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劳动力市场不仅能让工人获益,还有助于经济发展。因为在自由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会根据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支付工资,而工人们会自动寻找收入更高的工作,这套机制能将人们配置到为其他人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做出最大贡献的岗位。专断地限制谁能在哪里工作,不仅会牺牲那些求职被拒的人的利益,也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这些限制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大量或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所需的商品和服务。不过,大部分人都不愿意看到儿童在煤矿(这种情况曾一度存在)或在配置了大型高危机械的工厂里工作。也没有人愿意看到随便一个想当外科医生的人,不管是否接受过专业的医疗训练,都被批准给病人做手术。而有些职业(例如小偷)本来就应该被彻底禁止。
自由劳动力以及那些雇用自由劳动力的人,总要面临林林总总根据各种理由设定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包括职业许可法、职业安全法以及最低工资法等。此外还应注意,很多所谓的“劳动力”其实本质是资本。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大部分人都被称为工人或劳动力。然而,人不仅代表着劳动力,也代表着资本的投入。学校教育、工作经验、阅读、摆弄汽车或电脑所获得的经验,以及从父母和同事身上学到的知识和经验都有助于培养一个人的技能、洞察力以及工作能力,而这些被经济学家们统称为“人力资本”。“人类劳动”和“人力资本”之间的区别并不仅体现为一些没有结果的抽象概念。
人类通常都在成年初期拥有最好的劳动能力,这时人们正处于身体机能的最佳状态。回到大部分工作都只需要体力劳动的年代,面对同一份工作,一个中年手工劳动者通常不及一个二十来岁充满活力的青年更受雇主欢迎。然而到了现在,大部分的谋生者随着年纪的渐长收入会越来越高。这种情况更加符合关于人力资本的经济学原理,因为人力资本会随着年龄和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因此人力资本的投资回报也应该相应提高。人力资本的概念还能更好地解释现实中男女收入差距为何会不断缩小:因为在现代经济中动力主要来自机械力量而非人类自身的体力,经济中身体力量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知识和高科技的作用反而越来越大。
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不同性别的收入因而更加平等,同时人力资本也会加大那些刻苦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人与不学无术的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要想从工作中获得更多回报,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而人力资本的差异还会使这种回报的不平等性进一步扩大。美国家庭收入最低的20%,其一年的收入只相当于前20%的家庭工作几小时的收入。劳动者的收入会随着经验的积累而不断增长,以及自由市场中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都显示出人力资本的重大作用。
现在几乎所有的工作机会都能为劳动者提供收入和经验,但在过去,没有经验或未受教育的劳动者无偿工作的情况曾一度非常普遍,这很明显是为了积累人力资本。在世界很多地方,学徒制(有或没有收入)是一种延续了几个世纪的职业制度。在美国,直至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无偿劳动力都不罕见。当时人们极其渴望找到工作,会先无偿工作以获得工作经验。这会增加他们日后得到有偿工作的机会,不管是从现在的雇主这里,还是从其他只愿意雇用有经验者的雇主那里。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个名叫保罗·威廉姆斯(Paul Williams)的美国年轻黑人决心要成为建筑师—当时有些黑人甚至从未听说过这种职业—当时只有一家建筑公司为他提供了带薪的工作机会,但是为了获得更多宝贵的知识和经验,他拒绝了这份工作,去一家更著名的建筑公司做没有薪水的办公室勤杂员 。很明显,他考虑的不仅仅是职业的初期发展,而是更长远的未来。
随着职业生涯的逐步发展,保罗·威廉姆斯终于成了一位杰出的建筑师,他后来设计了很多知名建筑,从电影明星的家宅到银行、酒店和教堂等,还参与设计了洛杉矶国际机场主体建筑。就像人们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他也将时间和劳动力投资到人力资本中,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获得回报。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这次的主人公是19世纪一位一贫如洗的年轻人,他衣着褴褛,但想在纽约北部的一家商店里做售货员。他名叫弗兰克·温菲尔德·伍尔沃斯(Frank Winfield Woolworth),后来他建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大型连锁商店并成为总负责人。但1873年他还只是个看上去没什么前途的落魄小伙。当时的情景是这样的:
商店的老板用手指拨弄着自己的大胡子陷入沉思。站在他面前的这个男孩明显是个生手,但看起来是诚心诚意想要这份工作的。那时,世道仍然非常艰难,这份工作至少会有20个有经验的人抢着做。
总体来看,这个男孩并不是售货员的合适人选。
但商店老板却在他身上发现了什么。
“好吧,”他厉声说道,“这份工作归你了,星期一就开始上班!”
