宅”,“百亩之田”,“八口之家”(《孟子·梁惠王》等),荀子又曾说:“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几乎是众口一辞。《吕氏春秋·乐成》记述魏襄王时的邺令史起说:“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可知当时魏国一般农民的耕作亩积都是百亩,只因邺的田坏,实行着二田制,才一夫二百亩。《周礼·大司徒》曾说:“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遂人》也说:“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这也是由于田有上下,有的实行着年年耕作制,有的实行着三田制、二田制,有的实行着三年轮耕制,所以配合了不同数目的休耕田(即莱田),而基本也是“家百亩”。直到西汉初期,晁错还是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见《汉书·食货志》)。这种战国时代农田“家百亩”的情况,应该是过去井田制度平均分配份地的遗存。因为战国时代这种遗存还多存在,所以大家还是在这样说。到西汉初期,情况就不同,这种遗存已大多破坏,所以晁错就说:“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没有说得像李悝、孟子、荀子那样肯定了。如果说古代没有井田制度,这种现象就不好解释。
《孟子》谈井田制度,一则说:“周人百亩而彻”,再则说:田一井中“八家皆私百亩”。“百亩”该是西周以来井田制中份地的标准面积,也就是当时村社中分配份地的标准面积。古时所谓“亩”,是指高畦,所谓“垄上曰亩,垄中曰甽”。古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是指一条六尺宽、六百尺长的高畦;“百亩之田”,就是把一百条高畦并列着,正好是整整四方的一块田。根据洛阳金村出土战国铜尺和商鞅量来推算,当时一尺合今零点二三公尺,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合今三十一点二亩,大概这样大的面积,正适合当时生产力条件下一家农户耕作。
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制的土地制度,是很明显的,不可能作其他的解释。在古代村社中,主要耕地属于集体“占有”,有集体耕作的耕地,也有平均分配给各户使用的份地,集体耕作的收入原先是用来支付公共费用的。井田制度正是如此。《孟子·滕文公上》说: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井田制度确是由于田亩划分成方方整整的井字形而得名的 ,但是不必如孟子所说那样中间一块“公田”,四周八块“私田”,如此整齐划一。至于井田制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当是事实。“公田”也称“籍田”或“耡”,就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就是平均分配给各户的份地,这正是村社的土地制度。
在古代村社中,分配给各户的份地,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的,有按一定年龄的还受制度。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汉书·食货志》记述井田的还受制度说: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农民户一人已受田(“一”字从王念孙校补),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又说:
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馀夫,馀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
这样在井田制度之下,以结婚的一夫一妇为分配份地的对象,二十岁受田 ,六十岁还田,以二十到六十岁作为分得份地和出一户负担的时期,这正是村社中还受份地的制度 ,不可能作其他的解释。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一点,说明我国春秋时代以前确实存在整齐划分田地而有一定亩积的井田制度,并且确实存在平均分配“百亩”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度中,既有集体耕作的“公田”,又有平均分配给各户的“私田”(份地),“私田”又有按一定年龄的还受制度,这无疑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
接着要讨论到:这种古代村社性质的井田制为什么要划成方方整整?实行在哪些地方?我们的答案是:是和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实行在河流灌溉的平原地区。
在古代盛行河流灌溉农业的国家,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是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头等重要任务。在最初原始氏族公社制度下,这种水利灌溉是由各个公社自行治理和管理的。随着生产力的增长,国家权力的产生,这种水利灌溉工程就由国家来统一管理。在我国古代也是如此,无论王畿和诸侯的封国,最初都设在有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区,例如周的王畿在渭水流域,晋的封国在汾水流域,齐的封国在济水流域,鲁的封国在泗水洙水流域,汉阳诸姬在汉水流域。在这样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区,必须要经常治理和管理水利,如果放松或停止治理和管理,肥沃之地就会被淹没或者变成沼地。在当时生产力较低的水平下,由各户单独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是不可能的。井田制所以要划得方整,首先是由于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春秋战国之际齐国的著作《考工记》,就曾详细谈到井田制度中水利灌溉的结构,大小沟渠有浍、洫、沟、遂、 等。虽然各地的井田不一定都有这样的规模,但是这样统一的排水系统是必须的。
