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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国秦汉时期“名”“法”对举的普遍现象

从战国中晩期到汉代初期,有一个非常有趣的历史现象,那就是“名”和“法”常常被放在同等的位置上,“名”“法”连用、“名”“法”并举的现象格外普遍。这种现象仅见于战国中晩期到汉代初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战国中期以前看不到,汉代初期以后又消失了。首先来看先秦时代的文献:

天下之治方术者多矣,皆以其有为不可加矣。古之所谓道术者,果恶乎在?曰:“无乎不在。”曰:“神何由降?明何由出?”“圣有所生,王有所成,皆原于一。”不离于宗,谓之天人。不离于精,谓之神人。不离于真,谓之至人。以天为宗,以德为本,以道为门,兆于变化,谓之圣人。以仁为恩,以义为理,以礼为行,以乐为和,薫然慈仁,谓之君子。 以法为分,以名为表 ,以参为验,以稽为决,其数一二三四是也,百官以此相齿,以事为常,以衣食为主,蕃息畜藏,老弱孤寡为意,皆有以养,民之理也。(《庄子·天下》)

《天下》是《庄子》的最后一篇,其作者究竟是庄子本人还是其门徒,学界没有定论。此篇虽视“道”为最高的、最完善的原理,将仁、义、礼、乐、法、名、参、稽看作次于“道”的某一方面的原理,但不像《庄子》内七篇,对现实社会中的价值伦理、制度规范竭尽嘲讽否定之能事,而是对其作用和意义给予了某种程度的肯定。在现实社会的价值伦理、制度规范中,仁、义、礼、乐作为一组放在一起,法、名、参、稽又作为一组排列在一起。法、名、参、稽并列,显然是因为这四者都是统治之术,虽然有各自的用处,但政治上的意义非常相近。再来看《管子》的《白心》篇:

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身名废。 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管子·白心》)

《白心》篇是具有浓厚黄老道家思想倾向的《管子》四篇(《内业》《心术上》《心术下》《白心》)中的一篇。《管子》四篇作者有一个总的观念,即天下万物都必然存在与之相应的“名”,“名”对“物”具有规定性,因此,只要把握了“名”,对“物”的管理就不是什么困难的事。然而,对圣人(统治者)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把握“道”,圣人如果能把握“道”,根据“道”生万物的原理,他就不仅不会被具体的“名”约束,反而能从总体上把握“名”,特别是让“正名”自发地发挥“治”物的作用。《管子》四篇中,“道”与“名”的关系被视作现实政治中最为重要的关系,“法”在这里并非重点。“名正法备”表明“名”“法”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秩序的树立,标准、规范的形成上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再来看《管子》的《七臣七主》篇: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臣: 法断名决 ,无诽誉。故君法则主位安,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呜呼美哉。(《管子·七臣七主》)

《七臣七主》具有浓厚的法家倾向,上述这段话,主要是在鼓吹“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断名决”表明“法”“名”是政治场合的两大重要道具,这里的“名”可以看作“法”的代名词,即“名”指用规范的、确定的语言表达的“法”。 具有法家倾向的《商君书·定分》也有类似的表述:

故圣人 为法 ,必使之明白易知, 名正 愚知遍能知之。(《商君书·定分》)

下面的例子亦见《商君书·定分》: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 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贪)盗不取。 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 ,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商君书·定分》)

同样是“法”和“名”的连用,但这里的“名”显然是“名分”之意。《定分》篇主张“名分”不确定会给政治带来恶劣的影响,和“法令”不明了带给政治的恶劣影响是一样的。再来看出土文献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卷后古逸书《九主》篇:

后曰:天企(法)何也。伊尹对曰:天企(法)无□,复(覆)生万物,生物不物, 莫不以名,不可为二名。此天企(法) 也。(《九主》)

《九主》也是一篇具有黄老道家倾向的作品。关于“天法”是什么的问题,伊尹对“后”即君主回答说,“道”能够覆生万物,却不是具体的物,就物而言,万物都必须通过“名”来识别、管理,但“名”只能有一种,而不能有多种,这就是“天法”。由此可见,在《九主》篇看来,“法”的推行其实很简单,就是依赖“名”来管理“物”,但“名”必须是独一无二的,不然就失去了其规定性。因此,独一无二的“名”(其实就是“正名”)正是“天法”的体现。在这里,“名”“法”不是并列的关系,几乎就是重合的关系了。

