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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西周金文中“六 ”和“八 ”的性质

于省吾先生在《考古》1965年第3期发表《关于〈论西周金文中“六 ”“八 ”和乡遂制度的关系〉一文的意见》的文章,否认西周时代有乡遂制度,仍然坚持“六 ”、“八 ”是“以兵营田”的屯田制性质。我很欢迎于先生作进一步的讨论,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当时社会制度和政权的性质,对研究我国古代史关系很大。现在,我想再提出一些意见来商讨,并请指教。

我还是认为,于先生对“六 ”、“八 ”设有“冢司土”等官,作出比较详细的阐释,对西周史的研究是有益的。但是,由此断定这是“以兵营田”的屯田制,而且以为这样就可以把典籍所称屯田制开始于西汉的一贯说法,“提早到西周时代”,显然是论据不够的。首先应该考虑到的,在西周的社会制度下,是否可能出现像西汉那样的军事屯田制。

西汉时代在西北边郡出现军事屯田制,不是偶然的,是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自从秦汉统一中国,疆域辽阔,调发戍卒往返费时,运输军粮很为困难;西汉时在西北边郡实行屯田制,就是为了解决这种困难,便于长期防守。这种屯田农户受兵法部勒,垦种官田,实际是终身服兵役和受到封建剥削的特殊农民。如果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怎么可能产生这种具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屯田制呢?如果认为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经济,也不可能出现这种军事屯田制吧!

按照于先生的解释,“六 ”是周人军队,因为周人兴于西方,故也称“西六 ”;“八 ”是周在克殷之后,将殷人投降军队改编而成,故也称“殷八 ”;又由于“殷八 ”经常驻在成周,故也称“成周八 ”。于先生又认为,“六 ”“八 ”是屯田兵性质,而“周人的军事屯田,系在今黄河中游,不离乎豫西或陕南一带。这一带在当时还是地旷人稀的地区,便于垦殖和放牧”。这里有个问题,究竟“成周八 ”经常驻在东都成周呢,还是在地旷人稀地区从事屯田呢?如果是地旷人稀地区的屯田兵怎能经常驻在东都呢?如果经常驻在东都的兵怎能又在地旷人稀地区从事屯田呢?郭沫若认为“成周八 ”在成周,“殷八 ”在卫 ;徐中舒也认为“西六 ”在西土,“成周八 ”在成周,“殷八 ”在殷故都 。该是正确的。小克鼎说:“王命善夫克舍命成周、遹正八 之年”,可知“成周八 ”即在成周。小臣 簋说:“白(伯)懋父以殷八 征东尸(夷)”,又说:“ 厥复归才(在)牧 。”“殷八 ”既然“复归在牧 ”,而牧即武王伐纣至于商郊牧野之牧,可知“殷八 ”确在殷故都。

我所以主张西周“六 ”“八 ”的编制和乡遂制度有关,主要是根据下列五点:(1)根据《国语》、《左传》,春秋时代各国普遍存在“国”“野”之分和乡遂制度,军队主要由“国人”(即近郊的“乡”人)编制而成;根据《尚书·费誓》,西周初期就已有乡遂制度。(2)“西六 ”、“成周八 ”和“殷八 ”,分别拱卫着西土丰京、东都成周和殷故都。(3)根据师酉簋、询簋和师 簋,西周称为“师”的军官,所属有“邑人”和“奠(甸)人”之官,“邑”即“近郊乡邑”,“甸”即郊外“治田”之区。这些军官在统率大军的同时,所以又要统率近郊“邑”和郊外“甸”的长官,因为按照乡遂制度,军中正卒和服役者即分别由乡遂居民编制而成,“邑”和“甸”的长官亦即军队的武官。(4)“成周八 ”设有“冢司土”之官,掌管土地和徒役的事,当与乡遂制度中分配耕地和调发民力的制度有关。(5)古代许多国家的主要军队,经常是由国家的公民编制而成,公民的地域组织,确是常常和军事组织相结合的。这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乡遂制度如此,古代希腊、罗马等国家的社会结构也多如此。

