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与需求告诉我们,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会造成滞销和过剩,但这并没有阻止大多数欧洲国家对劳动力市场实施管制,从而导致了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萧条水平的失业。
——布莱恩·卡普兰(Bryan Caplan)
就像我们能够从价格不能发挥功能时的后果,更好地理解价格的经济作用;我们也能够从工资不能随供需变化而变化的结果,更好地理解工人工资的经济作用。从历史上来看,几个世纪以来,政治当局都只设定最高工资水平,设定最低工资水平是后来才有的。然而今天,只有后者广泛推广开来。
最低工资法规定低于政府规定的劳动力价格都是违法的。根据最简单、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来看,与供需决定价格的自由市场相比,人为地提高价格往往会导致供给增多、需求减少。因此,不管是农产品还是劳动力,人为地提高价格,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过剩。
法律规定低于既定数额的工资是违法的,但这并不能确保工人的生产率就值这些钱,而且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些工人也许就无法得到雇用了。然而,人们几乎总是从政治上讨论最低工资法让工人从工资中获得了好处。不幸的是,不管法律怎样,实际的最低工资总是零,许多工人在国家制定或上调最低工资时得到的工资也是零。因为当这些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时,他们要么失业,要么找不到工作。其中的逻辑浅显易懂,来自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据就是证明,我们将会在下文看到。
农产品过剩,政府可以收购;劳动力富余,政府却不能提供直接雇用。因此,劳动力过剩就表现为失业,而且最低工资法下的失业率往往比自由市场上的失业率更高。
失业工人并不是因为一无是处或无事可做而过剩。虽然达不到熟练工人或经验丰富的工人的水平,失业工人中的大多数人都完全有能力去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失业者因为人为设定的工资水平高于他们的生产力水平而被闲置。这毫无疑问会耽误闲置的年轻人获得技能和经验,而这些技能和经验能够使他们在未来的职业中有更高的生产力,进而赚取更高的收入。也就是说,他们不仅失去了在入门级工作中可以得到的低工资,而且也失去了通过入门级工作获得经验来赚取高工资的机会。全世界的年轻工人在低薪者中被不成比例地代表了,比如 24 岁以上美国工人中只有大约 3% 的人拿最低工资。
虽然大多数现代工业社会都有最低工资法,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是如此。瑞士就是一个例外,而且失业率一直非常低。2003 年,《经济学人》杂志的一则报道指出:“瑞士的失业率在 2 月份接近 5 年来的最高水平,达到 3.5%。”瑞士工会一直试图推动最低工资法案,认为能够用来防止对工人的“剥削”。不过,瑞士内阁仍在 2013 年 1 月否决了这项最低工资法案。当时瑞士的失业率是 3.1%。
新加坡同样也没有最低工资法,失业率保持在 2.1% 的水平。1991 年,当中国香港还处在英国殖民统治之下时,它也没有最低工资法,而失业率低于 2%。美国在柯立芝执政期间——美国联邦最低工资法出台前的最后一届政府——年度失业率低至 1.8%。
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估了欧洲国家政府施加的劳动成本,而且欧洲国家政府还强制雇主参与退休金计划,支付健康福利等。强制性福利的高成本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最低工资带来的高成本产生的经济效果相当。20 世纪八九十年代,当雇主支付的政府强制性福利大幅增加时,欧洲的失业率也随之急剧上升。
在德国,这些福利占到每小时劳动成本的一半。相比之下,日本和美国的强制福利还不到每小时劳动成本的 1/4。欧盟国家生产工人的平均时薪一般要比美国和日本的高很多,失业率也比美国和日本高。
比较一下加拿大和美国,我们也会发现类似的情况。过去 5 年间,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占人均产出的比例比美国高,这些省份的失业率也相应地比美国高很多,平均失业期间也比美国更长,与此同时,加拿大创造就业机会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美国。在这 5 年里,加拿大有 3 个省份的失业率超过 10%,其中纽芬兰的失业率高达 16.9%,同一时期美国 50 个州,每个州的平均失业率没有超过两位数的。
政府官员最终对最低工资法与失业之间的关系达成了迟来的认识,于是许多国家允许真实的最低工资在通货膨胀中缩水,避免明确废止这些法律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因为大多数选民仍然认为这些法律对工人是有利的。实际上,这些法律对那些能够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是有利的,也就是那些向外观望的局内人,但代价是导致那些向里观望的局外人失业。
