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代中央政权掌管税收、财政的机构,有大小和“公”、“私”之分。大的“公”的机构,官长叫治粟内史,后来改称大农令、大司农,财源主要是田租(即地税)和算赋(成年的人口税)等收入,用作中央官署和驻京军队的开支,包括官吏的俸禄和军队的供养等。小的“私”的机构叫做少府,官长也叫少府,财源主要是山泽市井之税和口赋(童年的人口税)等收入,主要用作皇帝的“私奉养”,包括皇帝本人和皇室生活上各方面的开支和用途。汉武帝又从少府中分出一个专门掌管山泽的官署,长官叫水衡都尉,但是作为皇帝的“私奉养”的机构,仍以少府为主要。
当时不仅中央政权这样分设“公”、“私”两个税收、财政机构,而且封君、将军以及郡守、县令也同样设置。这种制度,战国时代秦国已经创设,与秦孝公任商鞅变法有关,到西汉时代又有改革和变化。所谓少府,就是封建统治者另外设置的小府库的意思。应劭《汉官仪》解释中央政府的少府说:“少府别为小藏,故曰少府;秩中两千石。大用由司农,小用由少府,故曰小藏。”(《北堂书钞》卷五四引)顾名思义,少府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和扩展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为了便于他们随心所欲,增加私人生活上的开支。因此,当时各级封建统治者所设少府职掌的大小,就表现为他们所持有的经济特权的大小。这种少府,名义上只是封建统治者的“小藏”,以供“私奉养”的“小用”,而实际上,往往成为封建统治者穷奢极欲、搜刮财富、培植亲信,甚至操纵政权的机构。常常随着封建统治者统治地区的扩大,占有财富和人力的扩充,这种少府职掌的经济特权就大为扩张,在政治上产生恶劣影响,给人民带来重大的灾难。本文就着重于讨论它职掌的经济特权部分。
战国时代秦国已经分设“公”、“私”两个税收、财政机构。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秦律》来看,当时秦国的税收、财政机构已有“大内”和“少内”之分。“大内”由内史掌管,当即因掌管“大内”而得名,也即后来的治粟内史。内史主要掌管田租(即地税)的征收和积储。各地征收所得的田租,包括粮食、饲料、禾秆,都必须编造入仓簿册,送报内史备案。《仓律》说:“入禾稼、刍、稿,辄为 籍,上内史。”每年地方官到京师“上计”的时候,还必须把粮食存库数字编造簿册上报内史。《效律》说:“至计而上 籍内史。”内史除掌管“公”有粮食以外,还掌有“公”有的衣服、器物之类。《金布律》规定,发给刑徒御寒用的“衣褐”有多于十件以上的,“输大内,与计偕”,就是要在到京师“上计”时一起送到“大内”保藏。可知“大内”还掌管公有衣服的保藏。《金布律》还规定,报废的“公器”如果是铜铁制成而要上缴作回炉原料的,“都官输大内,内受买之”;都官离开“大内”远的,“输县,县受买之”;如果有些废品不能等待时间而要求先出卖的,也要“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就是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可知当时“大内”还掌管“公器”的报废和处理,而“内史”就是“大内”的长官。内史也还有管理国内保藏的珠宝,不使流出国外的责任。《秦律》的《法律答问》讲到:盗窃珠玉出“邦关”(即偷运出国家出口的关)以及卖给“客”(即外来客商)的,拿获后,“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就是把珠玉上交内史,由内史酌予奖赏。
当时秦国的财政机构,除了“大内”之外,还有“少内”。《金布律》有一条说: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辨”当读为“别”,音近通用。“辨券”即是“别券”。《周礼·大宰》说:“听称责(债)以傅别。”当时债券一般用竹木制成,写上负债数字,剖分为二,由债权人和负债人各执一份。讨债和讨利息时,都需要合券,即所谓“傅”;由债权人和负债人各执一份,就叫做“别”,又称“别券”。《管子·问篇》说:“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这里的“参辨券”,即是“三别券”,是指分成三份的“别券”。这时秦的“少内”采用民间讨债的办法,追索地方官在职责中应该上缴而赊欠的钱,即所谓“负赏(偿)者”。凡是县、都官在点检物资或会计中“负偿者”,由“少内”的啬夫将其应偿钱数分摊于其官长以及属吏,把“三别券”一分为三,发给官长和属吏各一份,送进“少内”又一份,以便“负偿者”向“少内”归还,由“少内”合券收取。由此可见战国晚期秦国已设有“少内”,作为征收和保藏“钱”的机构。
