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风波宦海一钓叟 |   | 
在专制政体下从事政治活动,无异于在风波不定的海洋上垂钓。“伴君如伴虎”,虽是一句人人皆知的大俗话,却亦是地地道道的大实话,它以形象生动的比喻道出了专制政体下政治活动的危险性。作为艺术家的郑板桥,他凭着艺术家特有的精神气质和特殊的技艺,在风波不定的宦海之中,钓取他的人生理想,实现他“字养生民”的精神追求。
乾隆七年春天,板桥盼望已久的日子终于到来。然而,他只补了个七品县令的缺,并兼理朝城县。这与板桥心中所想差距很大。但无论如何,毕竟有了施展才能的机会,他心中还是高兴的。辞京赴任之前,板桥作诗赠慎郡王允禧:“红杏花开应教频,东风吹动马头尘。阑干苜蓿尝来少,琬琰诗篇捧去新。莫以梁园留赋客,须教《七月》课豳民。我朝开国于今烈,文武成康四圣人。”诗文当然不能免俗,有吹捧当朝之意。然腹联两句——“莫以梁园留赋客,须教《七月》课豳民”,则表明板桥此时的一腔热情乃在于为范县的老百姓做点好事,并不是完全为了个人的升官发财。诗中“梁园”乃是指汉景帝之子刘武在都城大梁所筑之园,辞赋家枚乘、司马相如都曾在这里为客。板桥告诉慎郡王自己不愿当词赋清客,要求积极用世,诗所表达的积极用世之意还是明确的。
范县,在河南省的东北部,邻接山东;南面濒临黄河,清代时属山东省。板桥此次为范县宰,还兼理朝城县。朝城县乃一古县,唐代开元七年(719年)改为武圣县,天祐三年(906年)改为武阳县。板桥一身而任两县之主,这究竟是上司对他的“器重”呢,还是因为他与康熙第二十一子慎郡王允禧有密切私交的缘故呢?
    据野史记载,板桥初到范县时,第一件事便是命令皂隶将县大堂的墙壁挖出许多小孔,与大街相通。当时县中同僚、皂隶人等,皆不知板桥用意,颇感奇怪,问他此举为何,板桥出人意料地答道:“出前官恶习俗气耳。”
     这种近乎荒诞的故事,虽然不一定有史料价值,但却以艺术的真实性揭示了板桥与众不同的为政之道:与民亲近,让百姓尽可能多地了解官府人员的行动,增加政治行为的透明度。这种与众不同的为政作风处理的事,亦是历史上广为流传的风流县令郑板桥的故事之一。
    这种近乎荒诞的故事,虽然不一定有史料价值,但却以艺术的真实性揭示了板桥与众不同的为政之道:与民亲近,让百姓尽可能多地了解官府人员的行动,增加政治行为的透明度。这种与众不同的为政作风处理的事,亦是历史上广为流传的风流县令郑板桥的故事之一。
   
与板桥的性格、精神气质相通的另一则故事,便是他“巧点鸳鸯”。板桥一生最看不惯以富欺贫、嫌贫爱富的行为。他要利用手中的暂时权力来为贫寒有德之人主持公道。据《扬州画舫录·虹桥上》卷十所载,板桥为范县县令之时,巧用富翁之钱,巧嫁富翁之女。当时,有一富翁反悔,不愿将女儿嫁给一个穷秀才,便送千金为板桥贺寿,意欲利用板桥手中之权,合理合法地退掉这桩婚姻。板桥顺水推舟,受下这千金之礼,不动声色,假装收富翁之女为义女。先将富翁的未来贫婿潜收在县衙之中,然后招义女入县衙拜见义父。板桥拿出富翁所送千金作为妆资,在县衙为他们举办婚事,再送他们同归秀才故里。板桥的行为,当然算不得是主张婚姻自由,也很难说是追求个性解放。这种行为,与尊重婚姻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近代思想差距还甚远,而毋宁说是传统价值体系下尊重贫士的德行而已。但这种尊重贫士的德行,反对以富欺贫的举措,恰恰体现了板桥精神中的人文精神,那就是以人的德行来抗拒外在的金钱“异化”力量,维护人性的尊严。而反对以富欺贫这种薄德行为,正是在抗拒当时社会普遍的崇富嫌贫的社会习气。封建社会的德行,往往正是因封建统治阶层内部人物的破坏才走向反面的。这一故事又表明,封建社会的道德必须依赖封建的法权来维护,而封建社会的危机已经全面、深刻地暴露出来了。板桥用法权来避免金钱势力对婚姻的干扰,虽然还谈不上是维护人的个性,但却维护了人性的尊严,避免人在自己的创造物——金钱面前的“异化”,具有比较普遍的人文价值。
