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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语言?语言如何工作?什么是语言意义?意义如何生成?关于这些大问题,在20世纪西方语言学和语言哲学领域内,出现了两种不同甚至对立的研究进路。
一种进路重点关注语言的形式维度,把语言视为一个抽象的、形式的符号系统,强调语言本身以及语言和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它主要诉诸集合论和数理逻辑等技术工具,把形式语义学作为其范例。它倾向于脱离语言使用者去考虑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指称或表述关系,其结果是几乎完全忽视语言的社会性和约定性等特征,因而不能说明语言意义的生成和演变,也难以解释语言交流何以能够成功进行。可以把这种进路称为“二元进路”。它起始于弗雷格,后来的代表人物包括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塔斯基、乔姆斯基、戴维森和克里普克等人。
另一种进路集中关注语言的社会维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语言,强调人类共同体对语言和意义的形塑或建构作用。它断言,没有单纯的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后者取决于在其日常交往中使用该语言的人类共同体。正是语言共同体确立了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指称或表述关系,给语言表达式赋予意义以及相互间的意义关系。为了合理地说明语言及其意义,我们必须使用如下关键词:社会共同体、交流或交往、意向性、约定、规则、语境、公共语言、共享意义等。可以把这种进路称为“三元进路”,其代表人物包括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格赖斯、塞尔、斯特劳森、普特南、达米特、大卫·刘易斯、伯奇和布兰顿等人。
关于语言研究的上述两种进路的区分,得到了分别来自斯特劳森和克里普克的两段引文的间接印证:
相反,我要去讨论某种冲突……我们或许可以将其称为交流意向的理论家和形式语义学的理论家之间的冲突。根据前者,假如不提到说话者所具有的某种复杂类型的针对听众的意向,就不可能充分地说明意义概念……相反的观点……是:这种学说简直把事情彻底弄颠倒了,语义的和句法的规则决定语句的意义,对这些规则的掌握构成了关于一个语言的知识。这些规则的系统根本不是用于交流的规则系统。这些规则可以用于这个目的,但是,相对于它们的本质特征,这是偶然的事情。一个人即使甚至没有隐含地想到交流功能,也完全有可能彻底理解一个语言,即具有完善的语言能力……
我发现自己处于两种相互冲突的情感之中,被它们所撕扯:一种是“乔姆斯基式”的,认为自然语言中深层的合规则性,通过形式的、经验的和直观的技术的适当组合,一定会被发现;另一种则是与之对立的(后期)“维特根斯坦式”的,认为许多“深层结构”“逻辑形式”“底层语义学”“本体论承诺”之类的东西,也就是哲学家号称能够通过这些技术而发现的东西,不过是一种空中楼阁。我不知道如何去化解这种紧张关系……
在二元进路中,我们可以找到两种相互关联的思想要素:一是对理想的语言和世界关系的憧憬和建构,另一是对现实的由日常语言所形塑的语言和世界关系的批判和改造。
弗雷格(Gottlob Frege)认为,语言表达式都有“涵义”(Sinn)和“所指”(Beteutung)。专名指称个体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指称亚里士多德这个人;专名的涵义则是其所指对象的呈现方式,体现为描述其所指对象属性的一个个摹状词。概念词(相当于谓词)的所指是概念,某些对象处于相应的概念之下。概念的最大特征是:有空位,不饱和,需要填充。例如,“()是一位哲学家”是一个概念词,若在表示空位的括号位置填入“苏格拉底”,则得到一个真命题;若填入“朱元璋”,则得到一个假命题。弗雷格因此断言:“概念是其值为真值的函数。” 但他对概念词的涵义语焉不详。在他看来,语句是广义的专名,其涵义是句子所表达的思想,其所指是它们所具有的真值:真或假。但他同时认为,思想在原则上可以独立于所有人的思维和语言而存在,故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可感知的,而是存在于除客观的可感知世界和主观的观念世界之外的第三域之中,是纯粹客观的东西。在考虑语言表达式的涵义和所指时,弗雷格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语境原则,“必须在句子的语境中去寻求一个语词的意义,而不要孤立地去寻求它的意义” ;另一个是组合性原则:一个复合句的涵义和所指是其构成要素的涵义和所指及其组合方式的函数。他看到了后一原则不适用的一些情况,例如引语语境和命题态度语境,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除考虑句子的涵义外,他还考虑了句子在“语力”(force)和“语调”(tone)等方面的差别。他也意识到,如上所述的语言表达式的涵义和所指的严格对应在自然语言中并不存在(这是自然语言的一个缺点),只能在理想的人工语言中才能存在。但他没有探讨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指称或表述关系是如何形成的,也没有说明语言表达式的“涵义”来源于何处。
