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1月7日,广州国民政府成立,随后,经第二次东征、南征后,广东全省遂告统一。次年1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迁国民政府和中央党部到武汉。1927年2月21日,武汉国民政府正式开始运作。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7年8月25日,武汉国民政府迁往南京,并入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12月,张学良“东北易帜”,宣称遵守三民主义,东北地区接受国民政府管辖。至此,革命军北伐结束,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完成统一,成为领导全国的中央政权,并正式获得国际承认为中华民国政府。
国民政府前期财政的首要特点,就是财政支出的不断膨胀和财政赤字的日趋增大。自1927年到1935年,在物价指数变动不超过20%的基础上,国民政府岁出数由15亿元增加到了134亿元,膨胀了十几倍;而相对应的,国民政府除债款以外的岁入数在08亿元到64亿元之间波动,财政赤字比例最严重时达到60%以上,财政亏损额主要靠发行公债和借款援助等来弥补。
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占绝对重要的位置,在许多年度中,税收占岁入实收数的百分比高达95%左右,以至于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几乎无关轻重。税项收入中,关税、盐税、统税 为三大主要税源,一般情况下,关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半数以上,有些年度甚至高达60%~70%;盐税居第二位,其实收数常占税收20%~30%;统税为第三位,比例为10%~20%。 此时期地方政府的财政主要靠田赋、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为主要收入。作为国民政府经济支柱的关、盐、统三税无例外的都具有“间接税”的性质。从形式上看,此类税收是由生产或贩卖这些指定商品的厂家缴纳,但实际上厂家缴纳的税收具有代垫性质,税负最后都要被加入到商品销售价格中,全部转嫁给消费者。一国财政若以间接税为支撑,则其财政的大部分负担将转嫁于人民群众身上,税制结构甚为不合理,故国民政府前期一直着手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为建立直接税体系奠定了基础。
除税收外,公债为国民政府第二大收入种类,1927年至1931年间,国民政府发行内债总额106亿元,较北京政府15年间发行的62亿元内债,还多出71%,内债收入经常占全部债款收入的80%~90%,实为调节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 除此之外,国民政府前期向各资本主义国家续借的新外债多达14种,估计这些外债折合成法币,约为18亿元左右。
国民政府的支出,绝大部分都是军务费和债务费,二者合计,通常占岁出70%以上。财政状况的不理想,对应着国民经济的日趋衰退。此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情况更糟,1929年爆发的空前的经济危机,造成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下降40%以上,世界贸易总额减少2/3。为了迅速摆脱和转嫁经济危机,西方国家开始向中国大量倾销商品,大规模输出资本,广泛占据主要原材料产地,使中国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全国主要工业营业额,大幅下降,许多工厂停闭、改组或减产;农产品同样因为倾销而价格惨跌,农业生产也受到严重破坏,国民经济整体持续下滑。国民政府的财政经济危机,同时激化了英、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最终美国对中国的干预加强,美国的经济援助在国民政府的财政中逐渐占据了左右全局的地位。为了转嫁危机和垄断世界金融,1934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白银收购法案”,高价购银使白银价格不断上涨,直接导致中国大量白银外流,金融紧缩、工商凋敝、经济萧条。再加上当时中国的货币多种多样,货币制度较为混乱,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如此,国民政府最终废除银本位,在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使币制现代化,以达到财政金融的统一。
总体来说,国民政府前期的财政依然没有摆脱入不敷出的境地,为发展经济,国民政府采取了统一财政、整顿税收、巩固金融、发展交通、开发煤铁等经济建设方针,为其后来推行的财政经济政策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发展资本主义提供了有利条件,为建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开辟了道路。其在国家财政改革方面强调“统一财政、集中财权”,从而改革旧制,推进财税体制的近代化。
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财政决议案,这项重大理财方针主要有9项内容,其中,关于税收的要点如下:“国民党宜改善现有之国家财政制度,……改善国家之租税制度;应以坚决之态度,将所有之各种收入集于政府之财政部,其他一切国家及军事费用均由国库支出;须将国家及地方之各种税项之收入及支出详细划分清楚;地方预算应呈缴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可以决定其支出与收入,并得限制其税项之征收,若有不敷时,以国家款项资助之;当决定收入预算时,国民政府应注意‘非税项之收入’,因税项为人民之负担,实不宜加重也,此‘非税项之收入’,如物质及天然之富源、山林之利益、铁路及水道之收入、国家之工业及专利品之利息、邮政电报之盈余等、造币及国家之不动产——国家所不需之产业,均可施之日用;预算若有不敷时,与其增加税收,实不如发行国内公债,以政府将来增加之收入归还之。”
1927年1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分析了北京政府期间各省财政困难的原因之后,指出“今欲扫除此种种恶因”,在财政上应:“集中各省财政管理权于国民政府财政部征收,凡百捐税均由财政部集中负责,取消一切苛征杂税,以统一收支;均摊捐税,使贫富各就其力,以纾国家负担,间接税、直接税之征收须不偏不倚,地税须改良,田赋附加需铲除,以抒农民之疾苦。” 之后,1928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案》,1931年12月,第四届第一次中执全会《关于改善财政制度的决议案》,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等,都重申了第一次、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国民政府前期的财政税收工作,基本上都是按照“统一财政、集中财权”的基本方针来贯彻执行的。
