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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章精要

应注意 妨害公务罪 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形式。在行为对象上,侵害行为指向执行职务的三种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行为手段上,只限于暴力、威胁两种方法,其中的暴力以造成轻伤为限。在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情形发生时,如果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必须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才构成本罪。在行为时间上,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只能发生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21条将《刑法》第277条增加了第5款,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以及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犯罪对象是国家公文、证件和印章,其具体范围应当从两点来把握:必须以国家名义制作;直接体现或者标志着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招摇撞骗罪 强调行为人在不具有某种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冒充该身份(这种身份不包括军人身份)实施诈骗行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和这种身份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即正是基于被害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行为人才能够获得非法利益。另外还应当注意到行为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的多样性。

伪造 变造 买卖身份证件罪 的犯罪对象包含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的法规之规定,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考虑,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客观行为表现是非法获取,即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的任一种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将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个人进行投放,造成公众心理恐慌,致使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如行为人投放了真实的危险物质,则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行为,一种是编造并不存在的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行为,另一种是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成立本罪。行为人既实施编造,同时又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仍成立一罪,判处刑罚时可考虑从重。有证据证明,对于不明真相,误传某个虚假恐怖信息的,因无故意罪过的存在而不成立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代替考试罪 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的《刑法》第284条之一所规定,注意适用这两个罪名时在客观要件中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考试,考试既可以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增设的《刑法》第286条之一所规定,注意本罪为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具备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增设的《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注意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又帮助网络诈骗等其他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

聚众斗殴罪 的犯罪主体限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首要分子聚集众多的人实施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不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也不是出于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个人为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心理支配下以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即无事生非,小题大做,行为人具有向整个社会秩序公然挑战的心理。行为人一般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没有选择,但多集中于公共场所。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取上也具有偶然性。在行为方式上,行为人较少采用事前准备的犯罪工具,危害后果比较轻微,以轻伤为限。

《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对《刑法》第293条作出修订:一是将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入罪;二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定最高刑升至10年有期徒刑,增设罚金刑。

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的要点是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组织的区别。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对《刑法》第294条的修改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次修订,将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定刑单列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积极参加者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犯此罪的增设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另外还应当注意,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赌博罪 主要把握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包含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方式。

伪证罪 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只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在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虚假的证明行为;主观上具有包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陷害他人的故意心理。

虚假诉讼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增设的《刑法》第307条之一所规定,注意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和单位,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在实施虚假诉讼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扰乱法庭秩序罪 由《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修订了《刑法》第309条的规定,对具体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细化规定为4种情形,行为人只要具备该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成立本罪。

窝藏 包庇罪 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对犯罪人的身份有明确认识,具有窝藏或者包庇犯罪人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达成通谋的,与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藏匿犯罪人的行为属于窝藏行为,帮助罪犯逃匿和作假证明的行为属于包庇行为。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应注意行为人对赃物性质的明知,行为人如果缺乏该认识,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在事后帮助其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人与之构成共同犯罪,不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对于收购赃物的行为要考虑买赃的用途,买少量赃物自用的行为一般不属于收购赃物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新增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主要把握客观方面的不同行为方式,对行为人以暴力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以本罪处理。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对《刑法》第313条进行了修订,增设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脱逃罪 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罪是行为犯,其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逃出了监管场所,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了监管场所的范围,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的,是犯罪既遂;实施了脱逃行为,但在监管场所内即被抓获的,或者虽然逃出了监管场所的范围,但在监管人员的直接注视下被抓获的,是脱逃罪的未遂。

医疗事故罪 是过失犯罪,必须有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医务人员违背了有关医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或医疗操作规范,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未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后果,也不成立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不仅限于医疗人员,还包括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药剂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

非法行医罪 中,首先应当明确“行医”的含义。一般来说,“行医”是指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预防和身体的保健以及生育的处置等专门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由医生严格依照其专业规范进行,否则医疗行为将因为其本身包含的危险,造成诊疗对象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后果。其次,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包括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和具有医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最后,本罪为职业犯。职业犯是指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职业的犯罪,对于职业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将某种活动作为一项业务,持续或反复地实施,至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 是过失犯罪,犯罪对象比较特殊,只限于《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修订后规定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本罪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对故意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在犯罪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14周岁以上的行为人可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危害结果方面,毒品数量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折算。本罪是选择式罪名,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果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只构成一罪,不能分别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要把握“持有”含义。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进行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或为他人窝藏毒品而暂时持有毒品,则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如果不能证明这些犯罪的存在,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应当注意,本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只有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才构成犯罪。

组织卖淫罪 应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即通过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支配行为,使其集中起来在固定的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并形成一定规模。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42条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作了修改和增订。

强迫卖淫罪 客观表现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指违背受害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逼迫他人(含妇女、幼女、男子)卖淫。主观上有强迫的故意。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42条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作了修改和增订。

传播性病罪 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指包含三种情形之一的:一是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是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是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客观方面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五种行为,行为人实施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不进行数罪并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主观方面不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经典案例

【案例1】 阅读标记:( )

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当镇干部进驻该村做善后工作时,李某之子纠集部分村民围住镇干部谩骂,砸坏镇干部的汽车、摩托车,并对镇干部进行殴打,要求放人。遭到拒绝后,李某之子等人将三名镇干部关在柴房达数个小时,三名镇干部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出来。

问: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将镇干部关进柴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2】 阅读标记:( )

在防治“非典”期间,某村外出务工人员杨某、陆某两人从疫区返回老家,在老家所在县的汽车站下车后,经县红十字会防疫人员检查发现两人体温异常,红十字会有关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措施要将两人隔离。但两人声称体温异常是在车上喝酒所致,而且两人根本没有在疫区停留,只是经过疫区。两人自恃有理,不听劝解,对实施隔离措施的工作人员先是谩骂、侮辱,进而拳打脚踢,致使车站秩序混乱,检查和隔离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其间,两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被殴打致软组织受伤,一些桌椅和检测设备受到损坏。

问:杨某、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 阅读标记:( )

李某沿街张贴招工广告,巡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员张某当场将广告没收,二人遂发生纠扯,其间李某用拳头将张某鼻部打成轻伤。张某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式编制。

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4】 阅读标记:( )

河北某县农民范某的弟弟和弟媳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多次抗拒法院执行工作,该县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其夫妻二人15天。200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来到范家宣布并执行司法拘留决定。范某闻讯赶到现场,指使其妻子等人躺在警车前,拦截警车,而后强行闯入警车把弟弟和弟媳带下。之后,范某伙同妻子和弟弟、弟媳等人手持砖头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辱骂,有5名法院工作人员被打成轻微伤。范某暴力抗法达2小时之久。

问: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5】 阅读标记:( )

贾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我国驻某国使馆领事部关于赴该国的入境管理证、担保书等假证明书共计40多份,并在这些假证明书上盖上自己伪造的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部的印章,然后将其卖给他人,先后获利7万余元。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6】 阅读标记:( )

黄某从2000年1月以来购买专门设备,先后伪造该市财政局、规划局、土地局、房产局等不同部门的大量公文,并私刻多枚公章,以牟取非法利益。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其还伪造了大量根本不存在和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7】 阅读标记:( )

某乡卫生院医师陈某与其同乡林某共同策划,由林某提供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由陈某为育龄妇女做假结扎手术并填制绝育手术证明书,从中获取的非法利益由两人共同分享。而后,林某将一本伪造的50份绝育手术证明书和私刻的“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章”和县医院院长的私章各一枚交给陈某使用。陈某先后为该县的育龄妇女苏某等6人做假绝育结扎手术,填写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交给育龄妇女,从中收取人民币共计7 000元,陈某分得赃款4 000元。

问:陈某和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8】 阅读标记:( )

蔡某为下岗工人,先后多次在该市不同发廊要求发廊小姐为其进行全身按摩,按摩后,蔡某出示随身携带的假“公安工作证”,冒充公安人员,借口发廊搞色情按摩,对发廊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从而获取非法所得。蔡某以此为手段,先后骗得多家发廊经营者的人民币6 000多元。

问:蔡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9】 阅读标记:( )