罗素(Bertrand Russell)在《数学原理》(与怀特海合著,3卷本,1910,1912,1913)中建构出现代数理逻辑之后,大力宣扬新发明的数理逻辑对于哲学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逻辑是哲学的本质。” 他认为,在哲学中也要像在逻辑和数学中那样,去追求确实无疑的真理性知识,其具体途径是:从某种确定无疑的知识原子出发,运用数理逻辑工具,一步一步在逻辑上建构出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他由此提出逻辑原子论,其要点是:世界由事实构成,命题与事实对应,事实使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最简单的事实叫作原子事实,即一个个体具有某种性质,或多个个体具有某种关系。与原子事实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与相应的原子事实是否符合和一致。分子命题是由原子命题通过逻辑联结词复合而成的,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与复合事实相对应。由原子命题还可以借助量词构造出全称或存在命题,与普遍(general)事实相对应。一切知识都可以用原子命题、分子命题和量化命题来表述。隐藏在这套哲学背后的根本假定是:语言和世界在逻辑结构上平行对应,整个世界就是建立在原子事实之上的逻辑构造,它同构于一个理想化的逻辑语言体系。
罗素还利用数理逻辑方法创立了被称为“哲学范例”的摹状词理论。按照他的分析,“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个句子隐含如下三个句子:(1)至少有一个个体是当今的法国国王;(2)至多有一个个体是当今的法国国王;(3)谁是当今的法国国王,谁就是光头。可以将其缩写成如下的数理逻辑公式:
∃x(F(x)∧∀y(F(x)→T(y)∧T(x))
在此公式中,原句子的主谓句形式不见了,摹状词“当今的法国国王”也不再作为指称表达式,而是被拆分为个体变项、谓词、命题联结词和量词的逻辑组合。罗素进一步断言,普通专名(如“亚里士多德”和“北京”)只不过是伪装的摹状词。真正的专名是少数几个逻辑专名,如指示词“这”和“那”等,意指感觉材料。“存在”不是个体的性质,而是命题函项的性质,故把“存在”用于专名(如“a存在”)是不合逻辑句法的。以往哲学中的本体论证明以及对这些证明的大部分反驳都不明了“存在”的这一特性,“都依赖于很坏的语法”。罗素自称,他关于“存在”的分析“澄清了从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开始的、两千年来关于‘存在’的思想混乱”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告诉我们:自然语言表面上的语法形式与其内在的逻辑形式并不一致,前者会误导我们去建立一套虚假的形而上学;逻辑上重要的概念可能暗含在一个语句中,而不作为该语句的词语出现,逻辑分析却能够使这些隐含的构成要素显现出来。
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早期著作是《逻辑哲学论》,该书的主题是:语言记号如何能与世界处于意义关系之中?或者说,语言是如何可能的?他提出“图像说”去说明这种关系:“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是我们所构想的实在的模型。” 思想表征实在,思想是带涵义的命题(语句),命题的总体构成语言。语言、思想和实在分享同样的逻辑形式,具有结构上的平行关系:图像中的要素及其组合方式对应于实在中的要素及其组合方式。例如,语言中的名称指称简单对象;基本命题表征事态,事态是对象的排列组合。基本命题因其所表征的事态存在或不存在而有真值:真或假。基本命题彼此独立,相互之间没有逻辑关系,也就没有矛盾或对立关系。复合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数。命题(包括基本命题和复合命题)的意义在于其为真或为假的可能性。真命题就是那些描述存在事态结构的命题。存在事态的总和构成事实。事实的总和就是世界。逻辑命题是对于世界无所述说的重言式,为所有命题提供图像形式,因而也提供了在描述世界的实际结构时所用的“脚手架”或“逻辑空间”的“坐标格”。凡是与实在没有图像关系因而既不为真也不为假的命题,不是“缺少意义的”(senseless)就是纯粹的“胡说”(nonsense)。有图像关系因而有真假可言的命题是“可说的”。真命题的总和构成自然科学。“不可说的”则包括:逻辑形式的地位,哲学的本质,伦理学,“唯我论”和“生命的意义问题”,对于“世界存在”的特殊的神秘感觉,等等。在有关“不可说的”的讨论中,维特根斯坦表达了一种全新的哲学观:哲学就是语言批判,它的积极任务是对命题即有意义的语句的逻辑语言分析;它的消极任务则是表明,形而上学的陈述是竭力想说按语言的天性根本无法说出的东西,因而是无意义的。没有哲学命题,也没有哲学知识。哲学不是一门认知科学,它的成果并不是人类的知识,而是改善人类的理解力。哲学问题都源自“误解我们的语言的逻辑”,因而都是伪问题。当人们清楚地把握了这种逻辑,如同它在语言的有意义的使用中那样显示自身,哲学问题就会被消解。维特根斯坦最后告诫我们:凡是能够说的,我们必须将其说清楚;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
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在其《思想自述》中说,“我一生都对语言现象感到着迷” ,但他仅把语言视作哲学和科学的工具。他的语言哲学实践涉及两方面:一是应用逻辑方法去分析形而上学和科学中的语句,二是定义语言系统以便用于科学理论的建构。具体包括:
(1)通过语言分析拒斥形而上学,认定后者是出自对语言的误用和滥用。他区分了两种说话方式,三种句子形式。一是“实质的说话方式”,回答对象问题,使用对象句子,例如“5大于3”,“这朵玫瑰花是美丽的”。真的对象句子属于科学。二是“形式的说话方式”,回答句法问题或逻辑问题,使用句法语句,例如“‘5’是语言L中的一个数字记号”,“‘玫瑰花’是一个事物词”。哲学语句大多是“伪对象句子”,例如“5是一个对象”,“这朵玫瑰花是一个事物”,或者问“数的本质是什么?”,它们是混淆实质的说话方式和形式的说话方式的结果,没有经验意义,应该将其清理掉。
