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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弗雷格的思想理论述要

为了反对心理主义,确保逻辑和数学的客观性,弗雷格在《算术基本规律》(1893)(第一卷)“导言”、《逻辑》(1897)、《思想》(1918)、《否定》(1918)、《复合思想》(1923)等后期论著中,阐述了一种柏拉图主义学说,即他的思想理论:除了可由感官感知的事物组成的外部世界(the external world)和由观念构成的内心世界(the inner world)之外,还有一个第三域(a third realm),其中最主要的居民就是“思想”,其特点是: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是客观的,不可被人的感官所感知,无空间性,也无时间性,具有因果惰性,恒定不变,等等。这种思想理论是他早期一些观念的逻辑发展。例如,在《概念文字》(1879)中,他提出了“概念内容”这一概念,并把它划分为“可断定的内容”和“不可断定的内容”。其中,可断定的内容就是在做出一个判断时被断定的东西,与从一个判断中引出的推理的有效性相关。逻辑是关于可断定内容之间关系的科学。不可断定的内容则是对可断定内容再做划分的结果,其重要性取决于它们对可断定内容之间关系的影响。在《涵义和所指》(1892)中,弗雷格做出了后来广为人知的“涵义”(Sinn)和“所指”(Bedeutung)的区分,并在后来的论著中把该区分贯穿到所有语言表达式中,包括专名、摹状词、谓词和语句。弗雷格的“思想”概念就是其早期的“概念内容”或“涵义”等概念的进一步引申和发展。

在本章中,我将按其本义对弗雷格的思想理论予以重构,将其表述为如下10个论题。

论题1:思想是直陈句或疑问句的涵义。

弗雷格指出:“思想是语句的涵义,这不是要声称:每个语句的涵义都是思想。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感官所感知的,却在可以被感官所感知的语句中表达出来。我们说,语句 表达 思想。”

他论证说,并非所有的语句都表达思想,例如命令句、表达情感和要求的句子、感叹句等等,都不表达思想。疑问分为语词式疑问和命题式疑问(即疑问句)。前者在句法上是不完整的,并不表达一个思想,例如“who”(谁)或“what”(什么)。后者是指“是或否”问题,例如“拿破仑是法国皇帝吗?”,既然我们能够对它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我们在回答时所肯定或否定的就是一个思想。因此,命题式疑问表达一个思想。

弗雷格认为,直陈句表达思想,例如,毕达哥拉斯定理就是一个思想:在直角三角形中,两条直角边的平方等于斜边的平方。他强调指出:“在一个直陈句中必须区分两种东西:它与相应的命题式疑问所共有的内容以及断定。前者是思想,或者至少包含思想。于是,有可能表达一个思想而不认为它是真的。在一个直陈句中,这两件事情是如此紧密地连在一起,以至容易忽视它们的可分离性。” “科学中的进步通常是以这种形式发生的:首先把握一个思想,由此它可能被表达在一个命题式疑问中,在经过适当的研究之后,该思想最后被承认是真的。”

弗雷格指出,包含“我”“这里”“那里”的显索引句,例如“我今天受伤了”,不表达一个完整的思想,只有把语句中的一切不确定成分都固定下来,或者把话语的相关情景都表示出来之后,才表达一个完整的思想。有些句子是隐索引句,例如“德国人口总数是五千二百万”,由于一个国家的人口是一个变动的量,必须给这个句子补充信息,至少是“在某个确定的时间”。他强调,不能用索引句不表达完整的思想这一点去否认思想的客观性。

他还指出,语句的其他成分,如情感的、修辞的成分,句法形式的变换,如主动被动语态的相互转换,以及音调的变化,都不表达思想,或对思想的表达不造成影响。主动被动语态的转换会造成句子的主词和谓词的改变,由于这种改变与思想无关,所以,“主词和谓词的语法范畴对于逻辑来说不能有任何重要性” 。他把句子中与思想无关的部分叫作“思想的色彩或阴影(color and shadow)”。