这个年轻人试图抑制住自己的兴奋之情,问道:“您打算给我多高的薪水呢,先生?”
“给你薪水!?”老板喝道,“难道你还指望我付给你薪水吗?为什么!我教你做生意,你应该向我支付薪水才对。”
最后达成的条件似乎非常苛刻—前三个月必须无偿工作—这近乎剥削了。但从这笔交易中获益最大的是谁呢?
伍尔沃斯是一个非常负责的工人,但是他只是个乡下佬,笨拙且不通世故,所以他的工作只是扫扫地、清洁货架以及其他对一个不善察言观色的小伙子来说不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店里的其他店员总是取笑他,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没有人愿意冒险让他去为前来购物的顾客服务。总之,他当时的工作表现也只值那点薪水。
经历了3个月的无偿工作期—每天都要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9点—伍尔沃斯的这份投资所获得的回报甚至比买彩票还要丰厚。终于成为一个带薪雇员,他在这家商店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帮助他走向广阔的世界,创立了属于自己的商店。在未来几十年里,他在全美建立了一系列的连锁商店,随后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了全世界,最终成为他那个时代拥有最惊人财富的商人 。后来,他满怀感激地与当初雇用他的老板商量,让他成为自己创办的F. W. 伍尔沃斯零售连锁店的合伙人。这位老板确实因为教伍尔沃斯做生意而获得了回报。
再往后,随着“最低工资法”的出台和公众对无薪工作的反对,这种通过无偿工作积累人力资本的特殊方式基本已经不复存在了。然而,有很多人还是会继续从事一些工资水平低于其他途径所能获得的报酬的工作,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收入较低的工作给他们带来的经验更加珍贵,他们也期望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能由此获得回报。他们都是不囿于眼前得失、能够深谋远虑的人。
有些人从政府监管部门起步从事行政工作。作为一名收入一般的公务员,他们期望未来能到这些部门所监管的行业谋求一份高薪工作,因为政府部门的工作经验和所积累的知识能够帮助一些公司处理和应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则和管制措施,这对他们来说很有价值。有些获得自然科学博士学位的人会选择到名牌大学去做博士后,而不是接受差一点的机构或学校为他们提供的教职,即使这些教职的收入水平要比做博士后所能获得的工资高得多。原因在于这些人在名牌大学里可以和世界级的化学家和物理学家一起工作,而在和相关领域的世界级顶尖专家合作的过程中学到的东西和积累的经验有助于增强自己的声望,从而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上有机会从更高水平的机构那里获得收入更高的工作。
那些瞧不起低收入工作机会,认为这些工作很“低贱”的人,或者拒绝在入门工作中接受低报酬的人,通常都没有远虑。像保罗·威廉姆斯和F. W. 伍尔沃斯这样开始职业生涯的人并不是孤例,有很多人和他们一样通过这种方式积累了人力资本,并在随后获得了丰厚的回报。那些从麦当劳快餐厅开始工作的年轻人很少在麦当劳公司终其一生。而麦当劳公司一年员工流动率甚至可以超过100%。在离开后,这段工作经历带给他们的收获不仅是基本的工作经验,例如循规工作和准时上班、与其他人合作以及了解如何在商业环境中行事等,这份记录还会在未来伴随他们职业生涯的升迁,一直被带到完全不同的职业中去。在麦当劳工作过的人所获得的经验和工作记录从长期来看要远比卖汉堡包所获得的普通薪水有价值。
换句话说,如果让这些缺乏工作经验的人失去通过工作积累经验的机会,会给这些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局限于使他们失去了这些被认为“低贱”或“收入微薄”的工作。对于并无切身利益的第三方来说,没有什么事情比占据着道德制高点去做一些所谓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更加容易的了。例如,一些政客和记者努力推进最低工资法,但这个法案却导致低收入工作机会的减少,而法案的推动者却认为这种损失不值得惋惜。