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得不面对竞争的人来说,竞争往往是并将永远是个大麻烦。
——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édéric Bastiat)
大厂商(business)的“大”可以指不同的方面。它们可以是一种绝对的大,比如沃尔玛,每年销售额达数千亿美元,是全美国最大的厂商,尽管其销售量在整个行业的商品总量中比例不高;也可能是在整个行业的销售量中比重很大,比如微软,它在世界各地出售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这两个不同意义上的“大”存在巨大的经济差异。某个行业的绝对垄断企业,可能在规模上小于竞争行业里的大企业(company)。
竞争市场上的激励和限制迥异于只有一家垄断企业的市场上的激励与限制,这种差异会引起不同的行为,并给整个经济带来不同的后果。由垄断、寡头垄断或卡特尔控制的市场需要分别进行分析。但是,在分析之前,让我们从总体上对大厂商——不管是规模上绝对大还是相对于整个行业的产品市场来说较大——进行考虑。在第6章,我们曾提到过大厂商的一个普遍特征,即规模经济和规模不经济,两者共同决定了某一行业中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下去所需的实际生产规模。大厂商的另一普遍特征是它们通常采用公司(corporation)的形式,而不是由某个人、某个家庭或某些合伙人拥有。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成功的原因及结果都需要进一步检验。
并不是所有的厂商都是公司。美国的第一家公司是哈佛董事会(Harvard Corporation),是为了管理美国第一所大学而在 17 世纪成立的。公司不同于由个人、家族或合伙人控制的企业。在这些其他类型的企业里,所有者个人要承担组织的全部债务。如果这类组织没有足够的钱来偿还债务或赔偿诉讼带来的损失,法院可以命令扣押企业所有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财产。但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所有者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因此,英国公司名称中的有限责任英文缩写“Ltd.”(for limited liability)与美国公司名称中的股份有限英文缩写“Inc.”(incorporated)用法一致。
有限责任不仅对公司股东来说是一种方便的特权,对整个经济来说也具有重大意义。每年交易额达数十亿美元的大型公司很少仅凭几个富有的投资者就能创建或运营的。世界上远没有那么多富豪可以做到这一点,即使有,他们也不愿冒险把所有财产都投在一家公司上。相反,巨型公司常常由成千上万,甚至是数百万的股东共同所有。其中不仅包括直接拥有公司股份的人,也包括那些从不认为自己是股东的人——他们储蓄的退休基金被用来购买了公司股票。大约有一半美国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把钱投资于公司股票。
和许多其他事情一样,通过观察有限责任缺位时的情形,我们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它的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军事冲突导致的封锁和破坏使欧洲大陆出现大量忍饥挨饿的人,赫伯特·胡佛总统组建了一家慈善企业来给这些人购买、分派食物。被招募来管理这家企业的一位银行家问胡佛,该机构是否为有限责任组织。当胡佛给出否定回答后,这位银行家立刻辞职了,因为如果该组织无法募集到足够的捐款为欧洲的所有饥民提供数百万美元的食物,那么他的毕生积蓄将化为乌有。
对建立或投资公司的人来说,有限责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对更大范围的社会人群来说,甚至具有更大的重要性,这些人群包括既没有购买任何股票,又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对于整个经济和社会来说,有限责任让许多巨型经济活动得以开展。对于个体来说,他们无法负担这些过于庞大的经济活动;而且如果每个投资者都要承担企业债务,企业规模之大又不利于股东密切监管其业绩,那么对于投资于企业的大量个人来说,风险就会相当高。
规模经济为大型公司带来的低价格,以及规模经济带来的相对更高的生活水平,使得大量消费者能够负担得起更多本来超出他们经济能力的产品和服务。简而言之,公司在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和员工的范围。