(2)受莫里斯的“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分法和希尔伯特的元数学的影响,卡尔纳普首先从事对语言的句法研究。他把一个语言L看作一个形式系统,除初始符号外,还有用元语言表述的形成规则和变形规则。形成规则告诉我们,如何从初始符号得到合式公式以及如何从已有的合式公式得到新的更复杂的合式公式;变形规则告诉我们,如何从已经接受的公式(公理或公设)推演、派生出其他的可接受的公式(定理)。他用这样的方法研究了语言Ⅰ和语言Ⅱ,并试图建立能应用于任一语言的“一般句法”。后来,他受塔斯基真理论的影响,从事对语言的语义研究,即让作为句法系统的语言得到解释,获得意义。在一个语义系统中,有两种类型的规则:一类是指涉规则,例如“语言符号‘a’指涉金星”,“语言符号‘B’指涉是蓝色的这个性质”;另一类是真值规则,例如,“‘并非……’这种形式的句子是真的,当且仅当,语句‘……’不是真的”。然后,他定义了真、L-真(逻辑真)、L-蕴涵、分析性和综合性等概念:一个陈述是L-真的,如果它的真只依赖于语义规则;一个陈述是L-假的,如果它的否定是L-真的;一个陈述是分析的,如果它或者是L-真的或者是L-假的;一个陈述是综合的,如果它不是分析的。在研究“必然性”“可能性”等模态概念时,他还提出了某种版本的可能世界语义学,其中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包括内涵和外延,内涵被看作从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项。
(3)卡尔纳普断言:“哲学应该被科学的逻辑所取代,也就是被对科学的概念和句子的逻辑分析所取代,因为科学的逻辑只不过是科学语言的逻辑句法。” 在他看来,一个科学理论是一个公理化的形式系统,包括五部分:(a)一个形式语言,包括逻辑符号和非逻辑符号;(b)一组逻辑数学公理和推理规则;(c)一组非逻辑公理,它们表达了该理论的经验部分;(d)一组意义公设,它们陈述非逻辑符号的意义;(e)一组对应规则,它们给出该理论的经验解释。他还区分了经验术语和理论术语、经验规律和理论规律等,提出了可证实性的意义标准:一个句子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该句子或其否定能够被观察或被经验证据所证实。
(4)他区分了相对于某个语言框架而言的“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对前者的回答要依赖该框架的语言资源和证据标准,对后者的回答却并非如此。例如,在经验观察语言内,下述问题是内部问题:“在面前的桌子上有一本书吗?”“月球的背面有一座3 000米的高山吗?”但像“有一个事物世界吗?”这样的问题却是外部问题。卡尔纳普认为,语言框架是无限多样的,相互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因此,根据简便、有效等考虑,我们可以随意选取我们喜欢的语言框架,这被叫作“宽容原则”:“每个人都可以如其所愿地随意建构他自己的逻辑,也就是他自己的语言形式。”
塔斯基(Alfred Tarski)是形式语义学的奠基人,从对语义悖论的研究中引出其语言哲学主张:用理想化的形式语言对日常语言进行改造和重建。他认为,产生语义悖论有两个原因:一是日常语言的普遍性,又称“语义封闭性”,即这种语言不仅包含它的句子及其他表达式,而且包含这些句子和表达式的名称以及内含这些名称的句子,还包含像“真的”“假的”“指称”“外延”这样的语义表达式。二是通行的逻辑推理规则在其中有效。为了避免悖论,我们显然不能抛弃通行的逻辑推理规则,故我们只能把悖论归咎于日常语言的普遍性:要在一个如此丰富、普遍的语言系统内,无矛盾地定义真概念是不可能的。塔斯基认为,一个可接受的真定义必须满足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实质的充分性,即它能够把T模式(X是真语句当且仅当p)的所有特例作为后承推演出来;一是形式的正确性,具体指如下要求:(1)必须区分语言的层级,即区分被谈论的语言和用来进行这种谈论的语言,前者是对象语言,后者是元语言。真定义必须相对于一定的语言层次,例如,“在对象语言O中真”只能在元语言M中才能定义,“在元语言M中真”则只能在元元语言M′中才能定义。(2)这两种语言都得有“明确规定的结构”,即必须用公理化形式化方法来表述:首先给出不加定义的初始词项,给出造词、造句的规则(形成规则),通过定义引入其他词项;其次给出与初始词项相关的公理和推理规则,并经过证明程序得到定理或可证语句,由此避免歧义和混淆。(3)与对象语言相比,元语言必须“实质上更丰富”,即它必须把对象语言作为一个真部分包括在自身之内,此外它还包括:对象语言表达式的名称,如其引号名称或结构摹状名称;通常的逻辑工具,如“并非”“或者”“并且”“如果,则”“当且仅当”之类的逻辑词项;适用于对象语言句子的语义表达式,如“真的”“假的”“满足”“有效”等。然后,塔斯基区分了两种形式的语言:一类是“较贫乏的”,即其元语言真正丰富于对象语言,元语言具有比对象语言更高的逻辑类型;一类是“较丰富的”,即其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中的变元具有相同的逻辑类型,以至在元语言中所有的词项和语法形式都能在对象语言中得到翻译。他证明:对于前者,无矛盾地给出实质上充分、形式上正确的真定义是可能;对于后者,要给出这样的定义且不导致矛盾(悖论)是不可能的。
乔姆斯基(Noam Chomsky)把语言看作一种自然现象,是人通过生物进化过程而获得的种族特性,认为人的大脑中有专门的语言机制,即语言官能(lan-guage faculty)。他区分了“语言表现”和“语言能力”,后者是人得自遗传的先天禀赋,称为“普遍语法”(UG),在后天经验环境的触发下,UG完形为个人的“特定语法”(PG),即由个人所习得的某种特殊语言的语法。语言的首要功能是表达思维而不是社会交往,因而语言是某种个人化的东西。他区分了“I-语言”和“E-语言”,前者指“internalized”(内在化的)、“innate”(天生的)、“individual”(个体的)和“intentional”(内涵的)的语言,即由人的心智结构的初始状态UG生发出来的某种规则系统;后者指“external”(外在化的)语言,是普遍语言的某种特殊状况,例如英语和汉语。他把研究重点放在I-语言上,采用伽利略式的“抽象化”和“理想化”的研究方式,以及假说演绎法和现代数理逻辑的工具,由此建构出具有内在派生关系的形式系统,企图由此去说明语言的生成性,即个人在贫乏的语言输入基础上所获得的理解先前从未听说过的新句子的语言能力。他还区分了语言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前者决定句子的语义解释,后者与句子的语音形式密切相关,前者投射、衍生、转换为后者。在乔姆斯基那里,语言学变成了一门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其中语言是一个自主自足的系统,词汇、句法和语义是三个独立的模块,句法先于语义且独立于语义。