战国时代秦国的少内,即是少府。大内和少内的名称,汉代曾长期沿用。《史记·孝景本纪》记载中元六年(前144年)改革官制,改治粟内史为大农,“以大内为二千石,置左右内官,属大内”。《集解》引韦昭说:“大内,京师府藏。”《索隐》又说:“主天子之私财曰小内。”这时大内由大农掌管,少内由少府掌管,有所谓“公”、“私”之分。《汉书·毋将隆传》记毋将隆奏言:“共(供)养劳赐,壹(一)出少府,盖不以本臧(藏)给末用,不以民力共浮费,别公私,示正路也。”西汉继承秦制,也还有少内啬夫这个官。根据《汉书·丙吉传》,刘询(汉宣帝)生下数月,因遭巫蛊之祸的牵累,被收入郡邸狱中,丙吉当时做廷尉监而哀怜他,私给衣食,挑选女刑徒加以保养,有个少内啬夫告诉丙吉说:“食皇孙,亡诏令。”颜注:“少内,掖庭主府藏之官也。食读曰 ,诏令无文,无从得其廪具也。”说明皇室人员的供养在少内啬夫的职掌之内。《西汉会要》把少内啬夫作为少府属官,是正确的。因为少内即是少府。直到东汉晚期,人们还习惯上把少府称为“少内”。《周礼·天官》设有大府、职内等保藏的官。郑玄注说:“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周礼》说:“职内掌邦之赋入。”郑玄注又说:“职内,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泉所入”的“少内”,当即“少府”。《太平经》卷六七第六说:“少内钱财,本非独以给一人也,其不足者,悉当从其取也。愚人无知,以为终古独当有之,不知 (乃)万户(原误作“尸”,今校正)之委输,皆当衣食于是也。”《太平经》所说“独以给一人”、“终古独当有之”,就是指当时皇帝把少府所有钱财看作一人独有的私财;所说“乃万户之委输”,就是指少府所保藏的钱财全是从广大的农户搜刮得来的。
战国时代秦国会出现这样一个少府的官署,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战国时代各国政府所设的府库,不仅是个物资和器物的保藏处所,也还常常是个税收、财政机构。例如楚的鄂君启节铭文记载:“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出内(纳)关,则政(征)于大 (府),毋政(征)于关。”说明楚的大府有家畜过关的关税收入。因为作为供应封建统治者物质需要的府库,有一定的赋税收入作为财源,就便于根据需要而谋求物资和制造器物。这时各国的府库都附设有特定的手工业作坊,制造供应一定用途的器物,以适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大体说来,“库”常附设有冶金作坊,以制作兵器为主,也兼作其他器物;“府”也常附设有冶金作坊,以制作生活需要的器物为主,也兼作兵器。关于这点,黄茂琳、黄盛璋已先后有所论述 。由此可见,当时秦国所设少府,既是国君所需物资和物品的保藏处所,又是国君征收特种税收的财政机构,也是供应国君所需物品的手工业作坊的管理机构,更是帮助国君办事的后勤机构,并非偶然的,当时各国的府库往往具备这么许多的特点。
战国时代秦国设有少府是无疑的。传世有一件两面刻铭的矛,一面铭作“三十年少府工檐”,一面铭作“武库□属邦”(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品)。“属邦”是秦国特有的名称,云梦秦墓出土《秦律》中有《属邦律》,这件铜戈当出于秦的制作。据最近报道,山西出土有秦相吕不韦的少府制作的戈。与此同时,三晋也设有少府。韩国长子盉的铭文中提到“少府” 。还有一件银器铭文作“少府容工益”(《贞松堂集古遗文》),更有少府盉有三次铭刻,第一次刻“少府”两字(上海博物馆藏品),也该是三晋之器。据文献记载,韩的少府制作的弩极为强劲,策士所造苏秦游说辞曾说:“天下强弓劲弩,皆从韩出,谿子、少府、时力、距来,皆射六百步之外。”(《史记·苏秦列传》、《战国策·韩策一》同)
秦少府的主要税收是山泽市井之税。《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供)养。”汉代沿用其制。卫宏《汉官旧仪》也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
战国时代秦国征收山泽之税,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的。《盐铁论·非鞅篇》记桑弘羊说:“昔商君相秦也,……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商鞅所以要管理山泽,使官家占有山泽之利,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赋税收入,使“国富民强,器械完饰”;另一方面是为了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使农民不能进入山泽谋食,只能专心从事农业,开垦荒地。《商君书·垦令》说:“壹(一)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官府占有山泽之利,其中主要的就是盐铁之利。《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说明秦国通过“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的政策,突出地取得了“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的成果。因为随着社会制度变革,社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社会上对盐铁的需要急增,盐铁手工业得到重大发展,盐铁之利就成为山泽之利中最主要的了。
