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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在分析传统和解释学传统之间
——冯·赖特的学术贡献

一、学术圈内的绅士

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作为逻辑领域内的新手,开始接触哲学逻辑,在相关文献中时常遇到一个陌生的名字:乔治·亨利·冯·赖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并着手研读他的著作。大约在1993年,我应美籍华裔哲学家傅伟勋先生邀请,为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的“世界哲学家丛书”撰写《冯·赖特》一书。在此期间,开始与冯·赖特教授通信联系。在他的促成之下,1997—1998年我应邀赴赫尔辛基大学哲学系做访问研究一年,与他更是频繁接触,耳濡目染了他的学识、人格和风采。经过如此多的接触之后,我自信对冯·赖特教授其人其说有了较深入的理解,他也使我明白了什么叫贵族,什么叫绅士,什么叫大家气象。

冯·赖特,1916年6月14日出生于芬兰赫尔辛基一个说瑞典语的贵族家庭。1934年入赫尔辛基大学,1937年大学毕业后攻读博士学位。194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46年任赫尔辛基大学教授。1939年和1947年两度赴英国剑桥大学,前一次是作为研究生访学,后一次是应邀做学术讲演,在此期间,他与在剑桥任教的维特根斯坦发生密切交往,并深获他的信任。1947年,当维特根斯坦辞去剑桥大学教授职位时,他推荐冯·赖特继任,并获得批准。当时冯·赖特年仅31岁。在任职三年多之后,冯·赖特辞职返回芬兰,任赫尔辛基大学哲学系教授。1951年,维特根斯坦去世,指定冯·赖特为他的三位遗嘱执行人之一。此后,冯·赖特先后担任过美国康奈尔大学无任所教授,芬兰科学院研究教授、院长等职。其研究领域涉及归纳逻辑、哲学逻辑、伦理学以及一般价值和规范的理论、行动理论、人文科学方法论、文化哲学、心智哲学、维特根斯坦研究等。先后用英语、德语、芬兰语、瑞典语等语种出版专著、论文集近30种,其中有些著作又被译为法语、俄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等语种出版,其学术研究的特点是融通分析哲学和欧洲大陆哲学。他是哲学逻辑和维特根斯坦研究方面公认的国际权威,但其思想却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意味,特别是在中晚期更明显偏向人文主义研究。正如哈贝马斯所评价的,他是一位“处于分析传统和诠释学传统之间的人物”。他的研究成果产生了广泛的国际性影响,并给他带来了很高的国际性声誉:先后被授予14个博士或名誉博士学位,是15个国家、地区或跨国科学院的院士,并曾任国际哲学学院主席,国际科学史和科学哲学联合会逻辑、方法论和科学哲学分会会长。1989年,美国《在世哲学家文库》出版了“冯·赖特哲学卷”,此书编者指出:“本丛书的冯·赖特哲学卷不需要任何辩护。在过去几十年中,冯·赖特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哲学家关注的中心。”

通过这些年对冯·赖特的关注,我逐渐厘清了他的学术理路和思想进程:早年受其博士学位导师、当时的芬兰哲学领袖埃洛·凯依拉(Eino Kaila)的影响,信奉逻辑经验主义,研究归纳概率逻辑。在50年代前后研究逻辑真理时,偶然发现量词、狭义模态词、道义词、时态词、认知态度词之间的类似,由此提出广义模态逻辑的系统构想,并创立了道义逻辑、优先逻辑这样一些新的逻辑分支。在研究道义逻辑的过程中,认识到义务、允许、禁止等一方面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关,另一方面与人的行动和行为相关,由此导致他对伦理学、一般价值和规范理论的研究。对后面这些理论研究的结果,又进一步导致他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联系与区别,提出了因果论解释模式和意向论解释模式之间的二元对立,并重点研究了意向论解释模式。晚年,他又研究心智哲学和文化哲学,对工业技术文明总体上持批评态度,倡导一种人文主义的生活方式。此外,作为维特根斯坦的遗嘱执行人,他在维氏遗著的搜寻、整理、编辑、出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对其思想做了一些研究,这为他在国际哲学界赢得了广泛声誉和重要地位。

