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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人鬲”、“讯”、“臣”是否即是奴隶?

我在《学术月刊》1960年9月号上发表《论西周时代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金兆梓先生就在《学术月刊》1960年12月号上发表《关于西周社会形态讨论中的几个问题》一文,其中第一节“人鬲、讯、臣是否即是奴隶”,就是和我商讨的。他分四点来否认人鬲、讯、臣是奴隶,现在我也分四点来加以讨论。

一、金先生从容庚、郭沫若两先生之说,以为“人鬲”即是《尚书·大诰》“民献有十夫”的“民献”,“民献”是用人祭献之称,其中包括残伤人体的“馘”和活口的“俘”。又据《尚书·多方》,认为西周处理俘虏的方法,除了献俘、赎俘之外,还可以有(1)“大罪殛之”,(2)“迪简在王廷,有服在大僚”,(3)让他们“宅尔宅、畋尔田”。《大盂鼎》所说“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其中“庶人”就是“宅尔宅、畋尔田”的人,自“庶人”以上、“驭”(御)以下就是“迪简在王廷,有服在大僚”的人。因此,他断言“人鬲”只能是俘虏,不应是奴隶。

我认为“人鬲”并非“民献”。“民献”是贵族的意思而不是俘虏。有下列三点足以证明:

第一,《尚书·大诰》说:“民献有十夫,予翼,以于敉宁(文)武图功。我有大事休?朕卜并吉。”“民献”《尚书大传》作“民仪”,“献”是“古文”,“仪”是“今文”。过去注释家把“民仪”解释为“民之表仪”,把“民献”解释为贤者。《大诰》是周公兴师东征时发表的讲话。这时周武王刚去世,被征服的殷贵族又在武庚率领下反叛,同时周公的兄弟管叔、蔡叔和东方部族也跟着叛乱,形势很是紧急。《大诰》所说“西土人亦不静,越兹蠢”,指的就是管叔、蔡叔等人的叛乱;《大诰》所说“殷小腆,诞敢纪其叙”,指的就是武庚率领殷贵族叛乱。在这样紧急的形势下,周公经过占卜,下了东征的动员令,可是所属国君和官员都强调困难大,不敢出征,要求取消动员令。《大诰》说:“予惟以尔庶邦,于伐殷逋播臣。尔庶邦君越庶士、御事罔不反曰:艰大,民不静!亦惟在王宫、邦君室,越予小子考翼,不可征。王害不违卜?”国君和官员们公然以“艰大,民不静”为理由,表示“不可征”,主张违反占卜的结果,也就是取消动员令。由此可见,这次周公东征,去镇压殷贵族的叛乱,遇到阻力是很大的。《大诰》这篇周公的讲话,目的就在于说服这些国君和官员一同东征的。周公在这里说:“民献”中有十个人辅助我,一同前往完成文王和武王的功业。无非表示在东征中已得到得力的助手,已有胜利的把握,以振奋人心,鼓励士气。如果“民献”是俘虏或归顺的敌人,那么,周公作为得力助手,依靠来完成文王和武王功业的,竟是归顺的敌人了!在对敌斗争的形势十分紧急,所属国君和官员强调困难而害怕出征的情况下,周公如此说法,岂不是要张敌人的声势,灭自己的威风吗?因此,我们断言“民献有十夫”的“民献”,决不是指俘虏或归顺的敌人。

第二,就《大诰》的内容来看,前后主张是一贯的。周公在这里首先分析了所以遭难的原因,他说遭难的主要原因是:“弗造哲,迪民康,矧曰其能格知天命!”就是说:遭难是由于没有得到明哲的助手,使人民安乐,又不能够知道天命。所以,此后周公在全篇讲话中特别强调天命,同时,当他在占卜祷告时,就说明:“民献有十夫,予翼”,无非表示已经得到了明哲的助手。《大诰》在末段说:“呜呼!肆我告尔庶邦君越尔御事,爽邦由哲,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就是和上文相呼应的。这里告诉所属国君和官员说:振兴国家要依靠明哲之人,那十人就是知道天命的。“爽邦由哲”这句话,是和上文“弗造哲”相呼应的,表示过去由于“弗造哲”而遭到国难,如今得到“哲”就可以“爽邦”了。“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是承接“爽邦由哲”而言的,这“十人”就是“爽邦由哲”的“哲”,所以他们“迪知上帝命”。“迪知上帝命”也是和上文“矧曰其能格知天命”相呼应的,表示过去没有“哲”而不能知天命,如今得到“哲”就可以知天命了。从上下文来看,周公要依靠来“爽邦”的“哲”十人,也就是周公要依靠来“敉文武图功”的“民献有十夫”。很明显,这十人是周公得力的助手,是西周贵族中所谓明哲之人,决不是什么俘虏或归顺的敌人。这和《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泰誓》说:“余有乱( )臣十人,同心同德”,是差不多的意思。当然,《泰誓》所载是武王伐殷时的话,《大诰》所载是周公东征时的话,所指“十人”不会完全相同的。

