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度支部参照外国税制引进所得税,拟具了《所得税章程草案》30条,其主要规定所得分三种征税:一为公司所得、国家债及公司债票的利息,采比例税制,税率2%;二为俸廉公费和各局所、学堂的薪水及从事行政衙门与公共机关者的工薪,采累进制,500元为起征点,500元以上分8级进行全额累进,税率1%~6%;三为不属于前两种之所得,税率及计算方法同第二类。 度支部将《所得税章程草案》送交资政院审议,但议而未决。不久,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覆亡,所得税制的引进也无果而终,但这却是所得税第一次被官方提出,在我国所得税史上具有非凡的意义。
1912年5月,财政总长熊希龄向参议院报告其财政施政方针,大意是说,前清已有“国家破产之兆”,而民国初兴,“财政更加分裂”,对此,其提出八项解决办法,其中第四条是:“改革税制:将通过税改为营业税,为裁厘加税做好准备;改革田赋;开征契税和酒税;推行印花税、所得税等新税。” 自熊希龄后,历任财政总长的施政方针中也多有“推行所得税”的提法。北京政府最终于1914年1月明令公布《所得税条例》27条,其可称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所得税法规,系根据清宣统年间度支部奏定的《所得税章程草案》改定而成,内容亦多袭用,以日本所得税法为蓝本。
《所得税条例》前几条规定了课税对象和课税范围。课税对象采属地主义,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只要在民国内地产生了所得,就需要依照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课税所得分为三类;一为法人之所得,二为除国债外公债及社债之利息所得,三是不属于前两项之所得,课征范围十分广泛。
税率的选择上,第一、二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法人所得课税20‰,公债、社债之利息课税15‰;第三类所得,适用超级累进税率,500元以下者免征,从501元起,税率以5‰起课,并以5‰累进,当所得额到50万元时,已增课至50‰,之后,每增加10万元,增课5‰,没有最高限度之规定。
所得税的征收程序上,第一类法人之所得,应由纳税义务人于每事业年度末,将损益计算书和所得额报告主管官署;第二类所得由发行公债、社债的团体或公司于给付利息之前,报告主管官署;第三类所得应由纳税人于每年2月预计全年之所得额,报告主管官署,2月以后,若有新所得发生,则随时预计全年所得额,报告主管官署。
除课税范围、税率、申报程序外,《所得税条例》还规定了所得额之计算方法、免税事项、调查委员会之调查程序、审查委员会之审查程序以及纳税期限等,内容较为详细,唯其条文中缺少罚则规定,是最大的疏漏。
《所得税条例》公布后,由于征课范围过广,手续过繁,在推行中困难重重,财政部于1915年1月通知各省,令《所得税条例》缓期举办,并在给大总统的报告中指出,要将普通民众的所得税同时征收,事实上恐怕难以办到,建议分为数期,逐渐推广。同年8月财政部遂呈准公布《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16条,先就征课范围中选择数种,拟分期推行,但最终因政局紊乱,滇黔事起,未能施行。当时被《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列入征课范围的有:当商、银钱商、盐商及由官特许或注册之公司、行栈;议员岁费、官公吏俸给、年金、给予金及从事各业者(律师,工程师,医生,药剂师,公司、大商号经纪人)之薪给。
1920年5月,财政部公布《所得税筹备处简章》,规定设三股办事。
8月,财政部部令公布《所得税筹备处办事细则》。
9月,财政部发布通告,定于1921年1月开始施行1914年公布的《所得税条例》,所得税专款存储,充作振兴教育与提倡实业费用。
10月,财政部通令废止1915年8月呈准的《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
