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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达米特所指出的:“弗雷格关于思想及其构成涵义的看法是 神话式的 。这些恒久不变的实体居住在‘第三域’,后者既不同于物理世界,也不同于任何经验主体的内心世界……只要这样一种看法处于支配地位,一切都将是 神秘莫测的 ” 。我同意以上说法。在本章中,我将关注一个中心问题:如何给弗雷格的思想理论去神秘化?本章由四节组成。在第一节,我将简短讨论以下问题:什么是心理主义?弗雷格如何批评心理主义?他的批评能够成立吗?在第二节,我将进一步考察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论证,包括它的否定方面和肯定方面。在第三节,我将揭示弗雷格的思想理论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困境。在第四节,我将提出我自己的思想理论,它是修改弗雷格思想理论的结果,并且打算作为该理论的替代者。
在1890—1914年间,德语地区发生了一场“心理主义论战”,所争论的中心问题是:逻辑(和认识论)是不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弗雷格和胡塞尔是这场论战中的领袖人物。
作为一名数学家,弗雷格力图证明数学特别是算术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为了确保这一点,他认为,我们必须把数学特别是算术化归于逻辑,即用逻辑的概念去定义数学的概念,从逻辑规律中推出数学规律。为此,我们必须先确保逻辑本身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他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去创立新的逻辑,即他的“概念语言”系统。他认为心理主义妨碍甚至损害逻辑和数学的客观普遍性,故他毫不妥协地与心理主义做斗争。皮卡迪指出:“在其每一篇著述——无论是著作、文章还是书信和评论——中,弗雷格从不错过谴责心理主义恶魔的机会。”
在反对心理主义的过程中,弗雷格提到过埃德曼(Benno Erdmann)、文德(Wilhelm Wundt)、西格瓦特(Christoph von Sigwart)和克里(Benno Kerry)等人的逻辑学说,系统地批评了密尔的经验主义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以及康德基于直观的关于数的看法。很有可能,他的批评所针对的不是某个特定的作者,而是一组学说即“逻辑心理主义”,可以把它归结为下述论题:逻辑可以解释性地化归于经验心理学。一般认为,19世纪的古典心理主义持有下面两个论题:
T1逻辑化归于心理学 :逻辑概念可用心理学概念来定义,逻辑规律可用心理学规律来证明。
T2逻辑是思维过程的模型 :因为它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一部分,或者因为它在这个过程中起规范性作用。
在弗雷格看来,逻辑心理主义把逻辑规律看作关于思维的描述性的心理规律,把“是真的”(being true)混同于“被看作是真的”(taking something to be true),无视引出判断的原因和证成判断的理由之间的区别,并且把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混同于与该表达式相关联的心智表征。在《算术基础》一书的序言中,弗雷格清楚地陈述了他在其研究中一直坚持的三个原则,其中第一个是:“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开来。”第二个是:“不要孤立地寻求一个词语的意义,必须在命题的语境中去寻求它的意义。” 他还告诫我们:“不应该把对于一个观念的起源的描述当作一个定义,也不应该把对于意识到一个命题的心灵和肉体的条件的说明当作一个证明,还不应该把对一个命题的发现与它的真混淆起来!看起来,必须提醒我们,正像当我闭上眼睛时太阳不会消失一样,当我不再思考一个命题时,它也不会不再是真的。”
在我看来,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研究对象来看,逻辑和数学不同于心理学。心理学所研究的观念、意象等必定是私人性的,而逻辑或数学规律是客观的和公共性的,可以被每个人所理解和把握。观念、意象因人而异,是变化的、不稳定的、偶然的,而逻辑或数学规律是必然的和永恒不变的。因此,逻辑学和数学不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分支。
弗雷格强调说:“发现真理是所有科学的任务,而识别真理的规律则是逻辑学的任务。” 逻辑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它研究能够为真或为假的思想。但逻辑不研究思想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与思维的心智过程和关于这个过程的心理学规律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思想在本性上不是心灵的,由此推出:对逻辑进行任何心理学的处理只能造成危害。相反,这门科学的任务正是要从所有不同种类的东西因而也从心理的东西中提炼出逻辑的东西,并通过揭示语言在逻辑上的不完善性使思维从语言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逻辑探讨真的规律,而不探讨把某物看作是真的规律;不探讨人们如何思维的问题,而探讨必须如何思维才能不偏离真的问题。”
(2)从方法论上说,应该区别逻辑和数学规律的发现(discovery)与证成(justification)。心理学的方法是观察、内省、归纳、概括等,这些方法本质上是发现的方法,从中不能产生普遍必然的知识;逻辑或数学真理都是分析的、必然的、先验的,其证成与心理因素和事实问题无关。因此,逻辑和数学不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分支。
弗雷格指出:“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先发现一个命题的内容,然后以另一种更困难的方式提供对它的严格证明,凭借这种证明,人们还经常更精确地认识到该命题的有效性条件。因此,人们一般必须区分开下面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如何得到该判断的内容,另一个是我们如何提供对我们的断言的证成。” “用心理学的观点看待逻辑,我们会丧失证成一个信念的根据与实际产生它的原因之间的区别。这意味着本来意义上的证成是不可能的;取而代之,我们会得到关于如何达到该信念的说明。由此可以推出,一切东西都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这种做法把迷信与科学发现置于同等地位。”
(3)从学科性质上说,心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都是描述性的,而逻辑是规范性的。因此,逻辑学不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分支。
