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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管制与反托拉斯法

即使只存在几家独立的企业,竞争也不会被轻易压制……竞争是荒野劲草,而非精致娇花。

——乔治·J﹒斯蒂格勒(George J. Stigler)

19 世纪末,美国政府开始对垄断和卡特尔做出回应,一方面对垄断组织的协议价格进行直接管制,另一方面依照 1890 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以及其他随后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对垄断者采取惩罚性的法律行动。铁路公司在具有垄断地位的地区收取高垄断价格,由此产生的不满促成了 1887 年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是最早成立的旨在控制垄断定价的联邦监管委员会。

地方电话公司是它们各自负责的地区中的垄断者,它们的母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则在长途服务上形成垄断。在这一时期,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控制着 AT&T 的定价,各州监管部门则控制着地方电话服务的价格。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立法来防止垄断的形成和持续,或防止非竞争性市场行为,如价格歧视。这些反托拉斯法意图让企业的运营不受监管委员会的严格监督,而代之以一种一般性监察,也就是像交通警察一样的日常监督,只有发生具体的违法行为才进行干预。

监管委员会

虽然监管委员会的作用在理论上很直白易懂,但实际上它的任务却要复杂得多,并且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另外,监管委员会所处的政治氛围引发的政策及后果,经常与委员会的创建人期望的结果背道而驰。

在理想情况下,监管委员设定的价格与竞争市场中的价格相等。实际上,根本没有办法知道这些价格本应是多少。只有市场本身的实际运作才能揭示价格。在市场的实际运作中,低效率的企业会因破产被淘汰,只有最有效率的公司才能生存下来,而它们的低价格就成为市场价格。外部观察者无法了解特定企业和行业最有效的运营方式是什么。实际上,一个行业的许多管理人员会发现他们原以为最有效的经营方式,其实并不足以有效地应对竞争,甚至还会失去顾客。一个监管机构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接受看似合理的生产成本,以及允许垄断者获得收回成本后的合理利润。

决定生产成本绝不是容易的事。正如第6章所指,可能不存在“固定”生产成本这种东西。比如,发电的成本可能会因发电的时间和地点不同而差异巨大。如果你深夜醒来打开灯,这时的供电成本微乎其微,因为发电系统夜以继日地运转,所以当人们在深夜熟睡时,发电系统存在闲置的生产能力。但是,在炎炎夏日,很多家庭和办公室已经开着空调了,当你在午后打开空调时,可能就会超出发电系统的极限。为了避免停电,就必须启用成本高昂的备用发电机发电。

据估计,用电高峰期使用洗碗机的供电成本,要比用电低谷的成本高 100 倍还多。在午夜时分使用洗碗机,与在深夜打开电灯一样,并没有增加发电系统的成本,因为发电系统 24 小时运转。

超出发电系统正常产能的额外电量,每千瓦时的发电成本要比正常产能的成本高出许多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主要供电系统可以利用规模经济使发电成本降到最低,而备用的发电机通常发电量很小,无法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因此每千瓦时电量的发电成本更高。有时,技术进步给供电系统带来了更低的成本,而过时的设备没有被废弃,而是保留下来用作备用发电设备。用这种过时的设备提供额外的电量,成本当然也就更高。当地方供电能力达到极限,额外的电量就不得不从外部购买,从更远的距离输电将大大提高用电成本,远远高于距离较近的供电系统的发电成本。

发电成本的其他变动可以归因于各种燃料成本的波动,即发电机运转所依靠的各式燃料,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核能等。所有这些燃料都有除发电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其他行业、家庭或汽车对这些燃料的波动式需求,使得它们的价格难以预测。当降水量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了流经发电站的水量时,各个水电站的发电量也会产生变化。不同的发电量分摊的水坝固定成本各不相同,每千瓦时电量的成本也相应不同。

既然发电成本会发生剧烈且不可预期的变动,监管委员会应该怎样设定消费者用电的价格水平呢?如果美国各州监管委员会基于发电的平均成本来设定电价,那么当某个州出现需求过量或供给不足时,其他州的供应商可能不愿意用低于备用机组发电成本的价格跨州输电。这就是 2001 年发生的那场人人皆知的加利福尼亚州大停电的原因之一。当发电成本在某些时候远高于平均水平或远低于平均水平时,“平均”成本就无关紧要了。

公众不可能熟知供电过程涉及的所有复杂的经济学知识,所以他们很可能会因远高于以往的电价而被激怒。反过来,这样的后果会诱使政治家介入,并基于以往的价格实施价格管制。正如在其他章节提到的,价格管制会导致短缺,而电的短缺就会导致停电。价格管制下,需求量的增加和供给量的减少是常见的反应,这样的反映远远早于人类利用电力的历史。然而,政治家的成功并不依赖于他们对历史和经济学的熟知,他们更依赖于和公众、媒体在广泛信任的东西上达成的一致,包括阴谋论或相信高价格是因为“欺骗”和“贪婪”。