1921年1月,财政部公布《所得税条例施行细则》,对薪给的范围、总分店纳税、退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同时公布《所得税调查及审查委员会议事规程》《所得税征收规则》等文件。其中《所得税征收规则》规定法人所得由所得税征收官署查定征收。公债、社债、官公吏的俸薪、从事各业的薪给、存放款的利息等均由发息、发薪及经理放款收款机关依率代扣,汇缴财政部。田地、池沼的所得由田赋带征。对督征制度、延纳处分及扣押财产等也作了详细规定。《所得税款储拨章程》规定所得税款除征收、奖励各费外,以七成拨作教育经费,三成拨作实业经费。《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规定官公吏的俸薪及注册的公司、银行、工厂及由官特许的商号、行栈、银号、钱庄和资本额在2万元以上的商店先行开征。公债和社债的利息、从事各业的薪给、存款放款的利息、已课征所得税的公司股利以及田地池沼的所得、个人一般所得等,暂缓课征,但各省商会仍坚持反对,实际课征者只有官俸所得税一项。
同月,大总统徐世昌批准财政部所拟《征收所得税考成条例》,规定:考核分按季考核(即“按结考核”)与按年考核两种,参加考核人员包括督征官、经征官、分征官以及警察厅长、道尹、县知事和代扣机关会计等。根据条例奖惩官员。
4月,财政部拟定《金库经理所得税款章程》。
6月,财政部拟定《官俸所得减额之退还税款办法》,规定实领俸给较原报的所得年额减至五分之一时,应由扣缴机关送请督征机关更正,并规定了退款的具体手续。
除中央公布的法律法规外,地方也公布了一些法令法规。如1920年12月,北京所得税处为做全国之榜样,先行公布《官俸所得税征收程序》,规定在京各机关会计人员,按照各职员全年薪俸数额,计算出其全年应纳之税额后,按12个月平均,以每月应缴纳税款逐月编制专表,送交北京所得税处;并规定北京官俸所得税自1921年1月开始征收,在薪俸发放3日以内,将税款解缴金库。
另山西省公署于1920年12月修正《征收所得税简章》,规定免税额为500元,官俸所得采超额累进制,501元至5万元,为5‰至35‰,法人所得按比例征20‰,法人自行申报,官俸按年统计分月征收。1925年12月,山西省公署又制定《山西省征收所得税简明办法》,规定官俸一年在500元以下者,普通商号资本额不满4万元者免征,钱号、钱庄、金店、银楼资本额不满3万元者缓征。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最低为5%,最高为30%,纳税人在限期内将税款交所在县的征收机关。清末民初所得税筹议阶段各项章则详见表1。
表1清末民初所得税筹议阶段各项章则一览表
续前表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设立了财政部,主管全国的财政税收工作。袁世凯担任大总统后,北京政府参议院议决公布《财政部官制》,规定继续由财政部统管全国财政,下设赋税司管理租税等事务。其后又陆续设置了盐务署、烟酒税署、印花税处、所得税处等负责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事宜。此外,与财政部并列的还有税务处,但其只负责指挥监督海关总税务司,掌管与海关有关的各项事务。各省起初在都督府下设财政司,管理一省财政事务。1914年5月,北京政府撤销各省国税厅筹备处和财政司后,全省的财政收支和赋税工作即由财政厅接办。此外,各省还设有厘金或统捐总局、烟酒公卖局、印花税分处等,掌管地方之相关税务事宜。县级税务机构则比较杂乱,设置不尽相同,名称也不统一。
1920年7月5日财政部设立所得税筹备处,项骧担任主任,开始筹划相关事宜;9月18日,财政部派孔祥榕暂代所得税筹备处总办;同年12月,财政部附设北京所得税处,先在北京开征所得税,以期北京能够作为全国之纳税表率,并派孔祥榕兼任处长。1921年5月,北京政府又派孔祥榕为所得税处总办;可惜,由于所得税在推行中困难重重,无论是全国所得税处,还是北京所得税处,都是昙花一现,同年12月27日北京政府财政部就裁撤了税务征收检查处、财政金融讨论会和全国所得税处,同时裁汰冗员400余人。
与北京政府大力推行所得税的努力相对的,是乏善可陈的所得税征收情况,“民国七年(1918年),七月间估计第一期所得税施行后,每年约可收七八百万元。” “民国九年(1920年)八月间估计所得税制办后,每年约可收五百万元。” 民国十年(1921年),财政部公布所得税施行细则后,“所得税各省自认额计浙省四十万元、鄂省二十五万元、江苏山东亦各认若干。” 但说来说去,这些对于政府来说并不算多的收入税额还仅仅是“预估”,仅仅是“认缴”。实际情况是,因各省议会及商会等反对办理所得税,各省观望者居多,1921年实收所得税仅官俸所得税一项,金额只有10 31167元,且基本为京官薪俸扣缴者。 鉴于此种情况,财政部遂将所得税筹备处划归赋税司第六科办理,但军阀混战迭起,政府毫无威信,中央所得税征收之事陷入停顿状态,所得税在北京政府期间的筹议活动就此画上了句号。