根据《书序》和《史记》,《尚书·费誓》是周初伯禽伐淮夷徐戎所作。我曾引《费誓》“鲁人三郊三遂”,来证明周初即有乡遂制度。于先生则从近人余永梁之说,判定《费誓》是春秋时作品,从而否认周初已有乡遂制度。我过去也曾信从余氏之说,但是现在想来,余氏这种用文章风格来判定作品时代的方法,是不可靠的。固然,《费誓》没有像周初的《大诰》、《康诰》之类那样浑噩崇奥,多用排句和排笔,有些文句和西周末年的兮甲盘和春秋时的《秦誓》相似,但是必须认识到,“誓”是当众宣誓的一种文体,近乎口语性质,当然和《大诰》之类贵族间应用的典雅文章大不相同。至于多用排句和排笔,更是这种文体的特点,是为了加重语气,便于记诵。《费誓》和《大诰》等篇文风差异很大,主要是由于文体的不同;《费誓》和《秦誓》词例有些类似,主要由于文体的相同;兮甲盘中所以有相类的文例,因为其中主要内容与“誓”差不多,可能就是从一篇“誓”中摘录来的 [3]

于先生认为西周金文中没有一处以“乡”“ ”用作“乡遂”者,“这是乡遂制度不起于西周时代的一个有力的证明”;又认为《尚书》中除了《费誓》以外的周初的篇章都找不到乡遂制度的迹象,“这又是周代初期没有乡遂制度的一个证明”。我认为,这样的运用“默证”是难以成立的。西周金文多数是任命官职和赏赐物品时的册命之辞,少数是记录战功和契约的。《尚书》中周初篇章多数是贵族间告诫之辞,而且大都只与周公有关。因此无论西周金文和《尚书》记载,内容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以为这些史料所未涉及的典章制度,就是当时不存在的。西周金文虽然没有直接谈到乡遂制度,但是我已经指出,从“师”的主要官属有“邑人”和“奠(甸)人”来看,可以推知当时已有“国”“野”之分,已有乡遂制度。

所谓乡遂制度,就是有“国”“野”之分,实质上表现为当时社会的阶级结构。居于“国”中的“国人”属于国家公民性质,有各种政治权利,有充当战士之责。当时国家军队主要即由“国人”编制而成,所以军队编制常和“国人”的乡里组织相结合。于先生则认为,西周时代已有“国”“野”之分,到春秋时代才有乡遂制度,乡遂制度“是由国野之分再度发展而形成的”。同时于先生又认为,西周时代的国家军队实行着“以兵营田”的屯田制,在地旷人稀地区从事垦殖和放牧。如果按照于先生的说法,当西周有国野之分的时候,国家的主要军队是屯田兵,实行着地旷人稀地区的军事屯田制,到春秋形成乡遂制度的时候,国家的主要军队才由“国人”编制而成,这里有个重要问题不容易解答,就是在“由国野之分再度发展而形成”乡遂制度的过程中,地旷人稀地区的屯田兵是怎样发展成为由“国人”编制的军队的呢?

我曾说:“统率这些 的高级军官称为师氏,简称为师,又常连同人名,称为师某。”于先生不同意这个说法,他说:“师 簋叙王乎作册尹册命师 ,‘官 丰还左右师氏’,师 簋叙王乎内史吴册命师 ,‘令女官 邑人师氏’。可见师 和师 既可以管理师氏,则其地位一定高于师氏,是师某之师非师氏的简称,已明显无疑。”其实,于先生根据近年新出土的两件铜器,作出这样肯定的论断,还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西周金文中“师某”的“师”,多数是“师氏”的简称,其中也有些是“师氏”的长官“大师”的简称。师 和师 的“师”,该是“大师”的简称,因而他们可以管理“师氏”。师 簋载:“王乎作册尹册命师 曰:备于大左,官 (司)丰还左右师氏。”郭沫若说:“备于大左,即就大左之职”,“《左传》文七年,宋之官制有左右二师,此大左殆即左师”,“其职位颇高,故命之管理戍卫丰京之左右师氏” 。这个解释很是正确。“大左”即指“大师”之在左者,故又简称为“师”,连同人名叫做“师 ”。此处所说“丰还左右师氏”,殆即“西六 ”的军官。

