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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

作为近年的新生事物,智能合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的标准问题

智能合约用代码表述,即将人类可以直接理解的语言转换成计算机代码。合约的这种专业门槛意味着大部分非专业人士不能完成智能合约编写,智能合约设计者需要具有将现实合约记录在区块链上的专业技能。当交易双方想要建立一份智能合约时,由谁编写代码可以获得双方认可和信任?当合约一方或者双方均非专业人士时,如何事先知道智能合约代码可能出现错误?当编写者出现预先在合约中内嵌漏洞这样的道德风险问题应如何防范?

智能合约建立在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区块链上,代码运行时出现错误,也无法修改和撤回合约。当代码出现技术漏洞时,怎样做好后期完善或补救?当代码编写者因主观过错引发代码漏洞时,编写者如何承担责任?当代码编写者无主观过错,依然出现代码漏洞时,相关责任与后果由谁承担?目前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框架解决这类问题。

智能合约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建立标准不统一。智能合约起草以及监管智能合约的标准急需解决。同时,一般的智能合约本质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是否需要行政监管,亦存在疑问。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智能合约应用在未来将非常普及。驱动智能合约执行的条件可能是合约双方的数字签名,也可能是通过接口获得的外部数据源,甚至可能是其他智能合约的状态参数。建立统一规范标准才能保证不同智能合约间的参数共享和价值传递,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很难做到监管和兼容性的适用。

当前,标准的智能合约主要是由分散的区块链应用联盟搭建和建立的,如2015年摩根大通、芭莱克等全球9大银行联手制定了区块链支付标准和协议;2016年5月区块链技术提供商Chain和第一资本、花旗集团等金融机构发布了区块链方面的开放标准,在智能合约框架等方面实现了突破。 从这些企业的突破性尝试建立的标准可以看出,一套完整的标准对智能合约的监管至关重要,否则智能合约发展会受到限制。

智能合约与《合同法》的协调问题

《合同法》规范的是针对自然语言设定的合同,智能合约与此种合同既有相似性,又存在许多本质差异。

首先,从外观来看智能合约靠代码实现,即所谓的“代码即法律”。传统合同则依赖自然语言表达,受《合同法》规范约束。在《合同法》视野中,代码只是一些技术规则,未必等于法律。因此,智能合约内容条款并不天然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智能合约一旦触发条件会自动执行相关命令,不需要再消耗人力和物力即可完成。传统合同很显然履行时需要更多外界力量才能达到合同目的。另外,智能合约的特点使其条款不受现代法律约束,内容完全由代码定义,传统合同的条款需要符合现代法律规定,否则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障碍。

长期以来,立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法规不完备是常态。当交易双方使用智能合约出现问题,用《合同法》解决这种代码编写的合同十分困难。比如,典型的传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法》能够有效合理地界定责任承担问题。但是,智能合约一旦设定某个条件,只要触发该条件,就会自动执行。当出现类似于传统合同中所说的不可抗力时,智能合约依然会自动执行,无法终止,此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再比如,执行智能合约的计算机出现故障,致使没有完成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的错误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些问题在当前的法律中似乎无法找到准确答案。

要约可以撤回,电子合同由于采用电子数据以电文形式传输,速度太快,想要撤回此类要约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达到。 但是《合同法》依然承认电子合同这种形式,那么,对于智能合约这种不能撤回的合约是否也能像电子合约一样适用《合同法》?

2016年6月,运行在以太坊公有链上的The Dao智能合约被黑客攻击。该智能合约被黑客攻击是其本身脚本漏洞被利用所引发的,平台本身并无过错,但是却为合约的错误遭受名誉和经济损失。事件导致以太坊分叉,出现了以太坊和以太经典(ETC)两条公有链。该事件令我们反思,智能合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程序漏洞,责任归属于开发者还是提供网络环境的平台?或者合约双方均免责?尤其是在一些公链并无特定责任承担人的前提下,如何归责成了对现行法律的巨大挑战。在法律上正确界定智能合约和平台的法律责任边界工作迫在眉睫。

再者,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成立当事人要适格,当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该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但是,对智能合约而言,双方当事人很可能素未谋面,相隔甚远,甚至完全匿名。即使当事人不适格,一旦触发自动执行条件,智能合约依然会自动执行,无法撤销和终止。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应如何做好后期补救?合约效力是否可以依据法律追认?互联网突破时空阻碍,在双方当事人素未谋面的前提下,在达成智能合约前,是否需要一定的身份识别机制,以确定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对某些特定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要使用要式合同,如果这类合同用智能合约完成,那么此时的智能合约属于要式还是非要式合同?同时,双方达成智合约后,是否需要采用某种代替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方式来表明合约生效?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对于法官依据《合同法》确定智能合约的合法性也是个难点。当前法官普遍缺乏相关技术知识,智能合约的出现,对法官理解案件事实与提升执法水平必将提出更高要求。

合约内容合法性问题

智能合约让一些违法者有了可乘之机。比如,利用智能合约做色情视频交易、国家保密信息交易、商业秘密信息交易或未授权影视作品交易等。将这种违法的标的物抽象数字化到代码中,监管人员很难检查出来。从一行行代码中,监管者无法得知其中的标的物是什么,以及在智能合约中设定的参数哪些代表或映射了违法标的物。就算查出违法标的物,智能合约触及预先设条件,依然会自动执行,此时公权力机构想阻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很大障碍。这是智能合约监管中将要面临的大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监管,技术发展将滋生违法现象。

智能合约内容合法性问题还包括如下问题:法律上是否认可此类合约?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合约,应该如何处理?虽然业界有“代码即法律”的说法,但从法律视角,显然“代码未必就是法律”,代码只是一套技术规则,一旦代码背后承载的内容违背法律限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遭到法律制裁,此时如何界定责任?完全由代码表示的智能合约,法官与律师如何阅读和理解其内容?合约内容本身违法违规(比如前述的赌博),谁来审查和认定?……这些均是智能合约有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

合约争议和法院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当用智能合约交易的双方发生争议要向法院起诉时,智能合约的履行地、签订地等如何确定?智能合约形式和内容是否直接套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现有《合同法》并无明确答案,对于此种情况的管辖法院确定,民事诉讼法亦没有明确规定。智能合约意味着世界各地民众可以很容易在任一地方无缝运行区块链上的合约。鉴于它的影响力,明确规定哪些法律能够对交易进行管理,并且任何可能涉及智能合约争议的法院是否会认可各方选择的法律将十分重要。

智能合约的其他法律问题

1.不可更改的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被设计成无须信任即可被制定,因此无法改正未来出现的错误,比如因被欺诈而将虚拟货币发送至对方地址。当前,似乎尚无有效技术手段防范此问题。

2.隐私保护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代码保存在区块链上,可能被他人看到。因此,智能合约将来要想进一步成熟运营,需要通过技术升级的方式,实现保护合约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UJJwlo5JGgjC6rugDJSkmYIoyiF4HdL8u8MhL8BsNd7ka1ZgnzeE8ZEUgGV7Xi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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