第三,“民献”或作“献民”,《逸周书·作雒》:“凡所征熊盈族十有七国,俘维九邑,俘殷献民,迁于九毕。”孔注:“献民,士大夫也。”《逸周书·商誓》一则说:“告尔……及百官、里居(君)、献民”,再则曰:“百姓、里居(君)、君子,其周即命”,三则曰:“百姓、献民,其有缀艿。”刘师培《周书补正》以上下文比较,认为“百姓即百官,君子即献民”,并解释说:“献民者,世禄秉礼之家也。”这是对的。古时“百姓”“君子”都是指贵族而言的,“献民”亦当指贵族而言。《尚书·洛诰》说:“其大惇典殷献民,乱( )为四方新辟”。所谓“殷献民”,亦是指殷贵族而言的。至于《大诰》“民献有十夫,”单称“民献”而不称“殷献民”,当指周本族的贵族而言。

根据上述三点,可知“民献”是指贵族而言,并非指献于宗庙的俘虏,这和《大盂鼎》赏赐用的“人鬲”根本没有关系的。

据《大盂鼎》记载,在赏赐器用服饰的同时,赏赐“邦 四白(伯),人鬲自 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又赏赐“尸(夷) 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所有赏赐的“人鬲”都以“夫”计数,都是单身汉,其来源确应是俘虏。也许有人认为这里所说的“夫”不是指单身汉,而是以“夫”代表“家”的。如古文献上记载井田制度中土地的分配,“一夫百亩”(《孟子·万章下》),也就是“家百亩”(《周礼·大司徒》)。我们知道,井田制度中“份地”的分配,是以农夫作为分配对象的,而当时农夫都只有小家庭,因而“一夫百亩”也就成为“家百亩”了。这种情况是不能和《大盂鼎》所载“人鬲”的赏赐相提并论的。《大盂鼎》所载“人鬲”的赏赐,如同赏赐物品一样,所记的数目和单位,都是十分明确的,多少“夫”就是多少个单身汉。《令簋》载:“王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就可以明证。“鬲”就是“人鬲”,“百人”的“人”与“夫”是同样的意思。《大盂鼎》所说“人鬲”多少“夫”,也就是“人鬲”多少“人”,如果他们有“家”的话,那就应该如同“臣十家”一样,称多少“家”而不称为多少“夫”了。

据《尚书·多方》,周在征服其他国家后,对其贵族的处理,确有让他们继续“宅尔宅,畋尔田”的,也确有“迪简在王廷,尚尔事,有服在大僚”的。但是,像《大盂鼎》上所载的“人鬲”,是由周天子把他们当作物品来赏给臣下的,而且是以“夫”计数的,都是单身汉,连家庭都没有,当然不可能继续“宅尔宅,畋尔田”的了,更不用说“迪简在王廷”,“有服在大僚”了。如果已经被选拔到王廷,担任大官职,怎会被用作赏赐物品,再赏给臣下呢?

在古代社会,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俘虏。金先生既承认“人鬲”是俘虏,而这些俘虏又是被用作赏赐品来赏赐给臣下的,这些得赏的贵族,都是依靠剥削为生的,不会不把他们当作奴隶而从事生产的,否则,将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不仅要养活他们,而且要有大批人来监督他们。这是不可能的。

二、《诗·小雅·出车》“执讯获丑”,《诗·大雅·皇矣》“执讯连连”。金先生认为两处“讯”字皆当释为“言问”,是动词而非名词。《不 簋》:“女(汝)多禽(擒),折首 (执) (讯)”,《敔簋》:“武公入右敔告禽(擒),彧(馘)百 (讯) 。”金先生又认为“禽”下再言“折首”和“馘”,是说擒了敌人来杀头,“禽”下再言“执讯”和“讯”,“执”疑是“鞫”的误读,即讯究俘虏。因此“讯”不但说不上奴隶,并也未必就可说是俘虏,只是对俘虏或罪囚的鞫讯而已。金文有“讯讼罚”等语可证。