工会也能从最低工资法中受益,它们还是这些法律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即使工会成员的工资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水平。工会这样做是有原因的。生产大多数产品和服务可以选择使用较多劳动力和较少资金,也可以选择使用较少劳动力和较多的资金;同样地,生产大多数东西,也可以根据相对成本,使用不同比例的非熟练劳动力和熟练劳动力。有经验的工会工人会与那些年轻、缺少经验、缺乏技能并且工资可能接近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人竞争工作。最低工资标准越高,可能就会有越多的没有技能、没有经验的工人被经验更丰富和技能更高的工会工人所取代。
正如企业希望政府对进口的竞争产品征收关税一样,工会将最低工资作为一种“关税”,迫使与工会成员竞争工作的非工会工人的价格上升。
2012 年,有 360 万美国人的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年龄在 16 到 24 岁,这些人中又有 62% 是从事兼职工作。但是,争取上调最低工资的政治活动往往争论的是给一个四口之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是大部分领取最低工资的工人并没有这样的家庭,而且在他们能够养家糊口之前拥有四口之家也是不明智的。最低工资工人的家庭平均年收入超过 44,000 美元,远比能够领取的最低工资多。但是,最低工资工人中有 42% 与父母或其他亲属生活在一起。换句话说,他们不需要养活一个家庭,常常是一个家庭支撑他们。只有 15% 的最低工资工人依靠自己来养活自己,那些主张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该考虑的是这部分人。
然而,美国一些城市已经通过了基本生活保障法,这本质上是地方最低工资法,而且要比国家最低工资法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很多。这些法律产生的影响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最低工资法产生的影响相同,也就是说,最贫穷的人最容易失业。
各种各样的群体在围绕最低工资法的议题中投入了巨大的财力、政治、情感和思想,这就意味着要进行冷静的分析是不可能的。此外,影响就业有许多不断变化的变量,从中分离出最低工资水平对就业的影响在统计上非常复杂,因此在检视经验数据的时候,确实有可能存在分歧。然而说到底,大多数经验研究(empirical study)表明,最低工资法在总体上减少了就业,特别是减少了低技能的年轻人和少数工人的就业。
在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士以及美国做过调查的大部分专业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最低工资法增加了低技能工人的失业率。法国和奥地利的经济学家却并不这么看。这里的“大部分”经济学家,在加拿大的比例大约为 85%,在美国的比例为 90%。2006 年,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两名经济学家对美国最低工资影响的研究,以及欧洲和拉丁美洲、印度尼西亚、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不同国家和地区最低工资影响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他们总结说,尽管这些调查研究采用了不同的途径和方法,但这些文献资料整体上“极大地巩固了最低工资减少低技能工人的就业这一传统观点”。
对最低工资法负责的官方部门,如美国劳动部和各类地方机构,更愿意声称这些法律不会引起失业。工会也同样如此,因为他们在这些法律中获得了利益,通过这些法律保护了其成员的工作。例如,针对南非的情况,《经济学人》杂志指出:
主要的工会组织——南非全国总工会声称,失业与劳动法无关。它指出,之所以存在失业问题是因为企业没有努力创造足够的工作岗位。
在英国,设定最低工资的低收入委员会同样也对最低工资导致 25 岁以下工人失业率高达 17.3% 这一观点持反对态度,而当时英国整体的失业率是 7.6%。
虽然大多数研究表明失业率会随着最低工资法的强制执行或上调而增加,但却很少有研究表明人们在某些领域为“驳倒”这一“神话”而欢呼。然而,研究最低工资法对就业的影响,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即提高最低工资前后对雇主的调查只能局限在两个阶段中都能生存下来的某些特定企业。由于在许多行业中,企业倒闭率很高,因此对幸存企业的调查结果可能与对整个行业的调查结果截然不同。 采用这种调査方法,你就可以采访那些玩俄罗斯轮盘的人,并且会从他们的经历中“证明”,俄罗斯轮盘是一种不会产生伤害的活动,因为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是不可能接受采访的。因此,你就可以“驳倒”这一“神话”——即俄罗斯轮盘赌是危险的。
认为政府只是为低薪者颁布了更高的工资标准,而不必担心会产生不幸的后果,这样的想法令人心安理得;但是大量证据表明,劳动力也要遵循人为制定高价格会引起过剩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劳动力过剩对于那些收入低、技能不熟练或少数族裔并迫切需要找到工作的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悲剧,因为他们只有通过获得经验和技能才能找到更好的工作。