从阅读他的著作和与他的个人接触中,我对冯·赖特教授的印象是:整体说来,冯·赖特不像尼采和叔本华那样是在学术领域内锋芒毕露、横冲直撞的斗士,不是那种给人以情感的冲击和心灵的震撼的思想家,而是一位稳健、儒雅、勤勉的学者,一位分析型、技术型的哲学家,一位学术圈里的绅士,其睿智、深邃、平和犹如晚年的歌德。在评述他人观点时,他相当周详和平实,很少做惊人之论;对自己的思想则给予全面、细致、常常是技术化的论证。感觉起来,他的写作风格就像一道山涧小溪,流淌得非常自然、平静、舒缓,沁人心脾,启人深思。读他的书也许不会激活你的血液,却会给你“润物细无声”的春雨般的滋润。——这就是我所获得的关于冯·赖特的真实感受。

下面对冯·赖特的全部学术工作做简要的概述和评论。

二、归纳逻辑研究

冯·赖特最早投身于归纳逻辑的研究之中。初试身手便表现不凡,受到了当时的归纳逻辑权威、英国剑桥大学道德科学系主任布劳德(C·D·Broad)教授的赏识。冯·赖特在这方面主要研究了下述四个问题:归纳问题及其各种辩护方案,排除归纳法的条件化重建,归纳概率演算及其解释,确证理论和确证悖论等。

归纳问题及其辩护 。冯·赖特区分了有关归纳的三个问题:(1)逻辑问题,即归纳过程的推理机制;(2)心理学问题,即归纳推理的起源以及在现象的流变中发现一般性规律的心理条件;(3)哲学问题,即为归纳推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提供辩护。他本人主要研究了第三个问题,考察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各种已有的解决方案,如康德的先验综合判断,以彭加勒为代表的约定论,对于归纳的发明论辩护和演绎主义辩护,培根、密尔传统中的归纳逻辑,对于归纳逻辑的概率论研究,对于归纳的实用主义辩护等。总体来看,冯·赖特对于归纳辩护问题提供了否定性答案,认为对归纳既不能提供先验辩护,也不能提供后验辩护。其论证如下:令A表示归纳过程中采用的各种先验假设,B表示经验证据,C表示归纳结论。并假设能够为C提供有效辩护,即可逻辑地推出C。而从A∧B→C可逻辑地推出A→(¬B∨C)。由于A是先验命题,因而是必然的,根据模态逻辑,从必然命题逻辑地推出必然命题,因而¬B∨C是必然的,这等值于B∧¬C是不可能的,这又推出“或者B是不可能的,或者C是必然的,或者B逻辑地推出C”。这三种选择都是荒谬的,因为经验证据B不会是不可能的,归纳结论C不会是必然的,从经验证据B也不可能逻辑地推出C。因此,A不是先验必然命题,于是它也是经验概括。而用经验概括去证实也是经验概括的归纳结论,不是导致恶性循环就是导致无穷倒退。因此,既不能先验地也不能后验地证明归纳过程的有效性。

排除归纳法的条件化重建 。这是冯·赖特在归纳逻辑方面的建设性成果之一。他认识到,条件关系是与时间无关的,而因果关系则与时间有关,一般来说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并且,因果关系和自然规律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如果我们不考虑自然规律及其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不考虑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使然性,只保留它们的普遍性,我们就可以用条件语句来刻画自然规律和因果关系,从而对因果关系提供部分的分析。冯·赖特在演绎的条件逻辑的基础上,重新表述了排除归纳法的四种形式,它们分别是直接契合法、反向契合法、差异法、并用法。直接契合法确定给定属性的必要条件,反向契合法确定给定属性的全充分条件,差异法确定给定属性在其正面实例中的充分条件,并用法确定给定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这四种形式中的每一种又可再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种形式。