金先生把《诗经》和金文的“执讯”的“讯”,解释为“言问”或“讯究”,认为是动词而不是名词。这是很牵强难通的。《虢季子白盘》说:“ (严) (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 五十。”“折首五百”是说斩首五百人,“执讯五十”就是说捉到俘虏五十人,决不是说在战场上除了将敌人斩首五百人以外,还设了法庭,在那里讯究五十人。《敔簋》说:“王令敔追御于上洛 谷,至于伊,班。长 (裁)首百,执 (讯) 。”也是说在战场上斩首百人,捉得俘虏四十人。下文说:“王各(格)于成周大庙,武公入右敔告禽:彧(馘)百 (讯) 。”“告禽”也就是《礼记·王制》所说“以讯馘告”。这是说敔在举行献俘典礼,把斩得的首级一百和捉得的俘虏四十在宗庙中献给周天子,决不是说擒了敌人来杀头和讯究。上文言“裁首百,执讯 ”,下文言“馘百讯 ”,足见“裁首”所得的是“馘”,“执讯”所得就是“讯”,也就是俘虏,不可能作其他解释的。《不 簋》先说:“女(汝)多折首 (执) (讯)”,再说:“女(汝)多禽(擒),折首 (执) (讯)。”意思是相同的。“多禽”言有很多擒获,“折首执讯”是说在擒获中,有的斩了首,有的捉到了活口。

《诗·大雅·文王》记述文王伐崇的战果说:“执讯连连,攸馘安安。”“攸馘安安”是指杀伤敌人的情况,“执讯连连”是指俘虏敌人的情况。《诗·小雅·出车》记载南仲征伐严允的战果,《诗·小雅·采芑》记载方叔征伐严允的战果,都说“执讯获丑”。《诗·大雅·常武》记载征伐淮夷的战果是:“仍执丑虏。”“讯”和“丑虏”的意义是相同的,都是指俘虏而言。郑笺解释“执讯”为“执所生得者而言问之”,解释“执讯获丑”为“执其可言问所获之众”。“讯”金文作“ ”,就像捉到了活口,反绑着,用绳索牵起来的样子。“讯”是指捉到的可以讯究的活口,以区别于已经杀伤的“馘”。古人常把俘虏当作罪犯的,《礼记·王制》说:“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出征的目的是为了“执有罪”,其结果,得到了“讯馘”,“讯”既是俘虏,也是“有罪”的人,当然应该审讯判罪的,所以“讯”又可以作动词用,有讯问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讯”的本义,是俘虏到的活口。

三、金先生认为,从“臣”的字形和经传中“臣”字的用法综合看起来,“臣”只是一种供人使令或给役于人的人,身份可上可下。“臣”的对称是“君”或“主”,连文并称的是“民”。“君”与“臣”,“主”与“民”,似乎只是领导和被领导之分。

我们认为,金先生这个解释,不能用来解释金文中用来赏赐的“臣几家”的“臣”。如果“臣几家”的“臣”,只是一种供人使令或给役于人的自由人,主人可以随便把他们赏赐给他人吗?“臣”的本义是“囚俘”,后来也被用作“君臣”之“臣”。杨树达《不 簋三跋》(《积微居金文说》卷二)说:

按臣即今俘虏,《礼记·少仪》云:“臣则左之”,郑注云:“臣谓囚俘”,此臣字之本义也。臧字甲文作 ,金文《白 父鼎》 字亦然,字皆从臣从戈,今作臧者,后加声旁爿耳。此字当以臧获为本义,《汉书·司马迁传》晋灼云:“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是其义也。字从臣从戈,义显白无疑,此可旁证臣字之义也。

这个解说是对的。

四、《 鼎》载:“我既 女(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又说:“用 (徙) 丝(兹)五夫用百寽。”金先生认为,“ ”应从清人钱玷、吴大澂读为“赎”,“寽”即“锾”,是赎罪之款,因为西周时赎罪照例是罚锾的。《 鼎》上文明说:“ 使小子△以限讼于井(邢)叔”,是 与限明是在涉讼所,以限宁愿罚锾赎罪而将马和丝还了 。《 鼎》说:“凡用即 田七田、人五夫, 免匡卅秭。”“即”作“趋就”义用,应解作:匡季派五人到 田里去耕作以代偿禾, 因之也免他偿禾三十秭。这七块田和五名奴隶也就说不上是十秭禾的代价了。