戴维森(Donald Davidson)拒绝把语言视为其使用者在交流中学会和使用的一套“清晰定义的共享结构”,认为诉诸共同约定对于语言交流来说既不必要也不充分,因为对话双方为了理解各自的话语,只要求听话者懂得说话者词语的意思,并不要求前者把同样的意谓加给他们自己对那些词语的使用。语言交流的必需条件是:说话者和听话者共享解释各自话语的能力,这种解释是如下更大计划的一部分:用理性的词汇,通过信念、欲望和意向的归属,使各自在一定情景下的行为变得有理可寻。正是这个条件保证个人习语具有社会性维度,因为说话者只能意图表达他人能够识别或解释为有意义的话语。戴维森主张真值条件语义学,其核心思想是:知道一个语句的意义就是知道该句子在什么情形下为真,而不必知道如何分辨该语句是否实际上为真。他主张把塔斯基的真概念应用于对意义的理解,通过把
“X”的意思是p
替换为塔斯基的T约定
“X”是真的当且仅当p
意义论就变成真理论了。这就是“戴维森纲领”,它所预设的“真”概念是实在论的:语句的“真”在于该语句所说的与外部世界中的状况相吻合或相一致,与人的认知状态和认知能力无关。戴维森的真值条件语义学很容易刻画许多与句子意义相关的概念:两个语句是同义的,如果它们恰好在相同的条件下为真;一个语句是有歧义的,如果它虽然没有自相矛盾,但在相同的条件下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一个语句衍推另一个语句,如果不可能第一个语句为真而第二个语句不为真。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说明语言的生成性或组合性,即人们在掌握有限的语言资源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理解潜在无限多的长而陌生的句子的能力。
克里普克(Saul Kripke)在反对关于名称的描述论的语义论证中,使用虚构的“哥德尔施密特”例证,以及非虚构的“皮亚诺戴德金”例证,力图证明:与一个名称相应的摹状词既不是识别和确定该名称所指对象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从他的这些论证中可以发掘出如下假设:一个摹状词究竟指称什么对象,只涉及该摹状词与其满足者的关系,只涉及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它只是一个事实问题,与我们使用该摹状词和该语言时的意向、约定、习惯和传统无关。换句话说,一个摹状词的语义所指是 事实上 恰好满足该摹状词的那个对象,而不是我们的语言共同体认为该摹状词所适用的那个对象。克里普克不同意普特南的语言分工假设:“至少拥有一些词汇,与之相关的‘标准’只有少数掌握它的人知道,而其他人对它的使用则依赖于他们与上述少数人的有条理的分工合作。” 相反,他认为,一个名称指称什么对象,这是一个语义学问题,有确定的答案,所谓“专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帮助,他们并不具备一种特殊的语义能力。具体就“20世纪法国内阁成员、国务部长”这个谓词而言,“这个词仅仅意指它所意指的东西。要判定什么东西处在它的外延中,或许是棘手的或艰困的;这是一个关于我们将要知道什么的特殊问题。有时候,或许在很长时间内,我们有可能不知道……什么对象是否处在其外延内。但是,就实际确定该词项的外延而言,专家不能提供任何帮助。他们只能在此之后帮助我们弄清楚,哪些对象实际上处在该词项的外延之中” 。
二元进路在形式语义学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后者泛指有关形式语言或自然语言的模型论语义学,包括外延语义学和内涵语义学。按照外延语义学,我们从一个待解释的形式语言或自然语言L开始,把L的构成要素映射到一个“世界”(或“模型”)中。L的名字被映射到世界中的对象,谓词被映射到对象的性质或对象之间的关系。作为这些映射关系的组合,语句最终被映射到真值:真或假。外延语义学的主要目标是确定L中语句的真值。在内涵语义学中,语言L不再被映射到一个单一的世界,而是被映射到可能世界的一个集合。其目标仍然是为L中的句子提供真值条件。一个语句的意义被看作一个命题,等同于该语句在其中为真的那些可能世界的集合。无论是外延语义学还是内涵语义学,都满足弗雷格所提出的组合性原则。
形式语义学只关心个体词和谓词的客观所指以及公式的客观真值,完全不考虑这些表达式的使用者以及他们在使用这些表达式时的意图、习惯和传统,因此变成了一种客观主义的语义学。根据莱可夫的说法,它至少包括如下论题:(1)真值条件意义的学说:意义以指称和真值为基础。(2)符合真理论:真在于符号和世界中的事态之间的符合或对应。(3)客观指称的学说:有一种“客观上正确的方式”把符号与世界中的事物相关联。 根据阿尔伯塔兹的说法,形式语义学包括如下重要假设:
(1)语言能够作为 算法 系统来描述。
(2)语言系统是 自足 且自主的,对它的分析不需要参照语言之外的事物。
(3)语法,尤其是句法,是语言的一个 独立 层面。
(4)语法具有生成性,可以生成某一语言的所有句子。
(5)意义可以用逻辑的形式语言根据真值条件得到客观的描述(形式主义假设),语言规则根据一个单义协调原则[真是一个与实在单义协调的概念]得到定义(塔斯基假设)。
(6)语义学是严格 组合的 (弗雷格假设),其重要性与句法相差甚远。
(7)像类比、 隐喻 之类的现象和辐射型概念等,应排除在语言分析之外。
