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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双证书”制度与“双证融通”

第一节
“双证书”制度及发展历程

一、“双证书”制度及政策演进

“双证书”制度是指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教育制度,即在毕业生获得学历证书文凭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学历证书是受教育者在国家学制系统内完成了一定阶段某一层次学习任务所获得的文凭,是综合文化素质和受教育水平的反映;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或职业资格)的认定,是人们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双证书”制度旨在使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在毕(结)业前同时接受学校职业教育与岗位技能培训,以增强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提升就业能力。

多年来,“双证书”制度一直被各界认为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保证从业者素质的重要举措,是保证职业标准化和产品标准化的基础条件,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内部制度保证,因此在许多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得到确认。具体政策演进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培育、发展和成熟三个阶段。

(一)培育阶段

早在1991年10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就提出:“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制度。”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4年6月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报告中进一步要求“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着力扭转职业教育单纯追求学历、忽视职业技能的倾向。这一时期可以认为是“双证书”制度的培育阶段,是与职业等级标准修订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索同步进行的。

(二)发展阶段

后来在相继颁布的《劳动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中,都对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成为职业院校实行“双证制”教育的法律保障。如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更作了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此后,在199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从转变用人单位人才评价观念的角度重申了对“双证书”制度的重视。这一时期可称为“双证书”制度的发展阶段,重在确立“双证书”制度并规范其实施过程。

(三)成熟阶段

在200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形成的《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到:“要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体现了实施重点转向探索专业教育与职业(工种)要求内涵的沟通。

在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后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对实施“双证书”制度进行了部署。如在基本原则部分指出:“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章节中提出“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在提升发展保障水平部分也指出“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标志着“双证书”制度全面迈向“双证书”内涵融通的新阶段。这一时期可称为“双证书”制度的成熟阶段,从特定阶段的内容叠加转向全过程的有机融合,从有形的物理结合变为无形的化学反应。

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情况

在国家各类政策、法律的大力推动和就业导向职教理念的指导之下,全国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已经在实施不同程度的“双证书”教育。

(一)“双证书”制度实施情况

早在2005年,教育部立项课题“高职高专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中,就对全国职业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的现状进行过调查 。该课题组通过对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0所高职高专院校的专题调查反馈,有104所高职高专院校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比例占调查院校的94.5%。将证书纳入教学计划的专业合计92个,占88.5%。制造、电子信息、财经三大类专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最广,表明这三类专业职业标准齐全,职业资格标准融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可操作性强。在实施双证书制度院校数量最多的10个专业中,有6个进入当年全国高职高专就业率排序的前16位,说明职业资格证书对促进就业确有帮助。

根据该课题调查,在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92个专业中,分别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总计87个。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资格证书69个,占79.3%;人事部所属的证书有5个,占5.7%;信息产业部所属的证书有6个,占6.9%;其他行业部门所属证书所占的比重为8.1%。显示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证书管理的主要机构,是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体。调查还发现,各院校要求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层次不一,数量不同,跨度从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到初级工。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证书对应的专业中,实施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有4个专业,占5.8%;实施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的为41个专业,占59.4%;实施中级工职业资格鉴定的有65个专业,占94.2%;实施初级工职业资格鉴定的有35个专业,占50.7%。其中,有的专业对应多张证书。上述数据首先反映出,职业资格等级是一个连续、阶梯递进的过程,获取高一级证书必须以取得同级别的低一级证书为前提。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开展“双证书”教学,势必造成各专业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多段证书课程的现象。其次,体现了不同地区的职业院校对证书的重视情况不同。各类示范院校、骨干院校和工科类专业在评估指标和现实需求的推动下,普遍比较重视。最后,也反映出各地对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程度和鉴定的难易性差别巨大。

