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公孙氏,名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因而也称为卫鞅。秦孝公二十二年(前340),因军功被封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因而称为商鞅。他曾经做过魏相公叔痤的家臣,了解李悝和吴起的变法理论以及实践,后携带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得秦孝公重用而主持变法。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涉及众多方面,而最为核心的是通过法治督促耕战从而实现富国强兵。商鞅重视立法,将变法的各项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于民众,变法中几乎所有政治、经济、军事政策都通过法律来体现和实施。商鞅亦重视法的执行,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绝私情对执法的干扰,赏罚完全以法为准,而且认为国君必须带头守法,以使国内人人守法。可以说,商鞅是先秦法家中变法最有成效的实践者。不仅如此,他对法家思想的发展成熟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理论不仅仅是人们所熟悉的重刑论和耕战论,他对政治权力的起源及其合法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理想政治等政治哲学中的重要问题均发表了深刻的见解,而贯穿于其中的天下理论尤其值得关注。本章将以《商君书》的部分篇章(本章以下凡引该著,只注篇名)为依据,围绕以上问题探讨商鞅的政治哲学。
商鞅变法的理论依据是变化的历史观。因为时代在变化,社会的需要也会发生变化,治国的方法和社会的制度应该顺应新时代的社会需要而改变,不可固执地遵循不合时宜的古代制度,即《更法》中所讲的“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该篇以不同时代、不同帝王采用不同的治国方法进行论证:“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伏羲、神农施行教化但是不用诛杀;黄帝、尧、舜与之不同,采用诛杀但不过分;文王、武王亦均针对当时的形势建立法度、制定礼制。《画策》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农,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
商鞅将神农之治与黄帝之治进行比较。神农之治不使用刑罚和政令却能够天下安定,不用军队就能称王天下;黄帝则制定了人与人相互交往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和礼仪规范,并且对内使用刑罚,对外用军队征伐。他认为神农和黄帝采用不同的治理方式根源于时代的变化,黄帝之治在制定礼仪规范的同时使用刑罚和征伐,是为了解决“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社会现实问题。他并不认为不使用刑罚的神农德治就高于黄帝的礼治和法治。因而,采用何种治理方式,关键在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学者们多从历史观的角度分析商鞅描绘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进程的文献,甚至指出他所描绘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完全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叙述不严谨,把问题看得比较简单,甚至是幼稚和含混的,却忽视了他在这些文献中所表达出来的对政治权力以及法的起源问题的看法。《开塞》讲: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商鞅在此段文字中将人类产生到君主制确立的过程划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三个时期。“上世”时期在人类产生之初,民众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他们的处世原则是爱自己的亲人,喜欢私利,并且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划分了亲疏,因为喜欢私利而心存奸险。人数众多,又都划分亲疏,心存奸险,于是社会就变得混乱。在这一时期,民众都设法战胜对方,竭力夺取私利,因此就发生了争斗。这实际上就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所讲的没有政治权力、没有国家和政府存在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学说是众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哲学的起点,“自然状态”的提出所要解决的首先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洛克认为:“为了正确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商鞅也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讨论的。他认为在没有政治权力,没有人掌握政治权力的状态下所发生的是亲亲、爱私的民众之间的争斗,而且在民众发生争斗时并不存在一个正确的准则来解决问题,从而导致民众没有办法保证正常的生活需求。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现了有道德的贤人,为民众确立了不偏不倚的公正标准,主张无私,民众因而变得喜欢仁爱。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二个时期。在这一时期,民众以崇尚贤人的观念代替了爱自己亲人的观念。仁者将爱护他人作为自己的事务,而贤者把推举贤人当作自己的原则。可见,这一时期出现了与普通民众不同的贤人,贤人拥有普通民众所缺乏的道德和智慧,为民众所推崇而拥有了权威,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对民众的教化和对社会的治理。但是,这一时期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自然状态”。洛克曾经对“自然状态”的缺陷进行如下概括: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支持正确的判决。 而在商鞅所讲的“中世”时期仍然具有这些缺陷。商鞅也指出了这一问题,认为在贤人治理的“中世”时期,人口众多却没有制度,长期把推举贤人作为原则,于是发生了混乱。为了结束混乱的状态,圣人划定了土地、财货、男女的分界,也就是确认了民众对土地、财货的所有权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定分”。分界确定而没有制度不行,因而创立了法律制度,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即“立禁”。法律制度已创立却无人执行也不行,因而设立了官职。官职已设立却没有人统一领导不行,因而设立了君主。“立官”和“立君”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正如曾振宇所说:“仅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范还不够,还必须设立保证执行这种法律的政权机构;仅有分散在各地的这种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不够,还必须有统一管理这些机构的国君。因为只有具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法律才会发生效力。” 可见,在“下世”时期,产生了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政权机构,也产生了管理民众、领导官吏的最高统治者君主。这一时期真正脱离了“自然状态”而进入了有政治权力、有政府的状态。