正像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的“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 一样,客观主义语义学也可以被叫作“没有语言共同体的语义学”。
三元进路的共同特征是:为了正确地说明语言如何运作和意义如何生成,我们必须把语言放到语言交流过程中加以理解,必须把语言交流者的意向、公共的语言实践和共享的意义结构等等考虑在内。
后期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语言游戏说”,认为词语不由提到它们所指称的对象来定义,也不由人们与之关联的心智表征来定义,而是由在语言游戏中它们如何被使用来定义。“在我们使用‘意义’这个词的各种情况中,有数量极大的一类——虽然不是全部,对之我们可以这样来说明它: 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 。” 语言游戏与人的生命活动息息相关,是人的生活形式的一部分。人是语言的使用者,是语言游戏的主体,脱离人及其生活去谈论语言和意义,纯属虚妄。并且,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只有家族相似,没有本质的共同点;语言游戏像其他游戏一样,也是受规则支配的活动,这一说法隐含假定了语言的约定性特征:规则是公共的约定,人们不能私自地遵守规则;相应地,也不可能有“私人语言”。维特根斯坦本人及其追随者讨厌任何牌号的“理论”,从来不想甚至反对把上述关于“语言游戏”和“使用”的说法发展成一个内容充实且足够清晰的语言哲学理论。
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和塞尔(John Searle)等人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其核心表述是: 说话就是做事 。话语不仅是说话者说出的有意义的表达,更是他们所做出的有目的行为。了解一个人所说的话语,不仅要知道他说了些什么,而且要知道他用所说的话语做了什么事情。奥斯汀指出:“我们要更一般地考虑下述意义,在这些意义上,说什么可能就是做什么,或者在说什么的时候我们正在做什么(还可能考虑到那种不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通过说什么而做什么)。” 塞尔指出,“我认为,在任何语言交际中都必须包含有一个言语行为” 。例如,一位教授通过说“我宣布,现在开始考试”而实施了“宣布”这个言语行为;一个人通过说“我向你道歉”而实施了向听话者“道歉”的言语行为。为了弄清楚通过说话而实施的行为,我们必须考虑到说话者的意向、说话者和听话者共有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的规则、社会惯例和社会建制。在这些说法的基础上,塞尔已经发展出比较系统的关于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并试图应用现代逻辑的技术性手段去刻画这些言语行为,建立了相关的逻辑理论。在后来的一系列论著中,塞尔把关注的重点转向语言在社会中的作用,特别是语言在形塑或建构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性实在(如钞票和婚姻)时的作用,而不怎么关注社会因素对语言意义的形塑或建构作用。
格赖斯(Paul Grice)认为,唯有依据会话参与者的意向和信念,才能理解像“交流”“意谓”这样的概念。为了使一个语句意谓p,某个人在使用该句子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他意图使他的听众去相信他相信p,还必须意图使他们相信:他使用该句子的意图就是使他们相信他相信p,此外还必须满足有关会话参与者信念和意图的更复杂的条件。他还认为,人际会话过程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关于合作行为规范的一些假设。说话者和听话者在推出各自话语的真实涵义(即会话涵义)的过程中,这些规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把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分为“自然意义”(字面意义)和“非自然意义”,“会话涵义”是“非自然意义”的一种,即某个说话者在一个特定语境中带着特定意图说某个句子时所产生的特殊意义——用中国词语来说,相当于“言外之意”或“弦外之音”。他提出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个准则,其中总则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 格赖斯由此发展了比较系统的“会话涵义”学说,进而把一个语句的一般意义解释成该句子相对于语言共同体多数成员的会话涵义,但他没有重点探讨语句的一般意义是什么以及如何产生等问题。
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在《论指称》 1950)一文中,系统批评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并正面阐述了自己关于语言使用及其意义的很多主张,概括如下:(1)严格区分语句、语句的使用和语句的表达,并相应地区分语词、语词的使用和语词的表达。他断言,真假并不是语句本身的特征,而是语句的使用的特征,我们“不可能谈到 语句 本身的真或假,而只能谈到使用语句做了一个真或假的论断,或者说(如果这种说法更可取的话)使用语句表达了一个真或假的命题;并且,同样明显的是,我们不能说 语句论述 某一个特定的人物(因为,同一个语句在不同时间可能被用来谈论完全不同的特定人物),而只能说对语句进行 一种使用 来谈论某个特定人物”。一个孤立的语词谈不上指称,只有当它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并且这个语句被用来谈论某个特定的人或物时,才有指称。