任某系某公安局办公室的警务人员,一日了解到顾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但行为性质并不严重,于是身着警服私自找到了顾某的妻子赵某,自称是分管刑事侦查的公安局副局长,只要赵某给他5万元,可把这件事“摆平”,使顾某无罪获释。赵某深信不疑,遂凑足5万元交给任某。任某收到钱后,并未给赵某办任何事。后顾某因为其故意伤害行为受到追诉,赵某即告发了任某。

问:任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10】 阅读标记:( )

郭某和代某冒充人民警察,某日在某区劳务市场以检查暂住证为名,对多个无证民工实施罚款,获取现金2 500多元。随后,两人以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为由,将一名无暂住证,也无身份证的打工女青年陶某从该市场带至偏僻处,以言语恐吓陶某,威胁将其遣送回原籍。陶某再三哀求两人不要这样做,后来两人同意放陶某走,但提出必须与陶某发生性关系,陶某被逼无奈,只好答应。

问:郭某、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1】 阅读标记:( )

王某(20岁)数次参加高考,均因成绩差而未被录取。某日,王某得知在张某处可以购买到当年高考试题,便说服其父母给他1万元,并花8 000元从张某处购得当年试题。后证实,王某购买的题目的绝大部分与当年高考题目相同。

问: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2】 阅读标记:( )

王某系某冷饮厂解聘的工人。2011年6月的一天夜间,王某出于对冷饮厂老板陈某的报复,将自己煮的绿茶水2斤倒入冷饮厂的食品原料中,致使第二天生产售卖出的冷饮有异味,公众误食后以为中毒产生心理恐慌,有20余人到当地医院就诊。后卫生、质检等部门责令冷饮厂停产整顿一天,追查原因。经检疫检验,该冷饮并无毒害性。后王某去派出所自首,承认出于报复心理,向冷饮厂投放虚假的毒害性物质,让陈某遭受巨大损失。

问: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案例13】 阅读标记:( )

2012年8月30日22时29分,任某为阻止债主熊某到广东东莞向自己索债,通过网络使用任意显示功能虚拟了湖北襄阳市一个座机号,并于22时23分拨打深圳机场的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飞往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该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此时,飞机离起飞只剩6分钟,航空公司立即疏散近百名旅客下飞机,全面检查飞机上的一切物品,事后查明飞机上并无爆炸物品,但给近百名旅客造成恐慌心理,给航空公司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问:任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案例14】 阅读标记:( )

王某的女友陈某与王某分手而与张某交往,王某觉得丢面子扬言要暴打张某和陈某,两人遂结怨,约定择日一决高下。某日,王某纠集甲、乙、丙等七人手持擀面杖等物与张某纠集的丁某等三人手持铁管、弹簧锁在某地商务中心对面路上进行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甚至伤及周围群众。

问: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5】 阅读标记:( )

2013年11月9日晚,卞某等6人一起饮酒。当晚23时许,卞某因在酒后划拳时手受伤由其他5人陪同就近到一家市立医院治疗。卞某等6人因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被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某、秦某拒绝,遂谩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殴打王、秦二位医生,致王某头部、右上肢损伤,秦某右耳、面部、口唇皮肤裂伤,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卞某等6人还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医用显示器、榉木门和2把木凳毁坏,价值人民币4 200元。卞某等6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进行赔偿。

问:对卞某等6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6】 阅读标记:( )

胡某与陈某在某酒店就餐后,因饮酒过多,拒不给付饭钱,还对前来结账的服务员进行辱骂,后来酒店经理出面干涉,不仅未解决问题,也遭到两人殴打。顾客王某、李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打伤。胡某和陈某两人还砸坏桌椅,向周围吃饭的顾客投掷杯盘,造成该酒店停业近三个小时。后经法医鉴定,胡某与陈某的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问:胡某、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案例17】 阅读标记:( )

贾某、李某、周某三人为无业青年,一日在农贸市场闲逛时,发现丁某的水果货摊生意很好,贾某就过去对丁某说拿一箱水果尝尝,丁某还未答应,李某随即搬起一箱水果就要离去。丁某见状便加以阻止,李某便立即将水果丢在一旁,和贾某、周某一起对丁某拳打脚踢,造成丁某多处软组织受伤。丁某见自己势单力薄,无法抵挡,便答应三人将水果搬走。此时,贾某说已无兴趣吃水果,让丁某拿200元买烟钱,丁某无奈只好答应,三人遂离去。

问:贾某、李某、周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案例18】 阅读标记:( )

2008年8月的某日凌晨1时许,王某、吉某伙同习惯于带尖刀的平某、余某至某炼油厂职工居住的生活区门口,因欲进入该生活区而遭保安罗某、钟某阻拦,王某等4人即与保安罗某等2人发生争执,并强行进入到生活区。在生活区内巡逻执勤的保安田某、孟某闻迅赶到,即对王等4人指责让其离开。王等4人即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保安罗某、田某、孟某进行殴打。后王某、吉某一起殴打罗某,平某、余某一起殴打田某、孟某。其间,平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田某、孟某的胸腹部各刺一刀后与余某一起逃离现场;而正在殴打罗某的王某、吉某被其他赶到的保安当场抓获。被刺的田某、孟某因失血过多,送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经法医检验:田某、孟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及下腔静脉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身上有轻微伤。

问:对王某、吉某、平某、余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案例19】 阅读标记:( )

个体运输司机苏某在驾驶货车从市里返回县城的途中,欲超过前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经多次用大灯变光示意,前车故意不让道,还故意阻挡后车,占道行驶10余里。当行至某公路饭店时,前车停下,苏某遂停车并找到前车司机孟某理论,孟某解释说他以为要超车的是一同拉煤的车,出于开玩笑取乐,才没有给其让路。苏某听完解释后非常生气,遂大声咒骂,并动手击打孟某。孟某也操起一根铁棍进行还击,孟某的几个同伙也赶过来帮忙。由于人少力单,苏某被打伤(后来经过法医鉴定,脾脏受损,构成轻伤)。殴斗停止后,车继续前行,苏某在车上通知了家人,其妻子、兄弟等五六人在某检查站路口处,将孟某的车堵住,孟某见此情形将车门关闭,弃车而逃。苏某便用铁锹砸碎两侧车门玻璃,将车开到县城一家加工厂院内扣留。当天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求苏某把车退给车主孟某,苏某强调自己被打伤,向孟某索要医药费,拒不退车,并卸掉两个轮胎。

问:苏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20】 阅读标记:( )

徐某、游某在该县城关等地经营舞厅,逐渐聚敛一笔钱财。为继续扩充势力,两人纠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开设地下赌场,还指使手下殴打另一赌场的庄家李某,端掉其聚赌窝点,迫使李某依附于他,使其势力进一步扩大。徐某后又买通当地三个派出所主要负责人,获得非法保护,逐渐形成数十人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徐某、游某等人的指挥下,在当地称王称霸,实施了一系列的重大犯罪。为了消灭对手,扩大地盘,徐某、游某纠集手下,将竞争对手林某殴打致死。徐某、游某等人利用赌场资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徐某、游某还指使手下,以强力控制了该县的主要商贸市场和集市,对商户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获利数十万元。利用同样的手段,徐某的组织还控制了当地的娱乐场所。除此之外,徐某等人指使他人将举报其犯罪的廖某等人伤害致死,并扬言谁再敢这样做,廖某之死就是其下场。

问:徐某、游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21】 阅读标记:( )

张某自刑满释放后来到某市,经营某实业公司。后来张某的表弟韩某以及安某、董某、郑某等人先后投奔到张某手下,张某被组织成员称作“大哥”,其表弟被组织成员称作“四哥”,两人在该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安某、董某、郑某等人则是该犯罪组织的骨干。其组织还有不成文的帮规,组织成员对张某和韩某二人绝对服从。有一次,张某得知其组织成员周某对其不忠,便指使手下将其杀死后焚尸灭迹。张某等人利用诈骗手段及其他各种名义向银行贷款600多万元,但均未归还。张某等人还在当地倒买倒卖走私汽车进行非法营利活动。另外,张某等人还利用非法聚敛的钱财进行聚众赌博,购买毒品、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

问:张某、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22】 阅读标记:( )