在世界的另一端,印度试图提高电价,却引来人们的街头示威抗议,这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情形一样。印度国民大会党在印度卡纳塔克邦是执政党,该党曾努力调整电价,却遭到某个反对党的街头游行反对。然而,在相邻的安得拉邦,印度国民大会党是当地的反对党,却领导了游行示威来反对电价的上涨。换句话说,这些游行示威既不关乎意识形态,也不关乎政党,而是对公众误解的伺机玩弄。

政治复杂性加剧了监管委员会设定价格时包含的经济复杂性。监管机构的设立往往是因为,一些政治改革倡导者的成功调查或公共活动说服了当局建立一个常设委员会,来监督和控制一个垄断或一些企业数量非常少且有可能联合起来形成垄断企业集团的行业。然而,在委员会成立并拥有权力之后,改革倡导者和媒体就对它失去了兴趣,并将注意力转向其他事情。与此同时,被监管的企业会继续密切关注这个委员会的行动,并游说政府,从而获得有利的管制政策和有利的委员会成员任命。

这些机构的外部利益不对称,带来的最终结果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管制某些企业或行业的委员会,往往会变成保护现有被监管公司的机构,让它们免受来自拥有新技术或新管理方法的新公司的威胁。美国的州际商务委员会建立的初衷是防止铁路公司向公众收取垄断价格,现在却把控制能力扩展到货车运输业,以此回应货车运输的崛起,因为货运在运货方面的竞争威胁到了铁路行业的经济效益。

管制铁路运输的最初理由是,这些铁路公司在国内那些只有一条轨道的地区经常形成垄断。但是现在,公路的建设让卡车运输能够进入这些地区,进而威胁到铁路公司的垄断地位,然而州际商务委员会的回应却并不是声明对运输业的监管已经不再紧迫或甚至可以取消。相反,为了限制卡车的活动,它在 1935 年的《汽车运输法》(Motor Carrier Act)实施后从国会中寻求更大的权力。尽管来自卡车的竞争能够让各种货运更有效率,卡车运输的收费也更低,但该委员会的介入让铁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存活下来。如今,只有获得州际商务委员会颁发的执照,确实符合该委员会界定的为“公众的便利和需要”服务时,卡车才被允许跨州运营,这就使铁路公司避免了在未受管制的市场中会面临的结局——因为被卡车抢走顾客而破产。

简而言之,货运不再遵循公开竞争条件下资源消耗最少的方式,反而以一种符合州际商务委员会任意要求的方式来完成。比如,州际商务委员会可能会允许一家卡车运输公司从纽约往华盛顿运输货物,却禁止它从费城往巴尔的摩运输货物,虽然这些城市都在一条运输线上。并且,如果许可证没有授权卡车运输公司可以从华盛顿运货回纽约,那么这些货车将不得不空车返回,而其他卡车却可以从华盛顿向纽约运输货物。

从经济整体的角度来看,货运过程中产生了庞大的不必要成本。但是,这种政治上的安排却让更多的卡车运输公司和铁路公司(比在不受管制的市场中更多)存活下来并获得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即使更低的成本和更低的价格会导致一些成本太高、不能同货车竞争的铁路公司破产,但运输公司别无选择,只能以最有效的方式来运输货物。正是在货运中使用了超过必要水平的资源,使得那些本无必要存在的公司生存了下来。

虽然开放和不受约束的竞争会为整个社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种竞争将对监管委员会产生政治威胁。在竞争中面临经济毁灭的企业肯定会寻求政治手段和阴谋,来对付依靠委员会官员、委员会及其权力而生存的企业。工会也宁愿维持现状,而不是采用雇用更少的工人就可以把工作完成的技术和方法。

1980 年美国国会削弱了州际商务委员会对货车运输行业的控制权力,货运价格从此一路下降,顾客也普遍反映运输服务的质量提高了。这些都是由于该行业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因为空跑的卡车少了,雇用工人的工资也取决于供需关系,而不是由工会合同决定。在竞争的产业中,卡车运输变得更可靠,购买它们劳务的厂商也就能减少存货,于是就节省了总计达数十亿美元的费用。

有两个现象可以表明管制带来的无效率,一个是美国联邦政府放松管制后所节约的成本,另一个是在联邦管制削减、州内管制却仍然非常严格的地方,州际运输成本和州内运输成本差异很大。比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内把蓝色牛仔裤从埃尔帕索市运到达拉斯市的成本,是把同样的牛仔裤从中国台湾运到达拉斯市的成本的 40% 还多。