弗雷格强调思想的可传递性和可分享性。他有一个假定:凡是不可分享的,就不能被他人理解,也就不可能被传递。

论题2:思想有真假,若为真则永远为真。

弗雷格指出,“真”这个词有多种多样的用法,它作为谓词可用于图画、观念、句子、思想。当它用于图画、物品等等时,是在其转义上使用的,例如“真实的”(genuine)、“诚实的”(veracious),“本来的”(proper)和“初始的”(primitive)。在其本来的意义上,“真”一词被归结为句子的真。“当我们称一个句子为真时,我们其实是指它的涵义是真的。所以,提出真这一问题的唯一东西根本上就是句子的涵义。” “我把一个直陈句的涵义叫作思想。思想的例证是自然律、数学规律、历史事实:所有这些都在直陈句中得到表达。我现在能够更精确地说:‘真’这个谓词适用于思想。”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个思想的真或假呢?弗雷格论述了如下观点:

(1)“真”不在于观念或思想与实在的“符合”(correspondence),因为“符合”是一种关系,而“真”不是关系。“符合”只能存在于同类事物之间,并且是两个事物的完全吻合(coincidence)。但观念与实在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它们之间不可能有完全重合关系。因此,不能把“真”解释为“符合”。实际上,“真”是初始的和简单的,不能被定义,因为当我们用“符合”去定义“真”概念——例如,“真”就是观念与实在相符合——时,我们又可以问:观念与实在相符合,这是真的吗?又要用到真概念,这会导致无穷倒退。

(2)“真”也不是思想的性质,因为“红色的”是事物的一个性质,说“这朵玫瑰花是红色的”是对该朵玫瑰花有所谓述,而说一个句子为真并没有给该句子增加什么。“如果我断定‘海水是咸的,这一说法是真的’,我所断定的东西与我断定‘海水是咸的’相同。这使得我们承认:断定并不是在‘真的’这个词中发现的,而是在说出这个句子的断定力中发现的。” “我们以直陈句的形式表达对真的承认。对此我们不需要‘真’这个词。即使当我们确实使用它时,断定力本身也不在它上面,而在于直陈句的形式;在这种形式失去其断定力的地方,‘真’这个词再也不能将它找回来。” 这是一种近似“冗余真理论”或“紧缩真理论”的观点。

(3)美有程度之分,但真没有程度之分。“……我们可以发现两个对象是美的,但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美。相反,如果两个思想是真的,其中一个不会比另一个更真。这里出现了一个实质性的区别,即真的东西不依赖于我们的承认是真的,而美的东西仅对于觉得它美的人才是美的。对此人美的东西,对彼人不一定美。” 因此,关于美的不同判断之间不会有矛盾,但关于真的不同判断之间却很可能相互矛盾。

(4)思想若为真就永远为真,是恒久不变的。这是因为,思想为真与人的心灵无关,是客观的。“思想——例如自然律为了成为真的,不仅不需要由我们承认它们为真:它们根本不必由我们所思考……这些思想如果是真的,不仅独立于我们承认它们为真而为真,而且独立于我们的思考这件事情本身。” 因此,“真”与“被人们认为是真的”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 是真的 完全不同于 被认为是真的 ,无论是被一个人、许多人还是被所有人认为是真的,前者∙∙∙∙∙∙无论如何不能归结为后者。某些是真的东西却被每个人认为是假的,这里没有任何矛盾。我不把逻辑规律理解为关于 认为是真的 的心理学规律,而理解为关∙∙∙∙∙于 是真的 的规律。”

(5)以上关于“真”这一谓词所说的也适用于“假”这一谓词。“在严格的意义上,它(指‘假’——引者)仅适用于思想。看起来它在谓述语句或观念的地方,归根结底它仍然在谓述思想。假的东西本身就是假的,独立于我们的意见。关于某东西为假的争论同时就是关于某东西为真的争论。所以,关于其为假可以成为争论话题的东西不属于个别的心灵。”

不过,对于以下问题,弗雷格没有给出任何说法:例如,一个思想在什么情况下为真?什么情况下为假?或者说,哪些思想为真,哪些思想为假?我们作为认知主体如何去识别和确定思想的真或假?