“‘提到’和‘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所做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词去做的事情。提到某物或指称某物,是语词的使用的特征,正如‘论述’某物与或真或假是语句的 使用 的特征一样。”(2)说出一个语词和语句是有意义的,它们的意义是关于如何使用该语词、该语句的一些规则、约定、习惯和一般性指导:“虽然人们使用语词去指称特定的事物,但是,一个语词的意义并不是该语词可以被正确地用来指称的一组事物或单个事物:意义是为把语词使用于指称的一套规则、习惯和约定。”“语句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也就是是否存在着这样的语言习惯、约定或规则,使得语句在逻辑上能被用来谈论某个东西的问题。”因此,意义不是某种私人性的东西,而是一种公共和一般的东西,来自社会制定的“规则”,历史形成的“习惯”,或社会共同体的“约定”。(3)对语词和语句的使用,是说话人带着特定的意图、目的进行的。例如,可以把“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作为历史教科书中的某个陈述,或作为对当下现实状况的某种描述,或被语文老师在课堂上用作例句,或作为某个童话故事中的一句话,如此等等。在这些不同情形下,被使用的语词或语句显然有不同的意义、所指或真值。在考虑具体使用中的语词或语句的指称或真假时,必须把语言使用者的各种意向性因素考虑在内。(4)对语词和语句的使用是在特定语境中进行的,这里“语境”一词至少是指时间、地点、境况、说话者的身份、话题以及说话者和听话者双方的个人历史。在确定语词和语句的意义或所指时,应该把各种语境性因素或条件考虑在内。(5)在说话者的话语中,常常隐藏着“预设”,即该话语具有真假值的前提条件;当其预设为假时,该话语无意义,因而没有真值。并且,根据使用语词的语境和使用者的意向,可以区分出语词的两种基本用法:指称性使用和归属性使用,前者与语境和说话者的意向密切相关,一直被逻辑学家所忽视或错误理解。在《意义与真》(1969)一文中,斯特劳森可能对戴维森的真值条件语义学提出了最早的批评,他本人倡导一种关于意义和真的交流意向式研究。
达米特(Michael Dummett)反复强调语言和意义的社会性特征,“……语言是社会现象,绝不是为个人所私有的,它的使用是公共可观察的” 。语言是由约定的实践和公认的使用标准构成的。共享意义是确保交流成功的必要条件。他论证说,在说一个给定语言时,说话者必须遵循词语的约定意义,即这些词语在它们所属的那个公共语言中的意义。假如不遵循这些标准,说话者就不能知道他们把同样的意谓加给了这些词语,意义就会变成私人性的和不可交流的,我们因此就无法学会一个语言,也无法知道别人是否理解该语言。学习或理解一个语言就是参与到这些共享的语言实践中去。没有一个说话者能够完整掌握支配词语使用的约定和把这些词语从语法上组合起来的规则,他们只能部分地掌握公共语言,但成功交流却依赖于对公共语言的这种掌握。他还认为,语义理论的核心是意义理论,它必须说明“语言是如何工作的”,并且要与人的语言行为和语言实践相吻合。它必须是一个理解理论,即要回答如下问题:当我们知道一个语言时我们知道什么?我们关于语言的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是如何体现的?这被叫作“显示性要求”。它必须是彻底的,要对一个语言中所有初始词汇的意义给出说明。它必须是分子的,要说明复合表达式的意义如何由简单表达式的意义以及把简单表达式组合成复合表达式的方式生成。最后,它还必须说明意义的公共性。
普特南(Hilary Putnam)的语言哲学大致上可归属于三元进路,因为他强调语言和意义的社会性。他构想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孪生地球”,用以反驳语义内在论,因为后者“从来都反映着两种特殊的而且极有核心意义的哲学倾向:将认识当作纯粹 个人 事务的倾向,以及忽视 世界 (世界中的东西要多于个人所‘观察’到的东西)的倾向。忽视语言的劳动分工,就是忽视了认识的社会性;忽视我们所说的大多数语词的索引性,就是忽视了来自环境的贡献。 传统的语言哲学,就像大多数传统哲学一样,把他人和世界抛在了一边;关于语言,一种更好的哲学和一种更好的科学,应该把这两者都包括进来 ” 。关于词语究竟如何指称对象,他的回答是:“词语的外延并不是由个体说话者头脑中的概念决定的,这既是因为外延(总的来说)是由 社会 决定的(就像那些‘真正的’劳动一样,语言劳动也存在分工),也是因为外延(部分地来说)是被 索引性地 决定的。词项的外延有赖于充当范例的特定事物的实际上的本质,而这种实际的本质,一般来说,并不是完全被说话者所知晓的。 传统的语义学理论忽略了对外延起决定作用的两种贡献——来自社会的贡献和来自真实世界的贡献 。” 普特南用一个有穷要素序列(矢量)去描述某个语言中每个词语的意义,该矢量包含四个构成要素:该词语所指称的那个对象,例如由化学公式H 2 O所个体化的那个对象;与该词语相关的一组典型描述,称作“范型”,例如“透明的”、“无色的”和“保湿的”;把该对象置于某个更一般范畴内的语义标记,例如“自然种类”和“液体”;句法标记,例如“具体名词”和“物质名词”。这样一个“意义矢量”提供了对一个表达式在一特定语言共同体中的指称和用法的描述,提供了有关它的正确使用的条件,并且使得听话者有可能去判断某个说话者是否把适当的意义归属给那个表达式,或者它的使用是否改变得足以引发意义差别。
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强调语言的约定性,断言正是社会性约定把语言表达式与其意义关联起来。“存在语言的约定,这个老生常谈不是任何哲学派别的教条,却要求任何一位深思熟虑的人直接赞同——除非那个人是一位哲学家。” 蒯因就是这样一位哲学家,他反对关于语言的约定论,论证说:约定需要协议,而协议需要使用语言,所以语言先于约定,而不是约定的后果。刘易斯论证说,约定并不需要像协议这样的东西。他利用博弈论来刻画约定:博弈双方基于共同利益,在多次博弈过程中,逐渐趋于协调,达到反思的平衡,即某种合乎规则性,后者即约定。在《约定:一种哲学探究》(1969)一书中,他先提出关于约定的一般性说明,然后提出关于语言约定的特殊说明。在《多种语言和语言》(1975)一文中,他断言,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自然史的一部分;语言是一种理性的、受约定支配的社会活动领域;人们说出成串的声音,写出成串的字符,在听到相应的声音或字符时,用思想或行动对它们做出回应,由此交流各自的信念和愿望,并实现他们所企求的目标。