自从西周时代起,田亩就有“东亩”、“南亩”之分,《诗经·周颂》的《载芟》、《良耜》,《小雅》的《大田》、《甫田》,都曾说到“南亩”,《信南山》还说:“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所谓“南亩”是行列南向的亩,“东亩”是行列东向的亩 [5] 。这时所以要把田亩分别开垦成“南亩”和“东亩”,是为了适应地势和河流。《考工记》在讲到井田的沟渠时说:“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又说:“凡沟逆地防,谓之不行;水属不理孙,谓之不行。”这是说:开沟渠如果不顺地的脉理,水就不能流畅,水的灌注如果不顺地理,水也不能流畅。为了使得水利灌溉适合地势和水势,就必须对一个地区沟渠的开凿和田亩的开垦,作统一的安排,分别开垦成“南亩”和“东亩”。这种情况到春秋时代还是如此。《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吕氏春秋·简选》、《商君书·赏刑》都曾说:晋文公在战胜卫国后,曾“东卫其亩”。《左传》载公元前五八九年(鲁成公二年)鞌之战,齐国大败,齐派宾媚人(即国佐)向晋求和,晋国以“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作为讲和条件。宾媚人为此质问说: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由此可见,古时为了“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把田亩开垦成“东亩”和“南亩”,而这种“东亩”、“南亩”的安排,即所谓“疆理天下”的事,是由国家统一办理的。到春秋时代,郑国子产还曾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因为山川和田邑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在古时分封大块土地时,往往连山川一起分封。《鲁颂· 宫》说:“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宜侯 簋铭又说:“易(锡)土:厥川三百□,厥□(邑)百又廿,厥宅邑卅(三十)又五。”都把“川”放在首要的地位。
这种方整的井田制既是由于统一水利灌溉需要而设立的,所以一般只实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同时,山林沼泽地带是不可能划分得这样整齐的。
《汉书·食货志》说:“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国语·齐语》记述管仲说:“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这里把“井田”和“陵阜陆墐”区别开来讲,就足以证明井田不设在“陵阜陆墐”之地。《左传》记述公元前五四八年(鲁襄公二十五年)楚国司马 掩为了“量入修赋”,“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堰)猪(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其中只有“衍沃”之地采用“井”的统计方法,其余山林薮泽之地,则分别采用了度、鸠、辨、表、数、规、町、牧等统计方法。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只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即所谓“衍沃”之地,才实行井田制。《周礼·小司徒》说:“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也以“井”“牧”连言,除了“井”的划分方法之外,也还有“牧”的计算方法。
这种情况不是我国古代独有的现象,在日耳曼的马克(或译作马尔克)也有同样的情况,在山林沼泽地带不可能划分成井田,在那些地方的村社就采用了不规则的划分方法,也就不可能实行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因而村社成员的份地首先成为世袭财产。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二点,说明中国古代和其他古代盛行河流灌溉农业的国家一样,在便于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长期保存着村社组织,实行着井田制。同时由于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泽地区便没有实行井田制。
上面我们既然说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的制度,那么,它是怎样平均分配份地的呢?这种定期分配份地的情况,我们从古代的月令一类的书中还可以看到它的踪迹。因为古代月令一类的书,是陆续增订而成的,在这些“老皇历”上会留下很古老的陈迹。
《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均,穀禄不平。”孟子这段话,虽然由于他把井田制作为“仁政”,想推行这种“仁政”而说的,但是,不是毫无根据的。当古代实行井田制时,为了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确需要很整齐地划分份地的经界。《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纪》说:
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径)术……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