债权人从公司收回债务时,只能以公司自有资产为限,不能为了弥补损失从公司所有者那获得超出这一范围的资金,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怎么办呢?公司名称中的“Ltd.”或“Inc.”已经预先提醒了债权人,这样他们就可以相应地限制借款金额,并根据风险对利率做出调整。
有些企业的管理者就是所有者,与这样的厂商不同,一家大型公司有大量的股东,他们无法直接指挥公司的运营。于是,掌握公司最高权力的董事会雇用执行官,将公司管理交给执行官来负责,在必要的时候也会解雇执行官。这种管理模式不仅运用于商业机构,还运用于学院和大学。掌握最高权力的校董事会并不亲自管理学院和大学中的日常教学和学术活动,而是雇用管理者来管理,他们也能解雇这些管理者。
跟有限责任一样,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也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也是公司批评者的主要攻击对象。许多人声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让公司管理者在经营公司的时候追求他们自身的利益,损害股东的利益。虽然 21 世纪发生了一些众所周知的重大公司丑闻,证实了弄虚作假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然而,不论是在民主还是集权的政府治理下,这些现象也曾出现在非公司企业中,还曾出现在联合国和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我们尚不清楚,有限责任的公司较其他类型的组织是否更容易发生弄虚作假和滥用职权,也不清楚是否为非作歹者更难被察觉和惩罚。
对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批评经常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愿意为掌管公司承担这种既耗时又费力的责任。许多想得到投资回报的人并不想做令人头痛的管理工作,公司的大股东尤其如此,如果他们想承担管理责任,完全可以用投资的资金建立自己的企业。公司这一形式可以使那些只想做投资而不想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实现这一愿望,并把监管现有管理工作诚实与否的任务留给监管和执法机构,把监测管理效率的任务交给市场竞争。
外部投资专家经常寻找管理不善却可以改善的公司,他们认为通过购买大量股票接手这家公司,并改变经营方式就可以改善公司状况。这种收购威胁非常有效地促使管理者游说政府颁行相关的禁止法律。但是,这些外部投资者有动力,也有专业知识来评估公司的效率,能够比大多数普通股东更好地评估公司的经营效率。
认为公司 “不民主”的批评者忽视了一点:尽管那些自称“消费者权益保护者”的人努力推动法律,以使公司把管理控制权分割给股东或自称代表公众利益的外部人士,但是股东可能并不希望公司民主,消费者也不希望如此。商业企业存在的原因正是,经营企业的人比那些没有经济利益,也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却自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者”或“公益”组织的外部人员,更明白怎样履行相应的职能来让组织生存下去并繁荣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活跃分子试图把更多的股东投资投入到首席执行官的薪酬上,却被持股的共同基金所反对。这些共同基金并不希望他们的巨额投资被那些履历、技能和议程与公司目标不相符的人损害。
与其他商业机构一样,一个公司的经济命运最终掌控在无数消费者手中。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比股东更愿意承担管理责任,而不愿承担管理责任的消费者不必去管理,也不足以去管理。非管理人员对经营一家公司拥有发言权,能够使其他消费者和股东在管理过程中努力表达自己的观点、代表自己的利益,否则异见者就会践踏他们的利益、扰乱公司管理,而且这些外部人士还不必为错误付出任何代价。
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引起的后果也不同。一位专门研究商业组织的法学教授写在《华尔街日报》上的一篇文章指出:
美国的公司法严格限制了股东的权利,日本、德国和法国的公司法也是如此。相反,英国却像股东的天堂。在英国,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解散董事会。他们可以通过决议要求董事会采取某项行动,他们有权投票决定股息和首席执行官的薪金,他们也可以迫使董事会接受一项董事会本想拒绝的敌意收购。
那么,英国公司的业绩与其他国家的相比如何呢?据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报道,世界上最大的 30 家公司中有 13 家是美国公司,6 家是日本公司,德国和法国各有 3 家,而英国只有 1 家,还有一家英国只拥有一半的股权。就连像荷兰这样的小国,拥有的全球最大公司份额都比英国大。不管英国的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得到了多少精神安慰,以往的商业利益记录却乏善可陈。
