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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金文中“六 ”“八 ”和乡遂制度的关系

读到于省吾先生《略论西周金文中的“六 ”和“八 ”及其屯田制》一文 ,根据“六 ”和“八 ”设有“冢司土”等官职,用以掌管土地和有关生产事务,认为“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军事屯田制”,而且以为“这样一来,就打破了典籍所称,以为我国屯田制开始于汉代昭、宣之世的一贯说法,而现在应该把它提早到西周时代了”。我认为,于先生对“六 ”、“八 ”设有“冢司土”等官,作了比较详细的阐释,对西周史的研究是有益的。但是,就此断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军事屯田制,则是可以商讨的。西周军队“六 ”和“八 ”中所以会设有“冢司土”等官,应与当时的乡遂制度有关。

西周、春秋的乡遂制度

为了便于探讨起见,需要先把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略加论述。

《周礼》把王畿划分为“国”和“野”两大地区,“郊”是其中的分界线,属于“国”的地区内,在王城以外和郊以内,分设有“六乡”。属于“野”的地区内,在郊以外,分设有“六遂”。乡和遂的居民身份不同,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居民有个特殊名称,叫“氓”(或作“甿”、“萌”)或“野民”;而“六乡”居民则称为“国人”。“六遂”居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要以“岁时合耦于耡”,提供繁重的劳役,并有一套分配耕地的制度,“六遂”的各级官吏都有监督耕作之责。“六乡”居民虽然也有分配耕地的制度,但其主要负担为兵役和军赋。“六军”即由“六乡”居民编制而成,军队的编制完全是和乡党组织结合起来的,乡党的各级长官即是军队的各级武官。“六乡”居民享有政治权利,乡大夫之职,“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遇有重大事故,执政者要向他们征询意见,有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六乡”居民更有被选拔的权利,所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六遂”居民则没有这些政治权利,虽然也有“三年大比”而“兴甿”的规定,但不能被选拔出来担任“出使长之”、“入使治之”的官职。

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存有这种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为最显著。据《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实施“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政策,把“国”分为二十一乡,其中有十五个士乡,又把“鄙”分为五个属。“十五士乡”即相当于《周礼》的“六乡”,“五属”即相当于《周礼》的“六遂”。十五士乡亦以乡里组织和军队编制相结合,当时齐的三军即由十五士乡居民编制而成。五属居民则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管仲在“国”的“乡”中亦有选拔人才的办法,经过“三选”可做到“上卿之赞”。十分明显,这种“国”“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

春秋时代其他各国,虽然缺乏这方面系统的记载,但是从其全国总动员的事件中,还能看到它们保留有乡遂制度。《左传》襄公九年载:宋国火灾,执政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杜预把“二师”解释为左右师,“乡正”解释为乡大夫,“隧正”解释为“遂”的长官,是对的。这时华臣担任司徒,所调发的“正徒”,当即“国”中“四乡”的正卒;“遂”的长官“隧正”为了“纳郊保”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

又如郑国,《左传》昭公十八年载:郑国火灾,执政子产使“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祈于四鄘”。所谓“城下之人伍列登城”,如同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一样,“城下之人”当即城外“乡”中的正卒。所谓“使野司寇各保其征”,如同乐喜“令隧正纳郊保”一样。野司寇从“野”所征发来的役徒当即“遂”的居民。

再如鲁国,很明显,从西周初期起,即有乡遂制度。《尚书·费誓》载:“鲁人三郊三遂”(《史记·鲁世家》引“遂”作“隧”),当即三乡三遂。到春秋时,这种制度依然保留。鲁国三桓“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具体措施是: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注:“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使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注:“取其子弟之半也”)。叔孙氏使尽为臣(注:“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不然不舍。(《左传》襄公十一年)

由此可知,当时鲁国军队即以“役邑”居民编制而成,军赋亦在这个组织中征取。季孙氏即用加倍征取军赋的办法,迫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于季孙氏,做到所有军队成员连同其乡邑全属季孙氏。所谓“役邑”即是指郊内的乡邑,该是因其居民负担有兵役义务,被称为“役邑”的。

春秋时代各国确实都保留有乡遂制度,像《周礼》所说“六乡”居民那样的“国人”,在各国普遍存在。当时各国军队主要由“国人”编制而成,一旦有事召集入伍,只须“授甲”或“授兵”。春秋时各国国君和大臣,对于“国人”确常有“询国危”、“询立君”之事。当时有些国家国君的废和立,“国人”经常起着决定的作用。在各国贵族的内讧中,胜负常由“国人”的向背而决定,其例不胜枚举。

