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常有赏赐“臣”和“鬲”的记载。解释清楚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将有助于我们对当时社会性质的认识。本文试图对这方面作些解释,请大家指教。
“臣”在殷周时代,本来是奴隶的称谓。《尚书·费誓》记述伯禽在费的誓辞,命令所属部队不准追逐逃亡的马牛和臣妾,也不准引诱偷窃人家的马牛和臣妾,很严厉地说:“马牛其风,臣妾逃逋,勿敢越逐,只复之,我商(赏)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这样把“臣妾”和“牛马”相提并论,其为奴隶的性质,无可置疑。西周金文中的“臣妾”,同样是指奴隶,如《克鼎》载:“易(赐)女(汝)井(邢)家 田于 ,以(与)厥臣妾。”这个连同田地一起赏赐的“臣妾”,当然是奴隶。西周金文中被用作赏赐物品的“臣”,属于奴隶性质,很是明显。
现在我们所要谈的,就是西周金文中常见赏赐“臣若干家”,这个“臣”的“家”应作如何解释。在西周、春秋文献中,“家”常被用来指贵族的宗族组织,也常被用来称呼贵族的政治组织,因为在宗法制度之下,贵族的政治组织是和宗族组织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这个“臣若干家”的“家”,是否也能解释为宗族呢?不能。在西周时代,天子只有在分封大块土地时,才会臣民整族的分赏。《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成王分封鲁、卫、晋等国,曾分赏给“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作为“职事”的人。至于西周金文中有关“臣若干家”的赏赐,都是由于某种恩典或某种功劳而临时分赏的,其赏赐的规模比较小,是不能和分封土地时的赏赐相提并论的。例如夨令因为“尊俎于王姜”,王姜赏给他“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又如令因为“王归自 田”,与奋“先马走”,受到王的赏赐“臣十家”。又如不 因为对 狁作战有功,受到伯氏赏给“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如果把“臣若干家”解释为“臣若干族”的话,那么,夨令等人仅仅因为“尊俎”、“先马走”等,所受到的赏赐就相当于鲁卫受封时的赏赐,甚至还要超过,岂不是太不近情理了。当时各种物品的赏赐,应该是相互配称的。《左传·定公四年》载鲁国受封时,除了赏得“殷民六族”之外,还赏得“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大弓名)”,“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宗司彝器”等,这是相互配称的。夨令除了赏得“臣十家”之外,只有“贝十朋”和“鬲百人”;不 除了赏得“臣五家”之外,只有普通的弓一把、矢一束和“田十田”。如果把“臣十家”和“臣五家”解释为“臣十族”和“臣五族”,就和其他的赏赐物品太不相称了。“田”在西周金文中是一个较小的面积单位,如《 鼎》记载匡季用“田七田、人五夫”来赔偿“禾十秭”。如果“臣五家”是“臣五族”的话,这和“田十田”显得太不相称了。如果不 仅因一次战功,就分赏得“臣五族”,何以分赏得的“臣”如此其多?而同时分赏得用来生产的田只有“十田”,何以又如此其少?还有《麦尊》说:“侯易(锡)者 臣二百家”,不管是把“臣二百家”赏给也好,交给管理也好,如果把“臣二百家”解释为“臣二百族”,这个数字就未免太大了。从种种方面来考察,这个“臣若干家”是不能解释为“臣若干族”的。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的组织是以宗族为主要单位的,因而贵族的所谓“家”是指宗族而言的。至于国都中的“国人”和在鄙野的劳动人民,则以小家庭为其基本单位的,则其所谓“家”应该是指小家庭而言的。例如《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制定国都和鄙野的户口编制,在“国”中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在“鄙”中以三十家为邑。这些“家”都该是指小家庭的。西周金文“臣若干家”的“臣”,既然是奴隶的性质,他们的“家”当然也只是小家庭。所谓“臣若干家”,正确的解释,应该就是成家的奴隶若干“户”。在西周金文中,“田”是田地中较小的单位面积,分赏时,有时很零碎,东“一田”,西“一田”,有时用整数来分赏,赏给“十田”或“五十田”,其中以“十田”较多。同样的,“臣”的“家”是指小家庭,是较小的单位,分赏时,也常用整数,有赏给“五家”、“十家”以至“二百家”的,其中以“十家”较多。
西周金文中,确也有把“臣”整个族来赏赐的。例如《井(邢)侯簋》说:“ 井(邢)侯服,易(锡)臣三品:州人、 人、墉人”。所谓“臣三品”,就是指三个品种的“臣”,也就是指州人、 人、墉人等三个部族的人。因为《井侯簋》所载,正是周天子赐封邢侯时的大赏赐。《中方鼎》说:“中,兹 人入史(事),易(锡)于珷(武)王作臣,今兄(贶)畀女(汝) 土,作乃采。”这里说:因为“ 人”的臣服于周武王,作为“臣”,周王把“ 土”赏给了中,作为中的采地。很明显,周天子把“ 土”赏给中作采地时,是连同作为“臣”的“ 人”在内的。这个“ 人”如同“州人、 人、墉人”一样,是指整族的人。因为《中方鼎》所载,是赏给采地,也是个大赏赐。这样以整族的“臣”来赏赐的例子,在西周金文中不多见。