弗雷格断言:“与伦理学一样,也可以把逻辑学称为规范科学。为了达到真理这一目标,我必须如何思维呢?我们期待逻辑学给予我们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但是我们并不要求它探究每一个特殊的知识领域及其题材。相反,我们赋予逻辑学的任务只是说明对所有思维都成立且具有最大普遍性的东西,无论其题材是什么。我们必须假定,关于我们的思维以及我们认为某物为真的规则是由真理的规律规定的,是根据后者给出前者。因此我们能够说:逻辑学是一门最普遍的关于真理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规律应该是为了达到真理而提出的关于思维的指导原则,一开始人们普遍地认可这一点,而它只是太容易被忘记了。这里‘规律’一词的歧义性是至关重要的。在一种意义上它陈述事物如何,在另一种意义上它规定事物应该如何。仅仅在后一种意义上,才能把逻辑规律称为‘思维规律’:因为它们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思维。任何陈述事物如何的规律,能够被设想为规定了人们应该遵循它去思维,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它是思维的规律。”
可以用更显眼的方式,把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论证重构如下,其中“P1”表示“前提1”,“C”表示“结论”,以此类推:
P1.逻辑是客观的、普遍的、必然的和先验的。
P2.心理主义把逻辑看成主观的和描述性的。
C.心理主义是错误的。
显然,即使P2是真的,C还依赖于P1;如果P1是真的,则C是真的;如果P1是假的,或者P1未被证明是真的,我们就不能断定“心理主义是错误的”。于是,P1在上述论证中扮演了一个关键性角色,实际上,弗雷格的整个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都是从P1出发的。为了证明C,他必须先证明P1。但真实的情况是:他从未给出关于P1为真的证明,甚至没有给出关于P1的任何证成。这是因为:(1)弗雷格接受了关于逻辑真理的传统的理性主义说明,坚持认为逻辑的初始的基本的真理是自明的。杰西昂论证说,弗雷格有两个自明性概念:一是自明的真理从根本上说是安全的,不依赖任何其他真理;二是为了理性地、先验地、有根据地承认一个自明真理为真,我们只需要清楚地把握其内容。 2)弗雷格认为,去证成初始的基本的逻辑真理,这一任务超出了逻辑的范围。“我们为什么承认一个逻辑规律是真的?有什么权利去这样做?逻辑只能通过把该规律化归于另一个逻辑规律去回答这样的问题。若这样做是不可能的,逻辑也不能给出任何答案。” “我们证成一个判断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追溯到已经承认为真的真理,二是不求助任何其他的判断。仅仅第一种情形,即推理,才是逻辑所关注的。” 可以说,在其反心理主义论证中,弗雷格犯有“窃题”(循环论证之一种)的谬误,因为他只是预设了而不是证成或证明了其中的一个关键性前提:逻辑规律是客观的、普遍的、分析的、必然的和先验的。
我发现,我对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论证的上述分析与罗伯特·汉纳的分析有些类似。在简短地回顾弗雷格和胡塞尔的论证之后,汉纳断言,他们对逻辑心理主义的反驳是:“它抹杀了下面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一方面是纯逻辑的必然、客观地为真、完全形式的或题材中立的和先验的特性,另一方面是经验心理学的偶然的、基于信念的、有题材偏好的和后验的特性;因此它错误地把前者归结为后者。” 他把该反驳拆分为以下四点:
(1) 模态降格 :心理主义错误地把逻辑规律的必然性和严格的无所不适性归约为经验规律的偶然的普遍性。
(2) 认知相对主义 :心理主义错误地把客观的逻辑真理归约为单纯的(个别的、受社会制约的或受题材限制的)信念。
(3) 题材偏向 :心理主义错误地把逻辑的完全形式的或题材中立的特性归约为心智内容的题材偏好(个体的、受社会制约的或受题材限制的)特性。
(4) 激进的经验论 :心理主义错误地把逻辑知识的先验性归约为获得信念与证成信念的经验方法的后验性。
汉纳注意到,在上述(1)~(4)的每一点中,都包含一个关键词“错误地”:“这是窃题。指出逻辑心理主义推出模态降格等等,并不等于反驳了它,除非人们已经用独立的论证证明:逻辑确实是必然地、客观地为真、题材中立的和先验的;或者,除非人们已经用独立的论证表明,上面四点归约中的一个或多个将直接导致假命题或荒谬的命题。但是,就我所能确定的而言,弗雷格和胡塞尔仅仅断定了逻辑是绝对必然的等等,却从未尝试去独立地证明这些断言,他们也未曾做出任何严肃的尝试去把心理主义还原归结为假命题或荒谬命题。所以,即使他们完全正确地阐释了逻辑心理主义及其后果的性质,归根结底,他们并没有提出反驳心理主义的任何 非循环 论证,这等于说,归根结底,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反驳心理主义的绝对 使人信服 的论证。”
在这一节,我将把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论证再划分成两组子论证。一组论证是否定性的,旨在证明心理主义将导致荒谬;另一组论证是肯定性的,它通过论证思想是自我持存的、独立于人的心灵和思维的实体,旨在发展一种替代心理主义的理论,也就是弗雷格本人的思想理论。
(1)否定性论证。
这一组论证主要见于弗雷格的《思想》(1918)一文。他试图证明“一切都是观念”这一论题将导致荒谬(观念论和唯我论),所使用的证明方法是归谬法。下面,“R 1 ”表示“理由1”,以此类推。
R 1 .观念是不能被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若一切东西都是观念,我们将被迫接受一些荒谬的结论:没有感觉和意识的对象,只有我们的观念;关于外在对象的任何断定都是自相矛盾的。但真实情况是:我们有关于外在对象的感觉,例如关于颜色和重量的感觉。
R 2 .我的观念只被我所拥有。若一切东西都是观念,我的所有知识和知觉都局限于我的观念范围,局限于我的意识舞台,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只有一个内心世界,并且我对别人一无所知,这将导致我和其他人不可沟通。
R3.观念的产生需要外部原因,并且观念本身需要拥有者。若一切东西都是观念,沿此思路进一步推论下去,所留下的就只有观念,观念将失去它们的对象,也失去其所有者,甚至我本人也只是一个观念,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而没有拥有者的观念就不再是观念,变成了独立的对象。对立面发生了相互转化。
R4.若一切东西都是观念,心理学就会把一切科学包括在自身之内,至少会成为凌驾于所有科学之上的最高法官,将会统治逻辑和数学。再没有比把逻辑和数学附属于心理学更错误的了。
在否定“一切东西都是观念”这一论题之后,弗雷格由此推出了一系列结论:
并非一切能够成为我的亲知对象的东西都是观念。
我有关于我本人的观念,但我并不是这种观念。我本人作为非观念对象而存在。
其他人作为非观念对象存在:我有关于他人的观念,但他人不同于我关于他人的观念;否则,历史科学、道德理论、法律和宗教何以可能?