如前文所言,《黄帝四经》中有大量有关“名”的论述,下面列举几段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例:

天下有事,必审其名 。名□□ 循名廏(究)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灾)。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 。(《经法·名理》)

这是说,当天下的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第一步的工作就是审“名”,“名”确立了,是非判断的标准也确立了。是非判断的标准确立了,就可以实施“法”的裁断了。

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 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 。(《经法·道法》)

这是说,当天下的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刑(形)名”(实际上指的是确定的秩序、规范)、“声号”(实际上指的是政策、法令)就会自发地发挥作用。只要“刑(形)名”和“声号”系统建立起来了,就没有谁能逃得过它的控制和管理。

居则有法,动作循名 ,其事若易成。若夫人事则无常,过极失当,变故易常;德则无有,昔(措)刑不当。 居则无法,动作爽名 ,是以僇(戮)受其刑。(《十大经·姓争》)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黄帝四经》认为政治行为是否有效、得当,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循名”。在这里,“名”“法”显然被并列在一起,成为政治上最高的、最根本的要素,具有规范、规则的效应。

黄帝问力黑:…… 请问天下有成法可以正民者 ?力黑曰:然。昔天地既成, 正若有名,合若有刑(形),〔乃〕以守一名 。…… 吾闻天下成法,故曰不多,一言而止。循名复一,民无乱纪 。(《十大经·成法》)

这段话通过黄帝之口明确表示,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天下的“法”,那就是“循名复一”,这同样是将“循名”看作最高政治原则,同时也是将“法”的实质和“名”的作用紧密联系起来。

以上文例反映出《黄帝四经》中“名”“法”连用、“名”“法”并举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的“名”有时也用“形名”来表达,从中可以看出两种情况:其一,和《九主》篇一样,作者把“名”尤其是“正名”看作政治上的最高法则。《十大经·成法》中的“吾闻天下成法,故曰不多,一言而止。循名复一,民无乱纪”代表了这一倾向。其二,虽然“名”“法”都与规则、规范相关联,但一般都是“名”在前“法”在后,“名”的确立是“法”生成过程中的必要前提,因此“名”的作用似乎更为重要。《经法·名理》中的“循名廏(究)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 (灾)。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代表了这一倾向。

接下来考察汉初的文献,首先看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指》: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名家使人俭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 。(《史记·太史公自序》)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 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 ,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 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 。(《史记·太史公自序》)

和《庄子·天下》篇一样,司马谈也持以“道”为首的立场,但对其余五家,他并非一概同等对待,而是有所区分的。例如,他把“儒”“墨”放在一起,将“名”“法”放在一起,说道家“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从以上名家和法家之定义来看,两者其实非常接近,都是一种统治术,只是重点有所不同而已。日本学者津田左右吉甚至认为这两家并无区别:“对照法家和名家,这两家几乎可以看作一家,将名家和法家做名称上的区别,实在是件奇怪的事,司马谈对名家的解释恐有失当之处吧。” 说司马谈之名家定义失当,这是因为今人只知道以公孙龙、惠施、墨辩为代表的,其某些论述接近西方逻辑学的那一类名家,笔者将其称为“知识型名家”。司马谈对知识型名家虽有所论及,但却是批判和否定的。在司马谈的心目中,值得肯定的是另外一种名家,即其理论有益于“治”、可以为君主专制主义提供服务的政论型名家,这种名家在作用和功能上确实和法家有重合之处。

接下来探讨《尹文子》的情况,下面列举数段有代表性的文例: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 。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大道上》)

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科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务,故有守职效能。 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 。(《大道上》)

君子非乐有言,有益于治,不得不言。君子非乐有为,有益于事,不得不为。 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权术 ,所为者,不出于农稼军阵,周务而已。(《大道上》)

老子曰:“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 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 。奇者,权术是也,以权术用兵,万物所不能敌。 凡能用名法权术,而矫抑残暴之情,则己无事焉 。己无事,则得天下矣。(《大道下》)

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 。…… 名以正之,法以齐之 ,…… 名者,所以正尊卑,亦所以生矜簒;法者,所以齐众异,亦所以乖名分 。(《大道下》)

古者君之使臣,求不私爱于己,求显忠于己。而居官者必能,临阵者必勇,禄赏之所劝, 名法之所齐 ,不出于己心,不利于己身。(《群书治要》所收《尹文子》逸文)