根据第三方对工人“基本需求”的理解而设定的最低工资,可能与劳动市场供需关系所确定的工资水平相去甚远—而且,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些规定如何使资源配置或劳动者自身的利益得到了改善。这些工人可能觉得他们“基本的需求”就是获得一份工作,而较高的工资水平,使可获得的工作机会减少,让那些没有工作经验的年轻工人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这根本就无法解决工人的实际问题。推动这些举措所能带来的唯一益处只是让一部分人获得武断地决定同胞命运的权力,并因此自我感觉良好—而事实上,这些政策只会给劳动力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大部分人工作当然是为了赚钱—尽管获得收入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且易于理解,但是关于收入的统计数据却充满了各种陷阱和错误,包括:
1.将收入与财富混淆
2.将统计分类与真实的人群混淆
3.将个人当前收入来源的暂时性头寸与持久收入混淆
要辨析这些区别并不困难。但是最好在一开始就明晰这些区别从而避免在讨论中因不确定的概念和易于误解的不可靠数字而感到困惑。
收入和财富的区别在于,收入是在某一年里获得的流动资金,而财富则是在几年内累积起来的资金或具有资金价值的资产总和。在几年内,一个收入水平一般的人可以通过储蓄及利息、原始投资的红利和增值等方式积累下可观的财富。例如,70多岁的老人的一般财富水平是那些20多岁青年人的几倍。相反,有些收入水平很高的人最后积累下的财富却很少—这些人的消费水平很高,当他们出于各种原因无法获得高薪时,就只剩下很少的钱,甚至没有任何积蓄。政客和记者总是简单地从表面情况出发,将当前收入很高的这部分人称为“富人”,而将那些当前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称为“穷人”。而且,在关于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es)的各种讨论中,长久不变的主题之一就是应该对“富人”征收多高的税率。某些人之所以成为富人并不仅仅是因为现在的收入水平很高,更重要的是他们积累了很多财富,但是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对当前收入进行征税,而不是对个人累积的财富总额征税。
同样,将抽象的统计分类数据与有血有肉的真人实际情况区分开来,实际上并不难,但很多人因为怕麻烦就不去区分。不辨明这种区别,就会产生很多困惑和错误。例如我们经常听到这种说法,收入分组中最高组别的人群与最低组别的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因为最高收入组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要比最低收入组快。但是由这种统计类别所抽象描绘出的经济命运可能会,而且经常会与背后那个有血有肉的人的命运恰好相反。
例如,1996年到2005年间,美国所得税的数据显示收入水平排在全国前1%的人群作为纳税者为税收贡献的份额提高了。但与此同时,1996年收入水平排在全国前1%的人群,其平均收入在2005年下降了。尽管乍看起来这两个结果应该不能同时成立,但在下面这种情况下这两种结果并不矛盾,那就是很多人的收入水平在这段时间里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一个收入组别调整变到另外一个收入组别。1996年时纳税人收入排在全国最后20%的人群的平均收入水平到2005年时已经提高了91%,而在同样的时间段内,纳税收入排在全国前1%的人群的平均收入水平却下降了26%。很明显,这种规模的收入变化会使得很多人从一个收入组别调整到另外一个收入组别,因此不同的收入组别间不断加大的收入差距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变化情况。