自1993年至2008年的15年时间里,汪某依靠经商积累,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某些官员有了特殊的交情,还先后笼络了张某、李某等11名社会闲散人员成为骨干,成立了润峰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4月,许某等4人在当地合伙开矿过程中产生矛盾,许有意卖掉矿产。汪某见有利可图,欲低价购买,由于压价太过,许不同意卖矿。汪便指使下属去威胁许,并以370万元的低价强行将该矿收买,且在支付260万后便不再支付余款。几个月后,汪某便以750万元的高价强迫杨某购买此矿,非法获得380万元。

2006年9月,汪某听说陈某、刘某因另一宗合伙开矿之事发生纠纷,便出面“摆平”此事。汪某见有利可图,便命下属李某等20多人携带砍刀、木棍前去“护矿”,威胁刘某退出采矿,并威胁陈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汪某等人还非法开设赌场,大肆非法敛财,多次打伤参赌人员。汪某的润峰公司在2001—2008年,还逃税4 500多万元。

问:对汪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案例23】 阅读标记:( )

2011年8月,某地的生意人江某做生意亏了本,于是动起了歪脑筋,联络玩蟋蟀时认识的罗某、聂某、张某,决定将本省的蟋蟀爱好者组织起来,用斗蟋蟀的方式赌博。四人分工,江某亲自去收购蟋蟀,张某、罗某负责组织人、找场地、找工具,聂某当裁判。经过两周的紧张策划,于9月下旬先后四次组织了70多人参与蟋蟀赌博,赌资累计9万余元,江某等4人从中抽头5 000多元。被群众举报后遭查获。

问:对江某、罗某、聂某、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案例24】 阅读标记:( )

李某是某市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受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在负责鉴定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时,受陈某父母的托请,明知陈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故意鉴定陈某为“精神分裂症(早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意图使被告人陈某逃避法律制裁。后经该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复鉴,证明陈某无精神病,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25】 阅读标记:( )

某县公安局接到张某的报案,声称其经营舞厅的雇员梁某被姜某殴打致死。公安局即派人进行调查,法医顾某对梁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顾某在检验尸表时,发现踝关节上有一伤痕,已结痂,顾某认为该伤痕很轻微,与死因无关,便未记入笔录。顾某对头部、胸腔、腹腔等部位检查后,未发现明显的损伤及异常现象。当天晚上,根据尸检情况,顾某口头向局领导汇报,梁某系疾病导致死亡,可以排除暴力打击致死的可能。而后,顾某重新整理制作了尸检笔录第二页,并与原尸检笔录的第二页进行了更换。一周后,顾某正式制作了“关于对梁某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结论为“梁某系疾病引起的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姜某遂被无罪释放。在尸体鉴定做出50多天后,姜某虽不认识顾某,但为了表示对顾某的感激之情,先后两次请顾某吃饭,并向其赠送烟、酒等礼物。后梁某家属又进行申诉,经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的复核鉴定,结论为“死者梁某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胃高度充盈及胃黏膜出血等因素刺激下,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为什么?

【案例26】 阅读标记:( )

某厂职工李某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车行至其所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双方因付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某用刀将李某头部砍伤,李某随即到小区医务所进行了包扎治疗。凌晨时分,李某被人搀扶前往某医院外二科继续进行治疗。李某的父亲(该医院院长)叫来外二科主治医师杨某接诊,杨某对李某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对其输血800毫升,并安排李某住医院继续治疗。后来,人民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进行审理,并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做法医复合鉴定,该中心派法医多次到医院调取李某的住院病历。由于李父事前关照杨某把其子的受伤情况写得重一点,让王某多受点罪,所以杨某主动拿出他所写的虚假抢救记录复印件交给法医。法医鉴定中心遂以杨某的陈述和治疗记录为依据,对李某的伤情做出了重伤结论的复核鉴定。法院后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新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

问:李父、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二人的主体身份有何特征?

【案例27】 阅读标记:( )

修某于1995年向好友柳某、甄某借款30万元给在外地投资打油井的姐姐,约定月息1分至2分不等。借条系修某签字。其姐在外地打井失败,无钱归还。修某背上了巨额债务。2008年4月,柳、甄二人将修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修某为了达到少还柳等二人借款的目的,遂伪造了一张向熊某借66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1.5分,借条落款是1996年12月10日,然后让熊某去起诉自己。修某拥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她想法院判决拍卖房子的款去偿还债主,只能按比例还给柳、甄二人,就不用全额还清了。2009年2月,熊某持修某伪造的借条起诉修某偿还6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借款。法院判决修某偿还借款。

柳、甄得知熊某的起诉并获法院判决后,遂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诈。检察院将66万元借条作了鉴定,鉴定出借条内容系2003年5月之后书写而成,这与借条的落款时间1996年12月10日相差甚大。在科学鉴定结论面前,修某、熊某承认了作假借据的全部实情。

问:对修某、熊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案例28】 阅读标记:( )

沈某将他自己的汽车借给王某使用,王某驾驶该车将一骑三轮车的人撞伤后开车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找到沈某说明真相后,逃回老家躲藏。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系沈某所有,遂传唤沈某了解案情,沈某未向警方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声称汽车从未借给他人使用,是自己驾驶不慎撞到路边围栏而受到损坏的。

问: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29】 阅读标记:( )

韩某在同学张某家得知张某等人共谋贩卖盗窃来的大量手机,不但没有检举揭发,反而积极为其保密。后来,张某等人在火车站贩卖手机时被查获,张某趁人不备逃走。当晚张某逃到韩某家中藏匿,韩某同时将张某交其保管的8部手机和贩卖手机的非法所得6 000元转移保存。

问: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30】 阅读标记:( )

贾某因吸食毒品耗费大量金钱,在无经济能力继续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在本市大肆盗窃摩托车并销往外埠以获得毒资。后考虑到自销赃物过于繁琐,遂找到同乡赵某,许以一定报酬,让其代为销售赃物。赵某遂答应下来,先后获得赃款4 000多元。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31】 阅读标记:( )

陈某是机动车修理工,一天见前来修车的付某的摩托车没有车钥匙,而且油箱下面露着的线也是后来接上的,遂怀疑该摩托车是付某偷来的。陈某设法迫使付某承认了这一事实后,就要以100元钱买下该摩托车,否则就报警让付某坐牢。付某因害怕坐牢,被迫答应了陈的要求。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32】 阅读标记:( )

王某系个体经营者,某日,张某找到他,拿出2万元现金让其保管。当王某问钱从哪里来时,张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并说不要多问。2个月后,张某又来到王某处并交给他一个小铁盒,王某问是何物,张某说是从云南搞过来的白粉,王某坚决不同意保存,认为太危险,无奈张某苦苦相求,并说很快拿走,王某勉强同意。后来张某在寻找买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张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搜查出海洛因100多克和2万元现金。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33】 阅读标记:( )

家禽养殖专业户瞿某先后多次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共拖欠货款8万多元。该饲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饲料公司的申请,裁定对瞿某价值7.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其养殖的1 500只鹅和4 000只鸭进行查封,并告知上述保全财产变卖后必须用于支付饲料公司的货款。判决生效后,瞿某逾期不履行判决,还将部分被查封的家禽予以变卖,将变卖款支付给某饲料商店。法院遂又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先后多次传唤瞿某责令其履行判决,但是瞿某仅支付1万元以应付执行,剩余欠款其仍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与此同时,瞿某将查封的其他家禽陆续变卖,将所得款共计5万多元付给另一家饲料商店,致使判决最终无法执行。

问:瞿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34】 阅读标记:( )

郑某长期借贷不还,债权人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郑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徐某还借款港币200万元,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多次发出通知和传票并通过他人通知其到法院来履行生效的判决的情况下,郑某也始终不到法院与执行人员联系。判决生效两个月后,郑某与女友欲离境出国旅游,在机场被扣留,其间,郑某暗中将一块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的雷达牌手表转移给女友。郑某被拘留后继续隐瞒其住处、经济收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配合调查。后查明,郑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产一套、名贵手表若干、高档家用电器数台以及20多幅名画等大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00多万元。

问: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女友接受其转移的财产是否构成共犯?