《月令》是春秋战国间增订成的 ,它说在正月修正田地的封疆经术,目的为了使农民“不惑”,这该是一种传统的老规矩。王念孙认为这就是管仲所说的“井田畴均则民不憾”(见《经义述闻》卷二○),应该是对的。比《月令》说得简单的《大戴礼记·夏小正》,至少是春秋时代的月令,它说:正月“农率均田”,郑玄曾把这句话来作《月令》这节的注解,也应该是对的。所谓“农率均田”,这是说农民相率进行均田。过去注释《夏小正》的人,因为不了解这点,有的把“均田”解作“除田”,是讲不通的,“均”从来没有“除”的意义,有的读“均”为“荺”,认为“均田”就是“耘田”,但是“荺”是草根之义,而且正月也不是耕田之时。从《夏小正》正月要“农率均田”看来,我国早期的村社如同各国早期的村社一样,每年要把份地重新分配一次的。
我国古代的井田,因为要定期平均分配,所以有一定的疆界划分,这种疆界也就是孟子所说的“经界”。大概一大块井田的四周都是有“封疆”的,也或简称为“疆”。在井田之内是有“阡陌”来划分的,这种“阡陌”也或称为“畔”,又或称为“径术”。细分起来,又有径、畛、涂、道等名称。《周礼·遂人》说:“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有“阡陌考”,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他引《风俗通》“南北曰阡,东西曰陌”解释说:
遂上有径,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其径东西行,故曰东西曰陌也;遂上之径东西行,则沟上之畛必南北行,畛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故曰南北曰阡也。
这个解释很是正确,“阡陌”是用来划分千亩和百亩的。这样用阡陌来划分,就是为了便于平均分配份地。
古时为了便于平均分配份地,所以田亩划分得很整齐划一。所谓井田,就是外有封疆内有阡陌的田。古人为了维持这种井田制,从来就很注意封疆阡陌的修理和整顿。《尚书·梓材》说:“惟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田)修,为厥疆畎( )。”这里把“若稽田”和“若作室家”相提并论,“稽田”当是计划开垦田地的意思。这是说:在计划开垦田地时,既要勤于开垦,更要注意修治疆界沟洫。《国语·周语上》记虢文公的话,也说:“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修其疆畔,日服其 ,不解(懈)于时。”也把“修其疆畔”作为耕耘前重要的事。《月令》说孟春之月、春耕之前,要“修封疆,审端经术”,在当时是有此必要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述子产说:“政如农功……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这里也把“农之有畔”看成“农功”中最重要的事。封疆阡陌是划分井田的主要结构,所以在商鞅变法时,为了废除井田,就“为田开阡陌封疆”了。
《荀子·王霸》说:
《传》曰: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分土而守。
这里荀子所引的《传》,该是一种古书,所说的“农分田而耕”,该就是指井田制平均分配田地而言的。《荀子·王霸》又说:
人主者以官人为能者也,匹夫以自能为能者也。人主得使人为之,匹夫则无所移之。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也。
这里所说的“百亩一守”,就是说农夫“分田而耕”,一夫只有百亩之守。在井田制度“分田而耕”的情况下,每人平均分配份地百亩,即所谓“百亩一守”。
我们前面说过,我国古代村社的井田制度,有着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办法。这种办法,古时叫做“换土易居”,或者叫做“ 田易居”。《说文解字》解释“ ”字说:“ 田易居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 埆不得独居,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
何休这个说法,得到了近年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简《田法》的证实。《田法》称:“三年壹更赋田”,“赋”是授与之意,“一更赋田”就是说要一律更换授与的田亩 。何休所说“三年一换土易居”,就是古代村社中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何休所说“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就是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为标准,把土地分为三等的品级,上田是年年垦耕的,中田是二年轮流垦耕和休耕的,下田是三年中垦耕一年而轮流休耕二年的。所谓“肥饶不能独乐, 埆不能独居”,就是为了使大家能够平均垦耕品级不同的田地,平均大家劳动生产的条件。日耳曼人的马克公社,为了平均分配耕地,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一次,接着改为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中国古代的村社也正是如此,起初是每年要“均田”,接着就“三年一换土易居”了 。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三点,说明中国古代村社性质的井田制度,和古代各国的村社一样有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起初是一年分配更换一次,接着是三年分配更换一次。为了要平均分配份地,井田有着平均划分田地的封疆阡陌的结构。原始村社中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是为了劳逸平均,使所得生产品均匀。后来隶属于国君和贵族的村社,也还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主要的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力役,均分对贵族的力役。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所以《汉书·食货志》论述井田制度的作用说:“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接下来,我们想讨论一下我国古代井田制基础上的村社组织。