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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的功能

要探讨产权在一个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就必须从它到底怎样诱导人的行为这一基本点入手。因为任何一类经济所取得的增长实绩如何,最终都取决于这一社会所存在与设定的各种制约对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激励特征。在这些制约中,已有的经济理论对资源的稀缺性、竞争的充分性给予了极大关注。事实上,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各种规则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了人们从事生产的要素价格,从而会诱导人们在生产中不断利用稀缺程度(即相对价格)较低的资源来替代稀缺程度较高的资源;而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各种规则则规定了人们进行竞争与合作的条件与方式,它向人们提供了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从事哪一类的生产与交易是合算的选择的基本框架。

沿着这一思考逻辑,经济学的选择理论方法就是一个有用的、揭示这一内涵的方法。在分析中,我们接受经济学近些年在理性选择假定方面的如下发展,即经济学关注的个人所追求的不再仅仅是现金财富的最大化,而是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一个人的效用函数中所包含的变量,不仅仅是收入,还有声望、地位、健康、快乐、友爱、良好的人际关系等,他在面对各种可能的选择时,将选择他认为较好的一个,而不是较差的一个。面对各种制约(包括稀缺性、竞争条件、制度规则),他将会在这些选择次序中进行替换。例如,在一个获取现金财富的机会受到权力严重制约的社会,人们将大量资源用于获取权力就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一个受国家管制的企业管理者之所以不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努力,是由于所有者并没有向他提供这样做的激励。我们尤其要强调的是,一个理性的人所面对的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他对这一世界不可能全知全能。不仅如此,他在进行决策时,还会受到他自身的天赋,他对信息的处理与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他所能获取的有关决策信息量的制约。因此,在不同国家和制度下所表现出的人在行为上的差异,事实上是由于他们所面对的制约不同而导致的结果。经济政策的核心应该是不断减少那些约束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各种制约,而不是人为地施加一些约束来限制人们的选择机会。

有了这一更接近现实的人的行为假定后,下面我们要揭示的是产权是怎样影响人的选择行为的。众所周知,一个人不可能生活在一个鲁滨逊式的世界中,他为了生产和生活,必须与他人发生相互关系,如进行物品或服务的交换,在一个组织结构下从事有分工的生产等。不仅如此,无论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下,人们在经济生产与生活中都很少遇到传统经济理论所描绘的均衡状态。他们经常会遇到失业、排队、所需产品短缺或剩余、非价格的定量配给等。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机制能准确无误地无代价地协调人们的行动,计划机制在高强度地动员资源时表现出极强的能力,但是,它配置资源的效率却不尽如人意,其原因是,计划机制要有效地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计划的制定者是一个全知全能者,他不仅有关于经济活动的不同特性、社会的未来需求等方面的完全知识,而且有关于每个社会成员期望的知识;(2)计划实施的成本为零,即计划规定的目标与每个人的目标一致,因而每个受计划约束的人都能按计划规定行事,而且计划的制定者能对执行者进行完全的监督与检查。但是,这两个条件在一些曾经利用这一机制的国家被证明是很难达到的。与计划机制相对照,曾被奉为神灵的市场机制在运作中也不是没有费用的。一项交易要在市场上达成,交易双方都得对可能的买者或卖者进行“搜寻”;交流各方关于物品特征的信息,还要签订合约,保证合约条件的实施等。正如科斯所正确认识到的,正是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促进了一些能够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创新。一个社会在技术上越复杂,专业分工越发达,其经济活动的组织就越不可能仅通过单一的方式来实现,那种经济增长绩效较佳的社会,正是人们能根据不同组织的可能收益和成本进行自由选择的社会。

正是由于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费用不为零,人们所从事的所有交易不可能使交易各方都实现更为满意的境况,即斯密最早描绘的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想事实上很难实现。(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在市场或计划机制作用比较完好的某些场合,这两者大致一致的情形。)因此经济学在面对经济现实时,必须正视在某些交易形式下,一些人更为满意的水平的实现,会使另一些人的满意水平降低。如早期福利经济学家所正视的外部性问题,近来经济学家如博弈论学者在解释人的行为时所分析的“囚徒困境”,公共选择理论所揭示的团队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奥尔森在分析集体行动时指出每个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个人所组成的团体并不一定使团体利益最大化。

本章要提出的是,在考虑经济交易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情形时,权利变量同稀缺性、竞争变量一样,也是人们从事经济交易时所面对的基本制约。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它包括人们对一种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买者与其他能从卖者那里获得类似权利的人之间的竞争方式。一项交易的达成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双方进行资源重组和转让条件的合约谈判,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则使交易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合约安排形式。因此,支配交易的真正基础是物品或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利,价格只是对附着于这一物品上的权利的衡量,它只有在能向交易当事人表达正确的激励信息时才能有效地引导资源配置。由此,资源中所包含的各种产权的价值就会像稀缺性、竞争变量一样,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界定产权的规则及产权安排的变迁,就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

由于任何一种资源都内含具体的权利束,而每个现实中的人都必须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同其他人发生相互关系,产权的界定与实施规则对于这种相互关系的进行就十分重要。它确定了人们在这种相互关系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它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要明确指出的是,产权在影响人们的相互关系时,作为产权外在表现的物质实体并不重要,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由内含于物质实体的产权束(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界定与实施规则所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们通过社会所确立的这些规则来形成与其他人发生相互关系时的合理预期。具体地讲,产权的界定与实施程度将决定一项交易所导致的外部性程度。当外部性存在时,资源的使用者对有些成本和收益没有考虑到,每个企图利用资源来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人都会有将由此所致的成本强加给他人的倾向。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这种外部性就将很普遍,而一种资源产权的更明确界定则会激励人们将一种受益效应或受损效应内部化,即使得受益者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成本。 pRtxxPlWwa8QBvYA7U1bLu+AD9GtxwvDWrhg7UfkrSfQx1QCKk52WqqHuvzTh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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