板桥在范县的政绩虽无具体的、详细的历史记载,但从后人的评价中仍可以看出。百年之后的刘熙载等人在《重修兴化县志》中说道:板桥“知范县,爱民如子。绝苞苴,无留牍。公余辄与文士觞咏,有忘其为长吏者”。在《论语·先进》篇,孔子通过曾点之口,表达了自己对吏治清明的太平盛世的向往之情,这一太平盛世即是:“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按照孔子的政治理想来衡量,板桥对范县的治理是十分成功的。然而作为诗人的郑板桥,他虽处理好了政事,却未处理好“人事”,没有很好地去打点他的上司。这就决定了他不能升迁。儒家政治思想是“以民为本”,可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却“以官为本”。封建大私有政治的本质,是要维护以皇帝为首的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个社会所真正奉行的是彻头彻尾的自私原则。在这样的社会里,谁要是真正地奉行为民众谋福利的理想主义政治原则,谁就会在现实中到处碰壁。板桥在范县的四年政治实践,便初步地证明了这一点。他一身而兼两县县令,能做到衙门里了无讼事,非有吏才者,非对“王事”尽心尽力者,是难以获得如此政绩的。此时的板桥,是认真地把自己看作君王手下的效命者,兢兢业业,努力尽忠报君,《君臣》一诗便表达了他的这种态度:“君是天公办事人,吾曹臣下二三臣。兢兢奉若穹苍意,莫待雷霆始认真。”可上级官府对板桥兢兢业业的态度的回应则是冷淡有加,原职调任本省的潍县。这对板桥的从政信心不能不是一个打击。好在板桥此时的“官瘾”还未过足,调任潍县后,还连续担任了七年的县宰。
范县四年的平静宦海生涯,似乎只是一个诱饵,诱导板桥继续在宦海里向纵深方向遨游。乾隆十一年,板桥从范县调至潍县。大约是考验板桥吏才的时候到了,他初到潍县,就赶上罕见的饥荒。整个山东省出现了“人相食”的局面,面对如此严重的灾情,要想上书等朝廷批准然后再赈灾,是来不及了。板桥深知官僚机构办事拖拉的习性,等到上面同意赈灾的时候,百姓差不多都已饿死了。于是,板桥冒着“丢官”“蹲狱”的危险,打算来个先斩后奏,边打开县里官仓赈灾边逐级向上申报。在打开官仓之前,围绕着是先请示再赈灾,还是边赈灾边逐级上报朝廷这一问题,潍县的县令、县丞等人意见不一。此时的板桥当机立断,勇于承担责任,坚决主张先放粮给百姓,然后申报朝廷,并向县丞们保证道:“有谴,我任之。”板桥心中若是没有百姓,是没有这等勇气的。在开仓赈灾的同时,板桥还想了一些其他的救灾方法。他利用官府的力量兴修久已破败的城墙,利用修理公共设施之便,招徕大量民工,命令县中大户轮流开办粥场,供给修建公共设施的民工,使他们获得吃饭的机会。板桥此举,救活万人有余。
在灾荒之际,板桥还充分发挥封建政府的管理功能,抑制囤积居奇的不法大商趁机哄抬物价的行为,勒令他们平价卖粮,有效地控制了潍县的通货膨胀,有力地保护了小商小贩的经营活动,体现了板桥的吏治才能。
就是在这年秋天,潍县又遭旱灾,农业歉收。为了减轻农民的赋税,板桥自己带头捐出部分官俸,代民上缴赋税。虽然当时百姓立下了借贷的券契,然在板桥离任之后,将券契全部焚烧了。这体现了板桥深切的爱民之心。
乾隆十二年春,潍县又遭春旱,夏粮歉收,民大饥。五月十八日后,又连降两月大雨,造成水灾。板桥想尽一切办法赈灾救贫。这一系列的灾难上报朝廷之后,直到乾隆十三年三月,朝廷才派大学士高斌与都御史刘统勋赴山东处理赈灾事宜。此时的潍县若不是板桥在任,或者在任官员不像板桥这样果断、迅速地处理问题,则潍县不知要饿死多少人!