究竟在井田制下多少家合成一井呢?孟子说:八家共一井,《考工记》又说:“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而《周礼·遂人》又说,“十夫有沟。”我们认为十家一井之说,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古代村社是由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变化来的,原来氏族组织是十进制的。春秋战国间各国编制户籍,以伍什为单位,例如郑国子产曾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秦国在公元前三七五年“为户籍相伍”,也该是按照村社的老习惯的。春秋时代有所谓十室之邑、百室之邑、千室之邑,也是以十进计算的。金鹗《求古录礼说》卷九《邑考》说:
《孟子》云: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此可见一井亦可为邑矣。《论语》谓十室之邑,即一井之邑。
这个说法很有见识,所谓“十室之邑”,该是当时最普遍的小村社。“邑”是古人居住地的通名,大的都市可以称为邑,小的村社也可称为邑。古时最小的居住单位叫里,贵族所居的都邑古时也有称为“里”的,有所谓“里君”。令彝、史颂簋、《尚书·酒诰》和《逸周书·商誓解》都曾提到“里君”(《酒诰》和《商誓》篇今本已误作“里居”),这种“里君”和“诸尹”、“百官”、“百姓”(贵族)连称,当是贵族所居“里”的官长。但是,“里”原来应该是农民居住单位的名称,所以从田从土。西周金文中,除了有赏赐“田”和“邑”的记载之外,也还有赏赐“里”的。大簋盖铭说:
王乎(呼)吴师召大,易(锡) 里,王令(命)善(膳)夫豕曰(谓) 曰:“余既易(锡)大乃里。”…… 令豖曰(谓)天子:“余弗敢 (婪)”,豖以(与) (履)大易(锡)里。
图九 大簋盖铭文
这是记述周王把原来属于 的“里”,改赏给大的经过。古书上也常以“田里”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述郑国大夫“丰卷奔晋”,后来又“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说:“赋里以入”,《墨子·尚同》也以“里”为“乡”以下的居民的单位。《尔雅·释言》说:“里,邑也”,“里”该就是小邑,也就是“十室之邑”。“里”的作为长度和面积的单位,该也是由此而起的。孟子说:“乡里同井”,又说:“方里而井”,因为一“里”是“十室之邑”,“十室之邑”有一井之田,因而把一井之田的长度面积也称为“里”了。
古书上还有把这种“邑”和“里”称为“社”和“书社”的,这是由于“里”或“邑”中设有“社”或“书社”的关系。《战国策·齐策五》说:“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可为明证。大概我国古代村社的大小是不一致的,最普遍的是十家,也还有百家的,千家是极少数的,单位名称在各个地区也是不同的,有称邑和里的,有称社或书社的,也有称乡的,又有称聚的,商鞅变法时就曾把乡、邑、聚合并成县。自从春秋战国间有县制的设立,就逐渐把这些乡里的组织统一起来。
最初村社中管理公务的领导,该是选举出来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记述井田制度时说:“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秦汉时代的乡官,有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巡禁贼盗”。所有这些乡官,究其原始,该是由村社中选举出来的,后来才成为国君和贵族选派的。《汉书·高帝纪》记二年二月诏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东观汉记》说秦彭做山阳太守,“择民能率众者,以为乡三老”。《汉书·文帝纪》记十二年诏说:“三老,众民之师。”原来村社中三老,确是“众民之师”,“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到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时,樊崇起兵于莒,还“自号三老”。这“三老”和“啬夫”等乡官,有着很古的渊源,例如《左传·昭公三年》记述晏婴说:由于当时齐国赋税的严重,“民参(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又如《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说:“辰不集于房(日食),瞽(乐师)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原来在原始的农村公社中,这些三老和啬夫等,是村社的领袖。
原始村社中的长老,负有领导、组织和监督社内成员劳动的责任。我们在古人有关井田制的论述中,也还可以见到一些这种情况。《仪礼经传通解》卷九引《尚书大传》说:
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馀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馀子皆入。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颁白者不提携,出入皆如之。
《白虎通》卷六《论庠序之学》部分也有相类的叙述。这些虽出于后人的传述,应该不是凭空虚构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在论述井田制时也说:
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
《汉书·食货志》也有相同的说法,惟“男女同巷”作“妇人同巷”。这时村落的周围是有泥墙保卫着的,称为“保”或“都”,所以《月令》说:孟夏之月“命农勉作,毋休于都”,又常说:“四鄙入保”。在“保”或“都”的两头有门,叫做“闾”,在“闾”旁有个门房,叫做“塾”。在农忙季节,父老和里正就坐在“塾”里,监督人们早出晚归。何休注和《食货志》都说在里正的监督下,在夜长的冬天,妇女“相从夜绩,至于夜中”,一天要做十八小时工作。
