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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版 序
[1963]吴增定 译

……亚里士多德说,有些人的谈话和思考都卓有见识。他同他们一样认为,友谊和战争分别是建构与摧毁的原因。

这次重印《政治的概念》包含了1932年版的完整内容,未作任何改动。 1932年的后记凸显并着重强调这一研究的严格教学法(didaktische)特征:在此针对“政治的概念”所说的一切,应该是仅仅“从理论上澄清一个严峻的问题”。换句话说,它应该为特定的法学问题勾画出某种框架,以便审理一个混乱的论题,找到论题所涉及的概念的题位。为了避免视而不见相关的材料和处境,这项研究不可能从政治的非时间性的本质界定出发点,而是首先直接触及政治的标准(Kriterien)。因此,本文主要涉及两对概念的关系及其相互的位置,这就是 国家 政治 战争 敌人 ,以便搞清这些概念所涵盖的具体内涵。

挑 战

政治的关系领域(Beziehungsfeld)总在不断变化,依那些为了自我维持的需要分分合合的力量和权力而变化。亚里士多德从古代的城邦(Polis)得出的政治定义与此不同,同样,从字面上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提法的中世纪经院学者,对政治的看法也与我们完全不同,政治不过就是精神—教会与世俗—政治之间的对立:政治意味着两种具体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 当西欧的教会统一体在16世纪土崩瓦解,基督教教派战争毁灭了政治统一体,在法国,恰恰是那些法学家被称为政治家(politiques):他们在宗教派别的自相残杀中支持作为更高的统一体、作为中立统一体的 国家 (Staat)。欧洲国家法和国际法之父博丹(Jean Bodin),就是这个时代典型的 政治家

人类的欧洲版图不久前还滞留在某个时期,其时,法学概念完全是国家塑造出来的,国家是设定政治统一体模式的前提。如今,这一国家性(Staatlichkeit)时期走向终结。这一点毋庸赘述。那些与国家相关的概念也随之走向终结,为了获得这些概念,欧洲国家法和国际法科学付出了四个世纪的思想探索。将国家看作政治统一体的模式,看作最为奇特的垄断——垄断政治决定——的载体,看作欧洲的形式和西方理性主义的光辉篇章,凡此种种国家观都已经被废黜。但是,国家的概念仍然保留下来,甚至变成 古典 (Klassische)概念。诚然,今天即便不说 古典 一词具有讽刺意味,在大多数情况下听起来也歧义丛生、模棱两可。

的确,曾经有过那么一个时期,其时,区分 国家 政治 还很有意义。因为,古典欧洲国家成功地实现了某种完全难以置信的东西:在自身国家范围内营造和平,排除作为法律概念的敌人。古典欧洲国家成功地消除了自卫权利(Fehde) ,消除了中世纪的法律机构,结束了16、17世纪双方都视为义战的教派战争,在国家范围内创造安宁、安全与秩序。众所周知,“安宁、安全与秩序”的提法充当了治安(Polizei)的定义。这种国家内部实际上只有治安,却不再有政治。原因在于,宫廷阴谋、对抗、心怀不满的反对派别和暴动企图——简言之“骚动”,都被看成是政治。当然,政治一词的这种用法没有什么不可,讨论其对错纯属语词之争。需要注意的仅仅是,同治安一样,政治(Politik)也派生于同一个希腊文单词Polis。 具有伟大意义的政治,崇高的政治,当时仅仅意味着对外政治(Auβenpolitik)。这种政治以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其他与其对立的主权国家为基础,在这种承认的同时,一个主权国家决断了对与其对立的其他主权国家友好、敌对还是中立。

这样一种政治统一体对内追求完全的和平,对外则完全作为与其他主权相对的主权而出现,这种国家的古典模式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清晰、明了的区分的可能性。内政与外交、战争与和平、战争期间的武力与文明、中立或不中立,所有这些都判然有别,不能有意混淆。即便在战争中,所有敌对双方都拥有其明确位置。在遵循国家之间国际法的战争中,即使敌人也同样作为主权国家得到承认。在这种国家间的国际法(in diesem zwischenstaatlichen Völkerrecht)范围内,作为主权国家获得承认假如还有什么内容,就已经包含承认战争的权利,由此也包含承认正当的敌人。即使敌人也拥有合法地位;敌人不是罪犯。战争能够被限定,并受国际法的悉心巡察。顺理成章的是,战争也必将以和平条约告终;在正常情况下,和平条约包含着一个附加条款。惟有能够清晰区分战争与和平,清白、明确的中立性才有可能。