论题3:思想有结构:主目函数结构和复合结构。

在弗雷格那里,一个句子或思想的最基本的内部结构就是“主目函数结构”。例如,从“苏格拉底是哲学家”“柏拉图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这三个句子出发,我们可以抽象出一个共同的概念词:“( )是哲学家”。概念词表达一个概念,相当于一个函数,括号部分相当于函数的主目,在括号内填上指称对象的专名就得到一个或真或假的思想。在括号处填上不同的对象名称,就会得到有不同真值的思想,故弗雷格断言:“概念就是其值为真值的函数。” 类似地,从“恺撒征服高卢”出发,经过不同的抽象,我们可以得到不同的概念词:“( )征服高卢”和“恺撒征服( )”,这是含一个主目的概念词;以及“( )征服( )”,这是含两个主目的概念词。循此办法,我们可以得到含多个主目的概念词,例如“( )把( )献给( )”。弗雷格指出:“我们把这种含一个主目的函数叫作概念,我们把这种含两个主目的函数叫作关系。”

一个句子或思想还可以与别的思想相连接或相组合。在《否定》一文中,弗雷格讨论了这样的问题:可以否定一个句子,与句子的否定相对应的是什么?他的结论是:没有否定的思想,但有假思想。他给出了假思想作为第三域中的对象存在的三个理由:

(1)疑问句的涵义是思想。由于对疑问句既可以肯定地回答,也可以否定地回答,一个自然的结论是:“并非所有思想都是真的。因此,思想的存在不在于它是真的。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意义上的思想。因为我们在科学工作中使用疑问,因为探索者有时只能满足于提出疑问。当他提出一个疑问时,他就把握了一个思想。” 弗雷格的意思是:不能把思想等同于真思想,还存在着假思想。

(2)思想(包括假思想)是假言的复合思想的组成部分。例如,“如果a大于b,那么a 2 大于b 2 ”。这个句子表达一个复合思想。通过假言易位,得到“如果a 2 不大于b 2 ,那么a不大于b”。如果“a大于b”是真的,则“a不大于b”就是假的;反之亦然。如果“a大于b”是一个思想,那么“a不大于b”也应该是一个思想。所以,存在着假思想。

(3)思想处于否定之中。“一个假思想不是一个不存在的思想,即使把存在理解为不需要承载者,假思想也不是不存在的。一个假思想即使不被看作真的,有时也必然被看作不可缺少的……一定可以否定一个假思想,而为了能够这样做,我需要假思想,我不能否定不存在的东西。而且,我不能通过否定,将需要做其承载者的东西变成不是其承载者并且能被许多人作为相同的东西来把握的东西。”

此外,在《复合思想》一文中,弗雷格还谈到了六类思想结构:A且B,并非(A且B),(并非A)且(并非B),并非[(并非A)且(并非B)],(并非A)且B,并非[(并非A)且B]。他断言:“……这六类复合思想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够作为基础,能够与否定一道推导出其他的复合思想;因此,对逻辑来说,所有六类复合思想都是同等有效的。” “就数学而言,我确信,它不包含以任何其他方式形成的复合思想。”可以把由此形成的复合思想叫作“数学复合思想”,弗雷格提出了“外延论题”或“组合性原则”的一种表述:“如果一个数学复合思想中的一个构成思想被另一个有同样真值的思想所代替,那么,由此得到的复合思想与原来那个复合思想有同样的真值。”