这时“籍田”或“公田”上集体劳动所得,已被贵族侵占,因而贵族对这种集体劳动监督严厉。“籍礼”就是贵族在“籍田”上进行集体劳动的仪式和制度。孟子在论述井田制中说:八家“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谓“公事”即指集体劳动。《周礼》记述里宰的职司:
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这个里宰已是国家的属吏,也还要“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负责协作耕耨的组织工作和监督工作。所谓“锄”,郑玄认为是“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以为名”。其实“锄”就是孟子所说“同养公田”的“公田”,也是孟子所说“惟助为有公田”的“公田”。因为在“公田”的被监督的集体耕作叫“助”,这种“公田”就叫做“助”或“锄”;犹如在“公田”的被监督的集体耕作叫“籍”,“公田”又叫做“籍田”或“籍”。“合耦于锄”,就是说:集体耕作于“公田”。这种乡官监督和组织农业劳动的习惯到汉代还流行,叫做“弹劝”。《水经注》卷二九载:平氏县故城内有南阳都乡正卫弹劝碑,《水经注》卷三一又载:鲁阳故城内有南阳都乡正卫碑,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四认为《水经注》的“卫”字都是“街”字之误。《金石录》卷十八又载昆阳城中有中平二年正月都乡正街弹劝碑。惠士奇《礼说》卷五解释“南阳都乡正街弹劝碑”说:
弹劝者,既弹之又劝之也。洪氏《隶释》载其文亦云:“县令愍繇役之苦”,而其颂有“劝导有功”及“耕于耦,梵梵黍稷”之语,则知弹劝不独平繇,且合耦矣。
还有酸枣令刘熊碑说:“愍念烝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隶释》卷五、《全后汉文》卷一○六)。所谓“弹劝”,是对农民的工作加以组织和监督,以免“劳苦不均”,也就是《逸周书》所谓“兴弹”。《逸周书·大聚解》说:
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助)丧比(合)服(事),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
这里所说的,大概也是根据古代村社的协作情况。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也就是《周礼》所说“合耦于锄”。
这是我们所要谈的第四点,说明中国原始的村社和各国的村社组织一样,有长老作为他们的领导,负责组织和监督劳动生产以及其他公务,在成员之间有着相互协作的习惯。等到村社隶属于国君和贵族,长老就成为国君和贵族的属吏,虽然外表上仍具有村社代表的身份,负有督促成员生产和互助之责,实质上已代表贵族来统治,成为贵族派在乡里中的直接监督者和统治者。
接着我们要讨论的是:在古代村社组织中有怎样的公共生活。孟子在论井田制时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实际上,这里所谓庠、序、校是古代村社中的公共建筑,是村社成员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因为村社的父老经常在这里主持一切,受人尊敬和供养,所以有的称为庠。又因为这里是村社群众习射之所,也或称为序。孟子说:“序者射也。”《周礼·州长》又说:“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序”古时也或作“豫”作“榭”,《乡射礼》郑玄注说:“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读如成周宣榭灾之榭,《周礼》作序。”同时又是村社中父老教育子弟的场所,《公羊传》何休注说:“中里为校室……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
这种称为庠、序、校的公共建筑,因为是群众活动场所,是建筑成厅堂式样的,是“歇前无壁”的,是建筑在土堆成的平台上的。《尔雅·释宫》说:“阇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又说:“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无室曰榭。”《左传·宣公十六年》杜预注也说:“宣榭,讲武屋,谓屋歇前。”《乡射礼》郑玄注说:“序,无室,可以深也。”当时国君和贵族建筑的榭或序,要讲究些,至于村社中的序,该是十分简陋的,只是建筑在土台上的一个四周无壁的大茅草棚而已。《史记·封禅书》记述汉武帝时济南人公玉带所献的明堂图,“中有一殿,四面无壁,以茅盖,通水圜宫垣”,实际上就是村社中“序”的建筑式样,可能所谓明堂也是由此发展而成的。
吕思勉先生在《燕石续札》中有“乡校”一条,引述过去“滇西之俗”说:
村必有庙,庙皆有公仓,众出谷以实之。庙门左右,必有小门,时曰茶铺,众所集会之所也。议公事,选举乡保长,摊筹经费,办理小学皆于此。婚丧祝寿等事亦于此行之。故是庙也……村之议会也,公所也,学校也,礼堂也,殡仪馆也,而亦即其俱乐部也。
吕先生认为“此正古之学校”。我们认为这确是古代村社中序、庠、校的遗存。《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述郑国“乡校”情况说: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吕先生解释说:“惟仅冬日教学,余时皆如议会公所,亦如俱乐部,故人得朝夕游其间也。”可见这种序、庠、校的制度,到春秋时在中原地区还是很流行的。当时除了村社中有这种序、庠、校的制度以外,国都中贵族和近郊“国人”所居的乡里,也设有序、庠、校,更有小学和大学(称为辟雍、泮宫),是贵族成员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也是贵族子弟学习的学校。这时郑国的“乡校”,该属于“国人”的学校性质。