按“ ”字,近人识为“ ”,《说文》说,“ 也”,“读若育”。是“鬻”的古字。段注:“《周礼》多作儥,儥训买,亦训卖,……盖即《说文》之卖字。”杨树达也认为:这是“赎”的初文,《说文》:“赎,贸也”,贸训易财(《积微居金文说》卷二《 鼎再跋》)。总之,无论这个字应识为“卖”或“赎”,其意义总是指买卖而言,决不是像金先生所说那样是指赎罪的。《 鼎》所说:“我既赎女(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很明显是说:我曾买定你的“五夫”(奴隶)在效父手中,用了一匹马和一束丝。《 鼎》又说:“用 (徙)赎兹五夫用百寽”,很明显是说:用“ ”来改买这“五夫”,用了“百寽”。分明是先用一匹马和一束丝来交换“五夫”奴隶,后来改用“百寽”来交换“五夫”奴隶。据《 鼎》这段记载, 因限在这两次交换中失约,诉讼到邢叔那里,经过邢叔判决, 在诉讼中得胜,终于成交,得到了这“五夫”奴隶。如果按照金先生的说法,把“赎”字解释为赎罪,那显然是讲不通的。

鼎》末段记载, 因匡季的奴隶“廿夫”盗取了他的“禾十秭”,把匡季告到了东宫,东宫判断说:“求乃人,乃(如)不得,女(汝)匡罚大。”匡季于是向 赔礼,“用五田,用众一夫曰嗌,用臣曰疐,曰 ,曰 ,曰用 (兹)四夫”。这样的“用五田”,“用兹四夫”,分明是赔偿性质。后来 不肯罢休,再度告到东宫,东宫判断要加倍偿还,为“廿秭”,如来年不偿还,要再加倍为“ 秭”。后来匡季加赔“田”二块,“臣”一夫,共计赔给 “田七田,人五夫”了事。《 鼎》说:“乃或(又)即 用田二,臣△(一)。凡用即 田七田、人五夫, 免匡卅秭”。杨树达认为“即者,今言付与”,和《散氏盘》“乃即散用田”文句一律(《积微居金文说》卷一《散氏盘跋》)。即使“即”字不作“付与”解释,也不能像金先生那样把全句解释为:匡季派五人到 田里去耕作以代偿禾。从《 鼎》这段记载的上下文看来,分明是匡季用田和奴隶来赔偿禾,先用“田”五块和“人”四夫,后来加赔“田”二块和“人”二夫,共“田”七块和“人”五夫。那里有匡季派五人到 田里去耕作这个意思呢?当匡季提出用“田”五块和“人”四夫来赔偿之后, 不允许,说:“弋(必)唯朕△(禾)赏(偿)”,坚决要求把禾偿还,再度告到东宫。等到东宫判断说:来年不偿还,要再加倍为“四十秭”,匡季就加赔了“田”二块和“人”一夫,共计“田七田,人五夫”,作为赔偿禾十秭之用,至于所要加罚的“禾卅秭”, 应允匡季免除了。由此可见,当时“田”五块和“人”四夫,尚不足以赔偿“禾十秭”,而“田”七块和“人”五夫已相当于“禾十秭”的代价了。

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不能接受金先生所提出的意见。我们仍然坚持原有的论断,“人鬲”和“讯”既是俘虏,也是奴隶。所有作赏赐品和赔偿用的“臣”,也应是奴隶。这些奴隶在当时的价值是比较低廉的。


[4] 见《敔簋》、《师寰簋》、《虢季子白盘》、《不 簋》、《兮甲盘》及《大雅·文王》篇等。《小雅·出车》篇和《小雅·采芑》篇都说:“执讯获丑”,《大雅·常武》篇说:“仍执丑虏”,“丑”也是俘虏和奴隶的名称。

[5] 见《不 簋》、《令簋》、《耳尊》、《令尊》、《 簋》等。“者 臣二百家”见《麦尊》,以《叔夷钟》所说“厘(莱)仆三百又五十家”比较,可知“者 ”是夷族名称。

[13] 《鲁颂· 宫》篇记述分封鲁国情况也说:“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hwVna+/fUd6oQkfKxrCImj/bhzqeIXagksnS5soWW/A82iC2cfd4UjOG3er0YP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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