在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以前,战国时代秦国以及秦代汉初的盐铁业,都采用包商征税的办法。《华阳国志》卷三《蜀志》“临邛县”条说:“汉文帝时,以铁铜赐侍郎邓通,通假民卓王孙,岁取千匹,故王孙货累巨万亿,邓通钱亦尽天下。”陈直认为这是包商制,“是说邓通将铜铁矿开采权包给卓王孙” ,这是正确的。邓通把开采权假与卓王孙,从卓王孙那里“岁取千匹”作为“假税”(即租借开采权之税)。汉文帝所以能把铁山铜山赏赐给邓通,因为这些矿山是由少府掌管的,在皇帝看来这是他个人的私产。看来战国时代秦国和秦代,同样采用这样包商征税的办法,因而秦的“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有人认为秦代曾实行盐铁官营,是没有确切根据的。
秦少府的另一个主要税收是人口税。这种人口税也是商鞅变法时所创设。商鞅在秦国实行第二次变法的时候,于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史记·秦本纪》)。究竟创设的是什么样的一种赋,向来有不同看法。《集解》引徐广说:“制贡赋之法也。”《索隐》又说:“谯周云:初为军赋也。”而《资治通鉴》对此另有看法,在卷二“周显王二十一年”说:“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胡三省注:“井田既废,则周什一之法不复用,盖计亩而为赋税之法。”我们认为,徐广所说“贡赋之法”,是没有根据的;司马光所说“更为赋税法”,也只是出于推想,说得不具体;胡三省解释为“计亩而为赋税”,显然是错误的。秦国在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初租禾”相当于鲁的“初税亩”,可知远在“初为赋”以前六十年,秦国早已计亩抽税了。谯周所谓“初为军赋”的说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它是怎样一种军赋,还是没有说清楚。
在前人所有“初为赋”的解释中,以董说《七国考》的解释最为正确。《七国考》卷二“秦食货”中“赋税、口税”条说:
《史记》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董仲舒云:“秦用商鞅之法,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日慎斋记闻》云:“秦商鞅更为税法,收太半之赋,三分而税一(当作“三分而税二”),咸阳民力殚矣。”《大事记》云:“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即苛政猛虎之意矣。”
董说把“初为赋”的“赋”,解释为“口赋”、“太半之赋”和“赋户口”,是正确的。日本学者加藤繁《关于算赋的小研究》 ,也有同样的看法,并作了进一步的论证。他认为,商鞅“初为赋”的“赋”就是董仲舒所说“口赋”,也就是汉代的“算赋”。汉代把成年的人口税称为“算赋”,把童年的人口税称为“口赋”,但是董仲舒所说秦的“口赋”是和汉代的“算赋”相同的。他还认为这个“赋”,就是商鞅变法令中所说“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赋”。他还举出晁错上汉文帝书所说:“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作为秦代已有算赋的证据。