管制带来的严重低效率并不是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特有的。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也是如此,它把潜在的竞争性航空公司拒之门外,维持高价飞机票,以确保现有航空公司能够存活下来,而不是迫使它们面对其他票价更低、服务更好的航空公司的竞争。于是,等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被取消,飞机票价立刻下降,一些航空公司因此倒闭,但也有新的航空公司崛起,最终飞机运载的乘客人数远远多于管制下的人数,同时还为飞机乘客节省了数十亿美元。

这不是航空公司的损失正好等于乘客收益的简单零和变化。整个国家都能从放松管制中受益,因为这个行业的效率提高了。正如放松卡车货运管制后,空驶的卡车变少了。同样地,放松航空业管制后,飞机空座率降低了,乘客对于某一航线可选择的航空公司也更多了。1997 年欧洲航空业解除管制之后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形,来自新的廉价航空公司(如瑞安航空公司)的竞争迫使英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和德国汉莎航空公司降低了票价。

各行各业实施管制的最初理由是防止价格过度上涨,但是多年后,管制却变为监管限制,为了让现有的企业生存下去而防止价格下降。政治改革倡导者常常信奉于似是而非的理论,然而即使这些理论依据确实可信且能被正确实施,实际的结果也可能与最初的目标南辕北辙。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人们都会犯错。但是,在竞争经济中出现重大错误时,犯错误的人会因错误带来的损失被清理出市场。然而,在政治上,即使最初存在的理由消失之后,监管机构往往也能继续保留下来,而他们之后的所作所为,也远远超过该机构设立或获得权力时的设想。

反托拉斯法

对待反托拉斯法,要和对待监管委员会一样,我们一定严格区分它最初的理论依据和实际作为。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理论是防止垄断,以及其他价格上升到高于自由竞争市场水平的非竞争性情形。实际上,美国大多数著名的反垄断案都涉及一些收费低于竞争对手的厂商,往往也正是来自竞争者的不满促使政府采取行动。

竞争与竞争者

反托拉斯法下,政府提起的许多诉讼所基于的理由是某些企业的行为威胁到了竞争。然而,关于竞争,最重要的是,它是市场中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不能由某时某刻某个行业的已有竞争者的数量来衡量,虽然政治家、律师和其他人往往将竞争存在与否和现有竞争者的数量混为一谈。但是,作为一种状态,竞争却恰恰能消除许多竞争者。

很明显,如果某企业消灭了所有竞争者,那么该企业将成为垄断者,并且至少在新的竞争者出现之前,可以收取远高于竞争市场水平的价格。但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然而,对垄断的忧虑经常被用来为政府干预政策辩护,而政府干预的这些行业可能并没有严重垄断危险。比如,当 A&P 百货连锁店还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连锁店的时候,其他杂货店销售的货物占全美国杂货总量的 4/5 以上。然而,司法部门却对它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把这家公司的低价格和它达到这一低价格的方式看作与杂货店、连锁商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

在整个反托拉斯诉讼的历史上,什么不利于竞争和什么不利于竞争者这两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明确区分。在混沌不清中,什么对消费者有利这一问题也常常被我们丢在脑后。

还有一个问题也经常被我们忽视,即整个经济的效率,它是检查消费大众获得利益的另一种方式。举例来说,大量交易产品,比如大型连锁商店经常一整车一整车地交易商品,此时消耗的稀缺资源要比单独小份地出售并运送给多家小商店少得多。当产品交易量大到足以装满一节火车车厢,单位产品的运输和销售成本就会更低。与运送同等数量的商品给分布在各地的许多小商店相比,用大货车给沃尔玛连锁超市运送大量商品也是一样的道理。

对生产商而言,比起需要通过加班来完成的许多同时期的意外小订单,可以超前安排生产计划的大订单的生产成本更低。

反复无常的订单很可能带来空闲期,到那时候,工厂将因为订单不足而解雇工人。而在空闲期遭到解雇的工人可能会找到其他工作,并不会因原雇主订单再次增加而返回。这样,雇主就需要雇用新工人,这必然会产生培训成本并降低生产率,直到新工人获得足够的经验,达到最高效率。不仅如此,无法提供稳定工作的雇主会发现,招募工人越来越困难,除非支付更高的报酬来弥补工作的不确定性。

在这些情况下,多个不确定的订单的生产成本要高于一个大买家,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它能承揽生产者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大部分产出。后者能够节省生产成本,以更低的价格让连锁店受益,同时也让生产商获益,因为降低生产成本能够带来更多的利润。然而,一直以来,这一过程却被认为是大型连锁店利用“权力”来“迫使”生产者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他们。比如,《旧金山纪事报》的一篇报道称:

几十年来,塔吉特、沃尔玛这样的大型零售商用它们超常的规模挤压供应商的价格,这些供应商为了既得利益也乐于取悦他们。

但是,所谓的为了零售连锁店单方面的利益用“权力”向供应商“挤压”价格,实际上是稀缺资源消耗量的减少,让更多的稀缺资源可以流向其他的用途,使整个经济受益。另外,尽管使用了“权力”这个词,连锁店并不能减少生产商的其他选择。毛巾或牙膏的生产商还拥有无数其他的客户,不必被迫出售给以前的 A&P 百货连锁店或者今天的塔吉特、沃尔玛。只有当规模经济使得向大买主供应毛巾或牙膏(或其他产品)变得更有利时,供应商才会发现降低要价是有利可图的。所有的经济交易都涉及相互妥协,为了达成一项交易,每个交易者都必须让另一方获得净利益。

美国政府常常不顾规模经济,不断对一些企业采取反托拉斯行动,这些公司提供的数量折扣要么不受政府欢迎,要么不被理解。比如,20 世纪 40 年代一起著名的反垄断诉讼案,针对的就是美国莫顿盐业公司向购买量大(整车)的买方提供折扣。它对购买量少于一整车的企业要价是每袋 1.6 美元,对整车购买的企业要价为每袋 1.5 美元,对那些购买 5 万袋或更多的企业要价则为每袋 1.35 美元,能够一次购买这么多盐的企业很少,很多企业的购买量根本达不到。美国最高法院据此表示“损害了一些商家的竞争机会”,并支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莫顿盐业公司采取反托拉斯行动。

同样,在 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政府对标准石油公司采取了反托拉斯行动,原因是它给整油车购买的商家打折。20 世纪 60 年代,博登公司同样由于卖给大型连锁店的牛奶的价格低于卖给小杂货店的价格而被告上法庭。在这些例子中,关键是这种差别定价被认为是对无法承担大规模购买的竞争企业的“歧视”和“不公”。

虽然卖方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指出销售产品时,成本会因不同类型的买方而不同,但是与反方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学家辩论时,看似简单的“成本”概念却会变得不再简单。通常的情形是双方都不能确切地证明成本是什么,而被告往往会败诉。在这些诉讼中,美国政府从根本上背离了英美法系几个世纪以来的传统,它仅需要做一些表面或初步的辩护,基于总量,将举证责任推卸给被告。多年后,同样的原则和程序又在民权法下的就业歧视案中重演。企业非常明白,不论实情如何,自证清白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与反托拉斯案一样,就业歧视案也产生了大量的自愿协议和庭外和解。

以保护竞争的名义强调保护竞争者,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也以各种形式存在。欧洲针对微软的反托拉斯案依据的观点就是,微软有责任给那些想把它们的软件产品匹配到微软操作系统的竞争者提供方便。另外,《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为欧洲做出决定所依据的理论辩护道:

微软在欧洲反垄断案中的惨败树立了令人欣喜的原则,美国应该采用这样的原则,作为美国信息经济未来发展的风向标。

法院同意欧洲监管机构的说法,认为微软滥用其 Windows 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将播放音乐和电影的媒体播放器 Media Player 加入 Windows 操作系统。这种做法把 RealPlayer 之类的竞争对手拒之门外。这一判决首开先河,即公司不能利用其在某个市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帮助自己在另一市场(播放器市场)扩张。

法院也认为,微软应该为其他软件公司提供所需的信息,以使其他公司的产品能更好地与微软的服务器软件兼容。

《纽约时报》的社论似乎也很惊讶有人把这场反托拉斯案中的判决看作“对资本主义的致命一击”。但是,当第三方干预替代了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并迫使公司为竞争对手提供方便,我们很难说清楚这是促进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对两者的混淆由来已久。柯达克罗姆胶片(Kodachrome)还是世界领先的彩色胶片的时候,它就被形象地称为“最难冲印的胶片”。由于柯达公司十分重视维护柯达克罗姆胶片的声誉,它试图自己冲印胶片,于是柯达公司捆绑销售胶片及冲印设备,以免让顾客将其他冲印商的不合格冲印视为柯达胶片的缺陷。然而,反托拉斯诉讼案迫使柯达公司分开销售冲印设备和胶片,给其他胶片厂商让出市场。柯达的其他胶片并没有捆绑销售冲印设备,说明柯达公司并不是要阻止竞争者进入胶片冲印市场,而是要保护一种特殊胶片的质量和声誉。然而,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在法庭上占了上风。

对市场的“控制”