我甚至能够推测,存在许多外在的事物;作为我的感觉、意识和思考的对象,它们独立于我的心灵和思考一。不过,我在这点上有可能犯错。
有许多人可以共同研究的科学。
如此等等。
我只对这个否定性论证做简短的评论。该论证至少有两大问题:其一,心理主义者真的持有像“一切东西都是观念”这样强的主张吗?弗雷格没有给出来自任何作者的任何引文。退一步说,即使逻辑和数学领域中的某些心理主义者确实这么认为,也不意味着所有心理主义者都这么认为,更不意味着心理主义者只能这么认为。实际上,心理主义有不同的形式,其中有些持有比较极端的立场,有些则持有比较温和的主张。驳倒了心理主义的最荒谬的形式,并不意味着驳倒了心理主义的所有形式。实际上,某些形式的心理主义可以躲过弗雷格的批评而幸存下来。弗雷格的论证犯有“稻草人”或“以偏概全”的谬误。其二,在反驳了“一切东西都是观念”这一论题之后,弗雷格推出:我存在,他人存在,我周围的环境存在,有可以被许多人研究的科学,等等。这些推论与笛卡尔的一系列推论很相似:我存在,上帝存在,他人和他人的心灵存在,物理对象存在,等等。这些结论真的能从那些前提推出吗?我不这么认为。例如,在否定“一切东西都是观念”之后,我们只能合逻辑地推出:有些东西不是观念,但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所提到的“有些东西”恰好就是我自己,或他人,或我周围的环境。如果弗雷格断言,我自己、他人和环境都是独立的存在,他必须为他的断言给出另外的证明,但他并没有给出这样的证明。可以说,他的否定性论证中的很多步骤是不具前提的推理(reasoning non sequitur)。
(2)肯定性论证。
这一组论证至少包括下面三个子论证:
A1.基于真的论证。
弗雷格断言,思想有真值,即真(the true)和假(the false)。关于真,他强调说:(a)真不是实在和思想(或观念)之间的符合,因为符合是关系,而真不是关系。事实上,真是简单的、初始的、不可定义的。当试图根据“符合”去定义“真”时,我们进而追问:一个观念符合实在是真的吗?这导致无穷倒退。(b)真也不是思想的属性:当我说某个语句是真的,我对该语句无所谓述。“如果我断定‘海水是咸的,这一说法是真的’,我所断定的东西与我断定‘海水是咸的’时相同。” c)美有程度之分,但真没有程度之分。“……我们可以发现两个对象是美的,但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美。相反,如果两个思想是真的,其中一个不会比另一个更真。”
弗雷格还论证说,思想若为真就永远为真,是恒久不变的。这是因为,思想为真与人的心灵无关,是客观的。“ 是真的 完全不同于 被认为是真的 ,无论是被一个人、许多人还是被所有人认为是真的,前者无论如何不能归结为后者。某些是真的东西却被每个人认为是假的,这里没有任何矛盾。我不把逻辑规律理解为关于 认为是真的 的心理学规律,而理解为关于 是真的 的规律。” “思想——例如自然律——为了成为真的,不仅不需要由我们承认它们为真:它们根本不必由我们所思考……这些思想如果是真的,不仅独立于我们承认它们为真而为真,而且独立于我们的思考这件事情本身。” 所以,思想是独立于人的心灵和思考而存在的实体,属于第三域。
A2.类似性论证。
弗雷格谈到了“外部世界”(the outer world),即由日、月、山、川、老虎、人、桌子等物理对象组成的世界,这些对象是物质性的,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可以被所有的认知主体所感知。他论证说,思想不同于物理对象,因为它是非物质的,不占时间和空间,并且像观念一样是不可感知的。毕竟,思想与物理对象也有相似之处:思想是可分享的,不为个人所私有,它们甚至不依赖于人的心灵而存在。例如,毕达哥拉斯定理所表达的思想是“无时间地真,独立于任何认为它真的人为真;它不需要一个拥有者。它并非从被发现之时起才真;它像一颗行星一样,即使在任何人看见它之前,就已经处于与其他行星的相互作用之中” 。他把这种客观意义上为真的思想直接叫作“事实”:“当科学家要使人认识到必须为科学建立坚实的基础时,他大声疾呼:‘事实,事实,事实!’什么是事实? 事实就是真的思想 。但是,如果某种东西依赖于人的变化着的意识状态,科学家肯定不会承认它是科学的坚实基础。科学工作不在于创造出真的思想,而在于发现真的思想。”
A3.差异性论证。
弗雷格还谈到了“内心世界”(the inner world),即一个由“观念”(ideas)组成的世界。在他看来,“观念”包括感官印象、知觉、人的想象力的创造物、感情、情绪、倾向、希望、决断,等等。他论证了思想为何不同于观念。首先,观念是私有的,只能被一个人所拥有,而思想却可以被许多人所分享。例如,虽然你和我不可能拥有关于同一朵玫瑰花的同一个感觉印象,我们却可以拥有同一个思想,如“这朵玫瑰花很漂亮”。其次,观念依赖于拥有它们的心灵,而思想却无所有者:一个思想以相同方式呈现在所有思考者面前,它对所有的心灵都是一样的。否则,两个人绝不会有同一个思想,不同人做出的判断之间不可能有矛盾,关于真的争论就会毫无结果,因为他们缺少争论的共同基础。不过,思想与观念也有某些相似之处:它们都是非物质的,不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因而是不可感知的。
通过上面的论证,弗雷格做出结论:思想属于第三域,因为它们是独立自存、不占时空、因果惰性、恒久不变的实体。“思想既不作为观念属于我的内心世界,也不属于外部世界(即可由感官感知的事物的世界),而是属于由不依赖于心灵的实体所组成的第三域(the third realm)。” “必须承认第三域。属于这个域的任何东西与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不能被感官所感知,而与事物的共同之处在于:当它们属于意识内容时不需要所有者。”