可以这样说,传统的排除归纳法在探寻因果联系时,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粗糙性、非形式性以及猜测性。冯·赖特根据因果关系与条件关系之间的类似,对排除归纳法的条件化重建,实际上是用更精确的术语、更精细的形式,把排除归纳法中所暗含的演绎因素明确揭示出来,给排除归纳法以一种演绎的处理:如果经验证据集是确定的,前提的真实性是得到保证的,则关于因果关系的归纳结论是必然的。正如希尔匹伦(R·Hilpinen)指出的:“冯·赖特强调条件逻辑对于分析归纳推理的重要性,显然是正确的;并且,他根据条件逻辑对排除归纳法的古典模式的重构,是对归纳哲学的重要贡献。” 冯·赖特的这种处理已进入现行的各种逻辑教科书。

归纳概率演算及其解释 。冯·赖特在《论归纳和概率》一书中表述了一个概率演算系统。该演算的构造分三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概率表达式只涉及原子属性或含有限多个(比如说两个)构件的复合属性,并陈述了所有概率公理,证明了某些基本定理,如乘法定理、加法定理和逆定理等。在第二阶段,概率表达式还涉及含数量不定的n个构件的复合属性,第一阶段的定理被推广到对于n的任意取值都成立,并且能够证明某些新的定理,如所谓的大数定理。由这两个阶段得到的演绎系统叫作初等概率演算,它讨论所谓的算术概率或离散概率。在第三阶段,概率表达式还涉及含不可数多个构件的复合属性,初等概率演算的定理被推广到对含不可数多个构件的复合属性也成立。第三阶段得到的演绎系统叫作高等概率演算,讨论了对概率的三大解释:频率解释、可能性解释(量程解释)、心理学解释(信念解释),冯·赖特本人明显倾向于赞成频率解释。

冯·赖特的归纳概率演算是漂亮、精致的,在技术上近乎完善。但他本人并没有对概率提出完全新颖的解释,只是在几种已有解释之间进行分析和比较,然后倾向于赞成其中他认为比较合理的一种。并且,他的概率演算中的记法P(A,H,p)(A相对于证据H的概率是p)也有一定缺陷,这使得他不能把加法定理、乘法定理、逆定理等表述为一目了然的等式形式,而要用好几个公式不甚明显地刻画其涵义,这给理解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

确证理论和确证悖论 。冯·赖特把确证理论理解为关于一给定命题的概率如何受到作为证据的那些命题影响的理论。对于这一理论来说,特别重要的情形是:给定命题是一概括命题,而它的证据则是它的某些例证。起证实作用的事例确证(confirm)该概括命题。确证理论的首要任务,就是根据概率去评估那些事例对于该概括命题的确证效果。冯·赖特的确证理论是概率的排除归纳法理论。确证悖论有很多形式,其中之一是问:任何不是A的东西或任何是B的东西,是否构成了概括命题“所有A是B”的确证事例?冯·赖特早期(1945—1951)的回答是:即使承认它们构成概括命题“所有A是B”的确证事例,它们也不能增加该概括命题的概率;这一事实又使得不能以它们为依据,去排除各种可能为真的概括命题。冯·赖特的这一建议是不成功的,他后来还讨论了其他的确证悖论,并提出了其他的解决方案,但均不太成功。

三、哲学逻辑研究

冯·赖特把“哲学逻辑”理解为:利用现代逻辑的技巧和方法,去分析传统上哲学家们感兴趣的概念、范畴及其结构,从而构建出新的形式系统。他在哲学逻辑领域做了许多开创性和奠基性的工作,是这个领域内举足轻重的大师和权威。他最早明确意识到量词、狭义模态词、道义词、认知动词等等之间的类似与差别,提出了广义模态逻辑的系统构想。这是一个完整的研究纲领,提示了一个全新的研究方向,由此引出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他本人成了这个领域内道义逻辑、优先逻辑、行动逻辑的创立者和奠基人。

模态逻辑 。冯·赖特区分了模态词的不同种类并讨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有必要建立四种类型的逻辑,即模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和真理逻辑。他在《模态逻辑》一书中,用分配范式和真值表方法讨论、刻画了模态逻辑系统,并在该书附录中提供了这三个系统的公理化表述,这就是众所周知的M、M′、M″三个系统,后来证明它们分别与正规模态系统T、S4、S5等价。此外,他还把所谓的“模态真值表”作为这三个系统的判定程序,以判定这些系统内的任意公式是否为模态重言式。冯·赖特还认识到模态系统与概率演算之间的类似,构造了二元模态逻辑系统,用以处理相对必然性、相对可能性等,并把绝对必然性、绝对可能性作为相对模态的特例纳入其中。为了解释高阶模态(叠置模态),冯·赖特给一元或二元模态系统以三种解释:几何解释、物理解释和概率解释。