对战争的规限(Hegung)和明确限定包含着将敌对性相对化。在人道意义上,任何这种相对化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当然,实现这种相对化并非易事,因为,不将其敌人视为罪犯,对于人类来说相当困难。毋庸置疑,应付国家之间领土战争的欧洲国际法成功地实现了这种罕见的进步。其他民族在其历史中看到的仅仅是殖民战争和内战,他们如何才能实现这种相对化,仍然杳杳无期。把受到欧洲国际法监督的战争看成反动战争和犯罪性战争,认为取代这种战争的方式就是以正义战争的名义解脱革命的阶级敌对性或种族敌对性(revolutionäre Klassen-oder Rassenfeindschaften),绝对不是一种人道意义上的进步,因为这种战争方式不可能,也不愿区分敌人和罪犯。

说到从国际法上限定战争和敌对性,国家和主权是迄今为止所达到的基础。为了从道德和肉体上消灭敌人,现代的权力拥有者们导演了公开审判。同公开审判相比,一场以欧洲国际法为具体根据的战争,自身包含着更多权利和相互性(Reziprozität)的意义——但这种意义更着眼于法律程序,包含着更多人们过去所谓的“法权行动”(Rechtshandlung)。谁要撕毁这种古典的区分,抛却以之为基础对国家间战争的监督,就必然认清自己的所作所为。列宁和毛泽东这样的职业革命家认清了这一点,而许多职业法学家对此却一无所知。 他们不会注意到,受到监督的战争这一传统的古典概念如何被用作革命战争的武器:人们纯粹从工具的意义上利用它,既不受任何约束,也无须承担任何对相互性的义务。

这就是事实。形式与非形式、战争与和平之间一种极为混乱的中间状态提出了问题,这些问题虽令人不快,却无可回避,因为它们自身包含了一个真正的 挑战 。在此,德语 挑战 (Herausforderung)一词类似于 挑衅 (Provokation)意义上的Challenge。

回答这些问题的尝试

《政治的概念》试图真正成为一个全新的问题,既不贬低 挑衅 ,也不贬低 挑战 。如果说我的“关于普鲁斯(Hugo Preuβ)的讲演”(1930)以及《宪法的守护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1931)和《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tität und Legitimität, 1932)两篇论文考察的是新的内政的宪法学问题,那么《政治的概念》则关系到国家理论问题以及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论题。《政治的概念》不仅讨论——当时的德国还鲜为人知的——多元主义国家学说(pluralistischen Staatslehre),而且谈及日内瓦国际联盟。这篇论文回应了某种中间状态的挑战。从这种挑战自身发出的挑战,首先针对宪法专家和国际法法学家。

原文以一句话开篇点题:“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谁会理解一种如此抽象的论点?今天我仍然怀疑,以这样一种乍看起来不可琢磨的抽象方式开始论述,是否有意义,因为,开篇通常已经决定了一本书或一篇论文的命运。但恰恰在开篇之处,相当隐微的概念性说辞(die fast esoterisch begriffliche Aussage)不乏一席之地。这种表达了挑衅性的争议论题的隐微的概念性说辞首先针对的是特定的读者,即那些 欧洲公法 (Jus publicum Europaeum)的专家,那些欧洲公法的历史及其当代争论的专家。本书1932年版“跋”的含义,同样与这类特定的读者相关,因为它不仅凸显了“澄清一个严峻的问题”的意图,而且还凸显了阐述的严格教学法的特征。

要谈论这篇论文的真正意图在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必须涉及我随后发表的论著,因为这些论著进一步发挥了《政治的概念》提出的论题,而且试图“澄清”这些论题。这包括专题论文《转向歧视战争的概念》(Die Wendung zum diskriminierenden Kriegsbegriff,1938)和论著《大地的法》(Nomos der Erde, 1950)。此外,谈论这类影响还必须涉及我对政治犯罪、政治庇护、政治行为的司法能力(Justiziabilität)和以司法形式决断政治问题等观点的发挥,的确,必须涉及司法程序的基本问题,因此也涉及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司法程序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自身的材料和对象,并过渡到另一种化合状态(Aggregatzustand)。所有这些远远超出了一篇序言的范围,在此只能作为任务稍稍提及。世界的政治统一体——不仅是经济统一体,还包括技术统一体——问题也被包括其中。在此我乐意从大量的讨论文章中提到两篇国际法论文,它们尽管批评甚至拒绝我的看法,却把握到了论题的实质。这两篇论文就是日内瓦的韦贝格(Hans Wehberg)教授于1941年和1950年发表在他的杂志上的关于“期待和平”的报告。

