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在国民政府拟议举办所得税的同时,国民党中央党部为筹备党员抚恤金,决定举办公务员所得捐。同年6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的《所得捐征收条例》6条。条例规定:(1)对国民政府各机关工作人员的薪俸收入征收所得捐;(2)征收机关在中央为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在地方为省、市、县各级党部,地方各级党部征收后,捐款层解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核收;(3)每月薪俸在50元以下者不征,自51元至800元分8级按超额累进征收,税率最低为1%,最高位为8%。 此项公务员所得捐,经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自1928年4月份起征收。
1929年5月16日,国民党第三届中央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所得捐征收细则》17条,详细介绍了各机关及各级党部征收所得捐的具体手续;规定征收上来的所得捐,除江苏省党部外,应由各该地中央银行汇来,如该地中央银行尚未成立,得由中国或交通银行汇解,其汇费在解款内扣除;又补充规定免税事项,提出“办公费及交际费、津贴旅费、救济抚恤费”,概不征收所得捐;对于所得捐的用途,强调除经中央常务会议议决,准予将所得捐移用外,各级党部概不得移作他用;同时对各主管官员新旧交替、各级党部会计更替、各职员离职的交接与征收程序作了细致的规定。
国民政府的公务员所得捐,与北京政府的“官俸所得税”有相通之处,不过官俸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与其他税款用途口径一致;所得捐却专供国民党员抚恤之用。时人有评:“党部征收之所得捐,性质颇有类似(所得税)。然仅及于极少数之公务员,富商巨贾之所得,则反逍遥法外。不独国民负担,未保均衡,即国税收入,亦因而损失甚巨。” 党员抚恤,应属国民党党内事务,即使募集也只应限于党员中,但机关公务人员并非全部是党员,如此直接扣缴所得捐,实为强行摊派。所得捐既不是国家法定税收,从执行伊始便遭到非议。
1936年7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公务员所得捐因与薪给报酬所得税性质相似,遂停止征收。严格来说,所得捐实为国民党的党内“捐款”,其只是性质上类似于所得税,却不是真正的所得税,但鉴于其和所得税的密切关系,宜将其纳入所得税的范围一并论述,也更加全面。
1928年7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财政部拟定《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提交大会讨论,议决可适时开办所得税,将来施行时,应交所得税委员会核议。
《所得税条例(草案)》共28条,纵观其内容,与1914年北京政府《所得税条例》出入不大,例如课税对象依然采属地主义;课税所得依然分为法人之所得、除国债外公债及社债之利息、不属于前两项之所得三类;“田地池沼之所得依前三年间所得之平均额估计之”等计算所得额之方法亦大部相同等。其改动之处如下:对于第三类“不属于前两项之所得”,将免税起点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将所得免纳所得税的事项由6项增至7项,新加入“警官遇地方宣布戒严时所得之俸给”为免税事项;对于第三类所得,在原条例“须于一切收入之总额内减除由已课所得税之法人分配之利益,第二类之利息及经营各种事业所需之经费、各种公课,以其余额为所得额”之外,又补充了“如其余额不及二千元,得再扣除负债利息、人寿保险、扶养家族等费,但所扣除者不得超过其余额三分之一”的规定等。全文依然没有罚则规定。
《所得税施行细则(草案)》中,详细解释了第三类所得的范围,共有7项:“甲为经营农工商业利益之所得;乙为土地房产之所得:丙为股票及债务利息之所得;丁为资本红利之所得;戊为各项薪给报酬之所得;己为国家及地方官吏俸给年金及给予金之所得;庚为不属于前列各项之所得。” 并规定“己”项所得应由所管机关按照预算定额将各员应纳税额报告主管官署,其余所得应由所得者按照预定格式填报主管官署。
《所得税施行细则(草案)》后附的“所得税推行步骤”中,指出在举办所得税之前还应先将办理所得税之一切步骤明白规定,让各征收所得税机关有所依据,纳税者有所遵循。由此,提出了所得税的推行步骤,并仿照北京政府《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将各项所得亦划分为先行课税、暂缓课税及从缓课税三种,内容稍有不同。先行课税者包括:凡依律注册之公司、银行、工厂;由官特许之商号、行栈;银号、钱庄、金店、银楼;普通商号资本在5 000元以上者。暂缓课税者包括:凡官吏之俸给公费年金及其他受公家给予金之所得;公债社债之利息;从事各业者之薪给;由不课所得税之法人分配之利益。从缓课税者包括:田地池沼之所得;个人一般之所得。对于“先行课税者”的施行应分三步办理,为股本之登记、盈余之登记、所得税之征收,并详细介绍了以上三步骤的登记及课税办法。
从《所得税条例(草案)》及施行细则的内容来看,其与北京政府时期的所得税法律文本大部相似,少有不同。国民政府前期的社会环境较之北京政府,已有较大不同,但1928年《所得税条例(草案)》却因袭1914年《所得税条例》,而1914年《所得税条例》是按照清末度支部《所得税章程草案》改定而成,因此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在此可见一斑。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也可以说明从清末到国民政府前期的几十年间,中国在接受西洋税制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进展,只是单纯、被动地接受,还谈不上因地制宜、兼收并蓄。