美国经济中鲜少有真正的垄断,也就造成了许多死扣法律条文的创意,为的就是把各种公司认定为垄断、潜在垄断或初级垄断。1962 年,美国最高法院解除了两家制鞋企业的合并,即使合并成功,新企业的销售份额也不过占全美的不到 7%,对法律条文的滥用可见一斑。1966 年,法院同样解除了两家地方连锁超市的合并,它们合并后的销售份额不过占洛杉矶全境的不到 8%。1969 年印度通过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法》(Monopolies and Restrictive Trade Practices Act)同样随意划分“垄断公司”,它把资产超过一定量(约 2,700 万美元)的公司都认定为垄断公司并限制其扩展业务。

美国法庭和反托拉斯法文本的标准做法是,把某公司的销售百分比作为其“控制”的市场份额。根据这一标准,一些现已倒闭的公司,如泛美航空公司就曾经“控制”了它们各自市场中相当大的份额。实际上,时间已经证明,它们什么也没控制,否则它们就不会倒闭。A&P 百货连锁店这样的前商业巨头规模急剧缩小,也表明“控制”说辞根本不符合现实。但是,这样的说辞在法庭上和在公众观念里依然有效。

即使真的有自发形成的真正垄断,即不是因政府政策形成或持续,造成的实际结果往往也没有理论上推断的那么可怕。有几十年的时间,美国铝业公司一直是美国唯一的原铝锭生产商,它每年的税后投资收益率大约是 10%。不仅如此,铝的价格在那些年里持续下降,只有美国铝业公司建立前的价格的几十分之一。然而,美国铝业公司却被起诉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并且被判定有罪。

理论上,垄断条件下,价格会持续上升,为什么铝的价格却持续下降呢?虽然美国铝业公司“控制”了铝的市场,但它却非常明白不能随意抬高价格,因为这样的话许多使用者就可能用其他材料,如钢铁、锡、木头、塑料来代替铝。技术进步降低了生产这些替代材料的成本,经济竞争则让竞争企业相应地降低了产品价格。

这就带来了一个远超铝业的问题。说这家或那家公司“控制”了市场的百分之多少实际上忽视了替代品的作用,而替代品可能被官方归类在其他行业,但如果垄断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上涨,许多买者就会选择替代品。不论是在垄断市场上还是在竞争市场上,从技术上看非常不同的产品也可能作为替代品使用,如电视机替代了报纸作为信息来源和娱乐方式,又如带拍照功能的智能手机严重威胁到了简易低价的柯达相机,后者曾长期为柯达公司创造大量利润。计算柯达公司“控制”的市场份额时,手机和相机被归类在两个相互分离的行业,但经济现实却不这么认为。

西班牙开通马德里和塞维利亚之间的高速列车后,选择铁路和航空的旅客比例分别从 33% 和 67% 变成 82% 和 18%。很明显,许多人把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看作两个城市之间能够相互替代的旅行方式。不论一家航空公司在马德里和塞维利亚之间的航空运输中占有(“控制”)多高的比例,也不论一家铁路公司在铁路运输中占有多高的百分比,每个公司都要面临来自两座城市间所有航空公司和铁路公司的竞争。

同样,早年间横跨大西洋的旅客在 1954 年有 100 万人乘坐远洋客轮,60 万人乘坐飞机。11 年之后,轮船的载客量仅为 65 万乘客,而飞机则有 400 万人。技术上差异很大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在经济上成为替代品。在 21 世纪的拉丁美洲,航空公司甚至在与长途客车的竞争中获得成功。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

巴西、墨西哥和哥伦比亚的低成本新式航空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当前主流的全方位服务式航空公司的竞争。相反,通过给中等城市增添经济实惠的廉价航班,这些新式航空公司刺激了新的交通需求。长久以来,这些中等城市中的许多居民只能倚赖长途客车。

因此,这些国家的航空旅客人数激增。新焕发的流动性促进了商业流动,大大减少了偏远地区的旅行时间,这些地区地形恶劣,道路状况不良,几乎没有铁路服务。

一家航空公司开设了至墨西哥城的低成本航线,价格“大约只有 14 小时通宵巴士票价的一半”。巴西和哥伦比亚的情况也很类似。在这两个国家中,低成本新式航空公司都减少了长途客车出行的人数,但是总出行人数增加了,极大地促进了航空旅行。飞机和长途巴士在技术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可以在市场上服务于同一目的并相互竞争,这个重要事实往往被人忽视,他们只盯住公司“控制”的市场份额。

那些反托拉斯诉讼案一般会狭隘地界定相关市场,从而使被起诉企业所“控制”的市场比例更高。比如,世纪之交,针对微软的著名反托拉斯案中,相关的市场被定义为使用英特尔制造的计算机芯片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这不仅把苹果计算机操作系统排除在外,而且也没有考虑其他的操作系统,如太阳微系统公司生产的可用于多台计算机的系统或单机使用的 Linux 操作系统。