论题4:思想不属于外部世界,它是非物质的和不可感知的。

弗雷格谈到了“外部世界”(the external world),即由日、月、山、川、老虎、狮子、猫、人、桌子、椅子等物理对象组成的世界,这些对象是物质性的,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可以为所有的认知主体所感知和分享。他论证说,思想不同于物理对象,因为它是非物质的,不占时间和空间,并且像观念一样是不可感知的。不过,思想与物理对象也有相似之处:思想是可分享的,不为个人所私有;它们甚至不依赖于人的心灵而存在。例如,毕达哥拉斯定理所表达的思想是“无时间地真,独立于任何认为它真的人为真;它不需要一个拥有者。它并非从被发现之时起才真;它像一颗行星一样,即使在任何人看见它之前,就已经处于与其他行星的相互作用之中” 。他把这种客观意义上的且为真的思想直接叫作“事实”:“当科学家要使人认识到必须为科学建立坚实的基础时,他大声疾呼:‘事实,事实,事实!’什么是事实? 事实就是真的思想 。但是,如果某种东西依赖于人的变化着的意识状态,科学家肯定不会承认它是科学的坚实基础。科学工作不在于创造出真的思想,而在于发现真的思想。”

论题5:思想不属于内心世界,它是公共可分享的。

弗雷格还谈到了“内心世界”(the inner world),即一个由“观念”(ideas)组成的世界。在他看来,“观念”包括感官印象、知觉、人的想象力的创造物、感情、情绪、倾向、希望、决断,等等。他陈述了关于观念的四个论题,由此揭示了观念的特性:

(1)观念是不可感知的,它们不能被看见、听见、触摸、品尝、闻到。例如,我并没有看见我关于蓝天、白云的视觉印象。

(2)观念属于某个人。如果疼痛、情感和环球旅行的愿望不属于任何人,就不可能有疼痛、情感和环球旅行的愿望。内部世界预设了它是某个人的内部世界。

(3)观念要有一个拥有者。关于绿茵场的感觉印象一定是某个人关于该绿茵场的感觉印象。“我的任何一个观念的本性在于:它是我的意识的内容,另外某个人的任何观念本身都不同于我的观念。”

(4)“每一个观念仅有一个拥有者,没有两个人拥有同一个观念。” 例如,我关于绿茵场的感觉印象不能是你关于该绿茵场的感觉印象。

弗雷格论证说,思想不同于观念。首先,思想是可分享的,而观念不是(论题2和4)。例如,虽然你和我不可能拥有关于同一朵玫瑰花的同一个感觉印象,我们却可以拥有同一个思想,例如“这朵玫瑰花很漂亮”。其次,观念依赖于拥有它们的心灵(论题2),而思想则不依赖任何心灵,无所有者。当一个思想以相同方式呈现在所有思考者面前时,它对所有的心灵都是一样的。否则,两个人就绝不会有同一个思想,不同人做出的判断之间就不可能有矛盾,关于真的争论就会毫无结果,因为他们缺少争论的共同基础。不过,思想与观念也有某些相似之处:它们都是非物质的,不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因而是不可感知的。思想的对象包括物理对象,也包括他人的和先前的观念。以治病为例:先有某位病人的疼痛,后有第一位医生关于此病人疼痛的观念。第二位医生在治疗时,则把该病人的疼痛以及第一位医生关于此病人疼痛的观念作为思考的对象。

论题6:思想属于第三域:独立自存,不占时空,因果惰性,永恒不变。

弗雷格做出结论说:“思想与观念不同,并不属于个人的心灵(它们不是主观的),而是独立于我们的思维,以同样的方式面对我们每一个人(是客观的)。它们并不是思维的产物,而是仅仅被思维所把握。在这方面,它们类似于物理实体。它们与物理实体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不占空间的,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说,它们本质上也是无时间的——至少就其本性而言,它们摆脱了能够引起变化的任何东西。就其不占空间而言,它们与观念类似。” 因此,“思想既不作为观念属于我的内心世界,也不属于外部世界,即感官上可感觉的事物的世界” ,而是属于由不依赖于心灵的实体所组成的第三域(the third realm)。“必须承认第三域。属于这个域的任何东西与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不能被感官所感知,而与事物的共同之处在于:当它们属于意识内容时不需要所有者。” 为清楚起见,我把弗雷格关于三个领域的区分制成下表:

论题7:思想可以被人理解和把握。

弗雷格说,在回答“3大于5吗?”和“太阳大于月亮吗?”等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承认它们是有意义的。“无论如何,人们需要一个简明的名称来表达可作疑问句的意义的东西。我称它为思想……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意义上的思想,因为我们在科学工作中使用疑问,因为探索者有时只能满足于提出疑问。当他提出一个疑问时,他就 把握 了一个思想。”

弗雷格强调指出:首先,必须把对一个思想的表达、理解与对一个思想的断定区分开,不仅在疑问句中是如此,在直陈句中也是如此。这两种语句的差别只在于,疑问句只是表达了一个思想,该思想本身有真假,但疑问句并没有对其真假做出断言;在直陈句中,不仅表达了一个本身有真假的思想,而且对其为真做出了断定,这种断定力在该句子的断定形式中。其次,思想的存在不在于它是真的,即不能把思想等同于真思想。例如,当科学家提出一个疑问时,他就表达、理解和把握了一个思想,以后的研究工作是为了确证该思想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们经常进行间接证明(反证法),即先假设一个思想为假,推出荒谬或矛盾,由此证明该思想不能为假,必定为真。若任何思想都是真思想,以上两件事情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弗雷格主张,我们必须区分以下三者:

(1)对一个思想的把握——思维;

(2)承认一个思想的真——判断的行为;

(3)对判断的表达——断定。

例如,疑问句“约翰爱玛丽吗?”和直陈句“约翰爱玛丽”这两个语句,其形式不同,但表达同一个思想,即 约翰爱玛丽 。我可以思考这个思想,考虑它究竟是真还是假,而不判断它为真;我可以判断该思想是真的,因而相信它,而不断定它;当然,我也可以断定这个思想是真的:正是我表述这个思想时所附带的断定力,使得我断定该思想是真的。因此,谓词“真”是被连带表达出来的。在直陈句中,一个思想的表达与对其真的承认通常结合一起。但这种结合不是必然的,直陈句中并非总有断定,例如在戏剧舞台上说出的直陈句,故对思想的理解常常先于对它的真的承认。

弗雷格使用“把握”(erfassen)一词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旨在突出思想的存在性和客观性。他论证说,在用手把握某件东西之前,该东西必须存在;在人的思维把握一个思想之前,该思想已经存在。“一个人看到一个事物,拥有一个观念,把握或思考一个思想。当他把握或思考一个思想时,他并没有创造它,而只是开始与先已存在的东西处于某种关系中——这种关系与看见一个事物或拥有一个观念是不同的。” 他区分了思想独立于心灵的两种方式:“是真的东西为真,独立于我们承认它为真这件事情……我们能够再往前走一步。为了成为一个真的思想……不仅不需要我们承认它们为真:它们也根本不需要被我们所思考……它们独立于我们的思考这件事情本身。” 其结果是:思想“不是思维的产物,而仅仅被思维所把握”

但问题在于:我们究竟如何去把握一个思想?弗雷格的有关说法可归纳总结如下:

(1)把握一个思想预设了有一个思考者,思考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思考能力。具有思考能力的人通过他的思考去把握思想。“把握一个思想预设了有一个把握它的人,一个思考者。这个人是思想活动的拥有者,而不是思想的拥有者。虽然该思想不属于该思考者的意识内容,但是他的意识中必然有某种东西是针对思想的。但是,不应该把这种东西与思想本身混淆起来。” “与对思想的把握相对应,必须有一种特殊的精神能力,即思维能力。在进行思考时,我们不是制造思想,而是把握思想。”