当西周时,“大师”确是高级的统帅。《诗·大雅·常武》所说“整我六师,以修我戎”的“大师皇父”,分明是“六师”的统帅。《诗·大雅·大明》所载“凉彼武王,肆伐大商”的“师尚父”,“师”就是“大师”的简称 。“大师”是西周时掌握军政大权的重臣,为天子的辅弼 ,所以《诗·小雅·节南山》说:“尹氏大师,维周之氐,秉国之均,四方是维,天子是毗。”《节南山》又说:“赫赫师尹,民具尔瞻。”“师尹”即是“尹氏大师”,“师尹”的“师”,亦是“大师”的简称。

西周金文中称“师某”的人不少,除了少数是“大师”的简称以外,多数该是“师氏”的简称。师望鼎和师望壶都说:“大师小子师望。”杨树达认为“小子”犹言官属,该是对的。这个“师望”的“师”乃“师氏”的简称,“师氏”正是“大师”的官属。

我曾引彔 卣和师遽簋等,来证明“师”是“师氏”的简称,于先生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实,没有什么不对。彔 卣载:“王令 曰:‘ 淮尸(夷)敢伐内国,女(汝)其以(与)成周师氏戍于 。’白(伯)雍父蔑彔曆,易(锡)贝十朋。”这里,周王命令彔 “以(与)成周师氏戍于 ”,又说:“伯雍父蔑彔曆”,而 甗、 卣和臤觯都说:“师雍父戍于 (或作古) ”,可知伯雍父官为“成周师氏”,与师雍父当为一人。郭沫若说:“古师氏之职本司军旅,其位颇高。师氏即伯雍父,故又称师雍父,师系其职,伯系其爵或字。” 这个解说很对。西周时贵族男子的“字”的全称有三字,第一字伯仲叔季系其行辈之称,“伯雍父”即是这个人的“字”的全称。当时习惯上也可省去伯仲等行辈而连同官名称呼,伯雍父官为“成周师氏”,“师氏”常简称为“师”,故又称师雍父。所谓“成周师氏”,当即“成周八 ”的军官。

当西周时,这些“大师”和“师氏”所统率的“西六 ”、“成周八 ”和“殷八 ”,是国家用来维护和发展奴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对内镇压奴隶和对外掠夺的暴力工具。这些“ ”所以要分别拱卫在西土的丰京、东土的成周和殷故都,因为丰镐、成周和殷是西周所建立的三个统治中心。除了丰镐原为西周京都以外,在成周和殷拱卫着大军,不仅为了统治和镇压已被征服的殷人和东土人民,更是为了进一步征服和掠夺东方和南方的夷戎部落。如競卣说:“唯白(伯) (辟)父以成 (即“成周八 ”的简称)即东,命伐南尸(夷)。”小臣 簋说:“白(伯)懋父以殷八 征东尸(夷)。”他们在军事上的出征,目的就在对外掠夺,达到对“四方责(积)”的“政(征) (治)”。例如西周在以“成周八 ”伐南夷的同时,成周就成为征治“四方责(积)至于南淮夷”的统治中心。淮夷一经征服,成为“ (贿)人(臣)”,必须“出其 ,其责(积)”,“其进人(指奴隶)、其贮”必须送到指定场所,否则“即井(刑) (扑)伐”(详见兮甲盘)。西周“六 ”和“八 ”是为贵族服务的重要工具,由此可以看得十分清楚。这和西汉时代的屯田兵,性质显然不同。

(原载《考古》1965年第10期)


[3] 余永梁认为夷戎之称到春秋时才流行,《费誓》称淮夷徐戎就是晚出的主要证据,曾用很大篇幅来论证这点。其实这个证据也不能成立,西周初期的班簋就有“伐东或(国) 戎”的话,西周金文中谈到“夷”的很多。 TFzJvFvCZXl9eDI283va5adoEVOuPuwGRM/dGd5SFEWI1yfX14mX48/TuAm2Z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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