此外,在《君臣》篇中,商鞅直接通过古与今的对比论证了君主、官吏、法制产生的过程及其必要性,更为简洁,可以与《开塞》篇对照理解: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
古时没有君臣上下之分,也就是在未立君主之时,民众纷乱无序,因此圣人通过贵贱、爵位、名号来区别君臣上下的关系,这就是《开塞》篇所讲的“立君”。国土广,民众多,物资丰富,因此圣人设立五官来管理,这就是“立官”。民众数量多就会出现各种奸邪之事,因此圣人创立法制作为行为标准,来防止奸邪产生,这就是“立禁”。
在政治哲学中,对政治权力起源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在论证其正当性。在商鞅的论述中,在“自然状态”之下,民众因为别亲疏、争财物而导致社会混乱,而在政治权力产生后,有法律制度保护人们对土地和财物的所有权,而且有政权机构保证法令的执行,这样就可以解决“自然状态”下无法解决的人与人的争斗问题,使民众不为奸邪之事,从而使社会安定、和谐、有秩序。因而,政治权力的存在优越于“自然状态”。此外,从商鞅对政治权力产生过程的论述来看,由“上世”进入“中世”是为了解决民众因为私利争斗而导致的社会混乱,由“中世”进入“下世”是为了解决因为推举贤人而导致的混乱,由古而今是为了解决“民乱而不治”“民众而奸邪生”的问题。可以说,政治权力就是在解决社会混乱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为了使社会由乱而治。商鞅从以上两个方面论证了政治权力存在的正当性。
应该强调的是,因为政治权力所覆盖的地域不同,中国政治哲学中又有“天下”与“国家”的区别,所以政治权力也就有了“天下权力”和“国家权力”的区别。这一区别在商鞅的政治哲学中同样存在。赵汀阳曾提出:“中国的政治哲学把天下看成是最高级的政治分析单位,而且同时是优先的分析单位。……政治问题的优先排序是‘天下—国—家’。” 而“天下”这一维度是西方政治哲学所缺乏的。正如赵汀阳所讲:“在西方概念里,国家就已经是最大的政治单位了。” “西方思考政治问题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state/nation),国家被当作思考和衡量各种问题的绝对根据、准绳或尺度。”
在商鞅看来,政治权力的产生是为了实现社会由乱而治,而他在《开塞》中也提出“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的产生可以“利天下之民”,那么,政治权力的存在也应该“利天下之民”,政治权力的掌握者君主的存在及其权力的行使同样应该“利天下之民”。《开塞》中也讲道:“古者,民藂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古时人们群居生活,出现混乱的现象,所以才需要有君主,就是说,天下之民愿意有君主,是为了追求天下的安定。从中可见,“立君”是为了实现“治”这一利于天下之民的目的,而不是以天下之利去奉养君主以满足君主一人之私利。商鞅在《修权》篇中明确提出了“为天下位天下”和“为天下治天下”的观点:
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伯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
天下不是君主一人的天下,而是天下人的天下。因此,君主掌握治理天下的权力,行使对天下的治理行为,是为了增进天下人共同的利益,而不能将天下作为自己的私有之物,将天下人共同的利益占为己有,来满足自己的私利。商鞅认为这就是“治乱之道”。
在商鞅的思想中,政治权力和权力机构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社会混乱的问题,而“治”是天下之民的最大利益。而且,他明确指出天下非君主一人的私有物,君主不能将天下的利益占为己有。他提出“为天下治天下”,要求君主治理天下应以增进天下之民的共同利益为目的。这里所涉及的“天下之利”与君主私利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公私关系问题的一个方面。商鞅对天下之公利与君主的私利有着明确的区分。《修权》篇在提出“为天下位天下”和“为天下治天下”之后指出,在他所生活的多国并立的混乱时代,君主却与“为天下位天下”的尧舜和“为天下治天下”的三王五霸相反:“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一国之利”应是一国之民众的共同利益,乱世之君却将其独占为个人的私利,而臣子所掌握的权力应为一国之民众的共同利益服务,却被臣子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是君臣的私利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是使国家陷于危险的原因。他进而提出:“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而他要求君主做到“公私之分明”。
此外,商鞅经常将法与私对言,也就是说,法为公。在前文所讲的政治权力的起源过程中也伴随着法的产生,法通过“定分”“立禁”来解决社会混乱的问题,以实现社会安定,所以说,法“利天下之民”,为保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服务。而且,在商鞅的设想中,“立官”和“立君”都是为了保证法的执行,也说明法的制定不是为君主和官吏个人的私利服务的。《更法》中也讲到“法者,所以爱民也”,《画策》讲“民本,法也”,《错法》讲“法明而民利之也”。正如王中江所言:“法家确有把君主绝对化的情形,但也主张天下国家和法律,是公,不能化为私有。” 同时,商鞅主张法令应该公开,使“万民皆知所避就”,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定分》);也主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刑罚对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一视同仁,这就是他所说的“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赏刑》)也就是说,法在体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因此,严格执法,就能够保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就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商鞅主张“任法去私”“不以私害法”,反对“释法任私”“以私害法”,认为“任法去私”“不以私害法”则治,“释法任私”“以私害法”则乱。《修权》篇对这一问题有比较集中的讨论: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
需要注意的是,此段文字中的“私”不仅指“私利”,也包含君臣个人的私意、私情、私欲等。“任法去私”“不以私害法”就是要求君臣作为执法者应该严格遵照法的规定执行,不能以私利、私意、私情、私欲干扰法的执行。这一主张实际上也对君主的权力形成了一定的限制。