按照通常的做法去描述那些“富人”或“穷人”的收入变化情况可能会得出很多错误的结论,这不仅源自对“收入”和“财富”概念的混淆,更重要的是因为有些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可能出现在不同的统计类别中—某些阶段可被视为“富人”,而有的时候又可以被归为“穷人”。美国密歇根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1975年收入排名位于最后20%的那些积极工作的人,有四分之三以上在随后的16年内都曾在某个时点位于收入排名的前40%。而在收入最高的人群中,这种收入组别的变化尤为显著和频繁。根据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1992年到2000年每年记录的全国400个最高纳税人的统计数据显示,只有四分之一的人能够在名单中维持超过1年,只有13%的人可以维持超过2年。换句话说,曾经一度进入全国前400的收入最高的富人,大部分都只能在该组别中存在一年。1992年到2000年间,一共有几千个人进入过收入前400,可见在这段时期内进入该榜人员的流动性非常高。
也许在所有的职业中,最自由的一种是犯罪,因为这种职业完全无视法律的约束。很少有人终其一生都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很多犯罪行为可能都是一时冲动,或是因诱惑而冲破道德和理智,而真正依靠犯罪为生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这些年来各种研究显示,在人口中占比极小的人群实施了占比相当大的犯罪行为。正如研究犯罪的资深学者詹姆斯·Q. 威尔逊(James Q Wilson)所言:
国内外的研究都已证实,在某一特定年龄的男孩中,6%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占到该年纪男孩的所有严重犯罪行为总数的一半甚至更多。将各种测量误差考虑在内,各类研究的结果是比较一致的—6%的人实施了50%的犯罪行为—这个现象很值得注意。这种规律在很多地方都基本成立,包括费城、伦敦、拉辛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橘郡等。
成年人犯罪也存在与之类似的规律。
若仔细观察罪犯的共同特点就会发现这些人并不是从总人口随机抽样的群体:犯罪分子通常比总人口的平均年龄小,男性所占比重更大,而且至少从那些被抓获以及被定罪的罪犯来看,这些人的智商(IQs)比总人口的平均水平更低。但我们也不能假设罪犯整体的智商水平肯定比那些被抓获的罪犯更高,因为大部分严重罪行差不多都会通过司法程序定罪,剩下未破案的严重罪行数量较为有限,无法证明有大量罪犯未被抓获。然而,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职业罪犯都不理性,因为来自各国的很多证据都显示有的职业罪犯实际上是相当理性的。人们当然很容易得出“不值得犯罪”的结论,但是真正的问题应该是:对谁而言不值得—以及和什么比较起来不值得?如果比尔·盖茨(Bill Gates)成为窃贼或是犯罪团伙中的职业杀手,他是否能像现在这样有钱当然很令人怀疑,但那些以犯罪为业的人由于天赋及发展环境所限,几乎不太可能像比尔·盖茨这样有更好的职业备选方案。
很多职业罪犯的教育背景和智商水平都比较差,对他们而言,以犯罪为生可能就是能带来最佳回报的选择了。很多以犯罪为业的人—尤其是那些年轻人和社会阶层较低的人—职业生涯很短。这些人最初能靠贩卖毒品之类的勾当赚到钱,在第二阶段很可能就会面临牢狱之灾,甚至丢掉性命。如果真把犯罪看成一个职业,那么它和体育或娱乐行业很像,在职业链顶端的极少数人能获得非常高的收入,而大部分初涉此行的新手收入其实很低。比如说,很多在街头贩卖毒品的普通年轻人都还和母亲生活在一起,通常住在政府为低收入者修建的住房里—这明显并非生活富足的标志。而毒枭奢靡的生活却吸引了很多年轻人入行,他们梦想能达到这种级别。
如前所述,职业选择是否理性取决于备选机会还有什么。如果一个人在学校的学习成绩很差,也许还有拘役记录,就很难在正规的就业市场上找到工作。而一些并无不良记录的人可能也会因“童工法”和“最低工资法”无法挣到救命钱,因为雇主认为其能力不配获得最低工资。但犯罪这种职业永远向所有人敞开大门。
职业罪犯的理性可以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不同犯罪行为的不同违法成本会导致犯罪量的明显差异。这些成本不仅包括法律处罚,还包括受害人给犯罪分子造成的威胁。例如,持枪业主的占比高低会对入室盗窃率产生影响。英国的入室盗窃率远比美国高—差不多是美国的两倍,而且英国的窃贼在入室之前一般不太会像美国窃贼那样先打个前哨,确保家里没人再下手—这是因为英国的枪支管理比美国要严格得多,即使家中有人,备有枪支护家并用这些武器对付窃贼的情况并不多。此外,英国的入室盗窃犯一般量刑较轻,很少有罪犯会因此坐牢。