这时村社中最热闹的群众集会是祭社。社就是土地之神,后世的城隍庙、土地庙就是由此演变出来的。因为他们认为土地原是社神所有的,《说文解字》所谓“社,地主也”,所以每年仲春季节要祭社,《月令》说: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在当时,因为土地层层的占有,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国人,也都有“社”。祭社的目的,是为了祈求甘雨和丰年。《小雅·甫田》说:“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我士女。”“社”也或称为“田祖”和“祖”,在宋又称为“桑林”。《墨子·明鬼下》说:“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云梦,此男女所属而观也。”
这时“社”设置在树林中,是一个土坛,土坛上陈列着石块或木块作为“社主”。祭社时男女齐集,杀牛杀羊祭祀,奏乐歌舞。既有群众性的文娱活动,也是男女交际的场所。民间有许多动听的音乐,美妙的舞蹈,生动的诗歌,都在这里表演。这种情况到汉代也还流行,《淮南子·精神训》说:“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在祭社的礼节完毕以后,群众也就聚餐一顿,《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里中社,(陈)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当聚餐时,是由主管宰杀牺牲的社宰来平均分配给大家吃的。
其次的群众集会是腊祭。腊祭是在收获以后,对各种鬼神的酬谢和庆祝丰收。腊祭原在十月,后来改在十二月,也或称为“蜡祭”。《月令》说: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礼记·郊特牲》说:“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农神)而祭司啬也,祭百神以报啬也……息田夫也。”腊祭时也非常热闹,“一国之人皆若狂”,这样的“百日之蜡,一日之泽”,即终年辛勤,一日得到休息娱乐,孔子认为符合于“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杂记下》)。腊祭时也杀牛杀羊,《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述秦昭王时因王病愈而“杀牛赛祷”,公孙衍说:“非社腊之时也,奚自杀牛而祠社?”可知祭社祭腊是同样要杀牛祭祀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述“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为嘉平,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所谓“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也是为村社祭腊之用。在祭腊完毕后,也同样要在村社的公共建筑——“序”里聚餐,聚餐要按年龄大小来排席次。《周礼·党正》说:“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除了祭社祭腊以外,其他的祭祀还有“尝新”等。这种酒会热闹得很,男女老少的农民都一起在欢乐,还有“六博”、“投壶”等娱乐,《史记·滑稽列传》记淳于髡说:“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三)。”战国初期李悝计算农民生活,一家五口,百亩岁收一百五十石,除去什一之税十五石和口粮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每石三十钱,共一千三百五十钱,其中“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可知这时村社的祭祀,已成为农民很沉重的负担。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五点,说明中国原始的村社中有着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祭社和祭腊是当时最热闹的群众性活动。后来,村社隶属于国家和贵族,原来共同耕作的收入已被全部掠夺去,祭社、祭腊等群众活动的习惯虽还保存着,但其费用已成为村社成员的沉重负担。
《豳风·七月》是西周早期讲究农田作业时令的诗篇,《夏小正》(收入《大戴礼记》)是春秋时代讲究农作时令的著作,《月令》是战国时代讲究农作时令的著作,三者一脉相承,由此可以看到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代农作的发展和变化。
《七月》说:“三之日(正月)于耜”,《夏小正》说:正月“农纬厥耒”,“初服于公田”,并且解释说:“古者先服公田而后服其田也。”《管子·乘马》也说:“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又说:“唯助有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西周时代农民确是要先服于公田,集体耕耘于公田。《夏小正》所说“古者”即指西周而言。《管子》和《孟子》所说都是有事实根据的。《七月》所说正月“于耜”,该是包括先服公田而后服私田的。
《七月》说:“四之日(二月)举趾”,“趾”字,《汉书·食货志》引作“止”,《毛传》解释“举趾”为“举足而耕”。《夏小正》说:“二月往耰黍”,“耰”是松碎土块、平整土地的农具,“往耰黍”是说前往所种黍稷的农田除草、松土和平整土地。于省吾《诗经新证》读“趾”或“止”为“兹”,认为就是“兹其”,即今所谓锄头,可知“举趾”当是用锄头除草、松土,就是耘田。也该是先服于公田而后服私田的。
《七月》说:“蚕月条桑,取彼斧 ,以伐远扬,猗彼女桑。”《七月》把三月称为“蚕月”,因为这是养蚕的月份,“条桑”是说挑选桑叶,“以伐远扬”是说砍取长而高的桑枝,“猗彼女桑”是说摘取嫩的桑叶。《夏小正》说:三月“摄桑,桑摄而记之,急桑也。”“摄桑”就是整修而摄取桑叶。由此可见西周时代农民已经普遍地种桑和养蚕。
西周时代所说“大田”,或称“甫田”,原是井田制中农民集体耕作的“公田”,这样集体耕作“公田”,当时称为“籍法”或“助法”,因而又称为“籍田”。这时仍沿用“公田”的名称,如《小雅·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公田”就是指集体耕作的“大田”,“私”指分配给每家农夫的份地。井田制中的“公田”,一般有“千亩”,也有几个“千亩”的,因此这种大田有“千亩”之称,例如所谓周宣王“不籍千亩”,就是说周宣王废止“籍礼”,不再在大田举行“籍礼”。《小雅·甫田》说:“倬彼甫田,岁取十千”,“十千”是指十个“千亩”之田,这是贵族歌颂占有许多大田,并非实数。