此外,天下之民构成了一个整体,作为整体而有其共同的利益,这也应是“天下之利”之所指;同理,一国之民作为一个整体也有其共同利益,这应是“国家之利”之所指。但是,每一个民众个体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这又涉及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这是公私关系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在商鞅看来,对利益的追求出自人的本性。《算地》篇关于人性问题有较多讨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此外,《错法》讲:“人君而有好恶。” 《君臣》讲:“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赏刑》也讲:“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由这些文献可见,商鞅是从人的生理需求和心理欲望的角度理解人性的,认为人有好恶,好名利,欲富贵,好显荣佚乐,恶羞辱劳苦。概括来讲,商鞅所持的是“人性好利”的观点,人所好之“利”包括物质利益,如土地、财物、利禄等,也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地位、声望等。值得注意的是,《开塞》讲:“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是否意味着古代之民不好利?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该篇同时讲到在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民众“亲亲而爱私”,并导致“务胜而力征”。但是,人的好利本性的表现会因为人的需求与物质财富数量的比例关系而发生变化。当人口数量较少,物质财富比较充足,能够满足人的需求时,人们满足个人的需求难度较小,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相对较小,民众一般不需要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各种手段,因而会表现得比较朴实敦厚。而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有限的物质财富比较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于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增强,民众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与他人进行激烈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就会采用各种诈伪的手段,因而民众就会变得狡诈虚伪。《画策》中就讲到“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那是物质财富比较充足的时代。也就是说,好利的人性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表现。
商鞅提出人性好利的观点,认为这样的人性伴随着人的生命过程。他没有对人性进行善恶评价,也没有提出改变人的好利本性的主张,这就意味着他承认了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在前文所讲到的法的起源中,我们看到法确认了民众对土地、财物的所有权,并对侵犯个人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处罚。所以说,法代表公共利益,但也保护个人的利益免受侵犯。但是,商鞅也提出民众的求利行为会带来消极的后果。《算地》讲:“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子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而在《开塞》中的“上世”时期,民众之间的争斗、社会的混乱也是源于个人对私利的追求。因而,民众的求利行为需要被规范和引导。《君臣》就讲道:“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书》与,则民学问。”而法具有规范个人求利行为的作用,这种规范作用之所以有效,就在于人有好利恶害的本性。《错法》讲:“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法是关于赏罚的成文规定,商鞅主张通过立法确定何种行为可以获得奖赏,何种行为会受到处罚,并将法令公开发布,让百姓广泛了解。因为好利,民众就会去做法所规定的可以获得奖赏的行为;因为恶害,民众就不会去做会受到处罚的行为。当然,在立法之时,立法者也应权衡利害来确定赏罚的标准,对能够增进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行为进行奖赏,而对有损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此,通过法的规范,可以使民众在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增进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因此,商鞅极力反对奖赏危害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行为而处罚增进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行为,认为这样会加重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冲突,会带来社会的混乱和国家的危亡。
在商鞅看来,在当时国与国之间激烈竞争的时代,对国家和民众整体来讲最为重要的利益就是国家的昌盛兴旺、富有强大,而国家的兴旺富强依赖于农战。《农战》篇讲:“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因此,商鞅的法所提供给民众的求利渠道实际非常狭窄,只有农战,这就是他所讲的“利出一孔”(《弱民》)。《农战》讲:“民见上利之从壹孔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慎法》讲:“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强。”《算地》也讲:“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商鞅认为,如果民众求利只有农战这一条途径,民众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就只能尽力于农战,由此会实现国家的富强。如果存在其他的获利途径,民众通过利益计算,就会选择逃避辛苦的耕作和危险的战争,而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这会带来国家的贫弱甚至危亡。《农战》讲:“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求官爵;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具备,国之危也。”“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民以此为教,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靳令》篇则得出以下论断:“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由此可见,商鞅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不是立足于个人利益的满足,而是将个人利益引向国家利益。也正因为这一点,学界多认为商鞅并不真正重视民众的个人利益,如刘泽华讲道:“作者并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以利益为诱饵,从人民中钓出巨大的力量。”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商鞅思想中“国”与“天下”的区别。商鞅在讨论天下的政治问题时,更强调对天下之民的共同利益的保护和增进,但是在讨论国家的政治问题时,更重视利用民众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来增进国家的利益。虽然他指出国家利益也符合民众的个人利益,但是却有将民众的利益工具化和以国家利益压制民众利益的倾向。也可以说,商鞅在讨论天下问题时所表达出来的是他的政治理想,而在讨论国家问题时,则要直接解决秦国的现实问题,欲短期内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