弗雷格由此发展出一种思想理论,我将其概括为以下十个论题:
论题1.思想是直陈句或命题式疑问的涵义。
论题2.思想有真假,若为真就永远为真。
论题3.思想有结构:主目函数结构和复合结构。
论题4.思想不属于外部世界,因为它们是非物质的和不可感知的。
论题5.思想不属于内心世界,因为它们可为许多人所分享。
论题6.思想属于第三域,因为它们是客观而非现实的:独立于心灵,不占时空,因果惰性,恒久不变。
论题7.思想可以被不同的人所理解和把握。
论题8.至少有判定思想同一性的两个标准。
论题9.思想通过作用人的内心世界,影响人的意志,从而作用于外部世界。
论题10.思想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可以确保逻辑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弗雷格替代心理主义的方案是:用研究对象(在逻辑学那里是思想,在算术那里是数)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来确保逻辑或数学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问题是:这种方案奏效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他的方案面临许多难解甚至无解的问题或困境。
1.思想能够独立于语言吗?
如果把弗雷格思想理论中的有些论题搁在一起,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紧张、冲突和矛盾之处。
一方面,弗雷格断言,“思想是语句的涵义,这不是要声称:每个语句的涵义都是思想。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感官所感知的,却在可以被感官所感知的语句中表达出来。我们说,语句表达思想” 。像“ 巴黎是法国的首都 ”这样的直陈句,或者一个“yes/no问句”(弗雷格称之为“命题式疑问”),如“奥巴马是美国总统吗?”,都表达思想:前者所表达的是巴黎是法国的首都这个思想,后者所表达的是 奥巴马是美国总统 这个思想,差别只在于对所表达思想的态度:前者的态度是肯定,后者的态度是疑虑。“科学中的进步通常以这种形式发生:
首先把握一个思想,由此它可能被表达在一个命题式疑问中,在经过适当的研究之后,该思想最后被承认是真的。” 弗雷格进而断言,思想是有结构的。单个句子通常被分析为主目函数结构,如“( )是一位哲学家”,或“( )征服( )”,其中“( )”表示空位,可以用名称来填充。不同的复合语句有不同的复合结构,他谈到了六类思想结构:A且B,并非(A且B),(并非A)且(并非B),并非[(并非A)且(并非B)],(并非A)且B,并非[(并非A)且B]。他强调说:“思想的世界在语句、表达式、语词和记号的世界中有一个模型。与思想的结构相对应的,是把语词组合成一个句子……与思想的分解和破坏相对应的,必定是词语的被撕裂……”
由弗雷格的这些话可以推知:思想不能独立于语句而存在,若没有语句就没有思想,我们可以甚至必须通过理解相应语句的结构去把握思想的结构。
另一方面,弗雷格又断言,思想不仅独立于我们承认它们为真而为真,而且独立于我们的思考本身;它们就像夜空中的星星一样是完全独立的存在;它们为真是无时间的、恒久不变的;真的思想是事实,是完全客观的;思想是被我们发现的,而不是被我们创造的。既然他承认“语言是人的创造” ,而思想不是人的创造,我们应该可以推出:他也应该承认,思想不仅不依赖于我们,而且也不依赖于语言:它们能够脱离语言而存在。这正是他所说的:“一个思想与一个特定语句的连接不是必需的;但是,我们所意识到的思想在我们的心灵中与这个或那个语句相关联,这一点对于我们人来说却是必需的。但是, 这并不是由于思想的本性,而是由于我们自身的本性。做下面的假设并不导致任何矛盾:有这样的造物能够像我们一样把握同一,个思想,却不必把它置于一种能够被感官所感知的形式中。 不过,对于我们人来说,这一点还是必需的。”
对弗雷格的“思想可以独立于语言而存在”这一论断,达米特用类比法构造了一个反驳它的归谬论证,我把它叫作“棋步论证” 。
(1)否定部分
P1.思想与语言的关系类似于棋步与棋子的关系。(因明显而未被陈述的前提)
P2.弗雷格论证:有些句子,没有人曾想到或表述过,但它们仍然有涵义,仍然表达思想;因此,思想的存在不依赖于人们对它们的表达、思考和把握,也不依赖于语言。思想可以用语言表达,但思想本身却先于或独立于语言。
P3.达米特论证:我们有譬如说国际象棋,其中的棋子有很多走法,有一些走法甚至未曾被棋手们想到和使用过我们还是可以说。,“有”这样的棋子走法简称,“棋步”;但“这些棋步不依赖于棋子,它们可以独立于棋子而存在”的说法,却是相当病态的,不能成立。
C.弗雷格关于思想可以独立于语言而存在的说法也是病态的,不能成立。
(2)肯定部分
P1.思想与语言的关系类似于棋步与棋子的关系。
P2.棋步 属于 棋子,在逻辑上依赖于棋子,离开棋子就不能存在。
C.思想也 属于 语句,在逻辑上依赖于语句,离开语句也不能存在。