春秋时代各国既然普遍存在着乡遂制度,而鲁国从西周初期起,就已有三乡三遂制度。鲁国是以奉行周礼著称的,不难推想,周的王畿之内一定也早就实行着乡遂制度。由此可见,我们说西周的军队“六 ”和“八 ”与乡遂制度有关,应该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从“师氏”的职掌看“六 ”“八 ”和乡遂制度的关系

《周礼》所说乡遂制度,虽然保存了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但其中许多部分已被改变和扩大。其中显然被改变和扩大的,就是军队的编制。西周只有六师,到春秋时各国纷纷扩军,大国都设有三军,于是才有“周为六军”(《左传》襄公十四年)之说,《周礼》该就是根据这种说法而加以编撰的。

在西周金文中,西周主要的军队是“六 ”和“八 ”。统率这些“ ”的高级军官称为“师氏”,简称为“师”,又常连同人名,称为“师某” [2] 。彔 卣载:“女(汝)以成周师氏戍于 ”,所谓“成周师氏”,当是“成周八 ”的高级军官。西周金文中记述师某统率军队出征或防守的例子不少。“师氏”之职每多出于世袭,“师氏”的所以称“氏”,当即由此而来。师克 记周王说:“乃先且(祖)考又(有)劳于周邦,干( )吾(敔)王身,作爪牙。”师询簋记周王说:“乃圣且(祖)考克左右先王,作厥爪牙。”可见“师氏”还负有警卫王宫、捍卫王身和做王的爪牙的责任。令鼎载:“王射,有司 师氏小子 射。”可知师氏还常带同“小子”参加会射的典礼,因为“射”是当时主要的军事训练,具有对贵族子弟教育的作用。

《周礼·地官·师氏》载:

师氏,掌以媺(美)诏王,以三德教国子。……居虎门(路寝门)之左,司王朝,掌国中失之事,以教国子弟,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厉)。

《周礼》的“师氏”,主要担任国王的警卫队长,居守宫门之外,统率着“四夷之隶”编成的警卫队,随时充当国王的侍从,还负责教导贵族子弟。显然,《周礼》这个“师氏”的职掌,比西周金文所载,已经缩小很多,原来统率军队的重要职司被削去了,只保留了警卫队长和教官的职务。

从西周金文来看,“师氏”不仅是统率军队的高级军官,而且还掌管乡邑和降服的夷戎部落。师酉簋载:

王乎(呼)史 册命师酉: (司)乃且(祖)啻(嫡)官邑人、虎臣、西门尸(夷)、 尸(夷)、 (秦)尸(夷)、京尸(夷)、 □尸(夷)。

询簋又载:

今余令女(汝)啻(嫡)官 (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尸(夷)、 (秦)尸(夷)、京尸(夷)、 尸(夷)、师笭侧新、□華尸(夷)、由□尸(夷)、 人、成周走亚、戍秦人、降人服尸(夷)。

询是师酉之子,世袭“师氏”之职,所以两人职司大体相同,所掌管的夷族部落也大体相同,只是师询之所掌较师酉为多,当是职掌的扩展。此处以“邑人”与“虎臣”并列,“虎臣”是武官,如师 簋记载有师 统率左右虎臣征淮夷的事,“邑人”亦当为官名。“邑人”当为乡邑的长官,犹如《周礼》称“遂”的长官为“遂人”,春秋时鲁国称“县”的长官为“县人”(《左传》昭公四年)。为什么“师氏”这个统率“ ”的高级军官,同时又要统率乡邑的长官呢?我认为,这必定与当时的乡遂制度有关,因为当时“六 ”、“八 ”即由近郊乡邑居民编制而成,军队的编制是和乡邑组织密切结合的,乡邑的长官即是军队的武官。“邑人”既是乡邑之长,同时又是师旅之长,所以会成为“师氏”所属的主要官员,而地位在虎臣之上。

更值得注意的,师 鼎记载:

王乎(呼)乍(作)册尹令(命)师 疋师俗 (司)邑 [3] (与)小臣、善夫、守△、官犬, 奠人、善夫、官守友。

此处周王命令师 帮助师俗掌管“邑人”和“奠人”之官,可知“师氏”所属官员,除了“邑人”之外,还有“奠人”。“邑人”之官下有小臣、善(膳)夫等,而“奠人”之官下亦有善夫等,可知“奠人”是和“邑人”相类的官。“邑人”既是乡邑的长官,相当于《周礼》的“乡大夫”,那末,“奠人”当读为“甸人” [4] ,相当于《周礼》的“遂人”。《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经典释文》引李巡本,“牧”作“田”,《素问·六节藏义论》王冰注又引作“甸”,“田”、“甸”古通用。《周礼·春官·序官》郑注和《通典·凶礼》引《礼记》卢植注,都说:“郊外曰甸”,当即根据别本《尔雅》。《周礼》把郊外地区称“遂”,设有“六遂”,而郊外又有“甸”的称谓,也可见“甸”即相当于“遂”。“甸”的所以称为“甸”,因为这正是“治田”之区,和《周礼》把“六遂”作为治田之区,称“六遂”居民为“甿”,也正相合。古时有把王畿之内称为“甸服”的说法,所谓“邦内甸服”(《国语·周语上》),认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国语·周语中》),同样是把“甸”作为治田之区。《礼记·王制》说:“千里之内曰甸”(注:“服治田出谷税”),“千里之内以为御”(注:“御谓衣食”),也还是同样的意思。这个“甸服”的说法,大概就是从“郊外曰甸”的“甸”推广开来的。

既然师 鼎的“邑人”和“奠人”,是职掌“邑”和“甸”的官,可见西周时代确实存在着乡遂制度。为什么“师氏”这个统率“ ”的高级军官,既要统率“邑”的长官,又要统率“甸”的长官呢?因为“甸”中居民是奴役的对象,可以从中征发力役和军需品。如同《周礼》在征发“六乡”居民编制成“六军”的同时,也还征发“六遂”居民服劳役。据《尚书·费誓》记载,伯禽率师伐淮夷徐戎,对“鲁人三郊三遂”,也都是征发的。

询簋所说“先虎臣后庸”的“庸”,当是奴仆 ,此处即指西门夷以下许多降服的夷族部落。这时这些夷族部落已集体降服为“庸”,亦归“师氏”所掌管。为什么“师氏”在掌管“邑人”、“奠人”之外,又有掌管这些集体奴隶性质的夷族部落呢?因为这种集体奴隶,除了可以奴役以外,还可以用来编制警卫队。《周礼·地官·师氏》说:师氏“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门之外,且跸”(注:“跸,止行人不得迫王宫也”)。《周礼·秋官·司隶》也说:“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这种“四夷之隶”或“四翟之隶”,就是询簋所说包括各种夷族部落降服人的“庸”,他们归“师氏”指挥,“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监督行人,就是警卫队的性质 [6] 。这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在古代社会中,自由公民把这种警卫工作看得很卑贱,就只能使用奴隶来充当,古代雅典就是如此。

在古代雅典,统治用的军队是由国家公民编制而成的。国家公民的地域组织,也是和军队组织密切结合的。当时雅典公民居住的自治区叫莫得,十个莫得构成一个部落,这种“地域部落”,不只是一种自治的政治机构,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我国西周、春秋时代王城和诸侯国都近郊的乡邑组织,性质上相当于雅典的“地域部落”;居住于乡邑的“国人”,性质上也相当于雅典的公民。雅典除了由“地域部落”公民编制成的军队以外,还有由奴隶编制成的警察部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分析雅典国家的主要特征,说: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典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它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来使用,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所以,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不过,这种宪兵队却是由奴隶组成的。这种警察职务,在自由的雅典人看来是非常卑贱的,以致他们宁愿叫武装的奴隶逮捕自己,而自己却不肯去干这种丢脸的事,这仍是旧的氏族思想。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不过国家还很年轻,还未享有充分的道义上的威望,足以使那种必然要被旧氏族成员视为卑贱的行业受到尊敬。

西周“师氏”所统率的警卫队,所以都用奴隶性质的夷族人充当,读了恩格斯这段话,就可以很明白了。

乡遂制度是当时社会的阶级结构

根据上面对“师氏”职掌的分析,可知西周“六 ”与“八 ”的军队编制是和乡邑组织相结合的,当时确实存在着乡遂制度。同时,“六 ”、“八 ”中所以会设有“冢司土”等官职,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了。