【案例35】 阅读标记:( )

某区国土管理局依法将该区某临街土地拍卖出让,左某等8户农民在拍卖中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此后,左某等人在该块土地上进行拆迁建房,但遭到了原土地使用权人王某、朱某的阻挠。左某等人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准予建房,并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王某、朱某不得干涉、阻拦左某等人的建房行为,并决定集中执行裁定。获知此消息后,王某动员组织村民抗拒执行该民事裁定,说“拆迁违法,影响全村人的利益”,要求“妇女、老年人都去执行现场,男壮年不准上前”。执行当日,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王某、朱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王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还公开表示拒绝执行法院裁定内容。当法院执行人员劝说阻拦执行的老人、妇女离开时,王某、朱某高喊“法院打人了”,煽动妇女、老人三十几人一起围攻、撕扯、拖拽、追打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被迫撤离到乡政府院内,朱某又带领十几个妇女、老人追到乡政府,并将乡政府大门关上,不让执行人员离开。直至当晚,执行人员才得以撤离。事后查明,4名干警被打成不同程度的轻微伤,3支电警棍被抢走,警车受到轻微损坏。

问:王某、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外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36】 阅读标记:( )

孙某因犯罪交由公安局拘役所执行刑罚,随该所二队在农场劳动改造时,乘管教人员不备逃离农场,但随即在农场南站被抓获。

问: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37】 阅读标记:( )

华某在服刑期间接到家中来信,信中告知其子患重病住院,华某遂申请请假出狱探望,但考虑到华某为重刑犯,监狱机关未批准其申请。两天后,利用在监外劳动的机会,华某趁机逃跑,一周后返回监狱。

问: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案例38】 阅读标记:( )

小学生唐某因头痛、发烧,由其母亲陈某带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收入该院小儿科。唐某住院后,主治医生关某作了常规询问,按“上感”给予治疗,对唐某静点双黄连、青霉素、维持液各一组。由于当班护士不负责任,静点青霉素后未在治疗卡上注明,导致接班护士重给唐某静点青霉素。当日晚10时,唐某排脓血便一次,根据送检便常规结果,确认为“菌痢”。由于多静点了一组青霉素,关某不敢再使用青霉素,只给予清洁灌肠及物理降温,但唐某的体温仍无明显下降,其母提出换老医生就诊或转院,关某答复等明天再说,随后到休息室休息。第二日凌晨3时许,因小孩仍未退烧,在唐母的再三要求下,关某只下医嘱给唐某口服阿司匹林,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早晨7时,关某又下医嘱注射青霉素。随后,关某给儿科主任王某打电话,告知唐高烧不退,请求其诊断。王某迅速赶到病房,发现唐某已出现抽搐,对症处理后有所缓解,9时许,唐某面色发灰,呼吸减弱,经抢救无效于10时死亡。

问: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39】 阅读标记:( )

王某系某市人民医院退休外科主治医师,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老家开个体诊所。某日,马某夫妇带其10个月的男婴到该诊所看病,王某诊断其患有“嵌顿疝”,有肠坏死的可能,需要做手术。该手术需要专门的手术器械——肠钳,但王某的诊所没有。王某遂在此条件下进行手术,手术中王某发现患儿果真有部分肠管已坏死,但由于没有肠钳,手术被迫中断,致患儿呼吸衰竭,最终死亡。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40】 阅读标记:( )

王某一直利用庙会等公开场合吹嘘自己可以用某些特殊手段治疗疾病。李某有精神病,医治无效,其家人遂请王某为其诊断。经李某家人同意后,王某将李某带到自己家为其治疗。在随后几天内,王某布置仪式,烧香放炮,求神拜佛,为李某招魂,同时还采用手掐、鞭打、火烧等方法对李某进行强烈刺激,但均未见效果。一日,王某采用更激烈的方式对李某进行治疗,因用力过大,失手将李某掐死。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41】 阅读标记:( )

吴某从同村的赵某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当时即被告知其中1只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氯气,并且不能排放。后来,吴某欲以1 000元价格将该3只氯气罐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某。因王某得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不愿购买,吴某便与王某商定,由吴某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某家,并在王某屋后水沟中将残存氯气排放至水中,王某安排他人帮吴某排放氯气。后来,吴某按约定将氯气罐运至某机动三轮车停放点,王某电话通知其妻姜某为吴某带路将氯气罐运至王某家屋后。姜某借来扳手,吴某用扳手将氯气罐阀门打开使罐内氯气排放至沟内的水中。被排放入水体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致使该县某小学200多名师生于当日开始出现呕吐、头晕等中毒症状,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近10万元;同时造成当地近百亩农作物受损和10多头牲畜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问: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2】 阅读标记:( )

某化肥厂位于长江上游的支流沱江附近,在未报经环保局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厂长贾某等领导擅自集体研究决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并试生产,结果由于违规操作,出现设备故障,使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

问:贾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3】 阅读标记:( )

2010年7月3日,某矿业公司位于某地的铜矿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 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某江河流域大面积污染,造成沿江两个县的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

2011年5月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该矿业公司及其副总载陈某、环保安全处长黄某、铜矿厂厂长林某、副厂长王某、环保车间主任刘某刑罚。

问:法院应认定某矿业公司以及陈某、黄某、林某、王某、刘某犯何种罪?应判处何种刑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4】 阅读标记:( )

龚某系承包广西贺州市汇威选矿厂的生产业主,违反2008年12月通过环评的铁矿选矿生产工艺后,私自改装生产工艺,违法安装了金属铟生产线,进行“湿法提铟”,生产工作中所排出的废水中含有明显毒性的重金属镉和铊。经过偷排废水及雨水冲刷,致有毒的镉、铊污染物流入贺江合面狮水库。在2013年7月至8月间,致水库的镉浓度超标4倍,铊浓度超标1.3倍,致水源严重污染。为稀释污染物浓度,水库曾关闭数日。

问:对龚某及所承包厂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45】 阅读标记:( )

李某到云南大理打工时与贾某相识,贾某要求李某帮忙带一样东西到昆明,李某表示同意。贾某于是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让李某系在腰上带上火车。李某问是什么东西,贾某说:“别多问,带到就行了。”李某在携带过程中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后来李某所携带的鸦片在途中被查获。

问:贾某触犯了什么罪名?其犯罪形态是什么?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与贾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46】 阅读标记:( )

中国公民贾某家住缅甸境内,曾有吸食鸦片的习惯,全家搬回云南定居时将其在缅甸制造的130克鸦片带回自己吸食。后送给邻居10克用以治病,邻居给他300元钱,他开始表示不要,后来也收下了。后来,贾某被举报,其剩余鸦片被公安机关从家中查获。

问:贾某共有几种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贾某的这些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案例47】 阅读标记:( )

江某、李某均系吸毒人员,二人系好友关系。李某因买不到毒品,问江某处是否有毒品,江某说有,李某遂以400元1克的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10克用于吸食。此后2个月内,李某又先后9次以400元1克的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每次购买5克,均用于吸食。江某每次均以购买价卖给李某,未从中牟取利润。

问: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48】 阅读标记:( )

某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派侦查人员设伏,抓获贩毒嫌疑人陈某,发现海洛因2克,后又去陈某租住的职工宿舍进行搜查,当即从其房间搜出一个黑色密码箱,箱内有小铁盒一个,内装数小袋海洛因共340克;又从房间梳妆台抽屉里及化妆盒内搜出海洛因15克,共查获海洛因355克。据陈某交代,黑色密码箱是其表哥放在他这里的,他不知道里面有什么,剩下的毒品是自己在当地从毒贩处购买的,他本人并没有出卖牟利,只是有时自己会吸食。公安人员经过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证据证明陈某有贩毒行为。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49】 阅读标记:( )

贾某在某邮电局内采取全球特快专递方式向李某邮寄海洛因10克,被工作人员发现举报,贾某当即逃离现场。当日下午,贾某在其租住的饭店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从贾某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克,贾某声称该毒品系从广东购得,用于自己吸食。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犯罪形态如何?