在这种狭义的市场中,微软当然占据了“绝对”份额。然而,反托拉斯案并没有指控微软不合理地大幅度提高价格,而这才是垄断理论中的典型行为。相反,微软的 Windows 操作系统自带免费的互联网浏览器,这一做法削弱了竞争对手网景浏览器(Netscape)的竞争能力。

在狭义市场之外还存在着许多潜在竞争对手,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微软没有提高价格,短期内它也许能因提价受益,但代价是长期的销售量和利润受损。因为如果其他操作系统的价格更合理,消费者就会使用它们作为微软系统的替代品。事实上,德国慕尼黑市政府在 2003 年把使用微软 Windows 操作系统的 14,000 台计算机改为使用 Linux 操作系统,Linux 系统不受微软市场“控制”,显然是微软产品的替代品。

2013 年,司法部曾提起一项反托拉斯诉讼,阻止百威和其他啤酒酿酒商购买科罗娜牌(Corona)啤酒的全部股权。百威控股下的各种不同品牌的啤酒,使它“控制”了全美国啤酒销售额的 46%,这符合反托拉斯法对“控制”的定义。实际上,即使该项并购成功,美国销售的大部分啤酒仍旧是由其他酿造商生产的,仅前一年,全美国就新增了 400 多家啤酒酿造商,使得美国啤酒酿造商的总数达到创纪录的 2,751 家。更加根本的问题是,将相关市场定义为啤酒市场忽略了啤酒只是含酒精饮料中的一种。据《华尔街日报》报道,面对其他酒精饮品的竞争,“十几年来啤酒在这个更大的市场上份额不断降低”。

国际自由贸易的扩展意味着即使某些产品在某国形成了真正的垄断也不算什么,只要这一产品可以从其他国家进口。假设巴西只有一家零部件生产商,邻国阿根廷有十几家零部件生产商,世界范围内有数百家零部件生产商,那么巴西的这家生产商在任何经济意义上都不算是垄断者。只有当巴西政府禁止进口零部件时,该国唯一的生产商才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垄断者,因为这样它就可以比在竞争市场上的定价更高。

如果说根据某个企业当前销售的国产产品数量,来定义相关市场和“控制”程度非常愚蠢,那么根据 1962 年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进行界定也是同样的愚蠢,这一裁决根据“国内生产的非胶鞋”来界定鞋的市场。这一界定结果把运动鞋、板鞋和各种进口鞋都排除在外,从而增加了被起诉企业的市场份额,结果这些企业全部被判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零部件、鞋子,还是计算机操作系统,我们一直都在以某种产品的某个功能来界定市场。但是,技术不同的产品也能够具备同样的功能。玉米和石油似乎是不同行业的产品,但塑料制造商却可以用其中任意一种提炼出油,生产塑料制品。

当 2004 年石油价格暴涨时,塑料制造商使用的原料就从昂贵的石油转向了玉米油,因此嘉吉陶氏公司(Cargill Dow)用玉米油生产的树脂销售量比上年增加了 60%。两种物品在经济中是否是替代品,并不取决于两者看起来是否相似或是否在惯例上被定义为同一行业。人们不会把玉米看作石油行业的产品,也不会在计算其他产品的生产者“控制”了多少市场时,想到这两种物品。但是,这仅仅凸显了界定“控制”时的统计数据不足。

即使是没有相似功能的产品也可能在经济上成为替代品。如果高尔夫球场的收费翻倍,许多业余的高尔夫球手可能就会减少他们打高尔夫球的次数或完全放弃,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会把原本用来打高尔夫球的钱花在新的娱乐方式上,增加旅行或海上航行的次数,或培养一些其他爱好,比如摄影或滑雪。这些活动与打高尔夫球在功能上相差很大,但这并不重要。在经济上,A 的价格上升使人们购买更多的 B,那么 A 和 B 就是替代品,不论它们看起来或操作起来是否相似。但是,法律和政府政策却很少这样看待问题,尤其是在界定企业“控制”的市场有多大的时候。

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随着生产商服务范围的扩大,地方生产商对某地在统计学上的支配或“控制”程度将越来越没有意义。例如,20 世纪中期,美国某社区报纸的发行数量在电视出现后骤降,很多人由此忧虑现存报纸在地方市场上“控制”的份额不断增加。许多地区只有一家地方报纸存活了下来,如果根据它“控制”的市场份额来界定,那它就成了垄断者。然而,其他地方报纸在越来越广泛的地区发行,使得这种统计意义上的“控制”越来越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

比如,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往南 30 英里处的帕洛阿尔托社区的人,不必非要买一份帕洛阿尔托报才能知道小镇上正在上映的电影有哪些,因为《旧金山纪事报》上也有这些信息,而且《旧金山纪事报》在帕洛阿尔托的发行量很大,并且提供宅配。此外,要获得国内或国际新闻,帕洛阿尔托的居民就更不必依赖地方报纸了。