在某个时间段里,失业的人数不断变化,工人待业时间也有不同。国与国之间,失业率、失业持续时间有很大区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提高最低工资或强制雇主支付慷慨的员工福利,或者两者兼备,都推动了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这往往会导致这些国家的失业持续时间更长,失业率更高。例如,德国虽然没有全国性最低工资法,但是政府对雇主施加的管制、工作保障法以及强大的工会力量,都人为地提高了劳动成本。2000 年,51.5% 的德国失业者的待业时间都长达一年,甚至更长;而在美国,仅有 6% 的失业者是长期失业。然而,随着美国国会延长了支付失业补偿金的期限,失业一年及以上的美国人在 2011 年上升至 31.3%,而德国当年是 48%。
有时最低工资并不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而是受习俗、非官方压力、工会所迫,有时候国际舆论或联合抵制会对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迫使他们给第三世界国家的工人支付与更现代化的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人相当的工资。尽管最近几年,公众组织起来,要求提高支付给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工资在美国已经成了新闻素材,但是这一压力对美国人来说并不新鲜,也不只有美国人会制造这些压力。早在 20 世纪中叶,公众对在西非殖民地经营的公司也施加过相同的压力。
通过这些方式实行的非正式最低工资,与明确的最低工资法产生的影响是一样的。一位研究 20 世纪中叶西非殖民地情况的经济学家发现,当时西非到处都是“空缺已满”的告示牌。而且,这种情况不是西非独有。这位经济学家,也就是伦敦商学院的 P.T.鲍尔(P. T. Bauer)教授,注意到“许多欠发达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货币工资都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却“有大量找不到工作的人”。当然,与发达工业化经济体中的工人获得的收入相比,他们的工资水平并不高,但是要高于第三世界国家工人的生产力和其他的赚钱机会——像农业、家政服务以及个体经营的街头小贩等,这些经济部门没有因为受制于外部压力而人为抬高工资水平。
西非的跨国公司迫于压力而人为地支付高工资所引起的大量失业在 P.T.鲍尔教授的第一手调查资料中就被提及了:
我曾问尼日利亚烟草公司(英美烟草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位于伊巴丹的一家卷烟厂的经理,如果可以的话,能否在不提高工资的情况下增加劳动力。他回答说,他现在面临的唯一的问题就是控制住蜂拥而至的求职者。约翰·霍特公司(John Holt)及其制革厂在卡诺的区域代理人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1949 年 12 月,卡诺的一家农产品采购公司辞退了两名职员,在没有公布该职位空缺的情况下,该公司两天之内就收到了五六十封求职信。这家公司打算建一座花生压榨厂。一直到了 1950 年 6 月份机器装置都还没有安装好,但是公司无须发布招聘广告就已经收到了大约 700 封求职信……我了解到欧洲啤酒厂及最近建立的文具制造商也不断收到大量求职信。
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这种情况也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21 世纪的南非求职者的数量远远超过工作岗位,他们仍然要排队等候。正如《纽约时报》的报道:
6 年前,当虎牌车轮公司(Tiger Wheels)在这个不发达的工业城镇建立了一家车轮制造厂,求职者蜂拥而来,首席执行官艾迪·庆山(Eddie Keizan)不得不让人搭了一个瓦楞钢板屋顶,让这些求职者躲避中午的炎热。
“有成百上千的人一天又一天地坐在公司大门口,坐在太阳底下,”庆山先生在一次采访中回忆道,“我们没有那么多的工作岗位,但是他们却不愿相信。”
既然像基本经济学原理表明的那样,更低的工资水平能增加就业,达到我们期望的结果,为什么工资水平不能根据供给与需求降下来呢?同一则报道中是这样说的:
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大批的非熟练工人降低了劳动成本。但是,南非领导人发誓绝不会让他们的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血汗工厂,因此政府会满足拥有强大政治力量的工会的要求,实行新的保护措施,增加福利。
这些“保护和福利”包括将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到超过许多南非工人生产能力的水平。最终的结果是,这家在南非生产了 20 年铝制车轮的公司为了扩大生产,去了波兰,在那里雇用了更多的工人来扩大规模,获得利润,而不是继续留在南非,因为该公司在南非只能收支恰好相抵,甚至会遭受损失。这些在南非充满期待却又沮丧的非洲求职者所遭遇的不幸,只是故事的一部分。如果他们得到雇用,他们的产出就会给极贫穷地区的消费大众带来更多的经济福利,很多在富裕地区理所当然的东西在这些地区都是稀缺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工人总体上是否从人为设定的高工资水平受益还不清楚。有工作的工人,也就是那些向外观望的局内人,显然是受益者,而那些想受雇用的局外人却遭受了损失。对于整个国家的人口(包括消费者在内)来说,我们也很难判断是否会有净收益,因为当人们愿意工作却很难找到工作时,就会导致消费品生产的减少。唯一明确的受益者是那些生活在较富裕国家中的人,他们可以享受帮助贫穷国家人民的感觉,或是觉得第三世界国家的领导人都太自负了,不能让他们的工人按照与生产力相称的工资水平得到雇用。