【案例50】 阅读标记:( )

赵某在某市开设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牟利而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赵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51】 阅读标记:( )

贾某系刑满释放人员,一日贾某来到李某家中,与李某商量准备用其房屋做“淫窝”来组织他人卖淫嫖娼,并希望李某一同干,李某表示同意,并主动要求承担管钱管物的工作,并负责把门望风。其后的1个月内,贾某先后组织20多人次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收入房租和其他酬劳5 000多元。这期间,贾某诱骗外地女青年周某到李某住处,并告知李某当天晚上让其接客。当晚,周某拒不卖淫,李某遂将其强行奸污,对周某说你已经不是黄花姑娘了,不挣点钱,就别想走。周某被迫开始卖淫。

问:贾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案例52】 阅读标记:( )

某日,陈某、王某在广州甲地采用看管、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吴某卖淫,牟取非法利益。一个月后,又带吴某到广州乙地租房,强迫吴某多次卖淫,所得嫖资由陈某管理。两个月后,陈某、王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蒋某控制在该出租屋内,多次强迫蒋某在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由陈某管理。某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该出租屋内将准备带被害人吴某和蒋某外出卖淫的王某、陈某抓获,并解救出吴某和蒋某。

问:陈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53】 阅读标记:( )

马某,女,28岁,在某洗浴中心从事地下卖淫活动。某日,马感到身体有异样不舒服时,悄悄到私人诊所就医,被诊断为患有梅毒。但马某为了挣钱,仍然招揽嫖客,继续卖淫行为。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警方突袭该洗浴中心后,查获患有性病仍进行卖淫的马某。

问: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54】 阅读标记:( )

1999年10月的一天,无业人员阮某从该县城环岛西侧一个叫高远的人手中,以每张2.8元的价格购得淫秽光盘800张。后阮某按照事先约定,携带这些淫秽光盘到该地区芦庄路口,以每张3.1元的价格,倒卖给在此等候的何某。后何某又以每张7元左右的价格予以全部销售。阮某获利240元,何某获利3 120元。同年11月某日,何某与阮某联系定购1 000张淫秽光盘。次日下午,阮某携带着从高远手中购买的6 000余张淫秽光盘,乘出租车到芦庄路口,在与何某进行交易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淫秽光盘6 250张。

问: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5】 阅读标记:( )

1999年11月,某区宝塔录像厅正式对外营业,治安责任人为施某,其妻龙某具体负责管理播放。同年12月下旬,施某让工作人员高某为宝塔录像厅装置一台转换器,从而使放映室与宿舍内的放像机联通。2000年1月25日晚,由龙某收门票3元至5元不等,雇用人员郑某放映录像片,当该场次即将结束时,观众已达50余人。为吸引观众继续观看下一场次,龙某开启转换器开关,自己跑进宿舍,将一盘淫秽录像带放入宿舍内的放像机中,并按上放映键。录像厅内的屏幕遂开始播放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的淫秽影片。龙某利用此手段,先后多次播放淫秽影片增加盈利。龙某还利用自己的录像设备,复制淫秽录像带50多盘,供出租和放映使用。2000年3月某日,宝塔录像厅在播放淫秽录像时,被人举报。

问: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56】 阅读标记:( )

张某为某市海珠区“七彩屋”个体音像商店老板。为招揽生意,张某在1999年上半年间,对于购买其音像制品的顾客,免费出租自己所有的淫秽光盘和录像带400余次。另外,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一些熟客发送大量淫秽电子图片和电子书刊。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57】 阅读标记:( )

2007年10月19日,华某在某市的一个路口设摊贩卖淫秽影碟以牟利,并以每张人民币2.10元的价格贩卖给邰某10张,得款人民币21元。后被警方查获,并当场从其携带的纸箱中查获影碟749张。经鉴定,其中747张为淫秽影碟。

问: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58】 阅读标记:( )

某地女子方某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裸聊视频后,深受“启发”,认为这是一条致富的捷径,便买来了摄像头,提供裸聊服务。方某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不同级别、不同价码,“生意”迅速在全国铺开。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2007年5月,方某的服务因未能满足一名付费“观众”的预期,而被后者向公安机关告发。

问: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59】 阅读标记:( )

钟某、易某从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间租用了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了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域名系统)设置,使得东北三省、北京、山东等地部分联通用户在登录“2345.com”导航网站时,就会跳转至钟某、易某设置的某导般网站。在短短10个月的时间内,两人通过该方式实施劫持流量,通过出售截取的流量获得违法所得收入达75万余元。后因用户大量投诉,2345网站报警后警方破获该案。

问:钟某、易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

【案例60】 阅读标记:( )

苑某2010年大学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主要是参加一些考试培训机构的临时性工作。2015年年底,苑某在某大城市“搞到”了2016年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回到家乡省城进行“招生”。至考试前,苑某通过自己以及下线共招收考生70名,每名考生需缴纳5 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培训费”,同时向考生承诺,考试通过了后再收钱,考前不收钱。

2015年12月下旬离研究生入学考试还有5天时,苑某提前在考点附近的宾馆为考生开房,并将201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英语作文题目提前透露给考生,同时从网上购买了75套隐形无线电接收装置和4套发射器,并将发射器分别布置在70名考生的4个考点附近,同时对考生培训隐形接收器使用方法。

当地公安机关在研究生考试前一天接到一知情人举报,称试题外泄。在考试当日凌晨4点,苑某在布置完无线电发射装置回到宾馆门口时被抓获归案。经审讯,苑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问:苑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案例61】 阅读标记:( )

武某已报名参加2016年的研究生统考,但自己缺乏考试的信心,于是想花钱雇人代考。后通过网上联系到在校二年级研究生熊某,答应出3万元由熊代替考试。熊某于2015年12月26日代替武某考试英语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于当日被警方抓获,后武某主动向警方投案,二人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问:武某、熊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62】 阅读标记:( )

易某为M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主管业务人员。该公司自2014年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后,开始开展虚拟转售业务。作为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电信诈骗、垃圾短信等违法现象也始终伴随其运营中。易某为追求盈利目的,较长时间内放任其主管的业务中存在大量违法活动,后被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甚至被关停掉23 500个电话号码,以阻止通讯信息诈骗的猖獗活动。但易某为追求利润仍不对公司采取有力整改措施,结果导致用户信息泄漏,其中郑某等电信诈骗分子于2016年8月间骗走一名身患绝症的病人近万元治疗费后并引发该病人自杀身亡。

问:易某及M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63】 阅读标记:( )

李某及其领导的H通信公司发现有人利用信息网络为治疗白血病做虚假广告,盈利效果极佳,遂在自己的通信公司上专门打造提供治疗白血病广告的推广平台,凭借其优厚的实力,迅速将这类广告的推广业务揽其麾下。经营一段时间后,该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不佳,还耽误不少病人的最佳治疗期,并出现医治反效果的病例。后被多人告发。

警方介入后,李某及其H公司被查处因推广此类广告获利巨丰,但却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问:李某及H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64】 阅读标记:( )

农民工单某2015年2月春节过后随本村包工头刘某赴某建筑工地干活,到年底也未拿到工钱。单某去刘某家数次索要工钱3万元,刘某妻子孙某总推脱说刘某出差去了外地。至2016年春节过后,单某再去刘家要钱时,孙某却拿出了一份人民法院出具的与丈夫刘某的离婚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与孙某已经离婚,因刘某的过错未分得财产,而且刘某欠下的债务需自行承担。后单某发现,与他同样遭遇的尚有另外5人,也就是说刘某欠了单某等人的18万元工钱躲到外地。于是单某等6人向当地劳动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后经监管部门了解,刘某、孙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实行假离婚,目的是逃避履行给付义务,非法占有单某等6人的合法劳动报酬18万元。

问:刘某、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65】 阅读标记:( )

孙某因不满法庭对其与妻子的离婚判决,遂在宣判后冲至法官面前,揪住法官衣领进行殴打,并点火要烧毁法庭。后被法警当场制止并将其抓获。

问: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66】 阅读标记:( )

拉某某,系某国家在华的留学生,2014年勾结广东省的陈某,先后5次引诱、介绍多名外国人非法入境,滞留广东某地,打黑工,滋扰当地社会秩序。后案发警方将拉某某、陈某抓获。经查,拉某某、陈某共获利30万元。

问:对拉某某、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1】

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主观上 ,李某之子具有故意妨碍镇干部执行公务的直接故意; 在客观上 ,李某之子对镇干部进行谩骂并实施殴打,同时还砸坏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尽管这些行为有的指向人身,有的指向财物和设施,但是都属于妨害执行公务的暴力行为。因此,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李某之子将镇干部关进柴房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拘禁行为,但因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程度,所以不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行为应当视为行为人妨害公务行为的具体组成部分,即行为人采取的是对人身自由施加控制的一种暴力行为,以此阻碍公务的执行。所以,对李某之子实施的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