我们认为,董说与加藤繁的说法是十分有理的。战国时代秦国确是早就实行算赋。《后汉书·南蛮传》讲到南楯蛮,“秦昭王时,……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颜注:“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税。”《华阳国志》也有相同的记载。秦昭王时,由于对少数民族采用怀柔政策,对南楯蛮“十妻不算”,可知在秦本国已普遍实行征收算赋。秦国征收算赋,确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的。关于这点,《通典》和《文献通考》也都已指出。《通典·食货典·赋税(上)》说:“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税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文献通考·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也说:“秦废井田之制,隳十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计多少,于是始舍地而税人,征赋二十倍于古。”十分明显,《通典》和《文献通考》的所说商鞅“舍地而税人”,就是指商鞅的“初为赋”。
所谓“赋”,原来与“税”是有区别的。“赋”是征收来供军需之用的,所以其字从“贝”从“武”。当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先后废除井田制的“籍法”,实行按亩收税之制,如鲁的“初税亩”和秦的“初租禾”。与此同时,征收军赋的办法也不断改变,从郑的“丘赋”、鲁的“兵甲”一直到鲁的“用田赋”(《左传》哀公十二年)。不论是“丘赋”或“田赋”都是根据占有耕地面积多少来征赋。商鞅的“初为赋”,采用“舍地而税人”的办法,就是不根据占有耕地多少征赋,而是按人口多少征赋。这样按人口征的赋,性质上还是属于军赋。后来汉代实行算赋,也还具有军赋的性质。所以《汉仪注》说:“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书·高帝纪》颜注引如淳说)《周礼·天官·大宰》讲到“以九赋敛财贿”,郑玄注说:“玄谓赋,口率出泉也。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
《文献通考》说商鞅改变征赋办法,“舍地而税人”,是为了奖励“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这是正确的。同时商鞅“税人”的目的,还在于使得“食口众”的封君和官僚地主不能多养“食口”。《商君书·垦令》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原误作“贱”,从孙诒让《札迻》改正)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商鞅主张采用“赋而重使之”的办法,使得封君和官僚地主不能多养“食口”,从而迫使这些“食口”务农而垦荒。商鞅这时创设人口税,虽说目的在于迫使“食口”务农而垦荒,在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但是真正得到实惠的还是地主,就是便利了地主对耕地的兼并,“不计多少”。因此,随着这种人口税的推行,必然助长地主势力的扩展,使得社会上出现很多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而沉重的人口税就大量压在广大贫苦农民的身上。
商鞅所征的“赋”,是成年的人口税,即是汉代的算赋。商鞅的变法令说:“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所谓“不分异”,是指一户有两个成年男子而没有分家立业的。商鞅要对这种“不分异者”采取“倍其赋”的责罚,目的要促使个体劳动的小家庭得到发展,从而发展小农经济。但是实行的结果,必然为广大贫苦农民带来沉重的灾难。贾谊说:“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贫苦农户中有两个成年男子,没有能力分家立业的,为了避免加倍征赋,就只能出去做赘婿了,而赘婿的身份是卑贱的,后来就成为谪发的一种对象。
商鞅开始征收的成年人口税,在云梦《秦律》中称为“户赋”。《秦律》的《法律答问》说:“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这里把“匿户”和“敖童弗傅”联系起来,因为“敖童弗傅”的性质是和“匿户”相近的。“匿户”是说通过隐匿户口而逃避赋役,“敖童弗傅”是说到了服役和纳赋的年龄逃避登记户籍,同样是为了逃避赋役。当时人口税是按户征收的,所以这种赋又称为“户赋”。云梦秦墓出土《编年记》记载墓主(名喜)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出生,到秦始皇元年(前246年)“傅”,说明战国时代秦国制度以十六周岁(相当六尺五寸高度)作为“傅”的年龄,从十六周岁起就必须服徭役和纳算赋。