技术进步使得《纽约时报》或《华尔街日报》在加利福尼亚州也能像在纽约一样方便印刷,并且是同一时间印刷,它们都成为全国性的报纸,在美国大大小小的社区都能买到。《今日美国》是全美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之一,它也不是基于某地的地方报纸,在全美许多地区印刷。

像这样,报纸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更大范围内发行,带来的最终结果是许多地方“垄断”报纸面临财务困难,甚至难以生存下去,更不要说赚取额外的垄断利润了。然而,基于市场份额的反托拉斯政策仍在继续限制地方报纸合并,唯恐合并会导致现存报纸过度“控制”当地市场。但是,根据报社总部所在地来界定市场范围根本就是不得要领。

市场份额数据的误导性有多大?我们可以看一个极端案例。拉斯维加斯的一家当地连锁电影院包揽了全部电影的首轮放映。它被控告为垄断,但是当这一案件上诉到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时,另一家拉斯维加斯连锁电影院的首轮放映电影数量却超过了这个正在被起诉的“垄断者”。幸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理智占据了上风。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亚历克斯·卡钦斯基法官(Judge Alex Kozinski)指出垄断的关键不是市场占有率——就算市场占有率是 100%,而是阻止别人进入的能力。一个不能阻止竞争者进入的公司不是垄断者,不管它在某个时刻的市场占有率是多少。这就是为什么《帕洛阿尔托每日新闻》( Palo Alto Daily News )在经济意义上不是垄断者,即使它是唯一在小镇发行的当地日报。

关注某个时刻的市场占有率也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美国政府对某个行业中的领头企业提起诉讼的时候,往往也是这家企业巨头将要失去领导地位的时候。企业随着时间盛衰起伏是很正常的事情,反托拉斯案的律师可能要花数年时间来准备起诉某家处于全盛期的公司,而那时这家公司却将要跨过顶峰,走向衰落。一个大型反托拉斯案要最终结案可能会花费 10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市场的反应速度往往比反垄断或反托拉斯的诉讼案快得多,正如 20 世纪初,托拉斯企业发现,政府还没来得及对它们提起法律诉讼,零售巨头如西尔斯、蒙哥马利·沃德和 A&P 百货连锁店就早已战胜了它们。

“掠夺性”定价

作为反托拉斯法传统的一部分,“掠夺性”定价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想要除掉小竞争者并占领更多市场份额的大公司,会将产品价格降低到亏损的水平,迫使不能承受持续损失的竞争者在耗尽资源后退出市场。然后,获得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就会提高价格,而且价格不仅会回到以前的水平,还会提高到垄断地位带来的更高水平。这样,根据掠夺性定价理论,它会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弥补之前的损失,并在此后享受超额利润。

关于这一理论,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它的支持者甚至很少提供具体的实例来证明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过。也许更惹人注目的是,即使在法庭上,在反托拉斯法案件中,他们也不需要提供具体实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曾说过:“我从未见过任何有记载的掠夺性定价的例子。”

虽然 20 世纪 40 年代的 A&P 百货连锁店、20 世纪 90 年代的微软公司都曾被指控实行了“掠夺性”定价,但是在这些案件中,都没有出现掠夺性定价理论中的结果。低价格(A&P 百货连锁店)和包含免费浏览器(微软案)被解读成是为了取得垄断地位,即使它们并没有真正实现这些目标。

由于这一理论几乎不可能进行证伪,被起诉的企业不能辩称它没有追求这一目标,问题就仅仅变成了法官是否选择相信它。

掠夺性定价不只是一个没有证据的理论,它也几乎或根本没有经济意义。为了将一个竞争者逐出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这个公司遵循的是非常危险的策略,它会不断亏损。它唯一能确定的是一开始会赔钱。长期来看能否获得足够的额外利润以补偿这笔赌资是未知的。它能否得到补偿并同时避免反托拉斯法的制裁就更不可知了,而且反托拉斯法会带来数百万的罚款并导致公司被拆分。但是,即使这家可能的掠夺者公司成功地克服了这些难以克服的问题,也并不能保证消灭现存的所有竞争者就意味着消除了竞争。

即使一家竞争对手被迫破产,它的实物设备和技术人员也并不会随风消逝。这些设备和人员可能会被新产生的企业家获得,而且获得这些实物设备和失业工人的成本很可能非常低,使得这个新竞争者的成本比破产的竞争者更低,这样它就成为更危险的竞争者,因为它能用更低的价格或相同的价格提供更高的质量。