【案例2】

杨某、陆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本案中,“ 非典 疫情并不单纯是一种严重疾病的爆发和流行事件 ,同时还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突发事件,带有双重性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防治“非典”的工作及其他相关措施,也不仅仅是普通的疾病检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更带有代表国家紧急处理突发事件的执行公务的性质。在这种突发事件中,若行为人采取威胁、暴力手段,故意妨碍“非典”疫情防治工作的进行,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杨某、陆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两人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案例3】

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张某尽管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式编制,在形式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张某没收李某广告的行为是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李某故意以暴力方法阻碍张某执行职务,直接以暴力方法作用于张某的身体,将其鼻部打伤,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案例4】

范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关于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精神,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第一,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第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案中范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其弟弟、弟媳根据案件情况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21条已增设暴力袭警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行为。

【案例5】

贾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案中, 贾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擅自制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 仍然基于获利目的而为之 具有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 贾某实施了具体的伪造我国使馆的有关公文 证件和印章的行为 。因此,贾某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贾某出卖伪造的公文、证件的行为被伪造行为所吸收,不再单独定罪。

【案例6】

黄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 黄某伪造根本不存在和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和印章的行为性质 。由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以及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因此,无论行为人所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否有其真实存在的原型,只要其被伪造出来就可能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就会直接侵害到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因此,本案中黄某伪造根本不存在和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的行为仍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案例7】

陈某的行为和林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陈某、林某事前通谋,以获利为目的为育龄妇女做假手术,并用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予以证明,两人在 主观上 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 两人进行分工,林某实施了具体的伪造行为,陈某则具体使用了伪造的证件和印章,因此,两人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特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案例8】

蔡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蔡某 主观上 明知自己是下岗工人,不具有公安执法人员的身份,却意图冒用此身份,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具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身份诈骗钱财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 ,蔡某冒充公安人员执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接受其罚款,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蔡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9】

任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任某 主观上 明知自己只是公安局办公室的一般警务人员,无权对顾某案件的处理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但却冒充公安局的领导,借此身份获取非法利益,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诈骗财物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 任某谎称自己是分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能够为赵某帮忙,从而获得赵某的信任,骗取其现金5万元。因此,任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性。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任某的行为手段。任某虽然是公安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征,但并不具有更高一级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冒充公安局副局长的行为,仍然属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招摇撞骗罪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所冒充的身份,行为人本身的身份特征并不重要,其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案例10】

郭某、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两行为人故意冒充公安人员,对民工施以罚款、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没有疑问, 本案的疑点在于两行为人与陶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其应当构成强奸罪,而非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假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使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产生信赖,从而自愿从事某种行为,使行为人获得某种财产性利益或其他利益。在本案中,陶某虽然对郭某、代某两人的身份深信不疑,但要其以出卖肉体为代价换取自由仍然是违背其意志的。换言之,陶某当时是慑于两人的胁迫才与之发生性关系,并非出于自愿。因此,郭某、代某两人的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应当按照强奸罪定性。

由于两人先后触犯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因此,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11】

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客观上,王某以收买的方式获取当年高考题目,该行为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高考题目属于国家秘密。主观上,王某是故意,明知高考试题属于自己不应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仍然购买。王某在主体上也符合本罪是一般主体的要求。所以,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案例12】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向解聘自己的冷饮厂的冷饮食品中投放了虚假的毒害性物质,公众误食后引发心理恐慌,造成多人赴医院就诊、企业停业整顿的社会秩序混乱局面。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所增设的《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故王某的行为属于投放虚假的毒害性物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案例13】

任某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案中,任某出于躲债的动机,故意编造并不存在的飞机上存在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恐怖、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任某的行为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14】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客观上,王某和张某各自纠集多人组成一方,进行相互厮打,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方式。主观上,王某和张某是直接故意,是为了解决所谓的面子问题的不正当目的。本罪主体要求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本案中,王某和张某是本次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故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例15】

本案中卞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卞某等6人酒后在医院谩骂、随意殴打值班医生,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4 200元的财产损失,情节严重。上述涉医违法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卞某等6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损失,故应酌情从轻处罚。(分析该案例时注意参照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规定。)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对《刑法》第290条的罪状中增设聚众扰乱“医疗”秩序。

【案例16】

胡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胡某、陈某两人在公共场所借酒滋事、无事生非,在 主观上 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仍然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具有寻衅滋事的直接故意; 在客观上 ,胡某、陈某不仅拒付饭钱,随意辱骂、殴打有关人员,并致1人轻伤,还损毁酒店财物,干扰其他顾客就餐,造成酒店不能正常营业,已经严重影响了这一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按照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第1项、第6项的规定,胡、陈二人的行为已达“情节恶劣”。因此,两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按照主犯处理。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对《刑法》第293条作出修订:一是将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入寻衅滋事罪;二是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独立增设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17】

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的 主观心理 主要是一种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心理,强拿摊贩水果并不是其真正目的。 在客观行为上 ,三人先是随意拿取他人财物,进而又打骂丁某,最后还强索200元钱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丁某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在于严重侵害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对《刑法》第293条作出修订:一是将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入寻衅滋事罪;二是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独立增设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18】

王某、吉某、平某、余某4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按各自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

王某等4人半夜强行进入有保安值勤的生活区,随意殴打阻止他们行为的保安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但在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中发生了用尖刀刺伤他人致死的严重危害后果,此时又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这也就是说,王某等4人出于一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实施一种行为——“殴打他人”(含拳打脚踢、用尖刀刺伤人),但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的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系4人共同犯罪,且证据证明平某用尖刀刺人的行为是田某、孟某致死的直接原因,而王某、吉某、余某3人的殴打行为对田某、孟某、罗某的死伤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分别判处重轻不等的刑罚。

【案例19】

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本案中,苏某伙同他人,借助优势地位,使孟某产生恐惧心理弃车逃跑,进而砸坏车窗,强行开走孟某的汽车,其 在客观上 确有采用强制手段非法获得他人财产的行为,但 在主观上 ,苏某并无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主观心理主要是以此手段向孟某索要其应当偿付的医药费。因此,苏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在本案中,苏某强行扣车的行为事出有因。苏某是在被孟某打成轻伤后意图报复和索要赔偿的双重心理支配下,才召集有关人故意拦截孟某的车辆,但因为孟某弃车逃离,其报复目的自然无法实现,因此,其扣车的行为主要目的就在于向孟某索取医药费。因而,苏某的行为不属于基于炫耀武力、无事生非心理的强拿硬要行为,因此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该案中的医疗费及汽车损失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案例20】

徐某、游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首先应当确定两人创立、发展的组织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对《刑法》第294条的修订后的规定来判断,该组织纠集数十人参加,已经有一定规模;该组织在当地称王称霸,已经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聚众赌博获得巨额非法资金,同时还控制市场,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买通当地派出所,形成保护伞;该组织长期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可以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徐某、游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徐某 游某组织 策划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分别定罪 。在本案中,两人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对上述罪行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案例21】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张某 韩某所创立发展的组织是否带有黑社会性质 。本案中,张某领导的犯罪组织虽然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当的经济实力,也多次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只对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但远不是严重破坏,因此,该组织还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属于有一定规模的犯罪集团。所以,张某、韩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本案中,对张某、韩某组织、策划、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分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罪、贷款诈骗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上述罪行应当数罪并罚。张某、韩某应承担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案例22】

汪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逃税罪等,对上述各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汪某为首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在当地矿业等领域形成一霸,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汪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汪某等人的行为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又实行了行贿、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案例23】

江某、罗某、聂某、张某构成共同赌博罪。

江某等4人组织几十人,以斗蟋蟀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符合了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根据《司法解释》,“聚众赌博”的一种表现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 000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本案中,江某等4名被告组织70余人参赌,累计赌资已达9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已达5 000元以上,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江某等4人主观上具备直接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故江某等4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江某、罗某、聂某、张某4人共同策划,进行了不同的分工,共同完成了聚众赌博的行为,并共同抽头渔利,故应按共同赌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4】

李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本案中,李某 在主观上 明知被告人陈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将其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隐匿罪证的行为;陈某为了开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 客观上 ,作为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李某具有鉴定人这一特殊身份,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为被告人进行鉴定的诉讼过程中,出于个人私情,故意对被鉴定人作出虚假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隐瞒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因此,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5】