道义逻辑 。冯·赖特把道义逻辑看作“模态逻辑的副产品”,于1951年提出了第一个可行的道义逻辑系统,因而成为道义逻辑之父。但他后来经常改变自己的观点,以至被戏称为“道义逻辑变色龙”。总起来看,冯·赖特提出和建立了四种类型的道义逻辑:在《道义逻辑》(1951)一文中,建立了关于行动类型的一元道义逻辑;在《道义逻辑的一个新系统》(1964)、《道义逻辑》(1967)和《道义逻辑和一般行动理论》(1968)等论著中,建立了二元道义逻辑;在《道义逻辑再探》(1973)、《论规范和行动的逻辑》(1981)等论著中,试图把道义逻辑奠基于行动逻辑之上;在《道义逻辑和条件理论》(1968)一文中,则试图用关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关系的理论来表述道义逻辑,把道义逻辑化归于真势模态逻辑。冯·赖特在道义逻辑方面的工作得到了广泛的认可,道义逻辑已作为被确认的逻辑分支耸立于现代逻辑之林。

优先逻辑 。冯·赖特把优先逻辑理解为研究存在于价值判断之间的优先关系的形式理论。优先逻辑亦称偏好逻辑,冯·赖特是其创始人和奠基人。1963年,他出版《优先逻辑》一书,以“优先”概念作为未经定义的初始概念,并用pPq表示“p优先于q”,规定了有关优先关系的五个基本原则以及合取、分配、扩张三种基本运算,建立了第一个优先逻辑的形式演算系统。1972年,冯·赖特在《优先逻辑再探》一文中,改进和发展了自己早年的工作。他采纳了与《优先逻辑》基本相同的假设,但也有若干重要变化,引入了像境况、状态空间、优先视野和全视野优先等新概念,并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哲学方面而不是形式演算方面。与道义逻辑不同,优先逻辑迄今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关于它的许多基本原则还存在着许多争论。

行动逻辑 。由于规范是与人的行动联系在一起的,冯·赖特因此认为,关于规范的逻辑(道义逻辑)应该奠基于关于行动的逻辑之上。他在《规范和行动》(1968)、《行动逻辑概述》(1967)、《道义逻辑和一般行动理论》(1968)、《行动逻辑再探》(1973)、《论规范和行动的逻辑》(1981)等论著中对行动逻辑做了探讨。在他看来,行动逻辑是与行动语句相关的,而行动语句的内容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一是行动过程,二是行动结果。前者是“做”的动作,后者是“是”的状态。与命题的真假值相似,行动语句也有两个值:已实施和未实施。冯·赖特建立了两个行动逻辑系统,前者建立在命题逻辑之上,再根据需要进行量化扩充;后者直接建立在谓词逻辑的基础上,冯·赖特将其称为“述谓逻辑”。述谓逻辑的特点在于区分了外在否定¬[A]x与内在否定[¬A]x,前者适用于完全不可能具有属性A的对象,而后者适用于尽管实际上不具有属性A却可能具有属性A的对象。行动逻辑目前仍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广泛的流行。

时间逻辑 。冯·赖特是从研究变化入手来研究时间的。变化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如年、月、日、时、分、秒之内的,并且总是由人的行动所引发的。冯·赖特把变化前的状态叫作“初始状态”,变化发生后的状态叫作“终止状态”,两者之间有一个“转换过程”。由此出发,他引入了两个时间联结词and next(然后)和and then(以后),并构造了相应的演算。“然后”演算预设了时间是离散的线性序。“以后”演算并不预设时间是离散的,也不预设时间是稠密的或连续的。冯·赖特后来还探讨了时间、变化和矛盾的关系,认为时间和变化是相互依赖的:一方面,假如这个世界上没有变化,时间概念就没有任何用处,我们甚至不能设想世界在时间中的存在;另一方面,变化又要预设时间,因为变化是在时间流程中发生的,并且时间能消解变化所带来的形式上的矛盾。通常的时态逻辑是“模态逻辑的副产品”,而冯·赖特的时间逻辑偏离了时态逻辑发展的这一主流,没有受到广泛的重视和产生重大的影响。