在国民经济问题上,由于北京政府的前车之鉴,国民政府很早就认识到中央必须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方能掌握财政大权;实行集中统一的理财方针,方能奠定支撑政权的经济基础。在税收方面,其收回了关盐两税的主权,并修订海关税则,同时采取改革盐税、创立新税、废除厘金、建立地方税体系等一系列财政措施。这些税制改革,起初只是在国民党能够控制的地区内进行,随着国民政府政权控制力的增强,又陆续向全国其他地区推进。
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其税收仍沿用北京政府的旧制继续征收,代理财政部部长的古应芬遂起草《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以下简称《暂行标准》),于1927年7月14日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暂行标准》将所得税、遗产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出产税、出厂税、其他合于国家性质的收入等将来新收入划为国家收入;并规定财政部得禁止地方征收与国家收入性质重复的税项;国家税和地方税划分后,中央地方应各自整顿,不得添设附加税。此为国民政府第一次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
1928年1月,宋子文继任财政部部长后,力推财政统一,并重新拟定了《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以下简称《标准案》),于当年11月22日,经国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标准案》定所得税、遗产税两项为将来之中央收入,地方将来之收入为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的附加税3项;同时又强调地方税收性质与国家税收重复时,禁止其征收,只有所得税可以征附加税,但不得超过征税的20%;新税收实行时,应即时废止旧税收与之性质相抵触的部分,并即行归并性质相同的税捐。 新《标准案》的重点为中央借此收回地方控制的国税管理权,但也在某种意义上给予了地方财政的独立地位,使之自成系统,中央得监督地方之财政。
此时期税制改革的重要事件为1931年实行的全国裁厘运动,之前国民政府在1927年秋和1928年冬也进行过两次裁厘,但均未成功。此次在全国政局相对稳定后,国民政府宣布废除厘金制度以减轻人民负担,而谋工商业之振兴,同时举办“统税”代替厘金,使民国时期的税制结构开始出现新的格局。
国民政府前期,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逐渐增强,中央在统一全国财政方面做了不遗余力地尝试,通过国民政府前期近十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全国整体经济状况、财政秩序较北京政府时期有了较大的改观。在税制改革方面,形成了资本主义近代税制的雏形,中央地方税收自成系统,为举办直接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国民党建立累进征收的直接税的治税思想,最初是由孙中山提出的。孙先生将“三民主义”思想中的民生主义中的“民生”,定义为“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国民党政府奉“三民主义”为其基本纲领,“民生主义”则为治国的经济纲领。民生主义有两个要点:一是平均地权,二是节制资本。平均地权指: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后,国家照价征税,上涨部分则完全归为公有,国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土地。节制资本则指:将私人资本限于一定范围内,防止私人资本操作国计民生,从而实现资本国有,也就是说,要通过国家权力使大资本归于国家所有的同时对私人资本垄断进行限制。限制私人资本的方法有二:一是规定私人资本不得超出一定的范围;二是采取“直接征税”的办法。
通过分析欧美国家的经济进步,孙中山指出:“直接征税,是最近进化出来的社会经济方法,用这种方法,行累进税率,可以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这样,国家的财源就多是由资本家而来,多取之而不为虐,旧税法,只是钱粮和关税两种,如此一来,国家的财源则完全取之于一般贫民,资本家对于国家,只享权利,不尽义务,是很不公平的……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可以发展全国的交通和运输事业,以及改良工人的生活和工厂的工作等。” 纵观欧美各国,正是因为实行了直接税,加大了税源,才更有财力改良种种社会事业。需要指出的是,将所得税作为节制资本的重要手段完全是看到了欧美各国税收结构的特点,当时德国政府的岁入,由所得税和遗产税而来的,占到60%~80%;英国政府此种收入,在欧战开始的时候,也占到58%;美国实行所得税较晚,但在1918年,所得税收入也约有40亿美元。以欧美发达国家的直接税比例为标准,所得税若能在中国推行,其在“节制资本”方面的作用将是其他税收望尘莫及的,这反映了国民政府对所得税的实行效果有着较高的期许。
“节制资本”的前提是“资本”的存在和发展。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自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以来,从1895年至1913年间有了初步的发展,1914年至1919年进一步发展,1920年至1936年间继续曲折发展。 自国民政府成立到1930年,民族四大工业工厂数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工厂利润普遍丰厚,民族工业出现兴旺发展的局面。而自1931年至1935年,受西方国家经济危机的影响,出现物价下跌、购买力降低、销售停滞等原因造成了大量工厂停工减产的现象。从1935年末至1937年上半年,中国民族工业又恢复了活跃的局面。不过,民族资本主义在当时的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始终较小,资本主义现代工业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0%左右。
直接税为孙中山用税收手段实现其社会理想的重要策略,国民政府对于直接税的公平优良,亦十分推崇,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财政的议决案》中指出:“在现在国家之税收情况下,国民党以直接税项为最公平之征收。”然而,直接税毕竟为引进西方之税制体系,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因此“国民党仍请国民政府尽力推广间接税项(如货物税等),因间接税项之征收方法实简单而易为,且又容易管理,而人民亦鲜知有此负担。” 此番叙述同时也道出了当政者眼中所得税等直接税的“缺点”:由于其直接负担于纳税人身上,税负不能转嫁,公开征税,使人民“易”知有此负担,效果恐不理想。这一层意思,暗含了国人对西方引进税制的态度,更符合租税理论所称“旧税即良税”的概念,大意是说人民已经习惯了长期缴纳的旧有赋税,即使它是负担沉重的恶税;对于新税总是抱着怀疑及抗拒的态度,即使它是负担轻微的良税。因此,所得税等直接税的举办,实宜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国民政府改革税制的节奏也正是照此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