泰勒·伯奇(Tyler Burge)为了确证个人习语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的,其意义必须以非个体主义的方式被确定,构想了一个很有名的思想实验——“关节炎”。有一个人,权且叫他“保罗”,使用“关节炎”一词去表达与他的关节肿疼有关的许多思想。有一天,保罗说“我的大腿部位患了关节炎”。如果他所属的语言共同体只把“关节炎”用于关节肿疼,他所说的话就是假的。然后,伯奇设想了另一种反事实的情况:保罗所属的语言共同体把“关节炎”既用于关节肿疼,也用于其他风湿性疾病。在这种反事实的情况下,保罗的身体状况和身体经验都未发生变化,他所做出的那个陈述也非真即假。但他所说的那句话在后一种情况下却是真的。伯奇由此做出结论:从保罗嘴里说出的“关节炎”一词的意义,在这两种情况下是不同的,因为保罗将属于不同的语言共同体。伯奇希望由此表明:某个人所用词语的意义,不仅取决于有关那个人的事实,还取决于那些词语在更大的语言共同体中的用法,实质性地依赖于那个人周围的其他人的语言实践。在澄清所用词语的意义、确定其指称时,那个人基于认知的理由而不是实用的理由,去依从他所属的语言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接受他们的订正或认可。伯奇一般性地断言:
随着一个人语言和认知资源的扩展,他在理解事例时对他人的依赖也在不断生长。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严重依赖于他人的感性经验(对于我们中居住在加州的那些人来说,如“老虎”“企鹅”“下雨”)。在其他情况下,我们依赖于理论背景知识(如“基因”“癌症”),或更为普通的专业知识(如“关节炎”“化油器”)。在很多此类情况下,我们有意地接纳他人已经获得的用法。我们依靠他们的经验来补充我们自己的。并且,我们接受他们对我们的解释的订正,因为他们有更好的条件去理解那些事例,后者部分地决定了我们概念的性质。虽然解释的功能在这些不同情况下明显有异,关于社会依赖的那个论证的主要论点同样地,甚至更为明显地,适用于那些与直接感知不那么密切关联的词项。
布兰顿(Robert Brandom)强烈地批评表征主义及其体现者——形式语义学,它们没有考虑到语言的意向性内容,没有考虑到产生意向性内容的言语行为的意图和情境条件。他认为,语言最重要的功能不是表征和信息交流,而是做出断言以及伴随而来的推论。他发展了一套推理主义语义学,概述如下:在做出一个断言即公开说出一个语句时,说话者不仅对该语句的真做出“承诺”,而且对可从该语句推论出来的其他语句的真也做出承诺。他还给自己保留了通过该语句做出进一步推理的“资格”或“权利”。一旦他做出承诺,当遇到有人对他的断言提出质疑和挑战时,他必须通过从其他断言做出推理,以便给出支持该断言的理由,从而捍卫这个断言。这里提到的推理都是“实质”(有效的)推理,而不是传统上“形式”(有效的)推理。例如,从“这是红色的”推出“这是有颜色的”,从“x在y的左边”推出“y在x的右边”,从“天下雨”推出“地湿”,这样的推理都是实质推理,不能通过补充大前提把它们化归为形式推理。一个语句及其词项的语义内容是与该语句及其词项相关联的承诺与资格的集合,通过实质推理的链条或网络得到规定和揭示。若一位说话者对一个语句及其词项做出承诺并拥有资格,他便对它们的(几乎所有)推论也做出了承诺并拥有资格。承诺和资格是“道义计分”的两种规范地位,计分的表现是两种态度:“归属”和“承担”。即是说,对话者既要求自己履行权利并将资格归属给其他人,也要求自己兑现承诺并将承诺归属给其他人,由此形成双向互动。这种双向互动只能在社会环境中进行,受到社会规范的控制,而这些社会规范本身却是由对话者在上述互动过程中共同建构出来的。如何使那些支配给出和寻求理由的语言游戏的社会规范明晰化,乃哲学的任务。
与三元进路的理论取向比较接近的是当代认知语言学。在很多认知语言学家看来,语言不是自主自足的系统,必须参照人的认知过程才能描述它;语言的词库、词法和句法构成一个连续体,语义先于句法,句法依赖于语义;意义先于真,理解先于真,故用真值条件语义学去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是不合适的。 例如,兰盖克等人的认知语法建立在与形式语义学的那些假设完全相反的假设之上:
(1)语言不只是一个算法系统,还是在各个层次上 表达 人类经验并将其 概念化 的手段。
(2)语言不是一个 有别于 其他认知系统的 模块 。它反映了概念化的复∙∙∙∙∙∙杂性(所谓的“整体主义假设”)。
(3)词汇、词法和句法围绕一个由符号结构构成的 连续统 而排列(一个得到广泛赞同的假设)。
(4)语法既不是生成性的也不是建构性的。相反一,它构成了个供个人选择使用的 符号资源的总汇 。
(5) 意义 并不外在地与世界状况“直接关联”。在很大程度上,它是 主观的 、语境的和动态的。
(6)语义学是概念化的。它依赖于心智过程(作为意象和神经生理活动)的 模式与内容 。
(7)真不是 真值函项的 。相反,它是相对的,在很大程度上是隐喻性的。隐喻、原型概念、辐射型范畴等,被认为是与世界知识、感知和情感密切关联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构成语言概念化的现象(百科全书和符号学假设)。
或许有读者感到奇怪,在如上所述的20世纪西方语言哲学图景中,为什么迄今没有见到蒯因这位或许是20世纪后半期最有影响的语言哲学家的位置?难道本章作者把他忘掉了吗?作为一名蒯因学者,我当然不会忘记蒯因及其语言哲学,先前之所以没有提到他,实在是因为我难以给他的语言哲学定位:究竟属于语言研究的二元进路还是三元进路?两种做法似乎都有某些道理,但似乎都没有充分的根据。