舀壶记载周王命令舀继承祖父和父亲的职司,“作冢 土于成周八 ”。“司土”原是掌管土地的官,因兼管征发徒役的事,后来也称司徒。“成周八 ”既然设有冢司土之官,必然“八 ”有关涉土地和徒役的事需要管理。《周礼·地官》有大司徒和小司徒之职,大司徒主要掌管整个邦的土地和居民,小司徒则主要掌管“六乡”的土地和居民,主要职司在于平均分配耕地和调发民力,所谓“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我们认为,“成周八 ”中所设“冢司土”之官,其职掌可能与《周礼》的小司徒相类。

清代有些学者,认为这种乡遂制度是一种兵农分治的制度,又以为有些类似后世的屯田制。例如江永说:

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管仲参国伍鄙之法,……十五乡三万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于伍鄙,则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似后世之军田、屯田,此外更无养兵之费也。(《群经补义》中“春秋”部分)

天子六军,取之六乡。……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云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云无养兵之费,而六乡之田即是养六军之田,犹后世之屯田也。六乡之民,六军取于斯,兴贤能亦取于斯,齐之士乡亦如此,则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周礼疑义举要》)

后来朱大韶竭力称赞江永之说,认为“发前人所未发”,并说:“六军之众出于六乡,……其六遂及都鄙尽为农,故乡中但列出兵法、无田制,遂人但陈田制、无出兵法,兵自为兵,农自为农。”(《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二《司马法非周制说》)这样把乡遂制度归结为兵农分治,比之于后世的屯田制,还只是从表面现象在分析,未触及这种制度的本质。

这种乡遂制度,实质上表现着当时社会的阶级结构。乡和遂不仅是处于“国”和“野”两个不同的区域,两处居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作用也不同。国都近郊“乡”中居民,即所谓“国人”,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性质。因而他们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的义务。郊外鄙野中“遂”的居民,即所谓“甿”或“野人”,是当时被压迫、被奴役的阶级。因而他们没有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充当正式战士。

西周、春秋的“国人”所居的乡邑组织,长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一切成员都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从《周礼》来看,他们还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可以平均分到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等的份地。当时执政者为了统治被奴役的广大群众,巩固国家的武装力量,很注意这群公民的团结一致,防止他们中间发生显著的财产分化,特别是占有耕地不平均,所以《周礼》记载小司徒之职,“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要按照每家人口多少授以上中下三等之地。这和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的成员,在分到一定“份地”的同时,还分得耕种这块“份地”的奴隶,而当时“国人”所分得的“份地”大多是自己耕种的。

当时这种居于近郊乡邑的“国人”,有时称为“士”,即是甲士、战士。管仲实行“参国伍鄙”之法,就把这种“国人”所居的乡称为“士乡”(《国语·齐语》)。又因为这种“士”没有脱离农业生产,又称为“士农之乡”(《管子·小匡》)。吕思勉先生解释说:“士则战士,平时肆力于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者也。” 这是对的。《礼记·少仪》说:“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这样的对答,还保持着古老的习惯。可知“士”从幼就要学习农业生产。《尚书·费誓》记述“鲁人三郊三遂”,出征时必须“歭乃糗粮”、“歭乃刍茭”,正因为三郊三遂都是农业生产地区。既然古代的战士没有脱离农业生产,那末,西周的“六 ”、“八 ”设有掌管农业生产的官,也是很合理的了。不能仅仅根据“六 ”“八 ”设有掌管土地和农业的官,就说当时已实行军事屯田制。

(原载《考古》1964年第8期)


[2] 师遽簋:“王 正师氏,王乎(呼)师朕易(锡)师遽贝十朋。”锡贝当为“王 正师氏”的结果,可知师遽即为师氏之一而简称为师。

[3] 鼎只见《攈古录金文》卷三之二刻有铭文摹本,“邑人”的“邑”仅残存上部的“口”,于省吾《双剑 吉金文选》卷下之一、吴闿生《吉金文录》卷上等,都释作“邑”。从师酉簋和询簋所载师氏有“啻官司邑人”来看,释作“邑”可从。