在被调查的院校中,已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有96所,占87.3%。对于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开展与证书对应课程教学的教师中,专职人员占27.1%、兼职人员占72.9%。对于实施“双证书”制度的认同程度上,认为这种教育制度对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改革具有深刻影响的人员比例占47.7%,认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比例占52.3%;认为“双证书”制度对学生就业影响明显的占69.3%,认为有一定作用的占19.3%;认为这种教育制度有助于提升学生获取证书积极性的占70.1%,选择对提升学生积极性一般的占29.9%。上述调查反映出,在政策推动下,全国多数职业院校已经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优化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生参加鉴定和获取证书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看出,在当时条件下证书培训环节与专业课程体系融合度较低,尚处在课程叠加的阶段;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缺乏,很多院校存在着操作技能培训主要由中职学校实训教师或人社部门鉴定专家指导的现象。时至今日,师资缺乏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另据教育部课题“2004年全国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分析”中对28个省、市、自治区337所高职高专院校27.1万名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的有效数据统计,在被调查的110个专业中,实施“双证书”制度的专业覆盖率为70.91%,就业率排名前10位的专业全部实施了“双证书”制度。反映出对于多数高职院校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对促进学生就业有直接帮助,尤其是对接操作技能要求高的机械、电气、电子等职业(工种)的专业。

笔者参与的“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教育对接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设”项目组,在2016年5~6月也抽取了上海市高职院校的34个专业,对其实施“双证书”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结果表明:被调研的34个专业已全部将对应证书的要求列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涉及的证书种类达30个。在这些证书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鉴定的有27种,占全部证书的90%。这表明,一方面上海市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中能够主动对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上海市人社部门对职业院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十分重视,上海市开展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广、社会认可度高。

(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方式

1. 双证制度的实施模式

教育部相关课题认为,“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模式大体上呈现四种类型

(1)融通模式。即通过两类证书及其教育与培训的相互对应、相互承认,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与衔接。

(2)对接模式。即依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的要求,实现证书课程考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的对接,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

(3)并举模式。即鉴于“双证书”制度在实施体制上分属于职业教育和劳动就业两个独立体系,利用专业教育与证书考核两个载体,并举推进且达到“双证书”教育的目的。

(4)导入模式。即依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要求,围绕职业岗位的变化需求及人才成长规律制订培养方案,以需求为依据,构建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主线的教学体系。

同时认为:“双证”教育在高职教育领域成为主流,但在实施规模、程度、成效等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平衡;以“融通”方式开展“双证书”将成为主流,实施过程中障碍和困难虽然较多,仍将在探索中推进;实施“双证书”制度不仅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

2. “双证书”实施方式

笔者所在的“高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组在对国内实施“双证书”教育情况进行梳理后,将实施方式细分 为如下几种模式。

(1)课证结合型。按照职业资格鉴定的要求改良课程结构,增加与职业资格证书对应的课程及实训环节,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3~5周)强化对考证题库实操环节的练习和理论知识点的记忆,主要靠突击达到高通过率的目的。这种双证叠加的课程结构和备考应试的证书获取方式使其含金量大打折扣,间接推动了社会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度下降。因这种方式对教学计划影响小、考证通过率易保证,为多数高职院校所采用。

(2)多证书对接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多张证书,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编排课程,既考虑到技能提升的“梯度”,又具有职业覆盖的“跨度”。按这种思路设计的人才培养方案,必然使课程体系变为考证课程的“拼盘”,丧失应有的逻辑性和整体性;证书培训和鉴定的大量金钱和时间投入,大大增加了学生和家庭的负担;职业定位的分散,也容易造成培养目标无法实现,降低了就业竞争力。这类现象在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汽车等多学科交叉的专业中尤为常见。

(3)行业证书对接型。选择若干试点专业,与证书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校企联合、定向培养等方式,在通过某类认证考试后(常采用以证代考方式),取得本专业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认证。这类试点多集中在IT行业,取得的多为行业和大企业认证的证书,而非国家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于实施效果参差不齐,技能鉴定的可信度和证书认可度差异较大。

(4)竞赛对接型。以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为依托,挑选精英学生,组建班级或小组,按照竞赛内容和要求设计教学内容,指导学生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强化技能操作训练。通过在技能大赛中获得名次,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在同一培训过程中获得的“双证书”教育目的。在广东、天津、江苏等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普及、成绩较好的省份有专业采取这种模式。但这种方式仅适合于特定人群,“双证”教育的覆盖面窄、融合度低,很多新设置的竞赛项目没有对应的证书可以对接。

