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土地产权的强度以对责任和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与有意忽略产权或政府强权侵犯产权相对的是,把持有产权等同于想干什么就敢干什么,不顾及在通过产权获益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一类表现是,在土地(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从事各类经济活动,不顾法律和规划管制的约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获取租金收益,但不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个人只追求产权利益最大化,造成其他人或主体利益受损;等等。这些现象反映的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绝对自由的产权观。另一类表现是,对个人享有的权利缺乏尊重,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缺乏对别人应该享有权利的责任,造成侵权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一项权利是社会的创造,或者说是“社会对行为所承认的权利”(Alchian and Demsetz,1973)。在一个没有其他人的孤岛上,权利的观念是无关紧要的。一项权利是人与组织(更准确地说是法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当一个人享有一项权利时,就有另一个人具有连带责任(Hohfeld,1917)。如果我拥有以某种方式占有一幢建筑的权利,所有其他人就具有允许我这样做的责任。权利与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受到规制,否则权利就没有任何重要性。这一相互关系有些以不成文契约的方式存在,在现代社会则更经常以明确的成文方式写下来,并以法律的强制力加以保护。后一种方式的功能是,使得权利所有者有义务让所有其他人执行他们的责任,以让他享有他的权利。
一个人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荷兰法律规定,没有邻居的许可,在一块土地地界的2米内禁止种树。因此,地界另一边的土地所有者有权不让我在他地界2米内种树。如果我没得到他的许可就种下了树,就等于我没有完成对我邻居的责任。他可能不会因我的树造成麻烦,在此情形下,他可能不会坚持主张我要执行我对他的责任。但是,如果他因此而受到困扰,他可以要求我将其移除。如果我拒绝这样做,他可能将我告到法庭,法庭让我执行移除它的义务。责任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不同的人。例如,假定我在一幢办公建筑里租了一个办公间,该空间的其他可能使用者就有搬出去的责任,楼主则有责任让我进来,前提是我遵守租约条款。责任常常按照容斥原理(inclusion and exclusion criteria)来表述。权利的规定会让一些人融入(他们可以享有它),而将其他所有人排除出去(他们不能享有它)。
土地权利的责任履行中有一项是特殊的,那就是规划管制的实施。由于要执行土地使用规划,就产生了对土地许多权利的排他性使用,因而影响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地方政府一旦批准了土地使用规划,就表明对土地某一具体地块的使用方式有了法律约束力。如果所有者不想按照这一规定的使用方式去利用土地,他可能会采取排斥其他人去实现土地法定利用的方式。为了保证土地使用规划的实施,政府可能会采取对所有权进行征收的办法,来保证土地按规定的方式使用。
与前面陈述的土地产权特性相比,最后一点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尤其在一个长期不重视产权的社会,关于土地权利的责任与义务的履行可能是最难且最漫长的。在未来的路上,不仅要不断形成对政府(行政权)和各种公权对私权的尊重与责任,而且要培养每个人对自己实现权利时的义务意识,以及对他人实施权利时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