这种制度为汉代所沿用。汉高帝四年(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书·高帝纪》),仍然以十五岁到五十六岁作为纳算赋的年龄。所不同的是,秦代的算赋是归少府征收的,汉代则改归大司农征收了。《淮南子·氾论训》说:“秦之时,……头会箕敛,输于少府。”这就是说,秦时按人头摊派赋税,用畚箕装收,输送到少府。西汉初年重新开始征收算赋,把征收之权从少府转移给大司农,这是算赋征收制度的一大改革。可能是由于汉初人口稀少,田地荒芜,田租(地税)的收入不多,同时又实行改轻田租的政策(十五而税一),大司农的财政收入不足,不得不把原属少府征收的算赋改归大司农征收。到汉武帝时,由于“征伐四夷,重赋于民”,又开始征收三岁到十四岁的童年人口税,称为“口赋”。到汉元帝时,由于贡禹的建议,“口赋”改为从七岁起征(《汉书·贡禹传》)。《汉仪注》说:“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说)从汉武帝起,这样加征儿童人口税每人二十钱归少府征收,还是沿用了秦代少府征赋的制度。
根据上面的论述,秦少府的两种主要税收——山泽市井之税和人口税,都是商鞅变法时创设的。史料上没有述及商鞅创设这两种新税归少府征收,但是从其历史沿革来看,可以肯定商鞅把这两种新创的赋税作为少府的主要收入了。
商鞅在秦国变法,在社会大变革过程中,是起一定的进步作用的。这次变法,在经济上进一步摧毁了井田制,推行了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重农抑商,鼓励垦荒,奖励耕战,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废除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普遍推行县制,统一法令,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实行二十等爵,壮大了统治力量;因而使得秦国富强,奠定了此后完成统一、创建统一王朝的基础。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创立山泽之税和人口税作为国君的少府的收入,这就大大加强了国君的经济特权,同时也就大大加强了对广大农民的经济剥削。
《淮南子·氾论训》说:“秦之时,……头会箕敛,输于少府。”高诱注:“头会,随民口数,人责之税。箕敛,似箕然,敛人财多取意也。”《汉书·张耳陈馀列传》又说:“秦为乱政虐刑,残灭天下,……头会箕敛,以供军费。”颜注引服虔说:“吏到其家,人头数,数出谷,以箕敛之。”所谓“头会”就是按人头征税;所谓“以供军费”,因为这种人口税的性质是军赋。所谓“箕敛”,服虔说是用箕敛“谷”,其实敛的是“钱”而不是“谷”。秦的人口税同汉代的算赋一样是收“钱”的。前面已经谈到,秦的“少内”也同汉的“少府”一样就是征收钱的机构。《秦律》的《金布律》规定:“官府受钱,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秦代官府收受人民缴纳的钱,是每一千个钱装入一畚箕而加封的。所谓“箕敛”,就是形容当时少府所征收的“钱”数量众多,都是用畚箕来装的。《淮南子·兵略训》又说:“二世皇帝……发闾左之戍,收太半之赋。”《汉书·食货志》也说:“至于始皇,……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所说“太半之赋”,主要也是指这种称为“赋”的人口税。当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爆发后,丞相冯去疾、李斯和将军冯劫进谏秦二世说:“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二世二年)所说“赋税大”,主要也是指这种人口税。秦代加重人口税的征收,是造成广大农民灾难的原因之一,也是激起农民大起义的原因之一。从政治制度来说,这是秦少府职掌的封建经济特权所造成的严重祸害之一。
秦汉时代皇帝的少府,代表皇帝掌握着很大的经济特权。少府由于有山泽市井之税和人口税等收入,财源充足,设有各种专门为皇帝服务的官署,并附设有供应皇室使用器物的各种手工业作坊。与此同时,皇帝还设有将作少府,后来改称将作大匠,专门为皇帝营建宫殿、苑囿和陵墓。汉代皇帝的陵墓,大都是皇帝生前亲自相地营造的,规模很大,耗费极多。《晋书·索靖传》记载索琳(索靖之子)对晋愍帝说:“汉天子即位,一年而为陵,天下贡赋三分之,一供宗庙,一供宾客,一充山陵。”这种制度是继承秦代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初即位,穿治骊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