[4] 鼎的“奠人”,陈梦家在《殷墟卜辞综述》第九章第三节读为“甸人”,并说:“邑人之官下有善夫,奠人之官下亦有善夫,邑与奠即国与郊、都与鄙的对立关系。”此说可从。但在《西周金文断代(六)》(《考古学报》1956年第4期),从郭沫若之说,据南季鼎所云:“用左右俗父司寇”,认为师俗即白俗父,又说:“白俗父是司寇,师 为之副。其职司管理邑人与奠人,邑奠犹城郊。……邑人之下有隹小臣、善夫守友及官犬,……官犬,郭沫若以为是《周礼》司寇之犬人,是。师俗是司寇之职,故兼理犬人之官。”这个说法颇可商讨。师俗之师即是师氏的简称,其所任官职当为师氏,邑人与奠人应为师氏所掌管,而非司寇所职司管理。

[6] 斯维至:《两周金文所见职官考》(1947年出版《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七卷)说:“师酉簋云:‘ 乃祖啻官邑人、虎臣、西门夷、 夷……’,案《周礼》师氏职云:‘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且跸’。与此铭所言正合。” QqzUl+eGNWNlM6Bj9fmb8+zeLItipFquDbqfGgxwH38rjDz6HbmWl/A1Kr16vk5g



再论西周金文中“六 ”和“八 ”的性质

于省吾先生在《考古》1965年第3期发表《关于〈论西周金文中“六 ”“八 ”和乡遂制度的关系〉一文的意见》的文章,否认西周时代有乡遂制度,仍然坚持“六 ”、“八 ”是“以兵营田”的屯田制性质。我很欢迎于先生作进一步的讨论,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当时社会制度和政权的性质,对研究我国古代史关系很大。现在,我想再提出一些意见来商讨,并请指教。

我还是认为,于先生对“六 ”、“八 ”设有“冢司土”等官,作出比较详细的阐释,对西周史的研究是有益的。但是,由此断定这是“以兵营田”的屯田制,而且以为这样就可以把典籍所称屯田制开始于西汉的一贯说法,“提早到西周时代”,显然是论据不够的。首先应该考虑到的,在西周的社会制度下,是否可能出现像西汉那样的军事屯田制。

西汉时代在西北边郡出现军事屯田制,不是偶然的,是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自从秦汉统一中国,疆域辽阔,调发戍卒往返费时,运输军粮很为困难;西汉时在西北边郡实行屯田制,就是为了解决这种困难,便于长期防守。这种屯田农户受兵法部勒,垦种官田,实际是终身服兵役和受到封建剥削的特殊农民。如果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怎么可能产生这种具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屯田制呢?如果认为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经济,也不可能出现这种军事屯田制吧!

按照于先生的解释,“六 ”是周人军队,因为周人兴于西方,故也称“西六 ”;“八 ”是周在克殷之后,将殷人投降军队改编而成,故也称“殷八 ”;又由于“殷八 ”经常驻在成周,故也称“成周八 ”。于先生又认为,“六 ”“八 ”是屯田兵性质,而“周人的军事屯田,系在今黄河中游,不离乎豫西或陕南一带。这一带在当时还是地旷人稀的地区,便于垦殖和放牧”。这里有个问题,究竟“成周八 ”经常驻在东都成周呢,还是在地旷人稀地区从事屯田呢?如果是地旷人稀地区的屯田兵怎能经常驻在东都呢?如果经常驻在东都的兵怎能又在地旷人稀地区从事屯田呢?郭沫若认为“成周八 ”在成周,“殷八 ”在卫 ;徐中舒也认为“西六 ”在西土,“成周八 ”在成周,“殷八 ”在殷故都 。该是正确的。小克鼎说:“王命善夫克舍命成周、遹正八 之年”,可知“成周八 ”即在成周。小臣 簋说:“白(伯)懋父以殷八 征东尸(夷)”,又说:“ 厥复归才(在)牧 。”“殷八 ”既然“复归在牧 ”,而牧即武王伐纣至于商郊牧野之牧,可知“殷八 ”确在殷故都。

我所以主张西周“六 ”“八 ”的编制和乡遂制度有关,主要是根据下列五点:(1)根据《国语》、《左传》,春秋时代各国普遍存在“国”“野”之分和乡遂制度,军队主要由“国人”(即近郊的“乡”人)编制而成;根据《尚书·费誓》,西周初期就已有乡遂制度。(2)“西六 ”、“成周八 ”和“殷八 ”,分别拱卫着西土丰京、东都成周和殷故都。(3)根据师酉簋、询簋和师 簋,西周称为“师”的军官,所属有“邑人”和“奠(甸)人”之官,“邑”即“近郊乡邑”,“甸”即郊外“治田”之区。这些军官在统率大军的同时,所以又要统率近郊“邑”和郊外“甸”的长官,因为按照乡遂制度,军中正卒和服役者即分别由乡遂居民编制而成,“邑”和“甸”的长官亦即军队的武官。(4)“成周八 ”设有“冢司土”之官,掌管土地和徒役的事,当与乡遂制度中分配耕地和调发民力的制度有关。(5)古代许多国家的主要军队,经常是由国家的公民编制而成,公民的地域组织,确是常常和军事组织相结合的。这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乡遂制度如此,古代希腊、罗马等国家的社会结构也多如此。