尽管南非工人的生产力是印度尼西亚工人的两倍,但是他们的工资却是印度尼西亚工人的五倍——如果他们能找到工作的话。总之,要不是南非政治家设定的工资水平脱离了市场价格,这些富有生产力的南非工人是不会“过剩”或“失业”的。
正如我们在第10章提到的,南非公司在每位工人身上投入的资本很多。这会提高公司的效率,但这仅仅是因为南非的劳动法——最低工资法以及提高公司解雇成本的法律——人为地提高了劳动力的价格。如《经济学人》的一篇文章所说:“南非的劳动力成本要比中国生产力水平最高的劳动力成本高 3.5 倍还多,比马来西亚或波兰高 75%。”在人为的高劳动力成本之下,南非的雇主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本,但是对整个经济而言,效率却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更糟的是大量人口失业,也就是说大量资源闲置得不到分配。
不仅仅南非有这样的问题。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一项研究,对比了欧洲和美国低技能工人的就业率,发现自从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最低工资上调和雇主被强制支付更多福利的欧洲国家,机器大范围地取代了低技能工人。该项研究指出,自从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欧洲的劳动力市场倾向于由政府和工会来控制,而美国政府和工会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则要少得多。
尽管美国产生了更多的技术变革,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欧洲发生了普遍的资本替代低技能职位的现象。有时低技能劳动力的工作不是被资本取代了,而是被直接淘汰了,就像这份研究所指出的:
在巴黎、法兰克福、米兰,你很难找到一个停车场服务员,但在纽约,停车场服务员却很常见。在美国的城市,即使入住很一般的酒店,也会有行李员、门童等;但是在欧洲,同样的酒店你就要自己拿行李。这些并不只是无关紧要的游客指标,而是指向了一个更深刻、更广泛的现象:与美国相比,欧洲有更多的低技能工作已经由机器取代或被淘汰,尽管美国的技术进步,比如在高科技领域,要比欧洲快。
政府设定的低于自由市场水平的价格,往往会导致在售的产品质量恶化,因为短缺意味着买方不得不接受低质量的东西,他们没有其他的选择;因此,高于自由市场水平的价格会使产品的平均品质提升,因为产品过剩允许买方择优挑选,并且只购买高品质的商品。在劳动力市场中,这也就意味着,存在最低工资法时,对工作技能的要求可能会提升,从而许多在自由市场上通常会得到雇用的工人就可能会“失业”。失业就像短缺和过剩一样,是不能脱离价格的。
在自由市场中,低生产率的工人可以做低工资水平的工作,就像高生产率的工人可以做高工资水平的工作一样。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中叶的漫长时间里,与生活在美国南方的白人相比,美国黑人接受的教育更少更差,然而黑人工人的劳动力参与率比白人工人还要稍微高一点。因为在那个时代的大部分时间里,没有最低工资法对工人的劳动定价,也就不会导致他们失业。1938 年,美国通过了一部全国性最低工资法,但 20 世纪 40 年代的战时通货膨胀,使自由市场的工资高于法律上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这就使得该法律一直到 40 年代末期都被束之高阁。该法于 1950 年进行了修订,开启了最低工资持续上涨之路。
如果雇主给工人提供低工资会使工人的情况比他们的其他选择更糟糕,我们怎么理解工人仍然愿意为这些雇主工作呢?“因为他们别无选择”,答案可能是这样。但是这个答案暗示着,对于某些工人来说,提供低工资的雇主仍然比其他选择更好,并不会使他们的情况更糟。所以说,认为提供低工资的雇主会使工人情况变得更糟,这样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让低薪工人情况更糟的是取消他们已经非常有限的选择机会。这对于年轻的初级水平的低薪工人来说尤其不利,因为从长远来看,工作经验对他们而言要比直接支付工资本身更有价值。
由于人们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别,因此失业者不可能只是劳动力队伍中的一个随机抽样。在世界各地一个又一个国家中,因为最低工资法而丧失就业机会的大多是那些很年轻、没有经验或没有技能的人。在新西兰、法国、加拿大、荷兰、美国都发现了这样的情况。那些生产率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人,将会是最有可能找不到工作的人,这一点无须惊讶。