达米特还讨论了“思想和语言究竟谁先谁后”的问题,他的看法是:相对而言,语言先于思想,必须通过分析语言来分析思想。他认为,这一观念构成整个分析哲学传统的根本信条:“分析哲学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下述信念使它与其他学派区别开来:第一,通过对语言的一种哲学说明可以获得对思想的一种哲学说明;第二,一种综合说明只能以如此方式才能得到。” 有证据表明,弗雷格也是信奉分析哲学的这个根本信条的。关于思想及其结构,他似乎同时持有两个论题:论题A,思想的结构与句子的结构同构。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甚至必须通过语言的结构去理解和把握思想的结构。论题B,两个结构上不同的句子能够表达同一个思想。这两个论题之间是否有冲突?如何消除这种冲突?围绕这些问题,在贝尔和达米特之间还发生了有意思的争论。
达米特还用另一个类比论证——“舞步论证”去说明:思想是内在于语言的对象,而不能超越于语言之上。
P1.思想和语言的关系类似于舞步与舞者跳舞的关系。
P2.与思想类似,舞步是对象:两个舞者可以跳同一个舞步,该舞步在某个特定舞者跳它之前,已经被跳过若干次,并且存在了很长时间;该舞步有客观的属性,能够被谈论和被思考。
P3.该舞步不先于或独立于任何舞者的跳舞而存在。舞步是内在于跳舞者行为的对象,不能超越这种行为而存在。
C.同样的道理,思想是内在于语言的对象,不能超越语言而存在。
在已经论证“思想内在于语言,而不是超越于语言,它们属于某个语言表达式”之后,达米特强调指出,对思想的把握必须通过语言来进行,至少这两件事情要同时进行:“句子结构和思想结构这两个概念必须一起展开。但是,这足以推翻那种不参照思想的语言表达而研究思想结构的看法。相反,这并不否定如下看法:对语言的研究不依赖于对被认为是不由语言表达的思想的 直接 研究。句子有语义性质,可由一定的手段被评价为真的或假的,因而表达一种思想。 思想是在把握句子的语义性质的过程中被把握的 :谈论思想的结构就是谈论句子部分的语义关联。”
在我看来,达米特的“棋步论证”和“舞步论证”相当有力量,他关于思想和语言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正确的。(或许更正确的说法是:语言和思想相互依赖,谁也离不开谁,没有先后之分。)如果语言先于思想,那么,对思想的表达、理解和把握就必须依赖于语言,若离开语言,思想就不能存在。由于弗雷格承认“语言是人的创造物” ,因此,思想也不能离开人类的活动(包括表达和思考)而存在,不能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从根本上说,思想不可能是独立于语言和人类思考而独立自存的实体。弗雷格思想理论的论题6是错误的。
2.如何去“把握”一个思想?如何去确定一个思想的真假?
弗雷格强调说,必须把对一个思想的表达、理解与对一个思想的断定区分开。例如,当科学家提出一个疑问时,他就表达、理解和把握了一个思想,以后的研究工作是为了确证该思想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们经常进行间接证明(反证法),即先假设一个思想为假,推出荒谬或矛盾,由此证明该思想不能为假,必定为真。若任何思想都是真思想,那么,先表达一个思想再求证其真假的做法,以及用反证法去证明一个思想为真的做法都是不允许或不必要的。因此,他主张严格区分以下三者:
(1)对一个思想的把握——思维;
(2)承认一个思想的真——判断的行为;
(3)对判断的表达——断定。
例如,疑问句“约翰爱玛丽吗?”和直陈句“约翰爱玛丽”这两个语句,其形式不同,但表达同一个思想,即 约翰爱玛丽 。我可以思考这个思想,考虑它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而不判断它为真;我可以判断该思想为真,因而相信它,但不断定它;我也可以断定这个思想是真的。正是我表述这个思想时所附带的断定力,使得我断定该思想是真的。因此,谓词“真”是被连带表达出来的。在直陈句中,一个思想的表达与对其真的承认通常结合一起。但这种结合不是必然的,直陈句中并非总有断定,例如在戏剧舞台上说出的直陈句只是假装在断定,故对思想的理解常常先于对其真的承认。
弗雷格使用“把握”(erfassen[grasp])一词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旨在突出思想的存在性和客观性:在用手把握某件东西之前,该东西必须存在;在人的思维把握一个思想之前,该思想已经存在。“一个人看到一个事物,拥有一个观念,把握或思考一个思想。当他把握或思考一个思想时,他并没有创造它,而只是开始与先已存在的东西处于某种关系中——这种关系与看见一个事物或拥有一个观念是不同的。” 他区分了思想独立于心灵的两种方式:“是真的东西为真,独立于我们承认它为真这件事情……我们能够再往前走一步。为了成为一个真的思想……不仅不需要我们承认它们为真:它们也根本不需要被我们所思考……它们独立于我们的思考这件事情本身。” 其结果是:思想“不是思维的产物,而仅仅被思维所把握” 。
我们有进入外部世界的通道,例如凭借我们的感官对它的感知;我们也有进入我们的内在世界的通道,例如凭借内省和对外显行为的观察。但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去把握独立自存、与我们毫无瓜葛的思想?我把弗雷格的有关说法整理如下,由于篇幅所限,只插入简要的评论:
(1)把握一个思想预设了有一个思考者,思考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思考能力。具有思考能力的人通过他的思考去把握思想。“把握一个思想预设了有一个把握它的人,一个思考者。这个人是思想活动的拥有者,而不是思想的拥有者。” “与对思想的把握相对应,必须有一种特殊的精神能力,即思维能力。在进行思考时,我们不是制造思想,而是把握思想。”
评论:这是在陈述把握思想的先决条件,本身是不足道的,关键在于:有思考能力的人如何去把握独立自存的思想?
