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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由与非自由劳动力

有个学生向他的历史教授请教:“奴隶制度从何处发源?”“你这个问题问得不对,”教授回答道,“正确的问题应该是:自由从何处发源?”

奴隶制是人类社会最为古老、最为普遍的制度之一。根据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世界各地都曾出现过奴隶制度—一些考古学研究则表明,在人类学会书写之前,奴隶制就已经存在了。没有人知道奴隶制度产生的确切时间。与奴隶制思想相比,人皆自由的观点出现得更晚,甚至现在也并未在全世界普及。19世纪时,世界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废止了奴隶制度,但直至21世纪,仍有一些地方允许奴隶制度存在。除了奴隶制,还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非自由劳动力,有些到现在仍继续存在。

在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诸多自由中,其中一种就是有权选择愿意或不愿意从事什么工作。然而几个世纪以来,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人都无法自己选择工作。如果你是一个鞋匠的儿子,可能就只能以制鞋为生;而如果你是一个农民的女儿,长大之后就要开始承担全部的家务活,而且一旦结婚,还会有更多的家庭责任等着你。在这样的年代,“自由”和“非自由”的劳动,区别在于你是否能够凭借自己的工作获得报酬,还是被迫做这些事却得不到任何收入。

被迫从事的工作可能是暂时的,这类工作包括在贵族的属地做苦工或在他们的军队中服役。工作结束后,这些被迫工作的人可能获准返回自己的农场或从事其他工作。比这些暂时性的强制劳动更加悲惨的就是终身农奴或奴隶,奴隶身份甚至还代代相传。

现在,自由劳动已成为大部分地区的信条。不过,强制劳动仍然存在,甚至在一些自由民主国家,具体的形式包括义务兵役以及强制陪审义务等。少数国家还存在完全的奴隶制,例如毛里塔尼亚、苏丹和尼日利亚等。在印度的偏远地区,有些被奴役的家庭的奴役身份在几代人之后仍在延续,因为他们的祖先在他们出生之前就与别人签订了债务协议—这种情况有时被称为劳务偿债,属于奴隶制的变体形式之一。

尽管按理说自由劳动力和非自由劳动力之间是二元对立的,但实际上,自由劳动力也可能会面临法律和政策强加的约束和限制。例如,某人想要从事某项职业,常常需要获得职业许可证或者加入相关的劳工组织,但实际上不管是工会成员资格还是职业许可证,数量可能都是有限的。雇主和雇员之间可以基于完全自愿建立一种合约关系,但实际情况并不总是如此。童工法、反歧视法和其他法规及政策,包括工会合约等都会对雇主自由聘请工人产生限制。

另一方面,有些奴隶(尤其是城市奴隶)也拥有一定的选择权,他们中很多人可以自己选择雇主,然后与让其行使这种选择权的奴隶主分享劳动果实。这种例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当时有的奴隶并不与自己的主人一起生活和工作,只是将工作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给奴隶主。 AJGW+u0k0qZ5mTnsrkQum/gQkYWsL4nttByet1jQNMmQiOBtaH0ZjxHSLbKtKV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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