英国和美国的窃贼都是理性的,因为他们根据各自面临的危险选择了不同的犯罪方式。在美国,只有13%的入室盗窃发生在家中有人的情况下,但是在英国、荷兰和加拿大,这一比例则高达40%以上。美国亚特兰大市郊肯尼索地区通过法令,要求每个家庭的户主都必须在家里配备一把枪,此后,该地区的入室盗窃案件数量马上下降了89%。
另外一项主要成本就是法律制裁的风险,通常就是牢狱之灾。犯罪活动的多少一般会与监禁(包括查获、定罪以及判刑)风险的大小反向相关。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推行的诸多法律改革,导致犯罪分子遭到监禁惩罚的可能性降低,犯罪率因而快速上升。例如,1974年的谋杀率是1961年的两倍。1960年到1976年,一个普通公民因不幸遭遇暴力犯罪的可能性翻了3倍。
其他国家的数据也呈现出类似的趋势。有张图表将澳大利亚1964年到1999年的犯罪率与同期每1 000件罪行中最终裁定的入狱率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这两条数据线变化趋势正好相反:当犯罪率上升的时候,入狱率呈现下降趋势,反之亦然。英格兰、威尔士和新西兰的统计数据也与之类似。美国的犯罪率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最高,而那时入狱率差不多也是最低。随后,随着入狱率不断提高,犯罪率也开始显著降低。新西兰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犯案数量较多,而其入狱率在1985年前后较低并在此后开始逐步提高,于是几年之后的犯罪率也开始下降。
美国的职业保释代理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常见,除了美国,只有美国以前的殖民地菲律宾采用该制度,而罪犯对于该制度的反应也充分表明罪犯是理性的。在美国,被指控的罪犯可以向一位职业保释代理人支付一定的金额,请这位保释人担保罪犯能够在审判时到庭,这样罪犯在候审期就不用待在狱中。保释代理人通常收取保释金总额的10%左右,然后替被告人缴纳足额保释金,如果被告人能按时出庭,所有保释金都会退还给保释代理人。
然而,如果被告人没能在开庭时出现,保释代理人就会损失代缴的保释金,除非他能找到当事人并在较短的时限内将其带回法庭受审。保释代理人—有时也被称为“赏金猎人”—可被授权抓回未到庭的被告人。而罪犯的理性表现在,保释代理人制度实施之后,被告的出庭率明显要高于他通过其他方式在待审期内被释放的情况。因为保释代理人在被告人身上存在一种既得利益,因此他比警察更有动机抓回当事人,并且不会限制自己的抓捕方式。意识到了这点,罪犯会非常理性地乖乖出庭。
其他国家的罪犯也通过别的方式表现出了类似的理性。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英国,罪犯和警察都很少配枪,当时哪怕只是枪支谋杀案的共犯都会被判处绞刑。因此,如果一些罪犯打算实施抢劫,肯定会互相搜身以确保没有人带枪,从而避免所有人都因枪支杀人而被判绞刑。在那种背景下,互相防范就是非常理性的选择。
被处罚的概率不同,犯罪的数量和性质也会有所差异,但这并不是说各个国家的犯罪率不受文化或国家间的其他差异影响。尽管各国都明显存在上述这种类似的趋势,显著的文化差异也会通过各国的绝对犯罪水平得以体现。下面的例子就说明了虽然趋势相同,国家之间的其他区别也会导致犯罪绝对数量出现显著差异: 19世纪时,伦敦和纽约都允许自由持有枪支,但是纽约的谋杀率仍然是伦敦的几倍。
在20世纪初,纽约州通过了严格的枪支管制法案,比英国实施这些法案要早数年。然而,纽约市的谋杀率水平仍然比伦敦高上几倍,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两个世纪。很明显这个例子说明两个城市犯罪水平之间的差异显然不是由这些法律决定的。诚然,英国的枪支管制法案要比美国严格得多,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但仅看到纽约的谋杀率比伦敦高得多,美国的谋杀率也比英国高得多,就将这种显著差异归因于两国枪支管制法之间的区别,是很不科学的。因为在两个国家都没有实施枪支管制之前很长时间里,谋杀率之差一直存在,而且在美国早于英国管制了枪支之后这种差别仍然存在。
毫无疑问,不管在哪个国家,犯罪率绝对数量的背后还有很多复杂的因素,而犯罪率的变化趋势则强有力地揭示出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成本—既包括执法系统对其施加的刑罚,也包括潜在受害者对其造成伤害的风险—的变化会做出理性的反应。枪支控制法会对罪犯和守法公民产生不对称的影响,一个事实佐证就是随着20世纪末期英国枪支管制法的不断收紧,该国的谋杀案和持枪抢劫案发生率逐步提高。这也印证了另一个事实,即如果潜在受害者没有武器保护的确定性越高,犯罪行为就越安全。