乾隆十四年春,潍县又发生饥荒,直到该年秋天,年成才有好转。逃荒在外的难民陆续还乡。板桥目睹此情此景,遂作《还家行》一诗。
而潍县人民的灾难还没有结束。乾隆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海水涨潮,淹至潍县北边的禹王台。板桥又去禹王台勘灾,为纪念此次勘灾经历,作《禹王台北勘灾》一诗。
从乾隆十一年上任,到乾隆十六年二月,调到潍县的板桥一直处在救灾的活动之中,可谓疲于奔命。尤其是赈灾过程中迎接朝廷大员,更是身心俱累。乾隆十六年,作《思归行》诗和《思归》词,表达了自己厌倦官场的心情。在《思归行》中,板桥对封建政府的保障系统提出了许多疑问:“何以未赈前,不能为周防?何以既赈后,不能使乐康?何以方赈时,冒滥兼遗忘?”这些疑问,板桥是清楚呢,还是不清楚呢?可以说是既清楚,又糊涂。凭他为官的经历,他岂能不知官吏的贪婪?岂能不知未雨绸缪的重要性?在乾隆十三年的《乾隆修城记》中,板桥明白地说:“天地有春必有秋,国家有治必有乱。狃于承平,而不知积渐之衰,仓猝之变,非智也。今天子圣仁,海内安静,而不思患预防,绸缪未雨,岂非人而不如鸟乎!”含蓄地批评了当时政府官员不知积渐之衰,不知未雨绸缪,只是一味地沉浸于太平盛世之中的愚蠢行径。凭他吏治的经验,那些赈灾中所谓的“遗漏”“冒滥”,不正是一些官吏徇私舞弊的结果!而他不明白的则是:封建政府之所以不提前防范灾害,就在于封建政府本不是为民众谋福利的,他们其中的绝大部分官员不可能在平时去考虑民生问题,而只会去考虑他们自己如何加官晋爵,不可能人人都像板桥那样,真诚地为民谋利。就在该年的九月十九日,板桥创作了“难得糊涂”的横幅,道出了心中的极度苦闷:“聪明难,糊涂难,由聪明而转入糊涂更难。放一着,退一步,当下心安。”他深知自己力量微薄,无法抗拒庞大的官僚机器,他只能“放一着”,“退一步”,以求得自己内心暂时平静,不愿放任这“剪不断,理还乱”的恼人问题像魔鬼一样纠缠自己。这是深受道家思想影响的郑板桥的聪明之处,也是像板桥一样的中国传统的绝大部分士人的软弱之处、不足之处。这种软弱与不足,也正是专制政治的残酷性所导致的。殊不知,历史上那些为民请命的耿直之士,哪一个不是死于非命!板桥深知宦海的险恶,为政清廉而不给人以任何把柄。但即使这样也未能幸免毁谤。他的一系列的利民措施,已深深地触动了下自地方、上至各省的大豪绅的利益,此时他若再久恋官栈,必遭杀身之祸。板桥的退一步、放一把是有自己的道理的。
应当说,板桥在潍县的七年时间,政绩是显著的。他在救灾活动中为人民所做的一切好事,都在人民心中的丰碑上刻下了精彩的文字。七年的潍县县宰,他有五年的时间是用来处理灾害。但即使如此,板桥还是励精图治,在城建、文教、育人、折狱等方面,均做出了巨大的成绩。在风波不定的宦海中,钓取了百世不朽的利民功业。
乾隆十三年秋,当旱灾、水灾稍有和缓,板桥便着手修筑多年失修的潍县县城,加固城防,以防止来年的洪水袭击。他不仅没有像有些贪官利用赈灾之机大发不义之财,反而自己带头捐资“三百六十千”,修筑城墙。在工程开工之时,他委托城中开明绅士郭氏代自己修筑六十尺城墙。这一无声的身教,感动了城中的小商小贩及一些开明绅士、合邑绅士等二百四十五人,共捐银八千七百八十六两,各烟店共捐一百二十千文。乾隆十三年十月开工,第二年三月完工,仅用五个月时间,修城一千八百余尺。这种大规模的工程,以如此高的效率完成,没有人民诚心诚意地投入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