在古典文献中,“名”“法”并举现象最为普遍的就是《尹文子》了。关于《尹文子》是否为伪作及何时成书的问题,笔者有过非常详尽的考证。笔者认为今本《尹文子》有后人改造、重编的痕迹,因此无法断言它就是先秦尹文子的原著,但后人在改造、重编时所依据的材料显然有先秦的成分,因此视其为西汉以后的作品,可能更稳妥些。 不过,正因为《尹文子》经过了后人的加工,所以它关于“名”“法”关系的论述有驳杂的特征。例如,《尹文子》认为“名”“法”都是君主的统治工具,但关于这两种工具之具体内涵和范围,《尹文子》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名有三科,法有四呈”,即两者都是政治必须依据的规范,《尹文子》为这两种规范做了彻底的分类。而另一种说法则是从其功能出发,即“名”“法”虽都与规则相关,但其作用并不相同。其作用可以用一纵一横来表达。纵者,“名”也,用“名”来确定社会的上下贵贱尊卑等级秩序;横者,“法”也,用“法”来确定社会上上下贵贱尊卑不同阶层都必须遵循的共同的秩序。因而在功能和作用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尹文子》也有“名”在前、“法”在后的意识。如“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所言,“法”的正确施行与否,与“名分制度”的确定与否相关。

此外,笔者以为,《尹文子》的“名”与“分”或“名”与“称”也有和“名”与“法”可以对应之处。例如:

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大道上》)

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我之与彼,各(或作“又”,据伍非百本改)复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贤不肖为亲疏,名善恶为赏罚。合彼我之一称而不别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称者,不可不察也。(《大道上》)

这两段话表明,赋予对象的名称(如“贤不肖善恶之名”)以及和名称相应的政治行动(如“亲疏赏罚之称”)要严格地区分开来,但都由“我”即君主来操纵和把握。在将“贤不肖善恶之名”赋予臣下的同时,实施“亲疏赏罚之称”即类似于“法”的举动,因此,“名”的赋予权与“法”的执行权都必须由君主独断,不可轻易地让出去。

综合以上文例,可以看出先秦秦汉时期“名”“法”连用有三种倾向。第一,由于“名”对“物”(或者说“实”)具有规定性,所以“名”作为是非判断的基准,其自身就是不可侵犯的最高的准则。《荀子·正名》虽然没有“名”“法”并举,但也非常明确地把“正名”和“符节度量”“法”“数”“是非”联系在一起,称名为“名约”“名守”。如果“正名”能够确立,那就可以起到“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的政治作用。因此,所谓“法”的建立可以等同于“正名”的树立,前引马王堆帛书《九主》、《黄帝四经·十大经·成法》,都明白地指出了这一点。正因为“名”“法”都具有绝对的、公正的意义,是一种政治工具,所以在这个时期,将“名”“法”与“度”“量”“衡”或“符”“节”连用极为常见。这类例子不胜枚举,在此仅举一例。《尹文子·大道上》云:“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以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此外,如《尹文子·大道上》“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所示,“律度权量”被看作“平准之法”即法律的一种。《管子·揆度》则将“权”“衡”“规”“矩”这些自然基准、规范直接同“正名”联系起来:

桓公曰:“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何谓事名二?”对曰:“天策,阳也。壤策,阴也。此谓事名二。”曰:“何谓正名五?”对曰:“权也、衡也、规也、矩也、准也,此谓正名五。……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势。民失二五者,亡其家。此国之至机也,谓之国机。”

无疑这是将“二五”(事名二、正名五)视为国家统治上的根本法则。

第二,就统治者而言,“名”和“法”作为两种不同的统治手段,有着分工上的不同。司马谈《论六家要指》在政治作用上将名家和法家既并列又区分,《尹文子》有“名有三科,法有四呈”“名以正之,法以齐之”的说法,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有时“名”还是“法”的前提。“名”是确定不移的制度的化身,“法”则是具体的实施手段。这从《黄帝四经》和《尹文子》中也能找到证明。

总之,在中国的某一历史时期,“名”“法”都被视作现实政治中最高最根本的因素。和“法”一样,“名”也对形成和维持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8GXj8rH55D9op3zBJlcHMxDTjAnBl0db05m9FL5vDRKSEM8zRYVzs53Ej2VZKX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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