犯罪经济活动和合法经济活动一样,在自由竞争和存在垄断控制两种不同的情况下会呈现不同的特点。无论经济活动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竞争时的产量一般都会超过垄断环境下的水平。比较由彼此独立的个体实施和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就会发现,两者面临的动因和约束条件决定了前者的数量一般会多于后者。例如,一个小打小闹的罪犯为了偷商店收银机里的一点钱,可能为防止商店老板指认他就杀掉这个老板,而犯罪团伙则会认为此举毫无必要。
民众对这种无端谋杀的公愤可能会导致该地区的执法力度加强,从而降低犯罪团伙非法贩卖毒品、组织卖淫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利得。因为犯罪团伙活动地区的警力增加,犯罪经济活动的消费者会因此不愿与犯罪团伙打交道,这给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带来的损失远比商店收银机里的那点钱多 。但是独立个体犯案时一般都不会考虑这些影响,因为同集团犯罪相比,执法力度加强对个体杀人犯的影响要小得多。不过,如果某个地区的犯罪行为更多地是由某个团伙实施的,其头目就会限制这些行为,因为他必须要考虑更广泛的影响。
换句话说,垄断公司有动机比同业的竞争性公司生产更少的产品,犯罪经济活动在这一点上和合法经济活动是一样的。在本例中就意味着更少的犯罪数量。如果一个地区犯罪团伙的势力很大,那么独立于组织之外的个体在该地区犯罪时就要考虑自己违法行为是否会激怒犯罪团伙的头目从而受到制裁 。有时,独立的犯罪分子也需要将违法所得分一部分给犯罪团伙以获得许可继续犯案,这样一来成为独立职业罪犯所能得到的收益会降低,这些人独立犯案的动力也会下降。
关于犯罪团伙的这种影响,一个更加生动的例子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纽约市。当时坚忍不拔的联邦检察官托马斯·E. 杜威(Thomas E. Dewey)重拳打击有组织的犯罪,犯罪团伙损失惨重,很多团伙成员锒铛入狱。纽约著名的黑帮头目达基·舒尔兹(Dutch Schultz)认为应该干掉杜威,但是其他团伙首领则认为这样会激起公愤,最终会使执法力度加大—而这又会导致他们的老主顾不愿光顾他们卖淫、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从而使他们的收入下降。当达基·舒尔兹宣布无论如何都要杀死杜威后,其他黑帮反而提前将舒尔兹暗杀。因为他们意识到杀掉一个黑帮暴徒所激起的公众反应远不如暗杀一个著名的法官来得激烈。
几十年后,有一份报告揭露在20世纪80年代时,一些犯罪团伙头目想要暗杀当时的联邦检察官鲁道夫·朱利安尼(Rudolph Giuliani),因为他起诉了很多黑帮成员并将他们送入监狱。但并没有人重蹈达基·舒尔兹的覆辙。正如《纽约时报》报道:
首先,暗杀检察官会违反几十年来的传统。美国的黑手党头目一般将他们的非法勾当视作生意,因此最关注的是如何赚钱。从这个角度看,谋杀执法法官只会引来他们所不愿面对的严格监视。
如果产品为人所需,大家会更加偏好竞争性生产者。那么根据同样的逻辑,如果生产的是大部分人都不想要的东西(例如犯罪),大家就应该更加偏好垄断性生产者—在这里就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理想状况下,我们当然更愿意看到零犯罪行为;但是,因为理想状态很难达到,更加现实的目标就是使犯罪数量保持在最优水平上,而执法机关和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都会降低犯罪数量。尽管从理论上来说,为执法机关提供巨量资源有可能使犯罪数量降至0,但是这不一定是经济上最优的选择。尽管大部分公民很可能会欢迎政府将更多资金用于控制犯罪—如果此举真的可以降低重罪的发生率,但基本没有人愿意将全国收入的一半投入于预防偶尔出现的商场盗窃行为,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生活水平也会随之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