在修城过程中,板桥为了避嫌,对财、物一概不经手,而委托给他人。这种清廉自正的为政作风,即使在今日仍有可以借鉴、学习之处。
由于在修城过程中,像其他小贩一样,卖烟小商小贩也出了力。板桥作为县令,便要给他们以相应的回报。乾隆十四年,在潍县县城的城墙竣工之后,板桥制定了《潍县永禁烟行经纪碑文》,禁止行会对小商小贩的盘剥。碑文写道:“查潍县烟叶行本无经纪,而本县莅任以来,求充烟牙执秤者不一而足,一概斥而挥之,以本小利薄之故,况今有功于一县,为万民保障,为城阙收功,可不永革其弊,以报其功,彰其德哉!如有再敢妄充私牙与禀求作经纪者,执碑文鸣官,重责重罚不贷。”这一行动,实际上是保护小商业者,反对封建行会对小商贩的剥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果说,在商业发展的最初阶段,行会有保护商业的作用,但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行会则蜕变为阻碍商业发展的社会肿瘤。板桥果断地铲除这一社会肿瘤,为潍县的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且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乾隆十五年,板桥又动员县中开明士绅修葺文昌祠,以激励本县士绅倡文教、洁身行、敦教化。又修状元桥,尊重、保护本县的文化资源。这一系列的政治实践活动,充分展示了板桥得志加惠于民的政治理想。像在范县一样,在潍县,板桥亦注意发现、培养人才。潍县贫士韩梦周能考中进士,实靠板桥的提携、帮助。一日夜行,板桥听见读书声,心内嘉许。循读书声走近,乃见一贫寒书生,此人便是韩梦周。板桥得知韩家贫寒,便在日后的岁月里时时周济。最后,韩亦考中进士,为安徽全椒县县令。韩在任期间,学习板桥,爱民惠民,颇有政声。
板桥在潍县期间,亦有过企求升迁的愿望。乾隆十二年秋,板桥临时调到济南,参加乡试工作。他与德保唱和,希望借此机会升迁。然而秋试结束后,板桥仍官处原职。这年,板桥与殿元于敏中和诗,吐露了身为七品官的不满:“潦倒山东七品官,几年不听夜江湍。”意思是说,我不想再干下去了,回去算了。乾隆十三年二月,帝巡山东至曲阜,板桥奉命为书画史,在泰山卧顶四十余日。板桥以为此次可能会升迁。然乾隆皇帝回北京后,板桥还是官处原位。这一系列的失望,使板桥产生了去官之志。乾隆十四年,板桥为载臣作《自咏》诗,抒发心中的牢骚:“潍县三年范县五,山东老吏我居先。一阶未进真藏拙,只字无求幸免嫌。”乾隆十六年,除了作《思归行》《思家》诗词外,他还作有一联:“作画题诗双搅扰,弃官耕地两便宜。”而就在板桥自己亦想退隐之时,一些不法豪绅、富商因不满板桥平时对他们的压制,造谣中伤,说板桥私藏赃物,弄得满城风雨。板桥自觉不能再恋官栈,应赶紧退隐,过自己的“笔砚生活”,否则有杀身之祸。
秉公办案是古代中国民间所津津乐道、孜孜以求的法治理想。板桥继承了这一吏治理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做出了许多有利于人民的事。