鉴于1928年《所得税条例(草案)》与现实的脱节,财政部于1929年1月将其及施行细则重新修正,修正重点在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和税率方面:首先,将原条例课税所得第一类“法人所得”改为全额累进税率,以赢利占资本总额百分比为纳税标准,规定全年赢利不及资本总额10%者免税,10%至15%者课税10‰,15%至25%者课税15‰,25%至35%者课税20‰,35%以上者,赢利每增10%,课税递增5‰。其次,将第二类“除国债外公债及社债之利息”改为“国债地方公债及公司债之利息”,将国债纳入征收范围之内,课税比例依旧为15‰。最后,将第三类“不属于前两项之所得”免税起点由1 000元提高到2 000元,全年所得总额为2 001至10000元者,课税5‰;10001至20000元者,课税10‰;20001至30 000元者,课税15‰,30 001至50 000元者,课税20‰,50 001至100 000元者,课税25‰;自100 001元起,每增加5万元,对于其增加额,递增课税5‰,并没有最高税率之限制。
在计算所得额的方法上,原条例规定第三类所得“于一切收入之总额内减除由已课所得税之法人分配之利益,第二类之利息及经营各种事业所需之经费、各种公课等”的所得额,若“不及二千元时,得再扣除负债利息、人寿保险、扶养家族等费”。但“以其收入之金额为所得额的议员岁费、官吏之俸给、公费、年金及其他给予金、从事各业者之薪给、放款或存款之利息、各种不动产之收益、不课所得税之法人分配之利益”和“依前三年间所得之平均额估计之田地池沼之所得”两种却不享受扣减优待。此次修订不仅将扣减起点由2 000元改为6 000元,还将扣减优待推广至上列所有三项所得额,“但所扣除者,不得超过其余额三分之一”的规定未变。
除课税范围、税率、免税起点和扣减起点这几项规定有改动外,条例中关于免税事项、征收手续等其他内容,基本没有变动。《所得税条例(草案)》修正后,财政部续将《所得税施行细则(草案)》进行修正,但变化亦不大。
《所得税条例(草案)》(修正)与《所得税施行细则(草案)》(修正)于1930年经裁厘会议讨论通过,但并未施行。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试办阶段各项章则详见表2。
表2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试办阶段各项章则一览表
鉴于北京政府以财政部总揽全国度支,同时又设税务处等“特种官署”导致财政管理不相统属的财政混乱现象,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就希望通过国家立法,使税务、币制各要政完全统辖于财政部。直隶于国民政府的财政部于1927年5月成立,“管理全国库藏、税收、公债、钱币、会计、政府专卖金银暨一切财政收支事项,并监督所辖各机关及公共团体之财政。”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北伐完成,宣布从“军政时代”进入“训政时代”,实行“五权分立”,财政部遂改隶行政院,为管理全国财政事务的最高机关。
财政部刚成立的五年间,部内组织改组频繁,继孙科、宋子文之后,孔祥熙担任财政部长,将财政部的组织设置定为:一厅(参事厅),一处(秘书处),三署(关务署,盐务署、税务署),六司(总务司、赋税司、公债司、钱币司、国库司、会计司)。 其中,“税务署内设总务、主计、卷烟税、棉纱矿产税、麦粉火柴水泥税、印花烟酒税六科,分管掌理全国统税及印花、烟酒、矿产税等;赋税司内设三科,管理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以外的赋税征收、管理、监督、调查统计及整理旧税推行新税等。” 地方财政管理机构分为两类,一是各省设财政厅,各县设财政科,分别负责各辖区内的各项税收征管、预决算编制及财政收支等事项;二是财政特派员、盐运使、统税局、印花烟酒税局等中央派出处理国家税收的机构。其中,财政特派员的职责是:指导所管区域内的中央税收机关、保管中央税款、支援及汇解国库款项、稽核及册报一切中央税捐的账目和各税捐情况等。经过国民政府全面整顿税制,改革税务,统一征收机关,全国各地税务机构重叠、各省滥施税政并擅自截留中央税款的状况有所改善,各项税收渐次集中于财政部。
国民政府于1936年10月之前并未开征所得税,也就没有具体设置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构,《所得税条例(草案)》(修正)及其实施细则中只笼统地规定:“所得税主管官署为财政部委托之各官署”;“调查所得委员会之设置由主管官署查照条例第十三条详请财政部核定”;“(所得税)审查委员会以征收官吏及调查所得委员各半数组织之”。
此时期实际只开征“所得捐”一项。从1928年4月起算,公务员所得捐共实施9年,每月收入17万元左右,每年约合200万 。所得捐系由国民党中央党部举办,故国民政府及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的所得捐,由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直辖征收;省政府及省政府直辖各机关的所得捐,由省党部会计科征收,汇解中央党部;县政府及县政府直辖各机关的所得捐,由县党部会计科征收,汇解县党部,由县党部解至省党部,再由省党部转解至中央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