(2)思想虽然不是感官可感知的,感觉印象却能够使我们承认一个思想的真,因为感觉印象使我们认识到某个事物有某种性质,由此也就认识到相应的思想是真的。“表达思想的符号是可听见的或可看见的,思想本身却不如此。 感觉印象能够使我们承认一个思想的真 ……” “无论如何总要想到:我们不可能认识到一个事物有某种性质,而不同时发现 这个事物有这种性质 这一思想是真的。因此,与一事物的每个性质结合在一起的,是思想的一个性质,即真。”
评论:思想作为独立自存的实体,并不等同于一个事物具有某种性质这种可感知的状态。感觉印象如何有助于我们去把握不可被感知到的思想?这仍然是一个谜!
(3)不可感知的思想穿上语句这个可感知的外衣之后,就成为架通可感知的东西到不可感知的东西的桥梁。换句话说,语言是人把握思想不可或缺的媒介。“语言似乎能够开辟出一条道路,因为一方面,它的语句能够被感官所感知,另一方面,这些语句表达思想。语言作为表达思想的媒介,必然使自身模仿在思想层面上所发生的东西。因此, 我们可以希望 , 能够把语言用作从可感觉的东西到达不可感觉的东西的桥梁 。一旦我们理解了在语言层面上发生的东西,我们可能会发现,更容易进一步把这种理解扩展到在思想层面上也成立的东西……我们不能忽视那道把语言层面与思想层面分隔开来的深深的鸿沟,它使这两个层面的相互对应受到了某种限制。” “我们用某种语言来思考……思考,至少就其高级形式而言,只有凭借语言才会成为可能。”
评论:可感知的语言究竟如何去表达本质上独立于语言的思想?这件事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不能仅用一个断言来代替可被批判考察的详细论证。
(4)为了感知外物和把握思想,还需要某种“不可感知的东西”。“对于看见事物来说,有视觉印象确实是必要的,但不充分。必须增加的东西是不可感知的(non-sensible)。正是这种东西为我们打开了外部世界;因为,假如没有这种 不可感知的东西 ,每个人都仍将封闭在他的内心世界里。所以,既然决定性的要素在于不可感知的东西,即使没有感觉印象的合作,它也能够把我们引出内心世界,并使我们能够把握思想。除了我们的内心世界以外,还必须区分下述两者:一是真正可由感官知觉到的事物组成的外部世界,另一个是不可由感官知觉到的东西组成的领域。为了承认这两个领域,我们需要某种 不可感知的东西 ;但是,为了获得关于事物的感官知觉,我们还必须有一些感觉印象,并且这些印象完全属于内心世界。因此,给出一个事物与给出一个思想的方式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不可归属于这两个领域中而可归属于内心世界的某种东西。”
这里,弗雷格提到了“不可感知的东西”(non-sensible something),没有它的参与,我们就不能由感觉印象形成关于外部事物的感官知觉,从而形成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没有它的参与,我们也不可能把握思想;并且,它归属于内心世界。但是,这种“不可感知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有人对之做康德主义的解释,认为它相当于康德哲学中的知性能力和各种先天的认识形式(如范畴);有人将其解释为“语言”,我认为这明显不对,因为前面的引文表明,在弗雷格看来,只有穿上可感知的语言外衣之后,不可感知的思想才能被我们所理解和把握,因此,在他眼里,语言是“可感知的”东西,且不属于内心世界;还有人将其解释为“一种能力,它处理关于现实事物的感觉印象,由此将其转换为关于那些事物的感性知觉。这样一种能力确实是一种认知能力,并且可以正确地称之为‘不可感知的’,但它不必是康德的理性能力……” 。在我看来,所有这些解释都带有臆测性质,没有充足的文献证据,并且还有与弗雷格的阐述一样的缺点:语焉不详,因而难以捉摸。
(5)把握思想是一个心智过程,是所有过程中最为神秘的,其困难程度远未被充分理解。但逻辑学家可以不去关心这个过程。弗雷格指出,把握一个思想(如引力定律)“是一个心智过程!确实如此,但它是一个发生在心智范围内的过程,因为这个原因,从纯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它完全不能被理解。因为在把握该规律的时候,某种其本性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心智的东西,即思想,浮现出来了;并且, 这个过程也许是所有过程中最为神秘的 。对我们来说,我们能够把握思想并承认它们是真的,这就足够了;这件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问题。对于化学家来说,能够看、闻和品尝,确实也就足够了,研究这些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并不是他的任务” 。
有人据此认为,弗雷格所关注的是为逻辑学奠定本体论基础,而承认思想作为逻辑的研究对象就能达此目的。至于我们如何把握思想,则是关于逻辑对象的一个认识论问题。前一问题可以独立于后一问题获得解决。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假如思想在本质上就是不能被我们所理解和把握的,那么,我们如何去确定思想的真假及其真假关系?如何去研究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如何去实现“逻辑学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这一目标?如此一来,弗雷格用思想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去保证逻辑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计划就会破产,他的整个逻辑主义方案就会崩溃。而关于“如何把握思想”这一问题,除了给出一些十分模糊的、隐喻性的说法(其中许多说法严格追究起来也有问题)之外,弗雷格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晰的说明,在我看来,他也不可能给出一个清晰的说明。这是他的思想理论的一个解不开的死结,将导致该理论最终垮掉,以至被抛弃。
3.混乱不堪的第三域
