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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的界定与实施

在明确了产权的功能后,我们再来看看一个社会怎样界定与实施产权。

产权结构的选择和关于具体权利安排的规定,由国家对所有制的偏好和一个社会的可接受程度而定。国家在界定产权中的重要性比较好理解。因为产权是用于约束人们从事经济交易时的规则的,它需要有一个在交易当事人之外的仲裁机构来保证双方议定合约的实施,这一机构只有在为双方所认可和信任时,在仲裁时才具有权威性。当然,在交易的范围十分有限,且是熟人之间的重复交易时,那些在狭小地理范围(如一个社区)内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可以充当仲裁者。但是,在交易的范围扩大,且突破传统社区熟人间的重复交易时,传统的仲裁方式就会变得无效,为此必须寻求权威性更高的仲裁机构。在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上,国家就是应这类问题而产生的。国家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之所以不可或缺,是因为人们需要它来维护公正、秩序和稳定,提供一个社会人们之间发生相互关系时的基本规则。由于它具有强制性的比较优势,由它来向人们提供相互作用时的基本规则就更为经济,而且由于产权的排他性特征,国家在界定与实施产权时就处于垄断地位。至于社会的可接受性,它主要通过—个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习俗、伦理与惯例来影响人们在生产与交易时的态度和方式,再通过这些来内生地影响国家对产权制度的选择与规定。因此,它一方面可能在产权确立之前,通过制定者对一个民族的这些非正规规则的了解来影响产权选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通过将产权的实施绩效反馈给产权的制定者,从而影响产权安排的修正。

对一种资源产权界定的完整程度,是以对它的权利的排他性来衡量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对资源使用的排他性,以及所拥有权利的转让性。排他性使用的含义是指,资源所有者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对该资源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权利,他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他的物品,并排斥了其他人对他的资源的使用,如果所选的使用中的某些方面包含着对其他所有者的资源的使用,这一使用就否定了其他所有者对他的物品使用权利的支配。这意味着如果资源所有者选择了对物品的使用,这一使用必须不影响他人物品的物质属性。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资源所有者对物品的使用就对其他行动团体的物品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我将我使用的物品与其他人相交换,就会对他人物品的交换价值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他的“效用”。这里要强调的是,排他性使用的被许可范围是相对于社会的可接受性和法律的许可而言的,一种物品的某些方面的使用如果不为社会所接受,或违背了一个社会的法律许可,对这种使用所采取的制止措施就不算侵权。当然,一个戒律过多和法律不健全的社会可能会由于这些人为形成的规则造成对人的机会的过多限制,这里不展开讨论。

对资源或物品的排他性使用并不意味着“谁占有谁使用”的安排就是最有效的。事实上,所有者所拥有的排他性资源只有在能被自由转让时才能被最有价值地使用。这是因为:(1)某个人在一定时期对一种资源或物品是否保持所有权,是以他当时的认识水平,以及他对它的使用与收益预期来作出判断的,随着他的认识能力的变化,他对这种资源或物品的期望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可自由转让权利下,他就可以将所拥有的资源权利转让给其他对该资源具有较大期望的人。(2)由于人们在能力、知识等上存在差异,他们在面对物品或资源时在技能上会有所不同,且由于他们在承担价值变化的风险、决定投资多少、如何生产等上不可能具有相等的能力,这就很自然地使他们遵循比较优势原理,每个人在产权权能上就会专门化。因此,如果产权可以自由转让,人们就会将他们的所有制集中于他们认为具有比较优势的方面,从而促进产权的专门化。人们在产权权能上的专门化使社会财富增加。这就如产业与行业的专业化会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财富增加一样。

一种物品或资源的权利价值是在它与他人所拥有的物品或资源进行交换或组合时体现出来的。资源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这种权利的交换或组合是通过相互认可的合约来进行的。因此,在排他性权利前提下,自由的转让权实质上意味着一定要包含自由选择合约形式的权利。资源所有者可以按自愿的合约进行权利的分割,如出租、继承、租佃等,也可以按自愿的合约进行资源使用权利的组合,如企业结构。因此,合约是经交易双方共同同意而达成的关于所转让的资源权利的形式和条件的规定。不同合约形式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取决于所有者对资源的排他性权能及合约的具体规定。如果在合约双方转让资源时并不存在当事人以外的力量的强制规定,且合约是经由双方同意后达成的,资源配置效率就不会受影响。但是,无论是产权的界定,还是产权的实施,都要支付成本。产权界定的费用包括用于界定产权的组织的建立与维持的成本,产权的制定者对各种可选产权安排的了解和比较权衡的成本,对受产权规则影响的人们的可能反应进行了解的成本。这些费用是建立一个有效的产权所必须支付的。这些方面的信息供给程度如何,将决定所选产权安排的有效性。至于一个产权的建立者到底选择怎样的安排,则取决于他对新安排的收益预期与这些成本的比较,这一点留待后面进行分析。

实施费用的存在则是由于交易费用是普遍存在的。参与合约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如他过去的绩效,他的专业化能力,可信任度等。不仅如此,在进行权利组合的合约中,由于由此所致的总产出不是各投入所有者的分产出之和(否则他们就不可能进行合作),因而对各合作成员投入与产出的衡量和计量是很困难的。每个参与合约的人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都会将由此所致的部分成本强加给其他成员,导致生产者激励的降低,从而影响合作的绩效。为了降低衡量和计量问题所致的合作收益减少,参与合作的成员会同意选择专家性的监督来监察与衡量各投入的绩效,如典型的企业结构中的经理,土地租约中的保人等。但是由于合约的实施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合约议定者的效用函数的偏差又会导致难以克服的代理问题。这些费用的大小将对合约的形式和绩效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资源所有者具有排他性使用和可自由转让的权利下,资源所有者将根据产权的实施所要支付的费用来选择合约,而且合约各方将寻求使权利分割和重组的收益最大而实施费用最小的合约安排。 rYD9/DhzahgVE6nbLM6z4Hsf4YkbK7kxgSD1DfrlHMJFHmHrBlFgPXguQRUbeo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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