在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当时的潍县崇仁寺与大悲庵正好相对,有一对青年僧尼相好。这对僧尼本来是一对恋人,由于迫于父母的压力,不能结合,只好双双出家。出家后,他们利用宗教做掩护,仍继续相爱。不慎,有一天被当地的好事者发现,便被告为伤风败俗,当场被扭送到县大堂。板桥坐上县大堂,仔细一看,觉得这对僧尼正好年龄相匹,便有心成全他们。细细问明了情况,便顺水推舟,判他们还俗,然后再当堂将他们配为夫妻。这虽是一则民间传说,却生动地反映了板桥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持支持的态度。这一开明的态度实际是同情下层百姓合理的人情物欲,与当时社会的种种假道学判然有别。板桥同情青年男女的自由相恋,巧妙地利用了封建官府的权力功能,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提供保护伞。板桥的这种态度,正好与明清以来主张男女婚姻自由的进步思想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从纯粹的办案的角度来说,板桥此案亦办得精明,他既维护了宗教的圣洁性,又照顾到了世俗的人情物欲。这与清初大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天理不害人欲”的理想是一致的。
在板桥的吏治思想中,为民做主是其一贯的倾向。用当时富商大贾的批评语言来说,即是“讼事则右子而左富商”。《小豆棚·杂记·郑板桥》篇记载,有一开盐店的大商人,抓住了一盐贩,送到县大堂要求板桥对他加以惩罚。板桥看到被抓的是一个衣衫褴褛的穷人,心里已经明白了八九分,便对大盐商说,你要打他,我来替你做主,让他负枷示众好了。盐店老板喜出望外,立即表示同意。板桥随即命令县役取芦苇编织的枷锁,高八尺阔一丈,前织一孔,令小盐贩钻进,抬到盐店老板门口,示众一周,又在芦席上画上十几幅兰草。一时,盐店老板门口热闹非常,观看之人,络绎不绝,接连两天盐店不能卖盐。而且“犯人”还须盐店老板供饭。起初,盐店老板还颇为自得,后来一想不对劲,第三天,赶紧跑到县衙,要求板桥放人。板桥说,放人可以,必须拿银子来,因为“犯人”刑期未满,每天须交二十五两银子,四天共一百两。盐店老板只好应允。板桥将罚来的银子一并给了小贩,作为对他的补偿。故事不免夸张,但却以艺术的形式传达了板桥“为民做主”的吏治思想。这种为民做主的吏治思想,必然要损害富豪大商的利益,因而遭到他们的围攻。晚年板桥辞官归隐的原因之一,便是要趁早摆脱富豪大商的攻击。
有据可依的资料是,板桥在潍县折狱时留下的部分判牍。这些判牍,为研究板桥的吏治思想提供了最好的证据,亦可以从中窥视出板桥的妇女思想和伦理思想。
板桥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十分重视事情的真实情理,绝不听信一偏之言。在现存判牍中,有一案告王廷美“恃强逞凶”。板桥看告状者的状词里并无充足的事实根据,便立即给出答复:“词未声明,混覆不准。”又有诬告他人偷窃一案,板桥一眼就看出其中的破绽,立即批复道:“郑生瑞等果将粮食器具私载潜逃,该庄何止尔一人呈控?明有别情,不将实情说出,不准。”
有一借公利名义而实报私仇的案件,板桥很快看出其中的实情,当场给予否定:“阴雨连绵,水淹到处都有,所称潘儿庄挑筑新堤,与尔庄妨碍,何不早禀?至今日水淹始控乎?况尔庄八十余家,独尔一人出头,明系挟嫌借端生事,不准。”
又,在潍县救灾期间,有些人冒领灾粮,板桥对此表现出明察秋毫的精审态度,表现了板桥了解民情的政治作风。现存的一份判牍云:“查勘该社,并未被灾,不准。”在灾情严重,而救赈粮食有限的情况下,无灾村庄冒领一份,有灾村庄则会多饿死一些人。板桥对此冒领行为极为愤怒。有一地主,亦趁机冒领救灾粮,板桥据实加以斥责:“既据有地二顷五十亩,尚谓之穷人乎?不准!”这种有理有据的办案判词,其背后浸透了板桥平时了解民情的一番苦心!
