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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

上面只是对三种不同主张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看来西周时代的社会性质该肯定为奴隶制的。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剥削方式以及政权性质来看,是属于奴隶制性质的。主张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的,在阐明当时奴隶制下存在“村社”方面,作过很大的努力,在这方面研究上有一定的贡献,但是过分强调了奴役“村社”农民方面,把当时生产奴隶的重要性完全忽略了,因而就不能正确说明当时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西周确是存在相当数量的生产奴隶的,从事于主要的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而且奴隶的来源主要是对夷戎部落的掠夺战争。主张西周典型奴隶制论的,在阐释当时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存在生产奴隶的情况,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又过分把当时社会结构单纯化了,认为生产者只有各种的生产奴隶,甚至把“民”和“庶人”都解释成为低于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完全否认“村社”农民的存在,否认“井田”制度是“村社”的土地制度。其实,如果根据古文献上所谈到的“井田”制度的内容来看,是无法否认其为“村社”的土地制度的。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还利用原有的“村社”形式来束缚和剥削农民,使“村社”变质,成为进行封建剥削的一种便利工具。在封建制以前的奴隶社会中,因为紧接着原始公社制的末期,原始的“村社”更容易被保留下来,被奴隶主利用来作为奴隶制剥削的一种便利工具。同时中国领土广大,各地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到春秋初期中原地区还多分布夷戎部落。在西周奴隶主国家对各地征服的过程中,必然遇到很多具有一定生产力水平的部落和保存村社的地区,一下子不可能把原有公社和村社完全破坏,把他们俘虏或集中起来改变为奴隶,因此很自然的会保存“村社”残余形式,使它变质,利用它作为奴役、剥削的工具。我们认为,首先应该确认西周主导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奴役着生产奴隶,同时也认为在当时有不少地区保存着“村社”残余形式,被利用为奴役、剥削的工具。如果说,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中,保存有“村社”残余形式作为奴役、剥削的单位,是“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特点的话,那么我们主张西周的奴隶制应该属于这样的一种“古代东方型”,而决不是只有家内奴隶的所谓“古代东方型”,也不是“宗族成员成为宗族长的奴隶”的“古代东方型”。

有的同志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特点是“村社”组织形式的长期被保存,其所以会被长期保存,主要由于大规模的水利灌溉的需要。的确,古代东方各国长期保存“村社”,和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所以长期保留的根本原因,应该从东方奴隶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去找寻。毛主席说:

社会的发展,主要地不是由于外因而是由于内因。许多国家在差不多一样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下,它们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非常之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290页)。

可知把地理环境作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产生主因是不确当的。

古代东方各国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一样,经历过奴隶制产生和形成的基本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的分工,生产力的提高,剩余生产品的出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家庭中就可能和需要吸收新的劳动力,俘虏开始被活着保留下来,其劳动开始被利用和剥削,奴役关系就产生了。这种在父权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中产生的奴隶制,就是“家庭奴隶制”。首先把俘虏变为奴隶,继而由于贫富越来越不均,本部落中人也有被变为债务奴隶的。但是,这时使用的家内奴隶数目不多,只作为简单的助手,在经济中只起辅助和从属的作用。等到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社会进一步分工,私有制和交换进一步成长,奴隶制就跟着成长,由原来的附庸地位发展为支配地位,使原始社会全面崩溃,形成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

古代东方各国比较显著的特点之一,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除了占有和奴役着大批生产奴隶之外,还占有和奴役着许多集体的奴隶。个体奴隶首先是从战争中的俘虏变成的,这种集体奴隶首先也是由于征服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的部落而变成的。在这种部落被转化为集体奴隶之后,就无可避免地要改变它们原来的部落制度,但是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为了便于统治和剥削起见,往往剥夺了他们的土地财产,利用原来的村社形式来加以劳动编组,使转化成为被奴役的“小集体”,因而原来的村社形式被长期保留下来。