公司的作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完全不同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公司该做什么。管理公司的人囊括了所有的类型,从最聪明的到最愚笨的,从最诚实的到最不诚实的,他们与其他组织或活动中的人一样——包括那些自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者”、“公众利益”组织成员或“股东民主”的倡导者。
2010 年,标准普尔指数(Standard & Poor’s Index)名单上的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平均薪酬是 1,000 万美元。虽然这远远超过了大多数人获得的报酬,但还是比许多职业运动员和演员赚的钱少得多,更不用提金融家了。
一些批评者声称由于董事会随意乱花股东的钱,给公司的高管开出的报酬普遍过高,尤其是首席执行官们(CEOs)。然而,比较股东众多的上市公司与少数大金融机构名下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的报酬,就能够检验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了。在后一种公司中,金融家拿自己的钱做赌注来确定首席执行官的报酬。然而,正是在这些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报酬最高。鉴于这都是金融家用自己的钱雇人来经营一家投入了数十亿美元的公司,他们没有动机支付过高的报酬,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贪小便宜而吃大亏,更不必担心引起那些很容易就去向媒体抱怨公司高管报酬太高的股东的反对。
更让股东大为不满的是,他们要为因自己的失败而离开的高管支付高达数百万美元的遣散费。然而,有时候离婚成本要远远超过结婚费用,或夫妻某一方因为不能在一起生活而得到的补偿,但没有人对这些高额费用感到奇怪。对公司来说,迅速结束一段关系非常重要,为了“黄金降落伞”,即使要支付数百万美元也是值得的,因为继续任用一名失败的首席执行官,还会因为他的错误决策损失更多的资产。不论是因为公司内部的决策还是法院的限制,在解雇首席执行官上的拖延带来的损失都要比“黄金降落伞”大得多。
虽然前面章节讨论的大部分都是自由竞争市场如何运转,但是自由竞争市场并不是唯一的市场类型,政府实行价格管制或中央计划经济也不是干扰自由竞争市场运行的唯一形式。垄断、寡头垄断和卡特尔所引起的经济后果与自由竞争市场也有巨大差异。
垄断从字面上来说就是只有一个卖方。然而,只有少数卖方的时候,即经济学家称为“寡头垄断”的情形,这些卖方也可能在定价上或明或暗地相互合作,带来类似垄断的结果。只要某一行业中存在一个能够设定价格和产出量的正式组织,即卡特尔,结果也会和垄断非常相像,即使在这个卡特尔中包含许多卖方。尽管各种各样的非竞争行业各不相同,但普遍都引起了消极影响,需要法律和政策来预防或消除这些消极影响。有时,这种政府介入会采取直接的价格管制形式,或是在没有竞争或竞争较少的行业推行非竞争性企业政策。除此之外,政府还会禁止某些做法,但不会对涉及的企业进行微观管理。然而,首要且最根本的问题是:垄断企业对经济的危害有多大?
有时候某个地区或国家的某种物品或服务全部由一家企业生产。多年来,美国的地方性电话企业在它们所在的地区都是一家垄断企业,在其他一些国家情况也是如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半个世纪里,美国国内所有的原铝锭都是由美国铝业公司生产的。这种情况虽然很少,但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大多数大型厂商并不是垄断企业,也并非所有的垄断企业都是大型厂商。在汽车和铁路还未普及的时代,一个封闭的农村社区里的一家杂货铺可能就是方圆几英里内唯一的商店。尽管这家杂货铺的规模相当小,但它的垄断程度不低于《财富》500 强榜单上的任意一家企业。相反,如今即使像西夫韦或克罗格(Kroger)这种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全美连锁商店都有众多竞争者,因此它们也就不能像垄断企业那样对所售商品自行定价。
理解了价格不能自主发挥作用时会怎样,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价格的作用;同样,对竞争市场和非竞争市场上的情况进行比较之后,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竞争在经济中的作用。