《诗经》上所载西周贵族歌颂大田上农民集体耕作的诗歌,有《小雅》的《大田》、《甫田》和《周颂》的《臣工》、《噫嘻》、《载芟》、《良耜》等篇。例如《噫嘻》说:“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是)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这是歌颂成千的农民在三十里广阔的大田上,集体配耦而耕作,场面很大。“十千维耦”是形容成千农民配耦而耕作,并非实数。《载芟》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载芟载柞”是说除草砍小树,砍得土地松开,“千耦其耘”,这是说成千农民同时在耘田,并非实数。《良耜》说:“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甫田》又说:“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都是描写农民集体为贵族收获,堆积得有“百室”、“千仓”、“万箱”,这也是形容收获数量很多,并非实数。
《甫田》这首诗说:“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这是说:在农夫集体耕作的“大田”上,贵族带了妇女孩子,送饭到田头,使得监督农夫耕作的田官很高兴,把送来的饭让给他左右的随员吃,尝尝滋味美吗,田亩的庄稼长得枝叶茂盛,既很美好而且丰满,贵族见了很称许,说是农夫干得好而且快。《大田》这首诗同样有着“曾孙来止”等四句。值得注意的是,《豳风·七月》上,说“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之后,又说:“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可见农夫在“大田”上集体生产,不论是集体耕作、集体耘田、集体收获,都是在“田畯”监督下进行的。《甫田》说是曾孙“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而《七月》却说“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甫田》所说“曾孙”是指贵族,“以其妇子”是说贵族带来的妇子,而《七月》所说“同我妇子”,是指农夫自己的妇子。据此可见,当时送饭到农夫耕作的田头的,一般是农夫自己的妇子,贵族带妇子来送饭是一种笼络的手段。
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七月》这首诗所说的“我农夫”、“我妇子”,这个“我”是我们而言。如说:“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同”是说集合,可知是集体参与的。又如说:“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于耜”和“举趾”是说集体耕耘,“田畯”所监督的当然是集体耕耘,不可能是个别的农夫耕耘由田官监督进行的。又如说:“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这样大规模地收取各种粮食作物的收成,像《良耜》和《甫田》所说那样收集成“百室”、“千仓”、“万箱”的,当然是集体收获的结果。
西周王朝设有司土(徒)的官职,主管“籍田”,设有田畯监督“籍田”上集体生产。天子在春季开始时节要举行“籍礼”,作为集体耕作的开始, 簋载:“王曰:令女(汝)作司土(徒),官司籍田。”令鼎载“王大籍农于淇田”,就是周王在淇田举行“大籍农”之礼。《国语·周语上》记载周宣王“不籍千亩”,虢文公进谏,讲到“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宣王不听,据说因此宣王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可知这时农民除耕种“籍田”以外,还要讲武,参与军事训练,为贵族“征”、“守”服役。《豳风·七月》所讲到的农夫也要参与军事训练,讲究武功,参与狩猎。《七月》说:“二之日(即夏历十二月)其同(一起集合打猎),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猎得野兽,自己留小的,大的要献给贵族。十月秋收之后,农闲季节,“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这是说我的农作物既已收齐,就要到贵族那里从事修筑宫室的工作。“十月涤场”(农事收场结束)以后还要“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用牛角制的酒杯祝寿),万寿无疆。”说明当时农夫不仅要在“大田”上集体生产,还要集体为贵族服务劳役。
《诗经》的《周颂》和《小雅》上所载西周贵族歌颂“大田”上集体生产的诗篇如此之多,足见当时确实实行着井田制的生产方式,井田的“公田”上确实存在着“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集体耕耘的大场面。“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成还是比较丰盛的,结果都被贵族所占有,成为贵族“百室”、“千仓”、“万箱”的收获,成为西周时代二百七八十年王朝维持富强的经济基础。到西周后期,由于贵族的残暴贪污,农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周宣王就“不籍千亩”了,同时西周的农业生产也衰落了。
这是西周时代井田制生产方式中“公田”上农民集体生产情况,这是我们所谈井田制的第六点,是很重要的一个特点。
“豳”同“邠”,在今陕西旬邑西南,原为周族发源地之一,公刘由邰迁居于此,《诗经·大雅·公刘》所谓“于豳斯馆”。《豳风·七月》旧说以为周公摄政时所作,追述先祖事迹,用以告诫成王的。从内容看来,当是西周初期描写豳地农业生产和农夫生活的作品。三十年代徐中舒作《豳风说》一文(《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本第四分册),认为诗中述及农桑,非豳地所宜有,述及稻亦非雍州所宜种植,而且西周时此地多次沦为戎狄之乡,不可能有如此农业生产,因而以为这是春秋时代鲁人用“豳乐”来歌颂鲁地生产的作品。徐氏此说看来证据不足,此地受戎狄侵扰是在西周中期以后,西周前期豳地当有兴盛的农业。西周王畿原来确有农桑之业,《诗经·大雅·桑柔》曾谈到“桑柔”,《诗经·大雅·瞻卬》更谈到“蚕织”。西周亡后此地为秦所有,《秦风·东邻》和《黄鸟》也都谈到了“桑”。