顾某的行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要特征,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 在主观方面 ,顾某并没有隐匿罪证从而包庇姜某不受刑事制裁的犯罪故意,因为顾某和梁某死亡案件中的嫌疑人姜某无任何关系,顾某虽然后来认识姜某并接受姜某的吃请及礼物,但该行为与顾某之前作出的有利于姜某的鉴定结论无直接的联系。 在客观方面 ,顾某在检验尸体时认为尸表有一结痂伤痕与死因无关,未记入笔录,而且在整理尸检笔录时将原笔录第二页更换,这些行为并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并非犯罪的故意行为。另外,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鉴定意见也证明了顾某作出的尸检鉴定报告是正确的。因此,顾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违背事实真相作出非法鉴定的行为。综合全案,顾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案例26】

杨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杨某受到李父的指使,意图加重王某的刑事责任,对决定案件性质的李某的伤情,故意向司法鉴定人员作虚假证明,致使法医鉴定中心做出了错误的复核鉴定,造成法院对王某轻罪重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 ,本案中,杨某是负责李某伤情处理的医院医生,对李某的伤情有直接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其身份特征是证人,而非鉴定人。

本案中李父属于案外人,不具有证人的身份,因此其指使杨某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而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例27】

修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熊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本案中,修某为达到少偿还债权人柳某、甄某款项的目的,指使熊某作伪证,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获得不法利益,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熊某则以故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

【案例28】

沈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本案中,沈某 在主观上 明知王某交通肇事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仍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意图使王某逃避刑事追究,具有包庇罪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 ,沈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没有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为包庇王某作伪证。因而,沈某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9】

韩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的疑点在于如何理解韩某知悉张某贩卖赃物而为其保密的行为 。我们认为,该行为只能表明韩某对张某销赃行为的一般性了解和认识,并不能反映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与张某等人共同销售赃物的故意,同时也不能够表明韩某已经形成了事后要窝藏、包庇张某的故意,因此,韩某的保密行为并不具有独立的刑法意义,韩某不是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

基于此,韩某在家中窝藏张某以及为其保存赃物的行为都属于单独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符合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韩某的行为应当以此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案例30】

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赵某 主观上 明知摩托车系贾某盗窃所得,为获得私利,仍然实施代为销售行为,具有销售赃物的故意; 客观上 赵某实施了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案例31】

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陈某在得知摩托车是赃物后,随即以报警让付某坐牢的手段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迫使付某接受自己的条件,以100元的价钱“买”下实际价值数千元的摩托车。由此可以看出陈某购买行为的真实目的并非购买赃物,而是非法占有赃物。买赃自用的行为尽管属于非法,但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赃物价格是由销赃方与购买方协商而定,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接受。所以,尽管在表面上陈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摩托车,两人具有买卖关系, 但是实际上该结果的发生是因为陈某掌握付某违法犯罪的事实 以报警威胁而实现的 。因此,陈某购买付某摩托车的行为实际是以购买为名,行敲诈之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更为准确。

另外,还应注意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不要求为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即便公私财产处于他人的非法控制状态下,也不能否认财物真正所有者的合法性。本案中,付某虽然对摩托车的控制是非法的,但摩托车主也并未真正丧失摩托车的所有权,而陈某采用威胁方式从付某处取得,实质上仍侵犯了摩托车所有者的财产利益。

【案例32】

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毒品罪。

王某主观上明知2万元现金是张某偷来的,具有赃物性质,客观上仍然实施了帮助其藏匿的行为,因此,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应当注意的是王某帮助张某窝藏白粉的行为 。毒品作为赃物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窝藏毒品的行为可以成立独立的罪名。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专门规定定性为窝藏毒品罪。还需要明确的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其主观故意的内容非常明确,即明知毒品是张某从云南贩运过来的,仍然帮助其保存,这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方面所要求的持有故意是有区别的。

所以,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案例33】

瞿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瞿某屡次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变卖,把所得款项支付给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表明其 主观上 具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的故意; 客观上 ,瞿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完全具有偿债能力却不予执行判决,不仅使财产保全的裁定没有得到正当执行,也最终造成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的结果。综合全案,瞿某的行为已经使正常的司法秩序受到了严重侵害,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因此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4】

郑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本案中,郑某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而且根据其财产状况,郑某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但却采取种种手段隐瞒财产状况,拖延履行,还企图出国旅行以逃避履行,其间还向其女友转移财产,综合来看,郑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罪。

郑某的女友接受其转移的财产的行为 不构成共犯 。主要理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与郑某一起通过实施财产转移行为而不履行判决的直接故意。反之,如果事前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共犯。

【案例35】

王某、朱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在本案中,王某、朱某是负有执行法院先予执行裁定义务的人,其有能力执行该裁定, 但以暴力打击 煽动闹事等方式拒不执行该裁定 使法院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根本无法正常进行 。因此,王某、朱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具体而言,案外人不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其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36】

孙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在押犯孙某基于故意,虽未直接从监管机构逃脱,但利用外出劳动的机会脱离监管的行为,仍然属于脱逃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脱逃罪。

孙某在农场南站被立即抓获 表明其行为已经进入到脱逃的具体实施阶段 ,但因为监管人员及时抓捕这一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彻底脱离监管机关控制,未造成脱逃的实际结果。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犯罪未遂。

【案例37】

本案中,华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判断华某返回监狱的行为对全案性质的影响。华某在逃离监狱后一周返回, 表明行为人事实上已经彻底脱离了监管机关的控制 脱逃的结果已经发生 ,因此,华某的脱逃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华某后来主动返回监狱的事实对犯罪既遂的行为性质没有影响,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案例38】

关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本案中,关某作为唐某的主治医生,在病人病情一直未得到缓解的情况下, 严重不负责任 ,一方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疗,另一方面对病人家属的请求置之不理,还照常休息,导致治疗被延误,病人发生病危,并最终死亡。关某的行为与病人唐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案例39】

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案中,王某虽然具有主治医师的技术职称,具备了医师身份, 但因为其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并没有获得合法的执业资格 ,因此其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在对马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王某明知不具备充分的手术条件,仍然坚持进行手术,最终因缺乏手术器材,酿成患儿死亡的严重结果。因此,对王某非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认定。

如果仅仅单纯地看待王某的手术行为,毫无疑问,其属于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实际上,由于王某酿成的医疗事故行为发生在其非法执业的活动过程中,因此该行为就具有了非法行医的性质,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处理。

【案例40】

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号称是医疗行为,但实际上其行为根本不包含任何医疗行为的内容,完全是没有任何医学知识和医学技能根据的一种封建迷信活动,因而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行医”特征,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认定。

王某 在主观上 对李某的死亡具有过失心理,李某的死亡是违背其意志的; 客观上 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李某的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41】

吴某、王某、姜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行为人 主观上 明知氯气是有毒物质,但为了个人私利,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未作任何考虑,最终造成了违背其主观意志的结果发生,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 客观上 ,三人对有毒物质不加任何处理,便向水中排放,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还使附近小学师生中毒,大面积农作物受损,牲畜被毒死,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罚。

三人虽然共同实施了排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理,构成过失犯罪,因此,不能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应当分别定性为污染环境罪,分别处罚。

【案例42】

贾某等化肥厂领导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单位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贾某等厂领导作为污染环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该化肥厂则应当接受罚金的制裁。

本案中,贾某等厂领导全面负责厂内各项工作,但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经报批手续,即擅自集体决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和试生产,对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没有估计和判断,结果使高浓度危险废水直接排放,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暂停供应的巨大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特征,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定性处罚。 应当强调的是 贾某等厂领导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 ,而应当视为代表该化肥厂意志的单位行为,因此,本案中犯罪主体是化肥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某等人。

【案例43】

某矿业公司以及陈某、黄某、林某、王某、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对该矿业公司应判处罚金,对陈某等五名自然人应判处自由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某矿业公司下属的铜矿厂发生严重污水渗漏事故,致9 100立方米的超大量污水排进江里,造成大面积水质污染和大批鱼类死亡。该矿业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综合主客观要件看,该矿业公司及陈某等五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应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案中因污水排放量巨大,导致的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故对该矿业公司应酌情判处数额巨大的罚金,对陈某等五名自然人被告根据其罪责大小,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内分别判处不等的自由刑,并处不等的罚金。