(5)部分融通型。职业院校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对课程体系进行重构,将考证的鉴定知识和技能要素融入学历课程中,力图同时完成专业课程教育和技能培训。但由于教育机构和证书管理机构分属不同部门,采用不同标准和考核方式,需要通过额外培训和程序化考核获得技能证书。使得课程体系因职业技能鉴定被分割成几段,内容重复、效率低。这种方式在示范性院校和试点专业中较为常见,是教育部门单独实施“双证融通”情况下能够做出的最好选择。

(6)完全融通型。试点专业把职业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及其职业基本素养要求等融入专业课程体系以及专业教学的全过程,建立两者融通的学业评价机制,确保学生在通过专业课程考核后,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种方式集中体现在上海市正在开展的各类“双证融通”改革试点中。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前五种类型有一定的局限性:课堂教学与技能培训脱节,考前集中时间培训,耗时费力、效率低下;专业课程与工作岗位、教学方法与岗位群典型工作任务的结合不紧密,职业性不强,对就业能力的提升不明显;行业证书质量参差不齐,权威性、适用性不强;证书种类多、负担重,考证培训多安排在教学计划外,增加学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完全融通型有助于推动高职教育在课程结构、教学标准、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变革,使课程设置聚焦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是“双证书”教育升级的方向。

三、上海市高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历程

上海市从1995年开始在高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经历了从单一工种证书向综合职业能力鉴定转变的过程。

(一)职业资格证书在高校推行阶段

1995年10月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原上海市劳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在上海高等院校工科专业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这一阶段的具体做法是,由上海市教委高教办、人事处和上海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联合组成“高校学生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小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高校系统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工作。这一阶段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仍沿袭劳动部门一贯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针对单一工种开展。第一阶段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传统学历教育的观念束缚,把“双证书”制度引入了高等教育领域,特别是推动了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和教学改革。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全市各高校不断加强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全市每年均有几千名大学生参加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双证”的毕业生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欢迎

(二)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阶段

这一阶段,培养既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又掌握职业操作的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开始在上海高校大学生中推广。

1999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关于上海高校大学生中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在完成必要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后,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的高校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凡鉴定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上海高等学校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一种根据大学生的特点,按行业或岗位群分类对学生进行综合职业能力鉴定的证书。考核内容不再是以往的单一工种或岗位的技能要求,更强调对行业和岗位群的工艺、管理和综合能力的掌握,其等级是高级预备级(准高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的三级水平。学生获得该证书后,一方面可以作为求职和就业的有效凭证,是行业准入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有效依据;另一方面,高校大学生(主要是高职毕业生)在获得该证书后,进入本职岗位两年以上者,无需再考中级工、高级工,可以直接申请包括技师在内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

(三)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阶段

2007年,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遴选部分本市应用类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以及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同年,上海市政府召开“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推进会”,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并将其作为落实“十一五”期间新一轮“技能振兴计划”的重要抓手。会上明确了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对象,具体包括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中高级技工三类。预备技师主要适用于各类应用类高校或高职院校的全日制学生,这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培养目标。按照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的方针,技师学院(校)可根据定向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培养目标定位,实行多元的培养方式。会议还提出把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引入教学,明确一个机制取得两张证书。鼓励院校通过深化教学与课程教材改革,把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引入教学,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比较完整的专业教学标准,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四)“双证融通”培养阶段

从高职院校引入技能证书的历史沿袭上看,“双证融通”可认为是“双证书”制度发展的高级阶段;但从融通的目的和范围来看,则远远超出“双证书”制度的设计意图,是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的又一制度创新。上海市高职教育开展“双证融通”改革始自2014年4月,由市教委高教处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重点课题“高职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5月组织申报了上海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双证融通”)并进行相关培训,12月发布试点文件《上海市高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每个试点专业确定4~5门融通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标准的“双证融通”课程,学生在所有“双证融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继续修满其余课程的学分可取得学历证书。首批开展试点的有13所院校、11个专业,目前试点工作已进行到第三批,覆盖到绝大部分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的高职学院。

综上所述,“双证书”制度在上海实施已有超过20年的历史,经历了从沿用劳动部门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到针对高校学生的全方位考核,从院校被动对照鉴定要求到政校企合作开发鉴定标准的演变过程。高职院校主动参与“双证书”制度改革与实践,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职业资格框架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MbBTUwOq/j5Pk0jXLKINPyolraU3juqNTD++aGS/B86eZiDqxiXSPqBGqvAu0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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