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卢沟桥事变,中日战争爆发,蒋介石发表了著名的“庐山谈话”,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正式抵抗日本侵略者的进攻。同年11月,国民政府迁都重庆,政府机构前后移往武汉、重庆。同时,为适应战时经济需要,国民政府建立起了战时财政经济体制。1938年3月,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和《非常时期经济案》,并将其作为国民政府的战时施政方针。该纲领共32条,其中关于税收的是第20条:“推行战时税制,彻底改革财务行政。”
1939年1月,国民党召开五届五中全会,会议通过了“第二期战时财政金融计划案”。该案对抗战一年半以来的第一期财政金融设施做了回顾,认为在战区日广、战费需用浩繁、支出陡增而税收日形短绌的情况下,战时财政采用了多种措施。主要为采取了以整顿旧税为主的政策,如扩张海关转口税、推广统税区域,颁行非常时期印花税征收办法、举办土烟丝税、增加土酒税并扩充所得税课税范围等。在地方财政方面,对战区省份,大力补助;后方各省则督促调整地方税务,划分国地收支,有困难的省份中央酌予协济。在财务行政方面,则厉行会计独立制度,划分稽征与经征权限,调整战区财政机关、实行税务督察办法,改进人事管理、训练专门人才。第二期计划包括财政计划和金融计划。其中财政计划为:(1)调节国库收支,筹定弥补亏短办法,提出战时财政以量出为入为原则,以适应战争需要,达到抗战胜利和夯实建国财基的目的。在旧税不能维持常态,新税又不能任意推行的情况下,预算亏短之数,用募集捐款和借债来解决。(2)整理旧税、推行新税,应在国计民生双方兼顾、有钱出钱的原则下,厘定税则,责成人民量力输将。并且,除继续整顿旧税外,还逐渐举办新税,凡奢侈品的消费与战时过分利得均应课重税,借以扩充税源、平衡国民负担。具体办法为:实行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实行遗产税;筹办战时消费税;改进后方各省烟酒税及矿产税;取消后方抽收的货物通过税;保持战区海关行政;增加食盐生产,极力调剂运销,保障战时盐政,食重于税。(3)厘订旧债还本办法,发行新债。(4)改进财务行政制度,包括:实施公库法规;加强财务人员训练;妥善制订战区内税务稽征办法。(5)调整地方财政。在中央的监督指挥下,自为筹划,节省浮费,整理税收,采取自给自足的途径,以减轻中央负担。
已经实行的措施,在战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计划案中的规定,成为国民政府制定和调整战时财经战略政策的依据。1941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战时三年计划案”。其中财政实施要点为:(1)财政与金融互相配合,开发经济,培养税源,以适应抗战建国的需要;(2)本着普遍及公平的原则,推进并扩充直接税,充实国税的主要体系;(3)推广改进现行间接税并选择大宗日用品,施行专卖制度;(4)省财政应由中央负责统筹调剂,县财政应与省财政划分,力求自给,促进地方自治的完成。 其中,直接税推进扩充的重点为所得税,国民政府对所得税的征收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
不论所得税制如何“公平优良”,对于人民来说也是一种新税,需要纳税人承担税收压力。在广大商民看来,其只不过是历次改税加税中的税项而已。因此,人民对其接受与否,舆论是否有利新税的开展,是财政部前期工作的重点。国民政府为了让直接税中最主要的税种——所得税的征收顺利进行,于所得税开征前后,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以期获得人民对新税的支持和拥护。其中,以财政部部长孔祥熙和直接税处主任高秉坊的演讲与报告最具代表性。
孔祥熙在许多场合都做过关于推行直接税的演讲,其直言:原来政府之目的,不在税收之多少,而在厉行税制之革新,纳税人应仰体政府轻赋薄征之意思,忠实不欺,以表现其爱国救国之真诚也。 高秉坊在《举办所得税告全国公民书》中写道:所得税之所以为良税,就是因为这种税,只向有所得的征收,没有进益的不收。换言之,人民做事经商赚了钱的才纳税,赚得多的多纳,赚不到的不纳,人民所纳的钱,国家完全知道,这些税款完全是为了国家。我们要建设新国家,要排除外来的压迫,要人民都能安居乐业,就不能不采用各国一致认为良好的所得税,以备推进伟大事业的需要。希望全国人民,共同了解,一致拥护。
除了中央的宣传外,国民党地方党部及宣传机构也对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宣讲解释。不光所得税,在直接税体系的扩大过程中,政府也同样很重视宣传工作。《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及其修正办法公布后,所得税处便随即召集各业住商开会,“向商民讲明征课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意义及政策精神,让商民认识到一时营利商与住商存在税负失平,如再让其逃漏,显属不公,征课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正是为了保护住商利益,使其负担趋于公平。” 如此宣传,颇能抓住一般商民的普遍心理。
抗日战争全面展开后,主要港口被封锁,交通严重阻滞,工农业生产遭到破坏,物资供需失调,商人乘机抬价,致使物价暴涨。而随着战区扩大,沦陷区人民大量西迁,后方大中城市人口倍增,房屋供不应求。前方战士浴血抗战,战区人民流离失所,而后方商人、房主则坐享战争带来的巨额利益。 因此,为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国民政府于1939年1月1日开征过分利得税。过分利得税开征过程并不顺利,各地工商业者认为过分利得税与所得税性质相似,既然已经征收了所得税,那么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征收过分利得税,实际是税上加税,实不公允,纷纷请求缓征。财政部直接税处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于1940年6月训令各省直接税办事处,指出:政府顺应社会舆论,创行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意义重大,为此,特编《施行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在社会经济上之意义》宣传手册,阐述本税实施意义,以及税法对于商民的宽恤,而于实际税率与纳税负担一点,剖析尤详,用资宣传,使商民了解本税负单,并不为重。上述宣传手册经转发至各县商会后,由征收机关派员组织学习,并举实例演算,让商民弄清计算方法,确知税负并不过重。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各地请求缓免之声稍有缓和。
这些宣传方式,可以让人民更直接地了解所得税等直接税的优点及其对国家的作用,消除商民心中的疑虑,为战时迅速筹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