像任何探讨具体概念的法学一样,《政治的概念》处理的是一个历史材料,因此也针对历史学家,尤其针对这样一些历史学专家:他们专门考察欧洲的国家性时期、从中世纪的自卫权利存在(Fehde Wesen)向主权性版图国家(Flächenstaat)的过渡时期,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时期。因此,这里必须提到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的名字: 布鲁纳 。在其划时代的著作《领土与统治》中,他为我的政治标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历史论证。 即便布鲁纳把自己这篇小册子仅仅看成一个“终点”,亦即国家理由(Staatsräson)学说发展的“终点”,他对它仍然不吝关注。布鲁纳的这本小书还招来了批评性的指责:论文把敌人而不是朋友当作真正的肯定性概念的标志。

“终点”的标签把本文驱逐到帝国主义时代,本文作者也被归入韦伯的追随者行列。我的概念同典型的帝国主义国家学说和国际法学说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关系,第三章中那条关于“社会理想”的注释说得再清楚不过:它涉及的是这个时代的某种典型产物。对所谓敌人概念的首要性的指责虽广为流布,却陈腐不堪。这些指责不懂得,任何法律概念的运动都是以辩证的必然性从否定中浮现出来的。无论在法律理论还是法律生活中,否定所涉及的根本不同于被否定者的“首要性”。只有当一项权利(ein Recht)遭到了否定,作为法律行动的程序才是可思议的。惩罚和刑法针对的不是一个行为(Tat),而是行为开始时的罪行(Untat)。这难道有可能意味着对罪行的某种“肯定性”理解,意味着“犯罪”的“首要性”吗?

历史学家不受影响。对历史学家来说,历史不仅仅意味着过去。历史正视针对我们关于政治的讨论提出的具体当下的挑战,也就是正视古典与革命的法律概念混乱的中间状态,而且不会误解我们回应这些挑战的意义。以1939年为开端的战争与敌人的发展,已经导向新的、更为紧张的战争类型,导向完全混乱的和平概念,导向现代游击战争和革命战争。要是人们出于科学意识排斥人类之间存在敌对性的事实,所有这些又何以从理论上来把握?我们在此无法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只能提醒人们,我们试图回答的挑战自那以来并没有消失,相反,其力量和紧迫性在出人意料地增强。顺便说,写于1938年的第二篇“增补附论”提供了战争与敌人概念之间关系的概览。

但是,关注《政治的概念》的不仅有法学家和历史学家,也有重要的哲学家和神学家。由此看来,为了完成这幅尚未完成的图像,也许某种特别的批评性说明无论如何必不可少。然而,在这一方面,相互间的理解出现了新的、非同寻常的困难,以致几乎不可能令人有信心地澄清共同问题。Silete theologi! [请神学家闭嘴 !] 国家性时期之初,一位国际法专家冲天主教和新教两派神学家大喊。这句话一直有影响。劳动分工把我们的人文教育和研究事业分裂为碎片,我们的共同语言也混乱不堪,尤其在朋友和敌人这样的概念中,分裂为碎片(itio in partes)在所难免。

国家性时期之初,那句Silete(闭嘴)流露出一种骄傲的自我意识。但国家性终结时期的法学家却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这种自我意识。如今,许多法学家从道德神学的自然法,甚至从价值哲学大而化之的一般条款(Generalklauseln)中寻求支持,抬高自身的价值。19世纪的实证法学不再够用,对古典合法性(Legalität)概念的革命性滥用已是路人皆知。可以看出,公共权利法学家(der Jurist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既反对神学家或哲学家,也反对社会—技术的调整,站在一种中间立场。秉承这种立场,他们的地位显得不可动摇,但他们的定位所传达的内容则受到威胁。这种混乱的状态本身业已证明了重印这本断版多年的《政治的概念》的正当理由,从而,文本的本来面目便摆脱了神秘化的假象,真正的陈述也能恢复其本来面目,还原其所传达的确定的东西。

在科学之外的领域、在日常政论和大众媒体的公共领域(massen-mediale Öffentlichkeit)中,对某种说法的本真原意感兴趣同样是正当的。在这些领域中,一切服从于日常政治斗争或消费的眼下目标,为此付出科学澄清的努力简直荒谬至极。在这种氛围中,人们不理会某个概念领域谨慎的、最基本的划分,编织粗鄙的口号,捏造所谓的敌友理论,尽管只是道听途说,却将其嫁祸于对手。作者在此惟一能做的,不过是尽可能地保证文本的完整性。此外,他还必须意识到,文本的出版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已不受他左右。这篇短小的论著踏上了自己的不归路,作者对此能做的只是,“改天再说吧”。