举一个关于苹果汁的简单例子。消费者怎么知道苹果汁的要价并没有比它的生产和分销成本——包括维持投资的必要回报——高出太多?毕竟,大多数人并不种苹果,更不用说把苹果榨汁、装瓶、运输、储存了,因此大部分人并不知道这些环节的成本是多少。但是,市场上的竞争使我们没有必要了解这些。了解内情、从事投资的少数人有充分的动机投资于回报率最高的地方,并减少回报率低甚至出现亏损的投资。如果苹果汁的价格高于生产成本,就会产生高利润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该行业,直到新进入的生产者相互竞争,让价格降低到与经济中的平均投资回报相同的水平,也即刚好收回成本的水平。
直到那时,来自其他经济部门的投资才会停止,驱使资金流入的激励才会消失。但是,如果在苹果汁的生产领域存在垄断,情况将非常不同。垄断价格将可能继续保持在高于苹果汁生产投入的水平,包括足以吸引所需资金的必要投资回报率。垄断者将会得到高于吸引资金的必要回报率。但是若没有竞争企业生产竞争性的产品来压低价格,垄断者所得到的回报率就会持续高于吸引投资的必要水平。
许多人不承认垄断者的定价高于竞争企业定价这一事实。但是,将货币从社会其他成员转移给自己并不是垄断者带来的唯一危害。从整个经济的角度来看,虽然这种转移以一种令人反感的方式重新分配了社会财富,但是并不会改变整个社会的总财富。垄断者对整个经济的总财富量产生的负面影响,恰恰在于它对具有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的分配所产生的影响。
垄断者的要价高于竞争情况下的价格时,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往往会少于较低的竞争价格下的购买量。简而言之,在可获得的资源、技术和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垄断者的产出量比竞争企业的要少。当消费者仍然愿意为产品支付高于生产成本(包括正常的利润率)的费用并购买更多产品时,垄断者却不再提供该产品,因为垄断者要收取高于正常生产成本的价格以赚取高于正常利润的利润。
就分配具有多种用途的资源的角度而言,最终的结果是一些本来会用于生产更多苹果汁的资源被投入经济中其他产品的生产,即使在自由竞争市场上,这些产品也不如苹果汁有价值。总而言之,存在垄断时,经济中的资源就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为这些资源从价值更高的用途转移到有价值更低的用途。
幸运的是,若没有保护垄断企业不受竞争的法律,垄断很难维持。投资者不断寻找最高的回报率,最终使投资涌进经济中任何能获得更高利润的部门,直到流入的投资相互之间的竞争加剧,使该部门的利润率降低,这就像水总是往低处流。但是,正如水坝可以阻止水往低处流,政府干预能够让垄断的高利润率不受竞争的影响。
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在众多经济领域中建立企业都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特别是在欧洲和亚洲,许多厂商的所有者都具有垄断权力,他们或者直接向政府付费得到这些权力,或者贿赂有权力授予这些权利的政府官员,抑或两者兼而有之。然而,到 18 世纪末,经济学得到了很大发展,很多人明白了垄断权力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提出反对,力图使经济从垄断和政府管制中解放出来。垄断因此变少,至少在国家层面上更罕见了,然而许多城市还是普遍存在对竞争的限制,比如严格的许可法限定了运营中的出租车数量,导致车费被人为抬高,并使出租车数量少于在自由市场中应有的数量。
同样,这种限制损害的并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对出租车执照数量的人为限制,不允许那些愿意接受更低价格的人开出租车,整个经济也会因此遭受损失,因为这部分人不得不做一些价值更低的工作或失业。如果其他工作有更大的价值并能得到相应回报,他们也就不会第一个想做的工作就是出租车司机了。
从整个经济的角度来看,垄断定价意味着垄断产品的消费者将稀缺资源用于这种产品,放弃了其他价值更大的用途。正是这种无效率,使垄断下的经济创造的财富少于自由竞争时本该创造的财富。人们有时说垄断者“限产”,但这并不是有意为之,也不是限产的垄断者的目的。垄断者希望消费者在高昂的价格下购买更多的产品,但消费者的购买量要少于自由竞争条件下低价格时的购买量。正是垄断者的高价格使消费者减少了购买量,并因此导致垄断者限制产量。但是为了说服消费者购买更多产品,垄断者可能会斥巨资做广告。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卡特尔。它是一个厂商集团,其成员为收取更高价格或避免相互竞争而达成协议。理论上,卡特尔可以合作经营,效果等同于垄断。然而,实际上卡特尔的各个成员往往在背地里相互欺骗,对一些消费者降低价格,从其他卡特尔成员那里抢夺顾客。当这种做法成为普遍现象,卡特尔存在与否就无关紧要了。
