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的分类,是指依据各种标准对债所进行的区分。法律上之所以要对债进行分类,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各种债的具体适用范围。债的类型不同,其适用范围也不相同。例如,意定之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因此,其一般适用于交易关系中;而法定之债则一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一般适用于交易领域之外。二是规定各种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债的类型不同,其法律适用规则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例如,对方式债务而言,法律主要关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方式,因此,债务人在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而对结果债务而言,法律主要关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因此,对结果债务而言,只要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成果即可,法律并不过多关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三是明确不同债的法律后果。例如,对合同之债而言,在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而对侵权之债而言,其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人一方否定性的评价,因此,一般不允许侵权行为人主张抵销。
债的类型是开放的、不断发展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不同,不能都实行法定主义,法律虽然可以列举债的类型,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债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个人的合理信赖,防止个人任意设定物权损害交易安全,而在债权类型的确定方面,并不采取类型法定原则。事实上,债的具体分类是随着债的类型的不断丰富而发展变化的。从《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该条从债的发生原因角度对债作出了封闭式的列举。依据该条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为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但该条并没有完全穷尽所有的债的产生原因。例如,基于单方允诺而产生的债,就不属于该条款所明确列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