不错,蒯因在其名著《语词和对象》开篇就指出:“语言是一种社会的技艺。在习得语言时,关于说什么和何时说,我们必须完全依赖于主体间可资利用的提醒物。因此,除非根据人们的与社会可观察的刺激相应的外在倾向,去核实语言的意义就是毫无道理的。” 后来,他另外给出了一个更简明的表述:“语言是一种社会的技艺。我们大家都只是根据他人在公共可认识的环境下的外部行为来习得这种技艺的。” 两段引文充分体现了蒯因关于语言和意义的自然主义和行为主义观点,缩写为NB论题。NB论题首先表明,蒯因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的、主体间公共可观察的活动;在学习语言和理解语言时,我们都需要依赖社会共同体中的其他人,依赖语言使用者之间共享的提醒物;可以甚至必须用为一般自然科学所特有的主体间有效的研究技巧来学习和研究语言。因此,他既反对把意义等同于指称的指称论语义学,也反对把意义视为心智中内在观念的观念论语义学,将两者都斥为“语言的博物馆神话”。NB论题还表明,蒯因的语言哲学至少包括两部分,一是行为主义的语言学习理论,二是行为主义的意义理论。有必要指出,蒯因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但首先是认识论)的背景下去关注语言和意义的,他把学习和理解语言当作认知这个世界和认识我们自身这个总体努力的一部分,把“我们是如何从学会观察语句进展到掌握理论语句的”看作如下问题的一个变体:我们是如何在“贫乏的”感觉刺激的基础上产生出“汹涌的”输出即我们关于世界的科学理论的?因此,蒯因的语言哲学始终被置于他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背景之中,他更多地关注有关语言和意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对如下这些问题——语言的本性,语言交流,意义的生成、传递和理解,语言、意义与语言使用者的关系——反而讨论很少。由于蒯因是行为主义者,反对心智主义语义学,反对内涵性实体,反对语言约定论,所以他根本不会去讨论交流意图、社会约定之类的话题。正因如此,我很难把他的语言哲学归于语言研究的三元进路。由于蒯因至少在字面上强调语言的社会性和意义(假如有所谓的“意义”的话!)的公共性,故我也很难把他的语言哲学归于二元进路。实际上,通过他的一系列意义怀疑主义论题,如翻译的不确定性、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和本体论的相对性等,蒯因掘掉了二元进路和三元进路的共同基础,即承认有语言意义,它们是语言研究的重要对象,特别是语义学的重点对象。这样一来,我难以把蒯因的语言哲学归于二元进路或者归于三元进路,就是相当清楚的了。
应该强调指出,如上所述的二元进路已经发展出一些带有实质性的语言学成果,例如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戴维森的真值条件语义学、蒙塔古语法或内涵语义学、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语义学等,它们大都能刻画语言的生成性或组合性,即语言使用者基于有限的语言资源所获得的对潜在无限多的长而陌生的句子的理解能力。但是,三元进路却没有发展出有影响力的理论(维特根斯坦及其追随者甚至讨厌和反对任何牌号的“理论”),也没有获得多少有实质性的技术成果,或许应把奥斯汀、塞尔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和格赖斯的会话涵义学说除外。于是,在关于语言和意义的两种不同研究进路中,在整个20世纪,二元进路始终占据了支配性地位,正如塞尔所断言的:“在语言哲学和语言学中, 对语言的标准说明倾向于低估并由此错误地解释社会和社会约定的作用 。”
我不赞成语言研究的二元进路,认为其根本缺陷在于:不能说明语言的社会性和意义的公共性等特征。在我看来, 语言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 。这不仅意味着:我们是在社会环境中使用语言与其他人交流,在学习语言时必须依赖其他人,也经常彼此借用表达式及其用法;语言还帮助我们去完成各种社会功能,它们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制度性实在(如货币和婚姻)的构成要素。更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由语言使用者及其共同体所赋予的;
离开使用者共同体的生活、意向、习惯和传统,语言与其意义的关联将得不到正确的解释和说明,将会变成某种无法理解的神秘物。
我比较认同语言研究的三元进路,但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对它做纵深推进和横向扩展,首先必须为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为此目的,我本人将提出和论证“语言和意义的社会建构论”(缩写为SCLM),以便系统地回答如下重要问题:语言如何工作?意义如何生成?SCLM将由六个命题构成:(1)语言的首要功能是交流而不是表征,语言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2)语言的意义来源于人与外部世界的因果性互动以及人与人的社会性互动。(3)语言的意义在于语言和世界的关联,由语言共同体的集体意向所确立。(4)语言的意义基于语言共同体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之上。(5)语义知识就是经过提炼和浓缩的经验知识,或者是被语言共同体所接受的语言用法。(6)语言和意义随语言共同体的交往实践或快或慢地变化。SCLM的关键在于:把“语言和世界”的二元关系变成“语言、人(语言共同体)和世界”的三元关系,其中语言共同体将对语言和世界的关系施加决定性影响。
至于在语言学和语言哲学中,应用如上概述的SCLM能够做些什么以及如何做,能够获得什么样的理论成果,新的研究方式如何对待在二元进路中已经做过的那些工作,这些问题有待我本人以及其他有类似立场的学界同人去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