19 世纪,各个铁路公司相继建立,它们在美国各大城市——如芝加哥和纽约——之间的线路上形成竞争。这些大城市间的铁路被称为“主干线”,以此区分于“支线”,支线从主干线通往一些较小的社区,并且只有一条铁路。这种情况使支线形成了垄断价格,而主干线上的价格竞争却非常激烈,结果就是主干线上的长距离运输费用反而要低于支线上的短距离运输费用。更重要的是,对于铁路公司来说,主干线的价格低到几乎不赚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个铁路公司联合到了一起,形成了一个卡特尔:
这些卡特尔企业一直处于松散状态……在两个地方之间发一趟火车的成本与火车载货量几乎毫不相关。因此,在某一临界点之上,多运的每一吨货物都是利润。为了得到这个临界点之上的纯利润,背地里向货主提供回扣的诱惑迟早会变得无法抵抗。一旦这种秘密回扣开始出现,价格战就会很快使这样的卡特尔分崩离析。
由于同样的原因,在铁路企业之前,轮船企业也试图形成卡特尔,而且正如在此之后很多其他卡特尔一样,由于相似的原因,这个卡特尔也解体了。一个成功的卡特尔不仅需要企业间的协议,而且也需要可以相互监督并防止成员违反协议,同时还需要限制卡特尔之外的公司引起的竞争。这些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美国最成功的卡特尔是钢铁行业的卡特尔,它有一个企业很容易相互监督的价格体系 ,但它最终被法院判定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有些庞大的厂商组织曾被称为“托拉斯”(trusts),所以旨在禁止垄断和卡特尔的立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然而,这些法律并不是打击垄断和卡特尔的唯一形式。非卡特尔成员的私营厂商有动力在市场上与之斗争。而且,政府要历经数年才会在重大的反托拉斯案件中成功结案,而私营厂商的行动要迅速得多。
早在美国托拉斯全盛时期,蒙哥马利·沃德曾是它们最大的对手之一。不论托拉斯的触角伸向何方——农业机器、自行车、糖、钉子还是麻绳,蒙哥马利·沃德都能找到非托拉斯成员的生产者,并以低于卡特尔的价格购买产品,再以低于卡特尔成员的价格出售给大众。当时,蒙哥马利·沃德是全美国最大的零售商,如果有必要,它甚至可以建立自己的工厂制造产品。像西尔斯和 A&P 百货连锁店这些零售业的后起之秀,同样也使大生产商面临这种竞争,因为它们既能生产自己的竞争产品在自己商店里出售,又能从一些卡特尔之外的小企业购买价格更低的商品,并促使这些小企业成长为强大的竞争者。
在这两方面,西尔斯都做到了。它自己生产烤箱、鞋、枪支、墙纸还有其他商品,此外还转包其他产品的生产。A&P 百货连锁店进口并烘焙自己的咖啡,生产自己的鲑鱼罐头,每年还要烤 5 亿个面包在店里销售。像西尔斯、蒙哥马利·沃德和 A&P 百货连锁店这些企业巨头能单独同一些卡特尔组织竞争,小公司同样也可以在它们的行业中从卡特尔那里抢夺销售量。它们的动机与卡特尔一样,都是利润。只要垄断者把价格维持在高于正常利润的水平,其他企业就会被吸引到这一行业。由此带来的竞争加剧往往会使价格和利润下降。对于垄断者,要成功地维持高于竞争条件下的利润水平,就必须想办法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这一行业。
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的一种方式是让政府认定其他企业进入某个行业是违法的。在过去几个世纪里,一直由国王准予或出售垄断权利,而现代政府控制着各行各业的许可证发放,从航空、货运到编头发。这些限制从不缺乏政治依据,但是这些政策在经济上的最终结果却是保护了现有企业免受潜在竞争者的竞争,并因此维持了人为的高价格水平。
20 世纪后半叶,有很长一段时间,印度政府不仅决定哪家公司允许生产哪种产品,还限制每个公司能生产多少产品。一个印度踏板摩托车制造商曾因为产量超过许可额度而被政府委员会传唤;一个印度感冒药生产商害怕公众在流感期间购买了“过多”感冒药,这家感冒药制造商的律师团因为它的生产和销售超过了许可数量而花了几个月时间准备相关的法律辩护,以防被政府委员会传唤。这些高昂的法律费用都必须有人买单,而这些人就是消费者。
如果政府没有禁止企业进入某个特定行业,现有企业还可以私自利用一些巧妙的方案建立障碍,阻挡竞争对手的进入,并保护垄断利润。但是,其他企业有动力巧妙地绕过这些障碍。因此,进入障碍的效果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在同一个行业中也会因所处时期不同而不同。计算机行业曾经很难进入,那时计算机还是占地极大的巨型机器,制造这种巨型机器的费用也很庞大。但是,随着微型芯片的发展,更小型的计算机也具备同样的功能,而且如今生产芯片的费用更便宜,小公司也能够生产。这些公司遍布世界各地,这样一来国内的垄断者也不能排除该行业的竞争。尽管在计算机的发明创造领域,美国处于领先地位,但计算机的实际生产制造却迅速在东亚蓬勃发展,该地区为美国市场供应了大量的计算机,甚至包括贴着美国品牌的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