【案例44】

龚某及其汇威选矿厂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龚某承包的汇威选矿厂违反国家规定,私改环评规定,私改生产线,非法排放含毒害性的重金属镉、铊的废水至饮用水水源中,严重污染环境,致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3倍以上,并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因此龚某及其汇威选矿厂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对龚某适用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对汇威选矿厂作为单位主体适用判处罚金刑。

【案例45】

贾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主观上 ,贾某希望将鸦片从大理转移至昆明,具有明确的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 客观上 ,贾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利用李某帮助其实施了运输行为。

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即运输行为一经实施即表明犯罪成立,而且属于犯罪既遂。本案中,虽然贾某利用李某帮助其实施运输毒品的目的未能实现,但是因为李某乘坐火车帮助其携带鸦片标志着运输行为已经开始,所以贾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其对所携带的物品的性质并不清楚,不知道是在运输毒品,在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的故意。因此,李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却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案例46】

贾某共有三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鸦片带回国内的走私行为;将鸦片送给他人治病并收钱的行为;私藏鸦片的行为。

从贾某回国定居时带回鸦片的数量且主要是为自己吸食用的角度看,按《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以走私毒品罪论处。贾某送给邻居10克治病并收了300元钱不是贩卖毒品的牟利行为,只是违法行为。贾某后来持有鸦片,供自己吸食的行为,因剩余鸦片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所以也不构成犯罪。

【案例47】

江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贩卖毒品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 。任何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都是行为人所希望、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因而,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而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则属于选择要件,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其为构成要件的,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对贩卖毒品罪没有明文规定以牟利或营利为目的,因此,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江某向李某出售毒品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完成了毒品交易,其出售毒品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至于其主观上是希望牟利还是帮助朋友,只是江某贩卖毒品的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而且,江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毒品的流散,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向朋友出售毒品的行为与为牟利而出售毒品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并无二致,因此,江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48】

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陈某 主观上 明知海洛因属于毒品,却仍然置国家明令禁止于不顾,私自吸食,虽然没有贩卖、走私等犯罪故意,但明确地具有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 客观上 陈某为了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49】

贾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贾某明知毒品为禁止流通物,仍然采用邮寄方式,意图使毒品转移至别处,构成运输毒品罪,但由于该行为及时被发现,贾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在着手后并没有完成,因此,其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未遂。

在贾某房间查出贾某藏有毒品的事实, 客观上 表明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在主观上 ,因为贾某只承认毒品供自己吸食,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贾某持有的毒品用于贩卖或其他非法目的,因而贾某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因此,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既遂。

对贾某所犯的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50】

赵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主观上 ,赵某明知组织妇女提供色情服务属于非法行为,仍然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具有组织卖淫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 ,赵某对卖淫妇女有计划地进行管理和组织,具有组织卖淫的具体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性。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42条对《刑法》第358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为:(1)废除对该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最高法定罪——死刑的规定;(2)增设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的规定;(3)犯该两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51】

贾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本案中,贾某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故意,客观上租用固定场所,由专人管理,先后组织20多人次进行卖淫活动,因此,贾某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李某明知贾某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犯罪活动,仍然积极参与,并为卖淫者管钱管物,把门望风,在 主观上 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 客观上 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李某虽强行奸污女青年周某,但其目的是强迫周某卖淫,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而属于强迫卖淫罪中的加重情节,因而,对李某的行为应当以强迫卖淫罪定性处理。

贾某与李某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共同犯罪,但刑法条文对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了罪名,所以两人的行为属于单独犯罪,应当分别处理。其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当以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分别定罪量刑,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注意: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8条对《刑法》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予以详细明确规定,并提高了法定刑。

【案例52】

陈某和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客观上,陈某和王某违背吴某和蒋某的意志,强迫吴某和蒋某卖淫。主观上,陈某和王某是直接故意。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

【案例53】

马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性病罪。

马某在从事卖淫的过程中,已染上梅毒这种严重性病,并已就医,自己主观上是明知的。但其为了挣钱,继续从事卖淫活动。马某的行为符合了《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的行为,故构成了传播性病罪。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43条删除《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案例54】

何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光盘。 主观上 明知其购买和贩卖的光盘属于淫秽物品,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客观上 具有购买和贩卖行为。因此,何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照本罪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阮某在贩卖淫秽光盘时被当场查获,其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行为人为了贩卖目的而购进淫秽光盘,只要淫秽光盘已买到即为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既遂。

【案例55】

龙某的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本案中,龙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负责经营的录像厅内播放淫秽录像并复制淫秽录像带。 在主观上 明知录像带具有淫秽内容而向公众播放,并进行复制,且具有营利目的; 客观上 ,具有传播和复制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因此,龙某的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56】

张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案中,王某向顾客免费出租淫秽光盘和录像带的行为虽出于招揽生意的动机,但 在主观方面 并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只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 在客观上 ,张某利用顾客购买音像制品的机会,向他人免费出租淫秽光盘和录像带,以及利用电子邮件发送淫秽图片、淫秽电子书刊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应以本罪定性。

【案例57】

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上,华某贩卖淫秽影碟700多张,满足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的起刑标准;主观上,华某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贩卖。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多争议。考虑到淫秽物品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本罪并不以将淫秽物品贩卖完毕和牟取到非法利益为构成要件,而是行为人一经实施贩卖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起刑标准的行为就应被认定犯罪既遂。

【案例58】

方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对象上,方某的裸聊内容属于淫秽物品;在客观上,方某的裸聊内容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满足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最低起刑点;在主观上,方某是为了牟利而故意从事裸聊行为。

需要注意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选择性罪名,以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定罪,因此,本案应定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案例59】

钟某、易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涉及对互联网使用流量劫持行为的认定,以往有青岛联通因在用户使用百度时弹出自己经营的广告属于流量劫持行为,360公司篡改百度搜索页面劫持流量,对此法院判定青岛联通、360公司的流量劫持行为构成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被称作“搭便车”行为,侵害者实现流量劫持的行为并没有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故不构成刑事案件。而在本案中,钟某、易某二人的行为与上述“搭便车”的行为不同,二人通过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来实施流量劫持,实施的行为相当于“抢车”的行为,且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符合了《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27条对《刑法》第286条增设了第四款,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今后,企业之间如果实施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删除、增加、干扰等方式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亦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0】

苑某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苑某的行为符合了《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的《刑法》第284条的第1、2款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组织70人于宾馆居住,购买安装无线电发射装置,为考生提供隐形无线电作弊器材并培训使用,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

【案例61】

武某、熊某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的《刑法》第284条之一的第4款的规定,武某、熊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分别实施了考生让替考者代替自己考试和代替考生进行考试的行为,两人构成了代替考试罪。

【案例62】

易某及其M通信公司构成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增设的《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易某及其M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但在该公司运营活动中,片面追求盈利,不履行上述管理义务,致电信诈骗、垃圾短信等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猖獗,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仍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郑某等人电信诈骗成功,导致被害人救命钱被骗后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发生,故符合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4种法定情形,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的即成立犯罪。该罪可以由个人和单位构成。

【案例63】

李某、H公司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增设的《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李某及其H公司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专门为提供此类广告推广打造平台,造成严重医疗后果,符合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特征。

【案例64】

刘某、孙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增设的《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刘某、孙某夫妇为逃避履行给付义务而进行虚假的离婚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达到非法占有单某等人的18万元合法劳动报酬之目的,构成了虚假诉讼罪,同时构成了诈骗罪。

因其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法定刑重于虚假诉讼罪,故依照《刑法》第307条之一的第3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刘某、孙某夫妇二人构成了共同犯罪,应按照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不同作用分别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案例65】

孙某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修订后的《刑法》第309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作了细化规定,有4种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即符合了该罪的构成特征,其中殴打司法人员、毁坏法庭设施等行为即属于4种法定情形的内容。故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

【案例66】

拉某某、陈某虽分别系外国人和中国人,但他们的行为共同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人为牟取暴利,公然违反我国关于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多次组织多名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按《刑法》第318条的规定处罚。 iuuqjdBIlQqR/UMn4R9zfHqIUT2zDtN0XltoC66dTo0R6Zs2WBvktgmQJ0b8xf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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