(2)思想虽然不是感官可感知的,感觉印象却能够使我们承认一个思想的真,因为感觉印象使我们认识到某个事物有某种性质,由此也就认识到相应的思想是真的。“当我们在这里谈论思想的普遍性时,我们把它当作我们的研究对象并以此将它置于感官知觉的对象通常所处的位置。感官知觉的对象在其他地方,尤其是在自然科学中,确实是研究的对象,但是它们与思想有根本的不同。因为思想不是可由感官感知的。确实,表达思想的符号是可听见的或可看见的,思想本身却不如此。 感觉印象能够使我们承认一个思想的真 ……” “无论如何总要想到:我们不可能认识到一个事物有某种性质,而不同时发现 这个事物有这种性质 这一思想是真的。因此,与一事物的每个性质结合在一起的,是思想的一个性质,即真。”

(3)不可感知的思想穿上语句这个可感知的外衣之后,就成为架通可感知的东西到不可感知的东西的桥梁。换句话说,语言是人把握思想不可或缺的媒介。“语言似乎能够开辟出一条道路,因为一方面,它的语句能够被感官所感知,另一方面,这些语句表达思想。语言作为表达思想的媒介,必然使自身模仿在思想层面上所发生的东西。因此, 我们可以希望 能够把语言用作从可感觉的东西到达不可感觉的东西的桥梁 。一旦我们理解了在语言层面上发生的东西,我们可能会发现,更容易进一步把这种理解扩展到在思想层面上也成立的东西……我们不能忽视那道把语言层面与思想层面分隔开来的深深的鸿沟,这道鸿沟使这两个层面的相互对应受到了某种限制。” “我们用某种语言来思考……思考,至少就其高级形式而言,只有凭借语言才会成为可能。” “思想与某个特定语句的连接不是必然的,但是,我们所意识到的思想在我们的心智中是与某个语句相连接的,这一点对于我们人来说是必然的。”

(4)为了感知外物和把握思想,还需要某种“不可感知的东西”。问题是:什么是“不可感知的东西”?仔细看弗雷格的原文:“对于看见事物来说,有视觉印象确实是必要的,但不充分。必须增加的东西是不可感知的(non-sensible)。正是这种东西为我们打开了外部世界;因为,假如没有这种 不可感知的东西 ,每个人都仍将封闭在他的内心世界里。所以,既然决定性的要素在于不可感知的东西,即使没有感觉印象的合作,它也能够把我们引出内心世界,并使我们能够把握思想。除了我们的内心世界以外,还必须区分下述两者:一是真正可由感官知觉到的事物组成的外部世界,另一个是不可由感官知觉到的东西组成的领域。为了承认这两个领域,我们需要某种 不可感知的东西 ;但是,为了获得关于事物的感官知觉,我们还必须有一些感觉印象,并且这些印象完全属于内心世界。因此,给出一个事物与给出一个思想的方式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不可归属于这两个领域中的可归属于内心世界的某种东西。”

弗雷格提到了“不可感知的东西”(non-sensible something),没有它的参与,我们就不能由感觉印象形成关于外部事物的感官知觉,从而形成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没有它的参与,我们也不可能把握思想;并且,它归属于内心世界(the inner world)。但是,这种“不可感知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有人对之做康德主义的解释,认为它相当于康德哲学中的知性能力和各种先天的认识形式(如范畴);有人将其解释为“语言”,我认为这明显不成立,因为前面引文表明,在弗雷格看来,只有穿上可感知的语言外衣之后,不可感知的思想才能被我们所理解和把握,因此,在他眼里,语言是“可感知的”东西,且不属于内心世界。还有人将其解释为“一种能力,它处理关于现实事物的感觉印象,由此将其转换为关于那些事物的感性知觉。这样一种能力确实是一种认知能力,并且可以正确地称之为‘不可感知的’,但它不必是康德的理性能力……” 在我看来,这些解释大都带有臆测性质,没有充足的文献证据,并且还具有与弗雷格论述一样的缺点:语焉不详,因而难以捉摸。