《豳风·七月》述及月份,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明确指明月份,如七月、八月等;另一种则称为“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相当于“周正”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这种记述比较特殊。现列“豳历”和“周正”、“夏正”的比较表如下:
从《七月》这首诗歌,可知西周时代已有不少物候的知识和气象的认识,并有根据时令进行农业生产的知识,都是农夫长期从生产实践中累积起来的经验,可以说这是此后《夏小正》和《月令》一类作品的先导。
《七月》载:“三之日于耜”,《夏小正》说:“正月农纬厥耒,初服于公田”,《月令》说:孟春之月“天子亲载耒耜……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这是春耕的开始。《七月》载:“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馌”是说给耕作者送饭到田头,“田畯”是在“公田”上监督耕作的田官,说送饭为了讨田官的欢喜,由此可见耕作是在监督下进行的。《七月》又载“四之日其蚤(早),献羔祭韭”,《月令》说仲春之月“天子乃献羔开冰,先荐寝庙”。原来所献的羔是用来祭祀天子的寝庙的。《七月》载:“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绩”就是“织”,这是说八月织布,既有玄色,又有黄色,更有鲜明的红色,用来做公子的衣裳。《七月》又载:“一之日(正月)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这是说正月出去打猎,取得貉和狐狸,用来做公子的裘。二月会合起来,继续打猎,为的是操练武功,猎得野兽,小的归己,大的要献给贵族的“公”。古人是以打猎来操练作战的武功。《七月》又载:“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这是说九月下霜,十月打扫场地,一年农事结束,于是要举行酒会招待朋友,要杀羔羊,登上贵族的“公堂”,举起兕牛角制成的大酒杯,向贵族的“公”恭祝万寿无疆。《七月》又载:“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爱求柔桑。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这是说二月春天阳光照耀,仓庚(黄莺)在叫,养蚕的女子手执竹筐,从小路行走,找寻柔嫩的桑叶,采集白蒿(蘩),结果使得这女子伤心的是,被迫跟公子一同归去了。《七月》又载:“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苴”是麻所结的实,即所谓“麻子”,古时称为“苴”或“ ”。古时以“麻”作为“五谷”或“六谷”之一。《月令》把“麦、菽、稷、麻、黍”,作为五谷,又说:孟秋、仲秋之月“食麻与犬”。“麻”是五谷中最粗的粮食,这时被用来和荼(苦茶)一起,用樗(臭椿)作燃料,烧来作为农夫的主要食品。《七月》又载:“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其中“我稼既同”一句很重要,郑玄笺云:“既同言已聚也。”孔颖达疏云:“我之稼穑既已积聚矣。”自古相传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说到十月所有粮食作物都有收成,包括黍(糜子)、稷(谷子)、重(高粱)、穋(早稻)、麻(即苴),菽(大豆)、麦,可叹的是,农夫自己的庄稼刚收齐,就要到贵族家中做修建宫室的劳动,白天采取茅草,夜晚要用手搓绳索,还要迅速登上房屋加以修缮,等到新年开始就准备播种百谷了。
《七月》说:“四月秀葽”(一种蔬名),“六月食郁(梨的一种)及薁(李的一种)”,七月亨(烹)葵(冬葵)及菽(豆),八月剥枣,十月获稻。”又说:“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借为“瓠”,即葫芦),九月叔苴。”说明这时农夫已能按照时令收获各类食物,提供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七月》还说:“二之日(二日)凿冰冲冲,三之日(三月)纳之凌阴(冰窖)。”这是说要在春天凿冰和藏冰,以便贵族夏天需用。
《七月》说:“五月鸣蜩(即蝉鸣)”,“五月斯螽(蚱蜢)动股(用股跳跄),六月莎鸡(纺织娘)振羽(两翼鼓动而发音),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这是说蟋蟀七月在野外,八月在屋檐下,九月进门户,十月钻到床底下过冬。蟋蟀是随天气的渐冷,不断地转移躲藏,终于钻入我的床下过冬。这是农夫从长期生产和生活中累积的经验,所得到的每月“物候”的知识。
据此可知,当时农夫除集体耕作贵族的“公田”以外,还有对贵族主人随时贡献和服役的责任。贡献实物包括农妇纺织品和农夫的猎得物,服役则包括修屋、搓绳、取冰等贵族家中的杂务。但是农夫有妻儿和自己的家室,各自有其经营,耕种所分配的份地(私田),以所获的粮食和蔬菜作为收入,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5] 胡承珙《毛诗后笺》说:“古人制田始于一亩,行水始于一 。姑以一亩之 言之, 顺水势,亩顺 势。 纵则亩纵, 横则亩横,此自然之理也。南北曰纵,东西曰横。 自北而注南为纵,则亩之长亦随 而南,曰南亩。 自西而注东,亩之长亦随 而东,曰东亩。”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阡陌考”说:“天下之川皆东流,故川横则浍纵,洫又横,沟又纵,遂又横,遂横者,其 必纵,而亩陈于东,是故东亩者天下之大势也。”又说:“天下之川,大势虽皆东流而河东之川独南流,河为川之最大者,而或南流,则其亩必南陈而为南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