回答的进一步发挥

出路的处境一如既往,挑战仍然没有得到克服。官方还在利用古典概念,世界革命的目标和方法仍然实际有效,这两者间的矛盾不断在激化而已。不应停止对这一挑战的反思,必须继续尝试回答挑战。

究竟何以可能回答挑战?体系的时代已成为过去。三个世纪前,欧洲国家性时期臻至光辉的顶峰,富丽堂皇的思想体系也随之形成。今天已绝无可能再建这样的体系。如今惟一可能的是作历史回顾,以系统的意识来反思欧洲公法的伟大时代及其概念:国家、战争和正当的敌人。在我的《大地的法》一书中,我已经尝试这种反思。

另一相反的可能性是制造格言警语(Aphorismus)。这对作为一个法学家的我来说,决无可能。要么是体系,要么是格言警语:这一两难选择的惟一的出路只能是:正视眼前的现象,并以现象为标准,审视从不断涌现的问题中产生的新的喧嚣局面。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得以产生对其他现象的认识,从而形成一系列增补附论。增补附论已经不少,但说它们加剧了重印1932年原文的困难,也许并不符合实际。这些增补附论审视了政治的概念领域之间的关系,而我们在此关心的只是其中一个极为特殊的范畴。在一个概念领域中,诸多概念通过自身在其中的位置而相互揭示其意义;但这个特殊的范畴却拆毁这一概念领域。因此,这样一种审视特别有助于实现这篇论著的教学法目标。

1932年文本的重印将作为一份文献面世,尽管缺陷良多,却未作任何改动。客观地说,其主要缺陷是,没有足够清晰、准确地划分和区分不同类型的敌人——传统意义上的、实际的或绝对的敌人。一位法国人——斯特拉斯堡大学的弗洛德(Julien Freund) 和一位美国人——哥伦比亚大学的施瓦布(George Schwab),指出了这一缺陷,为此我非常感谢。问题的讨论无可抗拒地还在继续,也使我们意识到一个真正的进步。因为新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战争类型和方法,迫使我们反思敌对性现象。与重印《政治的概念》同时问世、但单独发表的论著《游击队理论》,已经用一个极富现实意义、极为紧迫的例子指出了这一点。所谓的冷战则提供了第二个、但同样迫在眉睫的例子。

当今的游击战争最初发轫于1932年以来的中日战争,随后在“二战”中,在1945年以后最近的印度支那和其他地区获得进一步发展。在这类游击战争中,两种对立的事件、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战争和敌对性交织在一起:首先是当地人民出于天性抵抗外来入侵国的战争,然后是利益性的第三方、有侵略世界野心的实力对这种抵抗战争的援助与操纵。对于古典战争的指挥来说,游击战争仅仅是“非正规战争”,一种单纯的边缘战争;然而,游击战争尽管没有成为核心战争,却成为世界革命的战争指挥的关键战争。人们想到的仅仅是古典的准则:武装部队同敌人战斗——普鲁士德国的陆军指望用这一准则来打败游击队;因此,警察对沿途抢劫的士兵格杀勿论。在当今其他现代类型的战争中,在所谓的冷战中,迄今为止建构起来的所有限制和监督战争的传统体系的概念口袋都被捅破了。冷战是对战争与和平和中立、政治与经济、武力与文明、作战人员与非作战人员的一切古典区分的嘲讽,而不仅仅是对敌友的古典区分的嘲讽,尽管敌友区分的逻辑一贯性构成了冷战的源头和本质。

毫不奇怪,本世纪20年代以来,除了enemy之外,古老的英文词语foe从四个世纪漫长的睡梦中苏醒过来,重新被人们使用。这个时代在抹去战争与和平的区分的同时,又在制造核杀伤武器:在这样一个时代,怎么可能停止对划分敌友的反思?最大的问题仍然在于限制战争;但是,如果战争在两方面都与敌对性的相对化脱不开干系,那么,限制战争不是一种玩世不恭的游戏,就是发动一场 狗咬狗的战争 (dog fight),再不然就是自欺欺人的空谈。

详尽无遗地处理这些问题,填补一篇30年后再度问世的文本的明显不足,不可能是这篇短小论著的重版序言的意义所在,不消说,它也不可能取代将要重新撰写的著作。如果仅仅要提示为什么这篇论著会引起持久的兴趣并说明重印原文的原因,这样的序言肯定足够了。

卡尔·施米特
1963年3月 lYrkG7KRbmhwthE+oGW7m3v0i5ia7jy1RWunzXJpir9RsUnBu9TE03tTnne8sr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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