从西周金文看来,当时作为奴隶性质的“臣”,被用作赏赐或赔偿的物品时,多数是以“家”(小家庭)为单位的,也有以整个部族为单位的,同时也还有以“夫”为单位的。《 鼎》载:“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 禾十秭。”又说:“匡稽首于 :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 ,曰奠,曰用兹四夫。”这里把“臣”和“众”同样以“夫”来计数,而且同样用作赔偿物资,同样属于奴隶性质,但是,“臣”的身份要较“众”低一等。前引《夨令簋》说王姜赏赐“臣十家,鬲百人”,又把“臣”和“鬲”同样作为赏赐的物品,但是有“家”的“臣”,其身份要较“鬲”高一等。“臣”在西周金文中,除用作一般奴隶的称谓以外,也用来专指某一种奴隶,其身份要比“众”低一等,比“鬲”高一等。
上面解释西周金文中有关“臣”的记载完毕,接着解释有关“鬲”的记载。
“鬲”又称“人鬲”,《大盂鼎》载:“易(锡)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 (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锡)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许多学者都认为“鬲”就是《逸周书·世俘》篇的“磿”,《世俘》篇说:“武王遂征四方,凡憝(敦)国九十有九国,馘磿亿有七万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按古时“鬲”确与从“厤”之字音同通用,如《周书·大诰》:“嗣无疆大歷服”,魏三体石经“歷”作“鬲”。
从来解释“磿”和“鬲”的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认为“人鬲”即《尚书·大诰》的“民献”,如方浚益《缀遗斋彝器款识》卷二说:“鬲疑献之省,《书·大诰》:民献有十夫,与此语合。”另一种,认为“磿”和“鬲”是俘馘的名册。孙诒让的《周书斠补》、《周礼正义》、《古籀余论》,就是如此主张。他引《周礼·地官·遂师》:“抱磿”(郑注:“磿者,适歷执 者名也”),来证明“磿”是名册;又认为“磿”和“歷”同声假借,取其历历可数之意,并引《礼记·月令》:“命宰歷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礼记·郊特牲》:“简其车赋而歷其卒伍”作为佐证。因此认为《世俘》篇的“馘磿”是“谓所执俘馘之名籍”,而《大盂鼎》的“鬲”也即《世俘》篇的“磿”。
上述两种解释,我们认为都是不确切的。《尚书·大诰》说:“民献有十夫,予翼,以于敉宁(应作‘文’)武图功。”又说:“爽邦由哲,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尚书大传》“民献”作“民仪”,《汉书·翟方进传》载王莽仿造的《大诰》作“民献仪”,注引孟康说:“民之表仪为贤者。”所谓“民献有十夫”,很明显,是指周公最重要的十个助手,即十位大臣,犹如古本《泰誓》所说:“予有乱(司)臣十人,同心同德”(《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杜注:“武王言我治臣十人,虽少,同心也”)。可知“民献”和西周金文中用作赏赐物品的“鬲”,性质根本不同,两者不容混为一谈的。至于《周礼·地官·遂师》“抱磿”的“磿”,性质上也和《逸周书·世俘》篇“馘磿”的“磿”不同,也是不可混为一谈的。如果把“馘磿”作为“所执俘馘之名籍”解释,那么,武王攻伐九十九国,所得的将不是俘馘,而仅仅是俘馘的名册,这就很不近情理了。我们认为,《世俘》篇所载武王攻伐所得“馘磿亿有七万七百七十有九”,就是指战争中所得俘虏,至于“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那是战胜之后俘得的一般敌国人民,包括男女老少在内。犹如《师寰簋》记载师寰征伐淮夷,除了在战场上“折首执讯”之外,还曾“殴孚(俘)士女羊牛,孚(俘)吉金”。
关于“鬲”和“磿”的旧有解释既然都不确切,现在我想提出另一种解释。
西周金文的“鬲”和“人鬲”我们认为即是《尚书·梓材》的“歷人”。《尚书·梓材》说:“肆往奸宄杀人歷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孙诒让《尚书骈枝》解释说:“歷人谓搏执平民而歷其手(《说文》木部云:枥 ,押指也。歷即枥之省)。《庄子·天地》篇云:罪人交臂歷指,《吕氏春秋·顺民》篇云: 其手, 亦歷之借字也(当从磿,传写误从磨)。”这个解释是比较可取的。《一切经音义》引《通俗文》也说:“考囚具谓之枥 ”。“人鬲”、“鬲”、“歷人”、“磿”的名义,该就是由“枥”得名的。殷墟曾出土三件陶俑,双手都是用手铐铐起来的,同时甲骨文“执”字正像俘虏被执后双手用手铐铐住的样子,甲骨文“圉”字又像双手铐住后被关住的样子。
枥 原是指并列着的木条,在古时不仅用来作手铐,也还用来作为关闭俘虏和奴隶的栏栅,这种栏栅就被称为“枥 ”或“枥”。《墨子·备城门》篇说:“城四面四隅,皆为高磿 (原误作“磨 ”,从王引之校正)。”洪颐煊认为“磿 即栏槛”(《读书丛录》卷十三),这是正确的。这是指当时城上四角所建的高栏栅,是为了防御用的;但是在古时,这种栅栏的建置,多数是用来养家畜和关闭俘虏、奴隶的。《方言》卷五说:“枥,梁宋齐楚北燕之间或谓之樎,或谓之皂”。《方言》卷三又说:“苙,圂也。”“苙”“枥”声同,猪圈叫做苙,犹如马栈叫做“枥”。《方言》郭注说:“皂隶之名于此乎出”,这个解说是正确的。皂隶之所以称为“皂”,就是因为被关在称为“皂”的栏栅里。由此可见,西周的俘虏和奴隶的所以称为“鬲”或“磿”,该是由于这种俘虏和奴隶,被称为“枥”的手铐铐起来,和被关在称为“枥”的栅栏中。“人鬲”和“鬲”正是一种这样被监禁着的俘虏和奴隶,他们都是单身汉,所以用“人”和“夫”来计数。
(《考古》1963年1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