由此可见,在古代东方各国所以会有许多村社连同村社土地所有制形式被保留下来,是由于村社土地被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占有,村社组织被改变为被奴役的单位,村社成员本身也被占有而作为一种财物。这种形式上保存的村社土地所有制,既然是在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占有的情况下保留下来,于是奴隶主贵族的国家及其君主,就成为高居于许多村社之上的土地所有者,所以说,“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反杜林论》1960年人民出版社版181页)。这种土地所有制,实质上是奴隶主贵族所有制。

有的同志把古代东方奴隶制看作家庭奴隶制,看来是出于误解经典著作。有的同志为了证明古代东方各国的奴隶制即是“家庭奴隶制”,引用了恩格斯在论述奴隶制度的原稿中已经划过删号的那一段文章:

像东洋那样的家庭中的奴隶制度,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这种奴隶制度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是当做家庭的一分子而间接成为生产基础的。那是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奴隶式的婢妾)(《自然辩证法》,三联书店1950年版,第375页)。

这种“奴隶式的婢妾”的“家庭奴隶制”,也就是后来长期流行于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恩格斯为了区别于作为主要生产形态的奴隶制,所以特别加以指出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误解这段话,认为恩格斯所说的“家庭中的奴隶制度”,是指一种大家族,有许多奴隶包括在家族之内,透过家族组织而间接成为社会生产的基础,这是区别于古典奴隶制的另一种奴隶制。其实,恩格斯所说的就是产生于父权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奴隶制,也就是家内奴隶,家内奴隶只是生产上简单的助手,是“当作家庭一分子”看待的,是“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如果一个大家族中有许多从事生产的奴隶,还会把他们当作家庭一分子看待么?要迫使许多奴隶从事生产,就得加强监督和鞭策,其阶级对立十分尖锐,怎会“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呢?很明显,恩格斯指的是家内奴隶,所以特别注明是“奴隶式的婢妾”。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父权制的部落所有制的时候,把这种奴隶制称为“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1960年人民出版社版第25页);有时因为后来长期流行于东方,称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到征服西罗马的日耳曼人的“野蛮性”时说:

那末这难道不是由于他们曾处在野蛮时代,因而他们既没有使自己的这种隶属形式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又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305页)

这里是按照奴隶制三种不同情况来说的。所谓“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就是前面引文所说“东洋那样的家庭中的奴隶制度”。有的同志认为这里所说“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是对奴隶制的全称,后两句是特称,正是指西方和东方两种不同类型的奴隶制。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当然指奴隶的充分发展形态,怎能把“家庭奴隶制”也包括在内呢?马克思在论到“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对生产方式所起的作用时,说得很明白:

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结果为奴隶经济;或者视其始点如何,结果不过把奴隶制度,由家长式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410页)。

这是说,在奴隶社会中由于商业的发展,使生产发生了不同的特点,原来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家长式的奴隶制,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奴隶制。家长式的奴隶制分明是奴隶制发展前的一个阶段,怎能把它作为一种独特的奴隶制呢?有的同志又认为这正是指西方和东方两种不同类型的奴隶制,东方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西方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也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

作者的基本看法是:中华民族的发展,和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发展具有同样的基本发展规律。古代中国和东方各国如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同样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确有比较多的共同特点。与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古代希腊和罗马国家,也还有些相同的特点。同时中国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又有自身的特点。要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以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结合中国历史的实际,作具体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

现在根据我的初步认识,对西周春秋时代奴隶制社会结构的特点,提出一些看法。我认为,当时的社会结构,主要是由奴隶主贵族、“国人”和“庶人”、奴隶等组成:

(一)贵族 贵族利用家长制家庭公社遗留的制度,加以改造和发展,构成宗法制度,作为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工具。建立有嫡长子继承制,来统率、团结和管理本族成员,巩固其统治地位。还建立有大宗、小宗等制度,把亲疏远近的同一血统的贵族连结起来,由天子以下,分成诸侯、卿大夫等级,分封统治地区,给与世袭官职,以分享剥削的权利,并以巩固其统治。各支宗族保留有“同财共居”的习惯,共同占有土地和人民,并共享剥削所得,作为团结本族成员的经济基础。他们以嫡长子继承制所产生的“宗子”——即宗族长,全权掌握本族经济、政治、军事以及宗教上的一切权力,成为本族集中权力的首领,有管理、指挥和处罚本族成员之权,也有庇护和帮助本族成员之责;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和剥削人民,掌握国家的军权和政权。当时国家的各级统治机构,是和各级贵族组织密切结合的。天子为天下同姓贵族之大宗,又为政治上的共主。诸侯为天子所分封,在本国为大宗,对同姓的天子为小宗,他们以国名为氏。卿大夫为诸侯所分封,在本家为大宗,对同姓的诸侯为小宗,他们以官职、辈分等为氏。氏就是各支宗族的名称。同时,贵族还利用旧习惯改造和发展成为各种“礼”,以巩固其宗法制度,加强君权、族权、夫权和神权的统治。每个贵族男子,幼年时由父亲取“名”,成年时要“结发”和举行“冠礼”,由贵宾取“字”,表示正式成为贵族成员,开始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统治人民的特权,从此便可男婚女嫁,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取得规定的继承权,还有参与本族祭祀的权利,并开始有服兵役的义务,负有保护贵族特权的责任。当时国家的军队,就是以贵族成员作为骨干的。

(二)国人 “国人”是天子的王城和各国国都附近“乡”中的居民,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性质,也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他们长期保留有村社平分耕地的制度,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国家遇到有危难和改立国君等大事,常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有服兵役和纳军赋的义务,当时国家的军队主要是由成年的“国人”编制而成的,当时的军队编制经常是和“国人”的乡里编制密切结合的,执政贵族很注意他们的教育和军事训练,除了同样有“冠礼”、“昏礼”、“祭礼”、“丧礼”等,以加强其团结以外,还特别在“乡”中举行的“乡饮酒礼”和“乡射礼”,来加强团结和加强军事训练。此外,更有带有“国人”大会性质的“大蒐礼”,在进行军事演习的同时,执政者常把军制的建置和变更、将帅和执政的选定、法律的制定等国家大事,在大会上公布,以表示对“国人”政治权利的尊重。“国人”也还有被选拔为低级官吏的权利。

(三)庶人 “庶人”也称“庶民”、“野人”、“氓”、“鄙人”,是居于王城和国都的郊外“野”或“鄙”、“遂”的居民,也包括卿大夫采邑的居民,是当时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他们长期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被奴隶主贵族和国家官吏利用来劳动编组,作为奴役的便利工具。有所谓井田制度,即是村社的土地制度。他们在名义上也平均分到“份地”,但是实际上,所有土地,连同自己本身,都是贵族及其国家所有的财产。他们要在籍田或耡田(即被贵族和官吏占有的原来村社的公有田)上进行集体的无偿劳动,称为“籍”或“助”,“籍礼”就是监督他们从事集体劳动的仪式和制度。所耕“份地”还有赋税的负担,更要提供极其繁重的劳役,提供家畜和一切贵族所需的野外生产的物品。

(四)奴隶 西周时代奴隶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有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等,有婚配成家的奴隶叫“臣”,更有整个氏族或部族被作为奴隶的。主要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和开发山泽等主要生产。他们都被留住于奴隶主贵族集中和力量强大的地区,直接被奴隶主贵族所奴役和剥削。

从上述的社会结构看来,可知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东方各国比较起来,确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同时与古代希腊、罗马比较起来,也有一些类似的特点。

最后要声明一下,在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提出不同主张的学者多数是我们史学界先进的前辈,作者理论水平很低,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所提出的自己看法,可能并不确当。为了使这个讨论进一步深入,愿意把不成熟的意见提出,请大家讨论和指教。

(1960年8月9日《文汇报》,今大加补充和修订。) SDWkM3l9spLlr5prb7i3FX2Fg7DOZjlnyAX7Ye7cFTAOA6uwn6ozIBzAqiw424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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