为了说明之后会发生什么,我们可以追溯到 1933 年,当时《华盛顿邮报》( Washington Post )面临破产,尽管并不是因为掠夺性定价。不管怎样,它的破产没有导致印刷机、大楼或记者的消失。所有这些资产后来都归出版商尤金·迈耶(Eugene Meyer)所有。就在 4 年前,尤金·迈耶曾为收购这家企业而竞价,却没有成功,如今却只用了不到原来 1/5 的价格就将其纳入囊中。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在新的所有者和新的管理方式下,《华盛顿邮报》成长为美国首都最大的报纸。21 世纪初,《华盛顿邮报》是美国发行量最大的 5 份报纸之一。

假设 1933 年《华盛顿邮报》是由于某个竞争者的掠夺性定价而破产,那么这个竞争对手所获得的不过是《华盛顿邮报》的再次崛起,因为尤金·梅耶拥有比原所有者更低的生产成本,于是《华盛顿邮报》变成了一个更加强大的竞争对手。

破产可以消除特定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但是它并不能消除新进入者带来的竞争。这些新进入者既可以接管一个已破产的企业,也可以在该产业中白手起家创办自己的企业。摧毁某个竞争者,或是摧毁所有现存的竞争者,都不意味着消除了竞争,它还会以新企业的方式出现。总之,“掠夺性”定价是一个成本高昂的险招,要想用随之而来的垄断利润来补偿初始损失,希望微乎其微。它不过是一个没有具体实例的理论,这一点我们不用感到惊讶。我们应该惊讶的是,这一未经证实的理论在反托拉斯案件中受到如此的重视。

反托拉斯法的得失

也许,美国反托拉斯法最显著的正面效益是对串通定价的全面禁止。不论是出于什么理由,串通定价都是违法行为,往往会遭受重罚。但是它是否能抵消反托拉斯法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其他各种负面影响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印度实施了更严格的反垄断法,造成了许多明显适得其反的后果,而这些法律最终在 1991 年被废止。印度禁止实业领袖扩大已经取得巨大成功的企业,防止它们超出“垄断”界限,因为垄断的界定不考虑“垄断者”有多少竞争者。结果印度企业家把其精力和资金放到印度之外,为那些没有“垄断”限制的国家提供产品、就业和税收。比如,有一位印度企业家从加拿大采购纸浆,在泰国生产纤维,并把这些纤维运到他在印度尼西亚的工厂用于产纱。然后,出口到比利时,在那里这些纱将被织成地毯。

究竟有多少其他印度企业由于严格的“垄断”限制而在印度之外的国家投资,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所知道的是,1991 年印度废除《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后迎来了大型企业的扩张,这里面既有印度的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因为这些外国企业现在发现印度更适合建立和扩大企业了。印度的经济增长率因此不断飙升,随之而来的是贫困人口下降,印度政府的扶贫能力也加强了,因为经济活动的增加带来了税收收入的增加。

印度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法》本想要限制大型企业,实际效果却是为企业阻挡了来自国内外的竞争压力,结果就是降低了企业追求效率的激励。回顾这一时期,印度的企业家领袖塔塔集团(Tata Industries)的拉坦·塔塔(Ratan Tata)谈到他自己的大型企业集团时说:

集团在受保护的环境中运营。这些不敏感的企业不担心竞争,不担心它们的成本,也不关心新技术。许多企业甚至不关心市场占有率。

总之,缓冲式资本主义(cushioned capitalism)造成的后果类似于计划经济。后来印度经济对国内外竞争开放也就引发了令人震惊的变化。当塔塔钢铁公司(Tata Steel)的董事获悉,运费上升使公司面临每年 2,600 万美元的亏损时,他们“焦虑不已”。过去,他们只需相应地提高钢铁价格即可,如今面临其他钢铁生产商的竞争,内陆运费不能直接通过涨价传递给消费者承担,因为这样会把顾客拱手让给全球范围的竞争者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塔塔钢铁公司别无选择,要么倒闭退出,要么改变经营方式。据《福布斯》杂志报道:

塔塔钢铁公司花费 23 亿美元关闭了破旧的工厂,更新了铁矿、煤矿和钢铁厂,并新建了一座高炉……多亏了设备更新和不合格率降低,1993 年到 2004 年,生产率从每人每年 78 吨钢猛增至 264 吨。

2007 年,《华尔街日报》报道说,塔塔钢铁公司声称自己是世界上生产成本最低的钢铁生产商,分析人员已经证实了这一说法的真实性。但是,如果这家公司和其他印度公司在预防“垄断”的幌子下不参与竞争,那么它们就不必要进行这些调整。印度的钢铁业,如同其汽车业、钟表业及其他行业一样,都因竞争彻底改革了。 x5boUbKGQ7aeUojkplNw/n309gpKKMHQVBRXkhskqRg18p/v6BQKo11zkj+n+W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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