根据《书序》和《史记》,《尚书·费誓》是周初伯禽伐淮夷徐戎所作。我曾引《费誓》“鲁人三郊三遂”,来证明周初即有乡遂制度。于先生则从近人余永梁之说,判定《费誓》是春秋时作品,从而否认周初已有乡遂制度。我过去也曾信从余氏之说,但是现在想来,余氏这种用文章风格来判定作品时代的方法,是不可靠的。固然,《费誓》没有像周初的《大诰》、《康诰》之类那样浑噩崇奥,多用排句和排笔,有些文句和西周末年的兮甲盘和春秋时的《秦誓》相似,但是必须认识到,“誓”是当众宣誓的一种文体,近乎口语性质,当然和《大诰》之类贵族间应用的典雅文章大不相同。至于多用排句和排笔,更是这种文体的特点,是为了加重语气,便于记诵。《费誓》和《大诰》等篇文风差异很大,主要是由于文体的不同;《费誓》和《秦誓》词例有些类似,主要由于文体的相同;兮甲盘中所以有相类的文例,因为其中主要内容与“誓”差不多,可能就是从一篇“誓”中摘录来的 [3]

于先生认为西周金文中没有一处以“乡”“ ”用作“乡遂”者,“这是乡遂制度不起于西周时代的一个有力的证明”;又认为《尚书》中除了《费誓》以外的周初的篇章都找不到乡遂制度的迹象,“这又是周代初期没有乡遂制度的一个证明”。我认为,这样的运用“默证”是难以成立的。西周金文多数是任命官职和赏赐物品时的册命之辞,少数是记录战功和契约的。《尚书》中周初篇章多数是贵族间告诫之辞,而且大都只与周公有关。因此无论西周金文和《尚书》记载,内容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以为这些史料所未涉及的典章制度,就是当时不存在的。西周金文虽然没有直接谈到乡遂制度,但是我已经指出,从“师”的主要官属有“邑人”和“奠(甸)人”来看,可以推知当时已有“国”“野”之分,已有乡遂制度。

所谓乡遂制度,就是有“国”“野”之分,实质上表现为当时社会的阶级结构。居于“国”中的“国人”属于国家公民性质,有各种政治权利,有充当战士之责。当时国家军队主要即由“国人”编制而成,所以军队编制常和“国人”的乡里组织相结合。于先生则认为,西周时代已有“国”“野”之分,到春秋时代才有乡遂制度,乡遂制度“是由国野之分再度发展而形成的”。同时于先生又认为,西周时代的国家军队实行着“以兵营田”的屯田制,在地旷人稀地区从事垦殖和放牧。如果按照于先生的说法,当西周有国野之分的时候,国家的主要军队是屯田兵,实行着地旷人稀地区的军事屯田制,到春秋形成乡遂制度的时候,国家的主要军队才由“国人”编制而成,这里有个重要问题不容易解答,就是在“由国野之分再度发展而形成”乡遂制度的过程中,地旷人稀地区的屯田兵是怎样发展成为由“国人”编制的军队的呢?

我曾说:“统率这些 的高级军官称为师氏,简称为师,又常连同人名,称为师某。”于先生不同意这个说法,他说:“师 簋叙王乎作册尹册命师 ,‘官 丰还左右师氏’,师 簋叙王乎内史吴册命师 ,‘令女官 邑人师氏’。可见师 和师 既可以管理师氏,则其地位一定高于师氏,是师某之师非师氏的简称,已明显无疑。”其实,于先生根据近年新出土的两件铜器,作出这样肯定的论断,还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西周金文中“师某”的“师”,多数是“师氏”的简称,其中也有些是“师氏”的长官“大师”的简称。师 和师 的“师”,该是“大师”的简称,因而他们可以管理“师氏”。师 簋载:“王乎作册尹册命师 曰:备于大左,官 (司)丰还左右师氏。”郭沫若说:“备于大左,即就大左之职”,“《左传》文七年,宋之官制有左右二师,此大左殆即左师”,“其职位颇高,故命之管理戍卫丰京之左右师氏” 。这个解释很是正确。“大左”即指“大师”之在左者,故又简称为“师”,连同人名叫做“师 ”。此处所说“丰还左右师氏”,殆即“西六 ”的军官。