在弗雷格看来,函数、概念、关系、真值、函数的值域、概念的外延和数等等,都是某种类型的对象或实体。他后期提出了“逻辑对象”的概念,并断言函数的值域、概念的外延和数都是逻辑对象。在《算术基本规律》第二卷附录中,他断言,算术的首要问题可以表述为:“我们如何理解逻辑对象,特别是数?是什么使我们有理由承认数是对象?” 在给罗素的一封信中,他谈道:“我不会把一个类称为物理对象,而是称作逻辑对象……但问题是,我们如何把握逻辑对象?除下面一点外,我没有发现任何其他的回答:我们把它们理解成概念的外延,或者更一般地,理解成函数的值域。” 这些对象或逻辑对象不能存在于外部世界,也不能存在于内心世界,故只能存在于第三域,即独立自存的抽象实体的世界:它们都是第三域中的居民。
但问题在于:第三域的居民——如思想、真值(真和假)、(名称的)涵义、函数、概念、关系、值域或外延、数——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它们之间好像应该是对象与对象、实体与实体的关系。但是,不仅名称的涵义是思想的构成部分,而且函数、概念、关系等等也是思想的构成部分,这是否意味着:由一些实体可以构造出更复杂的实体?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构成?函数有值域,概念有外延,思想有真假,这是否意味着:在第三域中的对象中,存在着某种层次和结构?如何阐释这种层次和结构?还有,思想是独立自存的对象,真值(包括真和假)也是独立自存的对象。弗雷格还认为,正像存在真思想一样,也存在着假思想。“一个假思想即使不被看作真的,有时也必然被看作不可缺少的:首先作为一个疑问句的意义,其次作为一个假言的复合思想的组成部分,最后是处于否定之中。”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思想与真值的关系究竟是对象与性质的关系,还是对象与对象的关系?真思想和假思想是具有某种特定性质的思想,还是由不同实体组合成的复合实体?弗雷格从来没有把这些问题说清楚,我断言,他也没有办法把它们说清楚。
关于弗雷格所提出的第三域,我同意达米特的下述论断:“没有办法去解释清楚,思想是如何与实在的其他领域中的事物发生关联的,也就是说,是什么东西使得思想是关于任何事物的思想。没有办法去解释清楚,我们是如何把握思想的。难怪弗雷格会写道:‘这个过程也许是所有过程中最为神秘的。’首先,没有办法去解释清楚,我们是如何给词语或表达式附加涵义的,也就是说,是什么东西使得它们成为 属于 那些词语或表达式的涵义。对我们来说,所有这些事情都被弗雷格所已经给出的关于它们的非常好的、即使不是充分完善的阐释弄得模糊不清了。”
由上可知,弗雷格试图通过逻辑的题材(即思想)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来保证逻辑本身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参看论题10)。问题是:他的策略是否管用和奏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我认为,弗雷格的思想理论是一个患了癌症的机体,论题6就是其癌细胞之源。如果论题6不成立,论题10也不成立,其他论题则需要进行小的修改。
现在,我来证明论题6为什么不成立。让我们回过头考察关于它的三个子论证。
(1)基于“真”的论证是不可靠的:(a)思想作为真值载体,是直陈句或命题式疑问句的涵义,我们通过理解句子的结构来把握思想的结构。因此,对思想的表达和理解必须凭借语言来进行。既然弗雷格也承认语言是人类的创造,故思想也依赖于人类的行为,它们不能是独立于人类和人类的心灵而存在的第三域中的对象。(b)我不赞成弗雷格的“真”概念:“真”是初始的、简单的、不可定义的和冗余的。我认为,“真”是一个实质性的概念:说一个语句为“真”,是说出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真”与外部世界和我们语言的句子有关联。我们的话语是否为“真”至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外部世界的实际情景,二是我们用语言表达了什么并且是如何表达的。
(2)类似性论证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论证。弗雷格通过类比做出了一些断言,如思想与外部事物类似,不是被人创造的而是被人发现的;像毕达哥拉斯定理这样的思想,就像天上的星星一样独立于我们而存在;思想是客观的而非现实的:它们是非物质的、不占时空的、不可感知的。弗雷格并没有证明这些断言为什么是真的。
(3)差异性论证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包含一个不合法的逻辑跳跃:从“一个思想不依赖某个人”跳跃到“该思想不依赖于所有人(即人类共同体)”,或者从纯粹和完全的主观性跳跃到纯粹和完全的客观性。真实的情形是:我们不必这样去推理,我们还有更好的选择:
不依赖于某个人——不依赖于某个人但依赖于人类共同体——不依赖于人类共同体
纯粹和完全的主观性——主体间性——纯粹和完全的客观性
这就是说,尽管一个思想可以不依赖于某个人和某个语句而存在,但它们不能独立于所有人和所有语句而存在。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和任何语句,也就没有任何思想。思想处于人类共同体的层面上,它们是主体间的(inter-subjective):思想可以被不同的人表达、思考、理解和把握,更简单地说,思想可以被不同的人所分享。正是这一点把思想与观念区别开来。
弗雷格隐含地只承认两个极端,即纯粹的客观性和纯粹的主观性,他缺乏像主体间性这样的中间范畴,让它去成为架通纯粹的主观性和纯粹的客观性的桥梁。于是,既然他不喜欢心理主义的“纯粹的主观性”,他就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他不合逻辑地推出思想的客观性和非现实性,并设定一个由思想及其他逻辑对象所居住的第三域,由此造成了他的思想理论所面临的许多难以解决甚至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境。有人断言:弗雷格为对付心理主义疾病而开出的强实在论药方,是比该疾病本身更坏的东西。