(5)把握思想是一个心智过程,是所有过程中最为神秘的,其困难程度远未被充分理解。但逻辑学家可以不去关心这个过程。

弗雷格指出,把握一个思想(如引力定律)“是一个心智过程!确实如此,但它是一个发生在心智范围内的过程,因为这个原因,从纯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它完全不能被理解。因为在把握该规律的时候,某种其本性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心智的东西,即思想,浮现出来了;并且, 这个过程也许是所有过程中最为神秘的 。对我们来说,我们能够把握思想并承认它们是真的,这就足够了;这件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问题[我会说,这个问题的困难程度远未被充分理解——弗雷格脚注]。对于化学家来说,能够看、闻和品尝,确实也就足够了;研究这些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并不是他的任务”

有人据此认为,弗雷格所关注的是为逻辑学奠定本体论基础,而承认思想作为逻辑的研究对象就能达此目的;至于我们如何把握思想,则是关于逻辑对象的一个认识论问题,前一问题可以独立于后一问题获得解决。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假如思想在本质上就是不能被我们所理解和把握的,那么,我们如何去确定思想的真假及其真假关系,如何去研究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如何去实现“逻辑学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这一目标?如此一来,弗雷格用思想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去保证逻辑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计划就会破产,他的整个逻辑主义方案就会崩溃。

论题8:判定思想的同一性有两个标准。

弗雷格提出了判定两个语句是否表达同一思想的至少两个标准。

逻辑标准 (LC):“在我看来,在把一个思想再认为同一个思想时,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在我看来,判定命题A是否像命题B那样表达同一个思想的唯一可能的手段如下所述,其中我假定:就其涵义而言,两个命题中没有任何一个包含了一个逻辑上自明的成分。如果‘A的内容是假的而B的内容是真的’和‘A的内容是真的而B的内容是假的’这两个假定都导致逻辑矛盾,并且如果能够以如此方式来确认这一点,即不知道A或B的内容是否为真或为假,为此目的也不需要纯逻辑规律之外的其他手段,那么,就其能够被断定为真或为假而言,没有任何东西属于A的内容而不属于B的内容,因为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允许在B的内容中有任何这样的剩余物,并且根据上面的假定,这样的剩余物也不会是逻辑上自明的。同样,根据我们的假定,就其能够被断定为真或为假而言,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属于B的内容,除非它也属于A的内容。”

于是,我们有下面的逻辑标准LC:

LC:假定句子A和B的涵义中都不包含一个逻辑上自明的成分,那么,A和B表达同一个思想,当且仅当,“A的内容是假的而B的内容是真的”和“A的内容是真的而B的内容是假的”这两个假定都导致逻辑矛盾,并且,确认这一点不需要知道A或B的内容是否为真或为假,也不需要纯逻辑规律之外的手段。

认知标准 (EC):“现在,两个语句A和B可以处于这样的关系中:任何一个承认A的内容为真的人,也必须直接承认B的内容为真,并且反之亦然,任何一个接受B的内容的人也必须直接接受A的内容。这里假定了:在把握A和B的内容时没有任何困难。这些语句不必在所有方面都是等价的。例如,一个句子可以有我们有时称为诗的韵味的东西,而这正是另一个句子所缺乏的。这种诗的韵味属于该句子的内容,但不属于我们作为真的或假的加以接受或拒绝的那部分内容。我认为,在两个同义的(equipollent)句子A和B的任何一个中,都没有任何东西必须被任何正确地把握它的人直接承认为真。”

这最后一个限定条件排除了这样的可能性:所有自明的语句都表达同样的思想。于是,我们得到如下的认知标准:

EC :句子A和句子B表达同一思想,当且仅当,如果承认A的内容为真就必须承认B的内容为真,接受B的内容就必须接受A的内容,并且这种承认或接受与其中单个句子的自明性无关。

埃文斯提出了关于思想间“差异的直觉标准”,其精神与EC是一致的,只不过从反面表述:“……与语句S相关联的思想(作为S的涵义)不一定不同于与句子S′相关联的思想(作为S′的涵义),如果对某人来说,他有可能在一给定时间理解这两个语句,而与此同时自洽地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态度,就是说,接受(或拒绝)其中之一,而拒绝(或接受)另一个,或不知道另一个的真假。”

论题9:思想通过作用人的内心世界,影响人的意志,从而作用于外部世界。

在现实事物(即物理对象)之间,可以发生作用与反作用,可以有因果变化,并且这一切都发生在时空中。思想不是现实事物,但它们仍然是客观的,但没有变化,是永恒的,不受发生在外部世界或我们的心理活动中的任何东西的影响。于是,我们会遇到一个问题:一个思想如何起作用?