汉代宫殿、苑囿和陵墓的建筑,是由将作大匠掌管的,费用是由大司农开支的。但是,秦代并不如此。将作大匠原称将作少府,是汉景帝中元六年改名的。日本学者加藤繁《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一文 ,对此曾作推测,认为将作大匠原称将作少府,原来将作这个官应属于少府,与掌理棺椁及其他陵园内器物制作的东园匠同为少府属官,汉代初年改成独立官署,便名为将作少府。他推定汉代以前,将作是少府的属官,建筑费用也是由少府负担。我们认为,这个推断是合理的。秦代宫殿和陵墓的建筑属于少府掌管,也是少府代表皇帝掌握的一种经济特权。秦代使用大量刑徒在官营手工业中服役,这是沿袭战国的制度。战国时代各国官营手工业都使用刑徒做工,秦国也是这样。秦代的少府因为不仅掌管特定的官营手工业,还掌管营建宫殿和陵墓,就有大量征发刑徒服役之权。等到秦始皇完成统一,统治地区大为扩展,少府占有的财源、税收和人力跟着大大增长。随着皇帝这种“私”有的经济特权的大扩张,宫殿和陵墓建筑的规模就更加扩充,从各地调来营建阿房宫和骊山陵墓的刑徒就有七十万人之多,达到了奴役人民的空前高峰。这是严重压迫人民的虐政。就政治制度来说,这又是少府执掌的经济特权所造成的严重祸害之一。
秦二世元年(前209年)陈胜派遣的周文率领的西征军,已发展到几十万人,攻入函谷关,深入到达了戏(今陕西临潼东北)。秦二世大为惊惶,召集群臣商议,少府章邯献策说:“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秦二世因此大赦,派章邯赦免在骊山从事建筑的七十万刑徒和奴产子,组织成军队,用来反击周文,结果把周文打败,并把陈胜、吴广的起义镇压了。当时周文所率大军已经到戏,距离骊山(在今临潼东南)很近,章邯仓促之间所以能够把原在骊山服役的刑徒赦免而组织成军,该是由于他原来担任少府的官职,阿房宫和骊山陵墓的建筑以及从事建筑的刑徒,都属于他的掌管之下,因而他很方便地利用原来刑徒的编制,把刑徒改编为军队,同时少府又掌管制造兵器,因而能够很快“授兵”,使成为一支反击农民军的战斗部队。
还值得注意的是,战国时代秦国和秦代不仅皇帝设有少内或少府,同时封君和地方官署也都设有少内或少府。云梦《秦律》的《法律答问》有一条说:“府中公金钱私 (贷)用之,与盗同法。可(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他不为。”可知当时秦国的县也设掌管“公金钱”的“少内”,又称为“府中”,当即少府。《秦律》的《封诊式》(即治狱案例)中讲到:某里的甲缚送男子丙到官府,控告甲的奴隶丙,骄横强悍,不田作,不听命,要“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就是请求把这个奴隶卖给官府,罚充城旦(一种服役的刑徒),请官府给予价钱。经过审讯,“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就是命令少内某、佐某按照市场标准价格在丞某面前,由官府将丙买下,丙属于中等人材,身价若干钱。这个少内某当是县的少内,因为县的少内掌管“钱”,负责器物的采购和制造,而官奴婢的买卖也在他的职掌范围。这种制度为汉代所沿袭,西汉的封君和郡守也都设有和“县少内”一样的少府。
《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初制度说:“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这里所说封君,主要是指诸侯王。这时诸侯王在其封地,如同天子一样,把“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作为“私奉养”,设有少府掌管。诸侯王的少府,又称“私府”。《汉书·路温舒传》:“迁广阳私府长。”颜注:“藏钱之府,天子曰少府,诸侯曰私府。长者,其官之长也。”
西汉初期同姓诸侯王的封地都很大,封地内有物产丰富的山川海池和工商业发达的城市。他们的私府可以从大商业城市中征得大量工商业税。例如主父偃对汉景帝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此。”(《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如果这些诸侯王的封地内有重要的产铁、产铜、产盐的地方,他们的私府便可以操纵有关国计民生的盐铁业和铸钱业,从中牟得大利。例如吴国有鄣郡铜山,又产铁,又靠海,因此吴王濞就利用“私府”的特权,扩展铸钱业、制盐业和冶铁业,累积大量财富,并减轻赋税,招引流亡农民,以扩张自己的势力,造成与中央对抗、分裂的局面,终于爆发了七国之乱。从政治制度上来说,这又是汉代封君少府职掌的封建经济特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