除此之外,冯·赖特还讨论了有关逻辑真理、衍推和语义悖论等逻辑哲学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不少创见。

综观冯·赖特在哲学逻辑领域的全部工作,其最大特点就是纲领性、开创性和奠基性:他提出了广义模态逻辑的系统构想,创立了道义逻辑、优先逻辑、行动逻辑和变化逻辑等新的逻辑分支。此外,他的工作还有以下特点:(1)他热衷于把古典命题逻辑的范式和真值表方法,经限制、修正和变形后,推广应用于哲学逻辑领域,这就是在模态逻辑、道义逻辑、优先逻辑和行动逻辑中广泛使用的“分配范式和真值表方法”。这套方法的特点是操作性强,其缺点是笨拙、累赘,陈述和使用起来很不方便,要占用很大篇幅,在目前已几乎被弃置不用。(2)由于冯·赖特的哲学逻辑研究带有草创性质,他常常需要把相关概念和命题从其哲学背景中抽象、剥离出来,因此对这些概念、命题的逻辑分析常常伴以大量的哲学讨论;在构造形式系统时,冯·赖特首先关注的甚至不是技术的完善与完美,而是直观哲学背景上的合理与有效。因此,他的哲学逻辑“哲学味”很浓,其哲学性成分压倒了其技术性成分。这与哲学逻辑的目前状况恰成对照:当今人们首先关注的是技术上的完善与完美,其次才是直观哲学背景的合理与有效,技术性成分压倒其哲学性成分。(3)冯·赖特也讨论相应形式系统的语义,这种语义不是古典命题逻辑语义的移植,就是基本停留在直观的经验语义的阶段,而没有达到抽象的形式语义程度。他在哲学逻辑内广泛使用的分配范式和真值表方法,在模态逻辑中给出的几何解释、物理解释、概率解释,在优先逻辑中给出的点箭示意图等,都是如此。冯·赖特甚至可能还不知道现代模型论的那一套概念、方法和技巧,当然也就不可能发展出像可能世界语义学这样的抽象的形式语义理论。总而言之,冯·赖特在哲学逻辑领域内的工作具有草创性质,其一切优点和缺点都源于此。

四、伦理学和行动理论研究

道义逻辑的发明引发了冯·赖特对一般价值和规范理论的兴趣;由于规范是与行动和行为相关的,这又进一步引发他对行动理论的兴趣,试图建立一般的行动哲学;最后这又导致他去探究关于人的科学的方法论,建立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说明模式的意向论说明模式。这种做法已经有些偏离分析哲学的科学主义传统,而与欧洲大陆哲学的人文主义传统有相当的接近。越到中后期,冯·赖特越重视社会制度性因素对人的行动的影响,其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有相通之处,并且显现出某种辩证法色彩。

规范与好 。冯·赖特认为,自然规律是描述性的,因而是或者真或者假的;规范则是规定性的,它们规定了有关人们的行动和交往的规则,本身没有真值,其目的在于影响人们的行为。于是,描述和规定的二分就可以给规范和非规范划界:凡规范都是规定性的,否则就不是规范。规范的制定者和发布者叫作“规范权威”,受规范制约和管制的对象叫作“规范受体”。规范体现了规范权威使规范受体按某种方式行动的意志。制定、颁布规范的行为叫作“规范行为”,管制规范行为的规范叫作“权限规范”。如果规范权威在其授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规范,则相应规范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规范有三种主要类型:(1)规则,(2)律令,(3)指示或技术规范;此外还有三种次要类型:(4)习俗,(5)道德原则,(6)理想类型。