当西周时,“大师”确是高级的统帅。《诗·大雅·常武》所说“整我六师,以修我戎”的“大师皇父”,分明是“六师”的统帅。《诗·大雅·大明》所载“凉彼武王,肆伐大商”的“师尚父”,“师”就是“大师”的简称 。“大师”是西周时掌握军政大权的重臣,为天子的辅弼 ,所以《诗·小雅·节南山》说:“尹氏大师,维周之氐,秉国之均,四方是维,天子是毗。”《节南山》又说:“赫赫师尹,民具尔瞻。”“师尹”即是“尹氏大师”,“师尹”的“师”,亦是“大师”的简称。

西周金文中称“师某”的人不少,除了少数是“大师”的简称以外,多数该是“师氏”的简称。师望鼎和师望壶都说:“大师小子师望。”杨树达认为“小子”犹言官属,该是对的。这个“师望”的“师”乃“师氏”的简称,“师氏”正是“大师”的官属。

我曾引彔 卣和师遽簋等,来证明“师”是“师氏”的简称,于先生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实,没有什么不对。彔 卣载:“王令 曰:‘ 淮尸(夷)敢伐内国,女(汝)其以(与)成周师氏戍于 。’白(伯)雍父蔑彔曆,易(锡)贝十朋。”这里,周王命令彔 “以(与)成周师氏戍于 ”,又说:“伯雍父蔑彔曆”,而 甗、 卣和臤觯都说:“师雍父戍于 (或作古) ”,可知伯雍父官为“成周师氏”,与师雍父当为一人。郭沫若说:“古师氏之职本司军旅,其位颇高。师氏即伯雍父,故又称师雍父,师系其职,伯系其爵或字。” 这个解说很对。西周时贵族男子的“字”的全称有三字,第一字伯仲叔季系其行辈之称,“伯雍父”即是这个人的“字”的全称。当时习惯上也可省去伯仲等行辈而连同官名称呼,伯雍父官为“成周师氏”,“师氏”常简称为“师”,故又称师雍父。所谓“成周师氏”,当即“成周八 ”的军官。

当西周时,这些“大师”和“师氏”所统率的“西六 ”、“成周八 ”和“殷八 ”,是国家用来维护和发展奴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对内镇压奴隶和对外掠夺的暴力工具。这些“ ”所以要分别拱卫在西土的丰京、东土的成周和殷故都,因为丰镐、成周和殷是西周所建立的三个统治中心。除了丰镐原为西周京都以外,在成周和殷拱卫着大军,不仅为了统治和镇压已被征服的殷人和东土人民,更是为了进一步征服和掠夺东方和南方的夷戎部落。如競卣说:“唯白(伯) (辟)父以成 (即“成周八 ”的简称)即东,命伐南尸(夷)。”小臣 簋说:“白(伯)懋父以殷八 征东尸(夷)。”他们在军事上的出征,目的就在对外掠夺,达到对“四方责(积)”的“政(征) (治)”。例如西周在以“成周八 ”伐南夷的同时,成周就成为征治“四方责(积)至于南淮夷”的统治中心。淮夷一经征服,成为“ (贿)人(臣)”,必须“出其 ,其责(积)”,“其进人(指奴隶)、其贮”必须送到指定场所,否则“即井(刑) (扑)伐”(详见兮甲盘)。西周“六 ”和“八 ”是为贵族服务的重要工具,由此可以看得十分清楚。这和西汉时代的屯田兵,性质显然不同。

(原载《考古》1965年第10期)


[3] 余永梁认为夷戎之称到春秋时才流行,《费誓》称淮夷徐戎就是晚出的主要证据,曾用很大篇幅来论证这点。其实这个证据也不能成立,西周初期的班簋就有“伐东或(国) 戎”的话,西周金文中谈到“夷”的很多。 QqzUl+eGNWNlM6Bj9fmb8+zeLItipFquDbqfGgxwH38rjDz6HbmWl/A1Kr16vk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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