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是以知识产权形式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保护,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以法律手段赋予育种者必要的权益保障,激励育种者培育优质、高产的新品种,促进育种技术的不断创新。经过半个多世纪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探索和实践,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1961年文本在英国、荷兰、联邦德国分别于1965年、1967年、1968年批准加入后,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生效标志着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正式成立。从1961年至今,UPOV历经50余年,从最初的3个成员国,截至2017年10月已经拥有75个成员国或国际组织(包括94个国家),其中57个成员实施1991年文本,其他国家实施其他文本。我国政府于1997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3月23日向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申请书,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个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