冯·赖特在《好的多样性》(1963)一书中,通过研究好(goodness)的多样性来对伦理学进行探讨。他区分了好的六种主要用法:(1)工具的好,(2)技术的好,(3)医学的好,(4)功利的好,(5)享乐的好,(6)人的好,并讨论它们各自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进而讨论了德行、义务、正义等概念以及它们与好的关系。在此书中,冯·赖特表达了下述观点:“好”“应当”“义务”等词并没有特殊的道德涵义和道德用法,这些词在道德语境中的用法和意义与其在非道德语境中的用法和意义完全相同,或者是由后者那里派生出来的。因此,道德规范并不自成一类,它们并不是在概念上或逻辑上自足的。对表达道德规范的概念和命题的意义之理解,必须以对它们在非道德语境中的多样性用法的理解为基础,道德规范可以从非道德前提逻辑地推演出来。并且,关于道德的法律解释和义务论解释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应当用目的论或意向论解释取而代之。冯·赖特自己指出,《好的多样性》一书严格说来不是一部伦理学著作,但“包含着伦理学的种子,一种道德哲学可以从中抽取出来”。

关于行动的意向论模式 。冯·赖特认为,行动就是“有意识地造成或阻止世界中的变化”,行动的特征就在于它的意向性。如果我们赋予同一个行为不同的意向,它就成为不同的行为。由于行动在逻辑上包含事件和变化,描述行动时就要考虑到如下三个因素:(1)初始状态,即行动实施之前世界所处的状态;(2)终止状态,即行动完成之时世界所处的状态,包括行动的结果(result)和后果(consequence);(3)假如该行动没有发生,世界仍然会处的状态。基于此种观点他建立了行动的逻辑。

说明一个行动,就是要弄清楚行动者为什么会采取该行动?是由于什么原因或出于什么理由、动机或目的?冯·赖特主要讨论了两种说明模式:因果论模式和意向论模式。因果论模式是:

(1)X打算实现p;

(2)X相信,只当做成q,他才能引起p;

(3)无论何时,如果某个人打算实现p,并且相信q对于实现p是因果必然的,他就去实现q;

(4)因此X打算实现q。

意向论模式则是:

(1)X打算实现p;

(2)X相信,只当做成q,他才能引起p;

(3)因此X打算实现q。

很容易看出,两种模式之间的唯一差别在于说明人的行动时,是否需要像(3)这样的法则性陈述,亦称杜卡什定理。冯·赖特拒绝因果论模式,而主张意向论模式,并把后者称为“实践推理”或“实践三段论”。他讨论了实践推理的各种形式,如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形式,考察了它的回溯性用法和前瞻性用法,并讨论了实践推理是否具有必然性的问题。在后一问题上,冯·赖特的观点前后有一些变化。他开始认为,实践推理中前提和结论的关系是衍推关系,结论以合乎逻辑的方式从前提得出,具有实践的必然性。他后来考虑到种种复杂情况,给实践推理模式增加了许多辅助假定,其前提加上这些辅助假定可以推出其结论。若这些辅助假定中某一个不具备,其结论仍不具有实践的必然性;即使它们全都具备,如果结论表示的行为未被实施,整个推理仍不具有实践的必然性。因此,冯·赖特后来说,实践推理的结论具有事后必然性。

人的行动的决定因素 。冯·赖特后期越来越重视社会制度性因素对人的行动的影响。他认为,人的行动既有内在决定因素,如他的意向、意图和认知态度,也有外在决定因素,他把后者概括为“参加到制度化的行为形式和行为实践中去”。一种简单而又经常发生的参加方式,就是对某种符号刺激做出反应,例如服从一个命令,履行一种请求,回答一个问题,甚至行人见到红色信号灯而止步等。另一种参加方式,就是遵从国家的法律、道德规范、礼仪形式、传统习俗等,冯·赖特提出了“规范压力”和“外在因素的内在化”等重要概念和说法。所谓规范压力,就是因遵循或违反某种法律、道德、传统习俗而招致的奖赏、处罚和制裁。规范压力可以把人的行动的外在因素内在化,即将其转化、归结、还原为人的意向和认知态度。冯·赖特指出,外在因素给人的行动带来两种形式的不自由:一是因感受到社会规范是一种强制性力量而产生的一种主观意义上的不自由;二是尽管通过对社会规范的内在把握主观上感到自由,但实际上是受“人们的统治”,客观上仍然不自由。这就为批评产生这些不自由的社会制度提供了可能。