在现存的案牍中,有一件公公告媳妇的案子。原告说媳妇私自回娘家,久久不归,要求板桥动用官府力量强迫媳妇回家。板桥从当时社会的妇女生活实际推测,如果媳妇在婆家生活是幸福的,绝不会私自回娘家且久久不归婆家的。因此,板桥给出了这样的判词:“妇必恋夫,尔子相待果好,尔肯私自归家?应着尔子以礼去唤,不必控。”俗话说“清官不断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板桥对此家务事的处理,即使在今天看来,亦不失为一成功的调解家庭纠纷的案例。这一案例中,板桥同情妇女的思想倾向十分明显。他要求原告的儿子“以礼去唤”自己的媳妇,表现了对妇女的高度尊重。
守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封建社会,寡妇的社会地位本来就很低微,但封建宗族势力为了钱财的缘故,往往逼迫寡妇改嫁。板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其基本原则是遵从寡妇本人的意愿,表现出“人道”的原则。
在现存的判牍中,有两条涉及“为财礼起见”而反对寡妇改嫁的案件。板桥以如炬明眼,看出原告讼词背后的企图,一一给予否决,从而维护了寡妇再次选择婚姻的权利。判牍之一说道:“郎氏因无嗣而嫁,又有母家主婚,便非苟合,明系不得分财礼,借词渎控。既无干证,又无代书图记,不准。”判牍之二说道:“李氏如果守贞,岂肯改适?今成亲一月,告亦何益?无非为财礼起见,着词证确查理处。”特别是后面一起案件,板桥对原告以“贞节”的枷锁来镇压李氏,而自己无非是从中谋取钱财的不轨动机,当场予以揭穿。与此案件相似的另一案件,亦是原告以“守贞”的道德枷锁来诬告王氏,板桥亦予否决,判词云:“王氏果欲守节,二十日嫁娶,即应喊鸣地邻禀究,何迟今始控?明系有别情,不准。”
在有些判牍中,涉及寡妇“守志”的问题,板桥十分关心。判牍中的姜氏寡妇,因为守志而不愿嫁人,族人则纵子逼嫁。板桥在审理此件案子时,明显地站在同情寡妇的立场上,判牍云:“孀居寡媳,应善为抚恤,何得纵子逼嫁?姑从宽准息,再犯倍处。”另有一姓姜的寡妇没有子嗣,姜氏生病,板桥要求族人赶紧选定继子,以慰寡妇之心。判词云:“姜氏现在患病,未便延缓,速继一子,以慰贞妇之心。”大约族人痛恨这位姜氏寡妇守节,没有分到钱财,在立嗣问题上迟迟拖着不办,直到姜氏寡妇死后,亦未办理此事。板桥得知此事,又下公文,催族人办理此事:“姜氏虽死,理应择继承嗣。”族人寻找理由加以拖延,说姜氏守寡的意志并不坚定,当初曾想过要改嫁,故而不应立嗣。板桥维护姜氏道:“既据姜氏始欲改适,今仍悔过终志,查应继嗣人,议继可也。”当然,板桥在此褒奖“守寡”的行为,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在特定的历史框架里,仍包含一定的仁爱精神,那就是关心寡妇的精神要求——希望有一过继子嗣满足自己有后代,死后不做孤魂野鬼的愿望。其次,也表现出板桥遵从寡妇个人意愿的人道情怀。可是,姜氏寡妇的族人,却偏偏不愿这样做。对比之下,族人是何其残忍!板桥又是何等的仁慈!