1978 年至 2002 年间,澳大利亚 25 岁以下工人的最低失业率从未低于 10%,而在同一时期,澳大利亚总体的最高失业率几乎从没有达到过 10%。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的 60%,而美国的最低工资水平一直以来都维持在平均工资的 40% 以下,相对而言,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相当高。
21 世纪初,法国的失业率是 10%,但是 25 岁以下的工人失业率却超过 20%。在比利时,25 岁以下工人的失业率是 22%,而意大利是 27%。在 2009 年全球经济低迷时期,欧盟国家整体上而言,25 岁以下工人的失业率是 21%,而意大利、爱尔兰的失业率超过 25%,西班牙超过 40%。
21 世纪初,随着美国的法律和政策愈发指向其他现代工业国家的发展方向,25 岁到 34 岁之间的美国人失业率在 2000 年还低于加拿大、巴西、德国、法国、日本同一年龄段的失业率,到 2011 年却要高于这些国家。
欧洲一些国家为青少年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要比成年人的低。新西兰一直到 1994 年都直接将青少年排除在最低工资法的范围之外。这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共识,即需求少的工人在最低工资法引起的失业中受到的打击可能是最严酷的。
最低工资法下被不成比例地代表的另一个群体,是不受欢迎的种族或少数族裔。事实上,人们倡导最低工资法就是因为它有可能会减少或消除个别少数民族的竞争,不管这些少数民族是 20 世纪 20 年代在加拿大的日本人,还是同时期在美国和南非的黑人。这种公开表达种族歧视的方式在当时这三个国家均被认为是合法的,且被社会所认可。
美国黑人工人的历史就阐明了这一观点。正如前面指出的,从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中叶,美国黑人的劳动参与率一直都略高于美国白人。换句话说,黑人在他们接受的工资水平下是可以得到雇用的,就像白人在不同的工资水平下得到雇用一样。然而,最低工资法改变了这一现状。20 世纪 30 年代,在美国联邦最低工资法颁布之前,黑人在 1930 年的失业率略低于白人的失业率。但是随后,美国分别在 1931 年、1933 年和 1938 年颁布了《戴维斯-培根法案》(Davis-Bacon Act)、《国家工业复兴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和《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它们都是美国政府对某一特定部门或多数部门实行的最低工资管制。
1935 年的《国家劳资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促进了美国工会的形成,但是设定的工资标准也导致了黑人的失业;此外,工会还规定禁止黑人加入工会来阻止他们找到工作。《全国工业复兴法》在短短的 5 个月时间里将美国南方纺织工业的工资水平提高了 70%,据估计它对全美国产生的影响致使黑人的工作岗位减少了 50 万个。尽管这一法案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违宪,但是 1938 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在美国设立了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正如已经指出的,1940 年的通货膨胀使《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发挥效力,直到 1950 年人们重新对它修订,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才使它对现行工资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20 世纪 40 年代末期,也就是 1950 年最低工资标准开始不断攀升的前夕,当时年轻黑人男性的失业率与此后数年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例如,1948 年,16 岁到 17 岁的年轻黑人失业率是 9.4%,而同年龄段白人的失业率是 10.2%。当年 18 岁到 19 岁的黑人失业率是 10.5%,而同年龄白人失业率为 9.4%。总之,当时青少年的失业率只有以后数年失业率的几分之一,而且黑人和白人青少年的失业率非常接近。
即使第二年,即 1949 年,经历了衰退,当年黑人男性青少年的失业率虽然有所上升,但是比例仍未超过 20%。1949 年经济衰退期间,黑人青少年失业率要低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繁荣期,以及此后几十年中的任何时期。1949 年,16 岁和 17 岁的黑人失业率为 15.8%,是 1971 年到 1997 年间失业率的不到 1/2,并低于 2009 年的 1/3。不断提高的最低工资水平,显著提高了黑人青少年的失业率。
黑人与白人青少年失业率之间这种巨大的差距,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最低工资法的上调及覆盖范围的扩大。对黑人青少年高失业率的解释通常包括缺少教育、缺乏技能以及种族主义等,但这些都无法解释他们的失业率不断攀升,因为所有这些不利因素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更糟糕,而那时黑人青少年失业率则要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