冯·赖特还考察了如下问题:人们为什么会改变他的意向?为什么会有他实际上所有的那些意向?他指出了这样四种决定因素:(1)要求,(2)义务,(3)能力,(4)机会。在这四者中,机会是不断变化的,而要求则是相对稳定的。意向既不会随机会的改变而自动改变,也不像要求、义务和能力那样稳定,意向处于机会和其他三者之间。

冯·赖特把情景变化、意向性、能力、动力机制和规范背景之间的相互作用,称作“事件的逻辑”,它构成维持历史“机器”运转的诸齿轮,从而使历史事件显现出某种必然性。他主张用决定论的观点来研究历史,研究历史变化和人的行动的决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的行动是由历史状况决定的,而历史状况本身又是人的行动的结果。

五、心智哲学、文化哲学和维特根斯坦研究

从青少年时期开始,冯·赖特就被心身二元论及其相关的形而上学问题,如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一元论等所深深吸引,后来的行动理论研究又把他带回这个领域。因为行动通常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身体动作及这些动作在外部世界引起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心智(或心理)活动,体现于产生身体动作及其进一步后果的意向或意愿。但这些精神的东西怎么能引起身体去动作呢?作用于我们感官的物理事件怎么能产生、“引起”感觉和知觉呢?这是有些神秘的事情。它占据了笛卡尔的大脑,并且自笛卡尔以来,一直是西方形而上学的首要课题。从80年代中期开始,冯·赖特着手研究这些问题,并于1998年出版了一本新著《在笛卡尔的余荫下:心智哲学论文集》。

冯·赖特还对文化哲学、历史、文学等范围广泛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从青年时代就被历史和历史哲学所深深吸引,通过阅读斯宾格勒、汤因比等人的著作,他逐渐获得下述见解:历史的大单元是文化或文明,西方文明只是几大文明之一,并且正在衰落,在其科学技术成就“全球化”的过程中正走向它自己的终点。从60年代起他开始对当代文化的批判,一开始就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他认为,对自然的科学理解肇始于17世纪的“科学革命”,并造成了19世纪“工业革命”的科学技术发展。这引出了许多生态学问题。技术改变了生活方式,这种改变首先发生在西方,但逐渐地扩展到整个地球,由此对物理环境和物质资源造成毁灭性后果,并逐渐对人种的生存造成威胁。紧随这些发展而来的是政治的和社会的恶,例如由工作的自动化和机器化造成物质生产过程需要越来越少的人工劳动,并由此造成大量失业。社会正经历着分裂的危险:一面是富有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少数,另一面则是贫困化和被边缘化的多数。这最终会对民主和公正的社会秩序构成威胁。这些现象是冯·赖特的文化批判一直关注着的我们时代的某些恶。他在四本书——《人文主义作为一种生活态度》(1981)、《科学和理性》(1986)、《进步的神话》(1993)和《理解一个人的时代》(1995)——中表达了上述观点。

冯·赖特还是国际著名的维特根斯坦研究专家。他作为维特根斯坦的教授职位继任者和三位遗嘱执行人之一,在维特根斯坦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有:著有《维特根斯坦传略》;搜寻和保管维氏遗著,并做了分类和编目;单独或参与编辑出版维氏遗著13种,主持编辑的《维特根斯坦全集》(文字版和手稿光盘版)正在出版过程中,并对两部重要的维氏遗著《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做了文本考证和研究;还著有研究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多篇论文,并结集为《维特根斯坦》(1982)出版;如此等等。但冯·赖特是一位思想极具独立性的哲学家,他搞哲学的方式与维特根斯坦搞哲学的方式很不相同,因此在其著作中很少能见到维特根斯坦的影子。 C+Ckmi8iGHJNNxm/BilytebTTacs34PPm970BmCu0UN4qs4xCsQUXfor1qOMIy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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