弗雷格宣称,逻辑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谓词和“真的规律”:它研究为真或为假的思想以及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思想是客观的,恒久不变的,无时间性和空间性,具有确定的真值。真理(真的思想)具有某种描述的特征,逻辑学是要发现和描述真的规律,而不是发明这些规律。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命题是有内容的。由于逻辑关注真的规律,它必须重点关注句子中各构成成分以至整个句子本身的指称,因为只有从指称才能达到真理。逻辑对有内容的真规律的研究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要使用公理和定义等。并且,公理和定义都应该是严格为真的命题,不需要事后对它们做解释,以便确定其真假。他尚未意识到需要事先严格陈述所有的推理规则,也没有严格的元逻辑概念,认为不需要事后证明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更没有考虑所谓的“完全性”问题。
弗雷格认为,既然逻辑研究思想及其结构关系,而思想是客观的和普遍的,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也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题材和领域,故逻辑也是客观的和普遍的:题材中立。弗雷格对逻辑命题持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逻辑的对象域是我们所面对的这个世界,包括物理对象和第三域的对象,逻辑命题中所涉及的个体词(专名)、谓词(一元或多元)、语句都可以是任何一个个体词、谓词和语句,这实际上是把这些成分当作变项,可以用量词加以约束,因此他允许高阶量化和高阶逻辑。逻辑命题通过例示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有内容的命题。由于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逻辑命题也是先验的、分析的和必然的。
我现在证明:弗雷格不能凭借思想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来保证逻辑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即他的论题10不成立。理由有二:(1)从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客观普遍性到相应学科内容的客观普遍性,从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私人性和不稳定性到相应学科内容的非客观性,这样的推论线索很成问题,不能接受。确实,如果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是有目共睹的,它们就会时时提醒研究者注意,不断校正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从而在他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各门自然科学的情况大抵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科学的研究者们就不会发生分歧,不会犯错误,他们所提出的理论总是正确的。从研究对象的客观普遍性,必须再配上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才能达到相应学科理论的客观普遍性。再者,即使研究对象是复杂的、不稳定的、私人性的,也并非一定就不能对其做可靠的科学研究。例如,尽管心理现象是不稳定的、复杂的、带有私人性的,如果采用趋近正确与可靠的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也能得出带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理论成果。当代心理学正在摆脱心理主义的坏名声,逐渐成为值得信任的科学。(2)在弗雷格那里,逻辑是客观的、普遍的、必然的和先验的,这个论题只是一个预设或假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证明或证成。如何证明或证成这个论题?其他技术性逻辑学家或许可以置之不理,但对于像弗雷格这样的逻辑主义者来说,该问题则是必须回答的:因为他们把数学化归于逻辑的目的,就是要证明数学的安全和可靠;如果逻辑本身不是安全和可靠的,他们的努力就会付诸东流,完全失败。
所以,弗雷格思想理论的论题6和论题10都没有得到证成,更别说得到证明了。这两个论题实际上都不成立。为了说明同一个思想可以被不同的人所表达、理解和把握,我们只需要关注思想的主体间性就足够了,完全不需要诉诸思想的纯粹的完全的客观性。凭借思想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解释思想的主体间性。在我看来,语言是一种公共建制,其特征是社会性、约定性和历史性,它是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之间交流和沟通的桥梁与媒介。语言本身是物质性的:声音可听,文字可读。思想必须用语句来表达,必须固化在语句这种物质形式中,至少是对人类有重要意义的那些思想必须如此。于是,关于“如何去把握一个思想”和“如何去确定一个思想的真或假”等问题,就可以有比较容易的回答:通过语言结构去理解和把握思想的结构,通过对一个句子的语义分析去理解和把握该句子所表达的思想,通过考察对一个思想的语言表达以及它所涉及的这个世界的实际情形,来判定该思想是否为真或为假。
由此,我得到了另一个思想理论,由下面8个论题构成,也许可以把它作为弗雷格的思想理论的替代物:
论题1′.思想是直陈句或命题式疑问的涵义。
论题2′.思想有真假:如果为真,就永远为真。
论题3′.思想有结构:主目函数结构和复合结构。
论题4′.思想不属于外部世界,因为它是非物质的和不可感知的。
论题5′.思想不属于主观观念的世界,因为它是公共可分享的。
论题6′.思想必须通过语言来表达,通过理解语言可以去理解和把握思想。
论题7′.存在判定思想之间的同一性的标准。
论题8′.思想通过作用人的内心世界,影响人的意志,从而作用于外部世界。
由这8个论题所刻画出来的思想图景是这样的:思想依赖于语言,由一定的语言形式来表达;由于语言是人类的创造,思想也依赖于人类,特别是依赖于他们的表达、思考和心灵;只有不依赖于个别人的思想,没有不依赖于人类共同体的思想;思想可以在人类共同体之间传播和交流,可以被不同的认知主体所分享,这是思想的本质特征;人通过理解语言去理解和把握思想;思想在被人理解和把握之后,可以导致人们做出决定,付诸实施,由此造成外部世界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