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这是对少府所掌封建经济特权的一次重大改革。他把掌管盐铁之权从少府转移到大司农,并在各郡设置盐官、铁官直接掌管,取消过去包商经营而由少府抽税的办法,改由官府经营而属大司农管辖。当时“领盐铁事”的大农丞孔仅、东郭咸阳上奏说:“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史记·平准书》)桑弘羊也说:“山海之利,广泽之蓄,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司农,以佐助百姓。”(《盐铁论·复古》)所谓“佐赋”和“佐助百姓”,就是说通过盐铁官营,增加大司农的财政收入,便于减轻百姓其他方面的税收。这一经济改革,不仅削弱了皇帝少府所掌的经济特权,更重要的是削弱了诸侯王私府所掌的经济特权,使诸侯王失去进行封建割据的经济基础。桑弘羊曾指出这点说:“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盐铁论·禁耕》)
还应该提到的是,当战国、秦、汉之际,这种少府的特权也为一些将军和郡守所拥有。驻扎边地防守的将军和郡守都拥有征收“军市”之税的特权。例如战国末年赵将李牧驻防北边,防守匈奴,“市租皆输入莫(幕)府,为士卒费”,因而很得军心(《史记·李牧列传》)。这时将军的财务机构也有“公”“私”之分,“公”的称为幕府,“私”的称为少府。所谓“市租”,是指“军市之租”,原来应该收入将军的少府的,这时李牧把它收入幕府,用作供养士兵的费用,因而大得军心。汉代初年魏尚做云中郡守也是这样,“其军市租尽以飨士卒,以私养钱五日一椎牛飨宾客、军吏、舍人”(《史记·冯唐列传》)。“军市租”原来是郡守的“私养钱”,这时魏尚用来招待下属,因而大得人心。又如汉景帝末年文翁做蜀郡守,曾选派郡县小吏十多人到京师向博士学习,他“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汉书·循吏传》)。所有这些例子,说明当时将军、郡守都设有少府,把市税收入作为财源,享有一定的经济特权。《汉书》的颜注说:“少府,郡掌财物之府,以供太守者也。”《史记》的《索隐》又说:“案汉市肆租税之入为私奉养。”
从战国、秦代到西汉,官制中出现这样的特点,国君、封君、将军和郡县地方官等,都设有少内或少府,有一定的税收作为其财源,这是各级封建统治者享有一定“私”有经济特权的一种表现。这时正当封建社会初期,封建统治者享有这样“私”有的经济特权,应该是一种贵族统治制度的残余。贵族统治时代国君使用奴隶开发山泽,独占山泽之利,所谓“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左传》隐公五年臧僖伯语),因而山泽成为国君专有的财富。《礼记·曲礼》说:“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春秋时代贵族由于独占山川的出产,多操纵市上山川产品的价格。例如齐国的陈氏(即田氏)就曾利用平衡山海出产的物价来争取人民归向 。同时贵族统治时代国君也还把所属人民看作私人占有之物。这就是战国、秦、西汉把山泽市井之税、人口税以及苑囿、公田、园圃等收入作为少府财源的由来。
汉代曾不断把少府掌管的税收削减,划归大司农。一方面是为了增加大司农的收入,解决国家财政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少府这种职掌发生许多流弊,在政治上造成不少祸害。西汉初年把秦代少府征收成年人口税之权改归治粟内史,这是一种进步;汉武帝把原来少府职掌的盐铁之权改归大司农,又是一大进步;但同时又增设童年人口税归少府征收,不能不认为是一种退步。东汉光武帝又把少府征收山泽陂池之税划归大司农,并缩减少府的职掌,这是政治制度上的重大进步,但是少府也还保留有其他的赋税收入。根据王嘉上汉哀帝的奏文,汉元帝时“都内钱(即大司农掌管的钱)四十万万,水衡钱(水衡都尉掌管的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汉书·王嘉传》)。西汉末、东汉初的桓谭又说:汉代一年的收入,都内钱四十余万万,“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入十三万万”(《太平御览》卷六二七引《新论》,“入”原误作“八”,今改正)。说明在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把少府的盐铁收入改归大司农以后,少府每年仍有十多万万的收入。等到东汉光武帝把少府的山泽陂池收入改归大司农之后,其他如“园地作务之入”也还不少。直到东汉末年社会经济大崩溃,经过黄巾大起义对封建统治者的沉重打击,再经过长期的封建割据和混战,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重新建立的封建政权,少府的职掌才大为缩减,逐渐不成为税收、财政机构,只成为管理宫廷事务的官署了。
总的说来,我们从秦汉时代少府的职掌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政治制度中留存的贵族统治制度残余还很严重,由此而造成的封建统治者“私”有的经济特权也还很庞大,因而在政治上所造成的祸害也是很突出的。
(原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