弗雷格指出:“它被把握并被认为是真的。这是一种在思考者的内心世界中发生的过程,该过程可以在该人的内心世界中产生进一步的后果,而且它还可以侵入意志的领域,并使自身在外部世界中被注意到。” 这就是说,把握一个思想是一个心理事件,这预设了“有某个人在把握它,在思考它”。我们虽然不能影响思想,但思想却可以影响我们,它们作用于我们的内部世界,使我们认识到相应思想的真,进而影响我们的意志,由此影响我们在外部世界中的行为,从而在外部世界中产生效果。例如,当我们把握了毕达哥拉斯定理所传达的思想时,其结果可能是:我承认它是真的,我应用它做出一个决定并付诸实施,从而引起外部世界中某些物体的加速。我们还可以相互交流和传播思想,从而相互影响我们的意志和行为,由此带来外部世界的变化。

论题10:思想的客观性可以确保逻辑和数学的客观性。

弗雷格认为,逻辑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谓词和“真的规律”:它研究为真或为假的思想以及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思想是客观的,恒久不变的,无时间性和空间性,具有确定的真值。真理(真的思想)具有某种描述的特征,逻辑学是要发现和描述真的规律,而不是发明这些规律。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命题是有内容的。由于逻辑关注真的规律,它必须重点关注句子中各构成成分以至整个句子本身的指称,因为只有从指称才能达到真理。逻辑对有内容的真规律的研究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要使用公理和定义等。并且,公理和定义都应该是严格为真的命题,不需要事后对它们做解释,以确定其真假。他尚未意识到需要事先严格陈述所有的推理规则,也没有严格的元逻辑概念,认为不需要事后证明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更没有考虑所谓的“完全性”问题。

弗雷格认为,既然逻辑学研究思想及其结构关系,而思想是客观的和普遍的,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也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题材和领域,所以,逻辑学也是客观的和普遍的:题材中立。他对逻辑命题持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逻辑学的对象域是我们所面对的这个世界,包括物理对象和第三领域的对象,逻辑命题中所涉及的个体词(专名)、谓词(一元或多元)、语句都可以是任何一个个体词、谓词和语句,这是把这些成分当作变项,可以用量词约束,因此他允许高阶量化和高阶逻辑。逻辑命题通过例示规则(instantiation)应用于具体的有内容的命题。由于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逻辑命题也是先验的、分析的、必然的。

弗雷格主要是为了实现他的逻辑主义纲领而构造逻辑系统的。他讨论逻辑时,所能想到的就是包括命题逻辑在内的一阶量化逻辑及其推广——高阶逻辑。他意识到这种逻辑不能处理句子中的某些成分或某些句子之间的结构关系,例如间接引语语境和命题态度词、预设等问题,但他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专门的逻辑处理。因此,他关于逻辑的许多说法是从一阶逻辑中抽引出来的。

关于弗雷格的思想理论,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力图将其温和化和合理化,因而评价也偏于正面;另一种将其解读为一种柏拉图主义或实在论学说,评价偏向负面,甚至是完全否定的。我倾向于后一种解读和评价,同意这样的说法:弗雷格为对付心理主义疾病而开出的强实在论药方,是比疾病本身更坏的东西。 篇幅所限,留待另文 去详细展开。 lMyIEb2JuCYaLySG0oDn4QTq3C/nCkHQbjs4+9JoycialrLchISA0smLsV7vT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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