当然,板桥亦有板桥的不足,那就是太相信道德的力量了,对那些寡妇状告族人逼嫁的案件,表现出不相信的样子,并不亲自去调查,而是要寡妇自己去央人来证实,这就流露了板桥的封建官僚作风了。现存判牍三中有一条便是如此批复的:“尔果欲守贞,谁敢强尔改嫁?仰族长乡地邻佑查察报究。”判牍二中有一寡妇状告李明山强嫁时,板桥则批复道:“尔果情愿守贞,李明山何敢强嫁?准存案。”当然,具体的历史细节,我们今天已无法知道了,也许这两位寡妇平时的名声就不好,板桥早有耳闻。若是如此,则板桥就是在维护封建道德的纯洁性;若不是这样,则板桥如此判案,就显得草率。因为他在判案时,明明遇到过多次逼嫁之事,为何还要明知故问呢?在今日,这桩公案也只能存疑了。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板桥比较重视人的感情因素,反对以金钱来干涉青年男女的婚姻。在现存判牍之三中,有一岳翁嫌未婚女婿家贫而欲毁弃婚约,板桥判了个不准。理由是:“业已做亲,应成连理。”以成人之美为准。判词云:“尔女十五,婿年二十岁,年甲未为不当,亦难审断分拆,业已做亲,应成连理。彼此当堂具销案。”这与《扬州画舫录》所载板桥为贫婿做主成婚的故事,在结构上是一样的,或者说,《扬州画舫录》上的故事就是以此事例为原型而创作的。
从本质上说,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特权者利益的。但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若办案官吏能秉公执法,则亦具有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功能。板桥就是这样一位少有的秉公执法的县令。他对地方上的流氓、地头蛇以及一般的刁蛮分子的无理行为,立即给予制止。现存判牍中有这样一个案件,有一家不服县府的判决,便利用民间纵妇女撒泼的方法,企图挽回败诉。在封建社会百姓畏官如畏虎的情势下,能做出如此举动的,绝非一般的良民,大多是地方上豪绅或有权势之家。板桥不畏权势,更知道这些豪绅的手段,面对如此场景,果断地做出判决:“业经批出,不得倚妇女多渎。”“昨已明批示,不得倚妇人混渎。”豪绅企图利用妇人的哭哭啼啼行为扰乱、抗拒明正的审判,哪知板桥不吃这一套,用非常严正的言辞抵挡回去了。另一案件与这一案件性质稍有不同,乃是一起民事械斗致人丧命的恶性案件。
“尸亲”的家属屡用刁渎来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并指责官府偏向被告一方。面对“尸亲”的刁泼行为,板桥据理力争,真诚地劝告死者的家属要理性地对待问题,不要再制造新的不幸。残牍中的判词是现存判词中较长的一段,比较能反映板桥的吏治思想原则,现摘录下来,以供分析。判词云:
王朴庵被王六戳伤身死,尔将其全家兄弟人等悉行告上,已拖死王奋笃一人。王六叠夹几次未得真情,现去严审。刑户理当伺候,有何偏袒?从来杀人者死,一人一抵,有何拘纵之处?因该犯病未愈,不能招解,何得听信讼师倚恃尸亲,屡行刁渎!凛之,慎之。
从上面的判词可以看出,第一,板桥是认可民间“杀人偿命”的习惯的。这是与传统吏治思想相同的一面。第二,对杀人犯亦持有一种人道主义的同情态度。王六虽为杀人犯,但目前身体患病,不能出庭招解,故板桥向原告解释,并劝告他们不要听信讼师之言,以免造成更多的不幸。应该说,此是板桥与传统吏治行为有所不同之处。第三,板桥反对蛮横无理的胡闹,坚决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审理案件,不为地方上的权势所压倒,体现了板桥正直的一面。
在现存的残牍中,有多处批复“不得倚妇女多渎”“刁渎可恶”的字样,表明板桥对当地的一些豪绅、地头蛇的刁蛮行为,坚决地采取了制止措施,维护了封建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